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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中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剖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引言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1〕1。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强调,“我国农村的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农村改革的主线”。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粮食产量的快速提高、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和城乡二元差距的缩小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伴随制度改革红利的逐渐释放〔2〕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家一户为特征的分散经营弊端,如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下、与市场脱节、农地细碎化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克服因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导致的农业生产效率不足问题,广大农户在各地自发开展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创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及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指导和规范。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村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集中,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时代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旨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扫清农村土地流转障碍。这些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均在不同层面鼓励广大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逐渐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根据其研究视角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中国国情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认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由中国的人地关系比例和资源禀赋决定的〔3-5〕。二是农地规模经营必要性研究,形成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论和农地规模质疑论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论学者认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是破解农业发展困境的一条重要路径〔6-7〕,实证调查也提供了支持该论断的证据〔8〕。农地规模质疑论学者认为农地经营规模扩大难以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选项〔9〕,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不显著〔10〕,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会降低土地产出率〔11〕。三是规模经济与规模报酬研究,H ayam i在估计各国农业生产函数后,得出发展中国家农业规模经济不显著,发达国家农业规模报酬递增〔12〕。四是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率研究,不少学者认为适度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可以显著提升农业生产效率〔13-14〕。五是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评价指标和目标研究,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究竟是稳定经济发达地区粮食生产还是降低粮食生产成本〔15〕,抑或两者兼顾〔16〕,实现农民种地收入增加〔17〕,提高土地、劳动力、资金的生产率〔18〕。六是农地规模经营的适度问题研究,目标不同、依据不同,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也就不同。有学者认为土地规模与生产率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粮食作物在10~20亩、经济作物在6~9亩间土地生产率最高 〔19〕。也有参考城镇职工收入标准,认为在110亩左右比较合适〔20〕

本文所阐述的内容与已有研究直接相关,但又存在差别。与一般的实证分析不同,本文通过剖析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特征和问题来找寻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因此,本文的逻辑思路是:在探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考虑农业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和中国国情,推动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采用土地集中型和服务带动型两种规模经营模式,并就此提出政策建议。

当然,我们也知道,有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几十年待在一所学校,爱校如家,把一所学校经营得非常好,我们肯定这一点。同时,如果一位老校长做得好,我们把老校长的那种经验通过传帮带传播出去,带到其他学校,予以更多的实践不是更好吗?这一点上,两者关系各有优长,关键是我们要把它处理好。

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特征

(2)如果下行指令未收到终端响应或下行失败,则需要进行重发,重发三次失败后不再重发,应用侧不修改路灯状态,但提示异常;

(二)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模式。在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居多的情况下,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不需转移经营权就可以获得规模效益,实现分工经济下的报酬递增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有助于解决“地怎么种好”问题。调查发现,虽然大部分耕地还是原承包农户经营管理,但依靠传统人力畜力耕作模式已发生根本转变,依托松散或紧密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承包农户实现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一种是松散的社会化组织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此种模式中,原承包农户通过与农机、植保、农资购销、产品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购买、代耕、托管等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机械设备,完成农户承包耕地部分生产作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山东省嘉祥县的土地托管〔24〕。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总数达38.6万个,辐射带动农户1.26亿户,占总承包农户数的54.8%。另一种是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型规模经营。在此种模式中,原承包农户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家内生产、社内服务方式,实现统一供应农资、机械化耕种、田间管理、灌溉、收割与对外销售等,变原农户的分散经营为利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设备的规模经营。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4.9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5%。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等众多领域。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社再联合,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

(三)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耕种面积体现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地域特征。从各国农业经营方式实践看,农地规模经营主要有四类模式:一是大规模家庭农场,美国和加拿大等人少地多的国家采用;二是小规模家庭农场,日本和荷兰等耕地有限的国家采用;三是适度家庭农场,资源禀赋介于美日之间的德国、法国等采用;四是小农户与大农场并存,拉美国家如巴西、阿根廷等采用〔4〕。总体而言,我们农地经营规模同新大陆国家,同美国、加拿大无法相提并论,单纯依靠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的集中不够,还可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托管、代耕、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以弥补农地经营规模的不足〔3〕。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缓慢、长期的过程,在农业生产经营实践中必然会出现阶段性、渐进性特征,而农村土地承包户在离农、脱农的不同时期,会根据预期收益变化对土地经营权转移进行各自的最优选择。倘若农村土地承包户离农、脱农不完全,参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愿承担农业生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参与双方就会倾向于选择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方式,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共享、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共担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倘若农村土地承包户离农、脱农比较完全,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也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资金和技术实力,参与双方就会倾向于选择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方式。从长期看,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允许买卖的制度条件下,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实现农村集中连片作业,是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种主要方式,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伴随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速度的加快,产权清晰明确、交易成本较低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将会有更多的市场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任务艰巨性,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共享,凭借服务规模扩大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还将在我国相当长时期内存在,成为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的重要路径。

基于上文提到的特征及问题分析,笔者根据农业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和中国国情,认为当前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应采用土地集中型和服务带动型两种规模经营模式。

三、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

伴随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留在农村的农户会减少,进入城市的农户会增加。这为集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提供了机会,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就有可能扩大。与此同时,工业化又为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创造了物质装备条件,为农地规模经营奠定了生产力基础。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已经取得大家的共识、成为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多、农地人均占有率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时间较长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缓慢等原因,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面临着两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模式。此种模式为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达到生产的规模化,形成土地要素集中的规模经济效益,主要采取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转让、临时代耕等方式〔23〕。据统计,2009年至2016年,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从1.5亿亩增加到4.6亿亩,增长了2.1倍,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但并没有根本改变承包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地位。第一,承包农户依旧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当前,全国2/3耕地的承包经营方还是原有农户,流入原承包农户耕地占已经流转1/3耕地的60%,两项合计,由承包农户耕种的承包耕地占比超过86%,在第二、三产业发展滞后的四川、新疆等省(区)的比例甚至超过90%。第二,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发展速度较快,但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主体占比依旧较低。全国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亩的农户由274万户增加到350万户,规模经营耕地面积大约为3.5亿亩,占承包集体耕地合同面积13.3亿亩的26.5%,在第二、三产业发展比较发达的上海、江苏等省(市)的比例已经超过60%。相当于全国2.3亿农户中,超过7000万的农户部分或全部流转出了土地,有助于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第三,承包农户的作业监督成本较低,可以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作出快速反应。以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元,可以保障农业生产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农业扶持政策失衡。大量调查表明,即使农户没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自己耕种,农作物的收获、植保、耕种等主要生产环节已经由农机、植保大户、农业合作社及专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主体完成,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角度考虑,应该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制定有针对性、专门的产业扶持政策。但是,由于传统农户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现行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业保险补贴等农业扶持政策大多根据农村的土地承包面积确定,设计实施的发放对象为分散经营的各个农户。许多村干部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反馈,种粮大户作为真正的粮食生产者,却不具备种粮补贴资格,而有些农户早已离开农村多年在城镇生活、工作,也不从事农业生产,却仍在领取种粮补贴。为了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减少不确定性损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多付保费、多购保险以提高赔偿金额,但市场上难以找到符合农业生产需求的保险产品。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粮食烘干、储存等农业设施的用地需求迟迟难以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各地的财政涉农投入出现了明显的政策偏好。财政投入主要有涉农项目和财政直接奖励,其中安排涉农项目是财政支持的主要方式。涉农项目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又包括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村土地治理项目。在项目建设时,相关部门会认为现有项目实施受制于分散经营的农户制约,影响项目建设成效。因而在今后会重点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实现政策与措施的精准〔22〕。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利用效率,各地普遍采取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统一使用的方式,集中投入到农业示范园建设等大型开发项目,这些项目的受益方一般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传统农户一般排除在外,很难获益。

往往树木在移植起苗之前需要进行修剪,为了最大化避免造成苗木水分过多的蒸发损失,需要采取多样化的修剪技术,例如针对某些长势较慢的树木来讲,应该降低修剪幅度以维持其原有的形状,针对落叶乔木应及时将大部分树冠减掉以降低树根的负担,对应的树种有柳木与杨树,针对灌木只需要将某些枯枝衰弱的部分剪掉即可,并不需要予以大面积的修剪,从而延长树种的生长寿命年限。

此外,农地流转价格持续上升,已经成为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成本快速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影响其从事农业,特别是从事粮食种植的积极性。目前,水田的土地流转价格一般为每亩500~600元,每亩700~900元的也有,高的甚至超过每亩1000元。在没有发生较大自然灾害的条件下,每亩还有200~500元的纯收入;倘若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规模经营主体就很难盈利,有的甚至发生亏损。土地流转价格上涨过快也对要素优化配置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基层政府不能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即使有心干预,农户也不能接受,传统农户还把土地承包权流转视为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价格如果不加节制地上涨,肯定会影响粮食产量,影响农业的规模经营,削弱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英安静地躺在气氛凝重的医院,一个平日精神抖擞、身体硬朗的老人,现在就像霜打的秋茄子似的,脸色苍白、面无表情,病痛的力量是无形而巨大的。她感觉自己陷入了一个无底的深渊,深不可测的黑色洞穴,一点一滴活活把她填埋。

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选择

冬季住宅的取暖方式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其中火炕的比例为52%,火墙的比例为23%,暖气片的比例为19%;另外,火炉的比例为2%,地热的比例为4%,说明北方农村地区冬季的取暖形式主要以火炕为主[1],其次是火墙、暖气片。随着农村经济水平提高,也有少数住宅采用地热取暖,同时较偏远落后村镇仍存在火炉取暖。

(一)生产要素配置失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需要优化土地、资金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合理调配技术、机械和农业生产设备等资源,在充分发挥要素效率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提升。但是,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6年的调查来看,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方的耕作主体已经转为老人和妇女。耕种土地只是兼业,她们虽然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但从事耕种的绝大多数老人和妇女缺乏掌握农业新技术的动力和能力、缺乏生产所必须的农业机械设备。而那些具备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能力、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拥有先进农业机械设备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许多在实践中却难以获得适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譬如,笔者调查的武冈市邓元泰镇,参与访谈的10名老年农户中,没有一户拥有农业生产所需的大、中型农机具,有7户连喷洒农药、叶面肥的喷雾器都没有。而同镇的种粮大户反映,虽然他们具备农业规模生产能力,拥有旋耕机、播种机、收割机、烘干机等10多台(套)农业机械设备,但由于耕作土地分散,老年农户因土地情结不愿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等原因,很难找到集中连片的土地,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发挥,也不利于经营效益的提高,经营能力也大打折扣。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掌握资金、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而由传统农户分散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要素配置失衡局面,既不利于农村生产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21〕,影响农业机械效用的发挥,造成技术和设备的浪费。

(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程度体现了农业规模经营的阶段特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前述三种规模经营方式拥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具体权利存在区别,由此形成的农业规模经营程度也就不同。根据各地调查结果来看,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中,农村土地流入方需要根据地块具体实际需要,完成打井修渠、测土配方施肥、土地平整与改良等全部或部分工作,最大限度结合土地、资金、劳动等要素,充分发挥技术、农业生产装备和优质良种的提质增效潜力。而松散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型规模经营中,由于土地承包农户同专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承包农户实现的农业生产作业、农资购销等农业规模经营活动大多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接受社会化组织服务的承包农户缺乏组织统筹、协调,其承包土地不会改变原有分布,很难集中连片耕种,影响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更难推动农田基本建设的大规模开展。而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型规模经营中,虽然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内合同规定采取统一耕种、购买农资、机收、产品销售的全部或部分农业生产作业,但由于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农户并没有真正转出土地经营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也不能利用现代大型农业机械统一实施土地的平整与改良、提高地力等,也只能认为在农业的生产或购销环节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和规模化。

(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方式体现了农户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双方的权利特征。从长期看,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发展与完成过程,就是18亿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从2.3亿传统农户逐渐转移、过渡、聚焦到种粮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从制度变迁路径来看,这种变迁难以一蹴而就,只能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不同地域、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如松散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型、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型和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倘若把拥有土地承包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细化为作物种植决策、日常生产管理和产品处置三种权利,那么,这三种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可以归类为两种权利分享模式。一种是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形成的规模经营,即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以获得土地流转租金作为代价,将土地经营权的三种权利全部转让给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直接、简单,在协议流转期限内,只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履行协议内容,签约双方唯一联系的纽带就是按期交接土地租金。另一种是共享农村土地经营权形成的适度规模经营,包括松散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型规模经营和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型规模经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承包农户依旧管理自己承包的土地,但其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来确定种植品种、种植方式和销售方式,与专业合作社共享全部或部分作物种植决策、日常生产管理和产品处置三种权利。松散的社会服务型规模经营农户仍然享有作物种植决策和产品处置两种权利,但需要根据农户实际需求,采取土地代耕、托管等方式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共享作物日常生产管理权。譬如,许多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机耕、机播、植保、机收等各项服务,其实质就是作物日常生产管理权。而原承包农户的作物种植决策、产品处置等权利还是不变,权利主体没有发生转移。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推动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除小农经济约束,从根本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产出效率和劳动生产效率,解决户户包地、家家种田的“弱者种田”局限,以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提高农业竞争力水平,实现农业现代化,涉及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扶持政策完善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亟需直面问题,从如下方面采取可行措施完善相关政策。

第一,发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操之过急、贪大求快,追求所谓的规模越大越好、比例越高越好,人为“垒大户”。要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多种规模经营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守住规模经营要的底线。此外,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是实行“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一基本制度是在反复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能够适应不同生产力发展程度的要求。一方面,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框架,有效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和土地兼并;另一方面又可以充分发挥农村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监督成本低的天然优势,提升效率。目前,阻碍农业现代化的不是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村基本制度,而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在制度制订和法律修订完善时,都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既给农村承包农户长久稳定的“定心丸”,又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稳定预期,在保障农户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和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集中。

第二,按照“三权”分置原则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内外实践表明,由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耕作权,最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通过分步骤、分阶段地逐渐赋予农户比较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探索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耕作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成功的方式。在工业化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条件下,要根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的“三权”分置原则,在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条件下,鼓励地方政府探索离乡进城农户承包土地的有偿退出办法,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真正的种地大户聚集。这样做既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又有利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避免重蹈部分东亚国家因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低而导致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通过实行“三权”分置,更多体现了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着力推动形成承包小农、经营大农并存的格局,有效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在政策和法律上厘清“三权”关系,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要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不能被虚置。要明确和保障集体所有权的发包、调整、监督等权能,包括: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等。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稳定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中央对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始终是明确的。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也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促使提升土地产出率,保障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于经济活跃、集体经济实力雄厚、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比较完全的地域,可以充分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探索土地统一平整、成员平均成本、竞争经营,采取土地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完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扶持政策。尽快建立健全以农村实际耕作土地面积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措施,真正调动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应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上涨过快问题,在兼顾农户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收益和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生产成本和经营效益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和参与双方协议价格等方式,探索构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科学增长机制。提高财政贴息的额度和规模,鼓励和引导涉农保险公司设计符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要求的保险产品和项目,提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抵御不确定性风险的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制度,稳步推进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信贷难问题,缓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催促各地按照中央决定尽快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用地的实施办法,满足其在农资储存、农业机械设备保管和农产品收储等方面的用地需求。与此同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承包农户提供机耕、机种、植保、机收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参考服务面积发放一定的财政补贴给予鼓励和支持,支持通过社会化的服务提高农业专业化程度,有效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劳动力不足和季节性短缺问题,提高农业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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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柏,顾永昆
《理论探索》 2018年第03期
《理论探索》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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