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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国家战略,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国外学者Kanwar和Evenson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科技创新[1],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智力创新成果便丧失了收益保障,创新驱动也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区域创新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强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长三角区域是我国创新体系中创新要素分布最为密集的区域,然而,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及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该区域仍然面临“IP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因此,应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为区域创新保驾护航。

一、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一个地区结合国家和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所建立的关于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的体系。[2]在总结国内外文献(Mansfield&Sherwood[3];Ginarte&Park[4];韩玉雄[5];单晓光[6]的基础上,本文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实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四个方面来分析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分析

文章采用内容分析法对长三角“三省一市”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共词分析(word frequency analysis),将2008年以来长三角区域发布的27个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省级政策进行量化处理,把每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作为一个分析单元,提取出高频出现的政策关键词。根据所筛选的20个高频词,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0*20共词矩阵。通过对政策关键词进行聚类分析,得出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三个着力点:①加快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②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打击IP侵权行为,严查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受理知识产权侵权举报,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③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咨询协调、指导培训等方式,推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促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

2.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实力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集中展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实力,知识产权保护实力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存在强相关关系。据《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数据分析结果显示:①2011—2015年,该区域无论是专利保护平均实力指数,还是“三省一市”实力指数,都呈上升趋势,表明长三角区域IP保护状况不断改善,水平日益提高;②长三角区域专利保护实力平均指数远高于全国专利保护实力平均指数,而且这种差距呈扩大趋势,表明该区域IP保护整体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准且该区域保护水平提升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提升速度;③长三角区域整体IP保护实力略优于京津冀地区且呈平稳上升趋势,京津冀地区IP保护实力起伏大,说明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形成稳定的运作机制。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分析

基于数据的可获取性,文章选取调处专利侵权及其他纠纷结案情况,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量、展会执法案件情况,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情况3项指标来分析其行政保护水平。

“两法”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构成行政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自行处理,而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侦办的一系列办案协调机制。长三角区域各省市虽都已建立起“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囿于平台建立时间较短,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首先是各省内部纵向联动共享机制不健全,执法信息公开状况参差不齐,案件信息存在选择性公开、公开不规范等问题;其次是在跨省的区域知识产保护“两法衔接”制度上缺乏有约束力的顶层制度设计,协议的执行力有待加强;最后是横向的跨区域信息共享联动上,各省市推进力度进程不一,地方保护的壁垒依然存在,跨区域联动执法阻力较大。

中央深改组发布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应以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为契机,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管理流程再造,构建统一、高效、协调的新机制。具体包括:①重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建涵盖专利、商标等内容的综合知识产权行政机构;②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突出司法保护的主导地位,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专利、商标等事务的综合执法,同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构建起综合保护网络;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深度融入互联网+,提高知识产权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分析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区,尽管IP保护整体状况居全国领先地位,但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体现为:①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实力发展不均衡。江浙保护水平在全国一骑绝尘,上海仅处于中游地位,安徽则较弱,如此悬殊的差距势必会影响区域知识产权事业的一体化进程和区域创新体系的形成。②具体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平台尚未建立。尽管江浙沪签订合作协议已有8年,但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却停滞不前,具体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平台依然尚未建立,阻碍了三地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及更为广阔的合作。③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处探索阶段。2014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为探索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迈出了第一步,但尚处起步阶段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还有不少短板,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管辖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

二、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1.区域政策体系不均衡,协同效应尚未凸显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由专利保护、版权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政策构成。通过分析,笔者发现长三角“三省一市”IP保护政策中心主要集中在专利保护方面,商标和版权及其他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较少。从纵向上看,各省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主要都是对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细化性规定,自主创新性政策数量不足。在区域政策协同方面,各地都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模式和运作机制,区域差异化较大。虽然江浙沪签订《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书》已有8年,但目前尚未从顶层设计着手设计区域协调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效应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实力尚需提升

据各省市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报告的数据,文章统计了2011—2015年长三角“三省一市”各自的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量情况。结果显示,在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上,浙江领跑长三角,江苏居次席,表明:一方面,江浙两地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两地IP司法保护体制相对完善,运转高效。反观上海和安徽,虽然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但距江浙还有较大差距,一方面或是受“无讼”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两地司法保护状况不成熟。

3.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不畅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的数据,文章统计了2011—2015年长三角“三省一市”上述3项指标的数据,结果显示:①从趋势上看,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调处专利侵权及其他纠纷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表明该区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调处能力整体提升;②除江苏外,其他省市对假冒专利的查处和展会执法重视程度不够,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意识和能力需提升;③“三省一市”间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能力最弱,亟需进行执法体制改革,破除区域和部门壁垒,早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黑名单制度属于社会诚信征信体系中的一种失信惩处机制,黑名单制度弥补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随处可见,与此同时IP侵权却更加难以甄别和查处,IP侵权数量逐年攀升。长三角区域电子商务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就要求长三角区域转危为机,化劣势为优势,利用好自身互联网发达的特点,对于屡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个人、组织和法人建立专利侵权“黑名单”,利用互联网在“三省一市”区域内进行发布和共享,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构建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

1.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

术后7 d第1次换药移植皮片的成活率,高压氧治疗组明显高于常规治疗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患者住院期间平均换药次数,高压氧治疗组明显低于常规治疗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试行区域知识产权分级分类保护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污染防治是中央“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被不断放大,形势倒逼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把知识产权主要划分为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其他类4种类型,该制度虽然实现了知识产权一般性权利保护,却并未体现出对同一类型创新水平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差异化保护。长三角地区作为改革的先行区,是知识产权产出大区,理应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中充当“排头兵”的作用。因此,亟需建立知识产权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将知识产权的负外部效应纳入知识产权的申请考核指标中,实行知识产权环评制度,对于环境友好型的知识产权技术,建立绿色IP名单库,给予重点保护,而环评不过关的知识产权技术缩短其保护期限,逐步实现淘汰退出。

3.建立区域共享的IP侵权“黑名单”制度

总结一下以上三节的结论:第2节中的定冠词标准意味着弗雷格的专名是单称词,至少倾向于指称殊相。第3节中的无自变量标准则必须要以关于对象的一种前语言理解为前提,即殊相是对象的模板。在第4节中,非谓词标准和等式标准被解读为专名屈折变化的非本真性。相对于概念词而言,专名独立于语言上的变化,其意义在于殊相相对于语言的独立性。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弗雷格在何为对象的问题上有一种唯名论的倾向,并且语言上的标准最终必须依赖于前语言的理解才能完全澄清。

麦穗鱼隶属于鲤形目,鲤科,鮈亚科,麦穗鱼属,东亚地区土著物种,现已遍布于世界各地,其主要分布于淡水中,常栖息在水流较缓的水域或水草密集的浅水区域。由于麦穗鱼入侵给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利用麦穗鱼的生物学特征进行其入侵防御机制的研究日益增多。本研究通过声音结合投饵对麦穗鱼幼鱼进行驯化,试验结果可为进一步开展麦穗鱼的生物学特性以及其入侵防治的研究提供基础数据。

4.构建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为多元环境下复杂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维和路径。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构建应该以长三角“三省一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为纽带,形成“政府搭桥,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知识产权区域保护新格局。过去长三角江浙沪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联席合作会议制度在跨区域的沟通与合作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以往江浙沪的知识产权合作是政府单方面主导的合作,缺乏民间多元主体的参与,仍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随着安徽加入泛长三角,理应以此为契机,吸收新鲜血液,吸纳多元主体的融入,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利用民间组织的灵活性、公益性和高效性,弥补以往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的不足,让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打造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四、结语

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实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四个方面来综合分析评价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发现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政策体系不均衡、整体保护实力偏弱、跨行政区协同保护机制不畅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继续深化改革,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试行知识产权分级分类保护,建立区域共享的IP侵权“黑名单”,加强跨行政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率先形成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区域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工作场所侵犯行为,研究者探索了两方面的预防措施,一是从组织层面探索预防或避免侵犯行为的措施;二是从受害者角度探索避免侵犯行为发生的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Kanwar.S,EvensonR.E.Do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pur Technological Change[J].Oxford Economic Papers,2003,55,235-264.

[2]文宁,陈鑫铭.基于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J].情报杂志,2011,(07):65-69.

[3]Mansfield.E.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and Technology Transfer:Germany,Japan,and the United States[R].World Bank,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1995,Discussion Paper 27.

[4]Ginarte.J.C,Park.W.G.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across-national study[J].Research Policy,1997,26:283-301.

[5]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03):377-382.

[6]许春明,单晓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J].科学学研究,2008,(04):715-723.

朱金英
《安徽科技》 2018年第4期
《安徽科技》2018年第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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