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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PPP项目提前终止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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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指出,我们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者注PPP)。*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发言全文。参见,习近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2017年5月14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版。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被认为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也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建设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的重要依托。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基建的需求旺盛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也极为突出,通过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来解决资金缺口,被广泛认为是解决这一矛盾最为理想的模式。*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种合作模式,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在此背景下,通过输出PPP模式,来促进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之一。

由于PPP项目融资结构复杂、项目投资额大、利益相关者众多、投资回收期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因此,在漫长的特许经营期内,由于种种原因,PPP项目很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使得项目提前终止情况频繁发生。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4年至2010年,发展中国家的4847个PPP项目中有334个项目发生了提前终止,约占总数目的6.85%。*参见World Bank.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database.Washington,DC, USA, 2011.2017年8月8日,成都路桥发布了一份《关于宜威高速公路项目进展》的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当日分别收到宜宾市政府发来的《关于解除<宜威高速项目投资协议>的通知书》和《关于解除<宜威高速项目特许权协议>的通知书》,这意味着成都路桥82亿BOT项目提前终止。*http://sc.sina.com.cn/news/b/2017-08-12/detail-ifyixtym2254692.shtml。访问日期:2017年12月8日。PPP项目的提前终止必然对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的影响,也是PPP项目中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何以引发PPP项目的提前终止;PPP项目的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PPP项目作为一种公共项目,为了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的连续提供,在其提前终止后也将涉及到政府的介入和项目的移交。这些法律问题的全面澄清和有效解决有助于PPP项目提前终止风险的化解,将相关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一些国家已将PPP项目提前终止的相关内容体现在PPP标准合同文本或相关PPP法规政策中。

从Q型聚类结果分析可知,49个土壤样本可以大致分为5类,各个类别的综合得分范围及养分指标的平均值见表5。

2.政府自由终止合同。PPP合同各方的意图本应是合作全程,然而, PPP合同是长期的合同,一些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政府不能再与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保持合作关系。比如,可能某项政策变动导致该服务项目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为了照顾这种情况,政府可能希望保留主动终止合同的权利。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发展出了行政合同,*孙淘:《法国PPP的立法与实践 “一带一路”战略下指导中国海外PPP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版,第12页。该合同与私法领域的合同存在诸多不同点,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共利益的主导地位,即使是在需要终止PPP项目合同的情况下,此种公共利益仍然起到决定作用。因此,签订PPP合同的政府当局始终要求保留在项目的任何时间单方面决定是否需要提前终止项目合同的权利。

二、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

在PPP项目进行提前终止谈判的过程中,准确识别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是界定提前终止责任、确定合理补偿的基础。影响PPP项目提前终止的因素很多,国内外学者从工程管理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考察,PPP项目提前终止也就意味着PPP项目合同的提前终止,而在合同意义上,合同的提前终止包括协议终止,约定终止,法定终止的情形。由于在协议终止时,当事各方已经就终止责任和补偿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因此,约定终止与法定终止的情形是相关合同文本与立法予以关注的。同时,约定终止与法定终止的情形基本被违约终止和不可抗力终止的情形所涵盖,因此,在确定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时,在一些国家制定的PPP合同范本与法律中,往往将政府违约、政府自由便利终止、项目公司违约以及不可抗力等事项作为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予以规定。

(一)提前终止合同:政府违约或政府自由终止合同

在PPP项目实施和运行中,会出现由于政府一方的原因而导致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其一为政府违约,其二为政府自由选择终止合同。这或规定在PPP相关法规中,或包含在PPP合同中。

如果PPP合同中规定了政府公共部门违约的概念,那就需要明确什么情形构成违约。政府违约最可能的原因就是没有能力支付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费。有观点认为,政府公共主管部门出现违约是非常少见的事件。引起违约的行为包括:在双方商定的延长期后,不向项目公司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征用设施或项目公司的其他资产;不履行PPP合同下的义务,以至于项目公司无法完成或者运营设施—即如果将此作为可以提供补偿的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补偿是不足的;公共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或权力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对于政府违约的具体情形,各国通常采取两种方法予以规定:第一,明确列举构成违约事件的公共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意大利、罗马尼亚、德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希腊、英国、匈牙利、土耳其采取了这样的方式。*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以下事件就是通常会详细列明的违约情形:(1)征收或没收私人合伙人的资产或股份;(2)不支付给私人合作伙伴应付的款项(例如使用费);(3)公共部门违背相关规定转让其在PPP协议项下的权利;(4)公共部门以某种方式或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私人部门履行合同,从而违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5)公共部门未能给予相关项目授权。一般而言,以上违约事件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导致合同的终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给予公共部门一定的宽限期(治愈期),也就是,在实质的合同终止之前,可以给予公共部门一定的期限来纠正违约。英国PF2标准合同文本规定,*http://ppp.worldbank.org/ppp/library/uk-treasury-standard-form-shareholder-agreement-pf2.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当局违约”指以下事件之一:*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应该包含一些额外事件。见第23.1.2.2节。(a)当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征收、扣押或征用承包商[或控股公司]*如果承包商是通过这种媒介持有其股份,其范围可能需要扩大以涵盖承包商的控股公司的股份和/或施工分包商和运营分包商的资产和股份,如果对此的征收、扣押或征用将阻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资产和/或股份的重要部分;(b)当局未能在承包商提出正式书面要求的三十日内,支付其合同项下已到期且应当支付的超过[ ]的任何款项,而且该笔款项在承包商提出书面要求之日的两(或更长)个月前已经到期;*本条款假定合同中已规定了逾期付款利息(见第19.10条(支付))。(c)当局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严重阻碍或致使承包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且持续时间长达两个月*(b)和(c)段触发当局违约的期限须遵守第23.1.2条(因当局违约而终止)规定的进一步整改期限。;(d)或当局违反了第32条(转让)。除此之外,承包商有权因当局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情形必须以项目为依据进行考虑。当局需要审查其合同中的义务性质,在扩大当局违约情形的清单时,对于当局违反其他义务的行为,只应包括会导致合同关系无法维持或完全阻碍承包商提供服务的能力的违约行为。(23.1.2.2节)第二,提供广义的违约定义。如果合同中对公共部门违约适用的是广泛定义,合同措辞通常是指“任何重大违约”,因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英国PF2标准合同文本23.1.2.1节规定,*http://ppp.worldbank.org/ppp/library/uk-treasury-standard-form-shareholder-agreement-pf2.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如果当局或政府的行为致使承包商无法维持合同关系或完全阻碍了承包商提供服务的能力,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轻微的违约行为不属于这一类,如果当局的重大违约行为没有产生上述效果,那么也不属于这类。比利时、保加利亚、荷兰就采取这样的方式。*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

由于PPP项目经常涉及公共服务的提供,授予私人伙伴(项目公司)合同终止的权利往往会引起争议。在葡萄牙,PPP合同中并不包含公共部门违约终止的条款。缔约方一般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或者PPP相关立法的规定来解决,一般认为,也能取得与PPP合同中明文规定终止权一样的效果。*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在法国,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无权在公共部门违约后终止PPP合同。*李欣等:《国外PPP法律文本解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版,第62页。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以得到的补救办法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才能判断公共部门的违约是否足够严重到终止合同(和赔偿金)。虽然法国的做法似乎比较特别,但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在实践中通常会通过谈判来寻求出路,而不是简单地试图在法庭上请求终止PPP合同。法国的PPP合同中通常不会承认在政府公共部门违约后,私人合作伙伴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政府公共部门的违约不是合同的概念。在发生政府公共部门违约的情况下,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有望寻求友好解决,如果失败,他们应该诉诸有关的行政法庭。这一立场源于公共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适应性的行政法原则。*Thomas Krumm,The politic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Western Europe :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Cheltenham : Edward elgar, c2016。在这些情况下,公共服务必须由公共部门保证,不得受私人合作伙伴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这些原则也是公共部门自愿终止PPP合同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需求、技术创新或交易融资条件变化的基础。尽管私人合作伙伴没有终止PPP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合同最终结束,那么应给与私人合作伙伴赔偿金,其赔偿数额大致与发生不可抗力合同终止的数额相等。

1.政府违约。合同各方订立合同目的是,在合同期间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合同最后一天终止履行。但是,在合同期限内,可能出现合同任意一方无法预料的情形,这其中就包括了合同一方的违约,这可能就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一般情况下,在大多数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中的重大义务,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PPP合同,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公共部门违背其主要合同义务,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就有权终止PPP合同。在大多数国家,PPP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有这样的条款,即在公共部门实质违约的情况下,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总之,这两种方法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非常不同,但实际上最终会导致相似的结果。 这是因为第一种逐项列举的方式通常包括“兜底”的规定,如“任何其他重大违约”等措辞。需要指出的是,公共部门的法律地位或信用度(例如信用评级,财务比率的变化)的变化是否可构成公共部门的违约,尚未明确。然而,最近的证据表明,在PPP合同谈判期间,这一问题正在受到更多的关注。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只有全面明晰PPP项目提前终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上述内容,才可以做到事前预防风险,也才能在未来出现PPP项目提前终止时,避免纠纷的产生。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PPP项目实施的现实需要,本文分别从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补偿机制和政府介入权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以探寻上述问题的答案,以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

自由终止合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在设计PPP合同时政府总会考虑到。政府公共主管部门经常无法确定PPP合同是否会在整个生命期内服务于最初的设计目标,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公共主管部门签订PPP合同的前提假设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政府公共部门所能做得最好的事情就是终止合同。大部分国家都以不同的方式承认公共部门有权自愿终止PPP合同。各国通常会采取两种主要方法来予以规定:第一,公共部门有充分自由终止PPP合同。可以以任何理由来终止合同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希腊(部分合同),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如2014年美国《收费公路PPP模式特许经营合同核心指南》规定,*http://ppp.worldbank.org/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tandardized-agreements.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政府出于自身便利考虑而终止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示例如下:(a)当局可在任何时间终止该特许权协议,通过向开发者发布终止通告声明:(1)当局正根据条款行使其终止特许权协议的权利;并且(2)本特许权协议将在此终止通告所申明的日期终止,此日期即开发者收到此通告之日起不少于[x]天。(b)本特许权协议将在段落a所述终止通告中指明的日期终止。若本特许权协议是根据段落a所述出于便利原因终止,当局应当根据本协议第[x]章向开发者支付因便利终止协议的赔偿。第二,只有基于公共利益才能终止PPP合同。基于公众利益才能自由终止合同的国家包括比利时,保加利亚,法国,意大利,波兰和西班牙。*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共利益本身不是PPP合同的一种特色,而是法律的一般原则。其含义因国家而异,但定义通常的非常广泛的,实际上允许有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在德国,只有在PPP合同中规定相应内容或者条款的情况下才允许自由终止合同。

在物理课堂教学中,为了加强学生对于抽象性知识的理解效果,加强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效果。在合作探究之后,教师可以依据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情况,设置延展性的知识点,扩增学生探究物理学知识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方法。例如,利用压强公式进行计算,同时强调公式使用环节的规范性及标准化,从中提示学生所需要关注的解题思路及注意事项,待学生计算和讨论之后,更加能够发现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和理解了相关知识点及应用方法,是进一步加强物理学习针对性,及总结教学规律的翻转课堂教学优势。

3.小结。在政府公共部门违约的情况下,授予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对于平衡和维系合作伙伴关系非常重要,这也是吸引私人部门参与PPP交易的重要理由。授予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为私人合作伙伴的赞助商、投资者和贷款人提供了公共部门违约情况下行为指引的确定性。这使得他们能够更为准确地预测和分析风险,从而使公共部门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实践中,在国际贷款人和投资者参与的PPP合同中,几乎都规定了公共部门违约时,私人合作伙伴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私人合作伙伴的终止权利与政府公共部门的实力和稳定性直接相关。当公共部门信誉良好,被认为是高质量的主权风险,并且免受法律地位变化的影响和限制公共部门的更换,私人合作伙伴将容易接受受限的终止权利。因此,公共部门的性质和信誉直接决定了私人合作伙伴终止合同权利的受限程度。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并避免合同纠纷,公共部门和私人合作伙伴都应针对公共部门会违约情形列出详细的清单。私人合作伙伴一般都倾向于以逐项列表的方式定义/列明所有公共部门的违约情形,并将寻求包括兜底条款。在政府拨款的PPP项目中,私人合作伙伴首先关注公共部门不愿意或无力支付使用费的违约。通常情况下,公共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更愿意接受一个违约情形设定明确具体的清单,以便更准确地知道要采取或者不采取什么来履行其合同义务。在设定公共部门违约的列表事项时,公共部门会仔细考虑真正受其控制的事件,并在公共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可以转移给私人合作伙伴的风险之间划清界线。

第一,市场价值的补偿计算方法。如果资产流动充足,可以合理预期再投资,计算补偿最公正的方法是按照招投标程序来确定基础设施的市场价值,以此来计算应付项目公司的补偿。理论上,这确保了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补偿不会超过项目公司建设基础设施的价值。因此,这种计算方法保护了政府的利益,同时确保政府不会从项目公司的违约中受益。依据这种方法,补偿额是由PPP合同的市场价值决定的,应支付给违约私人合作者的任何补偿金应参照终止合同当日PPP合同的市场价值确定。然而,这种方法的有效实施是建立在对拟终止的PPP合同可以重新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招投标,以确定其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公共部门所应付的补偿金则是重新招标后收到的最高收费,减去公共部门因终止(例如重新招标费用)而产生的费用。当不可能进行重新招标时,通过使用为项目开发的财务模型进行理论分析来计算估价市值。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市场价值方法在英国发展起来,英国PF2标准就是使用的这种方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比利时、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参见Xiong, Wei, Zhang, Xueqing, Compensation approaches for early termination of PPP projects, Proceedings of the 17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dvance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 Shenzhen, China, 2014. 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

由于PPP项目自身的特点,政府公共机构应该有权利自由终止PPP合同,并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这样的权利。但是,需要权衡政府通过自由终止协议条款所寻求的灵活性与私人投资者所要求的合同确定性之间的关系。否则,政府随意或者频繁使用这种权利会也破坏私人投资者对PPP市场的信心。当公共利益标准作为终止PPP协议的一个条件时,政府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审慎评估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如何在实践中适用该标准。

(二)提前终止合同:项目公司违约

与任何合同一样,政府当局同样可以因项目公司违约而终止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不履行合同而导致PPP合同终止的情况是不常见的。政府当局通常希望,即使在项目公司轻微违约而导致服务供给不足时也可以终止合同(这是政府当局在传统服务合同中通常享有的权利),而项目公司和其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将合同终止权限制在严重的违约且当所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已经用尽的基础上。终止合同应该在这两种诉求之间寻求相对公平的平衡。政府当局行使终止权应当是当局的最后手段。PPP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在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违约时,政府公共部门可以行使合同终止权。可能导致政府行使终止权的项目公司违约情形是什么。一般认为,可以让公共主管部门行使终止PPP合同权利的项目公司违约的事件,应该是明确具有设施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务的“基本”性质。*[加]耶斯考比:《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模式 政策与融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版,第336页。也就是这种违约实质上就决定了项目不再能按照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PPP合同应该对因项目公司违约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做出全面规定。对此,各国制定的PPP合同主要通过两种基本方法来进行限定:第一,具体列明违约情形。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具体列明的方法,如法国、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德国、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国、希腊、波兰、西班牙、英国、匈牙利、葡萄牙、土耳其。*Editors Bruno Werneck and Mário Saadi ,Th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Law Review ,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2015. 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PPP合同采取逐项列明的方式,该列表通常包含以下事件:私人合作伙伴的破产;私人合作伙伴未能达到一定的建设成果或项目未完成;私人合作伙伴未能根据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间歇性服务故障发生超过指定阈值的惩罚点;未经公共部门同意,改变私人合作伙伴的所有权;未能根据需要确保PPP项目资产/业务。所列违约事项通常是开放式的,包含了一定的兜底条款。第二,采用宽泛的违约概念。如比利时,大多数PPP合约对此采用违约的宽泛定义。*Editors Bruno Werneck and Mário Saadi ,Th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Law Review ,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2015. 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合同采用宽泛定义的方式,合同措词通常是指“任何重大违约”,因此可以包括更广泛的并且有争议的事件。通常,违约事件将受到严重程度和公共部门有权终止PPP合同之前改正期限的限制。改正期仅允许在可以整治的情况下进行改正,并且被表述为固定期间(例如30天)或被认为合理的一段时间。

在PPP合同中,明确和客观界定私人部门违约的情形,可以提升公共和私人部门双方对合同的可预测性和执行性,并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具体而言,政府公共部门倾向于列出一张尽可能长的或开放式的项目公司违约情形的清单,以确保控制合同签订时未预见的情况。虽然一般的违约定义也可能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但公共部门希望应尽可能精确地确定哪些事件构成违约。然而,私人合作伙伴一般会倾向于明确界定所有的违约情形,并且反对有歧义措辞和无所不包的规定。客观而言,私人部门违约情形的设定应在促进合同履行和制裁违约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公共部门尽可能扩充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的清单无形中会提升私人合作伙伴的感知风险并转化为更高的合同价格。将风险分配给能够控制的一方,确保触发私人合作伙伴违约事件的风险涵盖在私营合伙人根据PPP安排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

(三)提前终止合同:不可抗力

在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合同各方在PPP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各种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导致项目协议的提前终止,使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运营。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可分成两种情况:第一,自然不可抗力(也就是天灾) 例如:火灾、爆炸、洪水、不正常的天气情况;第二,政治不可抗力,例如:战争、恐怖活动、动乱、东道国政府的一些政策(国有化、 禁止货币的转移或兑换)。在对各种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通常要讨论一系列具体的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可能会对项目产生暂时的影响,使项目无法完工或正常运行,也有可能使项目根本无法完成或运行。鉴于不可抗力对PPP项目会产生深远影响,PPP合同应该对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界定,并确定相关合同各方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的权利。PPP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当发生缔约各方都无法控制以致受影响的缔约方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时,引发合同的提前终止。在PPP项目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将产生两个重要问题: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了很长时间,PPP协议是否应该终止?私人合作伙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获得的补偿范围。无论是在PPP合同中,还是在PPP的法规中,大部分国家都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抗力形式的概念。为避免适用一般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不确定性或延误,大多数PPP合同包括了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通常以两种主要方法来体现:第一,对不可抗力给出了宽泛的定义,如在法国,法律将其定义为任何无法预见的,无法控制的,使合同任何一方不可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事件。*孙淘:《法国PPP的立法与实践 “一带一路”战略下指导中国海外PPP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版,第12页。第二,不可抗力是通过事件清单的方式列出的,典型的规定包括自然和政治事件,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山体滑坡,洪水),罢工和抗议活动。实际上,这两种方法没有明显区别,因为清单列表通常并不详尽,并且都包含了兜底条款。长时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PPP合同终止,这个时期通常定义为持续6至12个月,如果项目情况不太可能恢复正常,双方都有权在一段时间后终止合同。在不可抗力导致PPP合同不能履行的期间,私人合作伙伴可能无法获得收入,但仍会产生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的固定成本(如偿债),在此状况下,不同国家对于公共部门是否需要向私人部门(项目公司)支付应付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公共部门在此期间没有义务继续向私人合作伙伴付款。第二,必须像正常情况中一样向私人合作伙伴付款。第三,公共部门会向私人部门支付一笔“调整后的”款项,用于支付其偿债费用,但并不包含可能产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

PPP项目一般是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任何PPP项目的首要任务都是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供给。在PPP项目面临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由于健康或者安全原因,或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是为了国家安全的原因,为了提供服务,公共主管部门不得不介入来取得对于设施的控制权。2016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第二十条规定了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http://tzs.ndrc.gov.cn/zttp/PPPxmk/zcfg/201610/t20161027_824129.html.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依据该规定,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上述规定的对项目的“临时接管”就是政府介入权。其中需要厘清的是,政府介入权(政府临时接管)适用的条件、实施程序、政府介入权(接管)范围和时间、政府介入权(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PPP项目提前终止的补偿机制

在明确PPP项目提前终止原因和责任分担划分的基础上,PPP项目提前终止补偿是公私合作双方在PPP合同订立和提前终止谈判时所面临的一个根本的核心利益问题。其设置是PPP项目风险分担考量的一个关键因素,将直接影响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是否发生道德风险和项目可融资性。就道德风险而言,若提前终止补偿金有利于社会资本方,当社会资本通常为施工方时,其参与PPP项目主要为获取施工利润,而并非长期的合作运营,因此建设期结束,如若补偿金可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和施工利润时,社会资本方便会利用较高的补偿金而选择提前终止项目;若提前终止补偿金有利于政府方,即政府方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在运营中期已收回投资成本,且还能获取较高的利润时,政府可能利用合同设置中较少的补偿金来终止项目,通过自己运营来获取更高收益。*http://www.vccoo.com/v/5f8n1t.访问日期:2017年12月8日。就项目的可融资性而言,PPP项目提前终止补偿对于达成一个可融资的PPP项目至关重要。市场惯例表明,借贷人不准备在没有合理保证的情况下向PPP项目提供贷款。贷方热衷于确保其债务在PPP合同的任何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都能得到保护,不论过失如何,也不必依靠冗长和不确定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补偿的数额多少。同样,股权投资者也希望在并非出于自身或社会资本的过错而发生终止的情况下,明确保护股权投资。*http://www.cpppc.org/u/cms/ppp/201709/070915255xrd.pdf.访问日期:2017年12月8日。PPP合同中约定的提前终止补偿方式是融资方衡量在提前终止情况下收回融资本息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合同中提前终止补偿机制合理设置可以合理地分担风险,平衡双方利益,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促使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长期稳定合作。*http://www.vccoo.com/v/5f8n1t.访问日期:2017年12月8日。如果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不能设计出一个合理的补偿解决方案,势必会造成两个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之间无休止的纷争和巨大的经济上损失。合理的补偿能够有效避免双方争执,减少经济损失,促进回购进程。在确定PPP项目提前终止补偿时应体现违约方承担责任和公平补偿的原则, 提前终止PPP合同应支付给私人合作伙伴的补偿金额将取决于PPP合同终止的理由。总体而言,对因政府方违约或政府自由选择终止所导致的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一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对于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一般原则是尽可能避免政府不当得利并且能够吸引融资方的项目融资;由于自然不可抗力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一般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http://www.cpppc.org/zh/bmwj/2670.jhtml.访问日期:2017年12月8日。

(一)政府违约或政府自由终止合同下的补偿机制

在终止补偿方面,政府自由选择终止合同和政府违约通常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这是因为如果对这两种类型的终止选择不同的补偿方法可能会导致当局在某些情况下故意选择违约,这也是自愿终止或因当局违约终止选择相同的补偿方法的原因。如果公共部门自愿终止PPP合同或由于公共部门的违约导致PPP合同提前终止,公共部门应该有责任对私人合作者进行财务补偿,否则,政府将会不当获得PPP资产的收益而不承担事前约定的责任,相应地,PPP项目的相关利益参与者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掠夺了其投资,并且不能收回成本、贷款或者期望的收益。在所有实施PPP项目的国家和地区中,终止补偿的目的通常是确保私人合作者应该能获得如同PPP协议顺利履行完后的法律状态,也就是政府应该全额偿还投资者的损失,包括了发起人出资以及贷款人提供的金额,以及发起人的利润损失。在如何计算终止补偿方面,这些国家一般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其一,账面价值的补偿方法。这是基于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的补偿方法。按照这种方法,PPP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成本是计算赔偿额的基础。这种方法是通过分析项目的财务报表,确定私营方各利益相关者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对项目的所有投入,并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确定补偿额。因为计算补偿额的所有数据都来自于项目的实际数据,公私双方通常不会就此扯皮,所以能快速的计算出一个补偿额,方便于项目迅速提前终止,移交给政府。该方法区别了建设阶段终止与运营阶段终止补偿的不同计算方式。在建设阶段,计算的基础是私人合作者在终止之日为PPP资产建设所进行的有效投资。在运营阶段,资产的价值要减少折旧。使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意大利、保加利亚和西班牙。该方法相对清晰简单而且费用最低。但是,该方法可能导致不正当的激励,存在少付(将为贷款机构造成可融资性问题)或多付(可能会不当地激励社会资本)的风险。同时,该方法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如果会计准则在PPP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出现问题。还有是,PPP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太可能体现资产的物理状态。*http://www.cpppc.org/u/cms/ppp/201709/070915255xrd.pdf.访问日期:2017年12月8日。其二,融资价值为基础的补偿方法。依据这种方法,赔偿额的确定是参考私人合作者为项目开发所募集的融资,如优先债、次级债和股权投资等,使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捷克、斯洛伐克、希腊、波兰、英国、匈牙利、葡萄牙和土耳其。*参见Xiong, Wei ,Zhang, Xueqing,Chen, Hongyu,Early-Termination Compensation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 v. 142, (4), April 2016。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该法在PPP市场上更为普遍,PPP合同条款指南2017版推荐这一方法。基于融资补偿方法又具体通过三种补偿方法来予以确定:参照贷款机构融资计算补偿的方法、参照股权投资计算补偿的方法以及参照第三方费用计算补偿的方法。具体而言:

第一,参照贷款机构融资计算补偿的方法。政府违约或政府自由终止合同补偿计算所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参照项目融资。这主要涉及向贷款机构(例如商业银行,国内和国际融资机构,债券持有人)支付(间接)的补偿金额。贷款机构在给私人合作者提供融资时,总是会寻求这样的保证,即在私人合作者无过失的情况下,PPP合同终止时,政府会给予其充分的赔偿。贷款机构要获得充分赔偿就要求政府按照融资协议的规定向贷款机构支付所有应获得的数额。在PPP合同终止时,贷款机构的贷款会加速到期,贷款机构要求私人合作伙伴提前支付融资款。私人合作伙伴偿还贷款人的款项一般包括(i)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本金以及(ii)任何利息,罚则和费用,以及(iii)根据适用的套期保值协议产生的破损费用。应从支付给贷款人的金额中扣除某些金额,例如(i)存入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银行账户(为贷款人利益而抵押)的任何金额,(ii)套期保值协议终止所产生的任何利润,以及(iii)通常在支付终止金额之前由贷款人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二,参照股权投资计算补偿的方法。政府违约或政府自由终止合同补偿计算另外一种方法是参照PPP项目筹集的融资(股权投资),以计算应付股权投资的整体价值。这主要涉及有关私人合伙人,以及整体股权投资者(例如赞助商,基建基金)的补偿金额。投资者对私人合作者进行股权投资时,总是会寻求这样的保证,即在私人合作者无过失的情况下提前终止PPP项目时,政府会给予其充分的赔偿。股权投资者要获得充分赔偿就要求政府支付适当的赔偿金,而该赔偿金的支付可以让股权投资者获得如同PPP合同顺利履行完后的法律状态。虽然原理简单,但是股权投资者要获得公平赔偿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方法来确定股权投资赔偿的额度:*http://ppp.worldbank.org/ppp/library/wbg-report-recommended-ppp-contractual-provisions.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原始收益方法(Original Return Approach)。按照这种方法,赔偿额是在综合考虑股权投资者已获得的所有收益后,用以确定在整个项目周期内的内部收益率(这等同于在融资关闭时初始基准现金流评估的价值)的数额。也就是政府为股权投资者支付的整个补偿是依据原始基准价值所预计的收益来决定,因此,政府支付的补偿金额应是,在PPP合同终止之日之前已经支付给股权投资者所有金额的总和基础上,确保股权投资者获得基于原始基准价值所得出的内部收益率的数额。市场价值方法(Market Value Approach)。按照这种方法,赔偿额是在终止之日股权出售给意向买家的数额,市场价值反应出私人合作者所期望的未来现金流价值,也是在终止之日私人合作者所持有资产的价值。具体而言,政府为股权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是通过评估第三方投资者愿意为以下事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1)私人合作伙伴的股权,(2)在次级债期间产生的应收款项。未来收益方法(Future Return Approach)。这种方法是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按照这种方法,赔偿额是从终止之日至PPP合同期结束期间按照初始基准价值所确定的股权收益。

第三,参照第三方费用计算补偿的方法。除了上述两种计算补偿额的方法外,赔偿通常也包括了偿还第三方的费用。由于PPP合同提前终止,私人合作伙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与本身雇员及其分包商有关的裁员费用,以及根据分包合同相关条款向其分包商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果终止是由政府造成的,则私人合作伙伴不应在此方面承担任何费用。然而,缔约当局应确保其补偿第三方费用的相关责任受以下条件的限制:(A)对关键分包合同进行尽职调查;(B)限制其提供补偿的费用负担;(C)限制补偿分包商任何利润损失的期限,(D)承包商有义务减轻此类费用(并促使其分包商减轻其费用)。这些规定的原则和适用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仔细考虑,特别是有关政府可能因冗余支付而应付的款项。

大脑、肝脏、心脏等三种器官是动物体内中枢器官和最重要的物质代谢器官,同时肝脏又是合成GSH的重要器官,在机体衰老过程中,大脑、肝脏、心脏中的GSH含量均出现显著的下降趋势,因此通过检测这三种器官中GCL和GSH含量可以反映机体抗氧化反应和清除自由基能力。白藜芦醇属于非黄酮类多酚化合物,是葡萄、桑葚、虎杖等许多种植物在遇到不利环境时自然产生的一种植物抗毒素,研究发现,白藜芦醇能够延长机体的平均存活时间,延长正常的生命周期[9]。

一旦政府确定了政府自愿或政府违约终止后的补偿金额,接着就需要确定在什么时间向私人投资者支付赔偿,有的政府倾向一次付清总额,有的政府倾向分期支付。总体来看,倾向一次付清总额的国家更多,如比利时、德国、荷兰、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都是一次性付清总额,少数国家如斯洛文尼亚、希腊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参见Xiong, Wei ,Zhang, Xueqing,Chen, Hongyu,Early-Termination Compensation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 v. 142, (4), April 2016。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政府通常会倾向分期支付赔偿数额,这是因为一次付清总额会导致大量资金的外流,而这大量资金通常不易调拨和募集。分期支付对于私人合作发起者、投资者和贷款机构来说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政府在未来无力支付赔偿时问题更为突出。另外,私人合作者和贷款机构也不愿意长期卷入一个已被终止的项目中。一般认为,在政府支付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分期支付也是可行的。贷款机构和股权投资者在同意分期支付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政府的不履约风险,支付的期间,赔偿总额所产生的利息等。在采取分期支付时,私人合作者、贷款机构和股权投资者往往要求在全额支付完成之前不会释放项目资产和担保权益,这导致在协议终止时项目资产难以转移至政府。

总之,如果是政府自愿终止或政府违约终止,为了实现公正和避免政府的不当得利,需要补偿私人合作者。私人合作者应该能获得如同PPP合同顺利履行完后的法律状态,这是应该最终给予私人合作者的补偿水平。作为补偿的一部分,私人合作者的成本应该慎重考虑,贷款机构、第三方承包商和股权投资者在合同终止时会面对实际的或者机会成本,这是需要补偿的。简单和客观的补偿计算方法会给予私人利益相关者更大的确定性,并且使争议风险最小化。

(二)项目公司违约下的补偿机制

为什么在项目公司违约时仍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依据一般的服务合同,政府不但不需要补偿,同时其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在欧洲早期的PPP实践(例如英国道路项目)中,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后,公共部门并不总是需要补偿项目公司。现在人们普遍认为,补偿的原因是,如果不补偿,缔约当局可以从项目公司的违约中受益(例如,通过保留资产而不支付任何赔偿),政府公共部门会不当得利,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终止PPP合同将被鼓励。同时,如果项目公司违约而得不到任何补偿,贷款人不会同意为PPP项目提供任何资金,不利于PPP项目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的PPP合同中包括了在私人合作伙伴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下的补偿条款。归纳来看,主要有三种计算补偿额的方法。

疾病经济风险(financial risk attribute to disease)指患者及其家庭因疾病就医而引致的现时及未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本文以灾难性卫生支出(catastrophic health expenditure, CHE)和不同经济条件的患者就医相对风险度(Relative Risk, RR)两项指标来描述患者的疾病经济风险。按WHO的建议[6],当卫生支出大于或等于家庭支付能力的40%时即发生CHE;并分别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和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影响CHE发生概率以及影响医疗自付费用的主要因素。

(1)人民币汇率预期与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出之间的脉冲响应分析。对人民币汇率预期、境内外利差与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出之间建立VAR模型,根据AIC准则确定检验滞后阶数为6阶,构建VAR模型后得出脉冲响应函数图(如图1所示)。

第二,账面价值的补偿计算方法。依据这种方法,按照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补偿金额。补偿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费用来确定的。这种方法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经常由法律而不是合同界定。这是一个回顾性的方法,它考虑了私人合作伙伴投资建设项目的总和。与市场价值方法相反,它侧重于项目资产的价值,而不是合同的价值。补偿是依据终止时确定的PPP资产的账面价值和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来计算的。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明确,可避免纠纷,它为私人合作伙伴提供了高度的确定性,但有时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获得的补偿与其实际投资和支付的费用不完全一致。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国家有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德国、希腊、波兰、西班牙。*Xiong, Wei, Zhang, Xueqing, Compensation approaches for early termination of PPP projects, Proceedings of the 17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dvance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 Shenzhen, China, 2014. 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

总之,为了避免任何权力机构不正当地不当得利以及贷款人参与PPP项目,需要在私人合作伙伴违约终止的情况下,政府应补偿私人合作伙伴。然而,过度的补偿将有损于物有所值,并导致一些道德风险,以致私人合作伙伴及其贷方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履行合同。因此,上述三种方法之间的选择意味着需要考虑到相关的市场(地区)情况,适当地分析各方面的利弊。简单而客观的计算方法将为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并尽量减少纠纷的风险。

拜别雨鸾师父,三人来到王积薪的棋室,上官星雨觉得这一关应好过,没成想棋圣他老人家不玩长生谱,也不玩媪妇谱,偏要三人一道与他对弈四象数独棋,这是他当年过昆仑山与痴和尚赌钱时所创,三人由青龙、白虎、朱雀、玄武里迷迷瞪瞪地挣脱出来,又与王积薪考较了一番他由长生谱里领悟出来的长生真气,总算是被他老人家重拿轻放,放出了棋室。

第三,债务的补偿计算方法。依据这种方法,补偿是根据终止时的优先贷款债务计算的。也就是根据高级贷款协议应付的金额来补偿项目公司。这种方法完全是对项目公司借款债务的补偿,事实上不包括对股权投资者的任何补偿。基本原则是,如果PPP项目失败,借款债务提供者应优先享有大部分(有时全部)优先债务和相关费用被偿还的权利,这是由股票投资者主要负责的。这种形式的补偿可能对贷款人更有吸引力,使得PPP合同更具有银行业务的性质。这是新兴市场最常见的做法。一个主要缺点是,根据这种方法,贷款人对确保项目执行的兴趣有限,可能会减少对项目监测和重组的参与。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包括土耳其、法国(在一些政府支付的PPP)和德国(如公路项目)。一般来说,以债务为基础的补偿金将以合同终止时债务尚未偿还的比例来表示(例如法国、德国)。*http://www.allenovery.com/SiteCollectionDocuments/Termination_Report.pdf.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尚未偿还的债务通常包括如下内容:终止时的贷款余额;到终止日期之前到期的利息支付;任何延迟的利息,逾期付款和未付费用的罚款; 和与关闭套期保值协议和固定利率贷款相关的“破损成本”。

(三)不可抗力下的补偿机制

长期的不可抗力事件赋予了合同双方终止PPP合同的权利。由于私人部门没有过错,因此,普遍认为,公共部门应向私人部门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大多数国家认为,不可抗力既然不是私人部门的过错,那么其就不应该承担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经济后果。公共部门应向私人部门提供的补偿通常包括欠优先贷方的款项(例如欠款、未付利息、对冲损耗费用),投资者支付的股权投资以及欠承包商的款项,通常不包括未来收入的任何损失。总之,私人合作伙伴在因不可抗力终止时获得的补偿不应该将因公共部门违约终止获得的补偿等同。对私人合作伙伴的全额支付可能意味着公共部门无法实现物有所值,但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对私人部门过度惩罚同样不合理。

四、PPP项目提前终止中的介入权

在PPP项目面临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政府公共部门或者贷款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项目公司,这样的权利被称为介入权(step-in rights)。因此,介入权主要包括了政府公共部门的介入权和贷款人的介入权。

各国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效力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在PPP合同中如何更好地设计不可抗力条款。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私人部门(项目公司)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时,私人部门应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终止合同,但是,私人部门应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影响。投资者和贷款方更加关注他们从不可抗力条款中所获得的保护范围,尤其从私人合作伙伴无法控制的所有不可预见的事件中寻求保护。因此,他们倾向于以逐项列出的方式来限定不可抗力事件,并包括兜底的规定,这也有助于吸引投资者和贷方对PPP项目的兴趣。

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赋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英国PF2标准合同18.1.1条规定,*http://ppp.worldbank.org/ppp/library/wbg-report-recommended-ppp-contractual-provisions. 访问日期:2017年8月18日。在某些情况下,主管当局可能希望就服务项目自己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包括:需要防止或减轻对健康、安全(个人或财产)或环境的严重风险;有必要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出现需要当局和/或紧急救援协助的紧急情况(例如危及生命、人生、安全、污染或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严重干扰)。当局采取行动的权利可能来源于承包商工作范围以外的事项,或由于承包商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其他一些国家制定的PPP项目标准合同文本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概括,政府介入权适用的条件为:第一,需要防止或减轻对健康、安全(个人或财产)或环境的严重风险;第二,有必要履行法定职责;第三,出现需要当局和/或紧急救援协助的紧急情况(例如危及生命、人生、安全、污染或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严重干扰)。

[4]张晖明、周岚岚、伍茜溪:《论税收手段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基于技术进步路径的视角》,《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政府在行使介入权时,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如果出现了上述规定适用的条件,当局希望采取行动,则当局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以下内容:(1)其希望采取的措施;(2)采取该措施的原因;(3)期望开始实施该措施的日期;(4)其认为的该措施的必要期间;(5)在可行的范围内,对承包商的影响,以及在该措施采取期间承包商执行工程和提供服务的有关义务。在通知之后,当局应采取上文通知的措施,以及其合理认为必要的任何相应的附加措施(合称“必要措施”),且在当局采取该必要措施时,承包商应给予一切合理的协助。在上述措施完成后,当局应当通知承包商,并应合理努力,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预期通知。政府介入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介入时的具体情况,可能持续几个小时、几天或者几周。因此,这种权利旨在在短期内解决严重的、紧急的问题。在问题解决之后,相应的有“退出”( stepping-out )。如果将要被解决的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无法确定的介入,并且可能没有“退出”,那么此种情况下适当的补救措施就是没有政府的介入,而是合同的终止。

政府方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第一,不涉及项目公司违约的介入。如果不存在项目公司违约,在政府介入的情况下,政府应通知承包商其计划介入的步骤和此步骤的范围。政府介入后,其会有效地将被该介入影响的义务从承包商处转移并自行履行之。在介入过程中,由于政府需要根据合同外的原因采取行动,故政府应当支付该服务项目,就像该服务已经被完全提供了一样,仍然由承包商提供的部分以及没有受到政府介入影响的部分除外。*双方可能需要考虑包括基于第三方收入的基于使用的支付体系在内的适当替代安排。当服务的某些方面被政府的介入所影响,则政府应当针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部付款,且承包商履行服务的这部分的义务应暂停执行。且该付款是有条件的,即承包商须同意在此时对政府提供合理协助(在政府就任何产生的额外费用对承包商进行赔偿的条件下)。第二,涉及项目公司违约的介入。如果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政府应通知承包商这种违约行为。这通常是通过监管机制完成的,且在这种情况下,由承包商自行决定在商定的时间表内更正其违约行为。如果上述违约行为导致需要政府介入的情形,且承包商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作出赔偿,则政府有权进行介入并且自行对违约行为进行修正(例如,使用第三方),且由承包商承担该费用。尽管政府是因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而介入的,但仍然应当对没有违约的部分进行付款。此外,被政府的介入所影响的服务的所有方面的单价都应当得到支付。此处的条件仍然是承包商应当向政府提供合理协助。承包商履行这部分服务的义务应该被暂停,尽管政府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任何权利不应当受到影响。但是,政府应该有权以介入此类情况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即工作和咨询费用以及专门用于运营的时间)来抵消需要支付给承包商的单价。在政府介入后,承包商应当放弃其运营有关业务相关部分的义务。

男人把钱包拾起来,抬头张望。这下她看到了他的眼睛,不大,但是很清亮,与那一天不太一样。她满意地拍拍手上的土,把手插在裤兜里,大摇大摆地走到超市里去。

由于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融资方通常希望在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项目进行补救。为了保障融资方的该项权利,融资方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

用导线跨接发动机舱内右侧的前雾灯继电器的1号和2号端子(图4),此时前雾灯能点亮,说明前雾灯的执行线路和灯泡没有问题。同时也对继电器进行了测量,将继电器的3号和4号端子接在电源和接地上,测量1号和2号端子的电阻小于1Ω,由此可以判断执行部分没有故障了。

结论

“一带一路”建设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跨国、跨区域互联互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优先合作方向。通过PPP模式来推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能更好地解决政府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受到人们的青睐。大多数PPP合同需要很长的运营时间,通常在15-30年。然而,签订长期合约是具有挑战性的,因为合同本质上是不完整的,其不能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可能事件,因此,在订立PPP合同之前,合同各方必须仔细考虑可能发生的所有突发事件,包括项目的失败以及所有可能影响绩效的不可预见事件,尤其是导致PPP项目面临提前终止的事件。在PPP合同中加入项目提前终止的条款能够确保在突发事件影响PPP项目时可以得到正确的处理。这对于减少不确定性,从而为参与项目的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赞助商、股权投资者、贷款人、承包商、服务提供商以及供应商提供信心。减少不确定性将确保实现更大的物有所值。厘清导致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和PPP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主要法律问题。PPP项目提前终止大致是由三种原因即政府部门原因、项目公司原因和非任何一方原因所致。其中,政府部门原因主要包括了政府违约或政府自由终止合同,项目公司原因就是项目公司违约,非任何一方原因就是不可抗力。明晰PPP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PPP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终止补偿和政府介入权应是最为直接的后果,具体包括公共部门违约或自愿终止时,确定补偿私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的原则和方法;项目公司违约时,公共部门终止合同后,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补偿和确定的方法;在不可抗力终止的情况下,为项目公司确定任何补偿的方法;明晰PPP项目提前终止时,政府的介入权限。中国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需要格外关注PPP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况,应充分重视在PPP项目合同中对该条款的设计,尤其在终止事由、补偿和介入权方面应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事前控制风险的最好方法,也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的方式之一。

邢钢
《法学论坛》 2018年第02期
《法学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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