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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模式的域外经验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同性恋群体争取与异性恋人群平权的诉求日益强烈,现代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包容与接纳态度也日渐开放,逐步催生了一些国家和地区调整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然而,由于传统婚姻观念、生育观念、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同性伴侣关系仍然未予法律层面上承认和保护,即便业已建立这一法律制度的国家,其进程也并非一帆风顺,可以说,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是现代与传统、进步与保守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同性伴侣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将同性伴侣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将是大势所趋。因而,我们对有关国家调整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事伴侣关系的基本含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安排

(一)民事伴侣关系的法律表述

民事伴侣关系通常是指同性伴侣结合和无结婚意愿的异性伴侣结合的法律关系。这个概念起源于丹麦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目的是给同性伴侣提供类似婚姻的权利、福利、义务,后来被大多数国家借鉴,是接近婚姻的一种关系。在一些国家它还可以用来表示没有结婚意愿的异性恋间非婚同居关系的结合。关于民事伴侣关系各国使用的表述有所不同,在丹麦、新西兰、瑞典、瑞士及美国的部分州均采用了“民事结合”(civil union)的表述[1];英国采用的是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的表述;荷兰、比利时及西班牙均采用“同性婚姻关系”(same-sex marriage relationship)[2];法国则采用“民事结合契约”(pactécivil de solidarité)[3];德国采用“生活伴侣关系”(life partnership)[4]

(二)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概貌

目前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在全球五大洲得到合法化,全球范围内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达到27个。在欧洲承认民事伴侣关系的国家主要有:丹麦(1989-2012;只适用同性伴侣)、冰岛(1991;开始只适用异性伴侣,从2006起不分性别公平适用)、挪威(1993-2009;只适用同性伴侣)、瑞典(1995-2009;只适用同性伴侣)、冰岛(1996-2010;只适用同性伴侣)、格陵兰(1996;只适用同性伴侣)、荷兰(1998;不分性别公平适用)、法国(1999;不分性别公平适用)、比利时(2000;不分性别公平适用)、德国(2001;只适用同性伴侣)、芬兰(2002;只适用同性伴侣)、卢森堡(2004;不分性别公平适用)、安道尔共和国(2005;不分性别公平适用)、英国(2005;只适用同性伴侣)、捷克斯洛伐克(2006;只适用同性伴侣)、斯洛文尼亚(2006;只适用同性伴侣)、瑞士(2007;只适用同性伴侣)、希腊(2008;开始只适用异性伴侣,从2015年起不分性别公平适用)、匈牙利(2009;只适用同性伴侣)、奥地利(2010;只适用同性伴侣)、爱尔兰(2011-2015;只适用同性伴侣)、马恩岛(2011;只适用同性伴侣)、列支敦士登(2011;只适用同性伴侣)、泽西岛(2012;只适用同性伴侣)、直布罗陀2014;不分性别公平适用)、马耳他(2014;不分性别公平适用)、克罗地亚(2014;只适用同性伴侣)、安道尔(2014;只适用同性伴侣)、塞浦路斯(2015;不分性别公平适用)、爱沙尼亚(2016;不分性别公平适用)、意大利(2016;只适用同性伴侣)。

当前在亚洲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状况是:2015年3月31日,日本东京都涩谷区的议会通过承认同性伴侣的法案,4月1日起生效,这是全亚洲第一例承认同性伴侣的地区法规。同年11月5日,日本的世田谷区也将根据相关条例接受“伴侣宣誓书”申请。2017年5月24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针对同性婚姻是否违反宪法做出了解释,表示目前台湾的《民法》不允许同性结婚,被判定为违宪,自此台湾地区也成为亚洲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这对于亚洲同性平权群体来说意义重大。

此外,以下国家和地区正在讨论民事伴侣关系入法问题: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古巴、以色列、拉脱维亚、立陶宛、墨西哥、尤卡坦半岛、下加利福尼亚、巴拿马、秘鲁、菲律宾、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泰国、百慕大、委内瑞拉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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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模式的域外经验

考察多数国家的民事伴侣关系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对不同色调和粒径的磷灰石X射线粉晶分析结果见表3,P2O5含量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仅荧色调不同,但X射线粉晶分析及P2O5含量相近。

(一)婚姻型立法模式

婚姻型立法模式是将民事伴侣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加以保护,同性伴侣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益,将婚姻制度同时适用于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

折中型立法模式是一种介于婚姻和同居伴侣制度之间的一种新型民事结合方式,以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制度”(Pacte Cvilde Slidarité,以下称PACS)为代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法国人就开始讨论同性伴侣的立法问题,但就此提出的多个方案均因时机不成熟而以失败告终。直到1998年,法国国民议会左派议员向议会提出《民事互助契约法》的提案,这一法案于1999年10月13日最终获得通过,PACS诞生。PACS是法国特有的同居关系立法模式,其主体涵盖了同性恋伴侣和无缔结婚姻意愿的异性恋伴侣,是提供给人们的一种介于婚姻和同居制度之间的一种新型民事结合方式。在伴侣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PACS规定包括了物质上的互助义务和缔约双方的连带责任。财产方面,PACS合同订立前的双方财产独立,订立后如约定则为双方共有。但PACS合同不改变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单身的民事身份。一方结婚,PACS合同立刻解除。

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各种利益、各种信仰、各种观念的妥协和平衡的结果。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体现了法律的完善和自由平等的实现。立法者阐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依据为《西班牙宪法》所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承认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一样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赋予宪法条款的实践意义。[7]从立法意义上看采用婚姻型立法模式的西班牙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能深刻同性伴侣结合法律保障之路的意义,并将对宪法精神的遵守和对人权的尊重真正落到实处。

(二)伴侣型立法模式

伴侣型立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2004年《民事伴侣关系法》出台,它的适用主体仅针对同性伴侣。该法共计264条,按照地域区分英格兰及威尔士民事伴侣关系、苏格兰民事伴侣关系、北爱尔兰民事伴侣关系及涉外民事伴侣关系。英国的民事伴侣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由于同性恋在整个人类社会中仍处绝对的非主流地位,出于对民事伴侣安全的考虑,登记机关将只公示他们的姓名和职业,而不公布他们的住址。这一点与异性婚姻不同,在异性婚姻的登记公示中,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都将被公开。这充分体现了民事伴侣制度的人性化。

伴侣型立法模式是区别于婚姻模式的同性伴侣身份立法模式,采取伴侣型立法模式国家有:英国、德国、丹麦等国。采取伴侣型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将同性伴侣身份结合与婚姻法调整的异性配偶身份结合进行了区分,同性伴侣的结合适用同性伴侣关系法调整,异性配偶结合用婚姻法调整。

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英格兰1967年将同性恋行为“除罪化”开始,到2004年《民事伴侣关系法》出台,到2005年12月21日以来允许同性情侣缔结民事伴侣关系,再到2013年7月,英国同性伴侣婚姻法通过,直到2014年3月29日这项法律正式生效。在英国对同性伴侣法律权益保护的历程中英国的民事伴侣关系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关键节点,基本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提供了几乎无差别的法律保障,让同性伴侣的身份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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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中型立法模式

婚姻型的民事伴侣关系立法以西班牙为代表,2005年7月2日,西班牙国民议会(The Con⁃gress of Deputies)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次日生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并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最初是由各个自治区的章程规定同性伴侣以民事结合或者合法合伙的形式同居。[6]直到2005年在全国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许多人反对同性婚姻是认为它改变了婚姻的意义。但是西班牙立法者并未从这个层面回应争议,而是主张缔结婚姻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巧妙地回避了不利于同性婚姻立法的问题。

但他发现戒兄弟们之间并没有因为此事产生间隙,果智也压住了自己的愤怒。菩萨低眉,人性的卑微与弱小,纳了吧。

随着同性恋群体平权的呼声日益增强,同性间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急需法律的保障,使得传统婚姻家庭制度面临挑战,首先婚姻主体要求发生变化,需要保障同性间结合的权利。其次同性伴侣结合相关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收养子女的权利等。相关民事主体的权利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包括收养关系中的子女的权利,同性伴侣父母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忠诚义务、同居义务、两者之间互负给予帮助的义务等。仅就我国同性恋者生活现状来看,据社会学家刘达临估测,当前中国男同性恋者约2000万,其中80%处于已婚状态或准备进入婚姻,据此估计中国同妻的数量至少约为1600万。最具有影响力的同妻志愿者组织“同妻家园”的统计数据显示,同妻在婚内遭受到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的概率极高,婚姻满意度、幸福感和生活质量与普通在婚妇女相比均较低。同时,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中国艾滋病状况的报告显示,婚内配偶的艾滋病传染比例正不断增高,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已将“同妻”列入艾滋病易感人群。[8]在相对保守和传统的中国国情之下,这些数据显然还是不完全统计的结果。可见同性恋群体在无法被认可的社会环境中并酿成同妻悲剧的状况下,需要改变传统的婚姻制度去保证其共同生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域外民事伴侣关系立法引发的思考

(一)域外民事伴侣关系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婚姻制度中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其行为主体限于两性之间、缔结方式单一。当今婚姻立法模式渐渐走向了行为主体不限于两性、缔结解除方式更高效简便,并带来了婚姻制度基本概念、行为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改变。

PACS的本质是共同生活的合同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依据自由意志确定,订立和解除手续相对缔结婚姻来的便捷,并且能很充分的体现自由意志,给没有结婚意愿的异性伴侣和渴望法律保护其结合的同性伴侣以相应的法律保障。实践证明了PACS在法国的受到欢迎的同时并没有威胁传统婚姻制度,而成为婚姻制度的良好补充和过渡,并为日渐普遍的同居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规制和保障。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民事伴侣关系立法呈现出几个明显特点:一是多数国家的民事伴侣关系立法目的都在于保护同性伴侣关系;二是对民事伴侣关系予以法律承认的国家多集中在欧洲;三是对民事伴侣关系予以法律承认的国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二)域外民事伴侣关系立法对传统婚姻制度的突破

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文化也变得多元,同性恋属于其中一种亚文化现象。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和同性恋组织的壮大,自由、平等、民主等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伦理道德观念也变得多元,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面临着挑战。传统的婚姻和家庭实质上是以共同生活为内容,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特征的社会关系。但是现在的社会需要决定了婚姻不再局限于两性间结合,同性间也应有结合的权利,同性的结合源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他们的结合需要也已经成为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不能忽视的一部分。

域外民事伴侣婚姻型立法模式改变了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缔结的双方主体不再有性别上的限制,给予同性恋和异性恋同等的婚姻权利;伴侣型立法模式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模式对同性伴侣缔结民事伴侣关系进行了调整,有区别地调整婚姻关系和同性伴侣关系。该模式充分维护了原有的婚姻制度,虽然民事伴侣享受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都不及婚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事伴侣结合的需要与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派的矛盾。尊重了民事伴侣主体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排除区别于婚姻自动归于他们的的权利义务;折中型立法模式其主体涵盖了同性恋伴侣和无缔结婚姻意愿的异性恋伴侣,提供给人们的一种介于婚姻和同居制度之间的一种新型民事结合方式。它独立于婚姻制度,给予人们相较于婚姻制度更灵活变通的自由选择。其结合一般采取登记方式,比婚姻缔结手续更简便,效率更高。终止方式一般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无需通过诉讼形式来进行解除,使得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还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关系恶化。

(三)域外民事伴侣关系立法带来的启示

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应当如何应对挑战,笔者认为现在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建立“类婚姻”制度,就是本文提到的民事伴侣法律制度,给同性伴侣类似婚姻制度的身份保障。第二个则是扩大传统“婚姻”本身概念的包容度,把同性婚姻纳入传统婚姻范畴,对婚姻基本概念进行改变。在实践中可以针对同性伴侣包容度没有那么大的国家或地区先建立“类婚姻”制度可以调和与反对派的矛盾,同时及时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保障。在对同性伴侣已经足够包容的社会环境下,正式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法律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承认有助于同性恋者建立更稳定的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维护他们的情感依赖并实现生活上的互助,也能减少同妻悲剧的发生,增强社会稳定性和同性伴侣生活的幸福感。也能解决在同性伴侣共同生活中的争议,从而保障其应有的权益。无论是采取哪种形式法律对同性伴侣进行认可都有助于消除对同性伴侣的歧视使他们获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给他们以保障和“走出柜子”爱下去的勇气,因为这本就是属于他们的权利。

关于我国同性伴侣的保护问题,在民众对同性伴侣社会认同感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在我国同性恋仍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很多同性恋者迫于压力进入了传统的异性婚姻,结果不仅害人且害己。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立足现实国情,先出台一些保护同性伴侣的单行法规,让民众先了解同性伴侣关系的存在并消除对同性恋者的误会,认同他们并理解他们结合的正当需求。然后建立民事伴侣制度,采取确立互助关系的立法模式将同性生活纳入法律认可的范围中,将同性伴侣吸引到健康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中去,也让民众接受现实生活中的同性伴侣身份,再循序渐进地推进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相信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多元婚姻价值观的建立会一步步推动同性伴侣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制度在更多国家得到确立。

三是潜力数据统计冗余繁杂。从宏观上看,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防动员潜力极大增强,现有经济体量稳居世界第二,是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2017年GDP超过12万亿元,高铁运营里程占世界2/3。面对“天量”的潜力资源,延续以往“大而全”的覆盖式统计方式,必然生成“海量”潜力数据,大大增加了潜力统计的工作量。从微观上看,动员需求提报、潜力对接机制仍未有效建立,需求清单指向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对接不顺畅的问题比较突出,客观上加大了潜力统计的难度。实际工作中,以各行业系统专业数据为基础进行普遍性填报、规模性叠加、周期性更新,导致数据冗余度高、针对性差、可用率低,不利于战时动员行动的组织实施。

四、结语

虽然传统的异性婚姻仍然占据主体地位,但民事伴侣制度的出现使得异性婚姻制度在社会生活领域的独占地位被动摇,在法律上民事伴侣关系已在一些国家成为与传统的异性婚姻关系并立的法定的社会关系模式。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国家也正在努力通过立法等途径将这种同性伴侣的结合关系和无结婚意愿的异性伴侣的结合关系纳入自身的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中,可见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已经发生改变。说明在人们婚姻家庭生活观念和方式已实际发生了基础性变化的情况下,一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应该适应变化进行调整。调整要以本国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定国情为基础,并考量大众的价值观念的接受程度,努力平衡少数群体和大众群体间的利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障的自由和平等的内在价值观念。对民事伴侣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价值取向的人群对不同性取向结合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利于深化我们对民事伴侣关系的认识,有助于同性平权的实现,使我们从更加广阔的视角观察民事伴侣关系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带来的影响,最终有助于我们对民事伴侣关系作出满足中国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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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B.A.Robinson,“Religious Tolerance,Ont ario Con⁃sultants on Religious Tolerance,”http://www .religioustoler⁃ance.org/hommarr.htm-43k-Cached-Similar pages,于2016年10月访问,转引自熊金才:论同性结合的民法规范,北方法学2012年02期.

[2]ILGA EUROPE,Same-sex Marriage and Partnership,http://www.ilga-europe.org/europe/issues/marriage-an⁃partnership,于2016年10月20日访问并引用.

[3]Civil Solidarit y Pact Act(1999)(France).

[4]Life Partnership Act 2000(Germany).

[5]Wikipedi,Legal status of same-sex unions,https://en.wikipedia.org/wiki/Civil_union#cite_note-18,于2016年11月23日访问并引用.

[6]参看:(西)Vid.JOSE-ALFREDO Caballero Gea Ma⁃trimonio“Contrayentes del mismo o diferente sexo.Separación y divorcio.Unión de hecho.Acogimiento y adopcion.Violen⁃cia de Género,pensión impagada”一文,Dykinson,S.L.Libre⁃ro-Editor,2005年。转引自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探析陈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1月第23卷第6期.

[7]陈阳.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探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7-115.

[8]唐魁玉,刘冬.社会建构中的“同妻”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15(4):150-154.

 
朱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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