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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安全港规则比较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安全港规则的概念和功能

(一)安全港规则的内涵

本文探讨的安全港规则,是在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中,当经营者符合一定条件(如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未达到一定阀值或者市场上有足够的替代性技术)时,根据经济学的特定分析方法推断,可以假定该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执法机关可不必对其进行审查和限制。而根据所设条件划定的区域可以形象地看作“安全港”,因而称之为安全港规则。1. “安全港”规则在不同的语境下,涵义不同。“安全港”并不是一个专有的规则名词,在法律制度的很多方面都有“安全港”的存在。例如,在并购审查中多数国家设立一种筛查机制,过滤掉那些明显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并购案件,提高执法机构的工作效率,这种筛查机制可被称为安全港规则。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可免责的“安全港”规则(又称“避风港”规则),该规则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一定限制,使其免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设立该规则的目的在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特殊侵权活动时的赔偿责任予以豁免。世界多数国家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立法文件中均有此项规则的体现,但各国的表述方式并不统一。美国1995年公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即提出划定一个“安全区”,符合“安全区”条件的知识产权许可安排将不会受到主管机关的质疑。在2017年最新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2. 参见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执法指南文件: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d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January 12, 2017,网 址:https://www.justice.gov/atr/IPguidelines/download.中文译文请参见黄蕴华、卢文涛、臧安臻翻译,李慧颖指导:《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载《竞争政策研究》2017年第1期。中仍保留了安全区的内容。欧盟2014年新修订的《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3. 欧盟的集体豁免条例的立法历史可总结为:1984年7月,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556/89号条例);1996年1月,欧共体将上述两条例合二为一发布《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240/96号条例);2004年4月,发布了《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委员会条例》(“772/2004条例”)及配套实施指南,于2014年失效;2014年发布《关于在技术转让协议中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的实施条例》及配套实施指南,有效期10年。其中,2004年和2014年发布的条例中设立安全港规则作为集体豁免制度的一部分。规定,对于满足其市场份额阀值的经营者,可得到“集体豁免”(block exemption),此种类型的集体豁免就是安全港规则,在欧盟同年公布的配套指南《在技术许可转让中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中即直接采用了“safe harbor”的表述。4. 参见欧盟委员会的执法指南文件,见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316/2014 of 21 March 2014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01(3)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categorie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legislation/transfer.html 2015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将“安全港”规则引入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体系中。下文将对美国、欧盟和我国的“安全港”规则进行比较和分析。

(二)设立安全港规则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并非相互冲突,而是有着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标。5. Atari Games Corp. v. Nintendo of Am., Inc., 897 F.2d 1572, 1576 (fed. Cir. 1990),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实际上互为补充,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创新、产业和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但是,如何协调好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需要把握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度”,如处理不当,容易损及创新或者限制竞争。6. 王先林:《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载《中国工商报》,2015年5月21日。因此,需要立法和执法机构正确理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知识产权相关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执法中要划清界限困难重重。设立安全港规则通过设定一定标准,将产生反竞争效果可能性小的行为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一方面提高执法机构的效率,明确了执法机关的关注范围,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调查“安全港”以外的危害市场竞争的案件中,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则也增强了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让知识产权人根据自己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预判相关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后果,指引经营者避开对竞争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的权利行使行为,自觉进行合理竞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相关经营活动越来越广泛,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尤为必要。

安全港规则与分析垄断行为通常所适用的合理原则并不矛盾,而是如同本身违法规则一样,对合理原则起到补充作用。当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已比较清晰,经验已经比较丰富,预计在经过合理原则分析之后会被认定合法,就可以事先适用一种结论性的假定,即该限制是合法的。安全港规则的设立并不是基于逻辑必然性,而是基于累积的观察和长期的实践,即通过多次的案件审理得出相对稳定的判断,安全港所列举的条件形成的市场环境不会对竞争产生大的负面影响,从而不必针对需要分析的限制而详尽考察其背景、细节和逻辑,而将节约下来的资源集中用于查处那些较为典型的垄断行为。由此可见,如果以合理原则作为中轴,本身违法规则和安全港规则分别列于其左右两端,均适用于对竞争影响效果较为确定的限制行为,只是前者针对的是反竞争效果较为明显的行为(所谓核心卡特尔行为),而后者针对的是不太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的行为。

二、美国的安全港规则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体现在2017年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替代了1995年版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该指南虽然仅作为执法机构的指导文件,并不具有成文法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在2007年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7. 该报告侧重探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协调问题,见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2007). http://www.justice.gov/atr/guidelines-and-policy-statements-0.报告中提到了一些法官援引该《指南》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分析方法和原则的引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而不再仅仅是咨询性的政策说明文件。

《指南》中阐述一般原则的部分提出,与其他形式的私有财产一样,关于知识产权的某些行为类型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这些反竞争性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因而,知识产权并不能游离于反垄断法的审查之外,不受反垄断法的特别质疑。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许可合同一般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因此,《指南》第4.3条提出设立一个安全区(safety zone),为知识产权人在某些情形下提供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在这些情形下,反竞争的效果不太可能存在,以至于可以推定该安排不具有反竞争性,而无需对特定产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其意图并不是建议各方应遵守安全区的要求,也不妨碍安全区外的各方在许可安排中为了增加经济效率而采用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安全区”实际上就是本文探讨的安全港规则的另一种表述,两者的规则目的和内涵相同。下表为笔者根据《指南》第4.3条,提炼总结出的安全港规则相关内容。

 

表1 美国《知识产权反托拉斯指南》中的安全港规则

  

适用范围1.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转让与创新的相关问题,不包括商标领域。2.仅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协议安排(licensing arrangement)。3.若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可适用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的分析方法,则不适用本指南。可获得准确体现竞争影响的市场份额数据该限制不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并且在受该限制实质性影响的相关市场上,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计市场份额不超过20%。规则内容该限制不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并且除被许可协议各方控制的技术外,存在四个或四个以上的独立控制的技术可以让使用者以可比成本代替许可技术。该限制不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并且除许可协议各方外,存在四个或四个以上的独立控制的实体拥有所需要的专门资产或设备以及研发动力,以从事与许可协议各方的研发活动构成相近替代品的研发。适用结果 主管机关不会对知识产权许可安排中的限制提出质疑。不能获得准确体现竞争影响的市场份额数据

“安全港”的核心并不在于仅仅划出一个安全范围,更重要的是具体执行中的实践效果。美国执法机关强调,一项许可安排是否处于安全区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主管机关认定许可安排中的限制是否处于安全区之内要基于争议行为当时的实际情况。

而在规则内容上,首先,需要满足一个基础条件就是“限制不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这个条件主要是为了保证许可协议安排的限制行为落入合理原则的审查范围。如果许可协议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则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分析,即使满足安全区的条件,仍然不能免于审查。其次,要满足市场份额的限制条件,即许可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不超过20%。这里并没有区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因而可以推断无论横向还是纵向的交易关系均适用20%的标准。再次,当市场份额的准确数据难以获得时,《指南》给出了其他标准,即存在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替代技术,或拥有一定资源可以研发出替代性技术。

从上述规则内容来看,“安全港”的边界界定主要依靠两种指标因素,许可双方的市场份额和技术的可替代性。这两种因素是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指标。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越高、可替代的技术越少则其具有的市场力量越大,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越大。美国、欧盟的执法机构均认为20%以下的市场份额是“不足为虑”的,但在指南中并未作出解释。实际上,在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逻辑中,用市场份额来反映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的大小进而确定经营者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最普遍的估算方法。美国对于市场份额阀值的著名论断,来自于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案9. 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 (Alcoa), 148 F2d 416, 424 (2d Cir. 1945). Learned Hand's decree in Alcoa that ninety percent"is enough to constitute a monopoly; it is doubtful whether sixty or sixty-four percent would be enough; and certainly thirty-three per cent is not." 中文版可参见黄勇、董灵著:《反垄断法经典判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该案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若企业拥有90%的市场份额,则其处于垄断地位,若拥有60%或64%的则很难断定,但拥有33%的市场份额则一定不违法。”此后,美国司法实践中衡量市场力量时也将前述论断作为重要参考,进而确定其是否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近年来,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一直以经验主义为原则,即在大量市场调查和案例总结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20%的市场份额作为安全港规则的一个标准,也是美国反垄断执法部门根据经验考量设立的,其合理性也有待时间和事实的检验。但规则没有区分横向和纵向交易关系对市场竞争影响的不同,影响较弱的纵向关系仍适用20%的标准较为严苛。

对于市场上是否存在可独立控制的替代技术标准,主要考虑差异化产品对市场力的影响。在经济分析中,勒纳指数(Lerner-Index)通常可用来衡量市场力,但由于其中产品的边际成本等数值难于获知,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困难重重。但该计算公式仍可用来解释产品替代性与市场力的关系。虽然较大的市场份额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力,但较高的需求价格弹性却意味着较小的市场力。同时,当需求者可选的替代可能性较多时,供给弹性也越高,那么企业的市场力也越小。10. [德]乌尔里希·施瓦尔贝,丹尼尔·齐默尔著:《卡特尔法与经济学》,顾一全、刘旭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美国在其安全港规则中加入这个分析标准,使得分析过程更加多样化,同样地其安全港规则的范围也就越大。

从表1中可以看出,《指南》的适用范围限定的比较明确且范围较广,即除商标领域外的其他包括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转让协议中有关的许可协议安排均可适用。但《指南》也指明了其与《横向合并指南》8. 文中引用的指南为1992年美国《横向合并指南》,该指南已于2010年被修订,见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August 19, 2010 http://www.justice.gov/atr/merger-enforcement的适用关系,即在条件满足时后者优先适用。

根据“渣锁斗子系统”工作流程的描述,6台阀门均不在同一时间动作,因而可以单独对每台阀门进行建模计算。本文仅以XV-0204为例,其液压系统可简化如图3所示。

三、欧盟的安全港规则

从表4可以看出,《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所述的安全港规则从规则内容与工商局颁布的《规定》基本一致,说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是比较认同该《规定》设定的安全港规则。15.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曾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1-08/doc-ifxnkeru4792423.shtml,内容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同名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所差异。

 

表2 《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安全港规则

  

适用范围 技术转让协议(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协议各方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满足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的条件。不具有竞争关系(not competing undertakings)具有竞争关系(competing undertakings)规则内容协议各方是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满足相关市场中各自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的条件。适用结果 可适用本条例第二条,即豁免条款。

丁珰抢上前去,颤声道:“你……你……果真是天哥?”那少年苦笑道:“叮叮当当,这么些日子不见你,我想得你好苦,你却早将我抛在九霄云外了。你认不得我,可是你啊,我便再隔一千年,一万年,也永远认得你。”丁珰听他这么说,喜极而泣,道:“你……你才是真的天哥。他……他可恶的骗子,又怎说得出这些真心情意的话来?我险些儿给他骗了说着向石破天怒目而视,同时情不自禁地伸手拉住了那少年的手。那少年将手掌紧了一紧,向她微微一笑。丁珰登觉如坐春风,喜悦无限。

在规则内容上,协议适用于TTBER安全港规则的哪种市场份额阀值,取决于协议双方属于竞争关系还是非竞争关系。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协议各方,TTBER的市场份额阀值设定与美国相同,均为相关市场中的合计份额不超过20%。这个阀值的设置较为合理。在涉及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时,通常会对市场份额进行计算以考察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可能更容易操纵市场。同等条件下,与合并相比,两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签订横向垄断协议联合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影响更弱,因此,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中市场份额阀值可借鉴合并分析的经验。欧盟在《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EC)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序言中第32段,将25%的市场份额作为通常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最低限度,并将其在合并审查中称为“柔性的安全港”(soft safe harbor)。2004年,欧共体委员会在“Sovion/HMG”合并案中正式确认合并企业的绝对市场份额之和在20%~30%之间尚不足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为20%以下时,即使是完全联合的行动也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和限制的效果。11. 见 Case No. COMP.M.3605-Sovion/HMG European Commission 2004.12.21因此,欧盟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规制中,将20%的市场份额作为阀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对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欧盟适用30%的市场份额阀值而不是20%,这是因为在上下游的许可活动中,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不同,如果上游竞争力增强,则会削弱下游交易相对人的竞争力。上游许可方对许可费用的增长将导致下游交易相对人成本的增加,进而使产品的价格上升,销售量下降,市场份额降低,因此,纵向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的影响更小,条件理应更宽松。但有分析认为30%这个数值设置过低,如果没有其他条款进行补充,则这个限制没有必要。12. Valentine Korah, THE NEW EC VERTICAL RESTRAINT BLOCK EXEMPTION 6 Int'l Intell. Prop. L. & Pol'y 104-1 2001.欧盟委员会的执法人员则认为,“集体豁免条例中的市场份额阀值已经是最适当的,没有人能提出更好的单项指标。”13. See Communication of the EU Commi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C competition rules to vertical restraints. Follow-up to the Green Paper on vertical restraints, OJ C 365/3 of 26.11.1998 IV 2, Although the Commission says that "nobody has been able to suggest a better single indicator that market share for use in a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See Communication of the EU Commi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C competition rules to vertical restraints. Follow-up to the Green Paper on vertical restraints, OJ C 365/3 of 26.11.1998 IV 2.一项市场份额阀值的确定既要保证安全性又要考虑有效性,这的确不是一个单一的数值能够承载的,仍需要在不断的市场分析和执法经验积累中慢慢调整。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修订集体豁免条例时,仍然采用30%的市场份额阀值,可见经过10年的执法实践委员会仍认为此数值较为合理。

尽管TTBER在“安全港”规则的规定上较为简略,但在TTBER指南中有较为详尽的执法思路描述。例如,TTBER指南区分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两个市场,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市场份额阀值适用于在产品市场中的实际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和/或在技术市场中的实际竞争者。如果可适用的相关市场份额阀值超出了所在的产品或技术市场范围,则在相应的相关产品和技术市场中不适用集体豁免。因此,如果某许可协议涉及两个独立的产品市场,则可能出现在一个产品市场可以适用集体豁免,而在另一个产品市场不适用的情况。

另外,TTBER指南专门说明了在适用安全港规则时,计算技术市场和产品市场中市场份额的方法。

目前看,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已经建立了安全港规则,做法也与美欧的规定相近,如《规定》中制定的安全港规则在市场份额阀值的设置上借鉴了欧盟的经验,在替代性技术标准上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分析方法较为丰富,标准数值较为合理。虽然暂时还没有执法效果方面定量的数据和分析,但对于增加经营者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预判的确定性肯定是有益的。但仔细对比美欧的立法以及考察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完善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时的安全港规则。

涉及技术市场,主要依据TTBER第8条(d)项,14. Article 8 (d): the market share of a licensor on a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licensed technology rights shall be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esence of the licensed technology rights on the relevant market(s) (that is the product market(s) and the geographic market(s))where the contract products are sold, that is on the basis of the sales data relating to the contract products produced by the licensor and its licensees combined;许可方在相关产品和相关地理市场中市场份额的确定,根据包含许可技术的许可方及其所有被许可方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根据此种计算方式,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销售额合计计算,作为所有竞争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而不考虑此类竞争产品是否是以许可技术为基础进行生产的。TTBER指南同时解释了采用此种计算方式的原因,即根据许可费收入来计算许可方的市场份额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除获取许可费收入数据上的普遍困难外,由于交叉许可和捆绑许可使得许可费降低,会导致根据实际支付的许可费对一项技术在市场中地位的评估结果偏低。

涉及产品市场的市场份额,应根据前一年产品销售额数据计算,因为相对于销售量来讲,销售额的准确度更高。但当销售额数据难以获得时,也可根据销售量或其他可用的相关市场信息进行评估。在合同产品销售的相关市场中,被许可方的市场份额根据被许可方包含许可技术的产品和竞争产品的销售额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要考虑被许可方在产品市场的全部销售额。如果许可方也是相关市场中的产品提供方,则许可方在产品市场中的销售额也应计入在内。但在计算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时,不考虑许可协议之外的其他被许可方的销售额。

对于市场上的新产品,由于在前一年没有销售,市场份额为零,因而从它进入市场销售时起,开始计算市场份额。在进入市场的首年市场份额超过20%或30%的阀值时,“安全港”规则自超过日当年算起连续两个历年(calendar year)内继续适用。

实验结果显示,采用PDCA管理后,我院中提前抽血标本、试管错误、漏抽血标本、登记错误、样本遗失的情况较质量管理前更优,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新意见阶层即网络草根使国家治理增加了实质性的主体,草根阶层自身由原来的被动治理转向为主动治理,由原来的被治理者转向治理者。大数据技术采用的“流处理”和“批处理”模式使草根民众组成的新意见阶层在民主价值的指引下,在不断更新、变化的数据中探寻相关价值数据,同时排除制约、阻碍民主发展的因素。

四、我国的安全港规则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安全港规则的概况

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正式抽水试验前进行试抽水试验,第一次试抽持续14 h,水量、动水位、水温已处于稳定状态。后下油管探底,采用泵冲洗循环,提油管至上部再次气举洗井。热水变清后进行了第二次试抽水试验,试抽延续时间18 h,水量、动水位、水温也已处于稳定状态,经过对两次试抽试验的数据对比分析,两次试抽水温相同,水位与水量的变化规律符合设计中试抽水试验的要求,同时证明洗井工作达到了要求。

关于安全港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往的执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出现过。直到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将“安全港”规则引入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体系中。《规定》第5条规定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类型、上位法依据、规则内容、适用除外情况和适用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的安全港规则

  

适用类型 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上位法依据 《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第3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横向)规则内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受其行为影响的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四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两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适用除外 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适用结果 可以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和第14条第3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不具有竞争关系(纵向)

《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规章,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渊源,但仅在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责范围内适用,因此涉及价格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不在《规定》规制的范围内。

从规则内容上看,《规定》基本是对美国《知识产权反托拉斯指南》和《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整合,既采纳了市场份额标准,又加入了替代性技术标准。在标准的数值上也与欧美基本相同。但在适用类型上,《规定》中的表述为“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样概括性的描述并没有像美国一样明确排除商标领域的适用,也没有像欧盟明确限制在技术转让协议的范围内,如此表述可以理解为安全港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根据《规定》的上位法依据,仅适用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其他垄断行为并不适用。因此,总体而言《规定》中“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较为狭小。

在适用范围上,目前,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仅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3、14条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顾名思义在涉及《反垄断法》第13、14条的其他项规定时并不适用,从《反垄断法》第13、14条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可以看出,已列举出的垄断协议类型应该是目前市场竞争中最为常见的几种较为典型的类型,而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相对较少,《规定》中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执法机构认定的少数垄断协议类型,覆盖范围过小,可产生的实际效果较微弱。

2017年3月23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安全港规则的内容。如表4所示。

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转让活动中,规定了有关“安全港”规则内容。目前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最新的法律文件,包括2014年修订的《关于在技术转让协议中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的实施条例》,又称《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Technology Transfer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TTBER)和配套的《在技术许可转让中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以下简称TTBER指南)。TTBER作为欧盟立法体系中“条例”(regulation)级别的立法文件,对各成员国均有法律约束力,但TTBER指南则仅具有指导执法机构开展具体工作的政策说明作用,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十分类似。

风影突然感到浑身冰凉,冷得发抖。女人真是奇怪,不可理喻!他像是从很深很深的水底里飘浮上来,又像是从很高很高的天空中坠落下来,他听到了呼呼的风声,却不知道来自何方。刹那间,他处在莫名的烦躁与悲凉之中,想到了佛前的莲花,佛前的明灯,可依然无法将内心的这股邪火熄灭下去。他似乎看到了她在另一个男人的身下扭动、呻吟,用手指和声音抚摸着他。那男人像一条疯狗一样趴在她的身上,动作粗暴,十分亢奋,得到了原始的满足,然后将最肮脏的污物留在她的体内。当然,这只是风影的想象,也许师父说得对,山下的女人是老虎,不仅是老虎,还是母狗,毒蛇,狐狸精,不仅要啖他的肉,还要啃噬他的心。

 

表4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安全港规则

  

适用类型 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和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上位法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第3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横向)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2、无市场份额数据时,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四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规则内容1、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受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2、无市场份额数据时,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四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适用除外 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结果 可以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和第14条第3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不具有竞争关系(纵向)

(二)完善我国安全港规则的建议

与此同时,农民科技教育中心还应该充分依托自身的职能优势和教育培训体系,不断通过知识更新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积极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内容、实用的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技能培训等。同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对教育和培训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不断健全教育培训功能和服务机制,使农民能够通过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自身的综合科学素质,更好的投入到农业生产过程中。

1.适当扩大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

2.《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欧盟的“安全港”规则本身比较简单,即根据TTBER第3条,限制性协议的集体豁免,或者在TTBER中“安全港”的其他表述,是依据市场份额阀值来界定协议集体豁免的范围。在范围上仅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

“今后估计船期难凑以及空箱不够等情况,会有明显改善。”胡晓说,相比航运,从公路运输到宁波转运,企业就要多承担每个标箱700元至1000元的费用。

可考虑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第5项联合抵制交易,及整个第14条的规定。本文认为这样规定并不会与《反垄断法》相抵触,原因在于上述几种限制性协议通常都会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认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是需要通过对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及相关背景进行合理分析后作出判断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推断,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不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就不构成垄断协议,因而,不需要再采用复杂的分析过程来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港”规则将本就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之外,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立法旨意。

2.根据中国的实践经验增加“安全港”的内容

欧、美相关“安全港”的规定主要使用了市场份额标准和相关市场竞争者数量标准,而实际上在我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实践中已经对若干许可行为明确了适用反垄断法的效果,所以在我国的“安全港”规则中还可考虑加入若干行为标准。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许可行为,即可在指南中列出,如果该知识产权并不是进入相关市场所必需且市场上存在足够多的(如某具体数值)可合理获得的替代性知识产权,则即使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单方地、无条件地拒绝将其知识产权向他人授予许可,也仍然属于较为确定的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会产生违反反垄断法的效果。这些内容无疑会增加反垄断法适用的确定性,有利于知识产权人合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3.通过执法指南细化分析方法

我国应通过指南细化具体的分析思路,让规则的可操作性更强。首先,明确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即许可协议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其次,分析协议涉及的相关市场类型,确定各方的市场份额。再次,如果市场份额数据难以获得,或者根据市场情况,相关技术的替代性将对许可各方的市场需求弹性产生较大影响,则需要考察市场上相关技术的替代性情况。如果基于上述分析,许可各方满足安全港规则的要求,则不必进一步详细调查其行为对于市场的排除、竞争影响,以及其对于促进创新和竞争效率的作用,直接适用安全港规则终止审查。这也正是安全港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的意义所在。当然,如果存在独家许可、被许可方以不使用该知识产权为目的而寻求独占许可、限制被许可方向第三方寻求知识产权许可等原因而形成了累积效应,提高了市场进入的门槛,改变了原有的竞争格局,执法机构应排除“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转入通常的反垄断法分析。

4.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情况瞬息万变,而立法总是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同时前瞻性不足,因而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美国《指南》中提出由于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一项许可安排是否适用安全港规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僵硬死板。欧盟的TTBER和TTBER指南的有效期均为10年,有效期届满就必须重新制定新的规定和指南,这也是督促立法及执法机构及时根据市场情况更新规则,尽量避免立法滞后性的有效方式。我国的安全港规则相关立法虽在起步阶段,但执法机构要对市场进行敏锐观察。反垄断执法机关较易掌握全国知识产权许可的总体情况,因而,高效准确的执法反馈尤为重要。如此,才能保证一项规则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

我就真的蹲她旁边了。我神魂飘荡,摸了一下她屁股。她不示弱,也摸我。船可能驶入漩涡了,猛地一晃,她哎哟一声,差点栽下去。我们都笑了起来。

结语

原则上,符合“安全港”规则的限制性行为不会引起执法机构的执法调查。与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相比,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难度更高,技术性更强。而设立和利用“安全港”规则可以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集中力量来打击较为典型的、危害性较大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也增强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性。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知识产权反垄断安全港规则的介绍和分析,总结出可供借鉴的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安全港”规则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安全港”规则的建议。当然,在实践中,安全港规则也要受到不断的检验、证伪和修正,使之更贴近我国的现实条件。

华觉明:过去,很多人认为江浙等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传统工艺消失得很快,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比如苏州,传统工艺项目非常多,也是全国传统工艺保存得最好的城市之一。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传统工艺只保存在偏远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更加注重保护传统工艺,比如苏州就把苏绣当作一张名片,刺绣作品不仅在苏州本地销售,还被出口到世界各地。所以,经济的发展不一定会导致传统工艺的衰落。

 
董灵,张雪
《竞争政策研究》 2018年第01期
《竞争政策研究》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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