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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立法规范与司法审查的借鉴价值

更新时间:2016-07-05

1 引 言

2017年上半年,随着原告(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及其印度公司、泰勒·弗朗西斯集团公司及其印度公司等5家学术出版商)撤回针对被告拉姆斯瓦里(Rameshwari)影印店、印度德里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和印度最高法院拒绝诉讼参加一方上诉的事件结束,在印度和国外引发广泛关注的“德里大学影印案”[1]最终尘埃落定。

印度是一个教材价格十分昂贵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国民人均收入是美国的三十分之一,然而,印度图书市场上许多教材的售价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卖价相同,这让许多家境一般的普通学生很难支付得起正版的教育书籍。印度许多大型出版商都是国际出版集团的分支机构[2],其中就包括本案的原告们。因“采买”制度[3]导致大学教科书的价格居高不下,同时为了保证图书在本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力,这些出版社通常不愿意以更低的价格在其他国家出售同样的版本。因此,在印度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的低价书籍通常是一些老版,或者是特制的印度版[4]。基于书价高昂的现实情形,高校教师们并不打算让自己的学生为了某本书中的一两个章节而花大价钱购买整本书。他们经常根据特定的课程需要,将需要学生阅读的专著的章节、报纸文章、论文、讲义和其他材料整理成一份课程包(course pack),提供给选修该课程的学生[5]。而本案诉争标的正是德里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制作并由拉姆斯瓦里影印服务店复制的4个课程包。

本案中,原告们认为,这些课程包复制其所出版学术著作的实质性部分(数量从6页到65页不等),并以高于成本但低于市场价的每页50派萨(0.01卢比)提供给选修课程的学生侵犯其著作权,因此请求德里高等法院签发临时禁令。2012年10月17日,该院独任法官凯拉什·甘比希尔(Kailash Gambhir)签发禁止拉姆斯瓦里影印店制作/销售该等课程包的临时禁令。德里大学随即向该院合议庭(division bench)[6]上诉被拒。2013年,以其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为由,德里大学“公平获取知识学生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Students for Equtakike Access ti Jbiwkedge,ASEAK)以及由法律和社会科学领域学者组成的“促进教育机会与知识学会”(the Society for Promoting Educational Access and Knowledge,SPEAK)申请加入诉讼被批准,被分别列为本案被告3、被告4。 2016年9月16日,独任法官拉吉夫·萨海·恩德罗(Rajiv Sahai Endlaw)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已签发的临时禁令,认为被告行为落入印度版权法第52条(1)款(i)项规定的例外范畴。2016年10月5日,原告上诉至该院两人合议庭。2016年11月5日,印度集体管理组织“印度复制权组织”(the Indian Reprographic Rights Organization,IRRO)、印度出版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Publishers in India,API)和印度出版商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Indian Publishers,FIP)申请作为原告支持者加入诉讼被批准。2016年12月,二审判决拒绝上诉人的禁令请求,并认为,如果课程包包含版权作品符合教学目的,则其制作并向学生发行不构成侵权。然而,鉴于该案诉讼系临时禁令之诉且独任法官认为本案事实不存在争议,该判决就以下两个案件事实发回独任法官重审:其一,课程包包含版权作品是否满足教师教学使用之目的?该事实需要根据专家证言,围绕课程目的、课程内容和教师推荐阅读书目来判断。其二,复制整本教科书是否允许?因为,在最初临时禁令执行过程中,该院曾在拉姆斯瓦里影印店内发现有此情形。2017年3月9日,原告宣布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4月,印度复制权组织向印度最高法院申诉。该院以原告撤回诉讼请求且印度复制权组织仅为诉讼参加者为由拒绝其申诉。

该案显示,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的立法规范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范,且印度司法机关对该立法规范的解释存在某种程度的“拨乱反正”式突破。本文针对该案所涉的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概述该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德里高等法院的司法解读,解释该制度所彰显的发展印度本土教育的价值取向和历史渊源。然后,本文着重介绍德里高等法院反转例外制度解释规则,并成功运用道德理论内置型司法推理方法。我们认为,该例外制度规范与相应的司法审查智慧值得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借鉴。

在测量设备方面,由于GPS接收器高度集成,操作相对简单,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和测取天线高方面;在卫星系统方面,信号的强弱、卫星的星历误差、卫星钟差及卫星的信号传播误差等都会对GPS-RTK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接收器方面,其接受系统的位置变化、接收器的钟差、接收天线相位的中心偏差等也会对GPS-RTK系统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坐标位置的变换、测量作业区域的控制情况、基准站与流动站之间的数据链传输情况、接收机电源的稳定情况等都会对GPS-RTK系统产生影响。

2 印度教育使用例外立法规范:彰显发展本土教育的价值取向

为了平衡教育发展与版权保护,1886年制定的《伯尔尼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初始文本第8条就允许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制定教育使用方面的例外。110年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e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更是在前言中明确承认有必要平衡“更大的公共利益[7],尤其是《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教育、研究与获取信息”与版权、有关权。“尽管教育使用例外被广泛认可是平衡版权与有关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内法却未能统一且完整地赋予教育作为一项版权例外或限制的待遇……国内法规定的教育目的的例外之程度与条件有时候差异很大”[8]。然而,印度独立之后制定的现行1957年版权法却从一开始就充分利用国际公约的授权,规定了特别有利于印度教育发展的例外制度。

是早春栽培主要的育苗方法,冬季温室内的温度较高,易于培育出适龄壮苗,是低温期主要的育苗方式。主要用来培育番茄、茄子、辣椒等苗龄期长又提早生产的蔬菜。它的主要缺点是投资较大,育苗的成本比较高。

[2][24]阿兰·罗伯-格里耶:《新小说,新人》,《快照集/为了一种新小说》,余中先译,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1年,第204-206页。

教师在设计练习题时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增加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设计练习题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效率,使课堂教学内容得到巩固和升华。练习题的设计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要具有针对性,并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不可超出学生的能力范围,符合学生的心理结构以及认知结构,让其参与到课堂中,与教师进行互动,活跃课堂气氛,才能实施针对性教学。

2.1 本案争议的教育使用例外规范与司法解读

各国版权法中关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行为之规定,通常被称为例外或限制制度。印度现行1957年版权法教育使用不侵犯版权的例外制度范围较广,除本案关涉的相应规定之外,还包括表演例外、广播、传播与录制例外、复制权与翻译权强制许可、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例外等。

与本案争议相关的教育使用例外系印度版权法第52条第(1)款的(a)、(h)、(i)等3项:

在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波斯纳(Posner)、桑斯坦(Sunsteín)教授围绕法官裁判案件是否应当考虑哲学性道德理论的争论之中,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Dworkin)教授提出了法律推理的“理论内置型”方法,即“法律推理意味着把特定的、个别的法律问题,置于法律推演诸原则或者政治之道德性(political morality)的广大网络中来加以考察”,并认为这种法律推理方法不仅具有吸引力,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就波斯纳、桑斯坦对其方法所批评的并非所有法官都受过哲学训练,他提出的唯一替代办法是“不是回避道德理论,而是将对道德理论的运用隐蔽在暗处,掩盖在所有那些习以为常的法律燃素(legal phlogistons)——类似于像法律家那样类比推理这种神秘莫测的手艺——之下”[20]。我们认为,本案中,印度法院的整个推理过程恰恰体现了这种道德理论内置型推理方法。

(h)在主要由无版权材料所组成的、真正意图在于教学使用、在题名中和出版商或代表出版商发布的任何广告中描述了用于教学用途的汇编之中,将本身并非为教育用途而出版的享有版权的文字或戏剧作品的短小段落出版,只要同一出版商在5年期间所出版的同一作者作品的该等段落不超过两段。(解释略)

(i)教师或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或者作为考试问题的组成部分或者在这些问题的答案中复制任何作品。

另一个值得肯定的减排城市是中国兰州。在2015年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兰州作为中国唯一的非低碳试点城市应邀参会,与国内外嘉宾分享大气污染治理做法和低碳城市建设愿景,并荣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组织秘书处、中国低碳联盟、美国环保协会、中国低碳减排专家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今日变革进步奖”。当年的“今日变革进步奖”旨在鼓励具有变革意义的低碳创新所进行的开拓性探索,鼓励城市和企业低碳创新,促进全球低碳可持续发展。兰州获得这一奖项,主要在于以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创新和突出成效,进行了低碳城市建设的积极实践,对国内外同类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双方就上述立法规范的3个争议焦点为:被告行为应当适用(i)项还是(h)项?如果适用(i)项,则该项规定是否含有如(a)项和(h)项中的“合理使用”(fair dealing)额外要件?(i)项“教师或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之表述的范围是什么?

就被告行为应当适用(i)项还是(h)项争议焦点而言,两审判决均认为应当适用(i)项而非(h)项,但论证却不同。一审判决认为,该项调整的是“主要由无版权材料所组成的汇编”,而本案课程包却是对有版权作品的汇编,因此,仅凭这一事实就不应当适用(h)项。该判决进一步认为,(h)项规范的行为是“出版”(publication)而非(i)项规范的“复制”(production),且“出版”是指为了向公众销售而准备、发行资料但不包括为教学目的向学生复制和提供资料之行为。二审判决则认为“复制”与“出版”之间的区别是不证自明的,并因此纠正了一审判决排除了学生并非“公众”的潜台词,而是认为“出版”具有盈利要素,但教师复制某部作品并用于教学活动之中的行为却无盈利要素。另外,针对原告代理人认为的(i)项不能被解读为允许大量影印版权作品来准备课程包的观点,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印度1897年《一般条款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规定,(i)项中的单数形式的“复制”一词也包括复数,因此,不能认为该项禁止制作多份复制件。

就(i)项是否具有“合理使用”之额外要件争议焦点而言,两审判决均认为(i)项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使用要件,但基于任何行为必须满足“合理”(fairness)之基本原则,二审判决认为(i)项内在地含着一般性合理使用要求,所涉使用行为是否合理仅根据其是否满足教育使用目的来判断,即,让学生理解希望其理解的内容,而非按照使用作品数量方面的定量或定性标准来判断。

有高度的点状符号是一种体状符号,它是三维数字地形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种符号对应一个程序和命令,所有带高度的点状符号都需要以调用命令的方式来绘制。绘制该类符号时,需提供一个三维点坐标来确定地物的空间位置,实体高度值可以根据高度点来确定,也可以直接在命令行内手工输入。

就(i)项“教师或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之范围争议焦点而言,两审判决对“教师或学生”、“教学过程”均作了扩大化解释:立法中的单数“教师”和“学生”同时意味着复数“教师们”和“学生们”,同时“教师或学生”也延及“教育机构”;“教学过程”意为一个学期的教学活动或计划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课堂内的教学过程。同时,教师、学生、教育机构从事本项调整行为之时,是否自己本身还是借助第三方(本案的影印店)帮助而为在所不问。

因此,印度法院不仅明确反转了“共识性”权利例外解释方法,而且同时表明对“三步检验法”性质的正确理解:该标准仅仅是指导各国立法机关制定国内限制或例外制度之时应当考虑的标准,而非可以简单地将之纳入国内法或者作为国内法院解释国内法既有限制或例外规范时直接适用的额外标准[18]。在后一错误理解盛行的当下,印度法院“拨乱反正”式判决值得嘉许与借鉴。

2.2 印度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历史渊源

[4]Shamnad,Basheer. A“Fair”Education in a Copyright World?[EB/OL].[2017-10-28]. https://spicyip.com/2012/09/a-fair-education-in-copyright-world.html

(4)石夹剖面早石炭世下石炭统的底部发育灰黑色页岩,是Hangenberg事件及其D-C生物灭绝事件在深水相的石夹水库剖面上的具体表现,推测残留海槽拉张导致的海底火山热液活动是事件发生的影响因素之一。

10年之后的1967年《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外交大会期间,印度改弦易辙,试图在国际法层面争取有利于发展本国教育水平的国际规范。印度代表发展中国家主张,为了发展中国家教育的发展,公约需要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广泛的例外制度,包括教育性使用版权作品而不需要支付报酬之制度。由于担心发展中国家因此退出《伯尔尼公约》,发达国家“不情愿地”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10],形成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Protocol Regarding Developing Countries)。该《议定书》第1条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规定时间内实行较短保护期、按照规定条件颁发翻译和复制的非排他许可、允许非盈利目的地广播受保护作品,以及“在所有教育领域,仅为教学、学习和研究的使用行为提供强制许可”。换言之,印度所主张的不需要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教育使用合理使用变成了需要支付“合理报酬”的强制许可使用。然而,《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8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批准或加入该文本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该《议定书》)。尽管有39个国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1968年1月13日)签署了该文本,但是,截至1971年1月,满足生效条件的签字国数量的仅是批准或加入该文本的第22条至第38条的行政条款,亦即,该《议定书》未能生效而“夭折”,从而导致“以国际关系中罕见速度”召开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修订大会[11],正是巴黎修订大会形成了公约现行关于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强制许可附录。在1983年进行的首次印度版权法修订之时,关于复制权与翻译权强制许可的规定被纳入第32、32A、32B条之中。尽管《伯尔尼公约》附录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被广泛认为“苛刻的适用条件与复杂的适用程序使得这种‘优惠’如同充饥的画饼”[12],印度政府在国际法层面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教育发展的作用却不容忽视。

众所周知,印度现行版权法之前适用的1914年版权法系英国1911年版权法的印度版。英国1911年版权法第2条第(1)款关于不侵犯版权的例外规定完全体现在印度法之中。该款规定的6种例外仅有两种与教育使用有关:(i)项关于私人学习、研究、批评、评论或者报纸摘要目的合理使用任何作品与(iv)项关于教育性汇编出版。换言之,英国1911年版权法并未全部利用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8条的充分授权,即在国内法自主规定“为了教育或者研究目的的出版物中,或者在汇编(chrestomathy [13])中使用文字或艺术作品摘录的自由”,而仅仅规定了出于教育目的的“汇编”使用不超过两段摘录的自由。印度现行版权法除了完全保留原(iv)项(即现行第52(1)(h)项)之外,还单独规定本案争议最大的第52(1)(i)项。由此可见,尽管1957年印度版权法试图偏离《伯尔尼公约》较长保护期和不需要注册两项制度最终失败,该法却充分利用了当时有效的《伯尔尼公约》所赋予的教育使用例外方面的立法授权。有必要说明的是,英国现行1988年版权法第32条新增了没有内含“合理使用”要件的教学使用例外,但是2014年《版权与表演权(研究、教育、图书馆与档案馆)条例》为其新增了“合理使用”要件。然而,印度现行版权法在1984、1992、1994、1999、2012年经历过5次修订,但第52(1)(i)项内容依然没变,这进一步彰显了印度政府与立法机关在新环境下继续支持印度教育发展的意愿。

3 印度教育使用例外司法审查:规则反转与道德关注

[3]“采买”制度的概念由英国的学者约翰·B.汤普森在《数字时代的图书》中提出,指在高等教育市场传统的教科书出版模式中,教科书先向教授和讲师营销,转而卖给学生。教授、讲师和大学的部门委员会成了高等教育市场链条中的把关人,他们考察教科书进而采用最适合他们需要的版本,采用决定一经作出,学生们就会被告知他们需要为某课程购买哪本教科书。因此,能否获得采用对一本教科书的成功而言至关重要,因为教科书除非被老师推荐或制定使用,否则学生不大可能会购买。一经采用,某本教科书就形成了一个垄断市场,这迫使出版社之间形成了一种非价格竞争形式,也催生了大学教科书的高定价。

3.1 例外制度解释规则的反转

通说认为,“例外必须严格解释”规则起源于罗马法[14]。 因此,受德国和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欧盟法院自2009年以来在一系列知识产权先予裁决案件中广泛适用该原则至今:减损欧盟指令一项基本原则的国内法条款必须严格解释[15]。 而版权例外或限制通常是对欧盟版权指令确立的“版权持有人必须授权使用其受保护作品”之基本原则的减损,因此,对其版权例外或限制制度的解释刚好与对版权权利的广义解释相反。除欧盟之外,国内外学者和美国司法界广泛认为,版权例外或限制之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侵权抗辩或特权,即行为本是侵权行为但却因法律规定而豁免其侵权责任。在版权国际公约层面,《伯尔尼公约》现行教育使用例外授权条款第10条第(2)款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符合目的的程度”(to the extent justified by the purpose)和“符合公平惯例”(such utilization is compatible with fair practice)。根据研究《伯尔尼公约》权威学者的解释,“符合公平惯例”需要考虑公约第9条第(2)款的标准,即不得与作者正常利用作品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16]。 该两项标准乃通称的“三步检验法”(the three-step-test)的后两步,其实质内容显然是以版权权利来限制版权例外的解释。

与此相反,明确合理使用属于使用者权利的学者、国内法或司法判决并不多见,加拿大最高法院2004年的加拿大最高法院CCH案(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判决是极少数代表之一[17]。如果版权例外或限制属于版权作品使用者的权利,其与版权或有关权的法律地位就毫无二致,对其的解释自然不需要同时考虑保护版权权利的其他因素。

在对本案争议的第52条解释之时,一审判决首先重申了版权的哲学基础并非自然权利而是制定法典之版权法理共识,然后认为第52条明确列举的“不是版权侵权行为”在立法上被界定为超出侵权行为的范畴。既然本不是侵权行为,其性质就不是侵权抗辩事由,“第52条提及之人的权利就得采用与版权所有人之权利相同的规则予以解释,不能狭义或严格解释,以免像限制性条款或例外的法典解释规则那样缩减第52条的范围”(一审判决第41段)。虽未对一审判决的这种解释方法予以置评,二审判决认可了第52(1)(i)项仅引入前述《伯尔尼公约》的“符合目的的程度”而未同时引入“符合公平惯例”之“合理”标准却表明,二审判决对该解释方法是认可的。另一方面,就这种解释方法可能违背《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之“三步检验法”标准之主张,二审判决明确认定,这些国际公约的内容仅仅是指导性的,在制定其关于出于知识传播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方面版权法之时,签约国具有足够的自由空间(二审判决第63段)。

综上,本案争议的印度教育使用例外规范不仅允许复制任何作品,且除了满足教育使用目的之外并无复制数量方面的任何限制。反观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学校课堂教学”例外,“课堂”“已发表作品”“少量复制”等限制性用语位列其中,极大地限制了教学型合理使用行为的范畴。

1.4.1 临床疗效 痊愈:治疗后症状、体征、实验室及病理学检查均恢复正常;显效:病情明显好转,上述指标中有1项尚未恢复正常;进步:用药后病情好转,但不够明显;无效:用药72 h后无明显进步或病情有所加重。其中,痊愈、显效、进步计为“临床有效”(即“总有效”);无效计为“临床治疗失败”[8]。

双冷源新风机组运用了排风热管热回收技术、高温冷源预冷技术、排风蒸发冷却技术,机组制冷性能系数和除湿性能系数较常规除湿形式有了显著的提高。冷凝热回收技术的应用可以灵活调节新风送风温度,经过一个供冷季的运行表明该配套双冷源新风机组的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能够适应医院空调系统的特殊性,具有显著的节能特性。

也许,对于印度法院反转权利例外解释方法之努力的全球性“纠偏”效果,我们不能抱太高期许,毕竟该案仅是个案。然而,一如该案两审判决推理显然受到加拿大最高法院CCH案判决影响一样,其他国家法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法院如若萧规曹随,版权例外成为规则而保护版权成为例外则是完全有可能的,一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言:“今天,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认为,那些一度被认为是例外的才是规则,而那一度被认为是规则的只是例外……今天的某个规则很难,但可能会,与它昨天的对立规则相匹配。一个人对自己的活动承担绝对责任在今天是一种例外;他通常必须有某种过错,无论是有意的还是过失行的。然而,历史上曾有过以绝对责任作为规则的时候”[19],因为这种反转乃是司法过程的常态。

3.2 道德理论内置型司法推理

(a)出于私人或个人使用,包括研究、批评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其他任何作品、报道时事,包括报道公开演讲等目的而合理使用非计算机程序的任何作品。

(1)供应链过长,全面了解信息成本过大。从全链的角度考虑,关键企业和少数的一二级企业获得了资金帮助。解决了融资困难。但是全链的效率没有那么高,整体授信变得困难。银行作为服务机构,获取全部信息成本很高,很难。从收入成本角度考虑,鉴于信息获取的难度考虑,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去全部兼顾信息。

毋庸置疑的是,印度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其中,有代表促进“知识获取”和“促进教育平等和促进知识传播”之道德理念的追加被告公平获取知识学生联合会和促进教育与知识学会。在原被告双方对识字水平低且购买力弱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实行何种与教育有关的版权政策引经据典之时,二审判决第62段在表明将其观点“记录在案”的同时,认为这是应当由立法机关决定的政策问题,并表示二审法院只能利用语法工具,以给予法律条款正常含义的方式解释法典。然而,我们还是在二审判决中发现了两种被内置的、带有道德意蕴的理论元素:教育公平和知识获取与传播。

首先,二审判决第30段显示了二审判决第62段将有关识字水平低且购买力弱的政策争论留给立法机关决定的“言不由衷”,因为它直接回应了双方对此问题的争论:“教育之于社会是如此不可或缺——它确保促进社会所有阶层公平获取知识,无论其种姓、宗教信仰和经济状况如何。当然,求学者越是贫穷,确保公平获取的责任就越大”。该段根本不涉及任何印度版权法条款的法官声明成为二审判决第36段——与文盲学生一样,教师和学生不是所涉版权作品的潜在客户,因而不会对版权作品的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相反,长期来看,通过培养识字水平较高且收入潜力较大的更多公民,完善的教育扩大了版权作品的市场——的论证基础。自此,二审判决完成了保障促进教育公平和知识获取的道德理论与法律实体条款争议裁判的有机联系。

其次,二审判决第63段明确认定,版权国际公约赋予各国出于知识传播目的制定本国版权法的足够自由空间。该段从版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的立法目的再次强调了知识获取的重要性。因此,二审判决同样完成了相关道德理论与司法裁判的有机联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双方申请加入诉讼的第三方之外,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就有1250名学者网上请愿,要求原告撤诉;全世界309名知名学者,其中33名与原告出版商有直接联系且系其出版图书的作者也致函原告要求其撤诉。二审判决作出之后,122名牛津大学学生、校友和学者向牛津大学出版社发出公开信,敦促其不要向印度最高法院申诉[21];二审判决作出后3个月,本案原告泰勒·弗朗西斯集团公司致函全印度学术机构,就其允许发展中国家每年一个月公开获取其数据库之计划的可行性征求意见[22]。结合原告最终宣布撤回全部诉讼请求,这些情形至少表明,本案判决“内置”道德理论不论是外力压迫使然,还是法官主动为之,道德理论内置型司法推理具有强大的服众效力,也为发展中国家司法机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照。

注 释

[1]The Chancellor,Masters & Scholars of University of Oxford & ORS v. Rameshwari Photocopy Services & ORS,RFA(OS) 81/2016

[2]Nielsen. The Association of Publishers in India,the Federation of Indian Publishers. The India Book Market:Understanding the India Book Market [R]. German: Frankfurt Book Fair ,2015:1-15

我们认为,二审判决显示的司法审查智慧体现在例外制度解释规则的反转与道德理论内置型司法推理。

根据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与司法解读,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旨在发展印度本土教育的价值取向显露无疑。独立之后的印度在版权领域国际与国内立法层面努力的历史有助于加深对印度版权法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的这一价值取向的理解。

[5]Amlan,Mohanty. Authors,Academics and Students Protest Publishers’Move in Delhi University Copyright Case[EB/OL].[2017-10-28]. https://spicyip.com/2012/09/authors-academics-and-students-protest.html

[6]与中国法院合议庭通常由3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稍有不同的是,印度的division bench法定最低法官人数为2人。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由更多法官审理的话,所组成的合议庭被称为larger bench。

[7]我们认为,一些WCT、WPPT的中译本,甚至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的中译本将“the larger public interest”翻译为“广大公众的利益”是错误的。参见:王清著.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8

[8]Raquel Xalabarder. Study on Copyright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Educational Activities in North America,Europe,Caucasus,Central Asia and Israel[OL].[2017-12-08].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19/sccr_19_8.pdf

印度分别于1928年(独立前)、1952年(独立后)签署了《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和《世界版权公约》(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55年提交议会审议之时,印度现行1957年版权法的立法草案除了现在的第52(1)(i)项内容之外,还曾包括两个显然来源于保护水平不高的《世界版权公约》、但却严重偏离《伯尔尼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的制度:作者有生之年加25年的版权保护期和版权注册制度。之所以如此,有印度学者猜测,印度当时很可能有意退出保护水平较高的《伯尔尼公约》[9]。 然而,旨在降低版权保护水平的这两个制度因遭到激烈反对而最终未能入法。因此,独立后的印度试图在国内法层面减弱独立前作为英国殖民地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之较高保护水平的首次尝试以失败告终。

总之,目前学界对于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理解更多地生成于对于文本的解读和其时代精神的诠释,思想理论的祛魅化阐释成效显著,已有成果较为全面地展现出马克思这一思想的本真性内涵和精神本质,为人们深入研究马克思哲学超越维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9]Prashant Reddy. Counterview-The DU Photocopy case-How wide should educational use exceptions be in the age of photocopier machines? [OL].[2017-12-08].https://spicyip.com/2016/09/counterview-the-du-photocopycase-how-wide-are-educational-use-exceptions-in-the-age-of-photocopier-machines.html

[10][11][16]Sam Richetson and Jane C. Ginsburg.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Beyond(2nd ed.)[M].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129,131-132,793-795

[12][17]王清著.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6,197-198

随着再生水大规模利用,在下游直接和间接使用达标排放污水的用水户与上游再生水使用者之间、各种再生水利用途径之间会发生竞争,部分用户的水权会受到影响。美国的水权制度对再生水利用的水权规定,倾向于不将污水的使用权纳入原来的水权体系,即作为独立的水资源种类在原有水权体系之外加以管理。只要不违反原有水权对排放地点的规定,且排放减少不造成下游经济和环境的严重损失,一些州规定污水可以由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另一些州则规定可以在排入河道后发放许可证由其他用户再生利用。

[13]该词现在已不常用,其含义为“所选段落的汇编”,现在可以理解为“教育性汇编”。参见Sam Richetson and Jane C.Ginsburg.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Beyond(2nd ed.)[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784

[14]Henrik Holzapfeil and Georg Werner. Interpreting Exception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in Liber Amicorum and Joseph Straus eds[J]. Patents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in a Globalized World,Springer,2009:99

[15]参见:Case C5/08 Infopaq,para.56; Case C-145/10 Painer,para.109; Case C-360/13 Public Relations onsultants Association,para.23; Case C527/15 Stichting Brein,para.62

[18]包括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内,有很多国家的版权法直接将“三步检验法”规范本身或者后两步纳入了国内法,比如欧盟本身及其17个成员国。包括中国有些法院在内,各国也有很多法官直接适用“三步检验法”解释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关于欧盟成员国法官的适用情况,参见J. Griffiths,The Three-Step Test in European Copyright Law—Problems and Solutions,IP Quarterly 2009,p.489. 少数法官和学者甚至撰文认为,欧盟指令纳入的“三步检验法”不仅仅适用于立法机构,还可由法院直接适用,参见:Richard Arnold and Eleonora,Are National Courts the Addressees of the InfoSoc Three-Step Test ? 10 Journal of IP Law & Practice 2015:741-749

[19][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12

[20][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周林刚,翟志勇译.身披法袍的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85

[21]The Chancellor,Masters & Scholar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 Ors. V. Rameshwari Photocopy Services & Ors.[DU Photocopying Case][OL]. [2017-12-08].https://spicyip.com/resources-links/du-photocopy-case

她清亮的眼睛里,有一种固执和倔犟,我似乎看到了万姐的影子。拉起小洁的手,我亲切地说:“和阿姨走好不好?阿姨对你会像女儿一样。”

[22]Lawrence Liang. Paternal and defiant access: copyright and the politics of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Delhi University photocopy case[OL].[2017-12-10]. http://www.tandfonline.com/doi/pdf/10.1080/24730580.2017.13644 77?needAccess=true&

王清,杨萍
《出版科学》 2018年第3期
《出版科学》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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