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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性侵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更是对女性心灵与隐私的伤害与破坏。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摧毁了受害人从身体到心灵的全部自我,阴影甚至会伴随其一生,并形成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旋涡反应”,影响波及未成年人身边有关联的人,特别是其家庭成员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为痛苦所笼罩。因此,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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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保护”“女童保护”:由于近年来全国各地曝出多起14岁以下女童遭遇性侵案例,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于2013年6月1日联合京华时报社、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女童保护”团队于2015年7月6日同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共同设立了“女童保护基金”。项目公益组对每年度社会媒体公开的性侵害儿童案件进行统计发现,2016年披露性侵害儿童案件数433起,比上年度增长近三成, 是2013年的3倍多;2015年为340起,是2013年的近3倍;2014年503件, 是2013年的近4倍。[1]可见,近3年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大幅度增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社会观念对被害儿童的“污名化”,导致被害人及家庭不愿意声张与报警,致使此类犯罪存在较大犯罪黑数,犯罪现实往往比司法机关及社会媒体披露的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尤其是对其中危害最为严重的强奸罪进行分析尤为重要。

课题组通过对在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地法院上传到 “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的819例强奸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整理归纳,总结我国当前强奸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在分析该类案件频发有关因素的基础上,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做出分析与预测,力求为预防与抑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较为客观、科学的依据与参考。

二、近年来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一)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

课题组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近6年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文选择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依据来源为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司法解释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在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儿童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嫖宿幼女罪。因此,本文选择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析类型。进行收集整理,得到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1947件。其中,强奸未成年人案件819件,占全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42.06%;猥亵儿童罪913件,占46.89%;强制猥亵侮辱罪85件,占4.37%;组织卖淫罪45件,占2.31%;强迫卖淫罪66件,占3.3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8件,占0.92%;引诱幼女卖淫罪1件,占0.05%。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占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的42.06%,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较大比重。

(二)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数在全部强奸案件中的比例持续飙升

据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的统计,近6年,公安机关对强奸案件的立案数分别为:2010年33696件、2011年33336件、2012年33835件、2013年34102件、2014年33417件、2015年29948件。数据来源为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第十二部分统计资料:公安机关-表1.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在公安机关立案的强奸案件保持一个较为稳定数量并略有下降的状态。但通过对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中的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发现,2010年强奸未成年人案件2件、2011年8件、2012年19件、2013年56件、2014年283件、2015年273件,案件数量处于急速上升状态。课题组对近6年法院审理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数与公安机关强奸案件立案数进行比较发现,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占全部强奸案件的比例也呈急速增长态势(见图1)。

  

图1 2010-2015年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所占强奸案件比例

  

图2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地各省(市/区)分布图

(三)犯罪发生地域分布差异明显

课题组对调研资料进行分析发现,2010年至2016年,我国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省呈不均衡分布状态,案件发生最多的省份是河南省,共67件,占此类案件总量的8.18%。案件发生较少的是青海、天津、宁夏三个省(市/区),均为2件,各占比0.24%。案件发生数超过50件的河南、江苏、湖南、陕西、浙江五省,累积百分比为41.27%;案件数低于10件的省(市/区)有新疆、海南、云南、西藏、宁夏、青海与天津等省(市/区),累积百分比仅有2.56%(见图2)。

课题组按照经济区域划分对2010年至2016年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中西部地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尤为严峻。中部地区合计275件,占全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数的33.58%,西部地区合计247件,占全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数的30.16%,中西部地区此类案件数量相加占到总数的63.74%,几乎占到全部案件数的2/3。

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分析

(一)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⒈犯罪手段暴力性强且再犯率高于一般性侵害犯罪。课题组对819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占40.5%,远远高于一般性侵犯罪中采用暴力手段案件所占27%的比例,并且有近10%的犯罪人为再犯(见表1),高于一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7.1%的再犯比例,说明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属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危害性较重的犯罪。

⒈犯罪高发态势一定时间内仍将持续。一方面,从课题组统计的近年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数据看,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从2013年后处于上升趋势;另一方面,根据对性犯罪影响密切的男女性别比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率等因素的分析,未来强奸犯罪的防控压力仍不容乐观。据人口学专家预测,我国男性单身人数在未来几十年内将持续增加,20至49周岁男性单身人数到2025年将超过3000万,2035年超过4000万;[19]男女性别比仍一直居高不下,预计到“2040年左右将达到117—119的超高水平”,[20]男性婚姻挤压状况将会进一步加剧。处于婚姻挤压焦虑状态下的单身成年男性往往具有被遗弃感,由此而产生对社会的愤恨与敌意,一般会因此具有较高的人身攻击性,这就增加了拐卖妇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危险性。

 

表1 犯罪人是否再次犯罪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有效不是 7 4 0 9 0.4 9 0.4同罪再犯 3 2 3.9 3.9异罪再犯 4 7 5.7 5.7合计 8 1 9 1 0 0.0 1 0 0.0

⒊中西部仍将是犯罪高发区域。课题组按区域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2014年至2016年司法裁判文书网中各地法院上传的案件数据较为稳定与完整,故此部分分析以2014年至2016年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统计发现,我国中部6省的犯罪形势较为严重,近3年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为243件,其次为西部13省,近3年案件数量为219件。东部10省近3年案件数量为197件,东北3省案件数量为75件。近3年中,西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总案件数为462件,占总案件数的63%,成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区域。

⒊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且对受害人影响巨大。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在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伤害的同时,更对未成年人稚嫩的心理形成巨大阴影,危害后果甚至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在课题组分析的819件案件中,因强奸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4件,造成未成年人重伤的1件,致使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47件。如在河南省孟州市一起轮奸未成年人案中,犯罪人薛某某、毛某某、苏某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刘某(15岁)强奸后,致使刘某跳河自尽;[2]在河北省元氏县,犯罪人郭某与被害人郭某甲是父女关系,郭某趁妻子外出打工不在家,对7岁女儿进行强奸,最终导致其女儿阴部撕裂,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3]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导致了许多“房思琪”房思琪是台湾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的主人公,此书是该小说作者林奕含的自述,讲述的是一个13岁的国中少女被补习班老师诱奸的故事。作者林奕含在小说出版后的两个月选择了自杀,其曾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故事,摧毁了我一生”。式的悲剧。如在河南省遂平县强奸幼女案中,50岁的犯罪人陈某与受害人李某甲(11岁)同村,陈某趁受害人父母外出务工,家中只有受害人和她弟弟之机,采取哄骗、金钱诱惑等方式,在受害人家中厕所、卧室、屋后等地多次实施奸淫,致使幼女怀孕并不得不将胎儿引产,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入住精神病院,失去正常人的生活。[4]

(二)犯罪人特征分析

⒈被害人年龄低龄化且多为在校中小学生。在收集的2010年至2016年间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通过分析被害人年龄分布正态曲线发现,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年龄集中趋势明显,被害人年龄均值为13.08周岁,6至15周岁学龄阶段的未成年受害人比例最高,占到全体被害人的73.63%,甚至有5.86%的6周岁以下幼童,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且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占到被害人总数的68.38%,说明在校学生为性侵犯罪高危受害人群,对此部分人群的保护与教育应是性侵害预防的重点。

⒉犯罪人受教育水平较低,多为无业人员。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课题组调查中发现,接受过高中以上(包括高中)文化教育的犯罪人仅占7.58%,而只受过初中以下 (包括初中)文化教育的人数却占66.54%,其中只受过小学教育的占23.44%,甚至还有3.17%的犯罪人为文盲。可见,犯罪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与之相对应的是犯罪人处于无业状况比例较高,占到犯罪人总数的47.01%,另有33.2%为农民,无固定职业犯罪人比例很大。

⒊犯罪人为单身的比例较大。课题组在对犯罪人婚姻状况定量分析时发现,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单身比例较大。在819个案件中,除了有36.4%的犯罪人婚姻状况不详外,犯罪人未婚比例为46.76%,离婚与丧偶比例为1.71%,犯罪人整体单身比例高达48.47%,将近占到犯罪人数的一半,而犯罪人已婚比例仅占15.14%。可见,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人的婚姻状况对犯罪发生有着重要影响。

婚礼大厅里,杰克和苏婷婷胸前挂着红绸,站在一起。司仪大声喊:新人夫妻一拜天地!苏婷婷拉着杰克一起朝正前方鞠躬行礼。司仪又喊:二拜高堂!苏婷婷拉着杰克朝苏穆武和苏母行礼。司仪再喊:夫妻对拜!苏婷婷与杰克转身对拜。司仪接着喊:进入洞房!杰克一怔,突然抱起苏婷婷向门口走去。众人大笑,司仪急了:回来!回来!还没完呢!

(三)被害人特征分析

⒈熟人作案特征明显。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绝大多数为熟人关系的特点较为突出。课题组对案件分析后发现,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为熟人关系比例高达80.19%,而陌生关系比例仅占17.24%。在熟人关系中,邻里关系占比例最高,为13.81%,恋人关系(包括曾经具有恋人关系)占9.53%,亲戚关系占2.32%。但令人震惊的是有3.42%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父女(养父女)、祖孙女(外祖父与孙女)关系,有1.22%的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师生关系。如安徽省宿州市的父亲强奸亲生女儿案,被告人赵某戊在2015年6月某晚酒后在自家床上强行与亲生女儿赵某丁(9岁)发生性关系,被其妻发现后报警,后查明赵某戊对其女儿的性侵害早在孩子7岁时就已开始,并一直持续了两年。[5]在安徽省五河县的强奸案中,犯罪人张某与被害人孙某(13岁)为养父女关系,2011年3月,张某试图强奸孙某,被妻子发现以致未遂。后在2014年2月的一天,趁其妻不在,再次对孙某强奸,并相继多次实施强奸行为。[6]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人赵某戊、张某等利用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与被害人有较多时间的接触,使得犯罪较容易得逞。

⒌性教育不足削弱了被害人的防范能力。如前文所述,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受害人呈现低龄化趋势,集中在6至15周岁的学龄儿童,这与我国中小学生性教育不足、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不能有效地识别性犯罪、不具备相应防范能力有着密切关系。对于近年来性成熟期不断提前的青少年,充满好奇心理的他们往往会被社会上不良的行为所诱惑,出现一些越轨行为或者自己成为被害人。[17]性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身心成熟不可或缺的一环,但由于受我国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社会普遍存在“谈性色变”的不良局面。家庭和学校本应该是未成年人性教育的启蒙者和引导者,但受传统思想的禁锢,造成了性教育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的长期缺失。“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组在2016年通过对全国6个省份的儿童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没有学习过防性侵课程的儿童占总人数的86.6%,有过或经常遭遇未经本人或家长同意被碰触隐私部位的儿童占总人数的7.2%,在遭遇性侵害时30.48%的儿童不知如何应对。[18]可见,性教育的缺失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埋下了重大隐患。

2.检索策略:采用潜水医学方面的关键词、主题词、名称、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检索词,匹配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构成检索式:名称、摘要、权利要求书(水下或高气压或潜水或脱险)和(医学或设备或加压舱或装具或装备或装置或呼吸器或生命支持系统);检索时间:2016年11月初,检索2016年9月30日前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⒊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率较低。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能够从经济上获得赔偿的比例极低。从案件数据分析得知,有80.10%的被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仅有13.43%的被害人得到一定的民事赔偿,但获得的赔偿数额很少。统计显示,得到5万元以上赔偿额的被害人数仅占总人数的2.07%,得到1—5万元的占7.45%。在轰动一时的河北省东光县强奸导致幼女引产案中,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金某乙系邻居,金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分别在2012年7月(金某乙11岁)、2013年8月、2014年2月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幼女怀孕并在医院引产下一胎儿,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生理损害。而且,从2012年7月被害人第一次遭受性侵害至2014年7月案发,性侵害持续了近两年时间,被害人心理受到巨大影响,变得内向、不爱说话甚至有自残、自杀的倾向。但令公众意外的是,被害人在判决前后并未得到任何经济补偿。被害人因被性侵害遭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灾难,尤其是后期急需身体治疗和心理康复费用,但遗憾的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这无疑是再次置被害人于险境。[8]

四、我国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分析

(一)多重因素导致性侵犯罪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抑制

⒈婚姻挤压诱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婚姻挤压导致当前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单身男性对性的需求难以从合法渠道得到满足。依据人口学理论,人口婚姻挤压是指在一夫一妻制度中,由于婚姻市场中可供选择的男性与女性人数相差较大、比例失调,由此而导致的男性或女性不能按照“男高女低”择偶模式选择配偶的现象。[9]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上升并持续偏高,截至2015年,官方公布的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13.51,在连续7年下降后,仍较105的正常水平高出8.5个百分点。随着30年来的高出生性别比群体陆续进入婚姻市场,中国男性婚姻挤压问题日益凸显。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30岁及以上未婚男性为1886万人,是相应年龄未婚女性人口4倍多;50岁及以上未婚男性为540万人,是相应女性人口的10倍多。[10]中国严重的婚姻积压状况给社会带来巨大隐性压力,对强奸犯罪影响尤为直接与明显。严重的婚姻挤压导致部分男性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低、没有固定职业或者无业、处于社会底层的单身成年男性难以拥有正常的婚姻与家庭,在其性需求长时间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极易通过越轨行为或犯罪手段求得满足。单身成年男性在选择性侵犯罪对象时,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自然成为其首选。

前文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婚姻状况分析也发现,单身犯罪人在该类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较大,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严重的婚姻挤压是引发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⒉持续加大的就业压力削弱了社会对潜在性侵犯罪人的控制。犯罪学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社会整体控制系统由正式社会控制与非正式社会控制组成,正式社会控制是根据法律直接赋予或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国家制定法的形式规范、制约与当前社会秩序相偏离甚至是冲突行为的控制形式;非正式社会控制是通过共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与社会舆论,影响与指引社会成员行为导向,约束与规范社会越轨与失范行为的控制形式。[11]正式社会控制与非正式社会控制相得益彰,分别从外部与内部两个层级维持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职业与单位是现代人在社会中的重要坐标与定位指向,个人作为某一职业团体中的一员而受到共同规范制约与团体舆论的影响,从而对个人起到外部行为遵循社会规范的约束作用。因而,失业率的高低与犯罪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正相关关系。有学者通过定量分析发现,失业率提高会导致犯罪率增加。在固定效应模型下,失业率增加1个百分点会导致刑事犯罪率增加0.72个百分点;在随机效应模型下,失业率增加1个百分点将导致犯罪率增加0.67个百分点。[12]课题组对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后亦发现,犯罪人无业比例高达50%。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近年失业人口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间,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分别为922万、917万、926万、952万、966万,近年来城镇失业人口率存在一定增长趋势,失业人口增加大大减弱了社会通过单位等团体对个体的约束与控制,也包括对潜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控制,这无疑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威胁。

⒊受教育水平低导致犯罪人自我控制弱化。美国犯罪学家、社会学家赫希认为,即使在社会控制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可能由于缺乏自我控制而走上犯罪道路,并进一步主张将自我控制作为解释犯罪性的一种一般性理论。[13]自我控制理论是社会控制理论的延续和发展,指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特定个体自我控制机能缺乏。然而,个体自我控制机能的缺乏往往源于两方面:一是先天素质使然,二是后天因素影响,后天因素包括家庭和社会。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将犯罪的致因归结于内在控制能力与外部控制因素的缺乏,认为缺少对犯罪驱力和拉力的遏制才是犯罪滋生的原因,[14]将影响犯罪的因素归纳为外部压力与外部遏制、内部推力与内部遏制,其中外部遏制与内部遏制是预防行为人犯罪的重要力量。

在外部遏制与内部遏制中,学校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教育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起着重要作用,教育过程不仅通过规章制度将个体与学校联结在一起,通过加强个体与学校的联系,能够发挥与显现社会控制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思想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适应社会的技能,提升自我控制能力。从前文分析可知,该类犯罪人的整体受教育水平低下,就业竞争力不足。若社会成员未能接受教育或受教育程度低下将会导致以下结果:一方面由于社会成员个体与学校联系松散,学校的社会控制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发挥;另一方面是学校的教育功能不能充分实现,未能促使个体成员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并具备生存技能,使其自我控制能力以及社会生存能力不足,从而增加了实施性侵犯罪的潜在可能性。

⒋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性侵犯罪对象。被害人学创始人汉斯·冯·亨蒂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15]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不仅仅是犯罪人单方面对犯罪过程施加着作用,被害人也在犯罪过程中有着一定影响:一方面,未成年人群体处于儿童期或青少年期,面临着生物、认知以及社会这三个层面的过渡。[16]首先,未成年人激素分泌使“第二性”特征明显,间接刺激了潜在犯罪人。其次,未成年人对性知识认知尚在萌芽阶段,面对不法侵害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不明就里。再次,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急于脱离父母管教走向社会,容易结识不良人员,遭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出于恐惧、体力等原因,在遭到犯罪人侵犯时往往放弃反抗或者持容忍态度,使犯罪人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犯罪。加之受中国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为了维护名誉,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常选择有意隐瞒,不报案,这不仅造成该类犯罪黑数较高,同时也加大了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课题组对案件分析后发现,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有56.8%的被害人受到了两次以上侵害,43.1%的被害人存在着遭受持续性侵害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未成年人在受到首次侵害后没有及时报案,以致放纵了犯罪分子,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⒉被害人多次受害情况显著且遭受侵害持续时间长。课题组对案件分析发现,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不止一次性侵害,有56.8%的被害人曾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侵害,并且遭受侵害持续时间较长。据统计,有43.1%的被害人存在遭受持续性侵害的情况,其中,有4.3%的未成年人受到持续侵害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如在安徽省淮南市父亲强奸亲生女儿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于2003年离婚后获得亲生女儿王某乙(1999年5月出生)的抚养权。自被害人10岁至16岁期间,王某经常通过暴力威胁强行发生性关系,尤其在2013年得知其恋爱后,王某强奸被害人次数更为频繁,甚至拍摄私处供自己观看。被害人心理长期严重受创,甚至产生过自杀念头。[7]此案中犯罪人王某对其亲生女儿的侵害长达7年之久,以致被害人身心长期受到伤害。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具高发风险

每一个Milk-run火车停靠站点都是一个库存点。安全库存是为了应对生产线的消耗波动,保证生产线不停线而设置的,安全库存能合理应对在生产中由物料配送引发的问题。在Milk-run系统中,由于Milk-run的循环周期一般均在60分钟以内,循环时间短,响应周期快,则相应的线边库存可以控制在Milk-run循环周期的范围内。合理的Milk-run系统线边库存为其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也为企业节约了成本。现阶段,对于装配线的线边库存管理的研究较少,需要对符合Milk-run系统的线边库存进行研究。

自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以来,其应根据不同行业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运用。公允价值同历史成本相比较,其不管是在技术方面,还是在人才专业知识方面都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水准的要求,并且极大的增加了企业所需投入的管理成本。当前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运用,需要专业技术更完备、工作更为诚实守信的会计工作人员。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会计核算工作逐渐趋向于复杂化,也只有具备高水平、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才能够对公允价值进行操作,且完成相关会计处理。但就目前我国各行业企业公允价值运用现状而言,大多数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并不乐观,其公允价值操作性明显缺乏,难以对公允价值进行合理化运用。

⒉网络约会型强奸增长迅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的新型强奸犯罪数量迅速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年上半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网民的定义为: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人数已达7.51亿。[23]在互联网对青少年影响日趋深远的环境下,一些犯罪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与手段,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成为未成年人常用的交友方式,网络约会强奸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在我国某些城市,网络社交甚至已经成为性侵类犯罪的主要犯罪途径与手段,高达54%的青少年被害人因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而被性侵。[24]在对浙江温州市永嘉人民检察院2016年间受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犯案件分析发现,40%的强奸案件中,14周岁以下的受害人都是通过QQ或者微信等交友软件与嫌疑人相识。[25]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此类强奸案件的数量将会持续增加。

有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犯罪率与城市劳动力失业率具有正向联系,[21]即男性人口失业率增加提高了犯罪率。[22]从本文前部分分析亦可发现,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中的无业人员比例较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近年失业人口的情况可知,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数从2010年的922万到增加到2015年的966万,增长了5%。因此,在失业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长的压力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缓解。

⒉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且情况严重。课题组对案件分析的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情节恶劣,具有从重、从严处罚情节的案件高达78%。其中,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展迟缓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占15.14%,轮奸或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的占6.8%,还有1%的案件是由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有强奸猥亵前科劣迹的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上述情形均属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应当进行严厉惩治的犯罪情节,再次说明目前我国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仍较为严重。

通过对犯罪原因分析得出,婚姻挤压、就业压力和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我国中西部地区相比较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无论是男女性别比、就业压力,还是教育普及程度,都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课题组分别选择北京市与贵州省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代表进行比较,以201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为例,在男女性别比上,北京市15周岁及以上男性未婚人口数 (人口抽样调查)为40131人,[26]而贵州省为56375人,[27]比北京市的男性未婚人口多了将近40%。失业率方面,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7.8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4%;[28]贵州省为14.49万人,几乎是北京市失业人数的两倍。贵州省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29]高出北京失业率一倍有余。在教育程度方面,北京市每十万人口高等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为5218人,[30]而贵州省的此类人数只有1819人,[31]仅是北京市高等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的34.8%。一个地区的婚姻状况、就业情况和受教育程度受制于多重因素,改变是一个长期、漫长的渐进过程。虽然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经济得到了加速发展,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的差距不是短时间内能够消除的。因此,受上述因素影响,中西部地区仍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承受较大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与压力。

五、预防与抑制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

(一)发挥社会控制预防作用

社会控制是利用国家制定法来规制越轨行为的一种控制手段。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侧重于强奸犯罪的惩治,而对犯罪风险预防不足。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累犯、再犯情况严重的特点,笔者认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的工作重点在于加大对犯罪预防的投入力度。如可借鉴国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通过合理方式向民众公开,以提升民众风险意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017年以来,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了一系列的相关司法实践与探索,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机关探索针对有性侵前科人员建立特殊机制,对有性侵前科人员实行从业限制与禁止,避免该类人员与未成年人有近距离接触。闵行区检察院收集了该区近5年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要求教育机构、游乐场等在招聘职员时需要与其比对,有记载者将不予聘用。[32]

(二)加强潜在犯罪人的自我控制力

犯罪学意义上的社会控制理论倡导者指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特定个体自我控制机能的缺乏。[33]自我控制是指个体自主调节行为,并具有与个人价值和社会期望相匹配的能力,能够引发或制止特定行为,制定和完成行为计划、采取适应社会情境的行为方式。“自我控制一旦削弱或者失败,对个人与社会都有着广泛而深刻的负面影响,它能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个体的学习成绩落后、强迫性思维、毒瘾、攻击行为等”。[34]根据国外研究对犯罪预防的划分,自我控制属于发展性预防,重点在于“遏制个人的潜在犯罪倾向的增长”。大卫·P·法林顿将减少犯罪的方法分为发展性预防、社区预防、情景预防和刑事司法预防。参见:(英)大卫·P·法林顿.违法与反社会行为的预防[A].丁靖艳,张宙陿译.刘建宏.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M].人民出版社,2012.1.而自我控制的形成与教育有着密切联系,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大多数犯罪人只上过小学或初中,甚至有部分人从未上过学。学校教育的缺失与过早中断,致使此部分人群的自我控制未能很好形成,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与诱惑,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要重视家庭和学校在提高个人自我控制方面的作用。青少年时期应是自我控制能力形成的关键阶段,家庭与学校帮助个人完成人格塑造并形成得到主流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标准与发展目标,将个体的自我实现过程融入正常社会化进程中,从而实现对潜在犯罪倾向的预防与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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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专业的性侵犯罪相关问题处理团队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因侵害对象的特殊性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在处理此类犯罪时应采取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殊处理方式,因此需要专业知识团队的支撑。专业团队不仅能够使性侵犯罪被害人得到安抚,还能够及时搜集、保护证据,提高破案率,这一点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中尤为重要。未成年被害人在生理与心理上尚未成熟,在侦查、询问过程中如果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二次伤害”。借鉴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专业团队,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等专业救助机构,由接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务人员参与办理紧急救援、受理报案、登记、侦查等工作,陪同被害人验伤、采集证据、转移保护安置等工作,不仅能保证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而且有助于证据收集,顺利破案。

果酒和果醋有缓解疲劳,促进钙吸收,预防高血压,预防心脏病和降低血清总胆固醇水平等作用。这些作用主要来源于有机酸、酚类物质和醇类物质的互相作用。其中酚类物质是植物次生代谢物,不仅具有各种生理活性功能,还影响着水果的风味和质量品质[1-3]。

刚开始听时我还津津有味,但听了一会后开始觉得无聊。多数社员诉说的是自己的单恋、苦恋、暗恋,有的则是埋怨另一半。只可惜说故事的技巧不佳,有时甚至像是单纯的吐苦水或是抱怨。我眼皮愈来愈重、盘坐的身子愈来愈弯,脸都快贴到草皮上了。

(四)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能力

我国未成年人性教育普遍不足的现实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对性侵害的防范能力,所以,未成年人性教育短板的补齐是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能力、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对此,家庭和学校两方面应同时入手,一方面对家长进行性教育指导培训,了解什么是性教育、如何进行性教育,改变家长对性教育存在的误区;另一方面,大力推进性教育进入义务教育基本课程体系,注重培育专业性教育师资力量,改变当前我国儿童性教育内容仅仅纳入到体育与健康课程以及性教育教师资源极其缺乏的状况。

(五)针对犯罪高发区域实施情境预防

情境预防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影响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管理来控制行为人的犯罪欲,进而抑制犯罪。英国犯罪学家将情境犯罪预防技术归纳为增加犯罪困难度、提升犯罪风险以及减少犯罪收益三方面。[35]从课题组对近年我国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发现,犯罪行为发生地主要集中于犯罪人家中、被害人家中以及旅馆等临时性住所,三种情形占比分别为30.16%、19.66%和26.86%。因此,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应重点关注上述场景。一方面,加强学校、家庭对孩子的监护,减少犯罪人的机会;另一方面,完善对旅馆、小旅店等临时性住所的管理。公安机关应加大警力布控,增加摄像监控数量,旅馆运营者、管理者应保持高度警惕,对未成年人住客要询问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以增加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困难度,提高犯罪发现几率,加大犯罪人的行为风险。

第二阶段:当阴极侧含水量上升至饱和状态时,继续产生的水就会在阴极侧结冰堆积。同时,化学反应放出的热提高电池温度。如果电池温度在阴极侧催化剂层全部被冰覆盖之前仍低于0℃,燃料电池就会停止运行,此时冷启动失败。反之,冰会在融化过程中吸收热量,保证电池温度在0℃左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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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红,方庆展
《行政与法》 2018年第05期
《行政与法》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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