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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豳风·七月》“条桑”歧解考辨——兼谈对《诗经》词义训释的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对《诗经·豳风·七月》*笔者所引《诗经》均出自程俊英《诗经译注》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16-218页。 “蚕月条桑”之“条桑”,历代训诂歧解主要有二。一是“挑取”。如马瑞辰说:“条桑,《玉篇》‘挑,拨也’引作‘挑桑’。”[1]456他在释“条”为“挑”之后进一步指出“条谓挑拨而取之”。今人扬之水《诗经名物新证》即引马瑞辰“挑拨而取之”解释“条桑”。[2]陈乔枞认为《玉篇》所引“蚕月挑桑”“乃韩诗之异文”,[3]王先谦从其说,[4]二人自是认同“条”即为“挑”。《词源》亦注“条桑”为“挑取桑叶,俗谓采桑”[5]。二是“修剪桑树、修剪桑枝”。如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注为:“条桑,犹言修剪桑枝。”[6]而据谭明煜《关于“蚕月条桑”》的辑录,有余冠英《诗经选》、王力《古代汉语》、林庚《中国历代诗歌选》、上海古籍出版社《古代民歌一百首》《历代名篇选读》、中国青年出版社《历代诗歌选注》、北京大学《先秦文学史资料》等十余种代表性刊物亦取“修剪”说,[7]其他如褚斌杰注的《诗经选》、[8]周振甫《诗经译注》[9]等亦同,无需细陈。今人围绕此两解聚讼纷纭:反对“修剪”义者认为修剪桑枝一般是在秋末或冬季进行,而不会在“蚕月”;反对“挑取”义者认为此时“条桑”是专为培育桑树进行修剪、整理。“条”究竟是“挑取”还是“修剪”或其他?考虑到这些公案与“条桑”的目的、方式密切相关,笔者拟从这两方面入手,通过稽考历代训诂材料,结合周代农俗、全诗句式进行考辨。

当然,一些学者释“条”为形容词“长”“木盛貌”,“条桑”意为“修长的桑枝”“桑叶茂盛”,如清代戴震主要依据《尔雅·释木》云“桑柳醜,条”,郭璞注“条”为“阿那垂条”[10];清代俞樾主要依据《尚书·禹贡》云“厥草惟繇,厥木惟条”,推测“条”当为“木盛貌”[11]148。笔者认为他们依据的文献不是直接训释“蚕月条桑”,且远违郑《注》孔《疏》之意,既无立论铁证,又不为多数学者所取,故重点不讨论此解。《词源》又谓“条桑”俗称“采桑”,笔者认为它未对“条”进行准确训释,只能算建立在“挑取”义项基础上的模糊性解释。另有宋代王质认为“条桑”指采桑,“止取叶不伐条”[12],清代胡承珙将“条”读为“钞”[13]330,释为“取”,均缺乏文献证据,故亦不讨论此解。此外,后代不少诗文中“条桑”或有“修长的桑枝”“采桑”之意,笔者认为这是一词多义现象,与“蚕月条桑”不在一个语境,并不能作为考证“蚕月条桑”释义的文献依据。也因为训《诗》著作与后代史书如《三国志》《晋书》《宋史》《通志》等文献相关例句中“条桑”多用为动词,故将研究重点放在“挑取”“修剪”两个动词义项的辨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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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桑”的目的

关于“条桑”的目的,人们的看法主要有“育蚕说”与“修整说”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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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育蚕说”的主要依据郑《注》孔《疏》。郑玄《笺》曰:“条桑,枝落采其叶也。”[14]282孔颖达《疏》云:“于养蚕之月,条其桑而采之,谓斩条于地,就地采之也。”[14]282“条桑”既在“养蚕之月”而采,其目的为“育蚕”不言自明。这种训释得到后代很多学者的认同。如苏辙《苏氏诗集传》卷八云:“枝落而采之曰条。”[15]朱熹《诗集传》亦云:“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16]基本沿用郑注。更有在此基础上阐发“条桑”的具体做法和原因的,如宋代严粲《诗缉》卷十六云:“桑树之高大者,其枝条远人而扬起,人手所不能及。故取斧斨以伐其条。然后就地采其叶而弃其条。即上文所谓‘条桑’也。……大树既条取之,小树又猗取之。蚕已大食,故桑之大小取之无遗。”[17]表意很清楚,“条桑”“猗取”是因为“蚕已大食”,需大量采桑。清代崔述《读风偶识四卷》也认为:“条桑,芟桑条也。……盖蚕至三月,壮而食多,是以广取桑叶以饲之也。”[18]此类训释不胜枚举,它们越来越清晰地阐明,“条桑”乃为育蚕。

再谈“条桑”手法。孔《疏》影响了唐以后诸多《诗》训者。据孔《疏》,“条桑”需“斩”,宋严粲、范处义进一步阐发为“伐”(见上文)。明季本《诗说解颐》正释卷十四亦释曰:“取斧斨以伐其条,然后就地采其叶而弃其条,所谓条桑也。”[32]他基本沿用严范之说,明确指出“条”乃“取斧斨以伐”。要之,大多训释遵从孔《疏》,认为“斩伐”乃“条桑”手法。

释为广义“修剪”更清晰顺畅,也更具包容性。汉语是具有鲜明语境性的“活体”,在一词多义中,如何据语境选取最佳含义是训释目标。汉语又具有模糊性,故为准确表意,很多时候不能拘于词语的概念义。从诗句整体意义而言,四句表现修整与挑取并举:首句总言修整(此指采桑之事),中间特写用“斧斨”伐“远扬”情景,末句言采“不枝落”之桑,即如清胡承珙《毛诗后笺》卷十五所云:“‘蚕月条桑’一语,乃总下文‘伐远扬’、‘猗女桑’,二事皆为‘条桑’。”[13]329这种理解将采桑与维护融合在一起,与此农事活动的实际过程相符,传达出农人对自然的感恩与欣悦,与全诗辛苦烦难中渗透的宽宏、质朴气质是一致的。

首先,“蚕月”乃“养蚕之月”,这在古代文献中可找到依据。《礼记·月令》言季春之月:“具曲植籧筐,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21]304郑玄注:“后妃亲采桑,示帅天下也。”[21]304按周代农俗,季春正是采桑之时,后妃要亲自采桑作为表率,以劝蚕事。《榖梁传·桓公十四年》云:“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王后亲蚕以共祭服。”[25]“亲蚕”即王后于季春躬亲蚕事的古代典礼,后沿革汉魏唐宋等朝,史编昭然可见。由这些记载可推知,三月正是大规模采桑的“蚕月”,而非范刘所说的“蚕事已毕之月”,当无疑意。这或是自《毛诗正义》释“蚕月”为“养蚕之月”后,[14]282朱熹《诗经集注》、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方玉润《诗经原始》、高亨《诗经今注》、王力《古代汉语》、周振甫《诗经译注》、陈子展《诗经直解》等纷从其解的缘故。马瑞辰就明确指出:“‘蚕月条桑’与《小正》‘三月摄桑,妾子始蚕’合,与《月令》‘季春亲桑劝蚕’亦合。”[1]449其次,《周礼》“至于三月,不得伐桑柘”[26]及《月令》“无伐桑柘”之“伐”与“伐檀”“伐木丁丁”之“伐”同义,乃整株伐倒之意,而“取彼斧斨,以伐远扬”之“伐”指伐去一些桑枝,二者并非同一件事,故不可以《周礼》《月令》“无伐桑柘”之语否定“蚕月”伐桑育蚕之说。再次,豳地“蚕月”是三月还是四月未成定论;即便是四月,也未必“蚕事已成”,否则何有下文“猗彼女桑”之举?而《说文解字》与《尚书》之例不是直接对“蚕月条桑”的训释,不足据。且释“条”为“长”,如前论,远违郑孔之意。据郑《笺》,“条桑”乃“枝落采其叶也”[14]282,“条”为动词无疑。西周距今久远,参考历代训释最好采取就近原则,因为距文本时代越近的学识丰厚的学者,因其距文本文化语境更近,故其解释相对更可靠。若无确凿证据,不可轻易将之“刷新”。

出现上述两种歧解的原因,除训释者文化背景、认知结构、个性特质等差异,主要还因理解视角不同:一曰文化视角,一曰文学视角。文化视角旨在揭开词语在历史源流中的“真”面目,挖掘其所包蕴的文化习俗,而先搁置词语在语境中的情感意味。“挑取说”可算文化视角。文学视角旨在体味词语蕴含的情感之美,在确知词义的基础上寻求更富包容性的阐释。故综观各种《诗》训,“挑取”“砍伐”之释大多出现在训诂笺注类著作中,而“修剪”之释大多出现在不同版本的文选中。一方力图还原“条桑”在文化意义上的真面目,一方细寻“条桑”在文学意义上的恰当表达,其实两种训释互为补充,实为“条桑”一体双翼之解。

二、“条桑”的方式

先谈“条桑”工具。综观历代训释,“斧斨说”从者甚众。毛《传》释“蚕月条桑”四句曰:“斨,方銎也。远,枝远也。扬,条扬也。角而束之曰猗。女桑,荑桑也。”[14]282虽未直接释“条”,但从其重点对“斨”进行训释可推知,毛《传》默认“条桑”工具为斧子类工具。且孔颖达《疏》云:“于养蚕之月,条其桑而采之,谓斩条于地,就地采之也。”[14]282大多数学者据毛《传》孔《疏》“斩条于地”及整体诗意推知,“条桑”工具为斧斨。有人在此基础上,发掘《晋书》《宋史》相关记载,考证出“条桑”所用工具为“斧”类工具,如《晋书·魏舒传》载:“后十五载,诣主人,问:‘所生儿何在?’曰:‘因条桑为斧伤而死。’”[27]《宋史·李璘传附甄婆儿传》载:“……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28]此说未必有说服力,因为晋宋的采桑方式未必与西周时相同,但由此可窥见“斧斨说”的影响。另有人认为“条桑”工具是剪子类器物,如黄省曾《艺桑总论》中有“桑岁剪条则盛”之语[29]173。虽然此说从者甚稀,但若“条桑”工具为剪,则“修剪说”自然成立,故专列于此,以备讨论。

我们认为“条桑”所使工具应为斧斨。除孔《疏》训释外,还因为两个原因。一则我国使用斧斨有很长的历史。1935年开始发掘的战国墓地山彪镇中出土了各式各样的斧,1952年开始发掘的侯马晋国遗址中有石斧残片,这些东周文化遗存说明至少在东周已广泛使用斧斨。但周代是否广泛使用剪刀尚无考古证据,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剪刀实物是西汉铁剪,为交股形(见图1)[30];而据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将一出土东汉剪归入针黹、妆奁类,说它是“裁衣之剪”,需借助中间的弯簧操纵其开合(见图2)[31]347。显然,此类剪刀不宜用作农具“修剪”桑枝。从这些考古物件推测,“条桑”工具当为斧斨。二则“蚕月条桑”承上章“爰求柔桑”而来,从蚕事而言更像到了蚕盛而大采桑枝时节;而据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载,至蚕大眠后,宜加饲荆桑叶,这样缫出的丝才会坚韧而有光泽,[31]51如此,所“条”乃荆桑的可能性更大,自然宜用斧斨。总之,从条桑工具来看,使用剪子“修剪”之说不成立。

 

1 西汉铁剪 2 东汉铁剪

主张“修整说”的认为“条桑”是蚕事已毕之月“修整桑枝”的活动。宋代范处义《诗补传》卷十五云:“蚕月,谓蚕事既毕之月,取斧斨之器,凡桑附枝远而扬起者,皆伐而去之,谓之‘条桑’。”[19]宋代刘克亦持此说:“若于蚕毕条桑,枝落之以畜少枝。”[20]有人据《周礼》贾公彦《疏》“至于三月,不得伐桑柘”,《礼记·月令》季春云“无伐桑柘”[21]304,认为三月不能“伐桑”,只能“修整”;又据《说文解字》释“条”云“小枝也,从木攸声”[22]及《尚书》“厥草惟繇,厥木惟条”注云“条,长也”[23],得知“条”有“长”义,此时要及时修剪过长枝条,以使桑树树冠整齐且能生出更多新枝[24]

但释为“斩伐”未必恰当。桑枝向上长,砍伐时为不伤树皮,故沿枝条根部由下往上挑,再或拨或磕使之落下。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即云:“条桑,《玉篇》,挑,拨也。引作挑桑,云‘本亦作条’。是古本有作挑桑者,条乃挑之假借。”[1]456此说以斧斨“挑”桑,还原出采桑的具体方式,应更准确,算是对郑《笺》、孔《疏》的补充。因此,就“条桑”手法而言,“挑取”比“修剪”更准确。因为“斧斨”不是剪刀,故不能“剪”,仅与“挑”相近。不过,“斩”一般“由上往下”使力,而“挑”由下往上使力,二者手法略异,其费力“伐之使枝落”是一致的,算是取同存异的泛释。

三、“条桑”的恰当训释

黄季刚曾诫曰:“凡读古书,遇有所疑,须展转求通,勿轻改易。”[36]271诗无达诂,出现歧解不可避免,但训释不可肢解诗句,钻入“一孔”,支离诗意。每位学者的训释,自有依据及个性理解。面对歧解,不仅要求“真”,还要求“通”、求“美”,这是一个扩展识见、参与创造的过程。

其实不然。综观四句,首句言挑取,二三两句具体描写“挑”之工具与过程,末句写采摘“长条不枝落”之嫩桑,首句与第二三句在逻辑上重复。清代俞樾就意识到这点:“采桑之事尚在下文,若此句已言‘斩条于地,就而采之’,则下又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于文复矣。”[11]148且“挑取”侧重于“采摘桑叶”而非“维护桑树”,语意太实,也有违事理人情。

好的训释不仅求信达,还要传达人情事理。笔者认为“条桑”既为育蚕而采桑,同时又为“修整”桑树。而“修剪”意有广狭:广义指修整,狭义指“用剪子修”。因此,若“条”解为广义“修剪”,即从事理考虑。“修剪”侧重于“维护桑树”,传达出桑农对桑树之情意。桑多副芽,且舒展迅速,若已展开的叶芽被采,副芽便很快长成叶丛替代;若枝条折断,副芽也会长成新枝条。故“修剪”桑枝的功夫很重要,所谓善斩伐而桑益茂,“斧头自有一倍桑”[33]91,它能促使桑树获得良好的再生能力,是蚕在生长关键期获得充足食物的保障,可说是人工育蚕不可或缺的辅助技术。《农政全书》就对斫条采桑之法有详细记录。[29]186-193且“修剪”本身包含“枝落而采之”“猗彼女桑”的过程。南宋戴侗《六书故》卷二十一云:“芟去桑木之繁枝,谓之条桑。”[34]此说强调“芟去桑木之繁枝”,合于采桑实际。蚕农为了保存桑树再生能力,采桑时势必择繁枝而芟,而不会“竭桑而取”。

但“修整说”之漏洞很明显。

训释还应参照整首诗的句式特点。从全诗“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六月食郁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剥枣,十月获稻”“八月载绩”“九月授衣”“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等句式来看,时间词后应概括本月农事,如此“条”当取广义“修剪(整)”为当,因之更具概括性。意义的生成在当下的文本展现中,分析语言也是意义溯源的可能性路径。此说可准确表达为“育蚕-修剪(整)说”,以之与“维护-修剪说”相区别。

将“育蚕-修剪说”与“维护-修剪说”区分开来很有必要,因目的不同,修剪时间、方式等也相应不同,两说所指“修剪”似同实异,但歧释者往往将之混淆。除上文所说的范处义、刘克,有人据北魏《齐民要术》、元代《农桑辑要》里有关“修剪桑树”的记载否定“育蚕-修剪说”,认为修剪桑树“十二月为上时,正月次之,二月为下”[33]91,而绝不会在养蚕的暖春。此说将冬季养护之“修剪”与春季采桑之“修剪”混为一谈,忽略了采桑修剪的实际过程与浓郁人情,陷入机械的词语考证。他们持论的前提是将“采桑”与“维护”割裂,认为“修剪”桑枝非以供蚕需,而专为培育桑树,且“条桑”是在蚕事结束之后。这明显与下文“伐远扬”“猗女桑”以育蚕之举相忤,其偏颇不言自明。况且,北魏与元代的“修剪”文化适于指导西周农事吗?抛开时间与地域因素以今度古,难免出现逻辑漏洞。总之,“育蚕-修剪说”认为,“条桑”既为采桑育蚕,也为维护桑树,二者相辅相成,断非截然不兼容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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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论,释“条”为“挑取”,“条桑”即断落桑枝以采其叶,似无疑异。此外,整句诗意当接续上章“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而来,言采桑养蚕之事,而末句落脚于“猗彼女桑”即“采嫩叶”,似与“修剪”(维护桑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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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取”“修剪”最后都为“枝落而采之”,就此意义而言,二者并不矛盾,难怪程俊英《诗经译注》折中释曰:“条,挑的借字。条桑,修剪桑树。”[35]她显然已注意到“挑取”“修剪”是可合二为一的解释。但广义“修剪”(育蚕-修剪)无疑是更合事理人情的训释,算是一种博采众长的圆融之解。

四、对《诗经》词义训释的启示

综上,三月正是大规模采桑的“蚕月”,“条桑”正是对此农事活动的另一种表达。“条桑”为育蚕,目的很明显。因此,专为“修整桑枝”而非“采桑育蚕”的“修剪”之释不成立。

《诗经》词义歧解现象缴绕纷杂,比比皆是。面对这些纷岐众解,首先要充分尊重不同学者的经验和学识,因为这不仅有利于丰富诗的内涵,还会扩展我们对训释者所处时代相关历史、文化的了解;其次要利用训诂学、语言学原理细心梳理、分析,并结合文本仔细推敲,很多时候还须兼顾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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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不破注。这本是孔颖达治经原则,笔者借之强调毛《传》郑《笺》孔《疏》对现代训释《诗经》词义的准绳性意义。孔颖达遵从唐太宗“疏不破注”原则,以《毛诗传笺》为准绳、以隋刘焯《毛诗义疏》和刘炫《毛诗述义》为稿本,续作《毛诗正义》,为我们留下了最接近“真义”、融贯群言的文献资料。他评价刘焯、刘炫“负恃才气,轻鄙先达,同其所异,异其所同;或应略而反详,或宜详而更略。准其绳墨,差武未免;勘其会同,时有颠踱”[14]3,正是对“疏不破注”原则之强调。黄季刚认为:“读先儒之书不宜改字以牵就己说。”[36]270一代代典籍训释者间的理解是通过作品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实现的,故距文本时代越近的学者,因与文本文化语境越接近,故其解越可靠,故训释不妨“信而好古”,对新解“无征不信”。郑玄宏通博大,翕然合归众论,皮锡瑞《经学历史》评价他“虽以古学为宗,亦兼采今学以附益其义”[37],虽然毛郑很多训释遭到后代学者的质疑,但它们仍是后代训《诗》者绕不过去的经典。况且三家诗已失传,我们现在所读的是毛诗,因而为追寻《诗经》最恰当的词义,我们在现存典籍中以毛《传》郑《笺》为起点,并细参孔《疏》,算是“疏不破注”的严谨训释态度。当然,这并非要求拘于毛郑孔之说,而是要求尽量尊重之而不轻改,没有铁证不刷新,否则就无进一步探求词义的必要。要之,“疏不破注”堪为现代训释《诗经》词义的箴言。

2.双重视角。对《诗》词义的训释,最好还要兼具文化、文学双重视角。意义的生成是文化语境的映射,意义的发生必依附特定的文化语境,故训释须结合与作品同时的文化语境;无文化视角,不将词还原到具体文化语境,则难解词之本义。洪诚在谈到训诂学原则时强调:“必须结合当时的社会生活实际理解语言。脱离社会生活实际,专就一字一句取揣测,容易发生误解。”[38]沿波讨源,虽幽必显。要进行“原境”追溯,有时需博征文献,旁及金石,以史证诗。但诗歌作为文学语言,具有鲜明个性;诗主性情,阅读诗歌是主体“拟容取心”而产生圆融整一意境的过程。故面对纷岐众解,还要结合句章甚至整篇体味诗的情感,不能拘泥字词之“真义”。无文学视角,无法传达文学之美、情感之丰。两翼齐飞,方能真美统一,走向文化与文学的融通。因此,训释《诗经》词义不仅要广搜细甄,吃透古注,还要体味诗歌传达出的人与自然的情感交汇、人情事理之美。在辨别歧解时,区分释义归属何种视角,可减少很多无谓争论。一般而言,注者大多采用文化视角,而译者大多采用文学视角,有些学者兼以注者、译者两种身份从事训《诗》工作,在参考他们的训释时要择诸众说,善善从长。

3.合理转义。训《诗》既需兼顾文化、文学双重视角,有时最好合理“转义”。“转义”本是海登·怀特用以阐释文学与历史跨界问题的关键概念,它“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关联,这种关联使得事物能够用一种语言来加以表达,同时又考虑到用其他方式来表达的可能性”[39],笔者借之表达“在语境中寻求最恰当训释”的观点。因为“修辞性的描述和拘泥于字面意义的表述一样能够指涉真实的或可能的事件、结构和过程,只不过它们的指涉模式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40]尤其在文选类《诗》训中,很多地方需修辞性描述,因为这与《诗》之诗性本质更相通,能让《诗》在情感丰盈的想象中更富审美张力。但“合理转义”并非模糊词语的本来面目而朦胧表达,更非未经求真而天马行空臆想,它恰恰须基于严谨的训诂但又超越训诂,求得词语的“真义”而不拘泥“真义”,反覆沉潜、字斟句酌,尽量提高“逼真”度。这与吴小如先生所言“考据的欣赏”[41]颇有相通之处。为避免“乱释”之嫌,不妨参考程俊英《诗经译注》的做法,将训诂与修辞结合起来,寻求更融通、合理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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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8)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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