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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普及状况及问题研究*——以问卷调查为主要依据

更新时间:2009-03-28

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的基本社会问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1]截止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已颁布施行了33周年。这么多年来,该法的社会认知和民众认同状况如何?中国民族报社、中国民族宗教网站开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30年”网络问卷调查参与情况差强人意。在这种情况下,课题组按照“认知、认同、尊重、遵守”的法律实施进路,特别组织开展了一次以在校大学生群体为对象的抽样调查,期待从中探寻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普及、宣传状况以及当前民族事务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因应对策。

研究设计与实施

2014年5月、6月和10月,中国民族报社、民族宗教网先后开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专栏”,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国内外网站用户实施了一次大型网络调查。它们主要采取自主自愿参与的方式,人员分散、时间分散、答卷分散。总体来看,累计参与人数429人,参与程度极低,且地域分布不均。参与人员主要集中在新疆、云南、贵州等几个多民族省域,而五大民族自治区的内蒙、宁夏和广西等仅有寥寥数人。其他涉及民族事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14个省域则无人问津,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量大、涉及民族工作广泛的江苏、浙江和广东等。

此外,参与人员的职业分布也极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范围内,而大量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群体的意见汇集明显不足。显然,网络调查的公众参与度极低,涉及范围非常有限。这与我国近年来国家政策议程中公众参与趋增的态势大相径庭,表现出一定的参与冷漠。这本身或许就是公众对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践绩效的印象的一种直观反映,凸显它所遭遇的“尴尬”。作为调节民族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未全面深刻影响社会关系和公众的日常生活,公众身处其中却没有感同身受,该法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其信度和效度也必然大打折扣。

2.2 TGF-β1的表达水平与卵巢浆液性腺癌临床病理参数之间的关系 卵巢浆液性腺癌中,Ⅱ+Ⅲ+Ⅳ期患者肿瘤TGF-β1的表达阳性率为93.2%,显著高于Ⅰ期患者TGF-β1的表达阳性率33.3%,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伴有肿瘤种植/转移患者TGF-β1的表达阳性率为93.0%,显著高于不伴有肿瘤种植/转移患者TGF-β1的表达阳性率42.9%,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年龄分布和不同组织学分级的患者TGF-β1的表达水平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2)

为此,课题组尝试针对特定大学生群体展开抽样调查。专门设计《民族区域自治法》纸质问卷,并区分非法学组和法学组两类调查对象。如此设计,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大学生群体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社会认知较为广泛,又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特别是民族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知、分析和判断更为明确,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意见表达更为充分;二是人数相对集中,实地调查和问卷回收更为高效便捷。再者,区分法学和非法学组调查对象,主要是考虑到前者专业知识素养、学习动机与态度等可能会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在调查时,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进行,要求学生尽可能作出符合或相近于自身独立判断的选择。纸质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主观认知、评价与态度、需求与建议等三个方面,共35个问项。此外,还设置了一个开放式问题:“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贯彻落实还有哪些想法和建议?”希望通过学生的回答了解当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我们选取中、西部地区各1所高校,于2015年12月前完成纸质问卷调查。调查采取等距抽样调查方法,均以无记名方式答题。其中非法学组选取位于西部边疆某民族省区的省属高校XX师范大学,*①非法学组问卷组织、问卷回收,课题组委托XX师范大学马德明教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对象是非法学专业在校二年级学生,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公共管理、旅游管理、藏语言文学等四个专业的124名学生,回收有效问卷123份,样本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见表1。法学组选取地处中部地区的某部委高校XX民族大学进行。*②法学组问卷组织、问卷回收,由课题组成员XX民族大学潘弘祥教授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对象是该校法学专业在校二年级100名学生,回收有效问卷98份,样本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见表2。

 

1 非法学组参与问卷人员样本基本信息(N=123)

  

特征类别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性别男3931.731.7女8468.3100年龄20岁及以下3629.329.321岁4536.665.922岁2318.784.623岁及以上1915.4100政治面貌中共党员2419.519.5民主党派0019.5共青团员9476.495.9无党派54.1100民族成分汉族6754.554.5少数民族5645.5100宗教信仰佛教1411.411.4伊斯兰教86.517.9基督教43.321.2不信教8972.493.5其他86.5100

 

2 法学组参与问卷人员样本基本信息(N=98)

  

特征类别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性别男4748.048.0女5152.0100年龄20岁及以下2222.422.421岁3940.062.422岁1717.379.723岁及以上2020.4100政治面貌中共党员2020.420.4民主党派0020.4共青团员7475.595.9无党派44.1100民族成分汉族5960.260.2少数民族3939.8100宗教信仰佛教33.13.1伊斯兰教88.211.3基督教33.114.4不信教7475.589.9其他1010.1100

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认知与评价

其次,在尊法、守法方面,对于个人是否会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主动运用法律法规来审视和解决问题,只有13.1%的学生表示“经常”,有62.9%的学生表示“很少”,甚至24%的表示“从不”(Q14)。即使在前述大学生群体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知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个人对于该法遵守的自觉程度仍然十分低。这与我国整体法治环境和文化不无关系,但可以明显看到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知与尊重、遵守之间的较大反差和裂隙。另一方面,在遵守法律的公众期待上,有79.6%的人认为最应该遵守的主体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62.9%认为是“民族事务管理干部”、有53.4%的认为是“少数民族公民”、有50.7%的认为是“中央国家机关”(Q15)。再者,有91.9%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Q16)。

 

3 非法学组主观认知的问卷数据描述性统计(摘选)(N=123)

  

问项选项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Q1是否知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知晓6048.848.8不确定6048.897.6没听说32.4100Q2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了解程度熟悉97.37.3了解6250.457.7不了解5141.599.2没听说10.8100Q3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了解程度知晓4133.333.3不确定7661.895.1没听说过64.9100Q4是否看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熟读过10.80.8完整看过32.43.2看过一点4435.839.0没看过7561.0100

法学组问卷相比之下表现出更高的认知水平,但整体上也并不乐观(表4):1.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整体认知,有接近40%的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表示“不确定”或“没听说”(Q1);2.接近70%的人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情况表示“知晓”(Q3),比如自治区个数、自治州个数等基本知识有比较准确的掌握,接近55%的人“看过一点”或“完整看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Q4),相较于非法学组有明显的增长。

第三,在民族区域自治中,上级国家机关职责主要是指上级国家机关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定方面应该承担的积极责任和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帮扶义务。受访者认为“最为重要”的依次为“民族文化保护(74.2%)”、“生态环境保护(71.7%)”和“民族教育发展(71.3%)”;认为“不太重要”(包括“无所谓”、“不重要”)的依次为“资源开发补偿(4.4%)”、“民族干部培养(1.9%)”等(表5-3)。显然,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并不等同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事实上,调查结果也显示出公众对上级国家机关职责与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认识各有侧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充分行使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职责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划分是清晰的,另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履行应当积极到位且不逾界,边界和功能定位须是准确的。

这一部分的调查重点考察大学生群体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和需求的认识,以及对于尊法、守法的态度,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表7)。

古人有诗云:“绿蚁新醅酒,红泥小火炉,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严寒冬日的晚上,无论是约三五好友,还是独自一人,守着热气腾腾的火锅,喝两杯小酒,那都是一件心旷神怡的事情。不过,吃火锅可绝对不是中国人的专利,在外国许多地方也是有火锅的,而且五花八门,各具特色,非常有意思。

 

4 法学组主观认知的问卷数据描述性统计(摘选)(N=98)

  

问项选项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Q1是否知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知晓6162.262.2不确定3535.797.9没听说22.1100Q2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了解程度熟悉33.13.1了解3434.737.8不了解6162.2100没听说00100Q3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了解程度知晓6768.468.4不确定2828.697.0没听说过33.0100Q4是否看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熟读过10.80.8完整看过1313.314.1看过一点4040.854.9没看过4444.9100

其次,在主观评价方面,着重考察大学生群体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民族地区发展和少数民族权益的作用”、“在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自治权的重要程度”、“上级国家机关职责的重要程度”等几个方面的总体评价及其认同程度。第一,受访者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地区发展和少数民族权益的总体评价较高(表5-1),有71.6%的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正且执行到位”或“规定公正但执行不到位”(Q5),显示出他们对于该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具有较高认同,但是对于法律执行则显示出明显的不认可。

 

5-1 《民族区域自治法总体评价的描述性统计(N=221)

  

问项选项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Q5对于保障民族地区发展和少数民族权益的作用公正且执行到位4620.820.8规定公正但执行不到位11049.870.6执行很不到位156.877.4不清楚5022.6100

第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自治权的认同情况来看,受访者的认同程度不一,差异较大(表5-2)。他们认为“很重要”的依次为“管理和保护本地自然资源(71.7%)”、“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和专业人员(65.0%)”、“自主发展本地教育、文化、科技和卫生事业(61.2%)”等;认为“不重要”的自主权依次为“组织本地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3.4%)”、“自主安排使用本地财政收入(3.4%)”、“变通权(1.7%)”等等。这说明大学生群体对于前一类型的自治权更为看重,应赋予其更为具体可行的法律保护和落实措施,而对于后一类型的期望程度很低。

 

5-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自治权重要程度的评价统计(N=221)

  

问项内容(Q6)很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9.5%30.2%10.3%(2)变通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定30.2%37.1%31.0%1.7%(3)培养选拔民族干部和专业人员65.0%26.5%6.8%1.7%(4)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45.3%35.1%16.2%3.4%(5)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文化事业48.7%40.0%11.3%(6)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71.7%19.5%8.8%(7)自主地安排使用本地方财政收入39.7%33.6%23.3%3.4%(8)自主地发展本地方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事业61.2%26.7%10.4%1.7%

总体来看,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安排,并未有效纳入大学生通识普及知识范围或被学生有效接纳;另一方面,从法学组和非法学组的比较来看,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注,前者表现出较高认知度,这与民族院校的民族法学教育占据特殊地位有一定关系。但其在具体法律和规范认知上与后者并无明显的差异,这可能反映出当前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注和重视并不特别突出,甚至有一定的边缘化趋向。

SDN硬件接入设备根据物理网卡标记的VLAN信息,映射为VxLAN隧道封装,并将东西向流量发送到目的服务器或SDN网关,将南北向流量发送到SDN网关。SDN网关处理完后,将流量直接发送给传统网络或经过增值业务网元后再发送给传统网络。

 

5-3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重要程度的评价统计(N=221)

  

问项内容(Q7)很重要一般无所谓不重要(1)干部培养使用53.3%11.5%1.9%(2)经济发展援助56.1%9.4%0.9%(3)民族教育发展71.3%7.8%(4)生态环境保护71.7%8.5%1.2%(5)资源开发补偿56.1%10.5%1.8%2.6%(6)民族文化保护74.2%6.4%

第四,着重考察大学生群体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个人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对于现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主观评价(表9)。结果显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个人日常生活、工作中发挥作用和影响的程度较高,认为“非常重要”的占23.4%,“比较重要”的占46.8%(Q8)。事实上,公众往往也主要基于个人日常工作、生活体验来感知某一项法律存在或政策实施的影响程度。对于我国现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评价上,受访者总体评价较高,对于绝大多数优惠政策的主观认可度较高,均超过50%(Q9);另一方面,较为认可的优惠政策依次有“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倾斜投入”(73.4%)、“区域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配置最低保障”(67.7%)和“高考加分”(60.5%)、“公务员录用”(58.9%)等,但是对于“实行特殊婚龄生育制度”(46.8%)、“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56.5%)等并不太认可。

很明显,若从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主观评价来看,人们基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考量,对于国家和上级机关加大资金帮扶、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的措施是认可的。与此同时,人们认可实行特殊或差异化政策的诉求更多集中在政治方面,而对于其他经济社会方面的差异化并无较高期待或认可度。这与我们的田野调查经验具有高度吻合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而言,在国家经济社会快速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它们主动适应并融入其中,共享发展成果,这无疑具有引领作用,但经济社会的一体并不意味着全方位一体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这是我国新一轮能源革命的核心目标,对电网企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云南绿色能源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未来几年,以水电为基础的云南能源产业发展步伐将不断加快,新的能源发展格局,将对电网企业的运营管理、供电服务等产生深刻影响。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公司通过准确把握能源发展的变革趋势,深入落实做强做优云南绿色能源产业的部署要求,超前做好工作,以“优化主网、做强配网、升级农网”为主线,大力提高云南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建设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

 

6 《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观评价的描述性统计(摘选)(N=221)

  

问项选项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Q8对于个人日常生活工作的作用评价非常重要5223.423.4比较重要10546.870.2作用一般602798.2不起作用41.8100Q9对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合理评价(多选)(1)高考加分13460.560.5(2)自治机关公务员录用照顾13058.958.9(3)特殊婚龄生育政策10346.846.8(4)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倾斜投入16273.473.4(5)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12556.556.5(6)区域人大代表配置最低保障15067.767.7Q10对于贯彻落实效果的评价很好2511.311.3较好11250.762.0一般7734.896.8比较差73.2100

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问卷的数据分析,并结合对现实生活的观察,在法律普及和法治实践中,笔者认为如下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主要需求分析

我们这一群伙伴们也不去占场,我们迅速摆开架势,按人数分成两派,玩一种叫做“打口令”的“战斗”游戏,一方躲藏一方搜捉。躲的一方可以藏在禾场的任一角落,捉的一方发现对方时,双手马上做出机枪扫射的样子,口里喃喃有词:“嗒嗒嗒嗒……你死了!”被捉者乖乖举起双手表示投降,他被当作俘虏指定在一个地点不许乱动,捉的一方再去捉拿其他俘虏……

“从东晋开始,由于北方豪门士族南迁,使钟灵毓秀的江南地区成为人文荟萃之地;打下了‘南朝风流’风景式园林艺术的基础。谢灵运是当时豪门士族的代表人物,其庄园别墅与江南地区秀丽的山水相结合而构成风景式的艺术景象”[8](P421)。沈约《宋书》载:

首先,了解该法律的途径依次为学校学习(74.2%)、电视广播(64.5%)、书籍报刊(58.9%)、网络(58.1%),普法宣传则居末位(Q11)。对于是否开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则有52.4%的学生表示“很少”,29.9%的学生表示“没见过”(Q12);对于是否开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课程教学或专题研究,32.1%的学生表示“没有”、20.4%的学生表示“没有印象”(Q13)。

首先,在认知方面,着重考察大学生群体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文章分别对非法学组和法学组调查统计结果进行摘选描述。*①在认知方面区分“法学组(n=98)”和“非法学组(n=123)”,结果显示有较强统计意义。其他方面则并无明显区分意义,均采取合并处理数据(n=221)。其中,非法学组问卷调查结果(表3)分别为:1.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整体认知水平较低,明确表示“知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人不足50%(Q1)、40%以上的“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Q2)。2.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等有关基本知识掌握明显偏低(Q3),绝大部分人(70%以上)未看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文本,仅极少数人完整看过(Q4)。

 

7 《民族区域自治法需求与态度的描述性统计(摘选)(N=221)

  

问项选项频次百分比(%)累计百分比(%)Q11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的途径(多选)(1)书籍报刊13058.958.9(2)电视广播14364.564.5(3)网络12858.158.1(4)普法宣传11652.452.4(5)学校学习16474.274.2Q12是否开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宣传和知识培训活动经常3917.617.6很少11652.479.0没见过(或没关注)6629.9100Q13是否开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课程教学或专题研究有开设10547.547.5没有开设7132.179.6没有印象4520.4100Q14是否会主动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经常2913.113.1很少13962.976.0从不5324.0100Q18认为最应该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体(多选)(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17679.679.6(2)民事务管理干部13962.962.9(3)少数民族公民11853.453.4(4)中央国家机关11250.750.7Q16认为有无必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必要20391.991.9无必要115.096.9不确定73.2100

基本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最后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效果的评价情况(表6),问卷调查对象认为法律的贯彻落实效果并不理想。只有11.3%的人认为“很好”,50.7%的人认为“较好”,合计仅有62%对于法律落实较为认同。还有3.2%的人认为比较差(Q10)。

1.社会认知明显不足。在中国民族宗教网站开展的网络问卷调查中,关于“您是否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依据?”肯定性回答,占参与答题人的比例高达95%(表3),但普通民众参与人数极少,而且地区分布极不平衡。诸多中东部及沿海省份(如天津、河北、上海、山东、广东、海南、以及台湾、香港、澳门)甚至宁夏自治区都无人参与。这不能不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所遭遇的现实尴尬。而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学生群体的认知程度有明显提高,但其了解、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的基本知识水平仍然偏低,甚至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对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状况也不容乐观。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调整民族关系、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法律,民众对它的关注度、参与度、认知度,主流媒体在重大事件、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及其效果,都还存在明显不足。

2.法律认同程度不高。法治是一种自觉的治理,良法善治的前提是法律认同,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民众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更是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撑。当法律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同、信任和尊崇,全民守法、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的良好愿景才能变为现实。法律认同至少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民众对于法律自身及其内容的知晓、关注和影响力的认可,如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履行、民族优惠政策落实等。二是政府组织、社会和全体公民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法律实施有赖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政府普法是基础性工作。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目前普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在网络问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已经30年了,您认为其是否有待完善?”肯定性回答,占参与答题人的比例高达92%(表3)。

3.法律执行差距突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必须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但在网络问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年来,您对其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满意?”参与答题人中只有56%的人表示满意(表3),反映出具体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某些民族优惠政策的“好看不好用、中看不中用”,没有惠及所有民族地区基层群众,侵蚀着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等。各级各类对口支援工程(民族省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区、重大灾区对口支援等)的高成本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随意决策,给某些受援地留下的是不断增加、无法评估的“政绩符号”。*①2015年8月,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索玛花爱心小学12岁小学四年级彝族女孩木苦依伍木的作文《泪》被新华社记者刊发迅即轰动网络,短短300余字,令人潸然泪下,再度引发舆论和公众对贫困山区农村的广泛关注(参见吕晓勋.怎样擦去“最悲伤作文”里的眼泪[N].人民日报,2015-08-06;王石川.“最悲伤作文”如何抵达温暖光亮[N].人民日报,2015-09-02)。的确,凉山教育的落后状况令人震惊,而事实上,“世界上最悲伤的小学生作文”所揭示的真实社会底层生态、及其后当地政府简单执法导致事件演变与持续发酵并非个案或特例。近年来,课题组成员在中西部地区调研也时常发现,不少地方刚刚竣工不久的“希望工程”校舍即被荒废,有的甚至成为村民的猪圈、牛圈、羊圈;许多扶贫项目的推进方式与绩效更是遭遇基层组织和广大民众的诟病。某些地区突击式的造城改村运动——即某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特色村寨保护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留下一堆没有文化因子、毫无价值的现代建筑垃圾(如盛行于各地的人造景观、遍布在国道两侧民居的“穿衣戴帽”工程),除了短暂的喧嚣,根本不可能惠及乡村发展、基层民众福祉。*②如近年来的特色村寨保护。特色村寨保护政策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古老建筑、特色民族风情进行保护和传承,但根据笔者在鄂渝湘黔四省(市)毗邻的武陵山片区腹地工作多年的长期观察以及实地调查,基层政府在选择特色村寨点时并未突出特色,即并非是在古老建筑基础上保护“特色”,而只是对村民现代住房按照所谓民族特色进行统一装修。这样的保护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初衷?与此同时,部分真正具备民族特色的古老村寨、村落却正在走向消亡。(另参见李忠斌等.民族地区特色村寨建设满意度研究——以恩施州二个特色村寨为例[N].民族工作研究,2015(2))。

(二)对策建议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通过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来实现国家民族事务的法治化。

1.增强法律普及的实效性。要改进法治宣传方式,关注一般受众的主体需求和自主选择,增强法律普及的针对性,将普法寓于日常、融于生活,集家庭、学校、社会于一体的全方位教化,力戒形式主义、简单化、任务式的机械宣教。唯此,法律知识才能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行为,才能深植人心。例如,积极推广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总结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推广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网络新渠道普法活动,形成全社会大普法格局。

在组织胚胎学中,外分泌腺根据腺细胞的数目,可以被分为单细胞腺和多细胞腺。其中单细胞腺是单个有分泌机能的腺上皮细胞。这种腺上皮细胞呈杯状,分泌粘液。由许多上皮细胞构成的腺被称为多细胞腺,多细胞腺分为两部分:导管与腺体。多细胞的外分泌腺根据腺体部的形态及导管的分枝与不分枝,可分类如下:

2.提升主流媒体使命担当。主流媒体要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趋势,讲好法治故事,切实提升在国家法治建设领域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譬如,可以通过发布系列权威调查和研究成果,针对社会热点事件以法律视角进行公正报道以及价值评判,针对法治热点话题开展对话讨论和深入报道。提高宣传频次,设置法治热评等议题板块,增进和民众之间的交流,邀请人大代表、资深专家和新闻评论员点评、追踪热点事件,正确引导舆论,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理性的争辩和讨论,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过程。

3.提高民族事务法治水平。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穿到民族工作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果断处置热点事件。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坚决防止和纠正涉及民族因素的歧视性言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及其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好边疆巩固和国家统一。与此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针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涉及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执行监督等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关切的突出民生问题进行及时研判、有效评估、重点突破。当前正值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的阶段,城乡人口流动加剧,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进入活跃期,从文化的视角而言,人口流动,实质是文化的流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本质是文化的交往交流交融。所以,尤其需要围绕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加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支持。

4. 推动民族地区科学发展。上级国家机关负有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责任。贯彻落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在民族地区的发展过程中,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相结合,释放政策动力和激发内生潜力相结合,发挥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三个积极性,完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让各族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有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解决民族地区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区域性问题,制定适应各区域特点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采取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更加有力的工作,着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如期决胜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促进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确保民族地区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5.充分发挥学术研究功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有效的法律才是好法律,能在社会执行下去的法律才能算有效法律。学术的使命是求真,但在功利主义盛行的当下,学术研究与社会发展脱节,理论成果与现实需求“两张皮”,这些问题屡见不鲜。如何通过学术研究、学科发展、智库建设来助力国家治理,把脉社会问题,传递底层呼声,提出真知灼见?政府决策和政策制订是否充分尊重、倾听、吸纳学者智慧,将科学主张自觉转化为现实?这些现象和问题亟待从事民族问题研究的学者与民族事务治理、民族政策制定的实务工作者之间有效协同回应解决,把政策研究同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防范民族问题研究和民族事务治理以及民族政策制定的政绩本位主义、功利主义、形式主义,切实保障研究成果和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及时、有效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政府决策,服务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79.

[2] 白志红.安居工程为何不安——配套民族政策的缺失对边境少数民族文化影响研究[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3] 封丽霞.以什么方式普法[N].学习时报,2013-10-28.

[4]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0.

 
戴小明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8年第02期
《贵州省党校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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