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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完善——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决定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这一《决定》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其态度褒贬不一。目前学界对《决定》的讨论大都是围绕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这一问题展开。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政策层面对上述问题作了回应,规定“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立法法》第13条在规范层面推动了改革发展与法律适用两者间相互冲突问题的解决。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法律规范都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处理诉诸于“授权”,即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分改革事项向国务院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授权来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协同推进。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存在以下三个有待澄清的问题。第一,全国人大的授权行为能否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加以运行,其制度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第二,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正常运行有赖于相关的规范,然而目前只能从《宪法》和《立法法》中探寻其制度性依据,具体条款的确定及其解释方法仍存在争议。第三,作为全国人大授权制度主体的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权力分工、授权对象和授权事项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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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大授权行为制度化的正当性

作为法律概念的“授权”具有多重含义:民法上多体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授权;公法学上则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进行的行政授权或立法授权。公法学上的授权有别于民事委托授权,应遵循五项原则:“(1)授权是指权力行使的转移,非权力本身的转移;(2)授权者不可能授出自己所有的权力;(3)授权必须法定明示;(4)授权者负有监督的责任以及发出指令的权力;(5)授权者有取消授权与变更授权的权力,也有在授权期限届满后重新予以授权的权力。”[1]全国人大的授权行为是在遵循上述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将其授权主体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两个主体之间也同样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当前对全国人大授权行为的理论探讨主要是针对某一授权事项的单独研究,此方法不利于授权事项的合法(宪)性建构,关键是无法为授权行为的制度化提供完整的有益经验。因此,欲克服上述弊端,有必要将全国人大的授权行为加以制度化。

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现实社会的需要,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发展便是鲜明写照。20世纪50年代,全国人大两次通过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宪法适时地制定相关法令,但是“由于后来整个人大陷于瘫痪,这种立法授权没有对大会最高地位产生大的影响”[2]。换言之,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度虽有雏形,但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形开始大量出现,尤其是十二届人大以来的最近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事项超过15项之多。可见,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行为与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力度等现实因素密切相关。

()我国宪法从改革宪法宪政宪法转变的权宜之策

“改革宪法”主要出现在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其主旨是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的宪法形态。[3] 众所周知,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性和滞后性。我国现行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包含众多涉及经济、社会等亟待改革领域的政策性、纲领性规范。虽然“八二宪法”及其内蕴的改革精神已经初步将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纳入其中[4](P.122),但不难发现改革性质的宪法必然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随着改革的深入将会危及宪法自身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因此,从“改革宪法”转向“宪政宪法”的趋势是必然的。转型过程中,在专门的宪法解释和实施机关缺位的情形下,拥有最高国家权力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改革行动加以授权和认可,使其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乃为“重大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必然选择和权宜之策。授权的初衷就是将改革纳入合宪性的控制之中。当前的授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改革措施的事前审查,只不过这种审查模式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不健全。

对如何设置专门的宪法解释和实施机关,学界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并立的宪法委员会制度成为具有较大共识度和较强可行性的意见。[15](P.435)设置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一方面,能够为授权事项和授权程序提供合宪性的解释方案,从而保障授权制度自身的运行在宪法法律的有效控制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有争议的授权内容,可受理相关主体的诉求,为其提供解决方法,进而促使授权制度法治化。

()实现重大改革法治化有序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可见,重大改革必须实现法治化,事关国家整体体制的改革一般都需要调整当前的法律体系,甚至会影响部分基本法律的实施。改革是为了满足大众的现实需要,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采取的突破现行法律规范的一种政治行动,这种对现行法治秩序的突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起点便是在源头上赋予改革决定以合法性与正当性。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由全国人大授权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重大改革的试点工作,就在源头上解决了改革试验与相关法律体系相扞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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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缺失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的情形下实施宪法的可能路径

授权就是将改革措施加以合法化,但合法化的授权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先验性地将授权自身以及授权内容进行合法性预设。这种模式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预防性审查有几分相似[5](P.332),但全国人大授权在组织程序以及审查方法上又与之迥异。在具有专司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机构的德国,根据其《基本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不服联邦会议之决定,得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抗告。[6](P.78)换言之,联邦会议的授权决定可以纳入联邦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以确保联邦会议的决定不与宪法相抵触。在我国,专司宪法解释和审查的国家机构还没有实质性的运转,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成为确保改革措施合法(宪)的制度性选择。相对于以往忽视宪法法律作用的改革,这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如何确保授权自身以及授权内容的实质合宪仍是授权行为的困局所在。

()协调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

授权行为能够协调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与执政党改革政策之间的扞格。一般而言,改革措施是执政党通过制定政策予以颁行的,主要指向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执政党政策的落实离不开国家机关的参与,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并接受法律的监督与制约。这就使得国家机关履行职权与落实执政党改革决策之间存在矛盾。全国人大授权是从最高权力层面赋予国家机关执行执政党改革政策以合法性,从而使得部分国家机关职权虽然突破了法律规范,但仍然受到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控制。

授权行为有助于合理地建构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全国人大授权制度体现着拥有主权属性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其他各项国家权力的来源。一切突破宪法、法律的改革行为都要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合法性认可。其次,人大授权也是全国人大在宪法之下合理界定和调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重要方式。最后,授权还是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予以理清的契机。

在当下我国重要的改革时期,全国人大授权具有维持法治统一、保障改革秩序的重要功能,这种功能在现行权力架构中是不可替代的。改革实践的需要以及授权功能的发挥都必然要求对全国人大的授权行为予以制度化。然而,全国人大授权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即授权的形式性和实质改革之间存在较大张力。可见,要克服授权制度的合宪性危机,还需要诉诸当前规范的融贯性解释。

虽然大部分华裔学生具有一定的华语语言和文化水平,但居住在大城市的华裔已完全融入当地社会,甚至可能完全不具备华语能力。因此,华语语言和文化教学无须区分华裔和非华裔学生,而将其都视作印尼学生即可。

二、全国人大授权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

()宪法文本中有关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宪法》第62条关于全国人大职权的规定。正如上文所言,授权决定的实质内容是对部分法律适用的调整。以《决定》为例,关于试点设置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而是事关国家机构的改革,那么这是否能够适用《宪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秦前红认为,无论是从教义学还是发生学的逻辑出发,该项职权并不能作为设置监察委员会的宪法依据。[7]然而,《宪法》第62条第15项“概括性条款”的规定指出,可以从规定全国人大其他权力的条款来确定“其他职权”的内涵。其中,《宪法》第62条第13项规定了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职权,由此职权可以看出对于国家机构的调整,全国人大是可以进行的。另外可以结合《宪法》第57条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条款,形成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具体宪法依据。不难看出,虽然采取“概括性条款”和最高国家权力条款相结合的方式能够解释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授权制度中的最高地位,然而这些多是间接性规定,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更为清晰的有关授权制度的规定,下文将予以详述。

[4]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纲要[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第三,《宪法》中是否存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这三类国家机关已经成为全国人大授权制度中的被授权对象,然而在《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规定,除了《宪法》第57条的内容以外,并没有其他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向上述三类国家机关进行授权的规定。在《宪法》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与授权制度有联系的只有《宪法》第128条和第133条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的内容。而在《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节中,并没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直接关系的相关规定。

综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力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可以通过对《宪法》第67条第21项、第89条第18项的解释析出。但是从授权对象上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有直接的规范依据,而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则缺少在宪法层面的直接依据。另外,《决定》中规定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授权可以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规定中解释出来,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予以授权则不存在相关的宪法依据。

()立法法中有关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2015年《立法法》第13条首次对授权改革问题作出规定,有学者总结了“试点授权”的四个要素,即权限要素、时间要素、后果要素和空间要素等,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试点授权”视为一类常规性立法活动。[8]因此,如果从《立法法》第13条出发将“试点授权”作为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应无异议。但是,授权制度并不局限于立法授权,毕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除立法权之外,还包括决定权(重大事项)、任免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力。[9](P.117)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内容也并不止于立法授权。以《决定》为例,除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相关法律的适用之外,还包括建立监察委员会设置的组织、程序等具体方案。可见,简单地将“试点授权”理解为立法授权是值得商榷的,而《立法法》第13条也无法涵盖实践中的授权事项。

除此之外,立法法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在授权对象上特指国务院,除国务院以外《立法法》并没有规定其他被授权的主体。也就是说,《立法法》仍旧无法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授权对象提供依据。在授权事项层面,《立法法》第13条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实例中可以看出《立法法》第13条关于特定事项的规定范围过窄,无法将其应用于部分重要的授权事项。以《决定》为例,授权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事项,毕竟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并不限于行政管理事项。由此可见,《立法法》第13条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的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是适用的,但对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问题则失去了规范效力。因此,《立法法》第13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全部内容。

综上,虽然全国人大授权制度在《宪法》和《立法法》中都能找到相关的规范依据,但是无论是宪法较为抽象的规范还是立法法中对具体授权问题的规定都无法为现有的全国人大授权实例提供完整的规范和制度支持。尽管有学者认为,超越“良性违宪”困境要求中央法律和宪法规定得更少而不是更多,即“在符合民主、法治和人权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每个地方都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试验基地”[10]。但是这一观点适用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对于关涉全局的政治、司法以及经济体制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的推进则显得乏力。

三、全国人大授权制度运行中的现实困境

()授权主体难以清晰界定

从《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全国人大授权制度中的授权主体相对明确,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然而,在实践中授权主体的确定并不简单,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确定某一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抑或其常委会来授权。以《决定》为例,对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授权应该由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学界引起争议。马怀德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设立国家监察机关。”[11] 另外,焦洪昌从已有的授权先例和《宪法》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概括性条款”出发,认为“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授权的权威性与合宪性”[12]。然而,部分学者也旗帜鲜明地反对该《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认为事关全局的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在规范上无法找寻相应的依据,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也要求其应当由全国人大作出授权。确定授权主体的争议并不是仅在本《决定》作出之后才存在,在对上海自由贸易区试点中已有讨论。另外,对于授权主体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还需要对授权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予以考量,对于这种重要性程度的考量和评价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无一致意见。

()确定被授权国家机关的法律依据不足

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又称授权对象,是直接承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的国家机关。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授权实例中可以看出,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中央层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为被授权对象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其与国务院的相同地位和解释有关的宪法条款而获得被授权的合法性。然而,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象则存在争议。

在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成为授权对象还存在诸多的制度障碍。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相应的职权缺少规范依据。如上文所言,无论是宪法,还是具体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给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其次,这种授权不利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职责权限的合理分配,尤其是由全国人大作出授权。虽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地方事务主要是由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执行,其在遵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对本地区实行管理。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予地方机关以相应的职权,会造成国家机关之间制约机制的失灵,也不利于地方自主开展改革试验。另外,地方事务的改革创新可以通过地方人大和政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提请宪法和法律解释来获得相应的合法性,而不应只依赖于授权。最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授权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有可能破坏法制统一、触及地方发展的平等原则[12],从而加剧地方之间的无序竞争。

()缺少统一的授权事项及其重要性程度的分类标准

在实践中,授权事项的确定较为混乱且无规律可寻,进而造成在确定授权主体与被授权机关的过程中缺少实质的界定标准。对授权事项按照其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之所以比较困难,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授权事项自身的复杂性。从授权对象来看,其基本涵盖了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从具体授权事项来看,大致包括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股票发行、刑事案件审判、自贸区设置以及经济特区立法等事项,基本涵盖了经济、司法和行政等多方面体制改革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授权事项涉及多重领域,因而使得重要性程度的确定标准难以度量。有学者在对事项加以分类的同时总结出授权事项重要性程度的递增关系:(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4)司法制度改革;(5)国家机构体系改革兼及司法制度改革等。[13]与此不同的是,也有学者认为授权事项的重要性,主要取决于其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之影响程度的大小[8],从而得出授权事项重要性程度的标准,进而认为授权事项的重要性与试点范围成反比关系。

以上关于授权事项重要性程度判断标准的探索值得肯定,但是某些关键性问题仍有待于商榷。首先,将授权试点改革的事项划分为五种类型,那么这五种类型之间是否存在重合之处?五种类型的名称本身就存在争议,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否也属于广义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机构体系改革兼及司法体制改革之间是否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更为关键的是行政管理事项改革与行政审批改革之间的区分标准也不是十分明确。其次,授权事项的五种分类之间的重要性排序标准并不清晰。最后,笔者认为采取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影响程度的大小来决定改革事项的重要性程度的看法虽然比较中肯,但其并没能够从授权事项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着手对其重要性程度予以明确划分。

()授权立法以外的授权行为缺少后续的评价机制

授权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归改革本身。授权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基于在授权过程中比例原则的应用,也即在对授权存在的风险与授权对改革进程的推进作用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时,后者的效用一般大于前者。虽然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的评价和反馈机制,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外事项的授权缺少相应的后续评估机制。以《决定》为例,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地方监察委员会组织的产生与构成、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管理权限以及试点过程中暂时调整和停止适用的法律规范等。《决定》并没有提及关于授权以后地方试验状况的评价和反馈,而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决定》中,其他相关授权决定也缺少相关授权后的评估机制。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制度在后续评估机制上还需要借鉴《立法法》中有关授权立法的后续评价机制,以形成完备的全国人大授权后续评估制度。

除此之外,《决定》中的授权内容还缺少对授权时限的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影响深远,必须在地方试验足够成熟之后方可大规模地推广,否则可能出现相应的制度风险。可见,无论是《决定》还是全国人大授权制度都存在相应的制度困境和现实障碍。因此,如何在正视困难的前提下推进授权制度的完善,是接下来亟需回答的问题。

针对复杂地质构造岩质边坡地震稳定性方面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含软弱结构面岩质边坡是一种常见的地质体,在静力作用下的受力特征、稳定性判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地震作用下复杂地质构造岩质边坡动力响应特征、破坏机制及稳定性判别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针对复杂地质构造岩质边坡地震动力响应特征及其动力稳定性评价,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LEA蛋白及其在作物抗逆过程中的作用………………………………………………………………………… 王梦飞,滑璐玢(70)

全国人大授权制度是沟通重大改革与法治的桥梁。如果全国人大授权制度自身都在“于法有据”上存在不足,那通过授权的重大改革则会遭到质疑。全国人大授权制度必须坚持合宪性原则,即在遵循宪法规范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宪法中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沈岿认为,全国人大授权宪制改革试验应受制于三个拘束原则,其中两项都与合宪性原则有关,即“不得授权改革试验不可变更之宪制”和“不得授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改革试验”[14]。当然,对于宪法基本原则的遵循应该贯彻于授权形式、程序和内容的方方面面。

四、宪法视野下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合理走向

当前,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规范不足和实践混乱导致制度效应的发挥出现困境。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全国人大授权制度要突破障碍必须从宪法法律中寻求规范资源,同时,在坚持合宪性原则指导下,探索可行的制度、规范、审查和评估路径。

回家后,张凌云在原先斗虎动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借用老虎的抓、扑、咬、剪、冲、跃、拍等动作编排了一整套斗虎舞蹈动作。斗虎舞表演时,先由一人持钓鱼鞭在锣鼓声中打出一个直径约50米的圆场,名曰“开场子”,接着四名斗虎英雄引领“老虎”在场内进行舞蹈表演,四只“老虎”跑跳翻滚,摇头摆尾,千姿百态,斗虎英雄或赤手空拳、或手握木棒,引逗“老虎”,在锣鼓声中,做各种舞蹈动作。中间穿插滑稽高跷、旱船、衙司观虎等表演项目。每逢春节、元宵节,村内的斗虎队便自发组织起来在本村和周边村进行串演,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

()将合宪性原则作为完善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基本精神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4.0统计软件分析,计数资料以()表示;独立样本用t检验,组间比较用t检验及χ2检验,工作耗时与治疗人数、注射人数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信度分析采用Cronbach’s a系数。

()建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监督主体

[6]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M].刘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将1号线二期上林路站闸机布置调整为西侧进站、东侧出站(见图7),同时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为西侧下行、东侧上行。这样进出站客流方向与换乘客流方向一致,不会造成客流交叉。

()制定授权领域的基本法使全国人大授权制度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授权制度在实践层面已经取得较多突破,其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也逐步显现。相对于实践的丰富,授权制度在规范上的欠缺十分明显。最直接的规范依据是《立法法》的相关条款,但《立法法》的内容主要是规范授权立法的,而授权制度并不仅仅是指授权立法。因此,就整体的全国人大授权制度来说,只能通过解释宪法中的相关抽象条款作为依据。可见,规范的缺失明显不利于全国人大授权制度的有序运行与合理发展,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法》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授权法的内容应该主要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授权权限、授权对象、授权程序和授权内容等作详细规定。同时,也可以对授权制度的保障和监督以及授权主体的责任等加以明确,从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确定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授权事项审查评价标准

授权事项的审查标准不仅关系到授权主体是否适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授权的效力和效果。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理顺授权事项与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将授权事项对人权的保障和侵犯程度作为评价标准的实质内容加以概括,从而实现评价标准的内在一致性。实质上的标准固然重要,但通过规范形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是授权事项类型化方法的必要路径。形式标准主要是通过分析授权事项在宪法和相关部门法中的规定形式,从法律保留原则出发,在规范上将重要与次重要事项予以合理界分。因此,在授权事项审查的实践中应将基本人权保障的实质标准和法律保留情形的形式标准相结合,实现授权事项审查标准的科学化和可操作性。

()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的授权试验评估机制

《立法法》规定了授权立法中的授权机关和被授权机关对授权事项的评价和监督。在授权改革试验的过程中,虽然部分试点方案也赋予试点地区以报告义务,但是报告义务并不均衡,有些重要事项忽略了报告义务,《决定》就是如此。即使存在报告义务,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偏差,“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尚无法全面评价报告义务的实际执行质量”[13]。因此,构建适当的授权试验评估机制十分必要,这一机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被授权机关需负有及时报告义务,并将报告内容予以公开,同时应严格按照报告期限作短期报告、中期报告或者最终报告。其二,授权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主动参与授权改革事项的评估,及时地发现并纠正授权中的相关问题,在需要的情况下可对授权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实现对授权事项的全程监督,并最终形成授权事项的评估报告以供立法者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总之,上述授权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是对当前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扩张作出的理论回应。授权制度决定了重大改革试验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于法有据,也为在实践中进一步廓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在授权领域的权力界限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坚持完善全国人大授权制度,发挥全国人大在社会改革中的巨大作用,既能推动现实社会改革的有序进行,也不失为一种可以继续探寻的宪法实施路径。

[参考文献]

[2]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J].法学评论,2013,(6).

[1]王禹.港澳基本法中有关授权的概念辨析[J].政治与法律,2012,(9).

[3]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3,(2).

十四师皮山农场三连在十四师所有团场连队中主要有“地理位置特殊、人多地少、特殊群体多”三个特点。“位置特殊”是指农场与皮山县科克铁热克乡接壤,共有兵地联姻人员61人;“人多地少”是因为三连共有土地4526.19亩,503户1844人,人均耕地2.3亩;“特殊群体多”是因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6户121人,贫困发生率6.6%,是农场贫困连队。

第二,虽然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大具有授权职能,但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职权条款中可以明确全国人大的授权权力。《宪法》第67条第21项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概括性职权指向全国人大的授予,这直接赋予了全国人大最高的授权地位。而《宪法》第89条第18项关于国务院职权的概括性的规定,在规定了全国人大授权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样享有对国务院的授权权力。可见,全国人大的最高授权地位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相关职权条款中被赋予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权力又是在国务院的相关职权条款中被赋予的。

[5]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M].台北:三民书局,2004.

全国人大授权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授权主体不清、被授权国家机关不当、授权事项混乱等,都可以说是与当前我国缺乏实质上的专门的宪法解释和实施机关有关。当然,专门的宪法解释与审查机关并不能取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改革试验的授权,但是其能够为全国人大授权提供宪法层面的建议,同时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权事项,并受理专门机关对授权事项提出的解释和救济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对重大改革试验的授权发挥预防性审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作用,从而有效地处理改革中可能面临的违宪(法)问题,纾解改革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

ZHAO Jian, WANG Yun, WEI Bo, HE Zhi-qing, LIANG Chun

[7]秦前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与全国人大授权之关系探讨——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研究对象[J].中国法律评论,2007,(2).

[8]郑磊,王逸冉.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要素论——基于《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性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17,(8).

[9]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J].法学研究,2007,(1).

(2)增强风险意识,主动识别风险。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招生人数的持续增加和高校自主权的逐渐扩大使高校的管理人员面临越来越多的诱惑,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从不断曝光的在高校采购、招生和校办企业等部门发生的案件中,不难看出高校的经营在方方面面都存在风险,提高对高校全员对风险的敏感度,使大家主动、及时、有效地预测、识别出这些风险并加强防控能力是高校内部控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内容。

[11]马怀德.全面从严治党亟待改革国家监察体制[N].光明日报,2016-11-12.

[12]焦洪昌,叶远涛.从人民代表大会制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2).

[13]王建学.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应遵循比例原则[J].法学,2017,(5).

论证会上,评审组专家听取了相关单位汇报国际院士谷项目基本情况、《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国际院士谷项目筹备方案》、《国际院士谷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对国际院士谷项目方案十分认同,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项目规划设计及功能布局提出了许多优化建议。

[14]沈岿.论宪制改革试验的授权主体——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分析样本[J].当代法学,2017,(4).

礼堂内部的装潢精美考究,尤其是华美的天花顶,更是令人过目难忘。这里是举行毕业典礼以及一些大型活动的场所,比如荣誉博士的授予仪式等。

[15]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朱军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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