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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合作社应把好“度”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山东省蓬莱市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扶持力度,开创了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局面。但调研发现,尽管全市的合作社数量显著增加,但相较于发达地区合作社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有一半以上合作社处于低利润、无利润甚至亏损的状态,基本处在发展的初步阶段。笔者发现,政府在引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政府指导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指导力量不足,对合作社的日常指导一般以农业部门为主,自身对合作社相关知识掌握不深入、研究不透彻,难以进行专业指导。二是政府扶持不够。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有效方式,虽然近几年政府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但相比全市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趋势,仍显不足。据统计,在已登记的农民合作社中,获得政府财政扶持的合作社仅占合作社总数的11.62%,所获的资金量平均每个仅为3万-5万;获得的银行贷款也很有限,平均每个合作社当年银行贷款额仅有5.2万元。三是宣传不到位。现有宣传方式往往停留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认识不够。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缺乏履行义务的意识,缺乏管理、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政府职能越位。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政府超过了它的行为边界,侵犯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导致“拔苗助长”现象。例如,有时在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中不顾当地客观条件和市场需求,简单对龙头企业和农户“拉郎配”,致使组建的合作组织内部貌合神离,运作成本增加。政府支持农民组织发展的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事实上有许多行为更多地深入到了微观直接经营领域。

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对合作社的管理,有农业、农机、畜牧、工商等部门,还牵扯到国土、供销、金融、税务等多部门,存在多部门管理问题,且部门之间缺少沟通途径,造成工作被动,国家的政策指导落实很难到位。如在合作社的信贷与扶持方面,主管部门受职责权限限制,协调解决来自其他部门的制约因素难度较大,影响了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所得税如何征收,一直没有出台相应办法,财务管理达不到税务部门要求,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的取得、年审办法,入社农户不认可,费用高,难以承受。没有税务登记证和法人机构代码,就办不了银行基本账户,没有银行基本账户,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就不规范,这也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合作社的管理培训和上级奖补资金分别由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等实施,造成管理分散,多头管理,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徐成家,陈汇泉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第05期
《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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