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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对策分析——基于成本—收益模型分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内幕交易犯罪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一直是为证券犯罪的主要手段。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型证券犯罪出现,但内幕交易犯罪依然处于高发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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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就很少,尤其是内幕交易方面就更是“缺位”严重,直到1997年才第一次将内幕交易犯罪写入《刑法》,但也仅仅对其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后,经过199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一)》和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两次修改,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最终形成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2012年5月,“两高”联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内幕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姚建龙、郗培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基于裁判文书的分析》,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虽然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已经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和法律解释,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时间尚短,监管制度等方面不完善,导致内幕交易犯罪时有发生,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那么,找出内幕交易犯罪的成因并进行准确分析,在犯罪预防和进一步治理内幕交易犯罪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内幕交易犯罪概述

内幕交易是有失公平的证券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证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于容易的接触到内幕信息,使他们没有认识到内幕信息的重要性;二是人们趋利的本性,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愿意进行内幕信息的交易。

通过对搜集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文章搜集的 18例有效案例时间跨度为2012年至2016年。其中2012年2例;2013年5例;2014年3例;2015年2例;2016年6例。从图表1可以看出,近五年审结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不仅仅是因为案件发生数量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对于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逐年增加。第二,通过对案例分析发现,18例案件中,只有1例为单位犯罪,其余17例皆为自然人犯罪;而在涉案的27人中,16人在工作单位是有职位的,剩余的11人为没有职位。第三,在获利方面,除1例案例中犯罪人获利值为负数,视为没有获利,其余审结案例中最少获利86655.13元、最多获利5066388.77元。第四,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和综合犯罪人在犯罪后的综合表现,例如是否自首、是否自愿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认罪态度等,分别做出不同的量刑。在人身刑方面,分别最高六年有期徒刑,最低拘役五个月并缓刑六个月;在财产刑方面,对未获利的犯罪人罚款最低为1000元,其余最多为1.5倍其违法所得的罚款。

综上,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交易之前内幕信息还未公开时,由于利益的驱使,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将内幕信息提前透露给其他人,以供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而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而对于不知情的人来说,内幕交易的出现降低了他们的在证券市场上获利的机率,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原则。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犯罪中,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最频发的一类犯罪行为。内幕交易与贪污诈骗等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是又有着截然不同之处,其是一种独特的不正当行为王浩:《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11期。

二、案例基本情况说明

文章所研究的案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设定的范围: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审判程序为一审。检索结果为案例与裁判文书19篇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23日.,其中删减1篇重复案例,共得到18例有效案例。样本所涉及的地区包括我国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上海市、北京市。

(一)样本数量说明

内幕交易犯罪作为证券类犯罪的主要形式,经过刑事程序的案件相对较少。与其他实证犯罪研究相比,本文的研究案例难免显得数量稀少,但数量的多少并不能说明内幕交易犯罪不具有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其原因在于:首先,证券属于舶来品,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有关案件必然不多。据统计,2017年证监会稽查部门受理各类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25件,对其中478起线索启动调查,办结立案案件335起,其中,移交行政处罚部门审理303起,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只有31起,而定罪结案的更是寥寥无几中国证监会:《证监会2017年度案件办理情况通报》[EB/OL].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01/t20180119_33288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23日.。其次,为了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必须严格案例检索标准,以内幕交易为关键词检索相关刑事案件,这就导致了样本案例的稀少。而案件本身的价值不在于数量的多少,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认为案例数量越多研究的价值越大。最后,我国金融环境飞速发展,证券行业发展尤为快速,但其监管并不完善,相关犯罪防范措施较为落后,因此对于其犯罪的研究是一个新课题。对内幕交易犯罪进行分析,有利于认识证券市场,规范市场主体、预防犯罪行为,不能因为案例数量稀少就选择不去对其进行研究,从而无法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样本分析说明

对于内幕交易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学界也无法进行一个统一的界定。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指出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成本—收益模型”简介

“成本—收益模型”是加里·贝克尔提出的犯罪经济学重要模型。犯罪经济学提出“理性人”的假设,其主张社会中大多数犯罪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并且其在犯罪时会面临着理性选择,即在犯罪之前会对本次犯罪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我们称之为犯罪预期成本和犯罪预期收益,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犯罪人才会选择犯罪,反之则不会进行犯罪。而预期收益由预期所得和预期损失构成,“预期所得通过所期望的结果的价值乘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来计算,而预期损失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加以计算”,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关于犯罪预期收益的公式:G=P(s)*I-P(f)*L。G为犯罪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I为犯罪成功得到的收益,L表示犯罪人所付出的一切成本总和,P(s)为犯罪成功获利的可能性,P(f)为犯罪失败的惩罚可能性。其中P(s)+P(f)=1;I=m+n,m为犯罪所付出的物质收益,n为精神收益;L=a+b+c+d+e,a是直接成本、b是心理成本、c是时间机会成本、d是惩罚成本、e是定罪量刑后所继续付出的成本。所应注意的是,直接成本(a)与心理成本(b)这两项成本是犯罪人决定并实施犯罪后即时付出的成本,不与惩罚的可能性相关,因此,不需要与惩罚可能性相关,即无论犯罪是否收到惩罚,这两项成本都是会立即付出的成本。所以,上述公式可以进一步完善为:G=P(s)*(m+n)-P(f)*(c+d+e)-a-b。

四、基于“成本—收益模型”的定量与定性分析

(一)内幕交易犯罪的收益[I]

1.物质收益(m)

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犯罪人为获得犯罪收益,从而放弃另一正常工作所能获得利益。正常工作应取得的收入即为从事犯罪活动的的时间机会成本。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来说,时间机会成本主要集中于犯罪分子案发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中和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及其缓刑)执行完毕之后所失去的正常工作带来的收益。经过统计,在搜集到的18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的拘役、有期徒刑和缓刑共计82年,因为内幕交易犯罪人员大多数不是证券从业人员,而是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因此我们将2017年最高人均收入,即北京市人均年薪 11.09万元社保查询网:《2017年全国城市平均工资排行》[EB/OL].http://www.chashebao.com/shebaotiaoli/17709.html.作为计算基准,可以得到内幕交易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的理想最大值为:c=82*11.09=909.38万元。

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企业在进行全面的薪酬管理过程中,提升员工生活质量的关键在于对员工支付的福利,这些福利主要包括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给员工提供住宿公寓以及购买社保等,这些非现金的支付方式却可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有效的减少了员工安心工作的后顾之忧,提升可员工的生活质量,使其能够在工作中投入更多的精力。

2.精神收益(n)

精神收益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成功后所得到的心理上的愉悦感与成就感这种无形收益。虽然精神收益称之为收益,但是在内幕交易犯罪中,我们所提到的理性犯罪人是不会仅仅因为精神愉悦就去犯罪的,因此精神收益在这里可以不做考量,忽略不计。

(二)内幕交易犯罪的成本[L]

1.直接成本(a)

直接成本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的直接付出。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来说,其付出的直接成本为金钱,而内幕交易犯罪的犯罪人所实施犯罪所付出的金钱,在其投入之后都能收回甚至有多余的收益,因此金钱不是其直接成本。只有内幕消息这类信息成本才能称之为此类犯罪的直接成本。在我国证券行业中,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监管“缺位”依然严重,一些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这些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人对于内幕信息可以随意的运用,从而其直接成本很小。

文王适逢商周改朝换代大变革时代,他在囚牢里演绎《周易》而被后人冠以“圣人”。传说在周朝初期,《周易》为周天子的家藏密传书,是传给子孙后代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智慧学。孔子说他五十而研易,大约在孔子时期,《周易》开始从官家流落到民间,孔子才得到接触《周易》的机会。孔子的《十翼》是对《周易》阴阳消长对立统一哲学内核的挖掘和重要诠释,在易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意义,然而只是在《卦序传》中留下了遗憾的缺陷。本文为《易经》最新研究成果,修改后的《易经》64卦卦序,符合文王卦辞/爻辞内容的排序逻辑。比干八宫揭示:

2. 心理成本(b)

心理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无论成功与否,都要承担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在“理性人”理论中,犯罪人作为风险偏好者,由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隐蔽、犯罪手段新颖、查处概率低,造成被判罪的概率极低,使得内幕交易犯罪的参与者抱有巨大的侥幸心理,并且因为人们严重的趋利心理,导致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积极暗示。因此其心理成本很低。

3. 时间机会成本(c)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物质收益仅仅是犯罪人运用内幕信息交易从而获得的金钱收益。据统计,犯罪人运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违法所得共计27886960.99元,约2788.70万元。

4. 惩罚成本(d)

惩罚成本是指犯罪分子案发之后,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行为实施罚金。在理想状态下,其违法所得都已成功没收,即金额为2788.70万元。而罚金额经过计算为3482.45万元,可以得出犯罪分子所付出的理想最大惩罚成本为:d=2788.70+3482.45=6271.15万元。这只是刑罚方面的惩罚成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还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但是,在我国此类犯罪的民事救济制度还不完全,基本上被害人的的民事诉求无法被满足,因此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5. 其他成本(e)

首先,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投资者如果进行证券交易,则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才能进行。因而证券公司作为接触内幕信息最多的机构,其从业人员接触的内幕信息的概率也是大大增加,而又因为人们的趋利本性,造成我国内幕交易犯罪人多数为证券机构从业人员的现象。因此,证券机构必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深刻的上岗培训教育,进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达到加强自律监管的目的。

其他成本主要是指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其回归社会时的后续影响。在现实中,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其他成本在于市场禁入,让其不能再继续通过证券市场获利。自2006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到2014年止,50余名涉及证券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朱宝琛:《八年间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被终身市场禁入》,载《证券日报》2015年3月14日,第A02版。]。但是,我国对于市场禁入之后的监管并不完善,从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分子进行内幕交易获利的主要手段就是冒用多个他人账户,运用内幕信息,从而获利。所以,犯罪分子在被禁入市场之后,其仍可以通过运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如此就使得市场禁入这一规定收效甚微。因此,内幕交易犯罪的其他成本也是很低的。

(三)内幕交易犯罪的惩罚可能性[P(f)]

内幕交易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内幕信息获得的轻易性,使犯罪人无论是否是其从业人员都很容易获得内幕信息,从而进行内幕交易,而内幕信息泄露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内幕信息持有人没有形成独特的权利意识,没有对其所持有的内幕信息有足够的重视。那么就需要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权利意识的建设,让其意识到持有的内幕信息与持有巨额资金是一样的情况。并且引入责任倒查机制与责任终身制机制,使内幕信息到达相关人员的一瞬间就与其绑定,让泄露信息的人与利用信息的人等同,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减少其侥幸心理,让其更好的保护信息,从而提高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

图1

假设在我国目前内幕交易犯罪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为一定的情形下,惩罚可能性小于5/18,作为理性人的犯罪分子才会选择去犯罪。因此,若使其惩罚可能性大于这个数值,就能有效的阻止犯罪的发生。然而,由于我国内幕交易犯罪专业性强、行为隐蔽、手段高新,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许多内幕交易犯罪都以行政处罚了事,而未移送司法机关。也就是说,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惩罚可能性远远达不到5/18这个数值,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内幕交易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在烟囱施工中,砌筑是主要的工序。在砌筑中需要先搭设一个操作平台,供工人操作、堆料等。而且在烟囱升高后,需要操作平台不断地跟随上升。为此,在烟囱筒壁内侧每隔1.2 m留脚手眼,用4根Φ 48 mm钢管伸入脚手眼作为平台支撑横杆,在横杆上满铺5 cm脚手板作为操作平台。要求杆件、脚手板安装可靠牢固,不用时方便拆卸。

五、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对策分析

内幕交易犯罪作为经济犯罪,其获利空间是巨大的,犯罪人运用信息优势从而获得的利益,其获利多少与资金投入的多少和操作的是否得当有关,造成对其犯罪收益的降低方面很难进行控制。因此,内幕交易犯罪的防控对策应该从提高犯罪成本和增加惩罚可能性着手。

(一)提高犯罪成本

1. 优化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直接成本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此项条文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对信息违规披露的规定并不明确,何种信息应该披露,何种不应该披露,应该披露多少,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而且其对违规操作义务人的处罚并不严厉,相比其预期收益来说,这仅仅是冰山一角,无法达到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证券交易本身就是一场信息博弈的过程,当内幕信息知情人把其掌握的信息提前公布或买卖给他人,那么优先得到信息的人,运用其优先得到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这不仅仅是侵犯了其他不知情者的公平交易权,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将变得必不可少。

在我国,这种“区别适用”论者的一个最有力的理由,就是第69条(一)只规定了“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没有规定其他的情形。

完善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继续优化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条文,即在对相关信息的公开过程中,对不同程度的信息其披露标准要有区别,避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有操作的空间,并且可以增加其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增加其犯罪成本的目的;第二步是建立与规范信息公开中介机构,要求每个公开披露的会计报表都应该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加大信息获得的难度,进而增加犯罪的直接成本。

2. 注重从业人员教育,提高心理成本

麋鹿小姐的期待是酒刀先生。她最喜欢看他开酒。骨节分明的手指握着瓶颈,恰到好处的力度,就像表演一场魔法秀。警惕而顽固的瓶塞,像守卫的小士兵。遇上不对的人,宁愿粉身碎骨,不求全身而退。可在他的手中,却格外顺从地把自己守护了一生的琼瑶佳酿,心甘情愿地呈上。仅这一幕,就足以让麋鹿小姐微醺其中。

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工作意见》明确了重点整治的四个方面十二类突出问题,其中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强调要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其次,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里直接或间接知晓内幕消息的人较多,这就使其成为了内幕交易犯罪的“重灾区”。而在这种情况下,治理内幕交易行为仅依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查证是明显不够的,加强治理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首先要注重公司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公司内部结构复杂,各岗位分工明确,每一个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多或少的都会提前掌握一些还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增加了内幕交易发生的概率。因此,公司企业一定要定期对其工作员进行素质教育,同时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自律性,坚守职业道德,进而提高犯罪的心里成本。

3. 注重权利意识建设,提高时间机会成本

通过对上述各因子与预期收益的关系分析可知,物质收益(m)与犯罪收益(I)相关度高,而精神收益(n)对于犯罪收益(I)的影响不大,因此可以忽略不计。在犯罪成本方面,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c)和犯罪的惩罚成本(d)与犯罪总成本(L)相关性比较大,而直接成本(a)、心理成本(b)和后续成本(e)与犯罪总成本(L)的相关性不大,因此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把 m、c、d的数值带入公式 G=P(s)*I-P(f)*L可以的出:G=P(s)*2788.70-P(f)*7180.53。然后将P(s)+P(f)=1带入公式约分并进一步约等话之后可以得出:G=[1-P(f)]*10-P(f)*26≈10-36*P(f)。如图1所示纵轴为预期收益G,横轴为惩罚可能性P(f)。当G=0时,P(f)=5/18。

初中教材中出现的概念较多,这也是学生学习的一大困难。因此,教师可以把概念中的关键字词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置为问题情境。如对元素概念的理解发散,教师可创设问题:(1)相同核电荷数或质子数的原子,电子数相同吗?(2)一类原子指一个原子吗?(3)总称,说明什么?

4.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惩罚成本

贝卡里亚指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法律法规不仅是一种保护措施,同时也是一种约束手段,要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就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从而增加犯罪分子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成本。

(五)实行思想教育集体化。充分利用升国旗、周末集会时机,开展班级卫生评比通报,并由校领导专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邀请交警、消防、医生等专业人员专门开展寄宿生防火、防水、防盗、预防食物中毒等合各类专项安全法制教育和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邀请知名专家开展励志感恩教育,动情之处,许多学生和家长当场落泪,相拥而泣,场面十分感人。

同时要加大惩罚力度,内幕交易不仅仅触犯了国家的利益,更触犯了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的惩罚力度较轻,相比于可谋取的巨大利益,使其威慑力度大大降低,这就使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对情节是否严重的界定更要明确,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得以消灭,使其惩罚成本提高。

public MyEventArgs(string oldState,string newState)

证券犯罪的一个特点是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并且其受到的损失也无法明确的计算出来。内幕交易犯罪亦如此。完善事后民事赔偿机制,增加损害赔偿是为了弥补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并且这些赔偿也可以算作犯罪的一项付出计算到其惩罚成本中,因而有效的民事赔偿不仅可以缓解被害人受挫的心理,也可以提高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5. 完善市场禁入机制,提高后续成本

做好市场禁入的规定,那么就需要充分运用标签理论。虽然为了使犯罪人能更好的回归社会,理论界提倡人们对于犯罪人要淡化标签效应,防止人们对其“贴标签”,从而使他们无法融入社会,从而继续回归犯罪道路。但是对于内幕交易犯罪的犯罪人,必须强化其标签造成的污点效应,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减少其接触内幕信息的机会。

而对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入市场继续进行交易的行为,应该完善市场实名机制,即一人一证,一人一个交易号,从而杜绝犯罪人使用亲朋好友的身份开设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继续发生。在这样就会让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提高。

在江汉油田涪陵页岩气公司,有个爆红的“小米现象”—页岩气公司技术中心的技术员们来的最早、走的最晚,办公楼几乎夜夜灯火通明。而这个现象起源于技术员米瑛……

(二)增加惩罚概率

有了法律支撑还必须有强力的专业化执法队伍进行落实。我国内幕交易犯罪总体呈现犯罪黑数大的态势。面对内幕交易查证难、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公安机关现在要做的就是丰富和提高稽查手段和稽查技术,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强化执法;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加专业的执法化队伍,充分解决内幕交易犯罪中行刑衔接难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监管市场,及时防范发现有伺机而动的群体,公安机关要做的就是掌握准确信息,等待犯罪分子落网。

[9]James E. Anderson,Public Policymaking An Introduction (Fifth Edition),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2003,p.136.

六、结语

总的来说,人们的投机心理是无法抹灭的,而内幕信息的泄露给了这些投机者巨大的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法律法规、强化执法队伍,通过从市场到社会,全员通力合作,做好犯罪预防,进而提高内幕交易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惩罚可能性,从根本上抑制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构建和谐市场,共建和谐社会。

孙国一
《犯罪研究》 2018年第02期
《犯罪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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