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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9-03-28

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一经提出,便备受社会关注。它作为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举措,强调注重法庭审判环节所获取的证据与案件情况,并对最终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确立,势必给我国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诉讼结构的调整以及刑事司法方式的改善带来一场革命。这场革命会对其前置程序中的侦查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刑事侦查实务部门及学界探讨。

首先,从现象到数据模型。数据是对现象进行测量而得出的现象的数学表征。数据是从现象中得出的,但是数据模型并不是对研究对象完整的复制,在一般意义上,数据模型是适当的实验参数的拟合,它与现象同构(isomorphic),亦具有自身的平稳性,但在本质上也是按照研究者自身的需要在理论指导下对数据做出适当删减的改造。研究者依据自身的背景知识、研究的出发点、概率统计分析等综合因素加以考虑,组成指导数据模型建立的数据理论,进而构建数据模型集合而成的高一层次的数据模型。简言之,即在数据理论的指导下,构造出关于现象世界的数据模型。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随之被陆续披露,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为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和国家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出台了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判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本次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首次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官方文件。它深刻阐述了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对于引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审判中心主义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焦点。为助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学者们深入研究,各抒己见,以期通过审判中心主义实现国家刑罚权,使司法实践更趋于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百香果果汁香精质量评价方法参考文献报道的方法[7]:邀请5位有着丰富调香经验的评价员按照表1所示评价标准对每次调配的香精进行评价,记录评分结果。

根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2017年米奥会展宣传推广成本分别为2306.37万元、6154.34万元、8166.94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成本的14.77%、30.97%、32.32%,占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2016年宣传推广成本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32.70%和166.84%,而公司净利润2017年、2016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9.35%、14.15%,这说明了宣传推广成本的激增对其当年净利润增速影响较大。

对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孙长永教授提出“两层含义论”;陈卫东教授提出“四个方面内容论”;也有学者提出“庭审程序重构论”。但无论哪种见解,都认为法庭审判环节应当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终局性的作用。在此阶段,法官不受任何侦查起诉的建议或者意见的左右,应当根据法庭上控辩双方及第三人的言词等证据做出独立的判断,以此定罪量刑,达到审判公正的终局效果。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载《法制资讯》2014年第6期。。其目标是试图在法庭审判阶段能够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合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力,公正裁判,做出符合刑诉法规范的最终判决。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避免了案件倒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无形中纠正了司法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病。笔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中,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将侦查、起诉阶段作为审判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使之服务于审判,但不对审判结果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定罪量刑是法官根据当庭控诉双方及第三人的言词证据以及当庭质证等环节,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从而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决定性的公正裁判。它与庭审中心主义相似,却不等同。审判中心主义包含庭审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是它的关键和核心,是实现它的必然途径。审判中心主义在法治的大环境中应运而生,绝非偶然,而是对于已存弊端的发现和改正,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与革新。它影响着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必然对我国的侦查工作起到重要的革新和引领作用。

2.合作与制约的新型侦审关系

二、我国侦查工作的现状

这些变量可以使用文献[12]中的标准形式进行分解并与和hj合并.因此我们假设延迟缓冲器的延迟可以通过公式(3)设置为固定值.

侦、诉、审三者的关系问题历来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不仅关系着刑事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问题,还影响着保障人权与防控犯罪、公正与效率等诉讼价值的实现。在审判中心主义制度下,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施工现场实际勘察,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对应的设计标高、基坑实际开挖深度。必须保证土方施工充分配合支护施工。如果施工场地较为开阔、平坦,可在适当位置搭设钢筋、模板加工厂与材料堆放场。采取水平分段、垂直分层的施工方法,每开挖一段,支护一段。

三、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

1.侦查理念的革新

(一)侦查人员方面

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对于习惯于工作在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侦查中心主义环境下的侦查人员来说,是一次较为困难的挑战。它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转变侦查理念,也考验着侦查人员的专业学识。新形势下侦查人员工作模式的巨大蜕变,一定会使刑事司法工作变得更为严谨公正,也给司法改革工作带来强大的推动作用,有助于促进我国早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模式。其在新时代的应运而生,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影响着我国的诉讼制度,也作用于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笔者根据当前的研究情况,提出自己的见解。

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侦、诉、审三方格局重心发生转移。侦查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受到其他权利的制衡,丧失了对诉讼结果的决定性作用,转而变为在幕后为法庭审判环节做准备。作为侦查人员,应当与时俱进,不为守旧观念的桎梏所束缚,树立新的侦查观以指导侦查工作实践,努力走在司法改革的前沿。

侦查人员在新的诉讼格局中,要始终坚持刑诉法的基本原则,秉持公正、理性、谦抑、谨慎的工作态度,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展开调查,合法收集证据,使案件的侦破结果经得起法庭的推敲,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从而保证侦查的有效性盖贝宁:《论“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侦理念之变革》,载《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笔者认为,鉴于法庭审判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对抗性,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侦查人员应充分认识法庭和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终局作用,改变以往对案件“先入为主”“一意孤行”带有主观偏见的固有思维模式,以平等之心聚焦于特定的被追诉人员,认真依法收集有利或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信息,经过严格的筛选与反复实验查证确定,最终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形成可信度较高的案件材料,为审判阶段的开庭审理提供充足的准备。此外,侦查人员还应在办案过程中,将案件实际情况与合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相结合,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卷宗材料,以保证侦查权的权威性,避免审判阶段的案件回流倒查或补充侦查,防止错案悲剧的发生与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新模式下,侦查人员必须树立经得起法律检验的侦查理念,摒弃侦查本位的陈旧观念,最大程度上运用合法的手段对案件进行侦破,并做出不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在判断,为案件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作准备,以期达到最公正的审判结果,彰显法律最初的本义。

2.侦查学识的提高

利用陀螺输出的相关性对其零偏进行相关抵消,可得修正后的奇时隙(实线)输出如图7所示,不仅修正了零偏,其零偏稳定性从0.008°/h改善至0.002°/h.由于奇偶时隙之间具有相关性,所以利用相关抵消对偶时隙的零偏进行处理可以得到同样的效果.

目前,我国的侦查人员大部分为军转干部或专科毕业生,只有少数为本科毕业生。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其侦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良莠不齐,法科知识更是蜻蜓点水。在这一职业背景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略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证据收集程序,频繁出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非法证据等违法办案情况,最终导致侦查无效。所以,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法治环境下,侦查人员的自身学识亟待提高。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背景下,侦查人员应大力加强专业知识与技能学习,熟知案件发生以后侦查手段、方法的合法使用,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定程序以及庭审突发情况的应对策略,力争使案件侦办的全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为后期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减少侦查失误的出现。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规范警察的准入机制,使更多具有法学与侦查双科背景的警察充实进入公安队伍,使侦查办案更合法化、合理化与高效化。侦查人员还应当与时俱进,加强法治学习,深入理解与体会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与意义,严格落实新刑诉法、相关证据的司法解释及公安办案的程序规定等,从而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侦查质量。

(二)侦、诉、审关系方面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格局下,法官定罪量刑依据的往往不是法庭的当庭审判情况和直接证据,而是侦查起诉所呈上来的案卷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在开庭审理前就对案件预见了定罪量刑结论。在法庭审判环节,有时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够合法、案件事实不够清楚的情况,但法官经常会予以忽略。为了案件审理的效率,法官往往遵从自己内心最初的判断,草草结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此种诉讼模式下,侦查、起诉和审判流于形式化。各机关都在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本职的工作,而却忽略了诉讼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本来目的。同时,作业式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从而使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活动基本决定了审判的走向,加之非法取证和强制措施的滥用,导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事件频发,案件回流增多,造成整个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下降。在此种局势下,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1.协作与监督的新型侦诉关系

侦查和起诉阶段是审前准备的重要环节,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目前局势下,侦诉关系虽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为各司其职的分立与双向制约的关系,加之实践中侦查权能过大,总体呈现出公诉从属或者依附于侦查的警主检辅的局面陈鹏飞、陈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全新刑事诉讼模式下,构建协作与监督的新型侦诉关系刻不容缓。新型侦诉关系的重塑,不仅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响应了学者们的呼声,而且有利于纠正检警分立与制约的弊病,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更紧密的合力,共同致力于查明案情,打击犯罪。

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应当加强侦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监督。笔者认为,两者都是为审判阶段做准备的机关,其最终的目标也是一致的。所以应当加强两者之间的互动协作,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实质性地接触侦查活动,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使侦查活动中证据的收集以及强制措施的使用更加合法化。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革新监督方式,主动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以保证侦查结果的权威性,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此外,国家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详细规制,实行侦查结果的侦诉双方负责制,并且适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实体处分权,有效地整合侦诉力量,减少程序倒流,促进两机关更好地协作与监督,理顺新型侦诉关系,增强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侦查工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侦查中心主义”。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修订,从1979年刑诉法到1996年刑诉法再到2012年刑诉法,均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胡立东、张荟:《“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国家检察官学院会议论文集,南宁,2015年12月,第1页。。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与法院的诉讼活动享有监督权,但在“公安主导司法”的大环境和公安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局势下,公安机关在三机关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形成了侦查独大的诉讼格局。对此有人形象地表述为“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正说明了以往的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阶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MIGA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投资保险实体,也是惟一担保从发展中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的全球性官方保险机构,其宗旨之一是填补现行各国国家保险机构和私营保险机构在承保能力和担保范围上的空缺。当各国国家保险机构无法提供充分或必要的担保时,MIGA可以拓展其担保业务,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12]。当中国信保不能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充分或必要的担保时,中国投资者有必要向MIGA申请担保。

刑诉法规定,除逮捕是由人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外,其他强制措施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使用。这无疑表明侦审两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既不配合也不制约的无关局面,两者各司其职,鲜有交集。加之侦查中心主义旧观念的长期影响,导致审判机关对侦查终结所形成的卷宗与证据倾向于相信或认同,从而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与蔓延。新形势下如何改变此种关系以保证司法公正,学者们各抒己见,有“阻断说”、“切断说”以及“阻隔说”等。但笔者倾向于赞同“阻隔说”唐雪莲:《论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笔者认为,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应当改变法庭审判对侦查所收集证据及所形成案卷材料的过分依赖,以保证法庭审判的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出台相关法律,对于侦查机关的司法审查制度予以规定,并确立强制措施使用过程的人民法院汇报制度,加强审判对侦查的制约作用。在此基础上,侦审双方也应当加强合作,使刑事诉讼横向阶段进行得更加顺利,最终促使审判结果真实化、公正化。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在审判中心主义制度下,庭审成为诉讼阶段的核心,证据的重要性随之愈发明确,证据裁判原则也备受推崇。没有证据,就不得妄断事实,更不能定罪量刑,证据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所以,侦查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证据链条的连贯性,更好地论证犯罪事实。

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因触电身亡8000人、火灾死亡900人,财产损失达200多亿。由于幼儿对事物充满好奇,经常用手触摸开关、用电器等,易造成触电伤害。随着楼房越建越多,火灾、盗窃等隐患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用传感器采集信息,经处理后触发报警或断电,研究构建智能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护系统。

1.规范取证方式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庭审活动的对抗性使得当庭质证变得更为重要。证据要经得起法庭的严苛质询,侦查人员就必须规范取证方式,摒弃由供到证、追求速率的不负责态度,对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存,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权威性,实现由证到供的模式转变,提高侦查质量曹仕旺:《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影响》,载《福建法学》2016年第1期。。同时,应加强对侦查取证的科技投入,使侦查人员可以在不侵犯人权的情况下使用高科技手段发现、固定、收集证据,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

2.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

本组试验选取的数据为排水管壁试样直径d=100 mm条件下,3种土体分别在3种水力梯度下的试验结果(如图4所示)。图4显示:在试样面积、土体类型一致的条件下,与水力梯度i=6相比,水力梯度i=8时稳定梯度比Gr值增长了9%~15%,与水力梯度i=6相比,水力梯度i=10时稳定梯度比Gr值增长了24%~27%,稳定梯度比Gr值随着水力梯度的增大而增大。

以审判为中心导致证据审查标准变得更为严格。法庭审判不再以侦查终结的案卷与证据为向导,转而更加注重当庭审判,以当庭诉讼参与人的直接言词证据为重点。法庭质证是对侦查阶段证据的一次质检,以判断其证明能力,而非法证据会被排除。因此,作为侦查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注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使得收集的证据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即使证人的出庭也不会对证据和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任何影响。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翻供等情况的出现,避免侦查无效,程序倒流。

根据我国新刑诉法规定,证据的审查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法庭审判缺乏足够的重视,常常出现案件的关键证据流失或者违法收集,致使进入审判阶段,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从而陷入僵局吴谡瑾:《公安机关侦查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新形势下,侦查人员应当恪守证据的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与判断,构建以“确实、充分”为中心的完整严密的证据审查体制,使证据经得起庭审的质证。

(四)错案预防方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些冤假错案也被陆续曝光。从佘祥林案到杜培武案,再到呼格吉勒图案等,无一不引起了人们对审判结果的担忧,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提出与确立,有利于遏制与预防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4)实时交通路况和天气预报技术。实时交通信息除包括城市道路拥堵情况外,还应该包括整个区域的交通状况,路面的维修情况,路面情况等。实时天气不仅指当年某个市或县当天的天气预报,还应包括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灾害性气象,出行目的地的天气状况等,具备动态的交通和天气状况,才能为客货运输、交通出行带来很大方便。

1.遏制错案,树立司法权威

冤假错案的出现,说明我国的有些刑事司法审判经不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冤假错案是由于多样原因造成的,最为常见的是使用非法手段取证,加之审判机关的审时度势,过于重口供、重卷宗,致使案件以“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的“留有余地的判决”而告终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审判中心主义下,侦查终结的证据和案件材料只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不再对审判结果起到直接的作用,使得刑事诉讼重新回到“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错案事后赔偿”的悲剧再重演。同时,公正的审判结果,也有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良性运转,进而有助于树立国家司法权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

2.防范错案,保障人权

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推行,既是顺应时代的司法革新,也是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法律保护屏障。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制度改革,体现了我国司法界对程序公正的重视,有利于吸取以往错案的教训,从程序的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的公正。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当庭审判的实质化与终局化,使法官再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是根据当庭证据与案件事实作出依法裁判,保障司法公正。同时,审判机关也会加强对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监控,使侦查行为更规范化、合法化,防止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化、透明化。

四、对我国侦查工作改革的展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刑事诉讼模式下,侦查工作受到一次全面的洗礼。围绕刑事诉讼中心工作,侦查工作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使之更符合社会的发展,实现真正的国家法治与社会的和谐文明。

(一)侦查相关立法制度更加健全

新时期下,随着国家法律不断健全,与侦查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也会紧随时代的脚步,不断地补充完善,使所有的侦查行为都有相关法律作为强大后盾,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律师侦查阶段扩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及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探讨制定,都不断健全着侦查的立法制度,使侦查行为全程都有法律依据,从而塑造良好侦查形象,提升侦查机关的公信力,促进社会法治的发展。魏宁:《试论我国当前公安侦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大学法学系,2011年,第21-26页。

(二)侦查机制更加完善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势必会带动侦查机制的改良,促进侦查机制的完善,推动侦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设。笔者认为,我国应规范侦查人员的准入机制,制定科学的绩效评定机制,完善的执法问责机制与福利待遇制度等,改变刑事侦查“只求破案率的往日旧观”,使之以全新的形象出现在大众视野,提高公安机关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工作能力,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的安全卫士与维护社会稳定幸福的守护者。同时,侦查机制的完善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侦查工作更加透明化、合法化、合理化,提高侦查工作的权威性,增强人民信服力。

(三)全民作战,侦查工作更为顺利,社会更加和谐

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群众基础。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公安机关的人民公仆形象日渐增强,人们对公安机关的不理解也会趋于淡化。形象的树立,更能调动人们对侦查工作的热情,提高民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自觉性,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助推中国全面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五.结语

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提出,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刑事司法机制自身适应社会的成熟与成长的必由之路。它代表着中国司法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新方向,更是司法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一次质的飞跃。它带来了侦查工作各方面的革新,重塑了侦查机关的形象,提高了侦查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人权,突出体现了司法制度改革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改革的新生力量,我们应该坚定信念,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克服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致力打造“公仆形象”的新型侦查机关,构建公平、正义、合理、高效的刑事司法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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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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