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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

更新时间:2016-07-05

中国历代重视保护前代古迹。官方、民间往往出于道德教化、尊崇先贤、保存地方史迹等目的,对重要古迹予以保护。因此,明恩溥说:“在各国当中,没有一个国家会像中国人那样尊崇古迹。”[1]就官方而言,朝廷或地方官员下令保存古迹比较常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晚清时期。[2-3]然而,国家制定专门的古迹保护法规却显得相当滞后。1909年,民政部奏准颁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对于该章程,学术界在相关研究中仅有非常简单的介绍,[4]或是略有提及。[5-6]新近有学者撰文对之有专门的探讨,[7-8]但是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之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揭示20世纪初中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1909年,民政部在上奏中提出《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该章程的提出并非偶然,可以说是清末新政改革以及古迹保护面临问题的必然产物。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出台首先得益于清末新政变革的政治大环境。1901年,清政府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下开始了新政改革,并应社会变迁的需求对国家的管理职能作了新的划分。在改革的过程中,专门的民政机构、教育机构相继设立,它们都负有保护古迹的相应职责。1905年设立的学部,就有管理博物馆的职责。[9]相比之下,民政部更值得注意。1906年,清政府在巡警部的基础上改设民政部,并将工部原有的部分职掌划归民政部。民政部下设的营缮司负有保护古迹的职责,该司下设的古迹科具体负责“古建筑物调查、保存、管理博物馆、神祠、佛寺、道观等建置、修缮事”。[9]276就地方政府而言,东北地方官制改革中设立的黑龙江民政司也有保存古迹的职责。[10]显然,保护古迹是民政部门职责所在。1909年初,民政部还提出“各省古昔帝王陵寝、先贤祠墓,应饬各省督抚、都统勤加巡视,于每年底造具防护无误册结咨部,以凭核办汇奏,以昭诚敬。”[11]与此同时,清政府在新政改革的背景下积极进行各项立法活动,有的法规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到了古迹保护的问题。1908年,清政府颁行《大清违警律》,其第七章“关于风俗之违警罪”第32条就规定,对“污损祠宇及一切公众营造物者”“毁损墓碑者”予以拘留和罚金。据汪有龄的解释,祠宇包括有家祠、昭忠祠、节孝祠等,公共营造物包括坛、庙、寺、观等,墓碑“非仅指坟墓之碑石而言,凡纪念碑、山岭碑、河川碑及不属于祠宇之各项碑石,皆在其中。”[12]1909年初,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第五条规定的地方自治事宜就包括“保存古迹”。而且,一些机构还编译出版了外国法规之类的书籍。如南洋公学译书院编译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就包含有《古社寺保存法》等古迹保护的法规。这一切都为清政府制定保护古迹的法规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

其次,域外保护古迹的经验与成效推动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产生。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保护古迹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们相继颁布了有关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东亚的日本也在外来文化冲击之下,于19世纪颁布了该国历史上最早的几部保护文物古迹的法规。伴随着中外文化交流以及中国人不断地走向世界,中国对外国保护古迹有了更多的认识。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不少报刊都发表有关于中外古迹的信息。加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状况堪忧,各界在20世纪初更重视保护古迹。清朝官方在这方面也有所认识。1907年,徐世昌在接收原来工部所属的保存古迹的职掌时就说:保存古迹一事“在各国民政内,范围颇广。”[14]1908年,山东提学使罗正钧指出:“泰西各邦最好搜访古物,如埃及之残碑遗塔、希腊罗马之刻像以及巴比伦之书库、意大利之古城,或传贻于累朝,或发见于近代,彼都人士属目倾情,至乃公家护持,互相夸耀。”然而中国历史久远,很多古迹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实地方官之咎也”。[15]1909年,两江总督端方在保护静海寺古迹时,明确提出“名迹保护,中西皆同”。[16]宪政编查馆在制定“直省府厅州县办理保存古迹事项统计表”时指出:“西人政治学问皆求新异,而于古人祠墓器物之类爱护保存有及数千年之远者。盖亦以发思古之情,验进化之迹,中外心理之所同,不徒供耳目玩好已也。今防护古昔陵寝祠墓著于功令,而士大夫搜求金石考证经史者几于著书成家,倘复益以西人格致之学,则裨益当更不浅。”[17]民政部对当时外国保护古迹也有较清晰的认识,正如其在1909年所指出的:“各国民政应行保存古迹事项,范围颇广,如埃及金字塔之古文,希腊古庙之雕刻,罗马万里古道,邦俾发掘之古城,下至先贤一草一木,故庐遗物,或关于历史或涉于美术,虽至纤至悉,亦无不什袭珍藏。因之,上自皇家下迄草野,广如通都僻在乡壤,咸有博物馆储藏品物,以为文明之观耀。而其保存通例,凡兵燹时,他国不得毁坏,毁坏者可责赔偿,著为万国公法。”[18]民政部在这里不仅指出了各国的经验与成效,而且指出了国际法也保护古迹。事实上,晚清政府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借鉴了外国的经验。1909年7月,法部为建造行刑场,选好地址,清政府认为“以其地与先贤祠墓相近,有失恭敬。按之外国办法,其行刑场皆不得与教堂邻近。”所以法部只好另觅地址建设行刑场。[19]因此,域外经验对民政部保护古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三,清末古迹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出台的重要原因。法律法规往往是针对现实问题而制定的。清朝末年,中国古迹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古迹保护状况堪忧。中国历史悠久,但是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保留下来的年代久远的古迹却不多。以至于明恩溥认为“不能保护古迹”是中国人的特性之一。[1]145-150事实上,清末民政部对当时中国古迹保护的状况有所认识,指出“中国文化之开先于列国,古昔圣哲联肩接踵,所遗之迹,应亦倍蓰于他邦,乃至今而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者,则以调查不勤,保存不力之故也。”[18]有的地方官员也看到了这一点。山东提学使罗正钧就指出:中国历史久远,很多古迹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实地方官之咎也”。[15]二是文物的大量流失。在保护不力的同时,大量中国古物流失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9世纪以来,外国人在中国搜罗购买古物,运往海外;也有一些中国人为谋利,将古碑等盗卖给外国人,造成了中国文物的大量流失。如敦煌文物的外流就引起了中国官方和学术界的关注。这种情况同时刺激了官方采取措施保护古物。三是既有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早在1907年,时任民政部尚书徐世昌上奏接收工部划并事宜时,指出工部原来负责古迹保护事宜,但是“工部向章取具各省保固甘结造册报部,按年汇奏,已成具文。”[14]1909年,民政部在上奏时也指出:“各省每于年终,造具古昔陵寝、先贤祠墓防护无误册结报部,原所以景行前哲资人观感也,惟是奉行日久,已成具文。”[18]此外,民政部也认识到私人购置收藏古物、随意拓印古碑对保护文物古迹不利的问题。因此,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官方的态度都表明保护古迹的重要性,从而为相应的法规出台作了铺垫。然而,在正式的专门法律出台之前,浙江巡抚增韫为保护西湖古迹,拟设立古迹保存所,其依据却是《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20]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最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出台还与清政府的文化政策有关。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如何保存本位文化成为近代中国不容忽视的问题。清政府在“采西学”的同时,主张“中体西用”,比较注重保护本国传统文化。20世纪初,清政府设立存古学堂、各地官立图书馆收藏古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清政府的上述举措固然有文化保守主义的因素,但是在保护文物古迹上却有其合理之处。事实上,清政府在对待文物古迹上体现出了保存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1908年,山东提学使罗正钧在通饬下属保护古碑碣的札文中就指出:“一国之粹美,一国之人当共保而有之。如此前贤墨妙、先朝石刻,绵历久远,国粹攸关,宝之既以发思古之幽情,亦足启爱国之观念。”[15]1909年,民政部针对中国古物的外流,指出这种状况“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18]而且,宪政编查馆在制定“直省府厅州县办理保存古迹事项统计表”时也指出保存古迹有多方面的意义,“此表汇列现在保存各种,而于圣贤忠节所遗名迹尤宜注意,以申景仰而资观感。”[17]1389-1390显然,清朝的中央和地方官员在看待保护古迹问题时,将之与民族文化、国家联系在一起,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化上的民族主义情结。

因此,在政治变革的背景下,民政部出于职责所在,为解决现实问题、保护本国文化遗迹,较早地考虑到了古迹保护立法的问题。早在1907年初,民政部尚书徐世昌在奏折中就提出:“拟饬各省将历来防护前代陵庙暨保存古迹办法,详细查明报部,另行妥拟推广章程,奏明办理。”[14]此后,徐世昌调任东三省总督。到1909年,民政部拟就《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并上奏清廷。可见,1907-1909年间,民政部并没有因主官的更换而放弃职责,而是将古迹保护的立法纳入议事日程。至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是如何拟定的,其具体情形待考。1909年9月20日,《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奉旨颁行,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文物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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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事项

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调查周秦以来碑碣、石幢、石磬、造像及石刻、古画、摩崖字迹之类,“现存何县、何地,及某县某种物共有若干,某物字迹现存若干,有无断折残缺情形,拟令督抚饬属详查咨部存案备核。”

3.“古庙名人画壁或雕刻塑像精巧之件,美术所关,较之字迹尤可珍宝”,“拟由督抚饬属严禁,如有以上所列各件的系何年遗迹者,咨部备考。”

2.鉴于寺僧或不肖之徒盗卖石质古物给外国人,“拟由督抚饬属严禁”,“如有盗卖碑版于外人者,科以重罚,并予州县官以失察之罪。”

4.调查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原因是这些古迹“日久湮没,迹踪模糊,人而数处有墓者有之”。有的因为“真墓毁失,不知处所,好事者逐从而作伪”,因此“拟由督抚确查审定,咨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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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人祠庙或不是祠庙的古迹,“拟由督抚确查,咨部备核。”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包括调查事项(共6条)与保存事项(共5条)两个方面,共计11条,从调查与保存两个方面对古迹保护作了规范。其内容虽不复杂,但是超出了以往“陵寝祠墓”的狭窄范围。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照组:艾司唑仑治疗,口服2mg艾司唑仑片(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1098),1次/d,睡前30min服用。(2)治疗组:佐匹克隆治疗,口服7.5mg佐匹克隆片(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9991411),1次/d,睡前30min服用。2组患者持续用药1个疗程,即2周。

(二)保存事项

作为一项近代法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从保护目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古迹利用等方面,对古迹保护作了新的规定。

1.保存碑碣、石幢、造像,“拟由督抚饬属于露立之碑,或移置廊庑,或由本地筹款建造碑楼、栅栏”;对于拓片予以限制,“书肆贾贩,须报官后,由官体察石质情形,准其印拓若干者,始能印拓,否则从严惩罚。”

2.保存古人金石书画、陶瓷,或者宋元精印书籍、石拓碑版之类的古物。考虑到过去中国多是私人收藏,不便保护,而且不能供人广泛使用。所以,“拟由督抚在省城创设博物馆,随时搜辑,分类储藏,其或学士大夫达观旷识,欲将私蓄捐入馆中,永远存置,抑或暂时存置,皆听其便,庶世间珍品,共之众人,既免幽闭之害,兼得保存之益。”

1)通过试验得到用JDT-654型拖拉机背负毒饵喷撒机10.66km/h的速度作业时,各个拉杆垂直力和水平力的集中范围和峰值数据。

3.保存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鉴于以往要求“地方官出具保护无误识结册报部”的作法,形同具文,所以“拟由督抚于陵寝坟墓之就湮者,务建设标志,俾垂永久”;“著名祠庙之完固者,则设法保护;其倾圯者,由地方择要修葺,不得仍前视为具文”。

2、重要交通道路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库区2012至2017年间新增交通道路用地5925.47亩。本监测重点分析涉及涔天河水库扩建的两条主要道路,包括从江华县城到涔天河水库大坝的S356省道以及涔天河库区道路复建项目S355省道工程,这两条重要交通道路的建设对库区完善交通路网、带动沿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带动扶贫工作有重要意义。

4.保存壁画、雕刻、塑像。“古庙名人画壁并雕刻塑像精巧之件,务加意保存,不得任其毁坏,亦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致失本来面目,于古人美术反无所窥寻。”

5.保存非陵寝祠墓而为古迹者。光武千秋亭、诸葛八阵图、魏武铜雀台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保存办法是:“或种树株,或立碑记,务使遗迹有所稽考,不致渐泯。”[18]187-188

6.由于金石诸物时有出土,所以“拟由督抚饬属,凡由地下掘得石而有字迹者,访查详查,即由督抚于年终时报部备核。”[18]187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就保存古迹的根本出发点而言,它体现了尊重历史、保存国家文化、传承文化的某些意愿,而非仅仅体现在道德教化的层面。如调查事项中的第二条指出,洋商购卖中国的碑板诸物回国,“时有所闻,国体所关,尤堪痛惜。”第四条指出,名人祠庙或非祠庙的古迹,“临履其地,在在生历史之感情”。[18]187-188

与此同时,伴随清代统治逐渐巩固,一些文人注杜心态则又有款曲。 他们经过层层选拔,获得科名,对新朝态度自然异于遗民,而并未侍奉二主,亦无贰臣道德束缚。 如仇兆鳌(1638-1717年)于《杜诗详注》云:

为做大货邮总量,实现货量、增速、市场份额三项新高,航空物流公司连续两年召开全国性中转推介会,推出“六免六享”中转服务产品,并与东航物流合作,实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所有航班“大中转”,机坪中转从货物卸机到装载后续航班仅需90分钟,操作时间缩短50%,成为应季水果、生鲜冷链、特货客户的首选。截至今年11月底,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累计中转货物5.1万吨,同比增长300%。

就古迹的认定范围而言,它包括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这些传统的内容,也包括名人祠庙或不是祠庙的古迹、非陵寝祠墓的古迹,还包含碑碣石幢、石磬、造像及石刻、古画、摩崖字迹、古人金石书画、陶瓷、宋元精印书籍、石拓碑版等。以上这些涉及对象较为广泛,将更多的古迹或古物纳入到了保护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古墓的真墓处所“确查审定”。

就古迹的保护方式而言,它规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汇报。由地方的总督、巡抚督饬地方官员调查汇报各地现有古迹、汇报新发现的金石诸物。2)鉴别。主要涉及鉴别古墓真墓的处所。3)建立保护设施。如为保存碑碣、石幢、造像而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4)设置标志。如“陵寝坟墓之就湮者,务建设标志”,“非陵寝祠墓而为古迹者”可以通过种树、立碑记的方式予以标识。5)维修与维护。倾圮的古代帝王陵寝、先贤祠墓,地方官要择要修葺;壁画、雕刻、塑像等要注意保存,“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致失本来面目,于古人美术反无所窥寻”。6)博物馆收藏。这主要涉及到古人金石书画、陶瓷,或者宋元精印书籍、石拓碑版之类可移动古物的搜集与收藏,并鼓励私人向博物馆捐赠或暂存古迹。7)限制使用。主要涉及到碑刻的拓片。8)惩罚。盗卖碑板给外人者要处以重罚,处州县官以“失察之罪”;未经官方允许拓印碑刻者,要“从严惩罚”。[18]187-188

就古迹的利用而言,它对碑刻的拓印、博物馆藏品的利用等作了规定。

在清朝的最后三年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得到了执行。民政部在奏请制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时,就提出:若朝廷同意颁布该章程,民政部就将之咨行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各直省将军、总督、巡抚、都统,要求他们“按照新章认真办理,每届年终,将办理情形造具清册报部,再由臣部汇齐奏闻。”[18]民政部在奏定该章程后,即照此行事。各封疆大吏在接到民政部咨文后,均饬下属官员照章办理。如江苏巡抚瑞澂在收到咨文后,通饬下属官员照章行事。[24]山东巡抚在接到民政部的咨文后,札饬属官“遵章认真办理”。[21]2501910年,山东省制成《山东保存古迹表》(即《山东省保存古迹事项统计表》)。该表统计各类古迹截止到1908年,“凡历代陵寝祠墓以及名人遗迹、金石美术,各类分格罗列,纲举目张,体例至为精审”,其中属于历代陵寝祠墓的有1 412项,属于名人遗迹的有872项,属于金石美术的有2496项,其他属于古城邑器物的有671项。[25]1910年,宪政编查馆奏定的《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也将保存古迹列入地方自治所包含的事项。[26]《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也是地方官员办理相关事务的法律依据。甚至在民国建立之初,陕西、山东等地在处理相关事物时都受到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影响。以山东为例,1912年3、4月,山东惠民县发生盗卖古围屏给法国驻华使馆人员之事,民国地方官员依然按照晚清时期的先例以及《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此事。[21]250

然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作为一项针对现实问题而制定的专门法规,却是不完善的。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相比,《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制定较晚,却没有体现出后发的优势。从整体上看,该章程所涉及到的调查与保护事项较多,保护对象较为宽泛,大多条款只是作了比较简单的规范,没有更加明确而具体的措施。具体而论,该章程主要表现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某些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如:该章程对外国人在中国盗掘古迹、搜罗古物等问题,没有就防范、处理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仅涉及到中国人盗卖石质古物给外国人的处罚;在民间参与保护方面,该章程仅涉及到博物馆收藏,没有其他具体的规定,所以当时有的地方绅民是以《地方自治章程》为依据提出保护古迹。[22]二是有的规定比较简单,内容不周全,难以与其他法规有效对接。该章程关于处罚的规定就比较简单,仅在盗卖石质古物、拓印石刻这两个方面涉及,其他方面没有涉及。如对地方官员违规不上报古迹调查情况,或是如同以往不修葺古迹,《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就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而且,前项处罚也只规定“科以重罚”和“从严惩罚”,貌似处罚严厉,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1908年颁行的《大清违警律》对“污损”“毁损”相关古迹的处罚是“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或十元以上之罚金”;[12]328《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规定如何与之衔接,其重罚与从严又是何种程度呢?另外,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古迹保护涉及到诸多方面和其他部门。如学部就负有管理博物馆、图书古籍等方面的职责。然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只提及搜集古籍等古物,设立博物馆予以收藏,没有注意到如何处理民政部、学部职责共同相关的问题。这也成为二者之间出现权责冲突的原因之一。而且,《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与学部1910年奏定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有相抵触之处。根据《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的规定,设立图书馆的目的就是要“保存国粹,造就通才”。其收藏图书分为保存和观览两类,其中保存类图书有“内府秘笈,海内孤本,宋元旧椠、精钞之本”。[23]这些图书又可归入到《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规定的“古迹”。然而,这两个章程对此类图书的收藏却有不同的规定,一个是要收藏到博物馆,一个是要收藏到图书馆,这自然会导致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不惟如此,1916年,民国北京政府内务部制定的《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也比较简略。这都反映出了近代中国文物保护立法之初的不足与缺陷。

《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是20世纪初中国古迹保护的专门法规。它的颁行引起了地方政府和民间的关注。《四川官报》《南洋商务报》予以刊载,《申报》等报刊也发表有该章程颁布后的相关信息。而且,清末刊布的《大清新法令》《大清法规大全》《北洋公牍类纂续编》等都收录了该章程。值得注意的是,《北洋公牍类纂续编》在刊载该章程时,没有如《大清新法令》《大清法规大全》《四川官报》那样将民政部奏折与章程一并刊入,而是直接以《民政部奏定各省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为题,列出该章程的调查事项6条、保存事项5条。

可见,《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在新政变革、中西文化冲突与交流的背景下产生,针对本国古迹保护的现状,对古迹保护内容、方法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体现了一些新的观念和要求。且1916年民国北京政府内务部制定的《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在若干方面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也有相似之处。[21]

经超声检查后,本组60例患者均明确诊断,诊断符合率100%,其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7例、阑尾周围脓肿6例、急性化脓性阑尾炎14例、急性单纯性阑尾炎26例,急性坏疽穿孔性阑尾炎7例、。其中阑尾腔有粪石者11例。见表。

上述事实表明,《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该章程的执行也存在若干问题。因为,清末古迹保护并没有一个好的政治环境,在内政、外交等方面都面临困难;而且,《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自身存在缺陷,其实施也仅有短短的三年时间。这一切又决定了该章程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也不可能取得十分理想的效果。

就内政而言,清末的政治制度与政治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章程的执行。在新政改革中,虽然清政府将保存古迹的职责主要归属于民政部,但是学部也负有一定的职责。这种职能划分容易导致部门间的冲突发生。1909年,民政部奏定《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后不久,学部就为保护敦煌古迹而致电陕甘总督,请其饬令下属官员将千佛洞所发现的古籍“检齐解部”;同时,学部在电文中指出“各洞中造象、石碑亦颇不少,均属瑰异之品,并希派员详细考查,登记目录,咨部存案,勿再令外人任意购求”。[27]学部保存古迹的出发点是好的,要求古籍解京也与其职权有关。但是,学部要求地方官员调查敦煌石窟中的造象、石碑,并报告学部,显然有违《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规定,从而与民政部的职能发生冲突。而且,类似的情况在民国初年的陕西省也发生过,这明显是受到了晚清旧制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颁行所产生的影响。陕西光复后,陕西军政府“批令教育司接收”西安碑林。然而,陕西省民政司根据晚清以来的“旧例”以及《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规定,认为本司有管理碑林的责任,提出了接管碑林。最终,陕西教育司根据相关规定说明这些事务均归自己管理。[28]这种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冲突虽是近代中国政治变革过程中的产物,但在客观上不利于古迹的保护。

在调查古迹方面,各省大多没有实质性的举措。《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颁行后,民政部曾“饬各省督抚查明本省地方所有历代帝王陵寝、著名庙宇、其他周秦以上碑文等项古迹,勘明基址座落处所,应如何设法修理保存之处,该督抚应饬地方官查明,转行咨报到部存案。”[29]各省对此反应并不积极。至于山东省能够在1910年制成《山东保存古迹表》,并不是在各府县调查基础上的汇总,而是得益于编者高裕瑞(寿征)的努力。高氏长期在山东任幕职,“生性嗜古”,所到之处,“竭力搜访,载之日记”。1909年,高氏在宪政调查局任职,此时民政部要求各省调查古迹,“各牧令素无预备,艰于报告”。这种情况下,高氏只好将自己从前所记目录按要求整理成表。山东巡抚孙宝琦对之表示赞同,“饬印多份,分致各省”。[25]所以,《山东保存古迹表》只能是各省古迹调查的一个特例。到1910年6月,民政部要求的古迹调查事项结果却是:“各省仍未能详细报到”。面对这种情况,民政部不得不于当年 6月22日,“咨催各督抚迅速查明,勿再迟延。”[29]最终,民政部也没有在这方面取得好的成效。以至于民国初年,内务部提出要各省调查古物时,还说:“查有清季年,前民政部曾咨行各省调查古迹有案,中更事变,册报尚稀。”[21]200除去政权鼎革的因素外,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说是清末官僚政治腐败化的必然结果。更为严重的是,官僚政治的腐败使得不少官员为了私利,无视法律、道德,监守自盗。官员盗窃、私藏敦煌古籍就是最明显的见证了。

2.4饮食护理:低碘饮食,嘱咐患者多饮食白开水,多食用富含蛋白质、能量与维生素的食品,严禁服用生冷、辛辣与刺激性食品,并注意食物的消化性等。

在保存事项上,由于清朝末年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地方政府在办理诸多新政举措时捉襟见肘,很难有足够的经费对各地古迹予以修缮或设立标志、设置保护设施。《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很多地方,只能是徒具虚文。至于在省城设立博物馆,民政部虽有要求,但是各省并不能够建立,往往是将古物等存列在省立图书馆。以吉林省为例,该省在《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颁布后,并没有能够设立博物馆,而是由省立图书馆“代办”,附设教育品陈列所,搜集陈列相关物品,“俾学者于抄诵之余,藉收博览之益。”[30]

在保护古迹的涉外问题上,《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禁止盗卖碑刻等给外国人,对于遏制盗卖古物给外国人的行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各地搜获、盗掘古物的行为,没有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强调。其限制外国人在这方面行为的效果微乎其微。当时虽然有地方官员收押了日本人在东北私自掘得的石碑,[31]但是面对英、法、俄、美、日等国在各地的肆意盗掘行为,各地官员少有实质性的干预行为。1909、1910年,《东方杂志》就有英、日、俄、法等国人在中国搜获古物的报道。而且,有的外国人在购买中国人盗卖的古物、遭遇诉讼之际,还依靠外交力量予以干预。这都使得官方在依据《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处理有关古迹的涉外问题上面临困难。这种情况恰恰反映了中国国家地位的边缘化。

此外,《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执行还与官方和民间的古迹保护意识有密切的关系。1909年前后,一些地方官员、士绅出于保存古迹和执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的考虑,对地方古迹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许多地方并没有古迹保护的意识。1910年,有人在科布多游历时,就指出科布多城的关帝庙“结构宏丽,轮焕之美无匹”,“所憾者科布多人毫无保存古物观念,史迹委地,狼籍不顾,可惜也。”[32]的确,类似情形在各省官方和民间都是存在的。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为利益计,不惜盗卖本国古物给外国人。这种事情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有发生。所以,在有识之士注重保存古迹之际,中国又有许多人破坏古迹、盗卖古物,以至于民国初年有人说“吾国自戊戌维新后保存古物之思想渐淡,图书、彝鼎、金石、碑版流入外洋者不少”。[33]显然,这种状况对于保护古迹以及执行专门法规是不利的。因此,民国初年,时人在论及河南洛阳一带古迹保护时,不无感触地说:“前清末叶官吏不加保护,地方亦不过问,遂使嗜古之徒以巨资诱买去者不可枚举。”[34]

总之,清政府在 20世纪初特殊的时代氛围下,出台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该章程虽然实施时间有限,却在近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上占有一席之地。它不仅对保护清末的古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对民初的古迹保护也有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外交与内政等方面的特殊原因,该章程的制定与执行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不仅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之初面临困难的表现,而且是近代中国特殊国家地位、文化遗产保护困窘局面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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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斌
《城市学刊》 2018年第2期
《城市学刊》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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