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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意识到国民意识

更新时间:2009-03-28

研究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欧洲史时,以往学者说到市民阶层,习惯用“市民阶级”,这还可以理解,更甚者是把市民阶级上升为“资产阶级”,以显示其与封建阶级的对立。其实资产阶级(bourgeois)这个西文词的本意,应该是“市民阶层”或“市民阶级”。在欧洲,从市民到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这一转变有一个长过程。与之相适应,那就是观念意识的转变,即市民自我的主体认同意识(“我是谁”)的转变。这个转变应该是与近代早期民族国家的兴起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中世纪过来的旧有自治城市变成了民族国家版图上的行政单位(而非政治主体单位),自治城市中的市民这一身份也就相应变成了民族国家的国民身份,身份的转变必然伴之以观念意识的转变。所以,与其去论述近代早期市民阶级如何转变为资产阶级,不如更多地去讨论原有的市民意识如何转变为国民意识。

市民意识向国民意识的转化,是与市民的国民化相适应的,但这有一个长期过程。在中世纪城市的早期,虽然每个城市都处在某个王国之内,但他们并不被视为“国民”。国王不这样看,统治城市的领主也不这么看,市民们自己更不会把自己当成国民。早期城市的市民把自己眼光主要放在本城市内,其市民意识是“本城是所有市民的集合体,自己是城市这个政治体和经济体的一员”。作为市民,他会在城市这个共同体中力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借助这个共同体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他也会努力维护这个共同体的利益,维系这个共同体的存在。一般来说,他们尚不具备国民意识,即他们心中还未形成自己也是王国一员(事实上也不是)的意识。在当时人眼中,王国就是国王的领地,如同公国就是公爵的领地、伯国就是伯爵的领地一样。国王只被认为是一个最大的领主,如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国王占有全国七分之一的土地,是英国最大的领主;或者是一个比较有权势的领主,如法兰西王国第一个王朝加佩王朝国王本为公爵和修道院长,由原西法兰克王国内各诸侯推举成国王,其王室领地比一些诸侯如勃艮第公国的版图还小;又如德国神圣罗马皇帝后来是七大选帝侯推选的,被选者还不一定产生于七大选侯中。事实上,所谓“国王靠自己过活”,就是说国王得靠自己领地上所产来满足自己和王室需要。国王发动对外战争,也被认为是为国王个人或王室的利益而战,是“私战”,要么是为了巩固自己领地(如英王在法国有许多继承来的领地),要么是为了扩大自己的领地,如英王不断发动对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战争。在国家概念还处于模糊阶段时,底层的农民和市民并没有直接感受国王的统治,国家之事当然就被市民们认为与己无关,因此也不可能有所谓“我是这个国家的一员”之类的国民意识。

古代中国有所谓“天高皇帝远”的说法,意思是你皇帝威权再大,但我离你远,你管不着我,但这里多少还暗含“我是你臣民”的意识。而中世纪欧洲则不一样。公元8—9世纪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封建制度确立时,领主阶级内部等级中就有“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不成文共识。普通百姓无论农民还是后来的市民,一般也只服从自己的顶头领主或城市,而不与领主的封主有瓜葛,更不要说最上面的国王了。在他们看来,自己只是顶头领主的“附庸”,只服从自己的领主,从来不把自己当作那个领主的封主即“国王”的“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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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容易导致在结算时,因工作变更、价格浮动、对合同条款不熟悉等因素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失,在维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4]。在施工工程发生变更事项时,如果变更确认不及时,责任方划分不明确,在竣工结算时就会遇到签证、确认方面的问题,导致延误工程结算时间,增加工程的投入成本。

在法国,民族国家也是在15世纪形成的。一般认为,是百年战争带来的苦难唤醒了法兰西人民的民族意识。百年战争结束后,路易十一消灭了最大的割据者勃艮第公爵,在版图上实现了全法统一,奠定了民族国家基础。同时,路易十一还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兴办丝织工场,开设里昂集市。16世纪,由于宗教纷争,法国几度陷入分裂和战乱。16世纪末,又是由国王再度统一和巩固了国家,因而17世纪法国君主专制被推向了顶峰。因此,法国人即使萌芽了国民意识,也在君主的高压政策下噤若寒蝉了。16世纪后期政治思想家波丹的煌煌大作《国家论》,虽然认为国家首先是家庭的集合体,但也明确表示法国应该实行君主专制,不过这种君主应该尊重公民(国民)依照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只是由于17世纪路易十四国王和黎塞留等首相的强势,波丹的政治思想未能在法国得到进一步伸张。

启蒙思想家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极大影响,而法国革命代表人物更将国家主权在民的思想具体化。西耶斯的著作《论特权》和《第三等级是什么》明确表达了市民阶级的政治诉求。《论特权》着重揭露特权等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等级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认为他们是国家中的异己力量,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国民之外。《第三等级是什么》则指出,国家与人民是同义的、统一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制宪机构是由国民委托的;国民不屈从于宪法,只有国民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的法律。国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西耶斯这里已得到明确表达。法国的立法机构,后来一直叫作“国民议会”。

自16世纪起,民族国家开始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从基本意义上讲,重商主义是国王政权和商人两方面利益要求的结合物。在国王或民族国家政府看来,国家要想强,首先必须富,而从贸易平衡论出发,认为用出口换取金银是财富的主要源泉,所以重金主义是重商主义的第一阶段,依靠大量出口换取外国金银流回国内,不论出口物是原材料还是制成品。重商主义的第二阶段是重工主义,改变了第一阶段的看法,认为原材料出口附加值太低,所以鼓励手工业制造品出口,这样既能增加出口物的价值,又刺激了国内工业的发展。然而,不论是出口贸易,还是国内手工业的发展,都必须依靠商人的活动,依靠商人积累资本财富。而从商人这方面来说,要在国外开拓商品市场,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取得优势,又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作为自己的政治凭靠,因此商人自然有对国家的归属感。在王权弱小的时候,市民尚能与国王联合,在于他们认识到国王是最有势力、最有力量的封建主;到民族国家和新君主制时代,他们的这种感受更为深刻:依靠国家和国王力量,不但可以统一国内市场,而且还能将外国商人势力逐步赶出本国,更可以开拓国外市场,开展海外贸易。因此,以海外贸易商人为代表的市民阶级开始形成较为清晰的国家意识和国民意识,并重新确立自我认同感,原有的市民意识便向国民意识转变。

新形成的国民意识,实际上是以往的城市共同体市民意识的扩大而已,本质上的几条原则应该包括:作为国民,他应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努力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借助这个国家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他也会努力维护这个国家的利益、维系这个国家的存在。而作为从市民转变而来的国民,他主要以经济眼光考量世界,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是以商人为代表的市民兼国民的出发点。同时,在重商主义前提下同国王的合作中,他们也逐渐感觉到自己在这种合作中的份量,以及他们对于国王和国家的重要性,因此他们要求国家重视商人。其时重商主义思想家、大商人托马斯·孟就说:“商人是国家最好、最有益的成员,应当受到一切优渥”。他们也希望自己的政治地位上升。在英国,商人和市民们在都铎行政改革中,逐渐占据了一些官职。在法国,君主力量太强大,所以他们只能依靠用金钱向国王买得官职,变成“穿袍贵族”,成为君主的附属品。

英国重商主义在实行过程中,掺杂了国王授予宠臣近侍过多的贸易特许权,这就损害了普通商人和市民的工商利益,引起了他们的不满,激化了国王与商人等市民的矛盾。当市民阶层这个新兴社会力量越来越集中地反映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时,斯图亚特王朝前期的两个国王却反其道而行之,不合时宜地抬高国王的地位和权力,一意孤行地颁布许多不利于工商业自由发展的法令和规定,结果引发了与以市民、商人为主体的国民的矛盾,最终导致了推翻国王的轰轰烈烈的运动

荷兰(联省共和国)于16世纪后期推翻了外来西班牙人的统治而取得独立。对于新独立民族国家的存在依据,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进行了哲学思考。他在《神学政治论》中也用自然法理论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在他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具有天赋自由,并且有“自我保存”的本性。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之大小,取决于各人的实际力量,这样人们之间可能发生纠纷和冲突。只有依照自然法的指导,每人各自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社会,按照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统治者获得了这些权利,人人都须服从他。但他的权力并非绝对的,因为人们还有部分天赋权利没有完全交出,统治者不能侵犯,如侵犯,人们就要重新订约更换统治者。国家政体以民主政治最为自然。在民主政治中,个人的天赋之权并没有交给别人,而是交给社会的大多数,他自己也是那个社会中的一分子,因此所有人仍然是平等的。由于每个人都要谋自己的利益,因此才必须有政府、法律来压抑人们无节制的欲望。法律制定是经过全体国民同意和认可的,因此国民应是自由的,而不是服从的。如果实行君主制,君王命令就会变成法律。因此,必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必须强调思想和言论自由。

18世纪法国君主专制已显示出极端的弊病,而路易十五那句“我死后哪怕它洪水滔天”更表明专制君主若不负责可能造成社会危机,于是便有了启蒙思想家的新探索。在批判君主专制的基础上,孟德斯鸠阐述政治法律思想也是从探讨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开始的。卢梭更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最理想的,文明是人为的造作。当私有财产出现后,富人害怕自己的财产受损失,便说服穷人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因此,国家成立实际上是富人的一个阴谋,因为在国家中富人是统治者,穷人是被统治的。国家的建立反倒加深了人类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人民要挣脱枷锁,只有订立契约,建立民主的国家。社会契约是人民自身之间的结合,由之而产生国家。不过,契约要求每个结合者把自己和自己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社会,人们则可从社会中得到同样的权利,在增强社会力量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组成的社会才是理想的民主共和制,属于一种“公意”,即公共利益,与“众意”即个人利益的总和是不同的。国家的最高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是公意的体现。人民主权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至高无上不可侵犯三原则。

近代英国第一个政治思想家、17世纪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了国家起源、国家主权等基本问题,认为人类最早的“自然状态”,是互相仇视、互相冲突的,因此理性促使人类去发现并接受自然法。自然法的目的,是促使人类过和平幸福的生活。自然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谋求与保持和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必须履行契约。为了使这些基本原则得到实现,必须有公共权力来保证。这个公共权力无论是个人还是会议,都必须人格化、必须代表国民的意志,国家就是这样一种人格化的公共权力,是由一大群人通过相互契约而建立的。为把国家建设成为具有绝对强大的“利维坦”(力量异常强大的巨大海兽),以采取君主制最为适宜。霍布斯代表了市民阶级的愿望,而洛克在《政府论》中,弥尔顿在《为英国人民声辩》中,抨击了君主制理论,指出国家应该是由人民做主的。洛克等人的理论,奠定了英国近代政治学说的基石。

监察机关录音录像在审判阶段的播放问题可以与调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结合使用,如果通过录音录像能够说明相关情况,则可以节省调查人员出庭的时间。但是,如果在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时,法庭或者被告方发现问题,需要解释,法庭在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调查人员对录音录像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总之,播放录音录像并就相关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有助于法庭查清相关案件事实,还有助于对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作出判断。

11世纪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英国和大陆欧洲出现了差异。大陆基本上还是遵循着原法兰克王国的传统,而英国却不一样了。诺曼征服是在国王威廉的直接率领下进行的,原有的盎格鲁-萨克森人能够直接感受新王朝、新国王的征服和统治,因而国王也就在英国人心中形成了一定的威权。而且,1086年威廉一世又搞了个“马尔博罗誓言”,所有的大小贵族都必须向英王宣誓效忠。这样在英国,“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英王的统治触角也就伸到了统治集团的每一个层次,被统治层也能多少感觉到国王的存在和权威,感觉到王国的一定存在,除了确认自己附属于顶头领主外,农民和市民或许也能意识到自己还是这个王国里的“臣民”。也是从这个时候起,英王还越过若干层次,直接向许多新兴城市颁发自治特许状,甚至还有不少城市的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也直接从国王手中获得特许状。在1215年大宪章中,已有朦胧独立意识的市民阶层也开始向国王索要一定的权利。这种索要,实际上暗含着自己承认是属于国王的“臣民”,是被统治者、被管理者。那么在12、13世纪的英国,市民便成了具有两种意识的矛盾体,市民意识意味着一种主体性,臣民意识则意味着自己的服从性。当主体性意识日益明确后,势必要冲击或改变那种服从性的臣民意识。

刘景华:国民就是现代国家的公民。如果讲区别,我觉得是侧重点有所不同。用“国民”时,往往强调他的权利更多一些。用“公民”时,有些政府似乎老是喜欢强调“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从字面看,“公民”这个词的西文(citizen)应该来源于“城市”(city)。

在民族国家兴起的初期,市民们多少有些新的意识,即过去的国家只是国王的王国,现在国家成了民族的国家了,人民都是国民了,那么新型的国家还是只能由国王做主么?国民能在国家事务中有越来越多的发言权吗?总之,现实中民族国家的形成,促使原先在王国时代具有朦胧国民意识的市民阶级进一步思考,并由代表市民阶级利益或代表国民利益的思想家上升到对国家性质的系统的理论探索

当15世纪晚期英国逐渐形成民族国家后,市民们的主体意识更加强烈。一方面,国王为笼络市民,在15、16世纪颁发了许多城市特许状,城市更加法人化(incorporated),但这种法人地位又是国王赐予的,所以城市和市民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同国王的直接关系。另一方面,经过15世纪中后期的红白玫瑰战争,贵族相互之间厮杀,旧贵族基本在肉体上被消灭,亨利七世末年(16世纪初)英国旧贵族仅剩下一名公爵,新贵族都是国王新封的。因此在普通人与国王之间,已不再隔着一个贵族层,国王与市民、农民的关系更加面对面了。接触越多,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就会更多。市民在与国王的博弈中,以前本来就有的市民意识和臣民意识都会更强烈,但臣民意识被国民意识所替代,替代的根源在于原有的市民意识。说通俗点,市民意识就是自我感觉是城市的主人,那么国民意识就是市民意识的放大,即国民意识就是感觉自己应是国家的主人。

当法国思想家为国民争取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时候,英国思想界又在为国民争取经济行动的自由。16—18世纪的重商主义阶段,国家和政府虽然创造了经济活动的自由环境和条件,但国家作为一种公权力,却实施了对国民个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因此,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英国经济学家,呼吁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认为国家和政府最多只能充当保护经济自由环境的“守夜人”。斯密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认为充分的经济自由是国民财富不断增长的首要条件和基石。要注意的是,他研究的是“国民”的财富,而不是“国家”的财富!可见国民在他心中的位置。

赵文君:您谈的国民,与公民有何区别?

在DH6101伏安特性仪实验平台上,伏安法测二极管2AP10和1N4007伏安特性采用电流表内接法和电流表外接法,电路示意如图1所示。电源电压在0~10 V内调节。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电路图分析,发现这两种实验方法都会存在误差,其主要来源于电表内阻接入电路而引起。在电流表外接实验中,电压表和电流的读数分别是U和I时,由于电压表内阻会进行分流,这样实际通过二极管的电流I'是小于I,它们之间满足下面的关系式[6]:

分产品来看,家电市场的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持续进行。2018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处在合理区间,稳增长、调结构一直是目前国民经济增长的主题。对于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家电市场,产品结构升级也成为大趋势。

郑阳:民族国家形成的标志是什么?除了几个大国外,还有瑞士等小国的材料吗?

刘景华:民族国家形成的标志,过去有斯大林说的“五个共同”标准,有一定道理。现在又有许多新争论。西方学术界一方面有“民族国家”之说,这可能主要是从族群共同体角度讲,这个大族群有认同感;另一方面还有“领土国家”(territory country)的叫法,如布罗代尔就这么提过,这主要指这个共同体所据有的地理范围或空间维度来看,这主要是同中世纪的城市国家(哪怕很富,但据有的空间很小,如佛罗伦萨)相区别。

瑞士这类小国无疑也是欧洲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代表性不够,并且也不对欧洲历史发展具有主导性,故而一般很少用它们的材料。

 
刘景华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18年第01期
《经济社会史评论》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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