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我国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再造与重建

更新时间:2009-03-28

乡规民约是立足乡土社会、基于合意制定或约定俗成、对共同体成员产生约束和指引作用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行为规范[1]。它有四重含义:一是村庄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规范;二是基于村民自治而形成的自治规范;三是调整乡村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四是村民基于协商民主而达成的社会契约。因为乡规民约全面调整乡村社会关系,本文主要从“社会规范”层面界定其含义。它是“乡规”和“民约”的组合体,“乡规”是统治意志的体现,本质上是理性“规定”;“民约”是民众愿望的体现,本质上是世俗“约定”。因此,它作为内生社会规范形式和国家治理的制度工具能够长期存续,说明其自身存在许多与时代精神相契合的价值功能。同时,我国乡村治理也面临从封闭向开放、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融合、从传统乡村控制型向现代乡村治理型转型的严峻挑战。一方面,农村社会变迁不断消解乡规民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经济运作方式受市场化趋向左右、生活方式被城市化浪潮激荡、价值选择因为全球化浪潮冲击发生转向;另一方面,乡规民约的自身变化也难以满足乡村治理的基本要求,公权力过多干预其制定,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冲突,惩戒措施较为随意,执行力较弱。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把乡规民约与市民公约等并列表述,既表征乡规民约的地位,也对内容提出新的要求[3]。这就为我国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的再造与重建提供新的契机,也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研究新视域。

一、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功能

“传统—现代”变迁是在社会整体性变迁过程中进行的新旧因素的淘汰与整合。自北宋《吕氏乡约》伊始,成文性乡规民约经过近千年的演变历程。在“皇权不下县”的时代,作为规制乡村社会秩序主要规则体系的乡规民约,在引导乡民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持乡村秩序时起到积极作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重塑乡村社会格局,致使乡规民约的社会土壤发生剧烈变革,无论是城镇化推进、意识形态洗礼、现代国家建构,乡规民约都或被动或主动地融入新的因素,不断拓展自身的外延。正如西里尔·E.布莱克指出,现代化是由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变的过程,是传统在功能上对现代性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4],即社会转型是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对传统要素进行筛选与重组。一方面,乡规民约需要做出调整,以适应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的现实,许多传统文化元素需要被重塑或再造;另一方面,作为内生社会规范形式的乡规民约,自身存在许多能够与时代精神相契合的文化功能,所以能在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浪潮中长期维持,时空转换与外部力量均不能阻止其存续;作为治理手段的乡规民约,在维护秩序、保护环境、分配资产、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等方面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是国家稳定乡村基层社会的重要途径;作为文化传承的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极强的认同感,它与村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与百姓意愿形成大家一致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乡规民约在不断发展与演变中已融入乡村生活习俗与村民行为习惯,其生存方式逐渐趋于稳定和持续,反映出乡规民约的生命力、号召力以及村民对它的内化和依赖,村民对村落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也就愈发强烈,进而自觉自发地维持生产生活秩序。总之,乡规民约的存续及适应性改变,对新乡土社会秩序构建,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应进一步挖掘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实用价值,发挥其教化功能,引导村民自觉遵守乡村秩序,增强主体意识、培养责任意识、提高参与意识,再造乡规民约,重新规范村民间交往,强化其价值认同。

2016年企业营销投入的参数θ2=-8.31,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销费用每增加1万元,主营业务利润减少8.31万元。P值为0.050,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2016年的企业营销投入对于2017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有显著影响。

1.从村民自治角度看,村民立约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民主协商的形式参与乡村治理,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以较低成本约束规范村民行为,既有助于推进基层民主权利的实现,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和矛盾纠纷的化解,也可用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约定俗成的办法,解决乡村社会出现的新问题。

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手段,在调节邻里纠纷和维持乡土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缺乏法律效力,但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来看,乡规民约只有依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能重获发展活力,只有在依法自治前提下汲取优秀文化传统,才能获得村民普遍认同与遵守。因此,乡规民约必须做出调适,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3.从乡村法治建设角度看,乡规民约将法律内化为村民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国家法相辅相成,成为其重要补充。乡规民约根植于乡土社会,有传统作为依托,贴近地方社会实际,深入人心,被人信服,在乡村治理中,是最有效和最节约成本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形式,其规则性特征与法治的契约性根本一致,遵守乡规民约业已成为培育基层群众法治观念的重要措施之一。由于乡规民约中多数准则与国家法一致,对破坏社会秩序与损伤社会风化的行为明令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既促进了村民对法律的践行,又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在乡村法治不成熟的情况下,提供了具有制度性和强制性的民间规范。

马刺押送秀容月明回北国,途中并不安稳,百姓“欢迎”秀容月明自不必说,还有人暗杀秀容月明,这些人,全是宁人,还有胡人被买通了,要秀容月明的命。

后来念蓉想,她之所以来到酒店,也许只为给自己一个虚假的安慰。楚墨回家的时间是凌晨三点,现在的时间是清晨七点,四个小时里,纵是一个凌乱的足球场,也会被打扫得干干净净。更何况,似乎没有哪个女人愿意在她的情人离开自己四个小时以后,仍然傻乎乎地守着一张大床。

4.从权力运行角度看,乡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对自身部分权利和自由的让渡而形成的内生的公共权力,折射出国家、社会与村民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公共权力运行的关系。因为现代乡规民约的生成具有行政嵌入和乡村内生的二元性,乡村治理采取政府组织、村社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的融合治理方式,需要借助现代乡规民约来寻求乡村秩序构建过程中民间资源的支援和支撑,这就为实现乡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法治化、透明化、程序化提供参考依据,其社会整合及治理作用的发挥,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二、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遭遇现实困境

2.乡规民约的内容较为笼统。乡规民约存在于国家法范围之外,以倡导性为主,内容理应贴近村民的生产生活。现存乡规民约中对于村务管理没有明确的权责界定和责任规定,涉及村务公开的环节透明度不够,村民组织权力规制的条款和民事纠纷化解的规定较为模糊,与大量义务性规定相比,多是重述国家硬法规定,保障村民权益的条款很少,即使对村民应履行的义务也只是简单列出告知,缺少实际运行的程序规定与组织,致使村干部缺乏有效村务监督机制约束,少数村干部滥用权力,通过乡规民约软法规范形式为己谋取私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乡规民约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有些村庄乡规民约的提议制定是少数村干部,然后交由村两委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制定主体和程序都缺乏规范性操作,无法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同。虽然由村两委等组织负责实施,但对相应配套措施及不履行责任的后果也无明确规定;文本上虽然相对完整,但因组织结构缺陷,一旦付诸实施,无法适应变迁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由于村民会议召集困难和乡规民约修订程序复杂,乡规民约更新处于滞后状态,不少乡村超过5年未修订乡规民约,内容陈旧过时,不能适应乡村新的社会状况[8]。有的乡规民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抑或沿袭至今,抑或受地域限制,没有多大变动;有的生搬硬套,不符合本地实际,未能有效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诉求,招致村民不满;有的将其简单理解为“以罚为主”,执行上重经济处罚,缺乏终极保障措施,违背制定其初心;有的认为法治社会需法律当家,没必要遵守乡规民约,致使其真实性、合法性备受质疑。

3.乡规民约权威性渐趋衰弱。乡规民约权威性源于法律支撑下的村庄舆论约束,是习俗与法律共同作用的结果,依违背乡规民约的程度,轻则受村民舆论谴责,违法就须接受法律制裁。然而,在现代社会转型中,乡绅、宗教等为主的传统民间权威大量消失,乡规民约依靠的传统权威正逐渐被法理权威取代,以往舆论约束村民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弱。由于乡规民约具有内生性,其形成不是“法定”而是“群定”,本质上说就是“群规”,是为村庄整体或合作群体内部承认的村庄自定的正式规则,是合作性契约安排。伴随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介入,乡规民约在“政权下乡”“送法下乡”等外力推动下,或由代表国家权力的基层政权制定,或由少数村干部商定后告知,绝大多数村民被排斥在外,不再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背离了村民参与、民主协商的原则。本应扎根于村民生活的乡规民约,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变成自上而下推广的治理工具,缺失了传统社会中村民认可的乡约组织参与,在制定程序上乡村精英和村民主体“缺位”,在实践过程中难以获得村民认同,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对基层政权的认同不断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规民约的权威性。

1.乡规民约的生存空间被挤压。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也是乡土社会解构和重建的过程。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自然村落是乡规民约生存和发展的载体,但随着人口快速流动,“空心化”“空巢化”日趋明显,原有村落共同体逐渐衰落,甚至消解。同时,城乡融合是漫长的过程,虽然城乡分界不再如过去清晰,但乡村社会不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短时间内都无法与城市相比,而乡规民约的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这就导致现有公共资源无法支撑乡规民约的运行。从村庄内部看,经济发展与城市差距过大,经济增长动力来源单一,难以解决乡规民约实施的成本问题;从村庄外部看,推动乡规民约运行的力量之一仍然是来自熟人社会中的村民自治。尽管有学者认为主导乡村治理的关键,应是真正体现村庄治权的乡规民约,并非是基层政权[6],但是更多学者列举大量数据证明,建立起以村委会为核心的行政村达半数以上,全国传统村庄的数量仅占行政村总数的1.9%[7]。可见,现代乡村社会的基本格局已被国家权威支持下建立的行政村主导,乡规民约远没有发展成熟到能够独立支撑村庄治权的地步。

“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5]。当现代化进程打破城乡分界后,乡土社会由内而外将不可避免地被重塑,乡规民约乡土性、地域性的空间特征也将被不断瓦解,其生存随着乡土社会变迁日益受到挤压。因此,审思当前乡规民约的自身结构(包括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缺陷,其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遭遇质疑,难以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同。

微表处作为一种常见的养护维修技术,具备经济、快速的优点,一般用来修复裂缝与车辙等病害[1]。本文首先介绍纤维微表处中纤维的作用机理,对纤维微表处提出施工建议,并基于某高速实际路面养护维修技术进行应用研究,提高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增加路面的使用寿命。

三、乡规民约再造与重建的路径选择

2.从文化传统角度看,乡规民约教化村民扬善抑恶,有助于村民道德和价值观再造。乡规民约作为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价值形式,多呈现为自发遵守的道德规范,更贴近于地方社会实际,有利于进一步塑造社会道德和价值体系,营造地方归属感,增强村民社会认同感,是村民自治形态下乡村伦理道德建设的最佳路径选择。

1.加快重建新型村落共同体。村落共同体是建设现代国家与社会结构的重要元素,也是村庄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及村民和谐共处的交往平台。它的建立既需村民广泛参与,也离不开制度化组织的有力支持。而乡规民约的生成与实施,正是从制度规范角度,对村落共同体的诠释。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变化,村落共同体原有的联系纽带开始松动。乡村结构变化打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使其被强制替换成陌生人社会,给村庄整合带来严峻挑战。因此,要加快重建新型村落共同体的探索和实践。从外部看,乡规民约因为自身的权威性与制度性,具有独特的社会整合力,是村民自身诉求表达的最佳途径,符合现代契约社会整合需求。既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适度延伸,融合道德、礼仪、法律等要素,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整合与治理的优越性,成为村落共同体治理的重要方式;从内部看,地方文化传统与现代性因素融合,促进社会群体交流互动,协调社会成员利益诉求与公众福祉的关系,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体间由陌生人社会的生存要素向情感依托的归属要素的转化。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融合传统自发性社会合作理念,通过新型村落共同体建设,让村庄成为“家园”和真正情感共同体。

2.调适乡规民约的内容和程序。乡规民约既包括规定,体现国家意志,又包括约定,体现民众愿望。当代乡规民约建设的重中之重就是建设能够寄托、表达人们情感的“民约”,目的是醇化风俗、保护生态、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坚持法治原则,与时俱进,保留传统乡规民约中合理优秀的条目,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摒弃和规避现存乡规民约中落后、不合时宜的内容,净化和优化乡村社会生态;坚持指导思想与主导价值一元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统一思想,引领乡规民约的重建与再造,体现村民共同的价值理想与人生追求,实现对社会多元价值观的有机整合与体系重构;坚持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同时并举,培养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其文明理性地参与国家和地方政治事务,激发其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使其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自主判断能力,自觉维护和行使其政治权利。代表国家政权的相关基层部门,可适度规范“乡规”,却不可左右“民约”。因为乡规民约植入乡土伦理,具有契约性和约束性,容易达成共识,村民乐于接受。制定乡规民约必须符合村民意愿,通过村民共同商讨决议,整合村民的实践经验和规范秩序的有效资源,强化其作为国家法律补充的地位,并在实践中依托乡约组织,寻求村民支持,完善乡规民约监督机制,保证其真正发挥作用。总之,基于乡村社会现实,在法律范围内,制定独具特色又富有乡土色彩的乡规民约,使其个性化、地方化和实用化。

3.增强乡村精英服务和村民有效参与。遵守和维护乡村秩序与规则,离不开乡村精英的努力和村民支持。乡村精英一般分为两类:体制内精英,如村干部;体制外精英,如技术能手、社交能人、宗族精英、乡间隐士等。他们是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是村民与外界沟通的桥梁,也是村民集体中的利益代表。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应该是村民,从中走出来的乡村精英应担当起为村庄服务的重任。因此,要弘扬乡贤文化,健全领导和选举机制,积极培育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选德才兼备、真正代表民意的村民担任村干部,避免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挖掘乡村社会熟悉当地情况并有能力管理村庄事务,具备极大影响力和人格魅力的乡村精英,鼓励其参与乡规民约制定,增强其服务功能,淡化自身权力意识。同时,乡规民约的制定,要依托基层社会组织,建立畅通的村民利益表达渠道,将其利益诉求转化为乡规民约内容,发挥普通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主体作用,内容上应体现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公正平等对待生活在村庄里的每一位成员,尊重其参与权和话语权,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排斥、歧视外来人口。政治学家李普塞特告诉我们,“在影响自己的政治生活中得不到参与的满足感,对社会将具有潜在的爆炸性”[9]。因此,只有确保乡规民约制定、实施过程中村民的平等参与,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断奶至性成熟阶段,平均日增重800克时第一个产奶量最佳。从管理角度来说,700~900克日增重都可以获得较好的产奶量。牛养到合适的日增重即可,不宜太高,否则造成饲料浪费,并且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可能已经损失了一部分奶量,如图3所示。

4.强调国家政权适度介入。国家意志介入的程度和策略,对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发展及其实践路径走向,具有原则性指导作用,影响较大,应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有效增强乡规民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维护乡村社会的既有秩序。一方面,乡规民约应贯彻和落实党的政策,融入国家意志,体现村民自治制度,通过代表国家权力的乡村社会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国家政权要避免直接强行介入乡规民约具体制定工作中。一旦强行介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赋予乡村社会组织权力更大的空间、强化其在民间社会的权威,但同时也可能会因此脱离广大村民利益诉求,失去其认可与支持,造成部分村干部渎职腐败行为的比重上升,使乡村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下降,违背了乡规民约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初衷,使村民自治成为空谈,导致乡村社会秩序失控。乡规民约作为存在于国家正式制度之外的民间制度,要符合国家意志,确保村民自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性,保护村民自治的热情和成果。国家以柔性方式介入是保证乡规民约健康、正常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再造乡土社会的传统资源和推动乡村多元共治的同时,贯彻了现代国家的意图,达到较好的治理绩效[10]。因此,探索通过国家力量适度干预乡村社会、制定乡规民约发展的有效途径,在保持其合法性的同时,又使国家治理意图能够合理地通过乡规民约的内生性力量渗透进乡土社会,将深刻影响着乡规民约的实践方向。

参考文献:

[1]金根.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乡规民约研究——基于文本的考察与分析[D].南京: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2014-10-23)[2017-11-23].http://news.sohu.com/20141023/n405406666.shtml.

[3]郑文宝,姜丹丹.乡规民约的当代意蕴——基于传统与现实的问题意识思考[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105-111.

[4]西里尔·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M].景跃进,张静,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6.

[5]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30.

[6]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89.

[7]中国传统村落现存数量仅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9%[EB/OL].(2013-10-17)[2017-11-23].http://www.xinhuanet.com/2013-10/18/c_125557670.htm.

[8]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62-88.

[9]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5.

[10]赵欣.村民的自组织化与国家意志的介入——基于XH镇“客堂汇”[J].学习与实践,2015,(7):88-95.

 
孙玉娟
《行政论坛》 2018年第02期
《行政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