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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维护司法公正,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海南陈满案、河北聂树斌案以及新疆周远案等冤假错案的大量报道,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愈来愈高,对司法透明的呼吁愈来愈强烈。同时,倒逼司法机关尽快健全有关错案的纠错机制,还涉案当事人以清白和公道。在社会进步日趋加快、媒体监督日益增强的外在压力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构建法治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成为顺应时势的历史选择。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是首次在中央全会决定中提出主办侦查员制度。公安部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更明确地提出了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在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按照一定比例和条件遴选优秀人员担任主办侦查员,突出其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作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构建侦查办案责任与检察、审判责任有机统一、相互衔接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与主办侦查员职责任务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这是公安机关对主办侦查员制度提出的较为具体的设想,是全面推进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与正在实行的主审法官制度和主任检察官制度相互衔接,三位一体,共同构建起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历史潮流的中国现代司法体系。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主办侦查员制度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增强执法公信力、推进新时期侦查工作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缘起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承担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行使由国家赋予的侦查权,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在公安队伍里选拔具备一定资质的侦查人员,由其承担独立办案的责任,其他人员予以辅助,从而共同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办侦查员制度实际上是对以上规定的细化、丰富和完善。

关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内涵,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所谓主办侦查员制度就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围绕落实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和突出主办侦查员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作用而探索建立的一系列新型配套制度及侦查工作机制的总称”。突出侦查人员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的职责与权力,是侦查人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需要。主办侦查员制度并非对其他人员执法权的否定,而是根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队伍现状而进行的一种资质上的划分。其运行并不与当前的组织管理体制相矛盾。一方面,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在人事、行政方面实施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对具有资质的侦查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放权,这意味着主办侦查员的独立办案权仍需要行政首长进行考核授权。另一方面,主办侦查员并非一种独立的行政岗位,不会导致领导职位众多、结构臃肿、效率低下等问题,其人员选择的标准只与侦查水平和能力相挂钩。

其实早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之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对该制度提出构想并进行了试点。如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于1999年初制定《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主办侦查员责任制试行办法》及《反贪局主办侦查员执法监督细则》,明确对主办侦查员的选拔、责任、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使改革顺利推进,广州白云区检察院对原有侦查机制进行大胆改革。其一是明确主办侦查员职责。即主办侦查员对其所承办案件的证据事实负责,对其权限范围内审批、签发的文书及作出的决定负责。其二是简化案件审批程序,对案件构建以主办侦查员为核心的办案组。主办侦查员依检察长授权可领导办案组独立行使初查、传唤、拘传等侦查措施,极大程度上简化了多头请示与层层汇报的程序。1999年8月,该院2名主办侦查员竞争上岗。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主办侦查员制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给该院的反贪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除此之外,还出现诸如探长制、等级侦查制度、分片包干制等多种侦查员独立办案的形式,都是对突出侦查员主体地位,明确权责意识的积极主动探索。然而由于多因素影响制约,且各地试点都处于自发状态,加之公安机关推行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各地的主办侦查员制度发展情况参差不齐。该制度在部分地区甚至早已名存实亡。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拉开了深化公安机关改革的大幕,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践推广提供了现实可能。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功用

主办侦查员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一方面强化责任制,另一方面强调积极性。它的实施必将会对新时期公安工作产生巨大影响。与当前法院实行的主审法官制度和检察院实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相衔接,主办侦查员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破解了以往错案无人负责的怪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015年4月27-28日,在贵阳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改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公安部确定将贵州、上海、江苏、广东、湖北作为主办侦查员试点地区。会议强调:“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工作,一要突出强调‘一个价值取向’,即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二要着力建立好‘三项基本制度’,即‘落实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为核心的侦查办案责任制度、遴选考核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三要努力做到‘四个有机结合’。即将遵循框架意见与尊重基层首创有机结合,实现上下联动,确保试点经验可推广、可复制;将创新体制机制与提升队伍素质有机结合,力求齐头并进,以改革促发展;将立足自身改革创新与借鉴检法改革实践有机结合,做到有效衔接,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奠定良好基础;将‘摸石头过河’与推进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各项改革措施、各个工作环节的科学性、针对性,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全国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工作研讨会在黔成功召开确定贵州等5省市为全国改革试点地区。http://wsjws.gzga.gov.cn/xwzx/gayw/1901.shtml.标志着主办侦查员制度由理论研讨步入实践操作层面。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打破了刑侦部门的铁饭碗,调动了侦查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主办侦查员制度被一些人形象地称为“包产到户”,它在赋予主办侦查员责任的同时,也给与其相应的待遇。以前刑侦部门特别是基层刑侦部门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在责任到人、职权分明、能者多劳、多劳多得。许多基层部门在具体实践中都把主办侦查员制度与职务晋升、物质奖励挂起钩来,有利于调动侦查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生态。

(三)主办侦查员制度凸显了涉案当事人的监督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警民关系

只有进行了浅阅读,我们才能了解这本书或材料是否是我们所需要的,或者喜欢阅读的,以此来取舍。所以,其筛选功能毋庸置疑。譬如,对于娱乐性新闻或者生活小知识,了解即可,完全没有必要深阅读。但是功利性阅读,你想不深入还不行。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可以让刑侦部门的领导从具体案件的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从宏观上加强对侦查工作的领导,不直接插手案件办理的过程和细节

主办侦查员制度有利于调动案件侦查人员积极主动取证,全身心投入案件的处理,加快案件的侦破,避免来自外界的干扰,使侦查工作自始至终保持独立与公正。同时刑侦部门的领导从琐碎的具体工作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上。解放了行政领导的业务任务,能够使之专心地投入到管理工作中,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个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和综合效率。

简析:有些考生一看到试题中的新情境、复杂装置等就犯怵。看了这道题会被其中次磷酸和“四室”“三膜”难住,找不到分析的角度和思路。题给的“电解装置(阳极室、产品室、原料室、阳极室及三层离子交换膜)”“次磷酸具有较强还原性”是重要信息,课本已学过的“阳离子交换法电解食盐水制氢氧化钠”等是相关知识,将它们联系起来,可找到推理判断的证据。“多层离子交换膜”是从“一层离子交换膜”衍变而来,原理完全相同。

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之前,群众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少数干警违法违纪办案现象以及立而不侦、侦而迟迟不能办结等问题束手无策。由此引发不断的上访上诉,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的和谐。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后,许多地方要求主办侦查员必须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将其作为相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这有利于确保涉案当事人对案件侦破的知情权和对侦破的过程监督,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通过对于玉米的科学施肥能够有效提高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在施肥的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土壤条件,释放氮磷钾以及微量元素的复合肥。在第一次初夜期间,应该追施尿素50-75kg在第二次喇叭口期间应该追施尿素100-150kg,为了能够避免玉米早衰必须要加强二次追肥的管理,由于种植密度的增加,所以必须要选择紧凑型的品种,保证各个时期的玉米生长能够得到有效肥料补充。

(五)主办侦查员制度解决了刑侦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难题,促使刑侦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主办侦查员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既强调侦查主体的责任心与主动性,也强调侦查过程程序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侦查结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它非常重视主办侦查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收集有关材料、完备有关法律手续等方面的职责,强化主办侦查员侦查过程的程序性、规范性、透明性,扭转了传统刑侦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模式,使办案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办案过程的科学性进一步增强。

三、主办侦查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以往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大小事项基本都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多层次的审批过程导致侦查办案效率低下、办案程序繁琐,效率的提高无法真正落于实处。案件的侦查往往是多人参与,集体侦破。重大立功归属上级领导,出了错案往往由集体承担责任。错案由于责任不明晰,往往找不到具体的负责人,最后的结局都是不了了之,或者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侦查人员缺乏办案主动性,很大程度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制约侦查人员职业素养的提升。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落实办案责任制。主办侦查员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对案件的侦破全程负责,而且要对案件侦查的质量、合法性、公正性终生负责。这就极大地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源头上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的制度设计中,主办侦查员的责任明晰而权力却相对模糊,办案质量需要终生负责,办案过程受到各方面严格的监督,但相应的待遇、奖励、职务晋升却鲜有明确规定。权力责任的不对等使得许多地方侦查机关刑侦人员对具体实践的兴趣并不高。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时当地的自然环境、技术装备水平、案件本身的性质和复杂程度、领导的宏观指挥和重视程度,都会对案件的侦破质量和效益产生重要影响,而不是仅仅取决于主办侦查员的业务水平。要承担不堪重负的社会责任,必然会使一部分人产生畏惧心理,在具体侦办工作中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就很自然了。

(一)责权不对等使得部分主办侦查员积极性不高,制度的活力没有得到充分显现

事实上,早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就已经提出主审法官制度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正式推出了主审法官制度,其目标指向是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02年在《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出了主任检察官制度。其目标指向是明确办案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包涵:《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相对于法检两院的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公安机关的主办侦查员制度起步较晚。虽然目前在一些地方展开了试点,但总体还处在探索阶段。非常成熟、操作性强的经验欠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做法并不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主办侦查员制度并未给传统刑侦工作模式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二)刑侦工作主办侦查员未能做到全覆盖

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一项根本性变革,主办侦查员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刑事案件。但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对上级督查的命案及特大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仍然沿用过去的模式。在一些基层派出所或刑侦中队,主办侦查员制度往往徒有虚名,并未在实际案件侦破中贯彻落实。出于考核因素或者应付上级检查,所谓某某案件主办侦查员许多是由内勤填表时随意填上去,与具体的案件侦破并无关联,甚至有的所谓“主办侦查员”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是“主办侦查员”。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使主办侦查员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严重变形,其根本症结在于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出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主办侦查员制度运作机制。

(三)实际工作中并未真正将指挥权、决定权赋予主办侦查员

主办侦查员制度从工作层面而言是一种责任追究制,从管理层面而言则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它要求其他各项公安改革要配套实施。主办侦查员制度要求实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但现有的分类管理制度尚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主办侦查员职业特点决定了必须要有独特的职务晋升制度,这就要求相关警察职务晋升规则应该尽快出台。主办侦查员工作的高风险、高强度要求必须为之提供良好的职业保障,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完善现有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没有其他方面改革的同步共进,主办侦查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制度价值就难以充分体现。

(四)制度的协同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按照制度的设计初衷,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主办侦查员不仅可以挑选、指挥、考核、辞退协办人员,而且可以随时要求刑事技术、情报信息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果断决策,并及时依法处置,克服了以往普通民警合作办案时指挥权不明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未能从根本上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在实际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主办侦查员并未扮演真正的主办角色,只是从事诸如撰写侦查工作记录、完备相关法律手续等辅助性、程序性工作。真正对案件侦破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和工作,如警力派遣、侦查措施的采取、犯罪嫌疑人的处置等都要由相关领导拍板决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实行的行政指令式处理案件模式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谁主办,谁负责”有名无实。

四、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议

主办侦查员制度是传统刑侦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其目的一方面是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质量,增强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是调动侦查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有人形象地将其称为侦查工作中的“包产到户”。要真正发挥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作用,必须在“责权统一”思想指导下。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我们都知道形声字的形旁和字义的联系是比较宽泛、不太确切的,只是提示一个义类信息。但是,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这一提示作用,就能很好地帮助学生缩小认识的范围。此外,对于组字能力强的形符,可根据所组字的不同意义,形成不同的聚合,分类学习。如口吹的用具:喇、叭、哨、号等[5]。

(一)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

主办侦查员制度虽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规模和范围不等的实践,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仍然属于探索试验阶段,还没有成熟的指导性做法。作为一项符合法治社会构建方向的公安工作改革制度,其出台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历史潮流。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要认真领会中央精神,成立由相关业务警种、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这项改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味。

(二)明确主办侦查员权力与责任的边界

主办侦查员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扮演着主导角色,必须赋予其相应权力、承担相应责任,划清其权力边界,使其大胆工作、放心工作,创造性地完成肩负的使命。为此既要处理好与主管领导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其他协办侦查人员的关系。必须明确的是,案件侦查开始后,主办侦查员即开始履行其全面责任制。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上级领导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的侦破给予适当指导和监督,但不宜参与案件的侦查过程,更不能干涉侦查的细节。由于刑事案件侦查过程的复杂性,每个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3名数量不等的协办侦查员。协办侦查员顾名思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充当配角,其角色定位是协助主办侦查员开展工作,完成主办侦查员交办的任务。如撰写侦查工作记录,完备相关法律手续等。林国辉 林永康:《人民公安报》2003-12-03.因此,制定详细的主办侦查员权力责任清单甚为急迫。

物理的发展有多年的历史,其中出现了包括开普勒、牛顿、杨振宁等多个物理大师,他们对物理界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流传下来的名人轶事也是多不胜数。为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积极性,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名人故事引入,传输知识的产生背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三)完善主办侦查员权益保障机制

权益和责任是对等的范畴,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离开权益来谈责任只能使责任沦为子虚乌有的空中楼阁。主办侦查员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发挥主办侦查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权益保障包括硬件装备、办案经费、人员配备、福利待遇、人身安全等,同时在立功、受奖、评优、晋级、提拔等方面应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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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挥制度的协同作用,使主办侦查员制度效益最大化

比之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制度、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起步晚、缺乏相应的经验积累,也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出台,使这一制度的社会价值尚未充分彰显。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协调,使主办侦查员制度与公安机关正在实行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制度及权力运行责任制度有效衔接起来,充分发挥制度的协同作用,使司法责任制在公安机关落地生根。

 
史业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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