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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放管服”措施的若干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推进科技领域改革、持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

对我来说,这些不算什么,2017年9月我调到了谯城区颜集镇李庄小学继续担任小学数学教学,我对新的工作环境充满了更高的期待,我深知,只有努力工作奋力使自己前行,才能成就我对自己的期待,只有用心教了,才能收获幸福和快乐,才能创造出教学的精彩。

一、科研经费管理现状

1.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若干意见》发布后,高校、科研院所等各大项目承担单位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得到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但同时,部分单位未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因循守旧,思想观念转变不到位,不愿、不敢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寄希望于国家或有关部门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部分单位未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法人责任不清,不敢触碰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等涉及单位、项目组、科研人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间接经费和结余经费统筹力度不足,内部控制、内部公开、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部分单位科研财务助理素质参差不齐,因待遇不高、晋升渠道有限而导致离职率上升,甚至仍有少数单位以学生充当科研财务助理,大大降低了科研财务助理的效用。

《若干意见》发布至今,科研经费管理趋于简单,但财务报销管理趋于烦琐。广大科研人员把注意力放在了“放”和“服”,忽视了“管”。2016年起,财政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建设的全面推进,强化了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的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

2.科研人员的智力创造和贡献依旧难以体现

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多数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基本运行费特别是人员经费拨款不足。现行制度中,绝大多数科研经费仍无法支出科研人员的工资,尽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有绩效科目,但由于间接经费比例不高,在需要被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管理费、支出科研办公房租水电、小型维修改造以及其他必需的非直接费用后,间接经费所剩无几。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议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再细分为基础研究型、应用研究型和开发研究型,再针对各类型科研机构的特点,建立科研机构分类差别化拨款机制。对于综合性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议再以学科性质细分。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在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农药工业由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高,这已成为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农药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重品牌质量、轻规模数量,由数量增长向绩效、绿色提升转变”成为行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科研经费“放管服”思考和建议

1.建立科研机构分类差别化拨款机制

为什么这样理解科学管理呢?因为管理的目的应该是实现雇主最大限度富裕的同时也要实现雇员的最大限度富裕,但问题是人们总是把雇主的利益和雇员的利益摆在对立的位置,认为他们是存在利益矛盾的,将双方的利益视为此长彼短的关系。为了破解这种错误的思想,泰勒呼吁雇员和雇主需要一场心理革命。

科学研究是一个漫长探索的过程,在现实的项目预算编制中,科研人员需要预测科学实验方方面面的支出,大到百万元级别的设备,小到几角钱的实验辅助耗材,都需要用数量金额来做预算,这并不符合科研规律。《若干意见》提出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编制虽简化,但仍需要科研人员耗费较长的时间编制预算,而且在目前多数预算科目可以调剂的情况下,科研人员频繁进行预算调整反而增加了管理成本,预算编制形式大于实质。

通过建立科研机构分类差别化拨款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工资、稳定保障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激励绩效力度,健全国家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广大科研人员收入与其职业职责、科研贡献和社会价值相匹配。

借温州地区灵活的市场机制,凭借着“越苦越累越有干劲”的气势,林孝国带领国威一路向前,迅速成长为中国裁切设备研制领域的领军企业,并获得了多个成绩抑或殊荣,如国内最早生产中高端液压切纸机的民营企业、最早推出符合欧洲CE标准的程控切纸机并将其成功推向欧美市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等等。据介绍,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万家企业使用的是国威的设备。

2.适当放开科研经费列支人员经费规定

《若干意见》要求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由于绩效奖励也包含在间接经费科目,在实际工作中,科研人员往往用间接经费支出绩效,从而大大挤压了间接经费支出其他非直接经费的空间,项目预算无法反映科研需要的全成本或全部开支,导致科研人员在项目直接经费里支出间接经费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在直接经费里重复分摊间接成本。另一方面,间接经费的不足,也促使项目承担单位不敢统筹间接经费。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调研,再适度提高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或将绩效独立于间接经费。

《若干意见》发布后,各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放管服”措施。其中,广东省于2017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上海市于2017年12月修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的《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指出,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 50%以内。

3.适度提高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

《若干意见》要求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劳务费开支范围扩大到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等社会保险补助,并且不设比例限制,然而对于广大科研工作者关心的科研项目开支在职人员工资成本问题并未提及。建议以人为本,正视并重视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中的智力创造贡献。

4.完善预算编制与项目验收机制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政策的基本工资以及津补贴,国家应该全部给予财政拨款支持,基础性绩效津贴可参考当地水平据实核定,并给予稳定支持并逐年提高水平。基础研究型科研机构和学科需要积累和沉淀,考虑其研究周期长,通常研究成果无法市场化,国家应该再给予相应激励绩效工资保障,建立合理有效的智力创造补偿和激励机制。应用研究型和开发研究型科研机构和学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绩奖励。

在试验开始和结束时,每头仔猪进行空腹称重,以栏为单位记录每天的采食量,计算平均日增重、采食量和料重比。

建议完善预算编制与项目验收机制,改变重预算轻验收的观念,建立预算总评审制度,除设备外,各预算科目比例不超过30%均无须详细预算明细,预算评审仅进行合规性审核。取消预算调剂申请,建立项目验收负面清单。验收时,项目经费凡列支负面清单内容的一律上缴结余经费,以督促科研人员合法合规地使用科研经费。

在上级财政拨款有缺口、自主造血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还需要科研人员负担一部分工资成本,个别单位科研人员自行负担工资成本比例甚至可达 50%。为支付自己或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成本,科研人员不得不四处寻找横向经费,但承担横向经费任务亦需要占用科研工作时间,科研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职能无法优先保证,这与国家希望广大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和自由探索的精神相违背。况且,不少单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仍以承担项目数量、科研经费的体量和论文数量的多寡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衡量标准,科研人员的收入未能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等实际贡献相挂钩,科研人员的智力创造和贡献难以体现。

5.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目的是为了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不少项目承担单位缺乏责任担当,相关部门缺少对于研究组、项目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的适当指导,科研财务助理水平高低有别。多数单位对于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和晋升渠道未做明确规定,科研财务助理多为合同工,离职率高、流动大,严重不利于科研经费的管理,与制度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建议相关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全过程管理、培训和指导,为科研财务助理打造一条可以奋斗的晋升渠道,从而真正做到为科研人员减负,服务好科研人员,提高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

6.加强结余经费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不少科研人员视挂在其名下的科研经费为其个人使用经费,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不敢统筹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或科研人员使用,从而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结余经费体量大,科研人员试图留存大量结余经费用于其他用途支出,结题时预算执行率不足,产生大量大额调账以应付结题现象;二是结余经费缺少监管而滥用,用于非直接经费支出或非后续支出情况问题突出。

有关部门应督促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经费管理职责,加强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除项目经费结题时审计报告允许列明的应付未付及后续支出内容外,严禁结余经费由项目组或科研人员安排使用。科技部、农业部和国家基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应贯彻《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监督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结题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坚决收回,对违规使用的结余经费予以追回,并对管理不善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列入信用名单观察。为减少大量结余经费的产生,减少经费浪费和国家科研资金效益损耗,项目主管部门可建立项目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需和执行进度拨款,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差的项目,停止或暂缓拨款。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互联互通信息系统,加强项目管理的信息化,通过网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减少管理成本和相关工作量。

7.建立财务人员的“放管服”管理措施

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措施落地离不开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人员努力,但如何减轻财务人员压力和工作量,将更大多时间用于管理,调动财务人员思考科研经费“放管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却从未提到面上。

考虑实际噪声情况,在仿真回波数据上叠加高斯白噪声分别使其信噪比SNR=0,10 dB,目标运动速度从0 m/s线性递增至300 m/s,FFT点数为512,采用互相关FFT法进行速度粗估计,Matlab仿真结果如图1所示。信噪比为10 dB时,测速误差基本维持在3 m/s以下,仅能满足二次相位的速度补偿误差。但当信噪比降为0 dB,速度估计值出现较大不规则波动,单独使用互相关FFT法已无法满足精度要求。因此,通常仍需在所得速度粗估计基础上进行速度精确补偿。另外,速度估计误差包络大致呈三角状,主要由FFT的栅栏效应所导致,该问题可以用Rife相关算法来得到优化[8]。

在防腐高压态势、科研经费监管趋严情况下,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既要落实“放”,也要做好“服”,还需加强“管”,面对国家、上级、财税审计等检查巡视压力,又要兼顾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实际科研需求,财务人员成了不折不扣的“夹心饼”。日益增长的工作压力,也造成了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离职率高。另一方面,近年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体量增加迅猛,财务核算量急剧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不断增大,多数财务部门职责仍集中停留在核算会计层面。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起对财务人员的“放管服”措施,减少无谓、重复或低效的财务报表、财务统计和检查审计,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核算体量与财务人员配备人数比,建立财务人员职称评审和单位晋升通道,也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造假、失信财务人员纳入信用名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2.黄振胜.“放管服”背景下N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研究.会计之友,2017(24).

3.李轮.当前高校科研人员发展困境及路径.中国高校科技,2018(5).

4.付瑶丹.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执行中的几点建议.商业会计,2017(17).

 
柯秋胜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8年第10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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