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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年叛逆法令》与英格兰王权的运作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中世纪英格兰政治史研究领域,围绕王权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说法。从“辉格派”的“王在法下”、王权受限学说,到麦克法兰的王权运作是出于现实利益的博弈,再到近来试图将前两者结合起来的学术取向。这些只是大体上着重于文本中的王权、制度中的王权与现实中的王权,三者中的某一个,而从三者全面考量王权的并不多。实际上,中世纪英格兰的王权运作不仅受现实利益的影响,也是国家制度与相关法律文本塑造的结果。本文不揣浅陋,以《1352年叛逆法令》 详见裴幸超:《〈1352年叛逆法令〉对英格兰王权的显性制约与隐性维护》,《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为中心,从现实、制度与文本三个维度详加考察中世纪英格兰王权运作情况。

国外学界关于《1352年叛逆法令》的系统研究并不多见。最早可追溯到爱德华·科克(Sir Edward Coke, 1552-1634)和马修·黑尔(Sir Matthew Hale, 1609-1676),他们主要对该法令做了字面上的解释。到19、20世纪之交,布莱克斯通、J. F. 斯蒂芬(J. F. Stephen)、F.W.梅特兰以及波洛克等学者开始从历史的视角解释该法令。对《1352年叛逆法令》做出系统研究的要数伊泽贝尔 D. 松里和约翰·贝纳米(J. G.Bellamy)两位学者,他们着重于考察该法令通过明晰叛逆罪的界限制约王权。国内学者虽有涉猎,但尚未详细考述。本文将借助《王国法令集》(The Statute of Realm)、《议会卷档》(The Parliament Rolls)、赛尔登协会(selden society)编著的年鉴(Year Books)系列和王座法庭案例汇编(select cases in the court of the king’s bench)(位于赛尔登丛书中的55、57、58、74、76、82和88卷)等文献资料,结合相关论著,粗略探讨《1352年叛逆法令》出台背景、内容、实施等问题。

一、制度中的王权:《1352年叛逆法令》出台背景

1348年,平民院递交了关于叛逆罪的请愿,被爱德华三世拒绝了。四年后他从法国战场归来,亟需筹集军费,但国王须经议会同意才能征税,于是他召开议会。平民院旧事重提,再次请愿,爱德华三世为了征税也不得不认真面对叛逆法令问题。

根据《议会卷档》和《王国法令集》记载,平民院在1348年1月的议会上提出了叛逆罪的模糊性问题,请愿书说:最近“某些在地方的法官”(ascun justices de place)判决了叛逆罪(treason)和“非法占有王室权力”(accroaching the royal power)的案件,因为叛逆罪会导致不能使用教士特权 Clergyable privilege,教士特权。叛逆轻罪直到1497年才失去这一特权,而叛逆重罪失去的相对要早很多。根据波洛克和梅特兰考察,大约在13世纪叛逆重罪已失去了这种特权。和使领主失去复归土地的权利,所以请求国王在议会里说明叛逆罪和非法使用王室权力有哪些要点。 Seymour Phillips & Mark Ormrod eds., 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Ⅳ, Edward Ⅲ. 1327-1348,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2005, p. 416.从请愿书可以看出,一方面平民院希望将叛逆罪的要点罗列清楚,也就是黑尔所提出的叛逆罪的模糊性导致平民院请愿, M. Hale, Historia Placitorum Coronae: 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 Vol.Ⅰ, eds. by W. A. Stokes and E.Ingersoll, Philadelphia: Robert H. Small 25 Minor Street, 1847, pp. 58-60.黑尔的这一观点成为后来法学家研究这一问题的起点。另一方面平民院对“在地方的某些法官”也就是王座法庭对“非法占有王室权力”的指控很敏感,似乎提防什么。这实际反映出平民院对自爱德华一世到1347年议会审理的“非法占有王室权力”的案件存在疑问。

现代工业经济不断提升,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环保问题随之显现,成为了重大的环境污染源之一,所以,必须践行制造生产、环保优先的和谐发展理念[6]。

这一请愿有很强的指向性,主要是针对1347年著名的约翰爵士(Sir John Gerberge)案例 在该案件中,被告约翰是个骑士,全副武装骑马率领其他人袭击、抢走原告一匹马,还扣押了原告,直到原告付给被告90镑赎金才放人。起诉状指控犯罪事实之后才说,被告违反了他对国王及其威严的效忠誓言,发动暴乱(seditionem manifestam),“盗用王室权力”。约翰要求使用教士特权,而王座法庭回答耐人寻味:根据王国法律,在这类暴乱案件里,不允许使用教士特权。约翰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被定罪,而是判处苦修赎罪。而发。该案被告的身份、对其指控、诉答程序和判决都比较有意思。如果严格从法律角度看,王座法庭没有明确将其判决为叛逆罪,更没有认定约翰“非法占有王室权力”。而且王座法庭在拒绝给予教士特权时说,这是个暴乱、叛乱案(seditio),但平民请愿书用的是“treason”一词,两者有微妙的差异。虽然布拉克顿使用的seditio术语与后来的treason一词的使用场合有时重叠,但到13世纪末,treason已经有了叛逆的用法,如在《法官之境》一书中。

概念教学不应只注重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而应让学生真正经历概念的形成过程,遵循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过程到结果的原则,引领学生进行合情推理演绎,逐步帮助学生真正理解概念的内涵,从而使学生的合情推理能力得到有效的培养。

国王对平民请愿书做出了直接回应。他说,在对叛逆罪作出判决时,叛逆罪的具体含义可在相关的判例报告中找到。 Seymour Phillips & Mark Ormrod eds., 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 Ⅳ: Edward Ⅲ. 1327–1348, p. 418.意思是在司法而非立法过程中决定叛逆罪的要点,他以此拒绝了平民院的请求,因此平民院在1351—1352年议会上再次提出请愿。据《议会卷档》记载,他们在请愿书中仍然抱怨叛逆罪的模糊性以及法官解释叛逆罪案例的任意性,请求国王在此届议会上制定叛逆法,以确定如何界定叛逆罪名。 Mark Ormrod ed., 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Ⅴ: Edward Ⅲ . 1351-1377,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2005, p. 44.

电感式编码器由转子和定子两个码盘组成。码盘上敷有铜箔,用印刷、腐蚀等方法,在其盘面上刻制出平面形的绕组,绕组呈等间距扇形分布。转子绕组为连续的扇形分布;定子绕组为分段的扇形分布,每段结构相同,每个分段绕组分为两组,在相位上相差90度,又称为正弦绕组和余弦绕组。如果连续绕组上加有激励电信号时,正弦绕组与余弦绕组将产生感应电势,电势随转子的相对位置变化呈现正弦或余弦的信号变化,再将变化的信号检测出后进行处理,就可以测出轴转动的信息[6]。电感式编码器结构如图5所示。

贵族院对叛逆罪立法是什么态度呢?这可从14世纪20到30年代国王利用叛逆罪摧毁一部分贵族家族说起。克拉克(Miss Clarke)通过研究1321—1331年间涉及叛逆罪和“非法占有王室权力”案件指出:《1352年叛逆法令》的颁布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于爱德华二世统治期间贵族家族被消灭的情况。 M. V. Clarke, Fourteenth Century Studi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37, p. 132.再往前追溯,对贵族叛逆者的公开审判开始于爱德华一世时期, 所谓的公开审判,也有人将之界定为国家审判(state trials),最早可将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对托马斯·贝克特的审判称为国家审判。到爱德华一世时期趋向于完善,在审判大卫·格鲁菲兹(David ap Gruffydd)时,由于他具有王室血统,根据英格兰法传统要对他进行贵族的审判。爱德华一世担心其贵族身份不能恰当地对其定罪,因此召集其他民众代表一起审判,这就是公开审判。因为这一时期叛逆罪扩展至“发动对国王的战争”和发动起义。这就是说,国王直属封臣的抵抗权被剥夺了。假如贵族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做出反抗,无论是否合理,他都面临被指控为叛逆者的危险。爱德华一世在解决苏格兰与威尔士的贵族起义与背叛的过程中,先后启用了以国王指令(king’s record)为主导的简易司法审判(summary justice) 中世纪英格兰的简易司法权(powers of summary justice)是忽视正当法律程序的,“简便易行,悄无声息,在简单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即可做出判决,且无需公布”。玫瑰战争快结束时,警务总长被授予了这一可怕的权力,1462年爱德华四世授权警务总长介入所有的叛逆罪案件。这与英国今天所谓的即决裁决(summary judgement)不是一个概念,所谓即决裁决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在英美法系中适用于民事诉讼,以减少诉讼时间。与可起诉犯罪相区别,即决犯罪可由拥有即决审判权的法庭进行审判和由治安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程序和昭著罪名审判(per notorium),似乎故意忽视正当的审判程序。这种审判叛逆罪的方式,将正当程序中的控告、庭审及裁决,全部省略,国王具有近乎独裁的权力。在处理苏格兰战争问题上,这种方式最终定型,典型如处理威廉·华莱士(William Wallace)的案例。据记载:1305年8月23日早上,华莱士被绑在马背上,押解到威斯敏斯特大厅,立即就被审判了。审判他的法官已经得到王室的特别命令,最高司法官彼得·摩尔以及五个被委任的法官之一,控告华莱士犯下叛逆国王的罪。 W. Stubbs ed., Chronicles of EdwardⅠand EdwardⅡ, Vol. 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882, p. 139.据记载,华莱士回答说,他从来不是英格兰国王的叛逆者,因为他从未向英王宣誓效忠。但是这些法官根本无视他的辩护。 W. Stubbs ed., Chronicles of EdwardⅠand EdwardⅡ, Vol. I, p. 140.这说明在审判诸如起义这样的叛逆罪的案例中,国王的个人指令已经发展到最高指示的地步。正因为如此,《刘易斯之歌》抱怨国王独裁暴政,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意志为政……随意将反对自己的人作为叛逆者加以惩罚。 Thomas Wright and Peter Coss, Thomas Wright’s Political Songs of England: From the Reign of John to that of EdwardⅡ,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72.

这种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叛逆罪审判和定罪的方式,不止于爱德华一世时期,爱德华二世时期依然使用这种方式,并且是在不涉及公开对国王发动战争的叛逆案例。1318年,诺森伯兰郡(Northumberland)的米德尔顿·吉尔伯特(Gilbert of Middleton)被抓捕,并被关进伦敦塔。之后在希拉里开庭期 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法院并非每日开庭,而是只有在开庭期(term)开庭,每年一共有4个开庭期,分别被称为希拉里开庭期(Hilary term)、复活节开庭期(Paschal term或者Easter term)、圣三一节开庭期(Trinity term)以及米勒加节开庭期(Michaelmas term)。(At Hilary term),由伦敦塔的警务总长(onstable of the tower)约翰·克伦威尔(John of Cromwell)将其押送到威斯敏斯特的国王面前。根据国王个人指令,由于吉尔伯特属于国王的臣民,也在国王享有的效忠范围之内,因此当他聚拢一群人(既包括国王的敌人苏格兰人,也包括其他重罪者)以武力反抗,违背了对国王的效忠,他就成了叛逆者。他抢劫主教和罗马教皇特使的财产,他劫持达勒姆(Durham)的上层人士和王国内的其他人,索要赎金,他以武力夺取米德福德城堡作为对国王敌意的象征。因此,国王希望也命令,吉尔伯特因为以上所列举的重罪以及叛逆行为,将被吊在马尾巴上拖到行刑的地方,被活活吊死并被摘除内脏,然后将他的头砍下来,送往国王所在的城市伦敦。同时他的身体被分为四个部分,分别送往纽卡斯尔(Newcastle)、约克(York)、布里斯托尔(Bristol)和多佛尔(Dover),这主要起到警示作用。在身体行刑之外,他还要接受财产刑罚。他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所有的其他东西都要被没收。 G. O. Sayles ed., Select Cases in the Court of the King’s Bench, Vol. 74, London: Selden Society, 1955, p. 78.

2.3 施肥∶结合整地施足底肥,亩用腐熟农家肥2000公斤+过磷酸钙30公斤堆沤20天以上,起垄时与优质复合肥50公斤+硫酸钾15公斤混合沟施;中后期视苗情追肥,打孔追施尿素,每亩10公斤;喷施磷酸二氢钾补充叶面肥。

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王后、国王长子或王位继承人;侵犯国王之伴侣、或国王之未婚长女或国王之长子和继承者的配偶;在国王领土上对国王发动战争,或效忠于王国内国王的敌人,在本王国或他处给他们提供援助和便利;伪造国王的国玺或王玺,或他的货币,将假币带入本王国冒充英格兰之货币,比如被称为Lushbury的货币,或别种英格兰货币,明知货币是伪造的,却用于交易,用于交付,以欺骗国王和他的人民;杀死御前大臣、财政大臣或国王的任一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庭法官,及任何其他被国王委任受理和裁决案件,且正在其职位上履行其职责的法官。 T. E. Tomlins & W. E. Taunton (Sub-Commissioners), 25 Edward III, c. 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ume I,pp. 319-320.

实际上,在爱德华一世末期到1330年之间的经典叛逆罪案例中,不少重要案件是议会审判的,或国王和议会贵族联合审判的。正是在这些议会审判的案件里,频繁提出了“非法占有王室权力”的模糊指控。在“滥用”叛逆罪解释权的问题上,议会一方和国王一方都发挥了作用。同时国王启用了非正当的审判程序,如滥用国王指令(king’s record)以及昭著罪名(per notorium)等非常时期的审判方式。因此,贵族对模糊叛逆罪罪名以及简易司法审判都心存不满,自然希望通过法令的形式规范国王在叛逆罪领域的行为。

第一,控制家庭部门负债率水平将促进居民消费的增长,进而带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加快。换言之,当前要想扩大内需、释放居民的消费需求,以转换经济增长动力,除了要关注对非金融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去杠杆”,还需要注意对家庭部门债务杠杆的消解,以尽可能减少居民负债水平过快累积带来的消费抑制效应。

其次,对于不确定的叛逆罪,交付议会商议。“由于未来可能发生很多其他叛逆罪案件,而对于它们,无人能够在当下即想到或宣布;因而下面的做法是合适的:假如发生不在上述规定范围而被认为属于叛逆罪的案件,被提交于法官之前,则法官应当等候,不应判其为叛逆罪,而应将该诉讼提交国王和他的议会,并由其宣判其究竟是叛逆罪还是别的重罪。” T. E. Tomlins & W. E. Taunton (Sub-Commissioners), 25 Edward III, c. 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ume I,p. 320.

从《1352年叛逆法令》文本来看,一方面,王权在叛逆罪罪名规定以及叛逆罪审判程序方面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该法令也保证了国王的至高权威和不可侵犯性。

二、文本中的王权:《1352年叛逆法令》内容解读

2.3.3 药物治疗相关计划 (medication action plan,MAP)MAP是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追踪其自我管理过程行为列表的文档,是患者与药师协作、以达到患者特殊健康目标的个体化康复计划。康复行动计划可以减少COPD患者一年中呼吸问题相关的就诊、急诊次数和住院次数,提高患者认识和自我解救COPD急性期症状的能力[28],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通过计算各指标的成本价值量及成本价值量可知,并不是所有已开通航线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主要原因,即表3优劣势.

1322年,国王军队击败以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Thomas Earl of Lancaster)为首的贵族军之后,爱德华二世以叛逆罪将兰开斯特伯爵和其党徒20多人捕获处死,并没收财产。 George L. Haskins, “Judicial Proceedings against a Traitor after Boroughbridge 1322”, Speculum, Vol. 12,No. 4 (Oct., 1937), pp. 509 - 511; Cobbett’s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Vol. 1 (1163-1600), London: T. C. Hansard, Peterborough-Court, Fleet-Street,1809, pp. 39-48.至此,国王指令发展到最高峰。这种情况直到爱德华二世被废黜之后,才有所改观。在爱德华二世被废黜并被谋杀之后,爱德华三世与贵族双方达成了一个新的和解:一是国王放弃用昭著罪名的方式审判叛逆罪,允诺叛逆案例依据普通法中的正当程序进行审判;二是国王减轻对叛逆者的身体处罚和经济处罚。 W. M. Ormrod,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1300-1450, Bastingstoke: Macmillan Press, 1995, P. 76.爱德华三世继位以来,在解决罗杰·莫蒂默(Roger Mortimer, 1st Earl of March, 1287-1330)叛逆案例之时,使用了国王指令这一简易司法审判权。

对于这样的叛逆罪,复归土地将被没收为国王所有,除了他自己的,还有他持有的别人之土地和保有物。 T. E. Tomlins & W. E. Taunton (Sub-Commissioners), 25 Edward III, c. 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ume I,p. 320.

委托管理服务模式下,学校是酒店对外经营的法律主体,酒店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收入并入学校核算,所有支出由学校承担,酒店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收益归学校所有;管理公司向学校提供专业的酒店管理服务,学校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服务模式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352年叛逆法令》区分两种不同形式的叛逆罪,将对国王的叛逆和对其他人的叛逆区别开来,明确指出对国王的叛逆为叛逆重罪,对其他人的叛逆为叛逆轻罪。这样的区分历史上早已有之,第一部提及叛逆罪的法律《阿尔弗雷德法典》,就区分了阴谋反对领主与阴谋反对国王。 Dorothy Whitelock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500–1042, London: Eyre Methuen, 1979, p. 410.《亨利一世之法》(Leges Henrici Primi)明确强调了对君主(国王)(liege lord) Liege lord 与lord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脱离封建土地保有关系而存在,而后者与土地保有关系密切相关。Liege lord在中世纪英格兰主要指国王,国王的Liege lord身份使他享有英格兰王国境内所有满12周岁男子的效忠。See M. Hale, Historia Placitorum Coronae: 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 ed. by Sollom Emlyn,London, 1778, pp. 58-75.叛逆和对其他领主(lord)叛逆的不同。 David C. Douglas and George W. Greenaway ed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042-1189, London: Eyre & Spottiswoode Ltd, 1968, p. 462.《1352年叛逆法令》以议会立法的形式将这种区分明确下来,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解决了国王与大贵族在没收土地归国王(forfeiture)和土地复归领主(escheat)之间的争执,保障大贵族获得土地复归领主的权利,限制国王和王室法官以主观意志增加永久性没收土地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贝纳米认为,大贵族是叛逆罪明晰化的最大受益者。 J. G. Bellamy,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p. 87.

同时,该法令回避了对“非法占有王室权力”这样一种指控的解释。国王没有提,叛逆法也没有规定,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舍弃掉了这一罪名。该法令对这一罪名的回避使得至少一段时期再未出现这样的指控,到了理查二世时期又出现“非法占有王室权力”的指控,但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危机时刻,性质已不一样。

首先,该法令界定叛逆轻罪 本文所谓叛逆罪一概指叛逆重罪,使用叛逆轻罪(petty treason)概念是为了与叛逆重罪区分,《1352年叛逆法》只是提到了另外一种叛逆罪,并未出现叛逆轻罪的概念。叛逆轻罪这一名称的真正使用开始于1423年。See J. G. Bellamy,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225-231.和叛逆重罪 按照F. W. 梅特兰的观点,叛逆重罪在以下三个方面区别于其他犯罪:首先是罪犯所受惩罚的严重与残酷程度;其次是犯叛逆重罪者不能享受教士特权(unclergyable);再次是犯叛逆重罪者的土地没收之后归国王(forfeiture),这一点与叛逆轻罪犯罪者土地归还领主(escheat)的处置方法不同。之间的区别,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叛逆轻罪是指“仆人杀死主人;妻子杀死丈夫以及俗人或教士杀死其宣誓效忠的上级”。该法令进一步规定这种叛逆罪,将被没收土地归领主所有。 T. E. Tomlins & W. E. Taunton (Sub-Commissioners), 25 Edward III, c. 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ume I,London: George Eyre & Andrew Strahan (printers), 1817, p. 320.而叛逆重罪则是对国王和王室政府的叛逆,主要有5个罪名:

《1352年叛逆法令》的颁布过程体现了王权在制度中的运作,一方面,爱德华三世身在议会立法的制度环境中,他有义务满足民众的诉求,完成立法活动;另一方面,他面临征税需获上下院同意的制度困境,因此不得不选择将普通法下叛逆罪明晰化的做法,以换取民众的支持与同意。

这实际上不是立法活动,而是司法活动,只是加入了议会确定的环节。类似的议会环节在爱德华一世的立法,如《威斯敏斯特第二法》,以及爱德华三世1340年《关于延迟审判的法令》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叛逆法的首创。但是这样的司法创制削弱了国王和王室法官自由裁决权。同时,该法令规定“叛逆者必须被其同侪证明有发动对国王战争或援助国王敌人的公开行为,才能被同侪判定犯有叛逆罪”。 T. E. Tomlins & W. E. Taunton (Sub-Commissioners), 25 Edward III, c. 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ume I,p. 320.

最后,该法令明确规定,国王和他的谘议会认为骑马袭击和拘禁他人,索取罚金或赎金不是叛逆罪。条款如下:

王国内任何一个人公开抑或秘密地以武力对付另外一个人,其目的或是为了杀死和抢劫,或是为了抓住对方获得赎金,只要这种行为不是针对国王的,其就不是叛逆罪,而是重罪或轻罪。如果在这之前,任何一位法官将这种犯罪宣布为叛逆罪,并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的国王将其土地及其他财产没收,不管这种没收是在国王手中,抑或是国王将其赠送给了其他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没收要返回到原主人手中。 T. E. Tomlins & W. E. Taunton (Sub-Commissioners), 25 Edward III, c. 2.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ume I,p. 320.

其一,这样的条款就确定了1347年约翰爵士案的性质不是叛逆罪,这是国王一方对1348年平民请愿书在法律上的回应。

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架构十分庞杂,包括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适用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基本道德规范。基层民主法制社会建设就需要有与之匹配的伦理道德体系。

其二,《1352年叛逆法令》技巧性的对1322—1330年间未遵循正当程序的叛逆罪审判进行了谴责。规定本法溯及既往,那些之前被错误判为叛逆罪而被没收的土地,应该从国王手中收复给直接领主。没收土地是国王乐于扩展叛逆罪罪名的重要动因,溯及既往归还土地就是国王的极大让步。

但是,《1352年叛逆法令》文本对王权的限制,在现实中能起到多大作用,还是一个问号。因为在16世纪之前,制定法法律效力尚且有限,普通法的叛逆罪依然适用。正如伊泽贝尔·D. 松里所指出:“这时,国王可以做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事情之理论依然流行,一直到16世纪,随着人们认同国王只能做制定法所明确规定的事情这一理论,制定法形式的叛逆罪逐渐才获得了支配性地位。” I. D. Thornley, “The Act of Treasons of 1352”, History Revisions, VI, 1921, p. 108.同时,在现实操作中,国王也会通过形式上的合法来瞒天过海。

(四)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该学说认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该学说所谓的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作为权利和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配偶权包括了住所决定权、同居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忠诚义务等相对义务。配偶权相对于夫妻双方来讲是相对权,但对于婚姻关系以外的任何人也就是本文所讲的“第三人”来讲是绝对权。第三人不能干扰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性权利和同居权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1352年叛逆法令》也提升了国王的权威。确立国王“主权者”的地位,对国王与民众关系的规定显然超出封君封臣关系(lord-vassal relationship),指向了国王臣民(king-subject relationship)关系。这就凸显了国王作为王国最高统治者的身份。但是仔细查看该法令文本,可以看出在该法令中,叛逆重罪居然不包括囚禁国王、废黜国王等英格兰历史上曾发生的行为。所以,该法令对王权的维护也不是完全的,后来理查二世被废除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粮价直接影响肥市。因粮食卖不上价钱,下一阶段粮价还会下降,农民不愿投入资金,预计化肥销量会减少,在用肥品质方面会选择低含量化肥。另外,当地化肥利润较高,赊销现象尤为严重,而今年农产品价低,导致经销商收款更为困难。此外,当地丘陵多,而种地不挣钱,农民多将土地承包给外地人种植蔬菜和水果,自己去则外出务工。

三、现实中的王权:《1352年叛逆法令》实施

《1352年叛逆法令》颁布之后,国王是否受到法律文本的约束则是另一回事。正如贝纳米所指出:“在叛逆法令的实施过程中,王权依然有活动的空间。” J. G. Bellamy,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 101.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王可以在叛逆罪名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则是在审判程序上玩弄花样。

其一,国王利用解释《1352年叛逆法令》条款的权限,将贵族叛乱和农民起义解释为叛逆罪。首先,在理查二世时期,“非法占有王室权力”的指控依然适用,1380年代和1390年代的重要叛逆罪案件中都有这一指控。所以有学者提出,叛逆法制定前,罪名清楚的,制定后仍然清楚,之前模糊的,制定后依然存在、依然模糊。其次,《1352年叛逆法令》将“发动对国王的战争”纳入叛逆罪条款。从此,贵族以任何形式反叛国王都成了叛逆罪,叛逆罪成了国王对抗教俗贵族的手段。

中世纪早期,贵族作为国王的封臣如遭遇不公平待遇,可以弃绝效忠,以发动战争方式争取权利。因为这时封臣对封君的效忠方式是忠诚而不是服从。忠诚代表的是一种互惠关系,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需履行一定的义务。不管是国王还是封臣都受王国法律的制约,都不是绝对自由的。13世纪之前,每个封君都认为封臣有权利反对他,并且这种权利在效忠礼上得到了封君的默认。甚至有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如果国王对封臣做非法的事,那么这个封臣在提出正式的抗议后,有责任通过起义寻求正义。谁是正确的一方,则由上帝的裁决来决定,而上帝的旨意则是通过战争的结果来显示。所以1215年英格兰贵族起义时,自称为“上帝的军队”。这时,通行的观念还不是审判权或惩罚国王的权力,而是抵抗权、向国王宣战的权利。但到13世纪后半叶,随着主权 主权(Souverains)这个术语是13世纪法国的博马努瓦尔在《博韦习惯法汇编》中提出的。他把主权理解为一种法律的概念,是封建贵族和君主对各自领地的统治权力,每个伯爵都是其伯爵领地内的主权,而国王则是所有人的主权。因此国王有权为共同之善与利益发号施令,只要他愿意。英国学者霍夫曼认为,主权与国家的观念不可分离,构成了主权国家的政治体系。在霍夫曼看来,现代主权观念的特点是“主权明显地表现了权力在特定一国的集中”。中世纪英格兰的主权观念:英格兰独立于所有其他的世俗权力,它的命运和国王的命运密切相关。观念的发展,国王成为王国内的“主权者”,民众抵抗权受到争议。《1352年叛逆法令》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理论,规定叛逆罪的实质是打破原有的封君封臣关系(lord-vassal relationship),将具有自由身份的普通民众也纳入该法律适用对象。这就使得民众“只能绝对服从,一旦不服从就是叛逆”。 S. H. Cuttler, The Law of Treason and Treason Trials in Later Medieval Fr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 5-6.

最后,《1352年叛逆法令》中的“在国王之领土上对国王发动战争”“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这两个条款为国王处置农民起义提供了极大便利。1381年农民起义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农民起义。但是在审判1381年农民起义的过程中,《1352年叛逆法令》中的这些条款成为国王审判农民的依据。至此,国王将叛逆罪作为对付下层叛乱的法律手段。

在1381年瓦特·泰勒(Wat Tyler)农民大起义中,法官并未完全遵循《1352年叛逆法令》字面上的用语,陪审团、上诉人以及自首者完全是以主观愿望来定义叛逆罪。因为这次起义的破坏性如此之大,以至于国王将与起义相关的一些行为都解读为叛逆罪。在镇压起义之后审判起义者的过程中,不管是王室法官、地方法官抑或陪审员似乎都可以根据自己喜好将某种犯罪界定为叛逆罪。 C. J. Neville, “The Law of Treason in the English Border Counties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Law and History Review, Vol. 9, No. 1 (Spring, 1991), p. 10.总体来说,这次起义包含的叛逆罪有:杀死对国王效忠的人,破坏王室成员的房屋、王室记载物以及建筑物,给予起义者一定的帮助。 W. E. Flaherty, “The Great Rebellion in Kent of 1381 Illustrated from the Public Records”, Archaeologia Cantiana,Ⅲ(1860), p. 87.这样一场英格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起义,造成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财务总管死亡。对于国王和大贵族而言,将起义者定性为叛逆罪是理所当然的。这时的国王政府身处被推翻的危险境地,没有充裕时间召集议会宣布起义为叛逆罪。在短时间内,因为起义者多是社会底层人员,所以就很少发生像大贵族后代后来推翻之前裁决的情况。这样就给国王和王室法官带来了便利,他们将起义者的行为解释为“在国王之领土上对国王发动战争”。

这时爱德华三世面临着几重局面。首先,普通法下叛逆罪的发展,一方面使国王获得了更多被没收的土地(forfeiture)和解释叛逆罪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这种发展本身日益显露出缺陷,如罪名模糊,叛逆罪、重罪以及“非法占有王室权力”之间没有明确界线。其次,爱德华三世长期在国外进行战争,他需要大量军费,而军费需获议会批准,这就要满足议会的一些要求,如及时回复请愿书。为了保障国内稳定,国王也要接受平民的请愿,当然他也有自己的考虑,那就是利用叛逆罪立法扩充叛逆罪名,将更多的反抗行为纳入这一罪名范畴,使人不敢以身试法。其三,爱德华三世此时正处于对法战争胜利、与贵族和解的情势中,他不需要利用立法彰显王权,也不会利用这次机会报复贵族。国王接受请愿,似乎理所当然。对请愿书的回应是由国王的御前会议和大贵族完成的。

15世纪出现了细微变化,民众起义被解释为造成对国王的破坏,因此落入《1352年叛逆法令》的“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这一条款。这一时期大部分起义案例均是“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但亦有小部分是“在国王之领土上对国王发动战争”。这方面的例子最早的是对1398年3月牛津郡动乱的指控。控方指出他们试图造成国王的死亡、实现对王国和大贵族的破坏。现在很难认定这次起义的原因究竟是经济的、社会的亦或是政治的,但是在之后30年左右时间内的起义大部分是由于政治原因。1414年和1431年罗拉德派的起义,不仅要建立新的信仰和教会,更要推翻王室成员和统治阶级。这反映出亨利四世统治初年以来起义者更激进的起义目的。因此当罗拉德派出现在世俗法庭上时,被指控图谋谋害国王这一叛逆罪名。1414年1月圣贾尔斯的菲尔达(St Gile’s Fielda)的起义被镇压之后,相关起义者被指控图谋废除王室身份、主教职位和宗教命令等,图谋破坏教堂,杀死国王和他的兄弟。 M. E. Aston, “Lollardy and Sedition 1381-1431”, Past and Present, No. 17 (1960), p. 33.他们以战争的形式聚集20 000人,对他们效忠对象国王进行叛乱和谋杀,同时他们也犯下了其他叛逆行为。亨利四世时期,还有几个言语叛逆的案例,他们也被认定为“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具体的指控是这样的:他们图谋叛乱,主要目的在于杀死国王,他的大贵族和他的臣民。 I. D. Thornley, “Treason by Word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32, No. 128 (1917),p. 560.

1450年凯德农民起义被镇压之后,针对叛乱者的指控大多强调“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和发动对国王的战争。当然也有其他指控:起义者试图消灭长期以来王国优良的法律与习惯;他们试图破坏王国;他们默许废除国王,伤害世俗和教会领主,占有王国政府;他们试图占有教会、掠夺国王臣民的所有物、杀害国王身边的人。这些指控是准确的,但他们并不是叛逆罪。这些列举的罪名只是表现了叛乱者目的的广泛性,用来加强叛逆的指控。起诉书内容与指控方式相对应。一些起诉书是由经国王委任的王室法官起草大致内容,送给陪审团成员。陪审团对于王室法官列举的犯罪只有认同的份儿。其他一些起诉书是由陪审团自己起草的。15世纪中期大部分设计叛逆的案例都是采用了王室法官起草的模式,这也说明了起诉书在用词上的相似性以及强调“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和发动对国王的战争的原因。

其二,国王在遵循《1352年叛逆法令》和正当审判程序的同时,不管是在平民叛逆案例,还是贵族叛逆案例中,依然可以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做出自己的决定。

在1381年农民起义者审判的过程中,审判按照预审(Examination)、起诉、庭审、裁决以及判决这一流程来进行。对于这样严重的事件,国王希望对起义者作出严重的惩罚,一方面可以报复这些起义者,另一方面则是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那么国王如何发挥自己的影响呢?国王做出的重大举动就是亲临审判现场,贝纳米对国王的亲临评价道:国王这样做无疑是为了对陪审员形成一种威吓,使得审判过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J. G. Bellamy,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 176.从审判的结果可以看出,国王的亲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具体的审判过程由国王的大法官主持,而国王处于主导地位。在审判起义者的过程中,国王的权力得到了完全的施展,因为这时国王更大程度上施展的是自己作为全王国统治者惩罚破坏社会稳定者的权力,没有封君封臣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国王只需要考虑如何在正当程序的框架之内来最大限度地伸张自己的权力。正如贝纳米所说:“当国王对陪审团施加压力时,并不是如此公开违背普通法习俗和制定法,如《1352年叛逆法令》的规定,而是在尽可能在正当程序的外衣之下行事。” J. G. Bellamy,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176.

在审判异端的叛逆案例中,例如,对于罗拉德派领导者约翰·奥尔德卡斯尔爵士(Sir John Oldcastle)的审判是在1417年9月的议会上。奥尔德卡斯尔在1414年1月刑事听审巡回法庭面前被检举犯有叛逆罪,但是于1414年6月,他成为了法外之人。之后又被逮捕。由于奥尔德卡斯尔从其妻子那里继承了科巴姆的贵族头衔,所以这一次是在议会之上接受贵族同侪的审判。 Cobbett’s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Vol. 1 (1163-1600), p. 225.

当奥尔德卡斯尔出现在议会上时,首先将1414年对他的控诉指出来,并询问他有什么理由可以为自己辩护。但是他并未为自己洗脱罪名,相反他借此次说话的机会向人们宣扬上帝的仁慈。大法官对此很不以为然,他认为罪犯在浪费时间,因此训斥罪犯要针对指控进行作答。而奥尔德卡斯尔只是继续他的说道,直到第二次被警告。这次罪犯回答说,因为他的君主理查德在苏格兰还活着,因此他不能接受贵族们的审判。而贵族认为奥尔德卡斯尔说这话本身已构成犯罪,因此就这样定了他犯有叛逆罪,并将其绞刑处死。 Cobbett’s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Vol. 1 (1163-1600), p. 226.

从对奥尔德卡斯尔的审判看来,在议会之上,他被允许针对的指控进行回答,但是一切都是口头的,并且他也不被允许有法律顾问等帮忙。这样的审判模式是当时大部分叛逆者都会遇到的,因此并没有很越轨的表现。因此,从法律程序而言,亨利五世并没有违背正当程序的概念,但是从实际所得而言,亨利五世在镇压和审判罗拉德起义者的过程中,获利颇丰。对此,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指出:“罗拉德起义真正的胜利者是国王和国王政府。因为对起义的镇压和审判肯定了兰开斯特国王占据王位的合法性,同时也宣扬了王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Edward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Reign of Henry Ⅴ,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9, p. 166.

在贵族叛逆案例审判中,虽然《1352年叛逆法令》否决了简易审判程序。但是在理查二世时期的多事之秋,弹劾和议会褫夺公权法令逐渐被使用。之后,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政治危机接连发生,弹劾开始出现,基本的审判程序也慢慢确立起来。在1376年的贤明议会(Good Parliament)上,国王的财政侍臣贵族拉蒂默(Lord Latimer)遭到弹劾,这是由平民院提出的,主要依据的是昭著罪名来提出指控。 T. F. T. Plucknett, “Presidential Address: State Trials under Richard Ⅱ ”,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Fifth Series, Vol. 2 (1952), p. 159.据记载,当拉蒂默被带至议会针对他的叛逆行为进行作答时,他不被允许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也不能看到对他的书面指控,他唯一的权利就是可以慎重考虑之后作答。 Cobbett’s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Present Time, Vol. 1 (1163-1600), p. 94.这样的审判程序在1386年审判萨福克伯爵(the earl of Suffolk)和1388年“残酷议会”时都曾使用。但是弹劾这种审判模式随着在1459年平民院对洛德·斯坦利(Lord Stanley)弹劾的失败结束了。

在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国王为报复自己的政敌,在1397—1398年议会之上,开启了议会褫夺公权法令的历史。之后,这一法令在快速解决叛逆罪问题上成效显著,也成为国王常用的措施。在兰开斯特王朝与约克王朝争夺王位的玫瑰战争中,议会褫夺公权法令更成为了胜利者对待失败者所常用的手段。如1459年11月20日在考文垂召开了议会,针对约克公爵和他的支持者议会发布了褫夺公权法令。在议会之上,他们没有机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就被定了罪。 Cobbett’s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Present Time, Vol. 1 (1163-1600), p. 261.他们所有人被认定为犯了叛逆罪,要接受死刑和财产不能为其后代继承的处罚。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不满,但是依然成了一种后人常用的方法。1460年6月,约克贵族度过英吉利海峡,进入伦敦。他们发现国王军队在北安普顿(Northampton),双方发生战争,7月10日,国王被捕,国王的两个支持者白金汉公爵(the Duke of Buckingham)和什鲁斯伯里伯爵(the Earl of Shrewsbury)被杀。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宣布废除1459年的议会褫夺公权法令。这时约克家族宣称了自己继承王位的权利。10月16日他向领主发了一份关于宣称王位的世袭表,表明他的继承权来自于爱德华三世的儿子。利用世袭给予自己王位以正统性在英格兰是很流行的做法。

在贵族叛逆罪审判中,虽然有诸如议会褫夺公权法令等极端的审判方式,但总体看来,国王对贵族叛逆案例的审判也不是完全偏离普通法与制定法的规定。这其中的例外就是理查二世统治时期,很显然,他的这种做法导致了被废除。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过度的叛逆罪政策,特别是完全从国王角度出发的叛逆罪政策是会遭到民众和贵族抵制的。当然,在玫瑰战争期间,约克家族与兰开斯特家族在争夺王位之时将议会褫夺公权法令作为常用的法律策略,但是国王也很快做出了调整,为大部分的议会褫夺公权法令进行平反。

因此,不管是在叛逆罪名上,还是在审判程序方面,现实中的王权都有可发挥的空间,但是王权的运作又未完全超出《1352年叛逆法令》和相关法律习俗的规定。

四、结 语

《1352年叛逆法令》出台、内容及实施等所彰显出王权在制度、文本、现实中的运作,表明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王权的复杂性。首先,国王是议会君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一个既远离这一制度又权力无限的专制者。国王身处议会君主制的体制中,议会具有立法权与征税权,且有平民院与贵族院分设、请愿制等制度建构。因此,即使是威望较高的爱德华三世依然遵循议会君主制、顺应民众需求颁布了《1352年叛逆法令》。但权力未能被完全关在制度的牢笼里,国王在叛逆法令文本的措辞、解释以及实施等方面依然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其次,面对尚未确权的叛逆法,贵族不得不用更为明晰的法律来约束国王的行为。这种约束是基于中世纪欧洲普遍流行这样的原则,即臣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不经法律程序不受任何人侵犯。 R. W. Carlyle and A. J. Carlyle eds., 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 Vol. 6, London: William Blackwood & Sons LTD, 1936, p. 65.《1352年叛逆法令》明确规定叛逆罪名,试图限制王权在叛逆罪领域的特权,对贵族和平民而言,减少因模糊叛逆罪而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管从法理还是现实来看,该法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王滥用叛逆罪名和审判程序的情况,维护了贵族与民众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虽然理查二世等国王依然可以利用该法令中的罪名将农民起义与贵族叛乱纳入叛逆罪,或者通过议会褫夺公权法案及弹劾等程序短暂地按照自己意愿剥夺民众的权利。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过激的叛逆罪政策会遭到民众的普遍反感,如理查二世被废黜就有这方面的原因。同时,该法令试图维护王权,虽未避免理查二世被废除,但保证了王位是通过制度与法律的途径,而非暴力的方式实现转移。最后,从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与博弈来看,国王也会谨慎地施展自己权限。国王虽在叛逆罪审判过程中占据中心地位,掌握着审判的全局,但在审判叛逆案例时,他并未完全越界,即使越界,也是在遵循古老习俗、考量现实政治的基础上做到了表面的合法化。总之,《1352年叛逆法令》从短期效果而言,规范了国王的叛逆罪政策,为贵族与平民提供了保护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法理依据;从长远角度来说,它延续了中世纪以来用法律保护臣民权利的习惯,使《大宪章》以来“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得以深化,为近代以后英格兰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镜鉴。

 
裴幸超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18年第01期
《经济社会史评论》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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