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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建构的反思性阐释

更新时间:2009-03-28

19世纪后半期,工业社会基本定型,所呈现的是“政治与生活的分离,形式法的领域与道德商谈的领域相脱节,自主的艺术与个人的生活过程相分离,最后,生活世界本身越来越从属于经济和行政过程的动力,这些因素不断地把个人推向一种物化的社会体系的边缘”[1]91。总之,工业社会在每一个方面都只不过是孤立的碎片,以普遍性为支柱的同一性的社会治理也经常性地表现出无从着力的状况。每当政府想解决某个迫切的、严重的问题时,在另一个(些)地方,就会冒出来一堆更为迫切、更为严重的问题。而且,政府在解决了某个问题的时候,又总是引发出一些无法预想到的新问题,这就是社会治理所遭遇的空前困窘状态。20世纪后期,在工业社会的基本框架下,在既有社会治理模式的储备库中,不再有可资利用的工具,而且社会治理体系本身已经成为制造各种麻烦的总根源。所以,人类在今天所遇到的最迫切、最根本的问题是——唯有通过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才能找到出路。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治理变革的主题就一直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几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在用行动阐释这一主题。然而,经历将近四十年的时间后,再来观察这一主题阐释的情况,却不得不去进行再反思。可以认为,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这场全球性的改革仍然耽于近代以来的思想及其理论框架中,并未找到一条展现光明前景的道路,以至于我们需要换一种思路,并努力去发现社会治理建构的另一个可能的出发点。正是这一追求,把我们引向对道德的关注。

一、社会治理普遍性、同一性追求中的问题

民主与法治是工业社会治理文明的标志,但是就民主而言,当代学者已经充分证明,这个社会所建构的民主是一种形式民主。“形式民主的概念包含着一种经常被忽视的模糊性。它可能意味着一种只在正式制度的层面上才是实在的民主形式。在这种情形中,与‘形式’民主相对的‘实质’民主已经是一种非形式的实在,已经渗透在社会生活和它的公民的习惯、反思和情感中”[1]257-258。必须承认,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形式民主已经能够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它的历史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韦尔默也认为,20世纪的历史经验证明,“纯粹形式民主的概念也可能意味着一种以对正义和自由的形式和普遍原则的承认为基础的民主形式。在这种情形下中,‘实质’民主只可能意味着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自由主义的自由和正义原则的有效性从属于某种共同体的或‘人民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已经被宣布为实质上合理的。这种民主概念逻辑上只能导致专政形式或威权体系;而且最近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中,实质民主的实现意味着个人自由和共同体自由的废除”[1]258。如果是这样的话,人们也就不会再在民主追求上继续前行,因为形式民主已经构成终极性的最佳社会治理框架。其实,从形式民主在20世纪定型后的各种表现来看,并不能够认为它是一种最优的社会治理框架。因而,对实质民主的追求仍然是一个尚未破题的课题,仍然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我们不认为实质民主必然与集权专政联系在一起;相反,它恰恰是一种高于形式民主的社会治理框架,是人类需要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努力建构的社会治理框架。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民主是有条件的。在古希腊的雅典,在卫城西那个民主活动赖以开展的广场中,令人难以做出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区分。然而,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由于对政治家美德的怀疑,不得不求助于外在性的设置,从而对制度、程序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建构了形式民主,而且排除了实质民主建构的可能性。用黑格尔的话说,“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形式民主的出现是与工业社会的要求相适应的,是与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发现,人类社会呈现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当人类走进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政治生活以及整个社会治理都无法通过形式民主去获得赖以开展和得以实现的良好效果。所以,我们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所提出的一个构想就是,需要告别形式民主。实际上,当我们关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时,已经包含要求扬弃形式民主的理论内涵。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并不是一种理论假设,而是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力量并对我们形成压制,迫使我们必须去探索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问题,并关注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

李老黑就是李老黑,他根本不管这个那个的,布置完任务,李老黑丢下我转身就走。走出几步又折回身来说,我纳闷了半天,你黑板上那几个字啥意思啊四眼儿张。

法默尔在《公共行政的语言》一书中认为,工业社会的民主活生生地表现为一种盛大节日。民主更多地反映在选举等活动中。意思是说,人们在选举日到来的时候,就如过节一样兴奋。在日常性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通过用官僚制组织起来的政府去开展社会治理时,是不可能时时恪守民主原则的。从20世纪社会治理的基本表现来看,在政治方面,贯彻了民主原则,打造出程式化和操作性都非常强的形式民主,而在政府的日常社会治理活动中,则表现出集权,是通过集权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的。也就是说,政治与行政的表现是不同的。密尔说:“人民政体中的好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任何行政官员都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即既不根据人民的投票也不根据他们的代表的投票来任命。政府的全部工作都是要专门技术的职务;完成这种职务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性的条件,只有多少具备这些条件或者具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人才能对这种条件作出适当的评价。”[2]这既是对民主制度缺陷的一种深刻洞察,也是基于这种认识而提出通过对技术的关注去矫正民主缺陷的要求。

密尔的这一思想后来被威尔逊概括为政治—行政二分原则。正是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得到广泛认同并付诸实施后,政治部门的民主与行政部门的集权才被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具体地说,政治部门依然在民主的原则下运行,行政部门则开始在两个维度上得到发展。首先,行政部门在效率追求上走上技术主义的发展维度,甚至以技术的名义而把民主政治生态中的行政集权看作合理的,进而引发官僚病、行政傲慢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公共行政的发展走上技术主义的道路,“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公共管理者被看作是技术官员,他们只有独立于公众,才能最好地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然而,新的观念却认为,现代公共管理者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对于公民偏好与利益的认定和选择,远比他们对技术标准的界定和提供要重要得多。因此,公共管理者在与公民相隔绝的状态下,是根本无法知晓并理解公民的偏好的”[3]。其次,行政部门在法治的维度上进行自我建构和作用于社会。民主与法治是近代以来所拥有的最为基本的政治特征。因为在民主之中包含法治的要求,同样,法治也只有在民主的框架下才能成为现实,而且民主也必须得到法治的保障。应当说,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人们是在政治的层面上去认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的。随着政治—行政二分,政治层面上的民主与法治关系依然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政治与行政间的分工也体现在民主与法治的选择上。显而易见,对于行政而言,政治民主是社会治理框架,也被一些学者看作社会治理生态,而行政在民主的框架下开展行动的时候,则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去推行法治的。只要行政部门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不突破政治民主的框架,就是合法的,而且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当然,行政过程的技术主义特征更突出一些,从20世纪后期的文献来看,具有人文主义精神的学者基本上都把批判目标集中在对技术主义的批评上。从公共行政的发展史来看,自二战后,基本上是处在技术主义的统治中,主要是通过技术对技术主义进行诠释。即便是在我们所说的那些批评意见中,也主要停留在通过重申民主去对技术主义加以矫正。直到20世纪后期,人们才开始思考用伦理及其道德去矫正技术主义带来的公共行政的片面性和畸形化,但是关于社会治理重建的问题,一直未引起人们的关注,所有矫正公共行政技术主义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停留在不对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做出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就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要求来看,社会治理实际上是不能耽于民主或技术两个方面去做出选择的,而是需要对二者都加以扬弃,即重建社会治理模式,为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建寻找新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伦理及其道德所发挥的就不是矫正技术主义的作用,而是应当被作为社会治理重建的基础来对待。

韦尔默认为:“自由的来源并不在孤立的个人,而在于社会,后者正是通过社会化实现个人化的媒介;自由应当被认为最终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社会整体的结构、制度、实践和传统之中……如同泰勒所指出的,自由的概念本身假定了个人主义的观念所不具备的一种规范性的意义。因为这种观念不再仅仅意味着没有妨碍行为者做他想做的事情的外在障碍,而且意味着行为者决定他们想做什么的特定方式。作为既是个人的又是集体的自决观念,自由观念具有一种不可化约的规范性维度,因为从概念上说,它是与理性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1]192需要指出的是,从原则上说,这种对自由的界定是没有问题的,但行文背后的潜台词则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构成一个基本的框架,这个框架是既定的和静止的。除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外,没有其他因素居间存在,或者说,其他因素可以忽略不计,即无须考虑。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样去思考问题基本上所实现的是一种程式化的思维操练,人们基于这种思维去看问题,也同样基于这种思维去寻求一切社会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反思工业社会的治理文明,可以看到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那就是整个社会及其治理所包含的建构性原点就是个人。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生成原子化的个人,随着原子化的个人被赋予人权之后,也就奠立了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的原点。正是基于这种原子化的个人,才有了民主的理念和制度。总的说来,对于工业社会的治理文明而言,个人及其人权就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出发点。所谓人权,在第一个层面上去加以解读,就是人的平等与自由。社会治理的一切活动,都无非是为了保障人的平等和自由,也是对人的平等和自由的证明。人的人权并不能从单个的人出发去进行解读,而是需要在社会中去加以认识。从原子化的个人出发,出于维护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社会治理就不能让任何一个人缺席,而是需要让每一个人的意见都得到尊重和被听取,这就是民主的初衷,但是,一旦落实到社会治理的行动中,理论上的这种逻辑显然就成为制作空想的作坊。

过了一会,吉尔金娜穿着一袭半透明的粉红色连衣裙,把优美的身条映衬得更加楚楚动人。“江,我美丽吗?”江大亮就实话实说:“美美美,很美。”“江,你真的好可爱啊。”吉尔金娜说完就亲吻着江大亮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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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水利建设投资再创新高,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全面加快。截至2013年11月,国家下达兵团的各类中央水利建设项目投资333 308万元,较2012年同期增加77 335万元,增幅为30.2%。其中中央投资257 648万元,增幅为17.2%。水利建设投资的增长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速度的全面加快。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全面完工,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资源配置及186团节水改造工程、多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基本完工,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已完成全部任务的80%。2013年国家下达兵团的水利建设项目95%已开工,通过采取综合举措,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较2012年大幅度跃升。

在工业社会的背景下,我们认为,即使从社会对立的角度看问题而要求这种对立不扩大而影响富人利益持续实现的话,也不应刻意地去杜绝搭便车的现象。所以,我们并不一概地否定搭便车行为,而是认为需要对搭便车的问题加以研究。如果我们能够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去做出合理安排的话,也许就不会形成搭便车的概念,它也就不再是一个问题。之所以在工业社会中会出现搭便车的问题,其一,是利己主义话语把人们训练成自私自利的人,使人变得渴望占小便宜;其二,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中产生公共利益,使得人们有了搭便车的机会。一旦人类走出工业社会,所有这些都会得到扬弃。那样的话,也就不再会有所谓搭便车的问题了。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的合作文化生成后,搭便车的行为将不会再发生,甚至搭便车的概念都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在合作文化的框架下,也会存在需要社会治理者惠顾的人,他们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却需要社会为他们提供生存保障。为这些人提供生存保障,将是社会文明化的一个标志,它表明,我们的社会不再是出于为这个社会储备劳动力的后备军的目的而去致力于社会保障事业。可以相信,一旦合作文化生成,每一个拥有行动能力的人都会参与到合作行动中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而不是时时窥探可以搭便车的机会。

二、社会治理的民主追求及其建构前提

在民主追求中,公众的意志应当被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但是当社会治理必须通过政府去实施的时候,就出现了公众与政府的区别。事实上,政府垄断了社会治理过程,往往对公众的意志以及意见采取冷漠的态度。显而易见,只要政府垄断了社会治理,就不可能出现官僚与公众的平等对话,政府就是发号施令者,而公众则是倾听者。在民主的理念中,可以让公众发声,但这种声音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被政府及其官员听取,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当然,基于民主理念的一些极端主张会以无政府主义的形式出现,而无政府主义所给予人的又是对社会失序等问题的恐惧。所以,阿马蒂亚·森复述了一个长期为学者们所持有的理性立场,即“对平等对话的挑战,包括既要消除官僚主义的剥夺,也要防止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在对待官僚主义的态度上,我们要树立这样的观点:公众是变革的能动的参与者,不是指令或者资助配合的被动的顺从的接受者”[4]。但是,这至多是一个道德说教。如何让官僚接受这一点,是无法找到保障的。虽然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一直是在民主的框架下展开的,而执行社会治理任务的,却是政府。在政府面前,公众就是被治理者。当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相向而立的时候,关于公众通过民主的程式而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制约,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即便能够看到所谓公众通过民主程式对行政官员行使权力的过程做出制约,其效果也是非常微弱的。

当然,在民主的理念下,通过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的设计去保障最低限度的民主,也是近代以来社会治理努力追求的方向。事实上,当古德诺基于政治—行政二分原则把决策与执行区分开后,的确一度出现了政治部门致力于决策而行政部门致力于执行的状况。但是,于此之中,我们所看到的则是,社会治理民主追求的一种退缩和妥协,即不再把民主贯彻到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而是退缩到决策过程中。就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从近代早期开始的行程一直表现出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持续增长的状况,虽然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持续增长是在20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才发生质变,但在量变的过程中,也对社会治理构成了挑战,以至于威尔逊提出政治—行政二分的要求,而古德诺则基于这种二分而对政治和行政分别定义,把政治界定为承担决策职能的部门。我们说这是民主追求的退缩,但这样做,至少是在决策过程中保证了民主原则能够得到贯彻。结果,我们所看到的情况是,在社会治理过程被区分为决策与执行两个方面后,人们更多地要求在决策过程中贯彻民主的原则和理念,而对行政过程,并不提出这样的要求,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行政运动发生的时候,才含含糊糊地提出所谓民主行政的主张。应当看到,在进入新世纪后,当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一些代表人物重新出场时,通过提出公众参与等改造公共行政的方案而把民主行政的主张落到实处,但直到今天,在实践上所取得的进展依然是无法给予高度评价的。

我们指出古德诺对政治与行政进行的分别定义,从而把决策与执行的职能划分清楚了,就实践来看,仅仅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似乎表现出对古德诺的定义的遵从。很快,社会治理实践就突破了古德诺的定义,即显现出决策已经不再限于古德诺所定义的那个狭义的政治过程中。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随着政府的集权以及得到专业技术和科学操作程式的支持时,不再仅仅是政治部门从事决策活动,而是行政部门承担起大量的决策任务,决策事实上已经成为行政部门的一项日常性的活动。当行政部门必须承担起决策职能的时候,如果要求用官僚制组织起来的政府也像政治部门那样按照民主的原则运行,那显然是不可能的。既然无法保证作为行政部门的政府按照民主的原则运行,就需要寻求新的约束措施。因而,一种进一步退缩的方案被提出,那就是以“合法性”这个概念为标志的新的约束方案。也就是说,必须按照合法性的要求去时时审查政府,不仅要求政府遵循合法性的理念,还要在实际行动中通过制定明确的严格的程序去保证政府所做出的各项决策不偏离方向,或者说,让行政部门所承担的社会治理活动始终在民主的框架中。然而,诚如韦尔默所指出的:“诉诸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因为,第一,通过合法的程序也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第二,程序也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也必须通过决策确定。”[1]272

20世纪后期,在公共选择学派那里,“搭便车”一词是包含某些特定指向的。那就是,要防止穷人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占小便宜,即防止富人在利益的实现中吃亏。这是从社会对立的角度看问题而提出的问题,而实际情况可能是与公共选择学派的判断相反的。因为我们所看到的是,在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事务的展开过程中,“占小便宜”的总是富人,而穷人历来都处于不利地位,不但不可能搭便车,而且社会治理的几乎所有安排,也都包含让穷人对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内涵。即便我们不使用诸如剥削和压迫的词汇,而是用“劳动”一词去描述那些靠出卖自己的体力和智力的人的活动,认为他们是在为了自己获取生存机会的同时而对社会做出贡献,那么,这些人也都基本上可以归入穷人的行列。当然,在20世纪,因为福利政策的原因而为穷人提供了生存保障,但是那是为了富人财富持续增长的需要,是为了不至于让穷人生存不下去而丧失通过劳动去创造财富的劳动力。

我们已经指出,近代以来,民主与法治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主的理念遭遇挑战或无法贯彻的时候,法治总会跃身而起,去填补空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政府中出现民主缺席的时候,合法性的问题就被提出来。结果是:在形式民主的框架中,人们对法治的迷恋被移情到程序上,在程序正义的名义下表达了对程序的推崇。实际上,在决策者道德价值缺失的情况下,即便是在严格的合法程序下进行决策,也会生产恶的政策。这也说明,即便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也不应抱有对程序的迷信,更不用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了。

审视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也许我们可以做出这样一种构想,即从文化方面去谋求杜绝搭便车的行为。这样的话,就需要造就一种鄙弃搭便车行为的氛围。其实也就是对形式民主以及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奉行的普遍性、同一性哲学原则的扬弃,也是对科学化操作方案的超越。因为,这样无疑是告别了通过外在于人的规则去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的做法,而是把防止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寄托在人的文化自觉上,特别是让人们因为一种道德意识的生成而主动地去与一切搭便车的做法划清界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将意味着社会治理文化上的变革,即意味着一种社会治理的合作文化的生成。只有合作文化,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成为自觉的行动者而不是旁观者,更不是搭便车者。可以认为,一切搭便车行为都是与合作的要求相背离的,即使它对合作体系不构成破坏,也属于合作上的“不作为”。

总的说来,社会治理一直是在形式民主的框架下运行的,无论是在技术主义的维度上还是在法治的维度上,由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治理都是在形式民主的框架中展开的。在民主的政治框架下,政府的日常性社会治理必须遵从的是普遍性原则,结果,“搭便车”的现象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杜绝。为了防止搭便车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就需要对相关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看,一切搭便车的行为都是有害的,但从量的角度分析,并不是所有搭便车的行为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消极影响。有些搭便车的行为不会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配置造成影响,就不属于规范控制的对象,而且也可能在道德容许的范畴中。既然政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搭便车的问题,也就只能在道德容许的限度内对某些搭便车行为持宽容的态度。当然,即使是对这些道德容许的搭便车行为,也应尽力加以限制,以防止被效仿而扩大化。由此,就会形成一种认识,即认为政府出于长期利益以及发展正义的要求,应当杜绝搭便车的行为。显然,在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中,这样做是不可能的,因为形式民主以及它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都崇尚普遍性和同一性。在对普遍性和同一性的追求中,民主的一切操作方式以及社会治理的一切实施方案,都无法不给搭便车者留下广阔的空间。

在行动主义的视界中,当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都归于合作行动的时候,既是实质民主得到实现的状态,也是民主的概念因为民主真正成为现实实践而失去理论叙事价值的状态。关于这种状态,韦尔默的描述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创造形式的和非形式的民主之间、民主实践的建制化的和非建制化的形式之间,有一种有效的互补关系(在这里,‘民主实践’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参与者在具体的情境中追求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共同体的自由时进行试验的能力和行使他们的想象力的能力,或者至少有这种准备和倾向)”[1]257。最为关键的是,这是一种行动者在行动中去表现自我和证明自我的状态。这个时候,行动者的自主性是得到制度、文化鼓励和支持的,也是根源于自我的内在要求的。既得到人的共生共在的总体目标的规范,也受到行动者作为人(或最终可以归结为人)的道德规范。行动者的自主性在其想象力中得到表现和诠释,能够以创造性的行为去聚合起合作行动,从而使得合作成为民主的实现状态。合作行动具有民主的形式,因而是形式民主的实现。对于合作行动而言,在工业社会中的形式民主设置以及运作方式等,都会因具体情况的需要而有选择地加以运用。合作行动自身所具有的是实质民主的性质,因而是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统一的真正的民主形态。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将关注和思考合作行动,从而放弃对“民主”一词的使用。

我们已经指出,从原子化的个人及其人权出发,所建构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由民主与法治两个维度构成的。在政治行动上是民主的;在作用于社会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则表现为法治。从对政治的观察中,又可以获得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两种认识。不过,工业社会的政治实践一直是以形式民主的面目出现的,而实质民主更多地停留在理论设定中。虽然在理论上存在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区分,但是政治家却不愿意考虑这种区分,因为保留一个模糊的、可以任意解释的民主概念,对政治家是非常有利的,他可以在民主的信仰已经深入人心的时代去充分利用民主概念的模糊性而在一切需要的时候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以政治家的批判者面目出现的人,往往是被人们归类为知识分子的人,也同样希望维护民主概念的模糊性,以求自己的任何一种批评都显得非常有力。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这种状况必须终结。

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的社会距离其实就是反映了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后的社会融入和适应情况,在我看来,这一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除了用工荒以外的许多社会问题也都源自于这两个阶层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如今,正有更多的人从农村来到城市、从内陆来到沿海、从小城镇来到大都市以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而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碰到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城市中的原有居民能否接受这些外来的迁移人群,他们是否会对迁移人群有所排斥,这些排斥可能来自于文化上的差异或是社会偏见和歧视等等。

一旦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时,在风险无处不在和危机随时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关于个人的自由能否实现的问题,可能就无法单单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中去思考,而是需要在行动中去发现、去体验。所以,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一切属于个人的和社会的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行动中进行。人既在行动中去发现和获得自由的体验,也在行动中去创造一切属于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属于创造者自己,还属于整个社会,并成为每一个行动者的经验事实。其实,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一切预设的东西——无论是制度、规则还是各种各样的物化设置——都是不具有合理性的,不管人们怎样强调这些预设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而在人的行动展开过程中,都无法被证明或无法获得合理性。所以,服务于行动的社会治理本身就是以行动的形式出现的,在这里,任何先验性的框架都将被抛弃。排除一切先验性的因素,在行动中存在的就只有经验,但是这种经验不再是康德所说的那种经验,即不再是近代认识论哲学所贬斥的经验,而是具有理性属性的经验。在适应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要求的社会治理行动中,我们看到的经验必然是具有理性属性的经验,因而,我们也将这种经验称为经验理性。当然,在这一社会历史阶段中,包括这一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治理中,行动展开的过程会生成两种经验:一种是非理性的经验,另一种是理性的经验。决定经验是否具有理性属性的因素,就是道德价值。所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中所包含的经验理性无非是一种包含道德价值的经验。

平等和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在谈到人权时,韦尔默认为:“我们的人权概念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有着很近的亲缘关系,又与一种必须通过基本权利来注释的普遍主义道德理解密不可分……‘我们’对人权或基本权利的理解这一说法只是一种粗糙的简化说法。人们也可以在麦金泰尔的意义上说,人权的概念本质上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我们’对人权的理解这一说法只是表明,由于在自由主义文化内部存在着显著的共同性,争议只限于有限的游戏空间内。除了普遍主义的道德理解,这种显著的共同性还包括在其文化内部对自由和民主的基本权利的承认。”[1]263-264在对人权的论证方面,我们认为,韦尔默这里所说的人权的具体适应性问题显然是经不起反驳的,因为其他人完全可以说中世纪对异教徒用火刑是一种野蛮状态,而“人权”假设的提出,则可以一劳永逸地结束中世纪的那种事件再度发生,从而代表了政治文明。这样的话,也就推翻了韦尔默的看法,从而证明了人权的普遍性,但是就韦尔默所指出的人权概念以及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全部观念都是与特定语境联系在一起的,则是无法反驳的。无论从什么角度看,一旦人类脱离了工业社会而进化到一个更加文明的社会,就不再会申述人权,更不允许与人权联系在一起的话语霸权存在。我们也看到,韦尔默在这里显然是努力把人权的适应范围又缩小了一圈,即仅仅将其与自由主义文化语境联系在一起。虽然这是韦尔默的深刻洞见,但又无法解释现实,因为在人权获得话语霸权地位后,其影响范围扩大到全世界,而不是“只限于有限的游戏空间内”。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的话,也就无法理解人权作为一种话语霸权的性质,甚至会对利用人权概念进行征战杀伐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过,韦尔默要求人们认识人权概念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精神是正确的。

在高脂饮食大鼠中,血管功能受损与O-GlcNAc水平升高有关,在正常喂养的动物中增加O-GlcNAc水平的同时也促进了基底动脉的收缩[40]。糖尿病显著增加了血管钙化的风险,并且增加的O-GlcNAc修饰通过增加成骨转录因子Runx2的表达以及Akt的活化促进血管钙化[41]。

三、在道德的向度上谋划社会治理建构

虽然我们对工业社会的形式民主做出诸多批评,但是就人类文明化的进程而言,那却是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看到,形式民主的历史性功绩表现在它作为一个训练机制而在人类文明化进程中发挥了作用。比如,在代议制中,想成为代表的人,必须表明自己是有着社会责任感的,同情社会中的那些弱势群体,力求在个人生活中(至少在不为人知的意义上)遵守社会主流文化所认同的道德。尽管其中有着很多表演的成分,但在一代又一代的传递中,发挥了训练出一批又一批优秀的社会成员的作用,至少发挥了强化某些主流价值观的作用。之所以形式民主的这些功能未能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充分显现,可能是一些学者、理论家一直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所致。正是这样一批人,反反复复地念叨着个人主义、“经济人”等词语,时时提醒人们:你是自私自利的存在,不要太多地把社会责任、道德观念等当作一回事儿。

20世纪后期,人类走进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也是与技术进步分不开的。虽然每一单项技术的发展并未明显地表现出推动社会复杂化和不确定化,而是更多地表现出克服某个方面困扰人的生活和活动之困难的价值,或者开拓出人的生活和活动的新领地,但是由无数的技术进步成果相互促进、相互激荡出的浪潮,则把人类推进到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我们也看到,市场本身就是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重要发源地,与技术进步相比,市场在推进社会的复杂化和不确定化方面贡献率更大。也许人们会说,市场中有一个可以把握的恒定因素,那就是所有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都有着自我利益追求。即便某个市场主体胸有慈悲、怜爱和道德,也无法改写市场主体整体上自利追求的事实。

的确如此,市场主体共有的自利本性可以在理论解释上消除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组织中,通过激励手段的运用,也能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纳入可以控制的轨道上,甚至达到降低或消除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目的。但是,在自由市场的意义上,却并未因为理论上抽象出一般性的自利追求而使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降低,反而是市场主体的自利性追求持续地推动了社会的复杂化和不确定化,以至于将人类推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状态中。当然,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会促进社会复杂化和不确定化,但在现实中,竞争总是不完全的。不完全竞争的存在,或者说,正是因为所有竞争都属于一种不完全竞争,以至于社会走上复杂化和不确定化的道路。现实证明,社会的复杂化和不确定化是不可避免的事实,社会的复杂化和不确定化成为近代以来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在我们所提供的分析视角中,所看到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另一种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民主与法治无疑是最合适的社会治理框架。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社会治理的这一框架则显示了诸多不适应,甚至发挥着某种消极作用。从工业社会的总体情况来看,它属于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因而,在人类历史的这个阶段中,人们一直对民主与法治表达了无限热情,人们相信民主与法治能够给予我们最为理想的社会治理,能够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或者说,能够给予我们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最佳路径和方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化、后工业化迹象的显现,随着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特征,社会治理也遭遇了诸多新的问题,以至于不得不提起改革的问题。客观地审视已经走过将近四十年的全球性改革路程,我们却发现,人类所面临的各种困扰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正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人类陷入全球风险社会,不得不面对危机事件频发的现实。何以如此?可以认为,根本原因就是,工业社会的这个社会治理框架没有受到质疑;相反,在改革中的几乎所有探索,都是在努力修补这个社会治理框架。所以,我们并未通过改革消除那些困扰和可能困扰我们的问题。

上述可见,在我们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这场全球性运动做出反思的时候,必然指向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基本框架。只有在这方面实现根本性的变革,才能将社会治理引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才能开辟人类社会治理的一个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深化体制改革”要求,其中所包含的正是这种变革工业社会基本治理框架的要求。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时间点上也是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是与全球性的改革同一时间开始的,但是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内,中国的改革并不是全球性改革的一部分。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中国的问题,即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当然,在此过程中,因为开放的原因,我们也感受到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挑战,但那并未构成“主要矛盾”。现在,情况发生变化,随着中国融入全球体系,西方发达国家所遇到的问题也在中国显现出来。中国的改革也就面临全球性改革所应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将近四十年的改革过程中并未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并未承担起对工业社会治理文明基本框架的变革任务,以至于中国在提出“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为全球性改革探索一条新路的任务。

民主与法治构成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基本框架,对这一框架的变革和调整,意味着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出发点的调整,因而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的出发点也就不会停留在个人及其人权之上。在全球性改革的时代,法默尔表达了对道德的期望。他指出:“心灵的变革乃是最基础的变革;还有社会关系的革新和公共生活的改革。没有更强有力的道德声音,公共权威就负担过重,市场就无法运转。没有道德的承诺,人们的行动就不会兼顾各方。”[5]如果说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这场改革意味着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建的话,那么,就不仅仅是引入道德因素的问题,而是需要以道德作为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就道德归根结底是人的道德来看,仍然是从人出发的,但是从人的道德出发与从人的人权出发是不一样的,落实到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方面,会显示巨大的差异。其实,从人权与道德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反观人,那是完全不同的人。从人权的角度去反观人,看到的是原子化的个人,这个“个人”以自我为中心,把自我之外的一切都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从道德的角度去反观人,所看到的则是人的“他在性”观念及其追求,他会把与他人的共生共在看得高于一切,会在与他人间的差异中产生尊重与包容的要求。

从原子化个人出发实现的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会改变个人的面貌,即把作为原点的抽象个人改变成仅为自我利益谋划的“经济人”。所以,在社会生活以及社会治理活动中,我们所看到的是“经济人”。如果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原子化个人,而是有道德属性的人,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以及社会治理活动中,所面对的就不再是为了自我利益谋划的人。就道德的行为不从属于利益谋划而在实际上造成道德主体的利益受损而言,显然是不合乎经济人的理性原则的,因而对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也就会发生变化。那样的话,社会治理既不是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也不是在个人利益实现过程中维护普遍性的公共利益,更不是约束和规范竞争,而是将视线主要放在对因为道德行为而造成的个人利益损失进行必要补偿方面。如果社会没有一个对道德主体的利益补偿机制,那么道德行为就不会再次发生。一旦道德行为成为社会稀缺的因素,也就唯有通过强化规则等外在于人的设置去实现社会控制。我们认为,道德行为有没有持续性和能否普遍化,是由社会决定的。在竞争的社会中,当整个社会设置都是从属于工具理性和服务于“经济人”的目标追求的时候,只有合法和合理的利益追求才是可以普遍化和具有可持续性的,道德行为即使由舆论所倡导,也无法普遍化,更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道德行为普遍化和可持续性的基础是整个社会设置系统的道德化。其中,德制建设就是全部社会设置系统道德化的重心。我们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所应建构的社会治理模式,正是围绕着道德展开的。因而,必然会关注道德实现的条件,促进道德行为的普遍化,这将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功能。

(3)将几何要素在各变动自由度方向的极限位置称为极限变动位置,极限变动位置在T-Map中的映射点称为极限映射点,n个变动自由度方向存在2n个极限变动位置,故存在2n个极限映射点。

从道德出发去构想社会以及社会治理建构的问题,并不必然走向空想;相反,如果撇开道德,即从自利的个人出发去寻求改革的方向,任何美好的承诺都会变成空想。比如,在工业社会治理文明继续展开的逻辑中,许多学者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同于柏拉图版本的“理想国”。具体地说,就是民主和法治将会带来一个和谐社会。果真如此,假如在月球或火星上建起一个“理想国”的话,那么它的第一批地球移民肯定是一些不道德的“小人”。因为,这些地方的生存条件如果比地球优越,而地球人又是无法徒步走到那里的,必须通过集中输送的方式才能到达那个地方。谁应优先被送去,显然是那些不道德的“小人”。不是说社会有一套甄别“小人”的方法和机制就能够把这些不道德的“小人”都选择出来,并把他们送到那个“理想国”去(就像英国早年把罪犯送往美洲、澳洲一样),而是因为这些不道德的“小人”惯常于投机取巧、欺诈、向可资利用的人行贿等。因为他们善于这样做,所以他们肯定会赢得优先安排去“理想国”的机会(就如今天世界各国的贪官及其家属总能获得移民美洲的机会一样)。这样的话,一个充满不道德“小人”的理想国也可能不再是一个理想的国度了。也许人们会说,通过严苛的法律以及监督制度建设去防范这些“小人”率先进入“理想国”,但是在这类小人的投机技巧面前,法律应当严苛到什么程度,监督体制又能够做得多严密?

就社会治理文化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只有在社会治理者不拥有道德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在社会治理者不再从道德的角度去看问题的时候,社会中的“拍马逢迎的鼠辈”才会都向社会治理过程汇集。这个时候,社会治理者也就会成为一个自足的群体,至于被作为社会治理对象的公众如何看待他们,都不会在乎,因而也不会去考虑合法性的问题,但是这只能说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从历史上看,当社会治理过程中允许价值因素发挥作用的时候,道德也会渗入社会治理过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它会使“拍马逢迎的鼠辈”有所收敛而不表现得太过露骨。另一种情况是,当社会治理祛除“价值巫魅”,不允许道德发挥作用时,则会用科学以及技术理性去保障“公事公办”,会强化程序上的形式合理性。这个时候,“拍马逢迎的鼠辈”一旦进入社会治理过程中,就会无孔不入,就能够找到炫耀其这方面能力的机会。

(3)信息共享化。将BIM技术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可以从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始,至建筑工程项目完成均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模拟,甚至是建筑项目工程的废弃拆除全过程,利用BIM技术能够将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实现在业主方、施工方等多方信息共享,对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农业社会的政治及其社会治理反映的是前一种情况,而工业社会的政治及其社会治理则是后一种情况的代表。就现实来看,无论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工业社会,官场中的那种阿谀与傲慢神情从来都被人们视而不见,会被认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对此,为什么人们会不觉得其可耻?就是因为人们习惯了社会治理的支配与控制,连带着接受了支配与控制的衍生现象。正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历史时刻,我们才会要求去构想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应当是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社会治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社会治理是服务而不是支配和控制,相信上述现象也就销声匿迹了。

参考文献:

[1]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M].应奇,等,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2]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93.

[3]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

[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于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76.

[5]戴维·约翰·法默尔.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M].吴琼,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21.

 
张康之
《行政论坛》 2018年第02期
《行政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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