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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考古学在中国音乐史研究中的价值——以曾侯乙编钟和贾湖骨笛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和考古学的有机结合,考古学强调地层学、地形学和器物类型学,作为音乐考古学主要借鉴的是器物类型学的意义。王子初先生认为,音乐考古学研究的直接对象,包括古人音乐活动的各种遗物和遗迹。如:各类乐器、乐俑、与音乐艺术活动有关的器物铭文,各种器皿饰绘、堆塑、雕砖石刻、洞窟壁画以及涉及音乐内容的图书、乐谱等。[1]这个说法详尽地指出了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涵盖的范围。

本试验中涉及的本土植物是否对其他地区重金属污染有相似吸收效果,植物与化学修复剂结合成本是否经济,吸收重金属植物如何处理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由于音乐的特殊性,在留声机发明之前,我们无法听到古人发出的乐音。文物、图像和文献是我们认知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途径。研究文物(出土和传世)和图像(壁画、砖雕、石刻、传世绘画),离不开考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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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中国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音乐考古发现层出不穷,为音乐史研究积累了大量实物资料。其中,曾侯乙编钟与贾湖骨笛的出土令人瞩目。曾侯乙墓于1978年在湖北随县的擂鼓墩东团坡上被发掘。曾侯乙墓出土大量乐器,其中最重要的是曾侯乙编钟。我国继湖北曾侯乙墓编钟之后,又有一重大考古发现就是贾湖骨笛。贾湖骨笛发掘于河南舞阳新石器时代遗址。曾侯乙编钟与贾湖骨笛的发现,为中国乃至世界音乐史和乐器史提供了极宝贵的实物资料,是当之无愧的国之瑰宝。

曾侯乙编钟是我国迄今发现数量最多、保存最好、音律最全的一套编钟。曾侯乙墓编钟,有甬钟,镈钟,钮钟,按大小和音高为序编成8组悬挂在3层钟架,另有一枚镈钟(楚惠王赠),共有65件,是迄今发现的最大最完整的一套编钟,总重量达到两千五百多公斤,加上其它构件,用铜量达五吨之多。它对于中国音乐史具有重大意义。

曾侯乙墓出土的编钟制作工艺炉火纯青,我国用现代科技仿制复原,复原品音色不纯,“一钟双音”的音程关系不准确。可见我国战国时代青铜乐器制作工艺之高,至今无法超越。音乐考古学研究有利于古乐器的复制、仿制。

墓中随葬以九鼎和编钟、编磐为主的礼乐器,遵守了周代诸侯的身份,反映出先秦社会严格的礼乐制度,复原了古代礼乐乐队,让我们了解先秦礼乐风貌。

黄翔鹏先生、王湘先生等人对编钟进行测音,发现它总音域跨越五个八度,中心音域十二个半音齐全。可奏出完整的五声、六声或七声音阶的乐曲。[2]并且每件钟可发出呈三度音程的两个乐音[3],即“一钟双音”。

该墓出土有两件形制相似的骨笛。据测音研究,它们是一雌一雄,印证了中国自古“雌雄笛”的传统。

编钟上有两千八百多个铭文,铸有律名、调式和音高名称以及曾国与楚、周、齐、晋、申国的律名、阶名和变化音名的对应关系,有利于我们研究先秦乐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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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湖遗址发现的骨笛,已具备七声音阶,这一发现彻底打破先秦只有五声音阶的结论,证明我国人民在八千、九千年前已使用七声音阶。英国权威科学杂志《自然》还曾报道贾湖骨笛,产生广泛影响。骨笛的发现,展示我国远古音乐的先进水平。

贾湖骨笛为研究中国音乐史与乐器发展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也是中华音乐文化有九千年历史的直接佐证。在贾湖遗址中出土的骨笛,改写了中国音乐史。

经专家试吹,骨笛仍能吹奏五声阶的曲子《小白菜》。证明贾湖骨笛能演奏五声或七声调式的乐曲,其律制为三分损益律。贾湖骨笛是世界上出土年代最早、保存最为完整、现在还能演奏的乐器实物,比古埃及出现的笛子要早两千年,应是中国管乐器的鼻祖。

曾侯乙墓编钟具有高超的铸造技术和良好的音乐性能,改写了世界音乐史。音乐考古将先秦灿烂音乐文化再现今世之人。真实再现了我国战国时代音乐文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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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987年至2001年,在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骨笛共30多支。骨笛共分早、中、晚三期,早期出土的两支骨笛年代距今约九千年。骨笛现珍藏于国家博物馆、河南博物院和河南省文物研究所。贾湖骨笛多由鹤类尺骨,在其一面钻孔而成,有五孔笛,六孔笛,七孔笛,其中以七孔笛居多。长度多在二十二厘米左右。它对于中国音乐史具有重大意义。

曾侯乙编钟和贾湖骨笛作为我国重大音乐考古发现,通过对它们的考古研究,我们得到的音乐考古史料使先秦音乐史彻底改写,证明音乐考古发现确实极大的推动了中国音乐史学研究。

黄翔鹏先生在1977年率先从理论上论述“一钟双音”现象,并于1978年曾侯乙编钟出土后得到证实,其后对曾侯乙钟铭做出乐律学研究和解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认同。黄翔鹏先生以曾侯乙编钟的音阶构成和乐律体系为例,指出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传统音乐的形态研究提供历史依据。[4]他把发现的实物资料,与古籍记载结合起来考证音乐史的研究方法,推动了中国音乐史研究。

随着曾侯乙编钟的出土与其后一系列重大音乐考古事件的发生,音乐考古渐渐引起关注。过去由于考古文物的匮乏,以及对音乐文物的不够重视,中国音乐史研究长期处于固定的模式中,从文献到文献,缺乏有力的实物证明。有些古代文献记载或语焉不详,或互相矛盾,难以真实再现古代音乐史的原貌。“二重证据法”强调将地下文物与古文献记载相互印证,从根本上克服这些问题,使音乐史学研究打破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将考古学、史学、文献学、乐律学等交叉学科熔于一炉,实现资源共享,走上系统化综合化的研究道路。[5]

音乐考古学强调对地下文物的运用与解读,由此获得了大量的文物史料。2003年,三峡奉节石哨的发掘,将人类原始音乐活动的历史向前推至十四万年以前。[6]我们无法知晓,在没有文字记载的遥远年代,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考古发掘的音乐文物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补充了有明显局限的文献史料。

曾侯乙编钟和贾湖骨笛音乐考古的研究成果撼动了之前以文献为主要史料的中国音乐史,促进了音乐史学研究,这给音乐学术界带来启示。曾侯乙编钟和贾湖骨笛成为音乐考古学在中国音乐史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经典案例。

考虑到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最终依然由受水区用水户承担,并且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在受水区用水户承受能力范围内,建议尽可能通过水费收入偿还100%贷款本息,工程建设期满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留给地方用于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以加快工程的建设进度,尽可能实现主体与配套工程同步建成并发挥效益。

音乐考古学在中国音乐史研究领域的价值不可估量,它是丰富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的重要手段,先秦音乐史由此改写,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音乐史学研究的史料结构,并且能有效地纠正文献史料的谬误之处。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地大物博,音乐考古发现层出不穷。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文字记录的民族,上至皇家的史书,下至平民的家谱。中国的文献记载,浩如烟海。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我们要应用“二重证据法”,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将文物史料与文献史料相互结合,才能促进中国音乐史研究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子初.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和相关学科[J].中国音乐学,2001,01.

[2]吴钊,刘东升编著.中国音乐史略(增订本)[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

[3]王子初主编.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湖北卷)[M].大象出版社,1996.

[4]黄翔鹏.音乐考古学在民族音乐形态研究中的作用[J].人民音乐,1983,02.

[5]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3.

[6]王子初.略论中国音乐史改写[J].音乐研究,2006,02.

 
汪晨,殷文
《黄河之声》 2018年第07期
《黄河之声》2018年第07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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