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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视野下校园欺凌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近年来,学生之间有意采取肢体、语言等暴力手段,实施欺负、辱骂、嘲笑等行为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据粗略统计,2015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多达30余起,且多发生于初高中阶段,但实际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远远超出这个数字。[1]为此,为了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16年5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中小学对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校园欺凌事件开展专项整治。《通知》发布仅数月,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九部门又于11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指导意见是基于现有的政策与法律框架对校园欺凌的防治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与建议。然而,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在《通知》和《意见》下达的近一年内,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不减反增的趋势。通过对中国知网以校园欺凌为主题的科技文献检索可知,目前我国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众学者对校园欺凌研究分析的视角较为单一,据此提出的治理策略也较为单薄。校园欺凌虽然是滋生于“校园”这一基本场域的问题,但是其背后却受法律、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在客观上要求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探寻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学科立场,因而会对校园欺凌的成因和应对策略作出不同回答,任何单一视角的分析都可能会有失偏颇,校园欺凌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多学科综合的基础上,对校园欺凌进行多方面剖析,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一、校园欺凌的内涵

“欺凌”,国内也称欺负,具有欺压凌辱之意。“校园欺凌”顾名思义,指的是以学校为背景发生的欺压凌辱事件。对于“校园欺凌”内涵的界定,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孙时进等学者从欺凌事件的涵盖范围出发,认为欺凌事件包括言语、身体、网络、关系等各个层面的攻击,如言语上的侮辱、谩骂,身体上的踢打、推搡,网络上的造谣攻击,关系上的孤立排挤,等等。[2]魏重政等学者从校园欺凌的参与者出发,认为欺凌是强势者对弱势者实施的一种重复性攻击行为。[3]此外,国内学者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概念也进行了相应的区分。吴桂翎和辛涛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背景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而校园欺凌相对于校园暴力而言,则是一种相对低水平的暴力行为。[4]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存在权力上的强弱差距,被欺凌者往往承受着欺凌者对其肢体、言语、关系、网络等不同方面的暴力攻击,当这种攻击行为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欺凌行为则演变为了暴力行为。也就是说,校园欺凌的内涵可界定为在校园背景下,学生一方通过肢体、言语、关系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进行蓄意的、重复的攻击和伤害。

二、多学科视野下校园欺凌的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2016年姚建龙教授对我国29个县市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为33.36%,其中有4.7%的中小学生经常被欺凌,28.88%的中小学生偶尔被欺凌。[5]此项调查表明,我国高达1/3的中小学生遭受到了校园欺凌。此外,令人侧目的是,在大多数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不仅对被欺凌者进行身体和言语上的攻击,与此同时还将施暴过程拍摄下来并在网上肆意传播。这种“炫暴”行为,给被欺凌者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会给其带来严重的心灵创伤。比如广东省开平县的一名初二女学生因为得罪了学校里结拜的七姐妹,而被掳到一家酒店。在酒店里,七姐妹对她肆意蹂躏、殴打,并对施虐过程进行拍摄,上传网络取乐。根据媒体后续报道得知被欺凌的女孩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然而,如此令人发指的事件并非个案,在我国每年都有学生因遭受校园欺凌而造成精神失常、厌学轻生等严重后果,校园欺凌对学生身心带来的伤害不可小觑。

(一)学校教育“重智轻德”和教师行为失范的教育学缘由

尽管校园欺凌是由多种因素所引起的,但是校园欺凌事件毕竟直接滋生于学校教育场域,因此,从教育学视角出发去探究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在查阅大量资料了解情况后,我们将教育学视角下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我国学校教育“重智轻德”和教师行为失范。

信任之后是侵入,就是译者侵入原文,对原文加以理解。海德格尔(Heidegger)也认为理解、认识和阐释都是不可避免的进攻模式。从词源上,理解(comprehension)不仅仅是认知,还包括“包围和侵吞”之意。我们要“打破”编码:解码即解剖,砸碎外壳,撕裂表皮,让核心彻底显露。就像圣哲罗姆著名的比喻:译者把意思俘虏过来,满载而归。

文化有“以文化人”之意。文化对人的影响潜移默化,且根深蒂固。当人类的某一行为上升成一种社会问题时,有必要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对该问题的影响。校园欺凌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必然会受到我国社会文化的影响,因而也要从文化学的视角来研究该问题。

除了学校教育“重智轻德”外,教师行为失范也会助长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导,教师在知识文化结构、能力培养、社会阅历等方面都比学生有更加全面深入的领会,对学生的成长成才具有指导示范意义,是他们学习的榜样。[7]但是,教师的行为失范则会导致学生的不正当学习,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对校园欺凌所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对校园里面弱势群体关爱的缺失,使他们成为被欺负的对象。在强调优质公平教育的今天,校园弱势群体理应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教师对弱势群体关爱的欠缺,可能会出现教师泄漏弱势群体隐私和嘲笑弱势群体缺陷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会戳伤弱势群体的自尊,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其他学生争相模仿教师的不端行为,再次给弱势群体带来伤害,使其成为被欺凌的对象。另一方面,教师不恰当的教育惩罚会在无形中对学生道德行为的选择产生影响。为了课堂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教师有时候会采取挖苦、讽刺甚至是肢体冲突等不当的惩罚措施来维持课堂秩序。教师对学生的言语谩骂、肢体冲突等暴力处罚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学生“违纪”行为的作用,但更多的却是教师“以暴制暴”的行为让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最终酿成了校园欺凌事件。

(二)推崇“和”与“忍”精神的文化学滥觞

教育本身具有道德意义。[6]作为教育主要场所的学校要注重对学生的道德发展进行引导。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课堂教学等一切活动均要以学生的“德性圆满”为标准,以学生的道德发展为目的,尽一切可能健全学生的道德人格。但是,目前大多数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忽视了学生道德发展的需要。学校过于重视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整日沉迷于“书海”和“题海”之中,而无暇顾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正常人际交往,如此一来便使一些学生成为同学眼中的“另类”,成为同学们欺凌的对象。此外,学校重视智育忽视德育还容易形成“以成绩论成败”的同侪交往价值观,成绩优秀的学生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与成绩较差的学生进行不平等的交往,最终致使学困生成为绩优生的欺凌对象。

我国传统文化大力赞扬“以和为贵”的和谐、和睦思想,这种思想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国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和”的思想观念十分丰富,古人将“和”视为修养的一种境界以及合理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将“和”视为人与人相处过程中的一种美德。孔子的学生有子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他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在他看来,礼的作用在于维护秩序,而秩序本身就意味着“和”。道家学说的主要创始人庄子更为提倡“和”文化,他认为与人快乐相处的根本在于“和”,他提出“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天道》)。上述观点无不反映出我国古代圣人对“和”思想的赞扬与推崇。这种主张人与人之间“和谐”“和睦”相处的“和”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经过时间的洗礼,这种“和”文化逐渐渗入到国人的骨髓里,演变为一种凡事以和为贵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使得校园欺凌行为具有掩盖性,无论是当事人或是旁观者,在“和”文化的影响下,均不愿将这种与“和”文化相冲突的欺凌行为揭露出来。久而久之,便愈发促使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此外,我国传统文化在倡导“和”文化的根基上,进一步认同了校园欺凌的“合理性”。这便是传统文化中的“忍”文化。

“忍”不仅是社会所提倡的宽厚谦让的美德,更被视作一种高尚的人格修养。[8]如孔子所推崇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忠恕之道”;老子所倡导的“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荀子所宣扬的“偶视先俯”“接人用”等,都表达了对“忍”精神的赞誉。然而,通过探究孕育、滋生“忍”精神的历史文化背景,可以得知传统文化中的“忍”文化源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治国需要,只有无条件的顺从统治者与“不争”,才能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十分推崇这种“守弱”与不争之态,毫无疑问,“忍”就成为“守弱”与“不争”的代名词。虽然,传统文化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积极的一面,但也不能忽略它可能会在无形中成为社会问题发生的助推器。当传统文化中的“忍”文化表现在欺凌行为中,就成为了欺凌事件的“帮凶”,因为其所推崇的“守弱”与“不争”,要求国民做一个“忍者”,而且主张这种“忍”是“有利于”人格的培养与发展,从而将“欺凌行为”进行了“合理化”,被欺凌者亦将其作为“勉励”,长此以往,势必助长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三)“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的法学桎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是保障青少年在校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依法办学推进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意。[9]

然而时至今日,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的制度困境。

右帮下部5、6号锚杆在安装后受力减小,距掘进工作面13 m左右开始稳定,最终受力约30 kN(图11)。上部4号锚杆受力一直小幅增加,最终稳定在约80 kN,这与巷道右顶角持续破碎并出现坠包等显现特征相吻合。

从工业内部结构情况看,我市仍以重化工业为主,其发展演变相对滞后。2012年,工业行业大类处于产值前6名的分别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而各种金属制品和机械加工业的产值之和约1330亿元,只占到化学工业的55%。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一般特征来看,我市已经进入到工业化的后期(第4阶段),现在仍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与以加工组装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标准相比相对滞后,需要采取措施促进重工业向高加工度化和技术集约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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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学科视野下校园欺凌的成因分析,可以得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责任主体就是实施责任行为或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单位、组织或部门,也包括自然人。对于任何一个问题而言,只有责任主体明确且各主体责任到位,才能准确、高效的处理问题。就校园欺凌而言,尽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部等中央九部先后发布了有关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意见》,希望能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但是大量事实情况表明我国校园欺凌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究竟由谁来负责?各责任主体具体又承担什么职责?他们之间如何互动?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未得到明确的解答。因此,为了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事件,必须首先明晰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本文将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各级各地学校和家庭这五个主体界定为校园欺凌事件的责任主体。在明确校园欺凌的五个责任主体后,还必须搞清楚他们各自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不同学科视角下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五个责任主体必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这样才能形成“五主体”同时作用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

“一放了之”针对两种情况而言,其一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行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其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所实行的校园欺凌行为情节尚轻。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必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因而只能陷入“一放了之”的尴尬处境。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欺凌者因为年龄不足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就目前法律已有的三种非刑罚性措施——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措施一,责令父母管教存在悖论。试问如若父母管教得当,未成年人岂会开展校园暴力行为。此外,很多校园欺凌者存在父母离异或无父无母的情况,因而无法适用这一措施。措施二,工读教育的非强制性招生致使其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工读教育秉持自愿招生的准则,不具备强制性。这一原则致使我国工读学校时常陷入招生难的尴尬局面,最终使其在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理上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措施三,收容教养制度早已名存实亡。收容教养制度又被称为“小劳教”,然而在遭受广泛质疑的劳教制度被废除后,收容教养的处境变得十分尴尬,实践中对收容教养措施的使用少之又少,可以说收容教养制度早已名存实亡。其次,就第二种情况而言,虽然欺凌者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其欺凌行为情节尚轻,属于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工读教育和治安处罚这两种正式干预措施。工读教育因其招生的非强制性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文已进行了相应的阐述。然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知治安处罚存在责任年龄制度,即那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其首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治安处罚也并非是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措施。

(四)中小学生不良性格特征和社会各界认知偏差的心理学成因

攻击是有意对他人进行伤害的行为,校园欺凌是一种有目的的攻击性行为,势必会给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从前文对校园欺凌的现状分析可以得知,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对学生身心所带来的伤害不可小觑。因此,从心理学视角去探究中小学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既有个体方面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外在原因。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中小学生不良性格特征是致使校园欺凌产生的内在原因。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谷传华曾对小学儿童欺负问题与人格倾向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研究。研究发现,与一般儿童相比,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都可能具有一些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欺凌者往往具有较高的精神质倾向,自尊心极强,易急躁和发怒。而被欺凌者通常比较内向,有较强的自卑感,而且情绪不稳定。[10]由此得知,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与中小学生不良性格特征有着莫大关系。此外,查阅大量国内外有关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并从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那些自尊心和报复心理极强的中小学生,在遭受打击和挫折时,极易形成攻击性行为。而那些因为生理上的原因,如口吃、残疾或是肥胖的中小学生,则往往十分容易受到同学们的歧视、嘲笑和排挤,长此以往便养成了自卑、内向、敏感的心理特征,成为受欺凌的对象。另有一些中小学生生性胆小、性格孤僻、信心不足,也容易成为被欺凌者。

美国学者巴顿·卡特曾言:“在任何崇尚政治法制及崇尚民主自由的社会中,所谓的社会舆论自由和司法审判公正都是国家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21]4对基本价值的树立和巩固仅靠道德层面的规范无疑是不切实际的,立法上的刚性依据方能为其提供长效化的制度依托。囿于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和立法技术的相对薄弱,现阶段关于自媒体舆论监督权运行失范的惩戒,处于条文泛化和效力虚化的二维困境。在这一畸形立法样态的负向引导下,自媒体舆论监督权被滥用的风险加剧,审判权独立运行的空间受到进一步挤压。

通过从教育学、文化学、法学、心理学这四个学科视角入手对校园欺凌的成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导致校园欺凌的原因是多元的且各原因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校园欺凌成因的多元性也表明对其进行有效治理的难度之大,依靠单一的力量去解决该问题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一切造成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都应该各司其职、有所作为,尽管各责任主体处于不同的层系,但是主体之间的衔接应该是有所交织和渠道多样的。要想有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必须要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的治理机制,本文分别从教育学、文化学、法学和心理学的视角来明确各责任主体以及各主体在治理机制中的具体职责。

三、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的治理机制

校园欺凌的心理成因,除了中小学生不良性格特征这个内在原因外,还有社会各界的认知偏差这个重要外在原因。目前,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现象一般持三种态度与看法。第一种持包容的态度与看法,认为学生之间的打闹是正常的,欺凌是孩子们正常成长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活动形式。第二种持客观的态度与看法,认为欺凌是一种不良行为,会给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伤害。第三种持严苛的态度与看法,将校园欺凌看做是一件十分严重的社会不良事件,欺凌者必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现象并没有统一的认知,对欺凌行为给学生身心健康带来的危害缺乏正确的认识,是致使校园欺凌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在对校园欺凌的治理上,我国大部分学校多是在问题发生后再进行处理,且处理的方式较为单一,多半是对欺凌者进行批评和教育,并没有深入探讨欺凌行为产生的原因。同时,学校教师和学生们也没有意识到欺凌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更有甚者,对欺凌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因而校园欺凌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而然发生的。

(一)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具体职责,各主体各尽其责且相互协作

“一罚了之”是指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严重校园欺凌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入罪条件,并且只用刑罚让施暴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刑罚这一最为严苛的强制处分,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有学者直接指出,“一罚了之”存在两个明显的恶果即“用药过猛”和处罚过后缺乏后续的跟进措施。就“用药过猛”而言,尽管欺凌者的行为十分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入罪条件,但是欺凌者大多是未成年人,他们认知能力弱,可塑性强,刑罚这种极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将会给他们的社会化造成影响,甚至有可能使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其攻击性增强,日后矫正的难度加大。此外,我国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比照成年人进行相应的从轻处罚。这种法律制度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精确处罚,而对于处罚过后的犯罪青少年的未来发展则缺乏应有的考虑。以校园欺凌为例,在遵照成年人的处罚条例对欺凌者实施相应的刑罚,但是即便欺凌者在接受刑罚完毕后依旧实施有损他人身心健康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依照我国现有法律也无法采取刑罚以外的其他有效措施。

积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奋力开创司法所工作新局面——在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傅政华(2018年第11期)

(二)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高教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能力

从教育学视角来看,学校教育“重智轻德”和教师行为失范都促使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校园欺凌要想得到有效治理,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这三个责任主体均应承担责任,采取措施,相互协作。首先,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不断强调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出台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政策意见,如主张立足学生全面发展,遵循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的规律,努力构建“三全”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形成教书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其次,学校要积极响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号召,积极开设德育课程,组织德育活动,在知识教学和实践锻炼中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促进同学间的友爱相处,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与此同时,学校还要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能力。具体分三步。第一步,学校要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让教师知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学习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有关技能和培养其事后跟踪教育的能力;第二步,在对教师进行培训后,学校还要加强教师彼此之间的合作,成立教师反欺凌共同体,将有意愿研究校园欺凌行为的教师组建成为一个专门的研究小组,更深入的探究学校欺凌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并据此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步,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压凌辱行为,学校还要建立师生关怀圈,要求教师尊重和维护弱势群体的隐私,身体力行、树立榜样,引导学生关心帮扶弱势群体,营造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的班集体,对于那些行为不当的学生,教师要慎用惩罚,采用言语说服和行为激励的方式对其进行正面引导教育。

泌尿外科三、四级腹腔镜清洁手术患者术后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性分析 …………………………… 张 彦等(22):3138

(三)重塑中华民族“友善”的传统美德,加强对中小学生个性心理的干预

从文化学和心理学的视角来看,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缺乏正确、统一的认识,在传统的“和”“忍”思想的影响下,校园欺凌事件的当事人以及局外人均采取隐忍不发或是视而不见的冷处理方式,实际上该种处理方式只会让欺凌事件更加肆无忌惮的发生。鉴于此种情况,政府、教师和家长都应改变陈旧的道德观念,重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重视对学生优良品质的培育。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友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源自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根基,它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一脉相承。可以说主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爱护的“友善”思想是指导公民品质最高标准的一种道德规范,能够有效抑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政府、教师和家长要积极响应十八大的号召,推崇“友善”“仁爱”的精神。首先,政府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国人民学习“友善”“仁爱”的精神。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善行、义举的保护机制,维护行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可以责令相关机构配套开展一些以友善为主题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着力引导全社会成员关心、爱护困难群体,营造帮扶互助的友善风气。其次,教师和家长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重视对孩子“友善”品质的培养。中小学生处在身心成长的关键期,具极强的可塑性。老师和家长要抓住这个关键期,趁早给孩子进行友善教育,让孩子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与同学和睦友好相处,避免暴力与攻击行为。如学习德国的启蒙教育模式,将“善良教育”作为儿童人生启蒙的第一堂课,家长通过给孩子送小猫、小狗等宠物,让孩子喂养和照顾这些小动物去体验和感受善良品质,宽以待人,同情弱小。

此外,针对中小学生不良性格特征所导致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这一心理成因,从学校、家长、社会媒体这三个责任主体出发,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首先,学校应该关心爱护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采取鼓励与表扬的方式,增强其自信心。一是进行赏识教育,时常肯定与表扬学生,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在学生失败时应引导其进行正确的归因,积极探寻失败的主要原因,而不是消极的归因于自身的无能。二是鼓励那些性格内向、自卑的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进行人际交往,获得情感的认同,体验人际互助的乐趣。其次,家庭教育是孩子的第二课堂,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采取民主教养的方式,与孩子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尊重孩子的想法,帮助其扬长避短,树立自信心。另外在攻击性行为发生后,家长还要积极配合学校,了解欺凌行为产生的原因,共同制止欺凌行为的继续发生。最后,在信息时代的今天,青少年接受信息的方式与以往有所不同,社交网站、论坛、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大肆宣扬着各种暴力、血腥行为,给青少年进行了错误引导。因此,社会媒体要减少暴力美学的宣扬,要特别加强对模范行为的报道宣传,从而为广大青少年树立良好的榜样,给他们的成长作出正确的引导。

(四)健全法律干预制度,完善校园欺凌的中间性干预措施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这两个极端弊端也是造成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对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干预制度进行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至于该如何完善法律干预制度,本文采纳姚建龙教授的观点,认为可以在刑罚和不干预之间增加和完善中间性干预措施。[11]具体而言,可以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引进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矫正责无旁贷。强制性亲职教育的对象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尽教养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这一制度可采取惩罚、交纳保证金的办法责令失职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履行教养义务,以解决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问题。第二,改革工读教育。由上文可知,工读教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很大程度上跟其自愿招生的原则有关。然而,我国工读教育的对象是那些具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合在一般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相对于一般学校而言,更多地承担着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职责。因此,工读学校应该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强制入学的未成年人须经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评估达到送工读学校标准的,有关机构可以让其强制入学。此外,政府还要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重视,加大经费投入,实行政策倾斜,办好工读学校。第三,完善社工服务。校园欺凌的防治不仅仅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努力,社会组织的参与也十分必要。因而,有必要完善社工服务,对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与加害者提供帮助。一方面,建立对加害者实施教育帮扶的社会支持网络。另一方面,增加对受害者的帮助,设立校园欺凌社会援助机构和受害者心理咨询室,为欺凌受害者提供帮助,一旦遭受欺凌,可以直接向援助机构进行求助。

总而言之,为了切实高效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必需形成主体明确、多方协作、共同努力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校园欺凌问题得到彻底防治需要多方面的合作与努力,且未来要走的道路艰辛而漫长,绝不会一蹴而成。但随着人们对欺凌问题认识的逐渐深入以及各责任主体之间的通力协作,校园欺凌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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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茜
《当代教育科学》 2018年第05期
《当代教育科学》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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