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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税率测算、财政影响以及征管机制设计——以贵州省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引言

近年来,环境恶化趋势日益凸显,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排放加剧,不仅危害人民健康和日常生活,也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以行政收费为主的排污费制度暴露诸多弊端,如费率低、征管力度弹性大等,在维护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作用甚微。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有利于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研究环境保护税的开征”。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来看,税率以及征税范围基本上延续2014年排污收费制度标准,税率下限与排污费制度是保持一致,上限规定为下限的10倍,并授权地方政府确定废气和废水具体税率水平。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的真正落实,关键在于定额税率的确定以及征管机制设计这两个方面。

整个扇体是由多期浊流沉积而成,不同期次的浊流因规模、能量、携砂量、搬运距离、水体深度等不同,所形成的浊积扇规模、粒度、沉积厚度、沉积展布等也各不相同。因此,同一地质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不同期次浊流所形成的沉积扇体,平面上呈大小不等的“串珠状”[2],剖面上呈不规则“迭瓦状”。多个“串珠”叠合即形成宏观上的大扇体(图4)。

贵州省经济发展以资源消耗型产业为主,长期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空间,同时又是西部喀斯特生态脆弱城市的代表。确定符合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水平以及构建高效运作的征收管理机制,不仅是实施环境保护税的重要后续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指出“贵州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思路的重要方面。

国外学者对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税理论与环境保护税征管效果方面,Oates(1971)等提出的代表性理论有“庇古税”、“双重红利效应”、“环境库兹涅茨假说”[1];而OECD对环境保护税征管效果的统计和研究为环境保护税有效征管作出了重大贡献。

军功爵制并非封建社会爵位授予制度的首创,最早出现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军功爵制出现之前,就出现了“天子一位,公一位,候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1]P217事实上在其出现以前,历史上已经广泛存在着另一种授爵制度,既广为流传的“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2]P309的五等爵制。在这种制度下,贵族享有对国家的统治权,广大人民都在其统治之下:“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3]P1284或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P312

而国内学者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研究文献较少,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以及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两个方面。在环境保护税要素研究方面,代表性的有王浩军、王丹(2013)分析了国内外环境税的现状及征管的特殊性,在对比之中得到国外环境税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涵盖了法律体系建设、征管系统完善、技术创新、税收服务体系健全等方面。[8]丁芸(2013)等深入分析了我国环境税征管面临的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在征管主体上,建议采取环保部门核定税基,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模式。[9]在环境税征管效率的研究方面,高树婷、苏伟光(2014)利用DEA 模型分析了2005-2010年间我国区域排污费征管的效率,得出结论是征管效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不同地区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深入解析了影响排污费征收效率的因素等。[10]

随着环境保护税法落地,学者研究重点转向环境保护税政府间税权分配与税务征管问题、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企业经营行为产生的经济效应、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和税负变化方面,樊勇(2017)等[5]、谢菲(2017)[6]、庞军(2017)[7]等认为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力状况、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效率等因素,将环境保护税设为共享税;通过将企业污染成本内部化所形成价格差异和生产规模差异,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优胜劣汰;对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进行预测,分析了其对不同行业、地区的税负影响。

进行面积核实计算时,需要把控:用于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的边长是否采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独立测量2次,2次量距较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5mm,结果应取用中数。采用钢尺和手持测距仪无法丈量的边长,可采用坐标解析法施测建筑物各主要角点,并宜通过一站测量完成;计算建筑面积时,依据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测量边长扣除抹灰和装饰厚度后,与设计边长的较差的绝对值在(0.028m+0.0014×D)之内(D为边长,m),或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时,可按设计边长计算。这样作业充分体现的是核实测量的要义是核实。

而国内学者前期研究主要是外国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实践和经验借鉴、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合理性与功能定位以及改革路径与制度设计方面,杨小平(2016)等[2]、苏明(2016)等[3]、李伯涛(2016)[4]等认为环境保护税具有“双重红利”,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完善的立法工作、成熟的征管机制的同时,应积极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以对环境负外部性行为进行矫正,之后又对我国排污费改税具体实施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大部分文献主要从宏观层面考察环境保护税推行的合理性与改革路径分析、税权分配等,但较少研究涉及环境保护税税率确定、企业税负分析以及具体的征管机制设计方面。鉴于此,本文基于2010-2016年贵州省排污费征收数据,重点考察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税率测算、财政效应以及征管机制设计,为西部省份以及全国其他省市排污费改税征管的推动和实施提供政策借鉴。

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税率测算及对地方财力的影响分析

(一)贵州省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测算

1.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测算的基本原则

(1)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原则

当前还没有省、市正式出台废气和废水污染物定额税率的政策文件。从相邻省份初步摸底情况看,四川省拟将环境保护税税率标准定为废气3.9元/污染当量,废水2.9元/污染当量,湖南省拟将环境保护税税率标准定为大气1.8元/污染当量,废水2.8元/污染当量。考虑到一方面贵州省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容量较小的现状,避免成为周边省份的“税收洼地”,出现污染企业向贵州转移的现象;另一方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生态实验区定位。因而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应予以提高。

(2)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环境保护税包含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筹集环境治理资金的功能。目前,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贵州省内实行的是全国最低标准,按照废气1.2元/污染当量、废水1.4元/污染当量征收。在此征收标准下,企业排污成本与治理成本基本相等,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经济杠杆作用并不明显。从排污费征管实际情况看,积极采取减排措施以享受排污费减半征收的企业较少,甚至存在欠缴排污费的情况。因此,在现有排污费费率设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环境保护税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节能减排。

2.贵州省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的测算分析

根据上述测算原则,对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定额税率进行简化处理和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可以测算贵州省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以及按照不同定额税率标准下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规模。

(1)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测算

 

1 大气污染定额税率测算结果

  

年份大气污染物当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合计负担水平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收入(万元)1.2元/污染当量2.4元/污染当量2010年244528387.05158294880.2149298748.81452122016.070.6654254.64108509.282011年217678248.32201382095.3742375202.89461435546.570.7255372.27110744.532012年197816642.74294673946.4248707873.58541198462.740.7064943.82129887.632013年209618697.26334890077.0559774241.93604283016.240.6672513.96145027.922014年146872755.97169704339.7947839914.71364417010.460.8243730.0487460.082015年137801336.76130759818.3139888073.33308449228.390.7137013.9174027.812016年109452046.14115663033.2840990393.77266105473.21.731932.6663865.31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贵州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年度报告》整理而得

负担水平是指实际征收的排污费与排放的污染当量数的比例关系,表明每一污染当量实际负担的排污费水平;污染物当量是排污企业实际排放量与每种应税污染物对应具体污染当量值的比例关系。从表1可知,无论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否调整,排污企业单位污染当量实际负担高于排污费征收标准。以2016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基准,按照1.2元/污染当量征收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为实际征收排污费的1.07倍;按照2.4元/污染当量征收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时,则税收收入为实际征收排污费的2.15倍。

二是近期市场波动强烈。受中东地区局势变化,以及美对中东地区政策调整影响,10月中旬以来,国际油价波动显著加强。以纽约期货原油为例,10月初,最高交易价冲高至76.9美元/桶,但到10月下旬,油价一度快速回落至66美元/桶以下,跌幅近15%。其间10月23日,油价每桶大跌3.08美元,跌幅达4.5%,振幅达5.7%。受此影响,一些大宗石化产品也出现了大幅震荡行情,持续下跌,市场信心严重受挫。

 

2 排污费负担水平 单位:元/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实际负担范围0.6元/污染当量0.66-0.821.2元/污染当量1.32-1.702.4元/污染当量2.64-3.40

数据来源:根据表1数据整理而得

考虑到税收征管相对于行政收费更为严谨,欠缴、缓缴现象由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则企业负担水平及环保税收入会进一步提高。因此,根据测算原则,将大气污染环保定额税率确定为2.4元/污染当量,此税率下的企业实际负担范围在2.64-3.40元/污染当量内,废气类环境保护税收收入为63865.31万元。

(2)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测算

 

3 大气污染物定额税率测算结果

  

年份水污染物当量第一类其他合计负担水平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收入(万元)1.4元/污染当量2.8元/污染当量3.6元/污染当量2010年86060.0029884379.4729970439.474.584195.868391.7210789.358212011年104905.0057007073.7857111978.781.387995.6815991.3520560.312362012年65681.0091593187.8091658868.801.1012832.2425664.4832997.192772013年758762.0099433500.33100192262.330.8614026.9228053.8336069.214442014年344083.31107008595.53107352678.840.7315029.3830058.7538646.964382015年219696.20145518732.85145738429.050.7820403.3840806.7652465.834462016年99066.5081307107.6281406174.121.0211396.8622793.7329306.22268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贵州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年度报告》整理而得

如表3所示,除2010年水污染物排污费负担水平异常外,以2016年水污染物排放为基准,当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时,实际负担水平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规定,考虑到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的优惠政策,则实际负担水平会进一步降低。

根据测算原则,将水污染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确定为2.8元/污染当量,此定额税率下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为2.04元/污染当量,废水类环境保护税收入为22793.73万元。

(二)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以及对地方财力的影响分析

1.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预测

以2016年贵州省污染物排放量为基准,测算贵州省环保税收入规模。如表4所示。

 

4 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预测

  

废气类污水类噪声类固废类合计环境保护税(万元)63865.3122793.736541.4378.8793279.34占比68.47%24.44%7.01%0.08%-

数据来源:根据表1和表3数据整理而得

(1)完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

根据表5可知,除省级征收环境保护税收入比重为15.33%外,毕节市、遵义市以及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税收入比重较高。进一步,测算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为9327.93万元。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承载压力日益严重,建议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不进行分成。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渐进性,决定了机构改革的过渡性[11]。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本身就内蕴着同行政体制改革的斥体耦合关系,将本不应该在经济领域发挥的政府权力与职能剥离出去,将必要的政府权力与职能予以保留,直至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找准二者的最佳结合点,依然是二者协同改革的难点与重点;但二者又在绝大部分领域存在着共体耦合关系,这不仅加大了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难度,更是加剧了二者协同改革的复杂性。

2.贵州省各地市环境保护税收入预测

根据2016年各季度贵州省各地市排污费入库比例情况预测贵州省各地市环境保护税收入额。

 

5 贵州省各地市环境保护税收入

  

地区收入占比环境保护税收入单位:万元毕节市19.34%18040.37遵义市15.97%14892.85六盘水市15.75%14691.22省级征收15.33%14303.95贵阳市10.54%9831.75黔西南州6.14%5731.59黔南州5.81%5418.40安顺市4.46%4163.50黔东南州4.32%4028.67铜仁市2.25%2101.40贵安新区0.08%75.64

数据来源:根据表4数据整理而得

2016年贵州省排污费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0.29%,而环境保护税预测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提高到0.60%。这意味着排污费改税以后,贵州省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与地方行政性费用收入入库的级次差别,环境保护税丧失行政事业性费的自主灵活的特点,在预算资金使用方面受到了更加严格地限制。

贵州省排污费征管现状分析

(一)贵州省排污费征管现状

1.贵州省历年排污费收入趋势分析

  

图1 贵州省历年排污费收入变化趋势数据来源:贵州省历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度报告

此外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层面规定,环境监测评估中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生产、维护机构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等在有关环保涉税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外,其他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6 贵州省历年各类排污费收入结构 单位:百分比

  

年度排污费收入占比废气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噪声类排污费固废类排污费2007年72.56%23.93%2.11%1.40%2008年70.80%26.48%2.24%0.48%2009年67.57%29.47%2.63%0.33%2010年66.27%30.28%3.14%0.31%2011年74.41%17.63%7.78%0.17%2012年73.37%19.54%6.81%0.28%2013年75.48%16.24%8.14%0.14%2014年70.81%18.59%10.43%0.17%2015年57.33%29.79%11.90%0.32%2016年65.44%18.30514.40%0.17%

数据来源:贵州省历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度报告

由表6知,从排污费收入结构情况看,贵州省废气和废水排污费比重较高,对噪声类以及固废类排污费征收比重较小。主要原因是贵州省火力发电、煤炭开采、钢铁水泥等行业均为重点污染行业,煤炭消耗量大、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缴纳排污费最多。

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要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和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益分配制度,它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利于广大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有利于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的增长机制和合理的支付保障机制,保证企业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起稳定增长。

 

7 贵州省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火力发电煤炭开采化工水泥电解铝钢铁餐饮娱乐发酵和酿造石油医药2007年55.37%16.20%6.10%3.86%2.50%3.26%----2008年47.73%22.63%5.56%3.71%2.85%3.65%2.27%---2009年49.40%20.85%5.10%4.37%1.99%2.51%1.03%1.09%--2010年39.64%16.80%6.34%5.58%1.81%3.12%-1.71%--2011年39.64%8.39%3.77%3.47%2.10%3.40%-1.65%2.79%-2012年41.59%14.88%3.62%5.19%1.96%3.37%-2.72%1.81%-2013年44.73%15.34%3.62%8.01%1.67%2.90%-4.17%2.31%-2014年53.11%18.43%5.00%10.00%1.22%6.20%-2.59%-2.55%2015年19.36%32.75%5.34%11.68%1.20%4.60%-1.61%3.17%-2016年19.36%--11.68%1.20%4.60%----

数据来源:贵州省历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度报告

2.贵州省重点行业历年排污费收入情况

如表7所示,从缴纳排污费重点行业分布看,火力发电行业征收的排污费最多,其份额变化趋势在波动中持续下降;煤炭开采业缴纳排污费份额在波动中上升;化工、电解铝以及钢铁行业缴纳排污费的份额变动幅度不大;水泥行业缴纳排污费的份额持续上升;随着贵州省经济发展,发酵和酿造业、石油以及医药行业排污费缴纳份额有所增加。

(二)贵州省排污费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补充环境治理资金,但从排污费征管过程来看,在征管范围、征缴力度、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排污费的征收面窄,开征额度小

贵州省历年环境监察公报及排污费年度报告显示,目前贵州省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仅限于火力发电、煤炭开采、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例如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没有考虑氨氮、总磷;暂时不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征收废气排污费[11];服务型企业的排污费开征额度较小,与我省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不相符等,因而很多企业利用这种比较狭窄的征收面有意逃避缴纳排污费。

此外,忽略了某些会产生连锁反应的污染行为,比如污染物中挥发酚类对水污染的同时,也会对大气产生影响,而收费对象仅为水污染层面,并没有考虑其连锁反应成本。

2.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低,征收不规范

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019号)文件,大气污染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2元/每污染当量(公斤),而北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每公斤,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12元/每公斤。相比之下,贵州省收费标准明显偏低,远低于治理环境污染费用,通过排污费激励企业保护环境的效应并不明显。

由贵州省排污费征收年度报告可知,地方政府在具体征管过程中往往出于对招商引资等方面考虑,而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计算方式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宽松,造成确定排污费计费依据方面存在欠科学的情况,如对噪声费用的收取,很难真正测量其计费依据。虽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000元/每次每吨,但并未指出危险废物包含的类型。[11]

3.排污费征收力度与处罚不强,企业缴费遵从度低

贵州省环境监察机构的基层人员较少,流动性较频繁,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频频出现简化测量标准、协商收费等违规行为,影响排污费的征收情况。

排污费作为一项行政收费,相对于税收而言强制力较弱,一定程度上导致排污费征收存在随意性。历年排污收费规模的波动反映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征收排污费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应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纠正排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4.产业结构单一影响排污费的征收

从表6来看,贵州省由于受地理环境限制,资源主要以煤矿为主,工业产业结构中能源消耗类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重较大。但受市场、产业结构转型的影响,以及越来越严格的环保制度的执行,没有达到标准的资源消耗类企业将被关停,低能耗、低污染甚至零排放的企业逐渐增加,排污费未来的征收潜力与征收面受到限制,最终影响环保排污费的征收。

构建环境保护税征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环境保护税征管面临的挑战

1.申报审核困难

传统的征税对象大多表现为商品服务、资金运动、土地房产和车船资源等或具体或稳定的实物,而环境保护税所指向的征税对象包括《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务机关所依据的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等征管手段完全不适用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税务机关对财务账簿、资金结算和银行账户等的监控手段失去了施展空间,这给税务机关申报审核带来较大的困难。

2.税源监控困难

税务机关由于缺乏专业的环保污染检测技术、设备和知识,难以独立地完成应税行为的实时检测,虽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环保部门的检测责任,但是环保部门传递的有限数据难以保障税务机关准确地实施税额确认权。因此应从确认程序的设计中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充分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一旦发生纳税争议,纳税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三方风险分担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也需要考虑。

文中针对低功耗可穿戴设备[21],提出了一种低复杂度、高效率的血压测量算法。此方法通过滑动均匀滤波、周期分割、基线校准、归一化等处理,识别出特征点并计算出特征值,进而回归分析建立SBP、DBP各自与特征值的关系表达式,实现无创连续的血压测量。本文的血压测量算法与实际的电子血压计具有较好的一致性,SBP与DBP一致性占比均达到95%以上,且SBP与DBP的精确度分别为0.45±6.57 mmHg和 0.09±4.75 mmHg,满足血压标准差不大于8 mmHg的要求。

3.税务风险管理难度大

渗碳温度通常是900~950℃。渗碳温度低于900℃时,渗碳速度慢,渗碳剂分解不完全,容易产生炭黑;而高于950℃时,则容易造成晶粒的粗大,使刀片的机械性能下降。本试验所用的刀片材料为Q235钢,其含碳量为0.12%~0.20%,从铁碳合金相图上来看,在900~950℃的温度区间内,组织已经完全奥氏体化,可以进行渗碳处理。对应上述选取的3个渗层厚度,选取900,925,950℃3个渗碳温度进行渗碳处理。根据 Harris公式,渗碳层厚度与温度、时间关系为

综上所述,与现行税种征管模式不同,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涉及信息共享、机制衔接、实物操作等环节,更需要税务机关主动作为,创新制度,全面分析环境保护税征管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挑战。

(二)环境保护税征管对策建议

1.完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的界定标准

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为93279.34万元,其中废气类环境保护税收入为63865.31万元,占比68.74%;污水类环境保护税收入为22793.73万元,占比24.44%;噪声类环境保护税收入为6541.43万元,占比7.01%;固废类环境保护税收入为78.87万元,占比0.08%。

对于将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身份的事业单位、禽畜养殖业等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纳入税源监控,建议推行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税户管理的方式。同时采用环境保护“许可管理”模式,实行纳税人“登记-许可-征税”模式,即先将有排污项目的纳税人纳入纳税人识别管理,再与国家环保排污许可信息系统的资质信息进行比对,最后纳入常态化的税收征管。

(2)完善环境保护税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如果纳税人排污口分布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或者排污区与污染区不一致的,理论上相关地区都可以行使税收管辖权,为了避免环境保护税具体征管纠纷,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环境保护税法应明确规定纳税人向应税污染物主排放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于年度终了后按照企业排污量比例汇算清缴。

首先,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自报自核自缴的涉税数据原则上与环保部门核定的数据一致,税务风险管理缺乏可靠数据源,外部依赖性较大,税务机关还需要依靠相关行业能源损耗的平均水平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税风控体系。其次,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稍纵即逝,污染指数持续变动,风险监控难度大,对纳税人开展违法调查,如何实地取证藉以证明纳税人税收违法性、纳税评估与税后稽查等都值得探讨。

2.充实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入核定方式

基于现代税收征管理念,税收核定是税额确认的主要方式。对于环境保护税法核定方式,笔者认为首先采纳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的数据在正常波动范围内具有较高可信度。其次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企业,既可由环境监察部门出具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又采取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再者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对于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抽样测算方法。

3.在征管法中增加对环境保护税逃税行为的界定

对于判断矩阵A,利用方根法对矩阵进行求解,计算步骤如下:判断矩阵每一行元素乘积,构造一个新的向量;新向量的每个分量开n次方;所得向量进行归一化处理,即为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

池塘边,人头攒动,熙熙攘攘,有钓鱼的、赏鱼的,也有烤鱼的、烹鱼的、吃鱼的,大家自娱自乐,自得其乐,忽略了螃蟹的存在,螃蟹郁郁不得志,闷闷不乐。

基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稿中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行为的认定与环境保护税偷逃税基本没有关联,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不足以认定环境保护税的偷税行为。笔者认为应将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环境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逃税的情形加以考虑。

如图1所示,从2007年-2016年排污费收入规模来看,除2015年和2016年外,其余各年入库率均在99%以上。收入水平总体呈现出波动趋势,历年平均排污费收入为4.53亿元。

4.健全与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与奖惩制度

术后复发与年龄、肿瘤直径、血管包裹程度、手术切除程度等有关(P<0.05),与性别、肿瘤质地、病理分级、肿瘤形态、是否脑干水肿及术前KPS评分无关(P>0.05),见表1。

环境保护税实施需要配合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作为保障机制。为了增强环境保护税整体效应,还应鼓励企业在绿色科技研发及治理污染等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环境保护法规定税收优惠之外,还可以采取税基式减免、税费返还或者抵免所得税等,如当企业引进环保类新工艺、采购政策规定环保类固定资产发生相关费用,允许在所得税里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对绿色生产企业购进低污染设备给予补贴等,鼓励企业增加环保类支出。

另外环境保护税法本质是保护环境,而并非税收,应该在政策上严格限制部分严重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对有巨大危害急需禁止排放的某种污染物,应直接进行管制,而非征收税。

5.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与大数据建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要求,开发上线环境保护税核心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制定数据传递内容、数据比对的业务流程、交互频率、交互数据字段和数据传递责任等业务规则,并编写信息共享平台业务需求。

自媒体之所以爆发出如此大的能量,原因在于其传播主体的多样化、平民化和普泛化。随着教育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三通两平台”工程的加快建设,数字校园指日可待,学校德育理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校园工程平台,借助自媒体,开辟学校德育的新路径,开发出具有现代特色符合德育认知论的德育课程,其中德育微课程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平台的运行以及数据运用,包括税源监控、户籍比对、税种比对和综合分析等方面。

  

图2 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思路

如图2所示,环境保护税涉税平台包含数据推送、数据整理及对比、数据输出与应用三个环节。

数据推送环节,税务部门负责将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及征管过程中本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涉税信息上传至中间数据平台;环保部门负责将排污企业所填报的排污费征收系统信息以及日常污染物监测系统所收集到的实时监测数据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

数据整理对比环节,将排污许可证数据、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信息和税务部门登记变更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身份信息,检查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将纳税人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异常排放信息、新增排污口的数据等信息上传至共享数据平台,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建立排污信息和纳税信息档案。

数据输出与应用方面,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处理中心对采集的跨部门信息从多维度、多层次进行监控分析,了解税收变化情况、污染物排放变化以及企业生产流程变化。数据共享交换是双向的,既方便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又协助环保部门通过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数据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监控。

在高速公路路基的实际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高度差,又由于路基排水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会导致出现雨水等外界水在路基内积存的问题,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出现渗透至路基内部的问题,这就会在内部结构中和水产生某些反应,进而使公路出现软化的现象。

最后依托大数据处理技术,实施信息流源泉控税才是根本途径。要依托“互联网+”,推进污染监测设备后台与税收征管系统互联互通,以便于税务机关可实时获取排污数据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数据,必要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协助申报审核,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各类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分类和综合,以达到对本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全过程跟踪。

注释

①贵州省污染物排放历年数据波动较大且受政策变化影响,历年排污费数据不具备可比性。

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含滞纳金)分成比例为如下:省级征收部分为中央和省级财政1∶9的分成比例;地州市级征收部分为中央、省级财政、地市级财政1∶1∶8的分成比例;区县级征收的部分为中央、省级财政、地州市级财政、区县级财政1∶1∶2∶6的分成比例。

③摘自《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④就火力发电而言,2015年30万千瓦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4656.05万元,占废气类排污费21.32%;氮氧化物排污费7843.02万元,占废气类排污费35.91%。

⑤注:表格所列示的是排污费征收比例大于1%的重点行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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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彧,张炳禄
《贵州商学院学报》 2018年第01期
《贵州商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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