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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他律论的情境分析——基于历史的视角

更新时间:2009-03-28

道德他律的规范性演变

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既然是规范,就必然具有他律的属性。“如果认为道德最终源于自身从而最终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便是所谓的道德自律论;如果认为道德最终源于道德之外的他物从而最终为了增进每个人利益,便是所谓的道德他律论。”[1]261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最初是由习俗演变而来的,道德与法律都是一种社会规约,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稳定前提,维护社会共同体主流价值与主体利益。

“按照人类学家的观点,习惯—民风—风俗—常规—法律,在这个连续体里,道德规范应该处于常规的地位,并蕴含在常规里。”[2]从习惯这种无意识的自发的社会存在发展到风俗的阶段,便出现了明确的规范。已有的习惯和民风变成赋予了强制性的风俗,毋宁说风俗是一种明确的社会共同体规约或协定,表明社会普遍的是非善恶观念形成。随着社会发展,利益冲突加剧,社会分化和战争的风险加大,社会秩序的稳定成为最高价值,需要更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开始被制定。具有重要的秩序价值和伦理价值的道德规范还被赋予国家强制力,成为法律。

彼时,淳安县政府立即组织环保局、农业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并委托千岛湖发展集团和上海海洋大学成立课题组专项研究。经过众多渔业专家的勘查,水华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吃藻类和浮游生物的鲢鳙鱼急剧减少。

道德他律的制度性演变

道德他律在历史上的效力从习惯到法律逐渐增加,法律的形态演进也体现了道德他律的强化。古希腊自然法学家根据自然规律获得了诸多道德原则,甚至把它们发展为规范城邦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尚没有一条明显的鸿沟,甚至人们认为法律从属于道德,法学从属于伦理学,因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自然正义。康德把自由意志的自觉个体的理性作为法律权利的来源,法律才脱离了自然正义和宗教的权力束缚,法律的权威便有了个人理性的基础。直到分析法学的出现,法律便不再依靠道德——无论是来自自然正义还是自由理性——寻找权威的根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法律和道德是矛盾的。“事实上,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中的伦理因素从来都未曾被排除出去过。”[3]例如民法上的法律原则诸如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即是道德在通过法律发挥作用的体现。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充当了道德他律的工具,是道德他律的一个作用渠道。另外,立法与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道德提供可臻确当的理念作为指引,以便获得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道德他律的理论渊源

道德的自律和他律这对概念是康德首先提出来的,出于对理性的推崇,他把道德解释成绝对理性的自律,有别于封建主义道德和宗教的他律。“自律原则也就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4]康德道德自律的观点有助于树立人本主义的道德观,强调理性的力量,打破封建主义和宗教的道德禁锢。黑格尔对此进行了不同的阐述,认为道德根源于人们主观意志,而在群体行为的过程中把这样的意志上升为社会意志乃至国家意志。道德因此具有了普遍的社会意义,也就具有了他律性。

从道德的起源上说,它究竟是一种外在的“必要的恶”,还是人内心的需求,即“必须的善”,这构成了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的社会价值情境。自律和他律只是道德实现的手段而非目的。如果人人都能实现道德自律,那么道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本身就是和道德存在的初衷相违背的。所以道德要么实现不了道德自律的目的,要么实现了这个目的,结果却是对道德本身的否定。

道德他律论的情境分析

(一)道德他律论的社会治理情境

根据儿童的个别化支持计划,除了儿童安置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服务外,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员也根据个别化支持计划对儿童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客观地说,限制人们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本身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因为对于实现个人利益而言,这种限制是不利的,因而是一种“恶”。但对于社会和他人而言,这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和限制却避免了更大的“恶”,因此对个人行为必要的限制和约束是一种“必要的恶”,道德和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约束。“道德与法、政治、德治,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目的(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计较昂的存在发展)而创造的害己(限制某些欲望和自由)手段,因而也就是‘必要的恶’。”[1]241毫无疑问,没有不限制自由的道德,也没有不限制自由的法律。

(二)道德他律论的社会价值情境

马克思的道德理论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客观的人类社会活动的反映,这是道德他律的基础;而在个人道德观念形成的问题上,是先有社会活动,后有道德观念的一种客观到主观的过程。社会活动形成普遍的道德观念,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认知并在内心建立起这种道德观念。因此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观阐释了道德他律和自律的辩证统一的观点。

历史上,自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以来,甚至自道德诞生以来几乎每个时代都会发生道德底线被突破的事件。我们的祖先甚至对违反道德的人加以极刑,比如“重罪十条”。对于一般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在法律中规定了轻重相应的处罚措施。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法合一的传统伦理社会,凡是伦理道德所不容的行为,法律亦加以责罚。因此古代的法律同时也是伦理法。

(三)道德他律的社会关系情境

参考文献

自律和他律是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两种行为调整方式。加强道德他律是近几年“道德治理”命题中被强调的。“道德治理”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调整社会道德规范秩序;另一层是用道德调整社会关系。道德的他律性自从道德这种社会规范产生时就体现出来了。他律是道德存在的最低和最后的屏障,自律是在他律基础上的、个别的更高的人格修养。不能把道德规范等同于人格修养,进而把道德作为社会秩序基石和意识形态支柱的功能简单的寄托在倡导人格修养和个人自律上。“因为所谓品德,如所周知,不过是道德由社会的外在规范向个人内在心理的转化,不过是一个人长期遵守或违反道德的结果。”[1]248

道德他律产生于个人的不能自主性,通常出现在人与人发生关系的情境。个人的不能自主性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个人的行为涉及他人;其次,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无预见或无约束;再次,该行为违背道德规范。个人不能自主,即不自由。“自由就是没有外在障碍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1]297当一个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想要做某事而不能的时候,说明他是有意志的,而这样的意志不能得到实现是因为自身能力而非意志被限制。然而当一个人因为外部的原因,想要做某事而不能的时候,他的意志被否认或者被限制了,并不是因为自身的能力问题,这个时候他是不自由的。当一个人想要做某种违背道德的事情,并且明知这样做会受到责难,那么出于对后果的忌惮,放弃了这样的想法;或者他已经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并被他人谴责,这时候行为人及时纠正并恢复受损的道德状态,他的意志仍是自由的,通过自己的意志消除了道德对自由的限制,这是消极自由。相反,如果一个人因为道德的修养,而不是因为忌惮道德的约束后果(比如舆论的谴责),从而及时消除了违背道德的想法,享有的自由是积极自由。对于被道德约束的人而言,他律指向的是消极自由,自律则指向积极自由。

[2] 张苓.习俗到道德的跨域[J].理论界,2015(12):67-73.

[1] 王海明.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 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46.

[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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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茂坤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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