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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的探索和研究——以南宁市政府购买汉壮翻译服务个案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广义上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1]97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大力发展我国政府的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绩效型政府、创新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1)标本测量数据整理时,一般是按照岩性进行分类统计,若全部采用钻孔岩心测量时,可按孔深进行分类,并绘制出电性参数随孔深变化的曲线图;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包含要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作为资金筹措方,是购买公共服务的委托主体,是公共服务的真正提供者;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是受托者,是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者;操作方式是通过双方签署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来规范受托者的行为。以此来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目的是为能够高效达到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委托方在此过程中负有全程监督和最后绩效考评的责任。简言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资金,与非政府组织(主要是社会组织,也包括营利组织)签订完成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合同,并以建立的契约关系为依据进行全程监督和事后绩效考评的购买行为。[1]97

政府购买民族语文翻译类服务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缓解目前民族语文翻译人才匮乏和民族语文翻译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

目前,民族语文翻译人才匮乏的问题是在民族地区有关部门,尤其是民族语文翻译工作部门长期存在,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以政府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为途径,能够缓解目前民族语文翻译人才短缺和民族语文翻译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现有的民族语文翻译需求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民族语文翻译服务的供给效率

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达到一定规模,能有效地为政府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的形式,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民族语文翻译服务的供给效率,实现行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中心像素P,设置以下7个函数值:①A(k)=1,Pk为图像像素,k=0-8;A(k)=0,Pk为背景像素②B(k)=1-|A(k)|③A(k)=1,C(k)=1;若 A(k)≠1,C(k)=0④A(k)=1,D(k)=1;若 A(k)≠1,D(k)=0 且 D(9)=D(1)⑤E(k)=1-|D(k)|,k=0-8⑥F=∑i=N1(E(i)-E(i)*E(i+1)*E(i+2))N1={1,3,5,7}⑦G(k)=F*,k=0-8(F*是 A(k)=0 时的 F)。

(三)有利于改善民族语文翻译的公共服务质量

1.壮文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得到有序推进,壮汉两种文字并用率、规范率、准确率不断提高,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及公共场所、社会各界使用壮文的氛围正在形成。

(四)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重点在于行政管理,专业技能相对市场上的各类专业社会组织较弱,若想获得与专业社会组织等质量的服务,则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例如花费人力、物力、时间等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专业的培训,此过程涉及专家聘请、培训场地租用、人才选拔等,产生的行政成本势必远远高于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组织间的竞争,可以确保政府从中获得价格更低、质量更优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过去用来“养人”的资金用来“养事”,降低了行政成本,限制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加,节约了财政资金。[1]97

三、南宁市政府购买汉壮翻译服务的探索

(一)背景情况

壮语言文字是壮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壮族人民交际和传播讯息的重要工具。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壮文,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具体体现。

自1957年国务院批准《壮文方案》以来,壮文已经在壮族地区推行60年。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是一个以壮族为主的多民族和睦相处的现代化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居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首府之首,也是我国300多个地级市中少数民族人口总量最大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大、比例高,民族成份多。2016年末,全市少数民族人口43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8%,其中壮族人口42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56%、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96%。南宁市的壮族人口数量居全区14个地级市之首,约占全区壮族人口的1/4。壮文的推行使用工作,是南宁市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区用立法的方式来推行和规范壮文的使用。

根据《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壮文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可以委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但由于南宁市、所辖县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壮文翻译岗位人员紧缺,难以满足壮文翻译服务需求,从而影响壮文社会使用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南宁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语委”)壮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仅有3人,其中兼通壮语、壮文的仅1人;所属7个城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无一配有壮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所辖5个县中也仅有横县、马山两县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有一名壮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鉴于当前南宁各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的实际情况,南宁市民语委积极争取将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项目纳入南宁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5年10月,南宁市财政局印发了《南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南财综〔2015〕321号),将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项目纳入南宁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属技术服务事项翻译服务类项目(D0902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率先在全区向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购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县两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使用的管理工作,而上文已提出市、县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壮文翻译岗位人员紧缺问题普遍存在,且南宁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均实行“零增长”,大部分县区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工作经费,主要依靠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

(二)工作开展情况

南宁市自2016年起,首次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买壮文翻译服务,采取有偿方式向具有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资质的机构购买汉壮翻译服务。2016年5月,南宁市民语委按照要求,在南宁政务网站对计划购买的壮文翻译服务事项信息进行了公示。通过严格审核,南宁市民语委与具有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资质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签订了购买汉壮翻译服务项目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对壮文翻译内容和范围、壮文翻译规则、翻译质量、翻译文本格式、翻译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双方还就翻译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达成协议。由于经费限制,合同中协定的翻译费用标准相对偏低,主要参照自治区民语委类似翻译费用支付标准,例如:单位牌匾、公章、街道(路)牌及其他各类标识牌,宣传标语、会标、图书目录(有正副标题的分别计算条数),每块(枚、条)5元(含税);司法文书、一般作品等文字材料,每千字120元(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计);中小学壮汉双语教材等其他长篇文字材料,由双方共同协定。超过正常翻译量(含要求1至2天内交稿的)按专业难易另外支付20%加急费。

做人要实,就是要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干事。为人处世要表里如一、知行合一,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打牢修身做人的根基,夯实为官从政的基础,做官要经得起道德良知的拷问,要经得起历史后人的评说,做一个高尚的人和有益于人民的人。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起截至目前,南宁市民语委通过购买汉壮翻译服务的方式累计为近700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行政村翻译牌匾、公章等3000块(枚),会标、横幅等81条,民族团结宣传海报、标语102款(条),展室(展板)简介等其他翻译500多条。2016至2017年,南宁市部分县区的民政部门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也采取政府购买翻译服务方式,购买地名壮文翻译服务。

()取得效果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与社会专业组织相比,在生产成本、生产效率、服务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政府利用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来生产和提供民族语文翻译方面的公共服务,可以鼓励民族语文翻译相关的社会组织参与良性竞争,从而推动有关的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使社会组织获得更重要的地位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2]231;同时,政府也将成为受益者之一。

目前,许多省区市在“向谁买”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以信誉为导向确定承接主体的思路,推动诚信市场建设,值得广西及各市学习。如广东、山东、云南等地明确提出,承接主体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的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在此基础上,云南要求承接主体最近1年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山东则提出,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4]

维吾尔族第一前磨牙的根管弯曲情况见表4。156个上颌第一前磨牙中弯曲根管有67个(42.95%),直根管为57.05%(P>0.05);150 个下颌第一前磨牙中弯曲根管有42个(28.00%),其发生率显著低于直根管(72.00%)(P<0.05)。

例如,2016年以来,南宁各县区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推进地名普查工作,南宁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期间各级各部门举办了各类大型会议、活动等,使得汉壮翻译量激增。与此同时,全市民族工作会议、民族团结宣传月、“壮族三月三”节庆活动等大型会议活动的标牌、横幅等也需南宁市民语委承担大量翻译工作,依靠购买服务,缓解了翻译任务的急、难问题。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英语、法语等外语语种翻译服务已形成行业规范,例如由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翻译服务规范》(2003年),对业务接洽、翻译前的准备、翻译、审校、编辑、检验、顾客反馈意见、文档资料的管理、责任和保密等诸方面进行了规范。该规范要求翻译服务方加强对翻译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多,而具备壮语文翻译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更是寥寥无几。

四、存在问题

(一)民族语文翻译服务机构数量少,缺乏市场竞争力。

目前市场上具备汉壮翻译资质的翻译服务机构寥寥无几,能够提供完善翻译服务的社会组织更难寻,市场上翻译服务供需关系不平等,需求大于供给,缺乏有活力的行业竞争,服务质量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南宁市唯一一家提供汉壮翻译服务的公司由于处于成长期,规模小、业务繁忙、翻译员老龄化等问题,以及翻译费用给付标准偏低,影响了该公司继续和政府合作的积极性,南宁市目前陷入难以继续购买汉壮翻译服务的尴尬处境。

2.缓解了目前南宁市、县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民族语文翻译人才缺位和民族语文翻译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了现有的民族语文翻译需求问题。

(二)民族语文翻译报酬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是公章、牌匾等按条数计算的翻译报酬支付标准尚未明确。2016年8月份,自治区民语委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使用民族语文翻译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报酬办法》),《报酬办法》主要针对经改编或翻译的与民族语文相关的作品(含单篇或著作)制定了支付报酬标准,主要分为改编费、翻译费、审稿费三大类。但其中提到的翻译作品主要包含内部资料(或未公开出版)、专业知识、一般知识类,计算方法按照每千字(汉字)或每万字(汉字),报酬标准为70-250元之间。但其并未明确单位牌匾、公章、街道(路)牌及其他各类标识牌、宣传标语、会标、图书目录等按照条数计算的翻译报酬标准。

二是审稿费用未明确。南宁市民语委购买翻译服务的协议中没有明确审稿费的标准,且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国家政策指定审稿费支付标准,因此,《报酬办法》中提出参照自治区内部分媒体、出版单位平时支付的审稿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支付审稿费。

三是口语翻译报酬支付标准缺乏统一规范标准。

(三)民族语文翻译服务缺少行业规范标准。

3.推动了本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市场化,催生了广西第一家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业务为主营业务公司的诞生。该公司通过承接南宁汉壮翻译业务,提升知名度的同时也积累了经营翻译服务的经验,专业服务领域随着壮文翻译需求的扩大得到不断拓展。目前,该公司还承接了自治区民语委、崇左市及南宁市《壮语基础会话300句》(壮文、国际音标、汉文对照版)等多个翻译工作项目。

中东最重要、最富饶的地缘板块被称为“新月沃土”[1],地跨西亚、北非地区,两河流域及附近区域,包括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地区、黎巴嫩、约旦部分地区、叙利亚、埃及东北部、伊拉克和土耳其东南部。其中,叙利亚所处的战略位置极为重要,首都大马士革自古就是阿拉伯世界的地缘核心,从这里能够最便捷地抵达西亚乃至北非尼罗河流域的各个角落,这也是叙利亚一直被各方力量争夺并爆发战争的一个原因。

(四)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缺乏相应的立法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列入2016年地方性法规调查研究项目,并已列入2017年立法项目;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决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发布和实施时间未定。

(五)市县两级翻译经费不足。

(2)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2018年11月,收取含增值税的代理收入106万元,代委托方支付的行政事业收费 95万元。销项税额抵减额=95÷(1+6%)×6%=5.38 万元。

五、政府部门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实施建议

(一)建议国家和自治区(省)级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的培育发展工作,提升服务能力。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民族语文翻译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3]例如通过鼓励具有民族语文翻译服务能力的个人登记注册,并提供相关的培训机会;加大民族语文翻译服务需求有关事宜的宣传力度等;学习新疆有关部门对当地民族语文翻译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调研,提出指导意见,强化对社会组织翻译人员的培训等。

记者从云浮海事局了解到,共建“平安西江”以来,针对云浮市水上搜救力量薄弱的具体实际,云浮海事局采取管理部门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合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工作。海事部门组织云安区六都渡口所、和合坑渡口所及部分航运公司共同签订了《水上应急救助合作机制》。2018年1-11月,云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共接报西江干流水上险情10宗,同比减少28.57%;接报水上遇险人员85人,经全力组织救援,获救84人,人命救助成功率98.82%。

(二)建议有关部门推进民族语文翻译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例如:购买汉壮翻译服务前,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法定单位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名称牌匾、刻制公章的比例较低。购买汉壮翻译服务之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法定单位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名称牌匾、刻制公章的比例超过60%,武鸣区、邕宁区等部分县区达到95%以上。国家机关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名称牌匾、刻制公章的比例超过80%;南宁市政府政务网站、南宁政报、南宁日报的名称全部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南宁火车东站、江南客运站、金桥客运站、西乡塘区客运站、安吉客运站主站大楼楼顶标牌使用壮汉两种文字,轨道交通1号线站外500米引导立柱、出入口地徽、站外出入口门匾、站名牌4处导向标识体现了壮文;南宁首个快速公交(BRT)试点工程17个站点站名标牌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

(三)建议完善扶持民族语文翻译行业组织发展的政策扶持。

广东、安徽、山东等省已有一些经验。如广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国属率先之举。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在全国两会期间透露,广东即将推出新一批购买服务目录,转出更多的政府职能,“让社会组织生得下来、活得下去”。安徽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山东要求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此外,还可鼓励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多方筹集资金,扩大项目规模和影响。[4]

混合式教学对学生学习方式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为开展自主参与、自主体验和自主发展的学习方式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增强,这正符合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主张。

(四)强化对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的规范管理,让政府“买得值”。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五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进行了总结,指出“不少地方注重以结果为导向,通过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机制等规定,突出社会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保证结果公开。主要措施是,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广东制定了细致的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在监督管理等方面,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如安徽提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加强过程监管,实现信息公开。

(五)建议对民族语文翻译服务收费价格由各自治区(省)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采取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6年3月1日起,新疆放开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少数民族语言等翻译服务价格,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费有关事宜的复函》确定,放开新疆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价格(含英、法、德、日、俄等其他语种语言),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要求自治区翻译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翻译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国翻译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民族语文翻译服务收费价格,不宜简单参照英、法、德、日、俄等外国语言的翻译服务价格,也不宜一刀切,宜综合考虑少数民族传统文字和新创文字发展规律、不同特点及工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例如,对新创少数民族文字,其翻译服务价格可采取政府指导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3],研究制定民族语文翻译服务价格问题,明确不同翻译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六)加强民族语文立法工作,为民族语文翻译各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建议国家民委、自治区民语委加快推进民族语文立法进程细化、硬化现行民族工作政策法规,更好地为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翻译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统筹翻译工作力量,提供优质翻译服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加强翻译队伍建设,配足翻译力量,提高翻译工作水平”“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翻译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七)建议将政府购买翻译服务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建议自治区、市、县三级加大对民族语文工作的经费支持,未设立专门民族语文工作经费的县区增加专项民语工作经费,已设立但经费不足的县区加大经费投入。

三是本职工作边缘化。镇街人大主席(主任)和人大干事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忙于中心工作,很少顾及人大本职工作,除筹备召开人大会议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体现,但从实际情况看,镇级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普遍很少,部分镇甚至一件没有,更不用说代表议案,闭会期间就更难提出和交办;即便是参加大会审议和代表活动,部分代表很少积极建言献策,长期处于“无声状态”。

结语

政府部门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服务还存在很多问题,研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政策是一项长期、与时俱进的过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在我国历经数十年,购买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购买成效也逐步体现。“在促进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等方面彰显优势。”

南宁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在下一步的民族语文购买翻译服务工作中注意吸取此前的经验教训,提前做好年度翻译服务需求计划,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购买服务优势,使购买汉壮翻译服务“买得更值”,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民族语文翻译服务。

参考文献

[1]谢俊.政府部门购买英语翻译类服务研究[J].福建质量管理,2015(10).

[2]何海兵,刘易.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验问题与对策研究——以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为例[J].社会学,2010(5):2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S].2014-12-15.

[4]全国31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梳理[EB/OL].[2018-03-21].http://roll.sohu.com/20140401/n397559699.shtml.

 
韦尹璇,磨思红
《民族翻译》 2018年第01期
《民族翻译》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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