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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东部内蒙古的殖民侵略——以伪满时期兴安省行政体制的演变为中心

更新时间:2009-03-28

伪满洲国(以下简称“伪满”)建立后,殖民统治者为维持其在东部内蒙古的统治,在形式上允许蒙古民族实行有限自治,设立伪兴安东、南、西、北4个分省,在伪兴安省内实行《旗制》,并在伪国务院设置专司蒙古事务的伪兴安局,旋将伪兴安局改为伪兴安总署。1934年,伪满当局复将伪兴安4分省升格为省,并将伪兴安总署升格为伪蒙政部。由此,伪满内部自上而下形成了蒙汉分治的二元行政体制。随着日本在东部内蒙古统治的稳固,殖民统治者不断地将日系官员安插进各级治蒙行政机关并掌握实权,虚化伪满“中央”治蒙机关的职能,淡化伪兴安省的自治色彩,将蒙旗与县治同质化,最终将伪兴安省纳入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内。

一、伪满时期兴安省行政体制的一体化

1931年10月,关东军国际法顾问松木侠接受司令官本庄繁的指示,拟定《满蒙共和国统治大纲草案》,提出“明确划分满洲与蒙古的行政区划,使蒙古人免除汉民族的压迫……行政区域划为下面六个部分:1、奉天省,2、吉林省,3、黑龙江省,4、热河省,5、东省特别区,6、蒙古自治领”[1](PP.22~23)。11月,以《满蒙共和国统治大纲草案》为蓝本,关东军制定《满蒙自由国设立方案大纲》,除重申六省区的行政区划外,特别强调“各省区基本可采取同样的统治形式,惟有蒙古,鉴于蒙古民族之特性,并无理由立即改变其原有的行政组织,另作考虑,有必要建立特殊的行政组织”[2](P.379)

1932年1月,关东军又炮制出《满蒙问题善后处理要纲》,提出“蒙古将来形成特定的蒙古地域,以期从政教两方面进行拢络,并且尽量减少汉人的刺激,采取渐进的态度进行指导”[3](P.444)。此后,“以板垣、竹下、片仓各参谋和菊竹实藏为中心,采纳各盟旗蒙古人的意见,于2月2日制定了《伴随满蒙建设处理蒙古问题要纲》。其主要内容是:“(一)方针——特为蒙古人民设立一省,实行以畜牧经济为主体的自治,其它省内蒙古人杂居地区暂时实行特殊行政制度。(二)要领——(1)东部内蒙、呼伦贝尔为一区,逐渐扩展至察哈尔省;(2)省名定为兴安省,伴随新国家建设批准为自治省……(5)预定郭尔罗斯旗旗长齐王或海拉尔的贵福为省长人选。”*参见“满洲国史刊行会”编《满洲国史(总论)》,步平等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1990年,第190页。通过对伪满建立前后关东军对蒙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当时殖民统治者对东部内蒙古治理的基本思路是:为蒙古人划定特定地域,在其原有行政组织基础上,实行有别于汉族的特殊行政制度,实施有限自治,同时采取渐进方式改变其原有的行政组织。正是基于这一思路,伪满成立伊始即着手建立自上而下的蒙汉分治的行政系统。

4.4 注意保暖 由于手术时间较长,术中失血较多,应给予患者必要的保暖措施,以减低心血管并发症的风险,减少患者术后苏醒时间。

1932年3月,伪满当局颁布《兴安局官制》,在伪国务院内设立了专司蒙古事务的伪兴安局,“掌管关于兴安省之一般行政事宜”,并就吉林省的郭尔罗斯前旗及黑龙江省的扎赉特旗、郭尔罗斯后旗、杜尔伯特旗、依克明安旗、东布特哈八旗、齐齐哈尔八旗、墨尔根八旗的旗务辅佐“国务总理”。*参见《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册),辽沈书社,1990年,第24~25、370~371页。与《兴安局官制》同时公布的《国务院各部官制》第十条,则赋予“民政部总长掌理关于地方行政、警察、土木、卫生及文教之事项,监督省长(除兴安各分省长)”[4](P.14)之权限。也就是说,伪满“中央”政府平行设立了两个职能机关,其中,伪兴安局负责对蒙古人集中的兴安省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指导,而伪民政部执掌对其他各省行政事务的监督、指导。此后,尽管伪兴安局改为伪兴安总署,又改为伪蒙政部,《国务院各部官制》也屡经修订,但是在1937年伪蒙政部撤销前,伪满“中央”政府内专门治蒙机关——伪蒙政部与伪民政部的二元治理结构始终存在。

1932年7月,伪满当局又颁布《旗制》与《县官制》。适用于伪兴安省蒙旗的《旗制》,赋予“旗长统辖旗之行政,代表本旗”[6](P.46)的权力;而适用于县治的《县官制》,则赋予“县长承省长指挥监督执行法令,管理县内行政事务”[6](P.38)的权力。于是,在伪满基层政府层面也出现了旗县分立的二元治理结构。关东军侵占热河前,兴安北、东、南三分省之下仅设旗。然而,1933年继伪兴安三分省,伪满当局增设伪兴安西分省,下辖扎鲁特左右翼2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右翼2旗、克什克腾旗、开鲁县、林西县,计6旗2县。[7](PP.144~145)1934年10月,伪满当局将通辽县由奉天省划归伪兴安南分省。11月,伪满当局颁布《国务院各部官制中修正之件》,将伪兴安总署改为伪蒙政部,授权“蒙政部大臣掌理关于施行旗制地域内之地方行政、警察、土木、卫生、农林、畜产(除关于马匹事项)、水产、矿山、商工、教育及宗教之事项”[5](P.344)。同时公布《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等四旗施行旗制之件》,规定“在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龙江省杜尔伯特旗、依克明安旗及滨江省郭尔罗斯后旗等之区域内施行《旗制》”[5](P.348)

另一方面,行政体制的殖民化需要一体化提供制度保障,正是在逐渐淡化伪兴安省自治色彩的过程中,伪满当局的政令才得以无差别地适用于该地区。1932年《兴安分省公署官制》规定,伪兴安各分省“省长承兴安局总长指挥监督执行法令,管理分省内行政事务”,即伪兴安各分省只接受“中央”专门治蒙机关的领导,伪国务院其他各部局不得直接号令伪兴安省,只有通过“咨请”“中央”治蒙机关“转饬”伪兴安各分省长,其政令才能在伪兴安省内落地。兹将1933年“兴安总署训令第九六八号”抄录如下以资印证。

1932年4月,伪满当局同时颁布了《兴安分省公署官制》和《省公署官制》。《兴安分省公署官制》规定,伪兴安各分省“省长承兴安局总长指挥监督执行法令,管理分省内行政事务”,并“依职权或特别委任指挥监督旗长”;[4](P.43)而根据《省公署官制》,“省长承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之指挥监督执行法令,管理省内行政事务”,并“依职权或特别委任指挥监督县长”。[4](P.27)由此,形成自治省与非自治省的二元治理结构。尽管1934年《兴安各省公署官制》规定,伪兴安各省“省长承蒙政部大臣之指挥监督,并关于各大臣所管之事务承其指挥监督,执行法律、命令,管理省内行政事务”[5](P.345),但考察同时颁布的《国务院各部官制中修正之件》,我们会发现其只是将1932年《国务院各部官制》第十条“民政部总长掌理关于地方行政、警察、土木、卫生及文教之事项,监督省长(除兴安各分省长)”,改为“民政部大臣掌理关于地方行政、警察、土木、卫生及文教之事项,监督省长(除兴安各省长)”[5](P.344)。也就是说,伪兴安各省长“关于各大臣所管之事务承其指挥监督”的规定不涉及伪民政部。因此,伪满省级政府层面的二元治理结构依然存在。

由于伪兴安省内出现适用《县官制》的县治,省外亦存在适用《旗制》的蒙旗,造成伪满“蒙政部”与“民政部”在监督指导方面的混乱。为此, 1935年1月两部联合发布训令,指示相关各省:“国内各旗行政,无论其在兴安各省内外,自应统由本蒙政部指挥监督;其兴安各省所属各县,亦应统由民政部指挥监督。嗣后兴安各省内各县,即以其各该管省公署为第一监督机关而以民政部为第二监督机关;其在兴安各省以外之旗,亦以其各该省公署为第一监督机关而以蒙政部为第二监督机关,俾资旗县行政各得划一”[8](P.64)。通过这一举措,二元治理结构大体上得以维持。

在实施蒙汉分治的同时,殖民统治者也开始着手对东部内蒙古的传统行政组织盟、旗加以改造。一方面,通过《兴安各分省公署官制》《兴安各省公署官制》《省公署官制》,将东部内蒙古哲理木、昭乌达、卓索图3盟所属蒙旗分别划归伪兴安各省及周边诸省,以分而治之的手段肢解盟,把盟的组织消解于无形。另一方面,旗的建制虽然得以保留,但“旗内有住所者为旗住民”[6](P.45),旗的管辖对象不再局限于蒙民,其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1)干预到分娩前,统计并比较两组患者妊娠期血液粘稠度、红细胞压积、24小时尿蛋白定量、S/D、RI值。抽取患者空腹静脉血,送检验科,采用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血液粘稠度、红细胞压积、S/D和RI值,留取患者早晨8点到次晨8点尿液,送检验科,分析24小时尿蛋白定量。(2)干预到分娩前,测量并比较两组患者收缩压(SBP)舒张压(DBP)水平。(3)分娩结束后,统计并比较两组新生儿Agpar评分、新生儿窘迫、新生儿平均血糖水平。

1937年,殖民统治者开始对伪满行政体制进行改造。“当政府进入第二个建设时期时,为了强化国政的综合统制,1937年(康德四年)7月1日,全面修改行政机构,对蒙古行政部门撤销过去的蒙政部,新设国务总理大臣直属的兴安局,作为对蒙古行政的咨询联络机关,直接的行政由各有关部局实行统辖。”*参见“满洲国史刊行会”编《满洲国史(分论)》(上),东北沦陷十四年史吉林编写组译,1990年,第970页。新制定的《国务院各部官制》授权“民生部大臣掌理关于教育、礼教、社会、保健、其他民心振作及民生安定事项”[9](P.119),伪兴安各省不再游离于伪民生部管辖之外。于是,伪满“中央”政府层面的二元体制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蒙汉合治。1940年4月,伪满当局又公布《省官制中修正之件》,宣布废止《兴安各省公署官制》[10](P.1084),伪兴安各省与其他诸省统一适用《省公署官制》,其区别于其他省的自治色彩荡然无存,伪满省级政府层面的二元体制被消除。在废止《兴安各省公署官制》的同时,伪满当局又公布了《旗官制》。将《旗官制》与伪满当局当时施行的《县官制》作一对比,我们会发现二者均为11个条文,对应的各条文内容几乎没有差别,存在惊人的相似。本文择取其中几条为例(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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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伪满统治下,尽管旗的名称依然存在,但其传统内涵已丧失,与县的差异不复存在,传统的旗至此名存实亡,基层政府层面的二元体制实际上也不复存在。

震损水库渗漏常见大坝下游及坝内输泄水结构出口。常见表现为震后渗漏量增加,浑水出现一段时间后又变清,渗漏量趋于稳定。如汶川地震后,紫坪铺大坝渗漏量较震前有所增加,但总量不大,渗流水质在震后的1~2天较震前浑浊,并夹带泥沙,后水质变清。在某些情形下,震后渗漏量比震前持续增加,一直出现浑水,疑大坝坝体可能出现集中渗漏,可能是坝体产生横向裂缝或坝内涵管出现变形损坏等。如四川省梓潼县联盟水库左右两坝肩震前就长年漏水,绕坝渗漏明显,地震后渗流量显著增大。

 

1 《旗官制县官制对照表

  

条目《旗官制》《县官制》第二条旗长承省长之指挥监督,执行法律命令,管理旗内行政事务县长承省长之指挥监督,执行法律命令,管理县内行政事务第八条参事官参划旗务,辅佐旗长,监督各科之事务,旗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副县长辅佐县长,承其命监督各科之事务,县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第九条旗置科使分掌其事务,各旗之分科规程由省长经国务总理大臣之认可定之科置科长以事务官、警正或技佐充之科长承上司之命指挥监督部下之官吏,掌科之事务县置科使分掌其事务,各县之分科规程由省长经国务总理大臣认可定之科之科长以事务官、警正或技佐充之科长承上司之命指挥监督部下之官吏,掌科之事务

资料来源:《伪满洲国政府公报》1937年12月1日别册、第1287号、第1514号、第1537号、第1655号、第1713号、第1803号。

二、伪满时期兴安省行政体制的殖民化

伪满时期,为了维护在东部内蒙古的统治秩序,殖民统治者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治蒙行政机关,并物色蒙古王公、青年知识分子作为其代理人,营造蒙人治蒙的幻象。与此同时,在关东军所谓“内部指导”的既定方针下,殖民统治者通过制定各种“官制”,在各级治蒙行政机关安插日系官吏充任次长、参与官或参事官,在“辅佐”首长的幌子下实际执掌各行政机关大权,逐步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渗透和控制。

兴安总署总长 齐默特色木丕勒[12](PP.576~577)

在“省级”层面,1933年11月,伪满当局公布《兴安分省公署官制中修正之件》,在伪兴安各分省公署增设参事官,“辅佐分省长,参画机务,承命掌事务”[12](P.299)。分省升格为省后,伪满当局制定的《兴安各省公署官制》迳行规定,各省公署置“参与官辅佐省长,参划机务并承其命掌事务”[5](P.345)。1939年6月,伪满当局公布《兴安各省官制中修正之件》,改参与官为次长,日本人由幕后走到前台,不仅可以堂而皇之地“辅佐省长,监督官房及各厅事务”,甚至“省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13](P.22)1943年,伪满当局将兴安4省整合为伪兴安总省,并公布《兴安总省官制》,不仅规定总省公署置“参与官参划机务,辅佐总省长,监督官房及厅事务,总省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还要求总省下属的兴安北省公署置“省次长辅佐省长,监督官房及各厅事务,省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14](PP.425~427)

在各蒙旗,1933年11月,伪满当局公布《旗制中修正之件》,规定“兴安总署总长所指定之旗设参事官”,其职责为“辅佐旗长,参画机务,承命掌事务”。[12](P.299)1934年1月,根据殖民统治者的意旨,伪兴安总署公布《设置参事官之旗指定之件》,指定伪兴安东分省之布特哈旗,伪兴安南分省之科尔沁左翼3旗及科尔沁右翼前旗,伪兴安西分省之扎鲁特左右翼2旗、巴林左翼旗及克什克腾旗,伪兴安北分省之额尔克纳左翼旗,共计10旗设置参事官。[15](P.125)此后,设置参事官之旗的范围不断扩大。1934年5月,伪兴安东分省之喜扎嘎尔旗置参事官[16](P.729);8月,伪兴安北分省之索伦旗、巴尔虎左右翼2旗置参事官[17](P.621)。1935年3月,伪兴安东省之阿荣、莫力达瓦、巴彦旗,伪兴安南省之科尔沁右翼中后2旗、扎赉特旗、库伦旗,伪兴安西省之阿鲁科尔沁、巴林右翼、奈曼等旗置参事官[18](P.595);同年8月,伪兴安西省之翁牛特左翼旗,伪兴安北省之额尔克纳右翼旗及陈巴尔虎旗,设置参事官[19](P.269)。至此,伪兴安各省蒙旗无一例外均设置了参事官。

在伪满,“人事属于重要事项,所以不仅日系官吏,连所有荐任官以上满系官吏的任免,都必须经关东军批准”[20](P.109)。为此,1935年5月,关东军司令部制定《满洲国人事行政指导方针要纲》,就关东军对伪满人事指导作了明确分工:伪满“中央”官署及其附属官署由军司令部第三课负责;地方官署由各特务机关负责,其中,伪兴安西省由承德机关负责,伪兴安东省、伪兴安南省由齐齐哈尔机关负责,伪兴安北省由海拉尔机关负责。《要纲》要求第三课和特务机关“指导”伪满人事任命等,并将相关事务上报关东军:“关于简任官以上的人事材料应上报军司令部……对于所辖地方官署的荐任官、县参事官、属官和警务指导官的人事可进行必要的指导,但由军司令部作最后决定,因此,仍需将材料上报军司令部……关于委任官(县参事官、属官、警务指导官除外)的人事,可直接对所辖官署进行指导,将其结果上报军司令部”[20](P.105)。于是,从伪蒙政部至旗公署,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人事任免权尽在关东军手中。

由于人事大权完全操之于殖民统治者手中,在伪满各级行政机关中,日系官吏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掌握着所在部门的实权。据1932年《满洲国政府职员录》记载,伪兴安总署次长为日本人菊竹实藏;3名参与官中,安置了松岗信夫、中村撰一两名日系官员。作为伪兴安总署核心的总务处,其下属的各科、股中更是充斥着大批日本人,占该处官吏总数的一半(详见表2)。

由于越来越多的日本人涌入各级治蒙机关,“往来公文几乎全部为日文,汉文多属副件,蒙文则更寥寥无几”*参见暴有山《我所知道的兴安西省》,载《哲里木盟文史资料》(第1辑),哲里木盟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85年,第93页。。因此,殖民统治者要求蒙汉职员学习日本语,“凡日语经过考试合格者,均发给津贴,分为一、二、三等”*参见达木林《伪满时期的科左中旗》,载《哲里木盟文史资料》(第4辑),1990年,第25页。。殖民统治者认为,“日本民族是满洲各民族的核心、天生的指导者”,“日本人在满洲的地位,不是侨民而是主人”,“日本人充任满洲国官吏,不是像外国顾问那样的作客性质,而是主权的行使者。凡事须通过日人的负责官员,尤其关于重要事情须通过关东军的允许或同意,才能决定与施行”。*参见王子衡《伪满日本官吏的秘密手册》,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39辑),中华书局,1963年,第56~57页。甚至大放厥词:“‘满洲人’把自己当成主人,把日本人当成客人,那就大错特错了。在满洲的日本人不是客人,是地地道道的满洲的主人。谁不承认这一点,就可以请他自便,另投地方,不能容许这种人存在于满洲的土地上。”[21](P.96)

在这种情形下,各级各类治蒙行政机关的蒙汉官员噤若寒蝉,对日系官吏俯首听命。曾供职于伪兴安西省科尔沁左翼中旗的张达木林回忆说:“行文时,先由起草人盖章,然后分别送由主管科长及有关科长盖章,送交参事官盖章,最后旗长盖章签发。如果参事官不盖章,旗长就不能盖章签发。”*参见达木林《伪满时期的科左中旗》,载《哲里木盟文史资料》(第4辑),哲里木盟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90年,第25页。足见日系官吏完全掌控实权。

 

2 伪兴安总署总务处官吏一览表

  

总务科会计科调查科科长小岛文友科长川口清次郎科长五十岚浩五郎文书股长浅野良三需用股长前田信一属官哈达 张庆林武络吉 何音札布人事股长吉尔嘎朗会科股长福岛秀雄属官村永益美 片仓進富察遷 尹继目属官迟泮林雇员岩野一夫 藤泽正夫耐乡索 桑傑札布王振东 中村てつ子雇员森笃义 李庆臣王福元 臧玉琳永岛满寿男 林田隆介

资料来源:佐藤四郎《满洲国政府职员录(大同元年版)》,满洲书院,1932年,第138~140页。

三、伪满时期兴安省行政体制一体化与殖民化的关系

从表象看,伪满时期兴安省行政体制一体化与殖民化如影随形,伴随行政机关殖民化的不断加深,行政体制一体化也逐步加强。

伪满洲国建立时,日本帝国主义在东部内蒙古立足未稳,亟需笼络蒙古民族并利用上层王公维系其在本地区的有效统治。为此,伪满当局不仅为蒙古人划定了民族自治行政区域——伪兴安省,在伪兴安省内蒙旗实行《旗制》,而且还设立了相应的“中央”专门机关——伪兴安局。另一方面,蒙古上层王公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与日本人抗争。尤其是伪兴安北省省长凌升“不甘心当傀儡,把日本参与官当成客人对待。有事愿意商量就商量,不愿意商量就不理参与官。不通过自己的事,他不承认”*参见额尔很巴雅尔《伪满时期的凌升事件》,载《呼伦贝尔文史资料选编》(第3辑),呼伦贝尔盟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82年,第40页。。未施行《旗制》并被纳入伪兴安省的其他蒙旗的王公,也多次向伪满当局请愿,要求施行《旗制》,保障蒙民利益。1933年,伯林图克佘呈请伪国务院,“恢复苏鲁克旗制以利国家而慰民愿”[7](P.297);锡埒图库伦旗扎萨克罗布桑林沁呈请伪国务院,“将本旗划入兴安南分省或为特别旗直隶于兴安总署”[7](P.341);齐齐哈尔八旗民众“公举旗长,试办旗务”,并呈请伪兴安总署,“建设齐齐哈尔旗公署以行旗制”[22](P.186)。1935年,齐齐哈尔镶黃旗协领富兴阿等呈请伪国务院,“划黑龙江省东、北两区为兴东省治”[15](P.335)。黑龙江省诸蒙旗甚至迭次向伪国务院提出独立设省的要求。杜尔伯特旗扎萨克色旺多尔济、郭尔罗斯后旗民众代表包慧明等,分别于1932年3月和1934年1月先后呈请伪国务院,“将杜依等旗划为特别旗并各旗设兴安中分省”;1934年7月,黑龙江省蒙旗办事处、杜尔伯特旗扎萨克色旺多尔济等再次呈请伪国务院“添设兴安中分省”。[17](P.366)这些持续不断的请愿,给殖民统治者造成较大压力。在这种情势下,殖民统治者难以推进行政体制一体化,只能暂时维持二元治理体制。

但随着殖民统治力量的强化,日本人先将伪兴安南省省长业喜海顺革职,又处决了伪兴安北省省长凌升,复将伪蒙政部大臣齐默特色木丕勒调任伪参议府参议。有实力与日本人抗衡的蒙系官员被清洗一空,取而代之的则是对日本人唯命是从的傀儡。此后,殖民统治者加快了伪兴安省行政体制一体化的步伐。1937年7月撤销伪蒙政部,伪兴安省地方行政事务统归伪民生部指挥监督;1940年4月,废止《兴安各省公署官制》,完成了伪满省级行政机关的“去蒙古化”;同时,颁布与《县官制》几无差异的《旗官制》,实现了伪满基层行政机关的同质化。

就本质看,伪满时期兴安省行政体制的一体化与殖民化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两者互为表里、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维护日本在伪满的殖民统治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行政体制的一体化需要殖民化的力量支撑,唯有加强治蒙行政机关的殖民化,不断增加日系官员的数量并把持行政机关的权力,一体化才能顺利实现。也就是说,行政体制一体化实际上就是日系官员逐渐渗透并掌控各级治蒙行政机关的过程。在伪兴安西省,始设分省时,公署职员“总计五六十名,多数为蒙古族,少数为汉族,还有三四名日本人”;升格为省后,“随着日本人职员逐渐增多,除警务科及特务科始终为日本人外,其他各科科长也多改为日本人,如浅野良三、绪方义道、上屋款次、佐佐木、寺田茂土等。股长级职员中日本人则更多。后来,日本男女职员剧增,竟占省公署全部职员的半数左右”。*参见暴有山《我所知道的兴安西省》,载《哲里木盟文史资料》(第1辑),哲里木盟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85年,第91~93页。在伪兴安东省,至1940年6月,该省公署职员中,“日系七十四名,满系四十名,合计一百一十四名”*参见齐齐哈尔铁道局总务科资料股编《兴安东省情况(秘)》,徐同功译,载《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5辑),内蒙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编印,1985年,第82页。,日系职员竟然占到职员总数的65%。

2.2制动,饮水。医护指导患者卧床制动,一切日常活动都有家属协助在床上进行,床头控制在30度以下,其次加大饮水量,每日饮水量达到3000ml以上,通过多饮多排冲洗尿道,避免血块杜塞,但任然每天堵管2-3次,经过医生的手动进行膀胱冲洗苏通尿管,尿管恢复通畅,尿管及肾造瘘均引流出暗红血色尿液,每天尿液总尿量3300ml~5400ml。

令兴安西分省长:

[3]关宽治,岛田俊彦.满洲事变[M].王振锁,王家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

大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在“中央”层面,根据1932年《兴安局官制》,伪满兴安局置次长“辅佐总长掌理常务”[4](P.25),此后的伪兴安总署、伪蒙政部均保留了次长一职,日本人菊竹实藏、依田四郎先后出任该要职。1937年,伪蒙政部降为伪兴安局后,尽管已不再有往日号令地方的风光,但新制定的《兴安局官制》仍规定,伪兴安局置“参与官辅佐总裁参划重要局务”[9](P.126),并由日本人白滨晴澄担任该职务[11](P.16)

1933年伪满公布的《兴安分省公署官制中修正之件》,增加“关于马匹承军政部总长指挥监督”的规定,要求伪兴安各分省关于马政事务接受“军政部”的领导。1934年《兴安各省公署官制》进一步规定,伪兴安各省“省长承蒙政部大臣之指挥监督并关于各大臣所管之事务承其指挥监督执行法律、命令,管理省内行政事务”[5](P.359),伪兴安各省不仅受伪满“中央”专门治蒙机关指挥监督,还直接受命于伪民政部之外的伪国务院其他各部。不过,由于伪蒙政部毕竟是专司蒙古事务的伪满“中央”机关,伪国务院其他各部就其主管事项发布法令时,凡关涉蒙旗的须要会同伪蒙政部联合立法。如1935年以伪实业、伪蒙政两部部令发布的《矿业法施行细则》,1936年以伪文教、伪蒙政两部部令颁布的《留学生规程》,1937年以伪实业、伪蒙政、伪军政、伪财政四部部令颁行的《重要产业统制法施行规程》等,均是如此。然而,随着1937年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实施,伪蒙政部的存在已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实现其殖民统治目标的障碍。于是,伪满当局抛出1937年《兴安局官制》,将主管蒙古事务的伪蒙政部降格为备伪国务总理大臣咨询的伪兴安局,其不再拥有号令地方的权力,伪兴安省行政事务直接听命于伪国务院相关职能部局。

总而言之,日本殖民统治者给予东部内蒙古“自治权”的目的,在于笼络当地蒙古民族,防止其独立或与西部内蒙古及外蒙古统一,企图将东部内蒙古建成防御、进攻苏联、华北的屏障和前哨。而日本在伪满的终极目的是建设以日本人为核心的“五族协和”的“王道国家”,必然要求其他四族“归化”于日本民族,以实现五族“一体化”,这与东部内蒙古人民自治的愿望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日本在东部内蒙古的殖民统治趋于巩固,“去蒙古化”就成为其当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1931~1945)[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6]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2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为饬遵事。案准财政部总文第三二一号咨开:“为咨请事。案查大同三年度罂粟栽培区域,业经专卖公署长依《鸦片法施行令》第十二条指定在案。兹本部拟将区域内之罂粟栽培事宜,大体上依左开办法实施,相应咨请贵署参酌旧热河省时代之惯例,转饬各该旗县遵照施行,并请将对各旗县之令件抄送本部以凭查核,至纫公谊。此咨。”等因。准此,除抄令咨覆外,合亟抄同罂粟栽培事宜实施办法,令仰该分省长即便遵照,转饬所属各旗县一体遵照办理,并仰将对各旗县之令件先行抄送本署以凭转咨外,一俟各旗县呈覆到日,亦仍仰具报为要。切切此令。

[4]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5]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5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2]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Z].北京:中华书局,1988.

首先开展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DR),之后开展高千伏胸片检查,为了确保两种检查方式存在可比性,需要仅调整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DR)原始图像的窗宽窗位,不更改其余参数。选择柯尼卡干式激光相机对胸片进行打印。通过4名有经验的医师阅片盲评高千伏胸片,由3名有经验的医师阅片盲评直接数字化摄影胸片,胸片质量包括1~4的等级,对比两种检查方式的密集度、小阴影形态、分布范围、诊断分期。实际一致率为PA,期望一致率为PE。

[7]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7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8]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6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9]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5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0]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67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1]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6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2]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0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3]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58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4.平均初生体重。采用人工授精为(1.726±0.16)kg/头,采用自然交配为(1.718±0.21)kg /头,差异不显著(P﹥0.05)。

[14]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03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5]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1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对比超声心动图及心脏超声造影对心脏占位性病变的诊断情况,占位病变类型包括血栓及肿瘤,肿瘤包括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3]。

[16]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2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7]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3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8]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7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19]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9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与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前置程序类似,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在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先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思路。

[20]中央档案馆,等.伪满傀儡政权[Z].北京:中华书局,1994.

另外,对有些中小型项目,往往要求投资相对较大的细部结构工程单独列项计算,如铜片止水或者照明设施等。由于未提供细部结构指标组成,造成其他细部结构要么不再计列造成漏算,要么都算造成重算。当然,也有的专家要求所有细部结构都不单独列项,仍按综合指标计算,造成少算。

[21]孙邦.殖民政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风景园林景观工程的机械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的7%。虽然占据的比例很少,但重要性极为显著。运用的机械折本要使施工实际需求得到满足,并将机械费用情况和综合效益水平考虑到。在对机械进行选择时,需要立足于工程特点、施工条件,严格遵循高经济效益、参数合理、生产率原则进行。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流水施工和工序搭接需要,出现必然或偶然的施工间隙,会对施工机械的连续作业造成影响。又有可能受施工进度和工种配合的影响,施工机械的不停运转。要以使施工需求得到满足为基础,将机械设备平衡调度做好,以此促进机械设备利用率提高。

[22]周光培.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8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

3)改性活性炭负载了偏矾酸胺(NH4VO3)制备而成的催化剂,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道气中的NO,脱硝率稳定在55%,是原样的2.5倍。超声波加快了硝酸的传质速度,促进了表面反应产生的副产物的移除和孔道畅通,硝酸的脱灰和氧化。

假设消防减缓系统等级为最低,消减系统对燃烧与爆炸后果面积的消减系数见表9所列,则factmit=0.05。氢气泄漏后无法自燃,计算后果面积时只考虑其不可能自燃的情况。氢气泄漏时为气态,分析类型为0,计算结果见表10所列。

 
宋从越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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