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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走向的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引 言

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1]。从最初的信息查询、娱乐、沟通等功能一直到商务交易、网络金融、公共服务等。网民规模的不断增长促进了互联网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融合,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改变着人们的思维与想法,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商机与问题。随着新常态环境下经济转型与社会结构的调整,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诉求也蕴含着巨大的矛盾。对于政府来说,“维稳”是其工作任务中重要的一项考核指标,也是许多地方工作的重点。在互联网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网络群体性事件也不断增多,从最早针对个人的浙江杭州富二代“70码飙车案”、湖北巴东县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陕西神木拥有五个身份证的房姐“龚爱爱案”、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案”,到针对企业的“厦门PX事件”“魏则西事件”,再到针对政府部门的“云南躲猫猫案”“贵州瓮安事件”以及“广东乌坎事件”,每一个事件都能在一天之内,甚至几个小时之内传遍全国,进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些事件中,针对个人的大多只是促使官方对当事人做出正确的赏罚结果,而且网民的行为大多也只是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想法而已。但是,针对企业与政府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却有着极为巨大的破坏力,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促使网民做出游行、抗议、甚至冲击政府机关等行为。例如,在“瓮安事件”中,现场围观群众达2万以上,县政府及各个下属单位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的警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42辆,受伤15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1 600万余元。在这种背景下,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方式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特征及发展路径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在西方,集体行为(Collective Action)是与“群体性事件”含义最为接近的词。1921年,美国学者Robert Park就已经对“集合行为”进行了定义,他认为“集合行为”即指人民在相对自发、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同一件令人感到不满、惶恐的刺激事件所产生的行为[2]。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可以理解为是实体空间中的冲突在网络上的集中体现(Athina Karatzogianni,2008)[3]。在我国,徐乃龙早在2003年就已经关注到群体性事件与网络传播之间的联系,并着重讨论了其负面影响[4]。2006年,郑大兵与封海东在分析现实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范围后,第一次使用了“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术语来描述一部分网民出于某种目的,通过大量散播某些信息来发泄不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兼具有群体事件的一般特点[5]。与此定义类似,揭萍与熊美保在2007年对“网络群体事件”做了描述,认为这一事件就是指部分网民在特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按照预先商量好的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联系和集结,对网络与现实的正常秩序进行扰乱,危害网络及社会健康发展的集群行为[6]。2009年,代群与郭奔胜在《瞭望》周刊上刊发的《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提出“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7],直接提出了网络群体性事件要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结合中国实际,郭小安与王国华(2012)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兴趣,利用网络空间为平台,诱发、推动或转化的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和一定威胁的非制度化参与事件[8]。而还有些学者,如陈良咨(2013)甚至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只是一个伪命题,它只是在特定时期出现的一个时髦的名词,而非学术研究领域需要具体探究的概念[9]

对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是学术研究的起点。由以上综述不难看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相对来说新兴的、具有一定争议的概念。如果对其定义不清,不仅有损后续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规范化,而且不利于我们对社会上频繁发生的冲突事件进行准确的认知,更有可能为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相关事件带来偏差。本文认为,网络上宣传正能量的事件,如对“最美警官”“最美教师”的赞美与讨论不属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属明显敌我矛盾、无争议的事件,如“藏独”“疆独”的宣传也不属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被定义为: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基于一个或多个共同的动机,围绕某一个具有冲突性的热点问题,在网络平台中大规模发声,进而影响现实生活的事件。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下了确切的定义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行对其特征进行归纳。根据现有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有着以下几点基本特征:

第一,规模性。由名称可知,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有着同样的本质——群体性。既然拥有着群体性,其参与者就不可能是单个人或几个人,而必定由多人聚合而成。在现有的群体性事件中,最少的也有几十人(如大多数村民与开发公司的对抗冲突),一般来说都有几百人(如大多数团体的抗议),多的有几千人(如贵州瓮安事件),而超大规模的甚至上万人(江苏启东事件)。而与此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要远远超出普通的群体性事件,例如截至2016年11月,新浪微博中“魏则西事件”这一话题的阅读量已经有4.2亿人次,9.1万人留言讨论,这还不包括其他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其他网络平台上对此问题的讨论。所以,规模性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最明显特征,也是最重要特征。

雷洋事件,源于网络上一篇题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帖子。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雷洋,在2016年5月7日晚前往首都机场接机过程中离奇死亡。北京警方2016年5月9日晚发布消息称,死者雷洋涉嫌嫖娼,在被抓获的过程中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雷洋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其后的几天内,涉事公安机关称执法记录仪在打斗中损坏,所提供案件进程时间点与医院所保留的记录相矛盾,并指使涉事卖淫女录制电视节目来进行开脱,种种不符合常理的迹象引起了人们进一步的猜测。在此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的相关校友持续利用舆论向公安机关施压,使其公开真相。2016年6月1日,雷洋事件相关民警被检方立案侦查[13]

第二,集群性。与规模性不同,集群性带有某种明显的方向特征。《乌合之众》的作者勒庞也认为,群体并不是仅仅由大量的独立的个体就可以聚集而成,只有当这些个体的思想和态度趋同,形成一种集体性心理时,才可以真正称他们为一个群体[10]。这种集体性心理使得群体成员们情感接近,沟通便捷,行为趋同。从著名的几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我爸是李刚”、“躲猫猫事件”、“石家庄射杀村支书事件”等等可以看出,参与话题讨论及转发的大多数网民对这些事件的态度基本都是一边倒,很少有不同的看法。

线上线下联动型指现实与虚拟并存的群体性事件,其通常涉及公共政治、公众健康、财产安全等领域,由于这些领域与大多数人有着密切相关性,网民在太过于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可能对形势产生错误的判断,所以这一类型的事件通常具有情绪性特征。例如,2012年在全国近百个城市发生的抵制日货事件,就是现实的政治冲突在网上引起了聚焦,进而导致线下与线上同时联动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四,冲突性。冲突性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又一重要特征,也是区分其与热点话题的特征。从网络普及以后,诸如“贾君鹏”、“小月月”、“叶良辰”等事件也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但由于其与现实生活没有冲突性,所以尽管这些事件也有较大的规模性与集群性,但并算不上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以近两年几起著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为例,“e租宝集资事件”是因为参与民众认为央视为其打广告助长了其欺诈、“雷洋事件”是因为参与民众愤怒于警方的执法方式与掩盖方式、“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是因为参与民众害怕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些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背后都是因为广大民众与之有着密切联系,而且里边确实存在着经济利益、公民安全等物质方面与价值观方面的冲突。

这只是小岗农业转型升级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小岗农业的产业链在延长,附加值在增加。2014年,小岗村规划了总面积5 km2的小岗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引进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小岗盼盼食品公司、谷优美食品科技公司、徽观农业蒸谷米深加工项目等陆续落户。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型进行划分方面,总结较好的有郭小安与王娟等人:郭小安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了网络与现实相互交织型事件、网络诱致型事件、网络转化型事件三种;王娟将其分为了网络诱发型、现实触发型和网内外联动型三种形式[11]。本文以发生结束的场所以及后续影响为标准,将其分为网络诱致型、线上线下联动型以及网络转化型三种。其中,网络诱致型指在现实中发生的、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经过网络的传播与扩大,最后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例如在广东省发生的“乌坎事件”,起因只是小部分村民对村干部产生不满,去政府集体上访而已,而当这些事件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就逐渐形成了全国人民对基层土地、财政等各项问题的集中关注。这一类事件的起因看似微不足道,但由于其中突出的矛盾是许多弱势群体的整体利益诉求,这就使得网民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问题解决时转而在网络上进行激进表达。而且,当大量网民的态度一致时也会促使其行为一致,逐渐演变成为现实中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施工阶段成本控制得好坏,对项目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起到关键的作用.管道燃气工程绝大部分属于隐蔽工程,管网埋设在地下,应将重点放在施工阶段.在保证材料采购质量关后,严格按规定作业流程进行施工,防止出现偷工减料和严重浪费的情况;现场材料的堆放应符合存储要求,比如要防止暴晒的PE管材露天堆放、钢铁制品潮湿处堆放等,都将降低管材埋设后安全使用的年限;合理存放不但可以控制材料成本,更可降低今后管网运行的维护成本.

第三,迅速性。2011年的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以后,腾讯微博用户在这一话题下边的留言讨论在半天之内达到147万条;2016年的“网约车新政”方案出台以后各大主流门户网站的留言在几小时内更是达到几百万条,微信公众号对其发表的议论文章更是不计其数。在传播过程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迅速性是普通的群体性事件远远无法达到的,这不仅仅是网络这一传播媒介的自身特点,也是其引起大众兴趣的必然性结果。

3.魏则西事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梳理与分析

(一)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1.厦门PX事件

双边税收条约的巨大数量使得在双边基础上更新税收条约网络变得费时费力,而多边工具的运用可以根本性地实现税收条约修订方式的转型,解除签约国和地区的双边重新谈判税收条约的负担。

2007年,福建省厦门市计划兴建对二甲苯(PX)项目。在消息传出后,许多民众通过网络了解到了“PX项目的危害性”,并在2007年5月到6月陆续进行网络与现实中的抗议。2007年12月8日,厦门网开通了投票平台来统计民众对这一项目的意见,而在多数票反对PX项目建设时,投票突然被中止,投票平台继而在10日被撤销。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开启了持续四个小时的市民座谈会,并邀请驻厦中央级媒体以及厦门本地媒体入内旁听。而座谈会的最终结果显示,80%的市民代表坚决反对建设PX项目,而8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仅1人支持复建项目。在此过程中厦门市民进行大小游行数次。12月16日,福建省政府召开专项会议,决定听从民众意见,将厦门PX项目迁建至漳州[12]

2.雷洋事件

在上述四个案例中,“厦门PX事件”属于网络诱致型事件。起初,只是有一些对环境污染过敏的市民在小区里、在街道旁进行小规模的抗议与宣传。因为警方的控制与打压,进而选择在网络上继续进行自身的活动,最终演变成全市市民及专家共同抵制的项目。与此不同,“雷洋事件”属于线上线下联动型事件。在网络上流传质问相关公安机关帖子的同时,雷洋的母校校友们在线下举办了多场研讨会,讨论公民安全与执法程序的问题。而“魏则西事件”与“徐玉玉”事件则发于网络,止于网络,属于网络转化型事件。对比几起事件的类型,我们可以发现,造成几起事件发展趋势及后续影响不同的原因基本上是由于“相关群体规模”“相关群体影响力”以及“相关部门态度”这三个因素的差异。在这几个因素当中:“相关群体规模”指直接受到该事件所影响的人群数量,其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否可以引起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相关群体影响力”是指与事件当事人有相同背景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所持有的影响力,其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否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而“相关部门态度”指与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如政府、大公司等机构对事件的解决方式,其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所持续的时间长短。以此分析,就可以对各个网络群体性事件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

左小龙跨在摩托车上,目光迥然,神情坚定,包括泥巴在内的所有人都诧异的看着如同雕塑一般的左小龙,一时没有了言语。

网络转化型事件是指起源于网络监督、终结于网络传播的事件,其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影响,但不会造成现实的群体性事件。例如,南京的周久耕事件最先是一次会议图片被公布,进而有人通过照片提出职务消费问题,其被撤职后网民就不再关注这一事件。这类事件的内容通常比较敏感,有着明显的对错性,所以很容易造成舆论压力来倒逼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魏则西,2012年考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成绩优异。2014年4月,被查出滑膜肉瘤,遂休学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一位医师推荐“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可以治疗该病,在通过百度搜索进行了解后,魏则西家人前往该院考察,并被该院一李姓医生告知可以用斯坦福的先进疗法进行治疗。于是从2015年9月起,魏则西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进行了先后4次的治疗,先后花光积蓄数十万元。2016年2月,魏则西在知乎上回答“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这一话题,讲述自己在医院就医被骗经历,并迅速引起了网民围观。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17分,魏则西在咸阳的家中去世。4月28日,百度在其“百度推广”微博账号中对此事做出回应,回应称魏则西生前通过百度搜索选择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是一家资质齐全的公立三甲医院,网络信息健康有效。由于舆论压力过大,百度在5月1日再次回应,称其正积极向发证单位及武警总部相关部门递交审查申请函,希望相关部门能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5月9日晚间,由国家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带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正式公布了调查结果,对百度提出了多项整改要求。百度随即回应,提出从六个方面全面落实,并称在联合调查组的监督下,百度已对全部医疗类机构的资质进行了重新审核,对2 518家医疗机构、1.26亿条推广信息实现了下线处理[13]

4.徐玉玉事件

徐玉玉,女,山东临沂罗庄区人,临沂第十九中学高三应届毕业生,家境贫寒,生活节俭,学习努力,2016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录取后接到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的母亲收到诈骗分子发送的、为徐玉玉发放助学金的手机短信,并称当天是最后一天申请日期,徐玉玉信以为真,按对方的要求汇去9 000元。发现被骗之后,懊悔、自责的徐玉玉在当天晚上19时昏厥,送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事件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发酵,《人民日版》更是在8月26日与8月29日两评“徐玉玉案”,并质问幕后黑手。案发后,公安部组织山东、福建、广东、四川等地警方联合侦查追捕,并发布A级通缉令抓捕诈骗案主犯。8月28日,八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捉拿归案。2016年9月27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通报,要求山东省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受立案机制,对于电信诈骗要第一时间录入信息,经审查后一律立为刑事案件侦办,重大案件由局长挂帅,集中优势警力尽快侦破。此外,反诈骗中心实行24小时快速响应,开展资金查询止付[14]

另外,改善燃烧炉的操作条件也能控制燃烧炉内有机硫的生成。无论从热力学还是动力学方面而言,在可能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燃烧炉温度有助于降低过程气中的有机硫含量;增加其在燃烧炉内的停留时间,也有助于反应向平衡方向移动。

(二)事件发展走向与影响因素分析

《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将发展学生的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作为课程宗旨,充分体现了高中学段生命科学教育的核心价值。学生的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是在生物学课程学习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是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综合体现。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包含生命观念、科学思维、科学探究和社会责任。其中,生命观念是学科核心素养4个要素中独具生物学学科特点的维度,是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的标志和关键。将生命观念作为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之首,就是要凸显其在生物学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厦门PX事件”中,PX项目直接影响的群体是300多万的厦门市民,群体规模巨大,而且对此项目持反对态度的专家学者影响力也都较广,这就使得该事件引起了线上网民的关注,而隶属于官方的网络投票平台突然中止等行为使得民众认为政府对此事件的解决方式不够客观、公正,进而进行了线下大规模的抗议及游行,使该事件持续发酵,直到国务院批准该项目迁至漳州才结束。在“雷洋事件”中,尽管直接受到这一事件影响的人群规模较小,没有相关的抗议、游行等行为,但因为雷洋“中国人民大学校友”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对其进行支持的群体影响力较大,使其引起了其他网民的持续关注;而昌平公安在该事件中越抹越黑、前后矛盾的说法使得该事件持续引起各界关注,进而成为研究与讨论的热点问题,直到检方介入带走涉事民警,该事件才告一段落。在“魏则西事件”中,除了魏则西家人以外,几乎没有人受到这一事件的直接影响,所以没有引起线下的群体性事件,但其所遭受经历引起了大多数网友的共鸣,越来越多的人要求百度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应,促使其给出改进办法。而百度在后续的公关回应中声称“涉事医院经过审核,并无问题”的不负责态度使得网民认为其推诿责任,进一步在网络上进行大规模的声讨,直到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并指明其问题。而在百度做出的开除分管副总裁、改变广告推广模式等体现其诚意与态度的决定后,此事才慢慢结束。同“魏则西事件”类似,“徐玉玉案件”中受到该事件直接影响的人群很少,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网络诈骗及信息泄露几乎使得全国人民都开始关注这一事件,而公安部迅速抓捕涉事嫌疑人、工信部下令运营商整改等反映出积极态度的行为使得关注度如此之高的事件很快就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四、有效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政府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排头兵,掌握的信息全面,拥有的权力巨大。在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民的知情感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推进部署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政务公开的“政务”不仅包括静态信息的公开,还包括了行政权运作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活动的公开。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尚且没有完善:有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政府官方网站不在一个入口中,对应的链接也不显眼,难以寻找;有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有着各项成熟的子模块,但各个模块内的内容却不符合主题,缺失相应的信息;还有部分地区的网站甚至发布虚假信息,内容图片不是照片而是PS产物等。从2014年开始,各地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猛增,而且许多都是重复针对同一问题的诉讼。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影响了政府工作效率。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之下,政府可以通过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权重来进一步落实该项制度,及时对网民提出的问题予以反馈,加强公民对知情权的感知,以降低其被网络谣言误导的可能性,进而减少影响要素中的“相关群体规模”。

(二)完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使互联网管理行为有法可依

对比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我国对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严重滞后,许多全国性的规定都以“通告”、“通知”或“暂行管理办法”等形式发布,震慑效应低,约束能力弱,这不仅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公共部门在管理时无据可依。事实上,互联网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演变,有一些基础性的内容已经相当成熟。建议立法机关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尽快针对互联网制定基础性的法律,对网民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与义务予以保障,对监管部门的行为与责任加以规范。这不仅可以给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依据与底气,也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稳定的现实需要。而在相关制度完善、执法有据可循的基础上,具有影响力的人群就不会冒着风险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而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影响要素中的“相关群体影响力”。

(三)建立网络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消除隐患

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可分为酝酿期、爆发期以及消退期。其中,酝酿期是事件开始发酵的时期,也是进行干预的最佳时期,如果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可以发现苗头,及时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进行保护,积极解决其合理诉求,这一事件就不会发展为大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件已经到了爆发期,相关部门就已经处于被动状态,这时务必公开真实信息,对事情予以尽快解决,切不可模棱两可、用无法让人信服的证据来搪塞民众;而当事情发展到消退期时,网民对这一事件的印象基本已经定型,最好就等其慢慢消退,不能继续对其加以评论与宣传。在建立预警机制方面,各地政府的网宣办可以派专人留意各大门户网站发布的对于本地区的信息,联系并要求相关部门在3小时内在网络上对该事件及时做出解释,这就可以提高影响要素中的“相关部门态度”,进而在预警期化解大部分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图5所示为某型雷达天线举升机构重载转动副装配示意图,采用的轴承型号为30210,选用的精度等级为0级。底座内孔同轴度及中心距如图4,分别为0.025mm及152±0.1mm。

需要注意的是,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降低其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光是政府的责任,网民与媒体也应该共同努力。从网民的角度来说,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无辜的犯罪者;从媒体角度来说,各大网站的经营者要有自律意识,不能目光短浅,故意炒作虚假信息,歪曲事实,以获取点击量与关注度。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才能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信,营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大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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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任孟山.从魏则西、雷洋事件看社交媒体时代舆论新生态[J].传媒,2016(10):37-38.

[14]张璐瑶.谁在让个人隐私信息裸奔?[J].理财:经论,2016(10):90-90.

韩宁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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