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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网络化发展:模式、动因及影响*

更新时间:2009-03-28

《巴黎协定》公开签署后仅用一年时间便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旨在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一种系统性安排,其中包括减排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承诺、能力建设、全球盘点和透明履约机制等29条内容。该协定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得以生效,一方面体现了在巴黎模式下各国基于“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做出国家自主贡献,从而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决心;另一方面,该协定通过克服京都模式中日益僵化的政府间谈判的弊端,最大程度上团结了国家之外的多利益攸关方力量,从而使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努力得以具体化,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本文中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定义采取了与国家行为体相对的广义界定,即包括以非政府组织、智库、民间团体、企业和投资者为代表的行为体,也包括以城市、地区为代表的次国家行为体。

事实上,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自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不断变迁的进程中,突出表现为不断超越单一的“自上而下”大多边政府间合作模式,发展成为一种基于“自下而上”的多维机制和多元行为体参与的气候治理机制复合体,体现在制度、行为体和互动方式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机制》(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为核心,同气候治理相关的外围机构和机制数量不断拓展,气候变化议题不断外溢到各种国际机制平台和地区治理机构,并进入各类非国家跨国机制的关注议程。二是参与气候治理行为体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民间团体、城市及地区、企业和投资者等日益涌现为气候政治的积极参与者。超越国家之外的多利益攸关方参与成为弥合2℃目标与国家自主贡献之间的排放差距的重要力量。三是行为体之间和制度之间的互动频率不断增加且合作形式日益多元化,特别是2014年利马气候会议之后,非国家行为体在与核心《公约》机制的互动中有了更多的制度性沟通渠道。在这一背景下,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成为气候治理战略格局变迁中不可小觑的行动主体,在气候治理中拥有不可低估的治理资源、知识权威和动员能力。为了提升自身在全球层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已经从过去的“原子态”分散化行动不断向一种“网络化”合作的互动方式迈进。

一、全球气候治理中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网络化模式

根据肯尼斯·雅培(Kenneth W. Abbott)的统计,自2001年以来,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无论是跨政府网络,还是由非国家行为体所主导的城市跨国网络、民间政策倡议网络、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网络等均以10%的年均增长速度发展。〔1〕非国家行为体凭借其组织形式的弹性和应对战略的灵活性等优势,通过网络合作模式将其行动影响力嵌入到全球、地区、国家和次国家等多个层面,提升了治理机制的密度和治理形式的多样性,其体现为组织内拓展、组织间协作和跨组织伙伴关系三种模式。

()组织内拓展维度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拓展速度提升

就组织内维度而言,包括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城市、企业、智库在内的各种类型的跨国非国家行为体的数量不断增多,且日益注重拓展其国际化合作,在跨国行动范围、跨国成员数量、政策游说空间以及网络治理能力上均增长迅速。

首先,随着气候变化议题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环境非政府组织逐步拥有国际化视野,将气候变化议题作为重要政策议程之一,比如影响力较大的传统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绿色和平(Greenpeace)、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地球之友(FoEI)和乐施会(Oxfam)等均设立了气候治理项目组,长期追踪气候谈判,注重同媒体合作,出版各类专业性报告等。近年来,其网络组织的影响力日益从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拓展,加强提升对“南方国家”的民众动员和宣传,侧重将气候变化同当地社会的环境保护和能源转型相结合。与此同时,跨国智库类的非国家行为体如世界观察研究所(WWI)、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忧思科学家联盟(UCS)等凭借其自身所依赖的跨国科学认识共同体网络以及长期积累的专业性研究优势,不断提升其在气候治理中的权威性和话语权。

砂石会在雨水箱涵土方回填施工中用到,将水洒在每层砂石上并进行适当碾压,最后将其夯实,并对每一层砂石的实际厚度进行合理控制保证其与施工标准相符合。尤其注意夯实雨水箱涵的墙边位置和涵侧及相关细节问题,从而使土方回填工作的质量得到保证。

以跨国企业为代表的某些商业行为体在气候治理中逐步从污染者的角色走向推动治理的正面角色,依靠自身的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跨国商业联系成为气候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跨国行为体。如由100多个大企业组成的负责任大气政策联盟(ARAP)旨在帮助协调全球与工业有关的管理政策,重视臭氧层保护以及气候变化,在2016年所签署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中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达成了历史性的限控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协议。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低碳经济和清洁技术成为世界发展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商业精英开始关注清洁能源的发展,与之相关的跨国行为体数量也不断增多,不仅体现在传统的产业协会的规模不断扩大,如全球风能协会(GWEC)和太阳能协会(ISES)通过同各国的产业协会合作不断扩大全球影响力;同时也体现在各类跨国政策倡议网络的出现,如约翰内斯堡可再生能源联盟(JREC)、能源可持续发展全球网络(GNESD),可再生能源国际科学工作组(ISPRE)等。

除了社会和商业行为体之外,城市作为一个特殊的次国家治理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全球城市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约占全球总量的37%—49%,但同时城市群体也是拥有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技术流的集合点,拥有重要的资源调动力和治理践行力。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全球开始涌现出各种跨国城市气候网络,〔2〕即跨越国界的城市群体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共同挑战,通过城市之间自愿、互利以及协商的方式进行制度性合作的网状组织,旨在提高城市层面在气候政治中的全球影响力,〔3〕代表性的网络包括市长盟约(Covenant of Mayors)、气候联盟(Climate Alliance)、地方政府环境行动理事会(ICLEI)下的城市气候保护网络(CCP)等。上述跨国城市气候网络已拥有过千的成员,从而拥有广泛影响力,如CCP在2009年开发了里程碑式的减排框架和城市温室气体清单核算软件——清洁大气与气候保护(CACP),目前已经有69个国家的1048个城市采用该方法编制了城市温室气体清单。〔4〕

()组织间协作维度跨国行为体的组织间网络合作程度不断提升

就组织间维度而言,不仅同种类型的跨国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网络化合作程度提升,同时不同类型的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如非政府组织和商业联盟)的网络化合作也快速增多,成为组织间合作的新的增长点。

2008年以来,由于国际形势变迁(美国重新回归谈判,中国以及其他新兴力量的崛起)以及欧盟内部的变化(欧元危机以及波兰等中东欧国家反对气候政策),欧盟的气候治理领导力出现式微。尤其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欧盟于会议最后阶段被边缘化,从一个领导者变为旁观者。〔30〕会议后,欧盟为谋求重新成为气候谈判的领导者而进行了策略调整,注重将“领导者”同“协调者”的角色相融合,成为一个“引领协调者”(Leadiator),积极扩大与其他国家的接触、联系与协调,通过议题联结和缔结联盟等外交政策和政治手段来实现领导力的提升,〔31〕注重在一种日益多元治理格局中强化构建联盟和沟通机制的能力。这种气候谈判战略的改变不仅限于缔约方之间,如欧盟利用“中国+G77国”集团内部的分裂倾向,强化同小岛国联盟以及非洲中小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立场协调和结盟合作,进而向新兴大国继续施压,也体现在作为规范性力量的欧盟同非国家行为体的互动方面。

  

1 跨国气候变化合作倡议的出现频率和累计数量比较(1973—2014)〔7〕

〔1〕 Kenneth W.Abbott,Jessica F.Green and Robert O.Keohane, “Organizational Ecology in World Politics:Institutional Density and Organizational Strategies”,Prepared for the 2013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 April 3-6, 2013,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pp.2-3.

()跨组织伙伴关系维度多类型包容性跨国伙伴关系网络日益兴起

随着气候治理机制的多层多元化发展,法瑞博思·蔡利(Fariborz Zelli)指出全球气候治理已经超越单一中心机制而拓展成为不同层级的“洋葱式”治理模式,其中内部核心机制及相关的多边气候和能源机制主要由国家/国家间行为体组成,而非国家行为体仅能参与外围边缘化的治理实践。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超越公私分割的“跨国气候合作伙伴关系”出现在气候治理体系中,非国家行为在气候治理中开始超越“洋葱型”模式并内嵌到不同治理层次中(如图2)。其网络合作开始呈现出一种跨组织网状合作的治理态势,即包括公共部门、私营市场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在内的包容性公私跨国伙伴关系网络日益形成。〔11〕

  

2 多元多层行为体在气候治理中的范式关系变迁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 Fariborz Zelli 的文章和Dias Guerra F., Widerberg O., Pattberg P., Isailovic M.的文章自制。〔12〕

气候治理中最早的跨国公私伙伴关系可以追溯到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这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与合作的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有来自公共领域、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部门的上百个合作伙伴,致力于寻找解决当前迫切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实用解决方式。〔13〕近年来,由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社会行为体共同参与的包容性跨国合作伙伴关系的数量日益增多,如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络(REN21)、可持续低碳交通伙伴关系(SLoCaT)、可再生能源与节能合作伙伴(REEEP)、减碳投资联盟(PDC)等。REN21是由来自公、私领域的多利益攸关方构成的政策网络,致力于促进知识交流、政策制定及推动全球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联合行动。每年出版的《全球可再生能源现状报告》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市场、产业及政策的动态和趋势信息,已经成为联合国和各国官方以及媒体和商业通讯引用与报道的来源。〔14〕SLoCaT是由来自国际组织、企业和社会的超过90个多利益攸关方所组成的伙伴关系网络,旨在动员全球性支持来促进可持续性低碳运输的发展,特别是减少发展中国家运输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最大限度地发挥运输对消除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15〕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同时还同其他伙伴关系网络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如REEEP、REN21等),从而呈现出“复合性网络”发展态势。

气候治理格局变迁过程中非国家行为体网络化合作的动因分析

在气候治理格局变迁过程中,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网络化合作已经从组织内拓展发展到组织间协作,同时与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关系也进入新的阶段,实现了一种包容性的公私跨国合作伙伴关系,其背后的推动因素如下:

()全球化过程中权力格局的变迁推进了基于网络合作的结构性权力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多极化的深化、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以及各种资源跨国流动的增多,全球范围内的传统权力格局开始发生变迁,〔16〕即由国家独享的权力不断流散到各种非国家行为体手中,其表现为三个并行不悖的现象:一是国家权力呈现式微的态势,二是私人部门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三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力量的上升。

得益于欧洲民主协调的传统以及其内部成熟的公民社会发展,基于欧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倡议联盟以及跨国城市网络的发展规模和网络化程度均优于世界上其他地区。欧盟内部的气候治理项目往往通过竞标和咨询外包的形式交由非国家行为体来具体执行,包括撰写调研报告、提供评估反馈以及提出政策咨询建议等。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化发展强化了自身的杠杆性影响力,使欧盟意识到同其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协调行动是维持自身领导力的重要路径之一。2011年德班会议上,欧盟所主导的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欧盟领导力的再次回升,该平台强调了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巴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欧盟注重加强自身同非国家行为体的良性互动,进而推进了协定中一些重要的条款的形成,如同非洲集团、加勒比与太平洋小岛国以及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和政策倡议网络一起组成的“雄心壮志联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将全球升温控制在1.5℃以下等强化协议的高指标性目标纳入到《巴黎协定》中。可以预见在后巴黎时代,欧盟会进一步加强同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利用其网络性影响力提升欧盟在五年盘点中的规则制定权和监督权。〔32〕

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治理逐步转向一种多中心的全球层面的治理,虽然国家间体系在未来数十年或数百年仍将继续位居世界事务的中心,但公民社团、非政府组织、企业甚至个人都被纳入了一个复杂、竞合的多维度全球治理体系内。随着权力结构体系的变迁,非国家行为体拥有不可小觑的治理性资源,其不仅拥有各类物质资源,而且具有独特的道德性、知识性、专业技术性权威,在全球治理规范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于国家行为体的集中式资源调动能力,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呈现出分散性、低政治性、低授权性等特点,通过跨国联合的方式不断增强其治理权威。特别是气候治理领域具有强市场性和社会性,同市场资源调配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紧密相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本质是从根本上改变人类日常依赖化石能源的消费方式,从而实现深刻的能源绿色转型。以城市为例,一方面城市拥有世界过半人口,消耗世界四分之三能源,另一方面城市作为承载着各种物资流、金融流、技术流、人才流等动态要素的重要节点,可以直接运用地方性权力和资源优势来提升气候治理效率。总之,这种非国家行为体的多层次、网络交叉式的 “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制度安排”的持续互动,使全球公民的意愿和诉求有更多机会体现在气候治理进程中。〔21〕

()“双重治理失灵下应对全球气候治理日益复杂化的必然需求

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和国际治理的日益复杂性导致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治理失灵”。首先,在20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者声称全球治理的唯一办法是让自由市场发挥发挥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全球性协调作用,但是全球经济危机的不断爆发和资本功利性流动造成全球问题解决上的“市场失灵”。其次,全球治理中基于政府层面的大多边协定的实施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影响,成为解决紧迫性全球问题过程中“政府的失灵”。面对国家及市场在全球层面的“双重治理失灵”问题,构建公平、民主、有效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必然需要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参与。他们通过“自下而上”发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开展跨国性和全球性的活动,将民众的需要和呼声带到国际决策场所,通过更为灵活地聚合多方利益相关伙伴的方式来应对和调节国家与市场的权威失灵,并弥补国际治理权威的缺失。〔22〕

全球气候治理可能是当代全球治理中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一方面气候治理跨越了经济、金融、能源、科技等众多议题领域,联合国气候治理框架(UNFCCC)本身已经无法全部回应气候变化议题的诸多方面,急需各类专业性的非国家行为体提供咨询和融资支持;另一方面,跨领域的气候治理政策议程中开始容纳越来越多的社会和商业行为体,他们作为气候治理前沿的实践者、创新者和评估者,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更多的治理资源,如在低碳生活方式转变、城市节能建筑设计以及绿色债券发行等治理实务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次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凸显了全球气候治理中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治理失灵”的困境。由于国际经济秩序的失序和国内经济情况的恶化,国内气候议题受重视的程度有所降低,《公约》框架下的政府间大多边谈判碍于各国的政治博弈和利益算计而显得滞缓难行,显示了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僵化同全球气候综合性治理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这种京都模式困境最终刺激和催生了更为多样的气候变化倡议和治理实践,由非政府组织、城市、企业为代表的大量非国家行为体不仅在历次缔约方会议上积极组织边会(Side Event),并提出比国家层面更为雄心勃勃的减排方案,〔23〕同时他们还日益积极地参与到各种各样的公私伙伴关系型的治理实践中去,以一种跨国网络协作的多元伙伴关系模式来推动一种新的全球层面的气候治理模式。

()主体间认知的提升及功能性资源互补战略的选择

玛丽·福斯特(Mary K. Foster)等人曾指出,组织内部特征的变化及组织间对于竞合态度的转变也是影响网络化合作的重要因素,〔24〕其特别体现在非政府组织同跨国企业之间的组织间网络协作发展上,而这要首先得益于主体间认知的改变。20世纪70年代非政府组织同企业多处于一种对立关系,那时弥漫的悲观的“深绿色”生态理念催生了以1972年罗马俱乐部出版的《增长的极限》为代表的“零增长”概念,强调企业对环境恶化负有责任,主张通过减少经济增长和企业扩张来保护环境。这一概念不允许企业有任何参与环保解决方案的行动空间,同时它增强了非政府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对抗。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标志着全球环境治理的“浅绿色”转向。它模糊了各个行动者之间的传统对立边界,使人们认识到社会和市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彼此协作在推动可持续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重要性,〔25〕如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个概念进一步拉近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性环保诉求。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环境非政府组织也从对抗性生态政治(环境运动、环境诉讼和对抗行动)逐步演进为一种市场环境保护主义,即非政府组织利用他们的专门知识和力量制定针对市场的方案,力求使生态战略对企业具有吸引力。

其次,随着非国家行为体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国际视野的不断拓展,一种功能性资源互补战略逐步形成。公司日益认识到,在其履行社会责任时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可以使其更有效地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资源,从而强化自身的声誉和形象,提升自身在绿色市场中的位置,为公司的环境倡议带来更多可信度。因此商业行为体特别看重非政府组织的四种资源:组织信誉、认知能力(如知识或者专业能力)、联系能力(社会网络)和对抗能力。〔26〕前三种资源是一种积极性资源,对于提升公司的声誉和获得知识和专业权威具有促进性作用,同时降低其运营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晴雨表,也有利于公司分析或预测社会和政治的发展趋势,为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提供风险管理导向的创新型解决方案。第四种是一种消极性资源,公司尽量避免同非政府组织的对抗行为,从而影响公司的信誉。非政府组织同企业的合作出于两种动机:一方面非政府组织需要履行保护环境的任务,特别是推进经济发展同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另一方面使其资金来源多元化(这不适用于所有的非政府组织,有些组织出于独立性考虑也会拒绝企业赠款)。同企业的伙伴关系可以有助于其获得如下四种资源:一是资金技术支持,二是来自实务部门的知识认可,三是联系性资源(商业网络),四是实践改变性能力。对公司业务、市场以及运营模式的相关业务信息和专业性知识的了解,均有助于非政府组织提升自身对于市场实践的认知,从而有助于其制定更好的政策建议和行动方略以及更为务实地践行市场性环境保护主义。

调查历代碑志文献及历代字书材料,我们发现“冈”既是“罔”的俗字,作为构件时,又是“岡”的俗写。以“罔”“岡”为构件的字常出现同形相混现象,结果造成其俗讹字的对应关系异常复杂,难以准确分辨。因此,我们有必要彻底理清“罔”和“岡”演变过程,搞清楚同形字“冈”或构件“冈”形成的原因及时间,总结其演变规律,以便为相关俗字辨析、汉字发展史研究和文献整理提供切实参考。

()巴黎模式下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的身份强化

“自下而上”的巴黎模式不仅仅强调国家基于各自能力原则提出自主贡献目标,同时也鼓励非国家行为体在应对气候挑战中积极发挥协助作用。以《公约》框架为核心的政府间治理机制日益认识到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信誉、知识权威、投资融资、社会/商业网络、行动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日益采取一种包容性策略来拓展公私伙伴关系的全球性发展,为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气候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机会结构。如2014年利马会议推动了《利马巴黎行动议程》(LPAA)的达成, 〔27〕支持由次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所进行的个体或者集体性气候行动;公约秘书处同时建立了非国家行为体气候行动区域(NAZCA)平台,其中包含了由城市、地区、企业、投资者和民间组织等所组成的77个跨国合作机制,总共提出了12549项气候变化承诺。〔28〕这标志着非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开始拥有更多的制度性参与空间和政治机会结构参与到联合国主导的核心框架中。

通过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联合国明确支持气候行动中的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Non-Party Stakeholders,简称 NPS) 的加入,并为其能力提升和政治参与提供制度性保障。此处,NPS主要指各国政府缔约方之外的社会和私营部门行为体,包括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城市以及其他的次国家地方权威、地方社区、原住民等。早在2011年,德班强化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的起草文件中就提到将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的贡献纳入到《巴黎协定》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之中。〔29〕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这一概念在2015年日内瓦谈判文本中多次被提案提到,如FCCC / ADP/2015/1号文件,其表述承载了以下两种含义:一是从《公约》角度来强调非国家行为体在气候减缓和气候适应等领域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和重要贡献;二是从法律框架角度体现了对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气候治理的合法性认可的改变,强调非国家行为体的存在也增加了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2017年波恩会议上(FCCC/SBI/2017/5 号文件)专门就非国家行为体的制度性参与问题作出详细探讨:如探讨如何使被接纳的非政府组织类组能够与缔约方进行公开对话,酌情由被接纳的非政府组织类组、主席、主席团和秘书处共同制订对话的议程和方案;探讨如何增强网上登记系统的能力,使各类参与方能够更灵活的参与各项活动。

后巴黎时代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化趋势对于气候治理格局的影响

《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从达约阶段转向履约阶段。从减排力度、气候资金和遵约机制三大要素来看,《巴黎协定》确立的规则体系并不具有强制性,这意味着其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缔约方配合以及日益崛起的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的积极参与。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的网络化合作对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议程设置、治理规则、履约标准、资金来源等都产生了长远性影响,特别是对于目前以欧盟、美国和新兴发展中大国为代表的气候谈判阵营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会上,新疆博湖县人民政府喻凤其代表县政府发言,并对“新疆辣椒(色素)全产业链联盟”的成立表示了诚挚的祝贺。他表示,近年来,国家持续实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尤其在实施脱贫攻坚等方面进一步大力扶持。此次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大力推进了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发展,真正解决广大农民面前存在的问题,顺势而为,必将大有作为。

()欧盟日益重视引领协调策略以保持其领导力

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确立了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引领作用,特别是当气候谈判因美国2001年退出议定书而陷入僵局之后,欧盟通过团结发展中国家集团以及劝说俄罗斯等措施最终推动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彰显其在“自上而下”的政府间大多边谈判中的领导者角色。

首先,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非政府组织间合作是气候行动网络(CAN)。CAN作为一个遍及120个国家包含11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全球网络,活跃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5〕网络中的多个工作组分别在减排、资金支援、应对及减少损失伤害、农业、技术、公正及相互理解、船只及航空能源、法律、灵活机制等具体问题上进行研究及发挥作用。〔6〕如通过其下属的通讯、金融、农业等工作组的密切协调和科学研究,对气候谈判及其行动方案进行分析,再经由每日通讯“ECO”对国际重大谈判和气候变化行动提出看法和观点,使公众得以了解谈判的进展,同时也使得政府工作透明化。CAN 还在气候谈判大会期间设立了“化石奖”,颁发给前一天在谈判过程中最顽固又不合作的国家,同时组织大量的游行来吸引媒体的注意力,在制造舆论氛围同时也给谈判各方造成了许多无形的压力。

具体而言,通过合并和并购,跨国公司的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世界前200的跨国公司经济总量相当于全世界经济体量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全球政治中的跨国性联系也不断增多且力量日益强大。〔17〕它们建构起一个从基层社会团体到跨国界组织的全球网络,使以权力争夺为本质特征的国家间关系发生蜕变,国家间关系不再囿于传统的“高级政治”。〔18〕非国家行为体的权力既源于社会信任和道德性权威,又是消费者权力形成的新表现,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深刻变迁的结果。〔19〕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国际权力体系向“东升西降”的格局变迁的同时,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参与国际体系的资源和价值分配过程,极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和能力,并拓展了在全球空间内的参与规模和治理密度。〔20〕

()美国去气候化政策刺激非国家行为体强化网络合作及联合施压

2017年6月1日,特朗普公然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不仅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哗然,同时对国内外致力于气候治理领域的众多非国家行为体也形成巨大冲击,他们逆势而上,积极抵制特朗普的去气候化政策,通过加强网络化来提升自身的应对力量。这种努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国内低碳市场和支持气候变化的绿色商业联盟并未受到撼动。如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在巴黎气候峰会上就推出“突破能源联盟”,集结了来自全球20个国家的商业精英的力量对绿色能源的储能和能效技术进行突破,2016年底“突破能源风险投资基金”(BEV)宣告成立,初始资金募集超过10 亿美元。在美国退出协定后,该能源基金更是加快了对于投资项目的甄选和运作。二是市民社会、城市及州等次国家行为体对于强化气候治理诉求的坚持。如许多美国地方政府表示仍会继续低碳行动,特别是美国匹兹堡市市长威廉·佩杜托在后继的会议上宣布,367位市长已经同意加入《巴黎协定》并进一步强化彼此间的跨国城市气候网络合作。

整体而言,低碳转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所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实际上仍然在低碳的道路上前行(如美国 20 世纪 90 年代的人均碳排放二氧化碳超过 20 吨/年,目前已减少到 2016 年的人均不足 16 吨/年)。《巴黎协定》目标所给出的巨大的市场预期,已经形成一只巨大的“看不见的手”,指挥着投资商、企业家和社会大力投入低碳技术。未来美国低碳能源转型趋势仍将持续,并且美国已经拥有了相当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能源技术与产业,〔33〕如通用电气公司(GE) 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全面拥有风能核心技术的公司,特斯拉成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翘楚,众多的技术创新主体如福特、IBM、西屋电气、环球核能燃料等均不会放弃对于节能低碳技术的开发。伴随气候变化科学的发展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知识普及,美国公众广泛支持应对气候问题成为推进美国气候行动的民意基础。并且,这种民意基础有现实利益的支撑,如可再生能源行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化石能源行业,仅太阳能发电行业就业人数(37.38 万)已经为化石能源发电业就业人数(18.71 万)的两倍。美国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日益倾向于依据市场原则建立的排放交易制度,其中最主要的代表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特别是像皮尤商业环境领导委员会(PBLC)这样的由世界五百强所组成的大型商业联盟网络也不断强调对于气候变化挑战的应对,并支持强制性的气候政策执行,其影响力涵盖了从高科技到多样化制造,从石油和天然气到运输,从公用事业到化工行业的综合性经济领域。总之,美国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加入跨国的网络联合中,未来会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共同对特朗普政府施压。可以说,来自国际道义、政策倡议联盟、联邦—地方分权制度、国会两党立场差异、民众意愿等国内外多种因素仍会在2020年11月美国彻底退出《巴黎协定》之前继续影响美国的立场。根据《巴黎协定》条款,协定生效 3 年后缔约方才可申请退出,缔约方最早可在提交退出申请 1 年后正式退出该协定。特朗普决定退出《巴黎协定》后需要等待至2020年11月才能如愿。

此次盲样检测考核,通过对标品配制、前处理操作和检测分析得出的回收率可知,每位检测人员所有检出农药组分的添加回收率均在 70%~120%,说明检测人员对农药残留检测盲样考核实验各个环节的控制非常好,检测人员的能力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可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符合实验室公正性检测技术活动的开展。

()发展中国家阵营分裂格局下治理能力和伙伴关系建设亟待提升

〔3〕 李昕蕾:《跨国城市网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行动逻辑: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自主治理”的视角》〔J〕,《国际观察》 2015年第5期,第104—118页。

在国际权力格局变迁中群体性崛起的新兴大国日益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但是由于国内市民社会发展较为薄弱、市场经济体系有待完善,其全球治理的知识储备和应对能力均亟待提升。特别是相比于欧美国家,新兴大国在同跨国非国家行为体的交往合作中往往缺乏经验和技巧,这也不利于其在一个日益包括多元利益攸关方的制度性议价中取得更多的议题引导力、谈判控制力和话语主导性权力。在“自下而上”的巴黎模式中,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性合作一方面加强了对国家自主贡献履约层面的监督和施压;另一方面与之实现良性互动可以成为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影响力的倍增器。因此中国需要给予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以充分的关注,注重构建各类新型的全球气候变化合作伙伴关系网络。如2015年巴黎会议前中国承诺拨出200亿人民币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但在气候援助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特别要考虑到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如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政府海外援助,在与受援助国国民的日常接触中关注民生,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获得受援助国人民的认同,能够为中国的气候公共外交加分。〔36〕又如中国气候治理引领力的发挥还有赖于撬动私营部门的投入,特别是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通过启动亚投行、金砖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引导功能来提供更多具有市场前景的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等,通过商业网络和市场力量来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

如:《一幅画》可放置略读课中,《盘古》、《赵州桥》、《孔子》三篇课文可安排在精读课中。每篇文章至少占用1节课时为精读课,课前应提醒学生搜集神话故事,赵州桥及孔子的相关资料。如《孔子》文章为例,教师通过课件展示引发学生对其仰慕尊敬之情,为本篇学习营造情境,之后让学生课文朗读,让对课文进行初读感知,掌握大意。然后重点段落导读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锻炼口语能力加强传统文化的认知,其后对课外进行扩展,如收集孔子拜师的老子的资料,讨论对老子的认识。下堂课,可进行读书汇报,总结阐述对孔子和老子更多的体会认知情况。

四、结论

虽然政府间的气候变化治理合作仍然是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中心构成部分,但事实上包括城市、非政府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广泛地参与到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提升了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非国家行为体通过一种网络化合作路径来聚合分散的资源并提升其在全球层面的影响力,其网络化模式不仅体现在组织内的全球拓展维度,还体现在组织间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市场部门的协作性提升,同时还呈现在跨组织维度上,即公共部门同各类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包容性跨国伙伴关系的网络化发展。通过网络化发展,非国家行为体将自身影响力内嵌到整个气候治理体系中,通过跨国气候行动将联结着区域与区域、区域与全球的跨国界气候治理网络建立起来。

全球化过程中的权力格局变迁、政府与市场“双重治理失灵”背景下全球治理日益复杂化的需求、主体间认知提升与功能性战略选择以及巴黎模式演进过程中所提供的政治契机均为这种网络化趋势提供了重要推动力。特别是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明确支持气候行动中包括“公民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及其他地方权威、社区团体和土著居民等”作为非缔约方利益攸关者参与到后巴黎时代的气候治理平台中来,〔37〕在提升气候倡议执行力的同时进一步推进非国家行为体在“只进不退”的《巴黎协定》棘齿锁定(Rachet)机制中的监督作用。在后巴黎时代气候治理格局的变迁中,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化发展对传统的欧美和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谈判集团的策略选择也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他们日益成为应对特朗普去气候化政策的中坚力量之一,欧盟也通过引领协调型政策强化同非国家行为体的互动以保持自身的话语权,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更是亟待提升其治理能力,特别是加快新型伙伴关系网络建设。除了强化同非政府组织网络在气候援助中的协作以及通过国家发行全球性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等形式加强同跨国市场行为体的互动之外,中国在同欧美等发达国家合作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加强与各国企业、城市、学界、智库等非国家行为体的交流合作,借助其网络资源来提升国家的低碳竞争力。例如,尽管目前美国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有所倒退,但美国在相关技术、研究方面的能力总体仍很强,可以通过同地方、企业和民间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合作来开展务实性的低碳示范项目。

[注释]

对于高职院校教师而言,其本身面对繁重的教学任务,在高职院校进行微课教学的改革上,教师一方面要对微课教学方式进行不断地学习,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教务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有限的精力导致教师对于微课的教学能力普遍不强,在运用微课资源的过程中并没有改善课堂的环境,其对于师生角色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当中,使得学生不能够真正的体会微课教学的意义,不利于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微课资源开发的正确发展[2]。

迪亚斯·格拉(Dias Guerra)和奥斯卡·威德伯格(Oscar Widerberg)等人考察了80个跨国行为体,发现自20世纪末以来,其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如图1)。马修·霍夫曼(Matthew J. Hoffmann)曾经考察了全球58个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试验性机制”,有46个建立于2002年之后,其中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合作成为重要趋势。〔8〕 比如温室气体协议(PROT)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创立的组织间合作网络,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衡量、管理和报告设立一个全球标准。目前这一标准得以迅速扩散,世界各地的数百家公司和组织正在使用PROT标准和评估工具来管理其碳排放量。〔9〕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是由跨国商业行为体和环境非政府组织共同组成的国际网络,致力于将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整合进主流企业的评估报告中,从而为市场投资决策提供有用的环境信息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旨在建构多元可持续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系统。〔10〕

1)水泥采用河曲县中天隆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SP4894 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经我公司取样检测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结果均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要求,其检验结果见表1。

〔2〕 Marco Keiner and Arley Kim, “Transnational City Networks for Sustainability”, European Planning Studies, Vol. 15, No.10, 2007, pp.1369-1395.

哥本哈根会议以来全球气候谈判格局发生了深刻转型,逐步从穷国与富国的对峙过渡到排放小国同排放大国的对峙,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群体作为排放大国面临来自发达国家和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双重减排压力,同时发展中国家阵营碎片化加剧。G77+中国逐步分化为基础四国(BASIC-中国、印度、南非、巴西)、最不发达国家(LDCs)、非洲国家群体(African Group)、小岛国家联盟(AOSIS)、美洲玻利瓦尔联盟(ALBA)和欧佩克(OPEC)。〔34〕中小发展中国家集团由于受气候变化影响严重且自身应对能力差,所以对气候公正、损失损害赔偿以及资金技术支持具有更为迫切的需求。在气候谈判中,这些中小发展中国家集团容易成为发达国家联手施压新兴发展大国的联盟对象。与此同时,随着很多非国家行为体网络化发展和实力不断提升,他们也往往选择同这些中小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行合作,通过一些资金技术援助和绿色发展项目帮助这些国家进一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能力,同时彼此相互强化在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比如2014年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在太平洋岛国萨摩亚举行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国际会议”,并与之达成了近300项合作伙伴关系协议,承诺为小岛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的资金总额超过19亿美元。〔35〕

〔4〕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Environmental Initiatives, Local Government Operations Protocol for the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ventories, 2008 Report.

〔5〕 CAN website, “About CAN”, http://www.climatenetwork.org/about/about-can,访问日期:2017年6月1日。

〔6〕 Matthias Duwe, “The Climate Action Network: A Glance behind the Curtains of a Transnational NGO Network.”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10, No.2, 2001, pp.177-189.

〔7〕 Flavia Dias Guerra, Oscar Widerberg, Philipp Pattberg, Marija Isailovic,“Mapping the Institutional Architecture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Technical Paper R15-09 of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al Studies(IVM), 2015, p.16.

〔8〕 Matthew J. Hoffmann, Climate Governance at the Crossroads: Experimenting with a Global Response after Kyoto,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30-32.

〔9〕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bout us”, http://www.ghgprotocol.org/about-us,访问日期:2017年7月1日。

〔10〕 CDSB,“About the 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 https://www.cdsb.net/our-story,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日。

〔11〕 Widerberg, O., “Mapping Institutional Complexity In the Anthropocene: A Network Approach”, in P.Pattberg and F. Zelli,eds., Environmental Politics and Governance in the Anthropocene: Institutions and Legitimacy in a Complex World, London: Routledge,2016, pp.81-85.

桑:战争一直是文明史的非常态,除了战争本身外,还穿插着复杂的社会政治背景和人性关系,让我着迷的永远不是战争本身,而是产生结果的原因,也就是战争背后美国人的“忧隐”。

〔12〕 Zelli, Fariborz, “The Fragmentation of the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Architecture”, Wiley Interdisciplinary Reviews: Climate Change, Vol.2, No.2, 2011, pp. 55-70. Dias Guerra F., Widerberg O., Pattberg P., Isailovic M., “Mapping the Institutional Architecture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p.16.

〔22〕 吴志成、何睿:《国家有限权力与全球有效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12期,第4—24页。

〔13〕 The website of IUCN:https://www.iucn.org/,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日。

〔14〕 The website of REN 21, “About us”:http://www.ren21.net/about-ren21/about-us/ 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日。

管道出现漏水主要原因:一是材料质量差,当受到内外负荷超过管道极限承载力时,结构就会受到损坏。二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使管身和接口产生应力和应变弯曲,超过允许值时,导致接口脱出、开裂和断开。三是在施工中,不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盲目施工造成施工质量差。管道漏水轻者出现射流或滴漏,重者出现爆管事故,因此预防漏水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5〕 SloCaT, “About the SLoCaT Partnership”, http://slocat.net/slocatpartnership,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日。

DELTA机器人驱动部分包括驱动电机和减速装置。减速单元位于电机与驱动关节之间,主要作用是降低转速与增强力矩。减速器的传动比为i,传动效率为η,若电机的输出力矩为τM,则减速器输出转矩即关节力矩为

〔16〕 Joseph S. Nye, Jr. The Future of Power,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11, pp. 68-77.

〔17〕 Sustain Ability,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and UN Global Compact, The 21st Century NGO: In the Market for Change, UK: Sustain Ability, 2003, pp.7-8.

〔18〕 姜川:《非政府组织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和作用》〔J〕,《国际安全研究》, 2006年第5期,第35—40页。

〔19〕 〔26〕 Laurence Schwesinger Berlie,Allianc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usiness and NGO Partnerships, Palgrave Macmillan,2010,pp.2-13, pp.14-16.

〔20〕 星野昭吉:《变动中的世界政治———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沉思录》 〔M〕,刘小林、王乐理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298页。

家在五楼,没有灯火,想必父亲已经睡了。蒋海峰爬上楼,掏出钥匙开门,听见屋里发出令人恐怖的喊声:“哪个?”

〔21〕 唐虹:《非政府环保组织与联合国气候谈判》〔J〕,《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9期,第66—72页。

讯问、询问和谈话都是收集言词证据的调查措施,三者适用的对象和案件类型不同,强度也有所差异。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谈话的对象是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人员。三者中讯问的强制性最大,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谈话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强度小于讯问;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监察法》只明确要求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对谈话和讯问没有要求。鉴于谈话和询问也属于重要取证工作,我们建议也应当录音录像。

〔23〕 Heike Schroeder & Heather Lovell, “The Role of Non-Nation-State Actors and Side Ev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s”, Climate Policy, Vo.12, No.1, 2012, pp.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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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Foster, Mary K., and A. G. Meinhard, “A Regression Model Explaining Predisposition to Collaborate”, Nonprofit &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Nol.31, NO.4, 2002, pp.549-564.

〔25〕 Heap, S., NGOs Engaging with Business: A World of Difference and A Difference to the World, Oxford, UK: INTRAC (International NGO Training and Resource Centre),2000, pp.418-419.

〔27〕 LPAA.“Lima-ParisAction Agenda: Joint declaration,2014, “http://www.cop20.pe/en/18732/comunicado-sobre-la-agenda-de-accion-lima-paris/,访问日期:2017年10月3日。

〔28〕 NAZCA, “Tracking Climate Action”,http://climateaction.unfccc.int/访问日期:2017年5月27日。

〔29〕 Yoko Nobuoka, Jane Ellis and Sarah Pyndt Andersen, Encouraging Increased Climate Action by Non-Party Stakeholders,OECD Climate Change Expert Group Paper No. 5,2015.

〔30〕 薄燕、陈志敏:《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欧盟领导能力的弱化》〔J〕,《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第37—44页。

〔31〕 Bäckstrand, K., & Elgström, O.,“The EU’s Role in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From Leader to Leadiator”,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Vol.20, No.10, 2013, pp.1369-1386.

〔32〕 L. Hermwille, et al., “UNFCCC Before and After Paris — What’s Necessary For An Effective Climate Regime?”,Climate Policy, Vol.17, No.2, 2015, pp.150-170.

〔33〕 U. S. Department of Energy, 2015 Wind Technologies Market Report,2016,p.63

〔34〕 赵斌:《群体化:新兴大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选择》〔J〕,《国际论坛》, 2017第2期,第8—15页。

〔35〕 联合国新闻:《奥克兰人道主义行动磋商会议聆听太平洋小岛国的声音》,联合国,2015年7月2日,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24308,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日。

〔36〕 张丽君:《气候变化领域中的中国非政府组织》,中国网,2016年3月3日,http://news.china.com.cn/world/2016-03/03/content_37926504_3.htm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日。

〔37〕 UNFCCC, Adoption of the Paris Agreement. Decision 1/CP.21,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2015, pp.1-2.

 
李昕蕾
《国际论坛》 2018年第02期
《国际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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