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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豪车碰瓷的“城市猎人”犯了什么罪

更新时间:2016-07-05

提起碰瓷者,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一般都是衣衫褴褛、穷困潦倒的形象。然而2017年11月的一个凌晨,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揭开了豪车碰瓷事件神秘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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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一天晚上,被害人钱某与朋友相约在KTV唱歌喝酒。聚会后,钱某拒绝代驾,坚持自己开车回家。没想到几个路口开过之后,车子突然被猛烈地撞了一下,停在了路中央。钱某通过后视镜发现,一辆宝马车和他追尾了。追尾的情况大家都了解,后车全责,但钱某因饮酒而害怕被发现,打算一走了之。于是,钱某猛踩油门,加速前行。一般来说,追尾事故中负全责的后方,如果遇到钱某这样一走了之的前车,恐怕高兴还来不及。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追尾的宝马车不仅没有就此罢了,反而紧跟钱某其后,与他在马路上展开了电影情节般的追逐。两辆车的速度越来越快,几分钟后,慌张的钱某在转弯时陷在路边沟里,不得不停了下来。接下来,宝马车下来二人,拦住钱某不让其离开,随后又叫来一些人,向钱某索要5万元赔偿费。眼见对方要价太高,又无法协商,钱某心一横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钱某当然要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负责,不过向钱某索要赔偿的张某等人,也引起了警方的高度怀疑——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肇事索赔案,而是一起精心策划的碰瓷案件。警方深查之下,这种专门针对“酒司机”的碰瓷手法终于露出了其完整的面目。

原来,这起案件的核心角色——张某——是一家连锁汽修店的员工,因能力出色,每个月能拿近万元的薪酬。但张不满足,他发现“酒司机”特别胆怯,即便发生事故也会因自己喝酒开车而不敢报警,很愿意花钱“私了”。于是,一个“碰瓷酒驾”的赚钱方式在他脑海中形成。很快,他和几个“志同道合”得朋友组成了一群所谓的“城市猎人”,酒驾者就是他们的猎物。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导致两车不同程度的毁坏,需要进行维修,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支出。对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而言,张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满足了一定的标准(如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或次数三次以上),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数月间作案十余起,按照通常车辆被追尾的维修费用来计算,应当远超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

碰瓷酒驾者法律如何认定

这样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法,包含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不少有意思的刑法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争议。从报道上看,张某等人因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罪名的得来,需要经过一系列缜密的分析。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按照事态发展顺序,逐一分析张某等人每一个行为阶段的法律性质。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车辆的毁坏与维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辆车的整体价值。经过维修的车辆必然会折价不少。从这一角度说,张某即使免费维修了豪车,其行为对车辆价值的贬损也是客观且不可逆的,这等于给车主造成了财产损失。从本质上仍然应当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处理时,应当对车辆贬值的金额进行鉴定,如果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的追诉标准,应当考虑此罪名的认定。

Q1偷开他人豪车是否涉嫌盗窃

至此,我们讨论到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张某向钱某索要钱款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警方认定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行为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惧进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恐吓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如扬言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或揭发被害人隐私;也可以针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声称要危及被害人家人的生命健康等。

Q2故意制造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值得讨论的是张某对豪车的毁损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豪车并非张某所有,其盗用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又故意导致车辆毁坏,需要进行维修。但事后张某会免费对其进行维修,并未造成可计算的明显财产损失,故难以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每到深夜,“城市猎人”就设伏在酒吧、KTV门口附近,通过观察客人们的走路姿势、语言等,判断是否饮酒。若是饮酒,则悄悄跟着,一旦发现对方开车,就招呼同伴开着宝马、奔驰等豪车尾随其后,见机制造“车祸”,伺机索财。而被张某等人用于碰瓷的豪车,都是他们各自单位正在维修的车辆。他们会在“事故”后,把车辆维修好,不让车主发现。据警方介绍,这种新型的豪车碰瓷作案手法,在全国多个地方都有出现。

本案中,张某等人在负全责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巨款,显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主观上持有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张某等人之所以敢于索要这些钱款,所依赖的无非是被害人饮酒,害怕如果不交钱就会被揭发从而被警方追究责任的心态。这是典型的利用揭发隐私形成对他人心理上的威胁,从而让对方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据此,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警方拘留的罪名是正确的。

为了实施敲诈行为,张某等人一定要驾驶豪车撞击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毁损。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产生的“事故”在本质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因过失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驾驶人出于故意的心态而制造“事故”,则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要坚持走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发展的新路子,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从中寻找突破口和切入点,做好产业转型升级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明晰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方向路径、工作重点和落实机制,扬长避短发挥比较优势,加快推动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大产业融合发展,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云南行动计划,有选择性地承接东部地区出口加工业转移,探索“共建园区”或“飞地经济”,实行引进产业与本地特色有优势产业的有机融合、联动发展。

Q3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吗

在钱某被敲诈案中,张某等人故意制造事故后,钱某逃离现场,张某驾车紧追。两车车速越来越快,最终钱某被逼停。因为不知道具体的车速,我们无从判断当时的情况。不过从一般常理分析,想要逼停一辆车,车速不可能太慢。从这一角度讲,张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符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条件,从而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Q4索要钱款触犯什么罪名

张某等人在未经原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车从事犯罪活动,属于“盗用”车辆行为。在我国刑法上,“盗用”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行为,除非极个别的情况,如“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接他人电话线”等。这说明,盗用行为如果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明确被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二是该行为要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犯罪嫌疑人私开豪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么是不是这一行为就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显然不是。根据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所以,虽然私开豪车的行为不作刑法意义上的单独评价,但会成为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威胁、恐吓的程度仅限于使被害人陷入内心的恐惧,使其迫于一定的心理压力而交付财物。在暴力程度上,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中较轻的一种。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也规定了相应的门槛,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如果暴力程度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即构成抢劫罪,相应的刑罚也会更重。

从上式可看出,光载波以及调制在光载波上的微波信号都发生了多普勒频移,在接收端使用光电探测器对接收信号直接进行光强度探测即可解调出微波信号:

《西游记》是典型的IP电影,也可能是中国电影史上被改编次数最多的文学作品,也是文学在著作中最大的IP。它的章节多达一百回,吴承恩在八十多万字里,暗喻官场的腐败、内斗,描写众生的疾苦,及孙悟空的一颗“不死心”。《西游记》的包罗万象,以至于今天的创作者,只要窥其一斑,都能发散开来、独立成章。在豆瓣电影小组里我发现,全世界共有117部影视作品署名吴承恩,堪称中国最厉害编剧。在去年夏天上映的《西游记》也是改变于此,评价褒贬不一,当然这也是最难改编的IP之一。在《西游记》原著中,多采用非线性叙事,其实是比较凌乱的。有大量的留白,时空线索跳跃性很大,堪称意识流之典范。

然而张某等人的行为其实还涉嫌另一个罪名,即诈骗罪。因为事故是张某等人故意制造的,被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张某等人隐瞒了导致事故的原因,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索要钱款的行为,也同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某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敲诈勒索罪及诈骗罪。

原因在哪里呢?一言以蔽之,就是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唯物辩证的。越是大尺度时代,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就越是被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所弱化淡化;相反,越是小尺度时代,生产关系的反作用、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换言之,生产关系的作用、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作用、甚至领袖人物的作用就越是彰明较著。中尺度时代则介于二者之间。

总结:此类新型犯罪的出现,还是因为有相当数量的人对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漠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惩处,却不想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了他们眼中的“猎物”。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心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法守法,那么此类事件也将不再上演。(文/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张洋)

张洋
《方圆》 2018年第08期
《方圆》2018年第08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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