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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政策性养蚕保险实施体会与建议

更新时间:2016-07-05

海宁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是全省蚕桑主产区之一。2017年,全市桑园面积4120 hm2,饲养蚕种6.42万盒。家蚕对不良环境和农药等相当敏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农作物用药治虫和饲养期间蚕病发生等,均会导致养蚕户经济损失。特别是秋蚕期一旦遭遇异常气候或农药污染,轻则产量大减,重则颗粒无收,近年来这种情况屡有发生。有时区域性的灾害不仅使农户损失惨重,生产信心锐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了弥补蚕农饲养期间因各类灾害带来的损失,海宁市结合蚕桑产业实际和特点,从2014年秋蚕期开始,进行政策性养蚕保险试点,成为全省第二个实施政策性养蚕保险的县(市)。本文回顾了海宁市养蚕保险从试点到全市普及的历程,通过分析3年多来养蚕保险的实绩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养蚕保险方案及加强宣传实施等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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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宁市政策性养蚕保险发展历程

1.1 调研与方案制订

2013年,市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决定将政策性养蚕保险列为本市新险种试点,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市人保公司等部门,赴全省首个养蚕保险试点的淳安县学习取经,并根据海宁市蚕桑产业特点,研究提出了养蚕保险主要条款和实施方案。然后,召开试点镇、村相关业务人员座谈会,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于2014年上半年,形成了《海宁市政策性养蚕保险可行性报告》,出台了《海宁市养蚕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海宁市政策性养蚕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1.2 试点与扩面普及

2014年中秋蚕开始,明确指定周王庙镇云龙村、石井村、双涧村,盐官镇祝会村、新星村、中新村,长安镇肖王村、城东村等3个镇8个村为养蚕保险试点区域。市和试点镇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50%和30%,农户自负20%。由于养蚕保险实施前农户已经订购中秋和晚秋蚕种,再向农户收取保费难度较大,且试点范围小,保费总量少,经协调,农户自负的20%保费由海宁市新兴蚕种公司代付。

(3)混合料运输。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如拌和站生产能力、运输距离与运载能力等来确定运输车辆数量,确保混合料摊铺连续不中断。装料时应分3次或5次呈品字形装料,减少装料过程中混合料产生的离析,装料完后应及时加盖帆布,降低水分蒸发,同时,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刹车与加速,减少车辆晃动导致的混合料离析。

2015年春蚕至2016年春蚕,试点区域扩大到周王庙、盐官、长安3个镇17个村,在各期蚕种订购时,向投保农户一并收取自负的20%保费,尽管春蚕种和秋蚕种仅为每盒1元和2元的保费,但大多数农户不愿意参保,4期蚕平均投保率仅33.76%。

2014~2017 年,11期蚕累计出险460户次,占投保户的1.59%,其中出险户比例最低的2015年春蚕仅为0.48%,最高的是2017年中秋蚕的8.02%;累计出险蚕种620.5盒,占投保蚕种的1.61%;累计赔付金额24.19万元,平均赔付率为41.21%。其中最低的是2016年晚秋蚕赔付率13.62%,最高的是2017年中秋蚕赔付187.74%。在出险农户中,平均户次赔付金额525.87元,平均盒种赔付389.85元。

1.3 养蚕保险主要条款

保险金额 2013年,海宁市养蚕平均每盒成本测算:蚕种60元、蚕药50元、肥料180元、农药50元、水电费25元、蚕具折旧60元、蚕室折旧110元,其他50元,合计物化成本为585元。根据农业保险保成本的一贯原则,确定海宁市养蚕保险保额统一为每盒500元。

保险费率 基于海宁市近5年养蚕损失情况,养蚕农户分散理赔成本高的特点,方便基层收取保费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将保险费率确定为:春蚕2%,中秋蚕、晚秋蚕4%,即春蚕保险费=500元/盒×2%=10元/盒,中秋、晚秋蚕保险费=500元/盒×4%=20元/盒。

利用文中介绍的方法,通过ArcGIS工具箱(ArcToolbox)中创建渔网(Create Fishnet)和数据裁剪(Clip)、数据驱动页面(Data Driven Pages)以及效果(Effects)等工具做遥感判读监测林地地类变化,为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提供了基础成果及外业核实的重要方向。文中介绍的监测方法可广泛地应用到满足条件的各领域不同时期的数据对比监测工作中。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蚕农投保的积极性,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提高农户的知晓率和对保险政策的认识,及时公布出险理赔情况,积极引导蚕农参加投保,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加强对保险给蚕农带来的益处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通过宣传让蚕农真正知晓各项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哪些内容属于保险责任,那些内容属于责任免除,履行保险的手续和时间,报险的时间和方法等。增强蚕农保险意识,减少理赔中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也为理赔赢得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和农业企业主体参与,让每户蚕农免费参保,实现我市养蚕保险的全覆盖。

赔偿计算 保险蚕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计算公式:赔偿金额=每盒蚕保险金额×蚕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表1)×损失蚕种盒数。

表1 蚕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阶段1龄期~2龄期3龄期4龄期5龄期蔟中期最高赔偿比例20%30%60%90%100%

2 养蚕保险实施情况

2.1 历年投保情况

表2 2014~2017年投保与理赔统计

期别2014年中秋蚕2014年晚秋蚕2015年春蚕2015年中秋蚕2015年晚秋蚕2016年春蚕2016年中秋蚕2016年晚秋蚕2017年春蚕2017年中秋蚕2017年晚秋蚕合计/平均保险范围8个村8个村17个村17个村17个村17个村全市全市全市全市全市——投保户(户)688 1408 1864 194 582 651 5266 5505 7960 2443 2405 28966投保蚕种(盒)809.5 2831.25 4836 246 1180.5 1595 5118.5 5742 11951.75 2168.25 2061 38539.75蚕种投保率(%)100 100 42.6 20.44 32.01 22.7 100 100 61.12 54.21 46.85 58.64保险金额(元)16190 56625 48360 4920 23610 15950 102370 114840 119517.5 43365 41220 586967.5出险户(户)23 33 9 4 1 6 5 5 1 39 54 196 30 460出险蚕种(盒)30.5 90 23.75 6.5 43.5 20 58.5 39.25 84.75 195 28.75 620.5赔付金额(元)13775 31125 9037.5 3175 19975 7600 20600 15637.5 27937.5 81412.5 11625 241900赔付率(%)85.08 54.97 18.69 64.53 84.60 47.65 20.12 13.62 23.38 187.74 28.20 41.21

从表2可见,2014~2017年,11期蚕累计参保农户28966户次,投保蚕种38539.75盒,占同期保险范围内订购蚕种的58.64%,保费总额58.70万元。由于全市养蚕保险从试点到全面普及经历了三个阶段,保险覆盖范围逐渐扩大,期间(2014年中秋和晚秋蚕、2016年中秋和晚秋蚕)又因蚕种企业代付农户自负部分保费,保险范围内100%的蚕种投保外,其余各期由农户自愿参保,部分农户不愿意投保;但总的趋势是蚕种投保率在提高,与2015年春蚕至2016年春蚕期参保情况相比,2017年春蚕和秋蚕种投保率明显提高,养蚕保险的覆盖的农户数在增多。

2.2 历年理赔情况

2015年12月,浙江省农险协调办调研各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进展情况,海宁市作为全省第二个实施养蚕保险试点的县市受到上级重视,将海宁市养蚕保险纳入浙江省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省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助优惠政策,保费补助比例随之调整为,省财政20%、市财政40%、镇财政30%、农户自负10%。海宁市新兴蚕种公司希望通过养蚕保险来提高蚕种统一订购率,在2016年中秋和晚秋蚕种订购前,自愿承担农户自负的10%保费。经多方努力,从2016年中秋蚕期开始,全市普及政策性养蚕保险,即全市当年秋蚕种100%参保。但事与愿违,2016年中秋和晚秋蚕种订购数同比下降37.76%,同期外来蚕种比例从2015年的47.09%提高到2016年的57.12%。因此,2017年,重新恢复农户自愿参保的办法,在蚕种订购时收取保费。虽然蚕种公司以送保险促订种的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投保率。2017年,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代付了农户自负保费,一方面通过帮助农户减少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基层组织调解处理农药污染纠纷,并且这种方式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养蚕保险是政府农业成本保险的一部分,它的标的是养蚕物化成本损失,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险,在保费上和理赔费用上有较大的不同,部分蚕农不能很好理解政策性保险的意义,一旦出现风险损失,误认为是财产收益保险,所以造成与蚕农期望值差距较大。同时一些目光短浅的蚕农,受眼前利益的驱动,拒绝缴纳保费,有的为避开投保,给蚕种贩子增加机会,订一些劣质蚕种,造成蚕种外流的现象发生。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保险赔付率偏低

蚕农报损涉及面广、量大、发生时间相对集中,鉴定理赔人员难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定性理赔。目前我市蚕桑生产的规模化水平不高,蚕桑生产涉及千家万户,出险查勘定损面非常广,工作量相当大,查勘定损时间紧、任务重,一旦拖延,如果不及时勘查,家蚕将腐烂发臭,不利于保留损失现场,就会失去定损依据,产生理赔纠纷。

3.2 报损时间相对集中

为减轻出险查勘的工作量和定损难度,有利于推动政策性养蚕保险试点工作,海宁市在确定养蚕保险责任时仅指直接全部损失。虽然大大降低了出险概率,但得到赔偿的农户数少,也削弱了养蚕保险的影响力。从表2中可以看出,除2017年中秋蚕赔付率为187.74%外,历年平均赔付率仅为41.21%。因为在实际生产中,达到全损的农户毕竟是极少数,一些损失在50%以上的农户因得不到赔付而对保险失去信任,哪怕仅仅每盒蚕种1元和2元的保费,部分农户认为转嫁养蚕风险的作用不强,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再者,如按40元/kg的茧价计算,当盒产茧在12.5 kg以下时,茧款收入低于每盒蚕种最高赔付500元的标准。所以长此下去,部分农户在遇到损失率超过75%时,就有可能采取人为故意扩大损失,从而获取保险赔偿的道德风险。

3.3 赔付额与蚕农期望值差距较大

对表2数据按期别分类统计,中秋蚕种投保率最高,为74.94%;晚秋蚕种投保率次之,为70.92%;春蚕种投保率最低,为48.46%。各期蚕平均赔付率为,中秋蚕71.30%,晚秋蚕33.16%,春蚕24.25%。从中可以看出,农户对各期蚕的投保率与实际损失赔付率相符,即中秋蚕饲养风险最大,春蚕风险最小。从各期蚕平均盒种赔付金额看,中秋蚕409.51元,晚秋蚕388.90元,春蚕346.89元,按照不同龄期赔偿比例的保险条款推算,养蚕损失主要发生在4~5龄期间。

参保条件 本村民委向当地具有合法蚕种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订购并饲养的蚕种。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蚕农保险意识

保险责任 从蚕种发放到蚕茧销售期间,由于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火灾、农药中毒、流行性蚕病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蚕直接全部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岁甲午十月,我年当五十。知命犹未能,知非正其日。堂中伐大鼓,笙竽张四壁。大儿捧兕觥,小儿列瑶席。诸妇玉面妆,诸孙亦林立。拜跪不可数,彩衣纷如织。各各介眉寿,深杯几盈百。九微夺明月,满座皆佳客。颂祝吐奇葩,珠玑已成袭。人生遇欢会,欢会莫此极。我心惨不乐,欲泣不成泣。酸风射眼来,思今倍感昔。[9]272

4.2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保险理赔效能

积极组织对蚕桑辅导员、镇农险指导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统一查勘方法、标准、注意事项等。要对查勘定损人员和协保员进行业务培训,要与保险公司联合对保险条款进行解读,使他们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掌握查勘定损的标准,提高他们对出险的判断和定损的执行能力。

UPLC-MS/QAMS测定小鼠血浆中石斛碱及其代谢产物M-250、M-280的浓度 ………………………… 鲁艳柳等(11):1476

4.3 细化定损标准,及时修订完善条款

有必要从生产实际出发,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险条例,如将受损率依受损蚕座面积细化分成四档:>25%、>50%、>75%、全部受损,扩大受益农户面。此外,蚕茧市场中的风险也可以考虑加入保险条款,建议保险公司承保蚕茧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的桑蚕产业的经营风险,可依据前两到三年平均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时调整险种的保险金额。

4.4 加强技术指导,保证蚕农安全养蚕

市、镇、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平时要加强对蚕农养蚕技术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实用技术的普及率和到位率,尽量预防养蚕事故的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特殊气候条件等发生的前后,各级蚕桑技术指导部门要及时给予通知和提醒,并制定相关的应灾抗灾措施,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一旦出险后,蚕农要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各级蚕桑技术指导部门也要及时加强业务指导,避免事态扩大。

4.5 拓展保险品种,提高蚕农积极性

蚕桑产业既是种植业,又是养殖业,目前只保险饲养环节,既不全面,又不合理。如海宁2013年夏秋季持续高温干旱、2014年秋季桑螟大暴发等,都严重影响了桑树生长和桑叶产、质量,最终导致许多农户秋蚕难以正常饲养,即使实行养蚕保险,这些损失蚕农也不能通过保险得到一定的弥补。目前主要针对养蚕的生产风险,可以考虑增加桑园生产保险以及桑苗保险等。比如,针对目前养蚕保险未全覆盖的情况下,对小蚕承包大户、联户共育等集中饲养形式,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如很难界定损失蚕种与被保险人对应关系的,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投保的主体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共育室、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对象。

(3)给定参数,考察运用泊松定理和中心极限定理对于二项分布下概率计算的近似程度。例如设随机变量X服从二项分布B(1 000,0.006),则计算概率随机变量X取值不超过8的概率的精确值,并利用泊松定理和中心极限定理分别计算其近似值,并加以比较。

林蔚红,陈伟国,董瑞华
《蚕桑通报》 2018年第1期
《蚕桑通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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