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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

更新时间:2009-03-28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数据说话”、大数据思维已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政府管理工作中,刑事侦查也概莫能外。数据驱动侦查已成为现代侦查工作发展潮流,并深刻影响侦查工作的变革。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虽属于两个不同论域的研究对象,然而二者在侦查实践中可达到融合统一。所以,对于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我们应在二者的差别中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本文拟从界定大数据思维入手,探寻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之间的辩证关系,以期推动数据驱动侦查模式的建立。

改革开放40年,中国设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思想的解放、科技的发展、文化的振兴、经济的腾飞,设计如同“织女”手中的丝线,正在将所有力量串联,将中国带入一片融合创新的新天地。

应用介质可加强手法的作用,在提高疗效的同时,还能润滑和保护皮肤,且介质渗透入里,对疾病本身也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一、大数据思维的实质

(一)大数据思维是一种现代思维方式

关于大数据,学界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社会主流认可的定义是指用常规处理工具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或抓取、处理和管理的数据集,是需要使用新技术才能处理、分析、管理的。与传统数据相比较而言,大数据具有4V特征,即:数据量巨大(Volume)、数据类型多样(Variety)、数据流转速度快(Velocity)、数据潜在价值大(Value),但价值密度低等特点。

由此我们应看到:首先,大数据是当代社会出现的用于解决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信息的一种新技术。掌握庞杂巨量的数据信息不是大数据技术关注的重点,其真正的功用意义在于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从庞杂的数据集合中找到用户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其次,处理大数据的速度快慢以及能否从中有效地抓取到高价值数据信息是大数据技术实现的关键,是衡量大数据技术效率的重要指标。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孕育一种新型思维方式的客观存在,即大数据思维。“得数据者得天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成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共识,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新常态。它不仅意味着大数据思维的客观存在,而且大数据思维是新的思维观,大数据思维开启了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

(二)大数据思维特质

与传统数据思维方式比较而言,大数据思维主要有以下特质:

1.大数据思维是一种关联思维

我们认为,大数据思维是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研究对象所涉猎的全部庞杂数据信息进行充分挖掘,探寻隐蔽在研究对象数据背后的事件真实性关系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具有收集数据信息、发现事件线索、获取事物知识、深刻洞悉事物真实关联、快速决策、预测事物发展、建立可视化模型等功能。

注重关联关系是大数据思维最为突出的特点。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中一对重要的范畴,它客观地揭示出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因果关系。由“果”及“因”是传统数据思维的重要特点,它是一种典型的线性思维方式。面对纷繁复杂的数据,其局限性越发凸显。而大数据思维反其道而行之,它只注重关注事件相关关系,而不再渴求事件的因果关系。

万物皆互联,万物皆有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犯罪的生态。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围绕着犯罪现场、调查访问、作案人活动的轨迹,通过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如视频侦查技术、技术侦查、网安技术、情报技术等,能够获取与案情相关的海量数据。加之公安大平台累积的结构化数据,为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可资分析的大数据材料。侦查的过程就是对数据收集、存储、抓取、分析研判的过程,大数据思维贯穿侦查的始终,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路。

2.大数据思维是一种整体思维

在辅助系统完成调试并获得相关监管许可后,该加速器将于2019年启动常规生产。在用于生产FDG的液体靶和用于生产锗-68、钯-103及其他同位素的固体靶完成调试后,将开始研究与安装碘-123生产靶相关的事宜。

3.大数据思维是一种容错思维

“指挥员的正确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连贯起来的思索。”客观存在的大数据蕴藏丰富的案件信息,为我们认识案情提供了基础。然而,通过侦查获取案情的大数据是混杂的,在获取的大数据中真相与假象共存,必然与偶然共在。因此对于这些大数据背后隐藏的东西,不能仅凭已有侦查经验和直观感觉去把握,也不是靠传统思维就能够解决的。换言之,我们要从获取庞杂的侦查数据中,找出隐藏在数据间的案件真实关联性信息,就必须用大数据的思维方法。具体而言,运用大数据思维能适时提取和分析处理多结构多源数据,尤其是非结构化、半结构的数据,能够从巨量混杂的侦查数据中抓取大量的与犯罪案件相关的点滴片段、细节信息,并且能把“数据联系起来、信息点联系起来、片断联系起来”,从而将表面看似无意义、无联系的数据碎片拼出一幅清晰完整的犯罪画面。侦查人员通过大数据的“思考”,方能在巨量庞杂的侦查数据背后发现有价值的东西。

4.大数据思维是一种智能思维

比如我们在学习空间几何的概念这章内容的时候,要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去观察一个立体图形的形状特点.最好将一个图形画成三视图,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空间想象力.学生在遇到困难时,我们要帮助学生解决,以启发性的讲解方式来引导学生,最常见的就是“举一反三”.这样讲解有利于学生解决以后遇到的类似的问题.

传统数据思维时代,机器处理数据的思维方式属于线性、简单、物理的自然思维,其智能化水平不尽人意。而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能够从巨量多样的数据中挖掘出隐蔽在数据背后的规律,实现了数据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由机器代替人去挖掘信息、获取知识的目标。因此,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实现了机器由自然思维向智能思维的转型,这也是确立大数据思维方式的关键所在。

(三)大数据思维的本质

用技术支持“做中学”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要求我们设计技术丰富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该环境包括问题情境、信息资源、相关案例、认知(知识建构)工具、交流(知识协商)工具和社会情境支持等6个构成部分,创建有意义的学习环境,主要活动方式有各种技术支持的科学思维、视觉化思维等[3]。

大数据思维的本质为我们认识刑事侦查中的大数据及大数据思维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我们厘清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关系明确了方向。实际上,大数据及大数据思维广泛应用于现代刑事侦查中,贯穿刑事侦查的全过程。在刑事侦查不同阶段、不同环节都客观存在大数据及大数据思维的应用。总体而言,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是两个不同领域研究的内容,明显存在着差异性;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密切关联,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两者之间能在侦查实践中统一起来。二者具体的辩证关系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详尽论述。

二、大数据思维与刑事侦查密不可分

(一)侦查获取的庞杂数据是对案情进行大数据思维分析的基础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刑事侦查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在不同的阶段、环节收集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材料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侦查结论以及能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等问题。所以,刑事侦查工作要求必须全面、客观、细致地收集与发生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这也是对案情进行思维分析的基础。

原本听说到了上游会有拉纤展示,对纤夫文化向往已久的我,对此一直是极其期待的。没想到真正到了上游后,划舟的船夫们跳下河去,爬到近处低矮的河岸上,把纤绳松垮垮地搭在肩上,就这么走了几十米,就算表演过了……川江号子渐渐逝去,只是希望坚韧、沧桑和悲怆的纤夫文化能被完好地保留下来,不仅对这些靠着长江凭着血汗讨生活的人们是一种祭奠,更是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游记《一个人的版图(45)——为了忘却的纪念(三峡)》

从大数据角度而言,侦查中获得的案情材料皆为数据,皆可数据化,现代侦查与大数据具有互融性。大数据时代数据是犯罪的生态,侦查的过程就是数据的收集、储存、提取和分析过程,数据贯穿侦查各个环节。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专门的调查措施、手段和刑事技术方法,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有些是结构化的数据,但更多的是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这意味着在大数据时代,现代侦查面对的数据是大数据。它不仅具有体量大、类型多和价值密度低等特点,而且从数据结构看,大多是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从数据类型上看,有用户原创数据、业务数据和传感器感知数据;从数据表现形式上看,有文字、音频、图片、链接、视频等;从犯罪事件构成角度上看,有人、事、物、时间、空间、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数据等等。有关犯罪的数据混杂存在于蕴藏丰富的大数据信息中,为我们对案情进行大数据思维分析提供了现实基础。

在现代侦查工作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获取案情相关材料的手段更加丰富、方式更加便捷。由于案情相关材料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原有的技术、方法乃至传统思维方式已不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现代侦查带来生机和活力,它冲破了制约现代侦查工作发展的藩篱,催生了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思维应用于现代侦查工作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使得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思维在现代侦查工作中有了用武之地。

通过随机抽样、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方法,于2013年6月—2015年8月选择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诊治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102例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影像学诊断为Ⅲ或Ⅳ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初治患者;年龄≥18岁;既往未接受过化疗或者胸部放疗;化疗前均行肿瘤标志物检查;有可测量病灶,可评估近期疗效;研究得到了本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排除标准:近期存在放、化疗及手术治疗者;同时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患者;有严重心、肝、肾、血液系统疾病者。根据治疗方法不同分为各51例患者的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基线资料比较无统计学差异。见表1。

(二)大数据思维是对侦查获取的庞杂数据连贯起来的思考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数据思维时代,我们收集的样本数据不仅信息量小,而且收集的数据大多是结构化数据。为保证分析的结论及推定总体的准确性,就要注重思维的准确性。但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为我们分析巨量种类多样的非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使得我们能够快捷地从巨量数据中获取发生事件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又是对传统数据时代只注重精确思维的扬弃。如果我们仍然拘泥于传统数据思维,力求数据精准,就意味着余下95%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将无法利用,这与大数据时代的根本属性相悖。所以大数据时代不是单纯追求精确,而是容许一定程度的错误与混杂,它是一种容错思维。这种容错思维可以在宏观层面拥有更好的知识和洞察力。

三、大数据思维贯穿刑事侦查全过程

(一)大数据思维是有效深入推进侦查的前导

需要说明的是,大数据思维用关联性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是摒弃因果关系。而是在高速信息化的时代,为了得到即时信息、实时预测,在快速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下,寻找到相关性信息,为用户快速决策提供前景。

传统数据思维是样本思维。样本思维方法是充分利用部分与整体关系中部分具有整体的一些属性的特征,实现从部分认识整体的目的。样本思维是人类无法获取总体数据及处理数据技术低下的形势下的无奈选择,其缺陷可想而知。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分析与事件相关的所有数据,而不再单纯依赖传统的采样,因而能够为我们带来更加全面的认识。我们将可以更加精准地抓住事物的一些细节和特点,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样本无法直接揭示的事件的细节信息和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大数据思维是整体思维。在大数据时代,我们要发挥大数据快捷、方便的优势,第一时间获取与事件相关的所有数据,实现“以大见小”,完成由样本思维向整体思维的转变。

然而,拥有大数据并不意味着能够侦查破案,并不意味着能够找到与案件直接的因果关联,进而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但大数据思维为我们侦查破案开启了胜利之门。因为大数据思维是一种关联思维,基于我们掌握的海量数据信息的关联性分析,因而大数据思维能够成为引领侦查工作的先导。现代侦查工作中,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面对海量数据,很难直接发现其中的因果联系,但是借助大数据思维、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侦查人员能够相对容易地发现其中的关联关系,进而发现犯罪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这种大数据思维所具有的关联关系功能可以进一步指引侦查人员深入探究其中的因果关系,进而有效主导侦查的进程。

(二)侦查实践是检验大数据思维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大数据不等于全数据、真数据。首先,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力求掌握与侦查相关的一切数据,但这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们所掌握的只是数据一些方面、一些部分。其次,侦查工作掌握的数据并不都是事件真实关系,因为数据只是事实的镜像,并不等于事实。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大数据思维强调事件间的相关关系,它追求数据的混杂性,而不是数据的精确性。恰恰是大数据思维追求数据的混杂性与丰富性,为我们查找犯罪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带来更多的机会。通过相关性关系,我们才能将看起来似乎毫无意义、毫无关联的数据信息内在关联起来,从而能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整体状况。这也正是大数据思维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侦查线索,理清破案思路,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的功效。问题是大数据思维确定的只是一种概率,甚至可能出现认识上错误。也就是说,大数据思维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结论具有或然性。因此,大数据思维的容错特点,使得刑事侦查通过大数据思维认识的结果仍需进一步按照法律体系的操作要求证明,把数据转化为法律确定,即我们通过大数据思维认识案情的结论最终要有证据来证明,为侦查实践所验证。

四、大数据思维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思维是主体对客体具有穿透力的反映。大数据时代下,大数据思维贯穿在侦查的每一个阶段。侦查的过程就是大数据思维活动实现的过程,其区别在于在侦查的不同阶段运用大数据思维的内容、实现的方式及要求不同而已。

(一)大数据思维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现场勘查是犯罪侦查的初始阶段、首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发现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访问事主、被害人及其知情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等。在现场勘查阶段的大数据思维的主要活动内容是将收集到的各种资料数据化。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下的现代犯罪,数据是犯罪的生态,这在非接触性犯罪活动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因此,现场勘查阶段的大数据思维的应用实现主要是将收集到各种痕迹物证和信息数据化,形成侦查数据,为大数据思维在侦查后续阶段运用的实现提供基础和前提。此阶段大数据思维的主要特点是整体性思维,其核心观点是“样本=总体”。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阶段要树立整体性理念,尽可能地收集与已发生的案件有关的全部数据,以应对犯罪的数据化生态,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

(二)大数据思维在案情分析中的应用

案情分析是刑事侦查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大数据思维的具体应用即是侦查人员将现场勘查收集来的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侦查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处理、分析研判,通过对侦查数据的全面挖掘及关联分析,从中找出隐藏在侦查数据背后的与已发案件相关的人、事、物、时间、空间、痕迹的形成等案件要素的本质关系,为犯罪现场的重建、侦查范围的划定、侦查方向的确定、侦查方案的制定、侦查途径的选择、数据的摸排、侦查预测等提供基础和前提。此阶段大数据思维的主要特点就是大数据思维所强调的关联性思维。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情分析阶段要树立相关性观念,不必拘泥于传统的对案件因果关系的渴求,转而关注相关关系。侦查人员只需知道“是什么”,而不用知道“为什么”。这也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只需要通过侦查大数据获知的“是什么”就意义非凡,它会为侦查人员提供非常新颖且具有价值的分析结论、信息和知识。

(三)大数据思维在侦查措施实施中的应用

侦查措施的实施是刑事侦查的核心阶段。案件的侦查过程是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基础上综合运用侦查措施的过程。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我们所运用的各种侦查措施、工作要求及法律规定均有差异。因此大数据思维在不同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应用的样式、方式、表现形式均不相同。但整体而言,大数据时代下的大数据思维应用到不同侦查措施中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用侦查数据说话、用侦查数据思维、用侦查数据支配侦查措施的运行、用侦查数据主导侦查行为、用侦查数据驱动侦查。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侦查措施的实施阶段,要树立数据主导侦查的理念。一方面在侦查措施实施过程中,随着侦查措施的推进,要随时随地收集种类不同的侦查数据,及时分析研判获取的即时侦查数据,让数据主导侦查措施实施真正落地;另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勇于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和侦查经验的束缚,及时将以往的经验、知识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新理念创新地融合,探寻新的侦查思维、侦查技术和侦查方法。

(四)大数据思维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

刑事技术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研究成果,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与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科学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侦查过程、侦查结果、侦查效力起着重要支撑作用。与大数据思维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相同,大数据思维在刑事科学技术中应用的首要环节即是将通过刑事技术获取的,无论是犯罪现场发现并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或是文本、语音、视频图像,再或是犯罪行为发生载体的行为轨迹和活动记录等侦查资料数据化,形成侦查数据,从中探寻隐藏在数据背后的本质关系,为发现犯罪线索、数据摸排、犯罪嫌疑人确定、刑事技术鉴定提供关联条件和可能。此阶段的大数据思维的主要特点既是整体思维,又是关联思维,同时又兼有智能思维的特质。整体思维、关联思维自不待言,而智能思维则主要体现在刑事技术鉴定中的数据关联自动查询、自动比对上。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此阶段要充分把握大数据思维所确立的整体性理念、相关性理念,客观、全面地利用通过刑事技术收集的全部数据,让数据说话,让数据思维成为提升刑事技术战斗力的有效手段,真正推动刑事侦查的现代化发展。

五、结语

刑事侦查与大数据思维关系昭示我们:现代刑事侦查是与数据、大数据、大数据思维密不可分的。刑事侦查拥有了大数据就拥有了侦查之本。而大数据思维则在现代刑事侦查中起到了重塑侦查模式的关键作用。大数据思维催生现代侦查模式的建立,即数据驱动侦查时代的到来。未来的刑事侦查更多的是数据驱动的侦查,谁掌握更多的数据,谁拥有大数据思维的意识,谁就能在瞬息万变的侦查工作中掌握侦查主动权,打赢现代侦查之仗。

其实最容易泄露隐私的环节便是数据存取过程中,因此,强化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重视这一环节的内容。云计算只有与网络建立起相互连通的关系才能够完成数据的存取工作,然而存取过程中病毒亦有可能随数据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进而盗取用户的个人资料以及核心信息。基于此,加强其安全隐私保护需重视私有云体系的应用,从云计算环境中依托私有云体系完成信息的存取,将重要的资料保存在私有云中,以提高用户隐私数据的安全性。日常工作中,可用公有云完成数据的临时储存以及计算等工作,而将重要的资料数据存在私有云中,这样既能够提高数据的运算、储存速率,也能够降低数据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

〔参考文献〕

[1]曹政.“大数据”与电信运营商浅析[J].信息通信,2017(01).

[2]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

[3]毛泽东.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美]Hal Abelson,Ken Ledeen,HarryLewis.数字迷城——信息爆炸改变你的生活[M].李卉,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5][6]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

[7]王超一.刑事侦查学总论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王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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