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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地下钱庄以防金融风险

更新时间:2009-03-28
 

背景情况

【当前我国地下钱庄的基本特点】

我国的地下钱庄是指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目前的地下钱庄根据非法经营业务种类的不同可分为三类,包括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主要从事支票贴现等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活动);外汇经营型地下钱庄(主要从事买卖外汇、跨境汇款等非法金融活动);洗钱型地下钱庄(主要从事贪污受贿、诈骗、侵吞国有资产等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资金的境外转移)。该类组织属于国务院1998年6月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规定的非法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地下钱庄的基本情况与特点如下:

首先,规模大、涉案面广。

随着河道生态治理的逐步实施和发展,河道护坡材料由硬质不透水材料向既能满足河道水流特性,又能满足河道生态演变的柔性材料转变。由于前几年用的格宾石笼较多,大量的开挖石材,导致现在石材紧缺,所以目前工程实践中不断地衍生出了更多的新型生态材料,如椰丝纤维毯、土工网垫、生态袋、格宾石笼、生态砖(混凝土制)、抗冲生物毯、土石笼袋等。表1对各种新型护坡材料进行了简要的对比和说明。

目前,地下钱庄涉及经营金额巨大,影响面不断扩展。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破获仅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就近百起,涉案金额数千亿元人民币,行政处罚超2亿元人民币。如:辽宁破获的特大跨境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逾200亿元;四川公安侦破全省迄今最大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逾49亿元;广州天河警方打掉一个跨境非法汇兑的新型地下钱庄,缴获银行卡200余张,查获涉案账户400余个,涉案金额逾2000万元。近日,浙江金华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更是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4100余亿元资金通过该地下钱庄被转移至境外。同时,地下钱庄的触角逐渐由东南沿海延伸至内陆地区,在四川、辽宁、河南、山西、新疆等地均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地下钱庄。

其次,智能化、组织化程度高。

目前,我国针对地下钱庄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相对于地下钱庄所从事的业务,如非法洗钱买卖外汇、非法支付结算、非法经营等有单独的处罚规范。由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模糊性和可行性问题,致使个别条款形同虚设,或在释解适用执行法条规定时同案不同判:

再次,隐蔽性、预谋性强。

三是构建融资服务体系,解决入驻企业融资难问题。Z公司通过自身建设以及与专业机构合作相结合的方式,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个方面构建融资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在债权融资方面,Z公司与绵阳市农业银行科技支行以及绵阳市商业银行军民融合支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满足了入驻企业债权融资的相关需求。在股权融资方面,Z公司联合广东瑞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四川中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仅将自身成立的种子孵化基金1000万元用于入驻企业投资运作,而且还顺利打通了成长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道。

从以上我国地下钱庄现状、趋势看,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对地下钱庄连续不断的打击之后,虽有一定成效,但更大规模的地下钱庄又被发现,且其活动范围越来越广、经营业务越来越多样;而从目前有关惩治地下钱庄的司法实践看,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地下钱庄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今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陈晶莹代表发言

【我国地下钱庄对国家金融安全构成的影响】

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和监管之外,从事放高利贷、买卖外汇、洗黑钱等非法业务,其对社会危害,尤其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

首先,关于《刑法》第191条的“明知”。

第二级电路采取并联负反馈网络以实现低噪声放大器的宽带要求。级间匹配网络由L3、L4和C4构成,为带通匹配结构,通过调节匹配元件值,将匹配频段控制在低噪声放大器的工作频段,降低信号在级间传输时的增益损耗。输出匹配网络由L5、L6和C7构成,也采用带通匹配网络的方式,以降低输出驻波比。由元件R3、R4和C5构成的并联负反馈网络中,所采用的电阻会使放大器产生额外的噪声电流,对电路的整体噪声性能造成影响,但它又是宽带匹配必需的元件,因此在实际的电路调试中,需要对并联负反馈网络中的电阻值进行多次的仿真优化,在带宽要求和最佳噪声系数之间取一个折衷值。

地下钱庄脱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监管之外,其突然消失、放贷资金无法收回等负面效应,将挑战国家金融监管能力,从而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公信力。

在新时期以来的文坛上,河南作家笔耕不辍、默默耕耘,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并逐渐形成“文学豫军”,自成一派。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中原作家一直以农民的命运和农村的生活为自己写作的主要内容,河南成为乡土写作的重镇。周大新、李佩甫、李凖等人的小说创作,无论是故事情节,还是人物塑造,都透露出浓郁的“泥土”的气息,体现了作家对农民生活命运的关注和思考。反映社会现实,描写真实的农民生活,成为小说家们创作的首要原则。

其一,取证适法难度大,犯罪成本低。

地下钱庄冲击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宏观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不利于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影响国家对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对人民币汇率水平、内外部经济均衡状况等方面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可能引起行业经济震荡,造成宏观经济失控或结构失调。同时,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资金的流动无规律可言,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冲击金融市场秩序,严重者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或银行挤兑事件,削弱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影响决策的判断力和准确性。

其三,为企业偷逃税费提供资金外逃通道,助长腐败贪污、走私贩毒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

其二,法规有疏漏,适用有偏差。

法理分析

目前的地下钱庄经营手段隐蔽,往往依托合法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进行非法交易。灵活采用各种金融业务,如现金、票据、电子银行、电话银行等。尤其是使用电子支付工具,银行无法逐笔审查电子支付交易并从中筛选出可疑的支付交易。同时,参与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的交易主体大多有涉外背景,通过事先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在境内设立“收支”公司,实施本外币的兑换和汇付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局外人很难找到境内人民币收付与境外外币划转之间的内在关联。故这样的交易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反侦查功能。

国内对地下钱庄治理面临如此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三)区域认知。地理的各个知识点是具有区域性的,每个地区当中的自然环境、条件各不相同,相对应的,其人文事物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学生应该具有区域认知能力,在学习到新的知识的时候,应该将知识与相应的区域相联系起来,加强对于区域内地理相关知识的理解。

其二,交易数额巨大、隐蔽性强,构成国家金融风险隐患。

目前,在地下钱庄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上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囿于证据的取得;适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有重罪轻判之嫌等问题。鉴于目前地下钱庄交易手段智能化的隐蔽性和跨境非法交易中不少涉案国家或地区尚未与我国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合作关系,使得已立案的案件(尤其是跨境非法买卖外汇、洗钱等)取证难,无法合理适当地适用法律并定性入罪量刑。(若严格的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考量,地下钱庄地下通汇的行为由于缺乏境外的证据支持而难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故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或洗钱罪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对事实的认定。)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审理实践看,地下钱庄案以洗钱罪判处的比例很小(如:上海法院、检察院近十年只有两例),相反,大多数以法定刑较轻的非法经营罪判处。据广东高院一份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41宗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判处的刑罚以短期刑非监禁型为主,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被判处第一量刑档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比例高达92.77%,被判处缓刑的比例为19.28%,无被告被判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总体量刑较低,犯罪成本偏低。

按以上程序代码将坐标点转换的程序语句输出到粘贴板。如图7所示,分别选取图中的1,2两点,对应的程序语句如图中信息提示,将坐标信息粘贴到文本编辑器中并添加准备功能字等便可以形成数控程序。

由于市场上大多数传统螺杆往复式注射机所使用的驱动系统都是液压系统,为了推动振动成型技术的产业化,瞿金平院士及其团队又提出利用模块化的激振装置产生液压激振压力,将激振压力与系统注射压力叠加后作用到螺杆上,使螺杆在注塑成型全过程中产生轴向脉动。液压激振产生的压力能够产生更大和更准确的振动力,从而提供稳定的振动力场,推动了振动注塑成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地下钱庄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并造成国有资产、税收和外汇流失;其依托合法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结算网络为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划转资金,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构成了潜在威胁。同时,助长了贪污、走私、贩毒、骗税、逃汇、挪用或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销赃、销毁证据的通道,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分子更疯狂地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富。

近年来,地下钱庄为牟取巨额利润,从原来的“单打独斗”变为有组织的犯罪。往往以经营贸易公司为名,有固定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境内外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密切联系,集中采用电子支付、网络银行的方式,形成网络化的经营模式。

其一,金融监管难以有效实施,动摇金融体系的公信力。

能否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关键还在于能否证明资金的来源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之列。现在资金全球流通,要把某一笔钱和某个人挂起钩来已不容易,还要证明这笔钱是七种犯罪所得来的,就更加不容易。实践中,正因为该条规定可操作性低,取证难,而使得以洗钱罪判处的地下钱庄案件非常鲜见。

其次,关于《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规定为两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出现两个问题: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未作明确界定。这给了司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地方的法院自设标准,致使案件裁判结果任意性大,同案不同判频发。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对地下钱庄经营者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只能判处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对社会危害性如此严重且所获非法利益如此巨大的犯罪行为,五年徒刑的犯罪成本无疑显得过轻,有违责刑相适应原则而有重罪轻判之嫌。

解决方案

【完善相关立法及其适用】

地下钱庄作为国家经济领域客观存在的问题,直接冲击和干扰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如何有效惩治地下钱庄市场,提高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效,特别是打击涉及洗钱的地下钱庄的成效,与对应规制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完善相关立法及其适用,可以极大地提高打击地下钱庄的实效和成果。

下文中将应用MATLAB分别计算n=1,2,3时P(n)的值,即系统进行1~3次充电子过程后,理论的充电成功概率值。

因此,我们建议:

一、修改《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的量刑,完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主观构成要件,将该条的“明知”改成“推定”,并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在检察机关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洗钱行为时,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其所洗的钱来自于该条所列的七种上游犯罪中的资金”。以此加重犯罪者责任,提高适用该条规定的可行性和威慑力,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近年来以“洗钱罪”为名判处的地下钱庄案鲜见,大量案件只能以量刑很轻的“非法经营罪”处理。这种以“洗钱罪”立案率不高的现象不仅与立法不完善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个适法问题、证据问题、认定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备案公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据此,我们就《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的适用执行提两点建议:

其一,建议最高法出台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采取单方取证的司法解释。对外汇储蓄账户上巨额频繁的外币资金往来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的,且外汇非法交易分子口供笔录上承认其外币账户上资金是用于外汇非法买卖的,实行单方举证,认定其外汇非法买卖行为成立,通过制度建设突破当前在打击地下钱庄取证、举证和认证方面的法律瓶颈。

比较(14)和(17)式可知,SPP在螺旋波导中传播N周后,所有场分量除了动力学相以外,都会多出一个相位:γ=±2πnN(1-cosφ),对确定的SPP本征模,这个相位只和演化路径的几何特征即螺旋波导整体几何形状有关,这就是几何相位.

其二,建议最高法就《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不能仅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非法经营、尤其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实质性侵害程度,行为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引起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因素,即合理采用“数额+情节”的方法。鉴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起点刑的标准较高,且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涉案金额普遍较高,建议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适当提高。

 
陈晶莹
《检察风云》 2018年第10期
《检察风云》2018年第10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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