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养老社会化视域下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及对中国的借鉴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引 言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根据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当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6.1%。2017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3亿,占总人口的16.7%。到2020年,60岁以上的全国老年人口预计将增至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将提高到17.8%左右。全国老龄人口基数大且增长速度快、抚养比例越来越高、人口老龄化区域差异显著、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据此,如何缓解老龄人口的养老困境,探寻我国养老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已是迫在眉睫。

养老社会化是指除传统家庭养老之外的社会化养老模式,其主要通过构建以居家和机构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其他养老方式(如以房养老、旅游养老等)为补充的 “三位一体”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目的在于减少老年人口对家庭养老的过度依赖。为了应对我国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共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对此作出了重要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了法律高度。随着一系列重要的老龄政策法律文件密集出台,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主体,包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涉及养老保障、医疗卫生、老龄服务、文化教育、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为具体内容的老龄政策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老龄产业市场需求及潜力虽然巨大,但对于政府来说,过重的财政压力势必难以负担老龄产业的巨大需求;而作为民间企业,因老龄产业具有社会公益性以及考虑到投资风险等问题,大多又望而却步。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投资、融资方式对这一新的领域显得迟缓乏力,仅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养老问题,因而亟需采取其他的融投资方式。为了满足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中共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关于民生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以及 “扩大民资参与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两大问题。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等四个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我国在2020年要构建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即政府出资购买的养老服务由具有合格资质并经过市场选择的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给老年人,尤其是重点购买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相关的服务。因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既能最大化利用有限的资源,壮大了社会组织,又加强了对特殊人群的保障责任,可谓一举多得。

会计主体假设作为会计学中主要假设因素,同时也是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待处理的关键问题,要想促进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融合,就要从会计主体入手,促进二者协调。结合新政府会计制度得知,政府会计主体一般以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单位为主,充分展现出了政府会计主体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把组织当作会计主体时,需要综合思考各个应用预算资金单位及公共部门设定特点,促进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融合。此外,在进行会计主体选择时,也可以把“基金”当作会计主体,也可以将“政府整体”作为会计主体。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合理选择。

由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的探索领域,故此有必要研究国外相关制度,为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提供借鉴和帮助。特别考虑到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率先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养老社会化方面的《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 (简称Private Finance Inititative(PFI)促进法),并通过制定实施的细则和标准合同形成了民间资本投资公共建设方面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消除了民间企业对投资收益风险的顾虑,养老医疗福祉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且,鉴于日本历史上深受中国的影响,两国文化、风俗习惯等较为相近,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期所遇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基本相似,据此以PFI融资模式在老龄产业方面运营较为成功的日本作为比较研究对象,在我国财政预算压力过大、老龄医疗福祉问题日渐凸显的今天,探求具有中国特色的PFI融资模式,对我国老龄福祉事业的建设意义重大。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为前提,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强化科技支撑,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耕地轮作组织方式和技术模式,加快构建轮作制度体系,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建构

通常,具有社会公共性或公益性的事业应由政府或公共公益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政府势必难以负担日渐庞大的财政需求。故此,日本率先打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使得政府在养老服务中不再承担主要角色,而引导和鼓励民间主体成为建设养老设施和服务体系的主力军。这种变通、灵活的方式方法以完成社会对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需要的新型合作式养老服务建设模式,将成为未来我国养老事业中重要借鉴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尝试探求新的出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逐渐进入我国的视野。2010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目的就在于提高民间资本投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积极性。2014年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等四个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我国在2020年要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17年2月28日,国务院又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落实和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由此可见,我国老龄产业市场的需求和潜力巨大。然而,对于政府来说,有限的财政预算显然难以维继;而作为民间企业,因老龄产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成本高昂且开发周期长以及考虑到投资风险等问题,大多持观望的态度。基于此,以政府牵头开展的老龄产业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既可以缓解政府过重的财政压力,又可打消民间企业对投资收益风险的顾虑,可谓是一种新型的双赢合作投资模式。

(一)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生成

然而在日本,并没有专门负责监督和评估PFI特许经营项目的机构,在监督和检查评估方面,主要是由各省、院、厅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实施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在定期的检查评估过程中,政府会从社会中聘请相关专家收集项目实施状况以及服务质量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专家的意见来判断PFI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与合同的内容是否吻合。如果检查评估的结果表明实际的项目实施与合同内容背离,则有权要求该项目进行更正甚至可能终止合同。在管理机制方面,政府在创设一个PFI特许经营项目初期,都会成立一个与其相对应的专门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一般由3~5名专职人员构成,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PFI特许经营项目的前期调查、项目招标、日常管理等工作。[5]此外,对于公共性和公益性较强的PFI特许经营项目可享受政府的补助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而能否享受这些政策则需要经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政府根据评估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对该项目提供相关优惠政策。[6]

日本是亚洲最先以法律的形式推行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国家。1997年,日本政府在财政窘迫、税收下降、人口老龄化及出生率降低等社会问题下,颁布了《民間資金等の活用による公共施設等の整備等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即日本PFI法,1999年开始正式实行)。其主导思想为: “公共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维护和管理,可以利用民间资金,以民间为主导,高效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2]在该法中,对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所适用的对象、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民间企业可以享有的扶持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日本内阁还设置了 “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推进委员会”,由首相任命的委员组成,主要负责收集私营企业对PFI模式的意见,调查在PFI融资模式下各个事业的进展情况,同时向首相及有关部门谏言献策。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与PFI融资模式有关的进展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加强对PFI融资模式的宣传,以促进日本国民对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了解。

随后,日本在2000年制定了《关于制定利用民间资金等公共设施整备相关项目实施的基本方针》,对PFI融资模式运行的基本框架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步骤进行了规定。同年,日本在《介護保険法》 (《看护保险法》)中第一次将PFI融资模式应用到建设老年人医疗福祉的事业当中。即明确了在建设养老制度方面政府可以适用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向民间购买所需的具体服务。在2001年和2003年,日本政府先后出台《PFI项目实施过程相关指南》《合同指南》《实施效果监测指南》等相关政策,从而正式确立了与PFI融资模式有关的完整法律体系。同时,日本内阁还设立了 “利用民间资金事业推进办公室”,专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的研究工作。[3]

2006年,日本对《看护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强调了PFI融资模式在建设养老制度方面的重要性。该法实施后,对于公益性较高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的主体从单一的政府扩至包括政府在内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税务部门等多元主体。详言之,政府无偿为PFI特许经营项目的前期调研以及随后的实施提供补贴;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等机构则对该项目提供无息或者低息贷款;税务部门对参与该项目的私营企业在购置土地和设备方面则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政策。[4]

在以上法律制度的影响下,日本地方政府在结合当地情况的基础上也制定了各自的《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利用指南》,更为详细的规范了政府和民间企业的分工和权责,针对存在的风险以及管理上问题,形成了由事业推进、资金支持、事业监督、专业咨询四个方面组成的规范化管理体制,以协调并保障政府与民间企业的持续协作关系。如在人口老龄化较为显著的日本山口县,就成功地将PFI融资模式应用到了老龄产业建设之中。山口县政府还以日本PFI法为基础制定了《山口県PFI導入基本指針》,以保障融资、产业发展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成功的经验还在日本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监管与管理

在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中,由于作为牵头方的政府并不参与具体的设计、施工、服务等实际的运营,而项目本身又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性和公益性,这就要求政府对项目的整体建设和运营承担起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否则项目本身可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基于此,日本政府意识到将PFI融资模式引入老龄医疗福祉事业建设中,需要构建完善的PFI法律体系以及风险防范机制。这既是保障老龄医疗福祉事业顺利建设的关键,也是降低民间企业投资风险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良好发展的基础,更是在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妥善协调、处理政府与民间企业关系的根本所在。

We thank Prof. YE Yang (Shanghai Institute of Materia Medica,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or suggestions and discussions in preparation of this review. We are grateful to our lab members for assistance in literature search and preparation of this review.

2013年,日本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出台了《日本经济再生紧急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促进PFI项目发展的目标。同年6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日本再興戦略》,再次肯定并强调了民间私营企业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将投入12兆日元用于未来10年PFI等融资项目的开发。同时修改《PFI促进法》,设立由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出资的股份制公司,利用私人资本推进机构,从而为独立核算的PFI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7]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来吸引私人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项目,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增加私人资本创新项目的机会,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概言之,针对PFI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以及管理上的存在的问题,日本已经形成了由事业推进、资金支持、事业监督、专业咨询四个方面组成的规范化管理体制,以协调并保障政府与民间企业的持续协作关系。

日本在养老制度建设方面所使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是指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该制度是1992年诞生于英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日本很快将其引进。主要原因在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经历了亚洲经融危机以后,日本经济每况愈下,虽然政府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并推行了机构改革,但效果总体上并不理想。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并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政府决定向私人开放公共服务市场,采取PFI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模式。所谓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又称私营主动融资,是指由民间私营企业进行社会公共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通过向政府或者接受服务一方收取费用的方式来回收成本的新型公共项目产出模式。这种新型的模式主要强调民间私营企业在融资中的主动性和主导型,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自1986年日本修改《老人保健法》,新设了“老年人保健设施”新型养老模式以来,日本设立了许多诸如 “老年人康复中心” “中间设施 (老年人保健设施)”此类的机构。该制度受到了日本国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在日本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患者的数量逐渐超过上游老年人医疗机构的容纳量,部分老年人患者会从上游的医疗机构转到下游的康复、看护机构,而下游的机构也将面临无法容纳如此庞大的老年人患者群体的情况,所有这些都会导致老年人的康复、看护效果被大打折扣。[8]于是,日本在1999年实施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积极引入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进而实现了政府和民间企业之间的双赢。

由此可见,日本在对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具有社会监督、分工管理的特点。在监督方面,除政府参与外,主要是由社会外界的各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具体评估判断的。这是因为,PFI特许经营项目的立项主旨就是为了造福于社会,那么社会自然就有权利就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而政府虽然作为项目的牵头人,但是由于其在PFI融资模式中也充当了当事人的角色,故此,由社会第三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更能够确保项目的实效性和高效性;在管理方面,除政府在宏观层面进行管理之外,对于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则由项目的具体内容而定,根据项目的具体领域确定具体管理的相关部门,这对于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进行都是极为合理的。

现在,每天中午下班,体育台都有NBA直播,却懒得看一眼。再跑到小两口的家里去看半宿球赛,打死也不去了。有些比赛固然重要,不去打扰别人的生活,似乎更加重要。

沙莉轻声地安慰对方少安毋躁,先等待一下,她去请示主管,然后再给客户回电话。部门会上,沙莉站在小客户的立场上算了一笔账,说:“李先生的公司平均三个月要更换一次硒鼓,硒鼓的单价300元左右,而一台HP5100打印机还不足2000元,也难怪他叫苦连天。公司能否对这些小客户制订些优惠政策?”

三、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比较优势

(一)政府和民间企业的双赢模式

本调查研究的结果发现小学生社会期望的总体现状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小学女生的社会期望值普遍高于男生,年级之间存在梯度下降的趋势,其中三年级和五年级是两个急剧下降的转折阶段。这一研究结果对学校、家庭对小学儿童的教育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针对本调查研究的结果,家长和老师在对待儿童的教育方式和态度上,应结合小学儿童社会期望的发展特点作出适当的调整。

基于生产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复合肥企业基本不会降低产品价格。面对较高的复合肥价格,基层市场多处于观望状态,经销商备货的积极性下降。普通农户的购肥积极性也因高价而降低,开始关注含量相对较低的肥料产品,以降低用肥成本。

实际上,在1999年PFI模式引入之前,日本的私人资本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大规模的参与建设老龄福祉设施。到1982年的时候,还正式成立了全国范围内的有偿老人院协会社团法人,奠定了私营企业在推进老龄福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10]之所以民间资本愿意投资养老设施建设,主要在于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对于民间企业来说有如下优点:第一,通过政府干预最小化,实现项目建设的效率最大化,即 “小投入、大项目”;第二,PFI本质上属于政府购买私人提供的社会服务,有利于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第三,通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土地政策优惠、融资优惠等,可获得长期回报;第四,通过养老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及提高社会美誉度;第五,民间企业资本通过进驻国家养老福祉建设,可获政府提供的更多商业机会。

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对于政府来说有如下优点:第一,在资金来源方面,增加了外资和私人资本,从而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建设养老机构公共基础设施的进程。第二,在风险承担方面,养老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经营风险可以通过PFI融资模式从政府转移给项目公司,从而减少政府承担的风险。第三,在运行效率方面,外资和民营机构的加入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且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从而可以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运行的效率,带动国内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第四,在资源的利用方面,由于采用招标的方式,在项目可行性的论证上较为严谨,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建设无效益的项目,从而可以合理的利用资源。第五,在整体上,PFI融资模式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资本市场和养老社会化法律体系的完善。[9]

(二)优于传统的BOT融资模式

近年来,我国在民间资本参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方面一直较为重视BOT融资模式的运用,并且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由于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在经验和应用范围上都不如BOT项目成熟和广泛,还存在着较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在风险评估及管理、合同条款的形式、信息公开、招标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的同时,老龄社会福祉事业将成为我国下一步的重点建设目标。而PFI融资模式强调的重点是通过私人资本的投资解除政府预算对建设老龄福祉事业的限制。

与BOT融资模式相比,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①项目主体具有单一性。BOT融资模式的项目主体为私营企业或外国公司等非政府机构,而PFI模式的项目主体通常为国内民营企业,相比更为单一。②实行开放性管理方式。BOT融资模式在招标谈判前一般已经被政府确定好相关的方案,而PFI模式对项目实施开放式管理,比BOT模式拥有更大的灵活性。③广泛应用委托代理制。参与BOT融资模式的公司一般具有较强的开发能力,仅把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的专业机构,但参与PFI融资模式的公司一般不具有自行开发的能力,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将广泛的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④风险小,投入少。与BOT等融资模式相比较,PFI融资模式能够将风险由政府公共部门转移至私人部门,因此风险是最小的、前期投入也是最少的。⑤应用领域多样化。PFI融资模式的应用领域也更为多样化,大至机场、公路建设,小到教育、医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祉事业。⑥更为灵活的处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运营权。在PFI模式下,如果私人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尚未通过正常经营获得合同规定的收益,则可继续拥有该项目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其运营权,而在BOT融资模式下,私人企业在特许期满后需将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偿交给政府。[11]

由此可见,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较一般的BOT融资模式相比,从政府的角度来说,通过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公共福利事业,突破了政府预算的限制,减轻了政府在养老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中的负担;从民间企业的角度来说,PFI模式仅是私人部门向政府提供服务,政府干预最小化,并不以转让养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为最终目的,有利于激发企业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上的创造力和自主性;从公共设施和服务使用群体的角度来说,PFI模式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服务的提供能够更贴合老龄群体的需求;而从国家宏观层面来说,PFI模式为项目主体民间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此外,与一般住宅不同的是,老龄福祉住宅具有 “一身专属权”,不能发生继承,因而私人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尚未通过正常经营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时,可继续拥有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运营权,增加收益。故此,虽然BOT融资模式更为人所熟知,但PFI这种新兴的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为老龄福祉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可以说其前景可期。

随着“互联网+旅游”概念的兴起,旅游信息的高度畅通,我国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更加倾向于自由化和个性化,这就要求现在的导游必须是新型的智慧型导游。

四、日本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如前所述,日本针对少子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在养老医疗福祉等公共事业建设方面积极引入PFI融资模式,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日本的养老医疗福祉事业取得了令世界为之瞩目的成绩。日本的PFI投资模式在养老基础设施及公共福祉方面的立法、监管及应用,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由于工作压力大,基层干部能力和水平有限,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导致工作重复率高,干部常年得不到休息,工作积极性降低,部分工作的开展带有一定的应付性。上级检查督导缺乏导向性和指导性,为了不让上级抓住“把柄”,基层只能急于应付,尤其是在开展精准识别和贫困户档案建立工作上,“精准填表”取代精准扶贫,工作的重复率极高。喀什市在扶贫工作上将大量时间、人力、财力耗费在填表和自主研发“扶贫系统”上,而表格和“自主研发”成为基层负担。

(一)引入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的养老政策导向

我国在民间资本参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方面一直较为重视BOT融资模式的运用,并且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诸多方式有中,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更适合于养老设施、养老服务的建设。因为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较,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下,政府在融资责任、风险、关系协调、前期投入以及各项具体工作中所承担部分的都是最小的,而民间企业将担负起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主要工作,以解放政府预算的限制。[12]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养老事业的发展虽为国内重点建设的民生工程,但在新常态下出现的诸多新问题难免让政府分身乏术,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导入,可以大幅度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也有利于政府摆脱长期困扰其公共部门项目效率低下的负面形象。而对于民间企业来说,其一,项目由政府牵头并提供担保能够增加其投资信心,进而将富余的资金投入到养老公共事业的建设中来,拓宽了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建设的范围;其二,政府最小化干预下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激发民间企业的创造力并有利于实现效率最大化;其三,在注重老龄民生工程建设及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背景之下,以非公有制经济缓解我国政府财政压力,即以PFI特许经营融资模式带动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和完善,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并实现民生幸福,符合我国当前的政策导向。

(二)加大对PFI特许经营项目监督和管理

自PFI融资模式引入我国以来,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项目融资中的风险管理。其风险既有来自于政府本身的,也有来自于投资方以及市场的外在风险。因此,如何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防体系,是PFI融资模式下老龄产业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由于公共服务项目的当事人为政府和民间企业,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同时又是项目的合作伙伴,自然对项目整体的建设和运营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但是,鉴于政府也是项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建设与实施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故可借鉴日本在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制度中的监管模式,将社会外界的第三方群体纳入监督主体。而在管理方面,也应将与项目内容有紧密关联的相关机关和单位作为具体实施管理的主体,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把握我国国情及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引导民间企业顺利完成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此外,考虑到政府将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落到实处并推动这种制度的稳健发展还需要严格的程序,国家仍需制定相关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标准契约等为PFI融资项目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理顺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程序,明确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路径。为此,我国应积极出台与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相关老龄化政策和法律文件,确保PFI融资项目在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下运行。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建立国家层面的PFI事业推进委员会,加强对PFI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和服务。

(三)实行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

日本PFI立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保障公平、公开、透明。由于政府和民间企业都是项目的当事人,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保障社会民众对公共服务事业的利用,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PFI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的信息披露作出指导,从而建立一种公开、透明的PFI信息披露制度。这既是保障我国养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顺利建设的关键,也是降低民间私营企业投资风险,保护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更是在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妥善协调、处理政府与民营企业关系的根本所在。

基于此,在项目招标阶段,政府应注重调查研究自身管辖区内老年人的身体、经济情况以及对服务的需求等方面,遵循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虑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下确定需要购买服务的内容、对象、标准以及所需的经费等,形成完整的政策措施以及具体的可操作方法,并将其信息公开,使民众了解项目的立项理由和相关内容,同时确保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支付能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也应该做到整体流程和检查评估结果的公开,使第三方监督更为充实、有效,进而使得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制度能够合理、有序的发展。

[注 释]

①PFI即私人主动融资,是在公共产品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及运营上,充分有效运用民间资金、技术、知识及管理能力,以民间私营主体为主导提供公共产品的运营方式。参见高欢欢:《日本 PFI模式20年的实践与探索》,政府采购信息报2017年2月27日第24版。

[参考文献]

[1]吴玉绍,党俊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4.

[2]张改平,李津京.日本PFI法吸引民资进入公共设施领域的分析[J].综合运输,2013(10).

[3]伊藤実佐子.民間参入の環境整備が進む介護ビジネス[Z].ジェトロ,2005.

[4]福田隆之.新PFIガイドラインの概要と注目6項目[Z].経理情報,2013(NO.1355).

[5]王铁山.PFI项目融资:英国和日本模式的比较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08(1).

[6]三上二郎,勝山輝一.官民連携インフラファンド法―PFIの現状を踏まえて―[Z].金融法務事情,2013(NO.1973).

[7] 日本内阁府网站[EB/OL].(2016-12-10).http://www8.cao.go.jp/pfi/140627_pfikikounokatsuyou.pdf.

[8]青柳親房.老人福祉法の半世紀と高齢者介護政策の展望(上)[J].週刊社会保障,2012(2694).

[9]馬場健.公共サービスと行政サービスについての整理[Z].法政理論,2015,39(NO.2).

[10]吴世雄.介護保険制度の施策変化が介護老人福祉施設の経営に及ぼした影響―財政とサービスへの影響に関する実証分析―[Z].法政大学大学院紀要,2012(69).

[11]王守清,柯永健.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 PPP)[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3.

[12]谭中和,赵巍巍,张兴.主要国家和地区养老保障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张卫彬,王姝文
《当代经济管理》 2018年第05期
《当代经济管理》2018年第05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