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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时增加了一项被称之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内容。这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婚姻家庭生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退出职场,回归家庭做起全职主妇,相关法律规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日益凸显。众所周知,女性由于身体素质以及生理上的特点,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相较于男性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很容易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然而,在女性中还有一类比普通女性更弱势的女性群体,她们因婚姻、生育等家庭生活的需要,放弃了原有在社会中的工作,转而回归家庭,操持家务,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这就是所谓的全职主妇。由于身兼保姆、厨师、老师等数职,专职家庭主妇的劳动强度不亚于在外打拼的丈夫。但是,与其他职业女性相比,虽然同样付出劳动与心血,可是她们却面临着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全职从事家务一方的权益予以充分的关注,仅在第40条规定了家庭劳务的补偿制度。但是,法律规定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仅限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可见,其适用条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中国社会并不常见,因此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全职太太。《婚姻法》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很窄,而且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的数额也不高,根本无法体现全职一方的付出,不利于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法及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一、新时代女性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2014年某网络平台发布的《中国全职太太调查报告》中显示,这类女性的比例达到26%。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社与问卷网联合对2006名已婚人士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9.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或妻子为“全职太太”。从这一比例可以看出,目前已婚妇女中选择全职从事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已占相当高的比例。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工作压力的增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选择退出职场,回归家庭,全力协助另一方工作,成为专职家庭主妇。由于国家及社会对夫妻一方全职从事家务现象的认识并不到位,法律及其相关制度保障缺失,导致这类女性在家庭以及社会生活中面临很多风险。一旦婚姻遭遇危机,就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与挑战。

(一)社会层面

1.没有社会地位

中国社会普遍认为家务劳动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从事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只是服务于家庭内部成员,其价值实现仅体现于家庭这一范围。因此,个人从事的家务劳动无法成为社会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事家务劳动不是一种职业行为,自然无法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片面地将家庭与社会分而视之,否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务劳动对社会发展的价值与作用。市场经济时代,对同样付出劳动的个体却不以同样的价值标准衡量,既否定了新时代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与社会性,否定了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与另一方外出工作之间的相互协助的关系,也间接地否定了全职从事家务劳动的个体应有的社会地位。

2.缺乏社会保障

当割裂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时,这些全职主妇的权益保障自然依赖于婚姻的存在、依赖于丈夫的理解与认同。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婚姻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全职主妇的生活条件更不能只依赖于丈夫的婚内保障。在追求男女平等、鼓励女性独立自主的今天,妇女既有选择进入社会、到职场中打拼的权利,也有选择回归家庭、相夫教子的自由。国家及社会也应当为这样的女性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当前,女性选择全职从事家务劳动存在“职业”风险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与社会缺乏对婚姻家庭中全职从事家务一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如此不仅在现实中导致女性全职从事家务顾虑重重,也难免有限制女性自由发展之嫌。

从国家层面来讲,保护婚姻家庭中女性应有权益的最有效方式就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有助于保障全职从事家务一方的财产性利益,避免专职家庭主妇因社会地位缺失而导致其无法享受一定的社会待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女性的自主选择,保障其平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家庭劳务补偿制度以及配偶扶养制度。现行的家庭劳务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苛刻,在普遍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当下中国,现行制度的适用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完善家庭劳务补偿制度以达到有效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目的。为了保障离婚妇女有足够的经济来源负担其恢复经济生存能力期间所必要的支出,我国还应该建立配偶扶养制度。现行《婚姻法》第42条虽然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是这种一次性的帮助不同于“抚养”,而且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很难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更无法支持女性恢复重新回归职场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女性选择离开职场、回归家庭是以结婚和怀孕为分界点的,怀孕的占多数。一般来说,女性从怀孕到完成婴幼儿的前期基础性抚育,至少要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期间,除了必要的应酬或者私人交往外,女性几乎不参与社会活动。女性一旦选择专职从事家务后,几乎要将时间和精力全部投入到家庭生活中。长期繁重、琐碎的家务劳动,可能会使她们荒废掉原有的职场技能。而且,由于围绕职业活动的相关社会交往的缺失,也将导致全职主妇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女性再就业。因此,全职主妇重新回归职场、融入社会面临巨大困难与障碍。

作为自然科学,高中化学虽然都是知识定论,但要深刻理解知识点,则离不开实验探究.对于缺乏开展实验探究教学经验的教师而言,应当多总结,多学习,结合班级实际制定出合理的教学策略,而不能因为实验探究非常必要而盲目组织.

(二)家庭层面

从我国社会现状来看,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全职从事家务一方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与养老保险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家庭收入来源本来就少一人支撑的情况下,再去承担高昂的医疗、养老保险费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负担。所以,这类家庭的全职主妇往往会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无疑是增加了这些女性的养老风险。我国正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在将来一段时期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亟待建立一个开放、包容的养老体系,以解决专职从事家务一方的养老问题。对于全职主妇来说,配偶的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一旦丧偶,她们的经济状况和老年生活将会陷入极大的困境。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有关老年遗属的补贴还停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的层面,存在覆盖不全面、保障不充分、稳定性差等制度性缺陷,无法从根本上满足高龄和丧偶老年女性的晚年生活需求。所以,完善遗属津贴这项保障制度,不仅可以保障丧偶全职主妇的晚年生活,也是对她们长年累月地承担家务、相夫教子、伺候老人的一种补偿,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手段促进性别平等,也是很有社会价值的一项举措。

按照传统观念,相夫教子、伺候老人、干家务活被视为女性的“专利”。虽然现代社会,家务劳动夫妻都有份的观点也被认同,但是由于人们片面地认为家务劳动只有道德性利益而无经济性利益,无法为家庭带来直观的经济收入,因此许多女性全职从事家务劳动并不被家庭成员所尊重和认同。全职主妇没有经济收入,家庭地位自然被削弱。长此以往,她们在婚姻家庭中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失去了独立自主的能力,导致婚姻生活不愉快甚至最终被丈夫所抛弃,社会生活层面面临更加严峻的现实困难。

2.遭遇家庭暴力

为了帮助离婚后生活困难或就业困难的夫妻一方能够继续正常生活和尽快恢复工作,德国规定了配偶扶养制度。德国民法规定,在不能维持生计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请求夫妻另一方扶养:1.养育双方共同子女无法从事预期工作的;2.因年老而无法工作的;3.因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工作的;4.离婚后无法寻得适当工作的;5.工作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6.为获得理想工作,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受扶养的。在日本,离婚时除了清算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后的生活扶助金、离婚抚慰金以及补偿婚姻生活中应承担的生活费用等。离婚一方如果没有经济来源且所分配的财产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助性质的生活费。

3.3 暴露源种类及防护对策 本研究发现,本院血源性职业暴露急诊医务人员暴露源种类以乙型肝炎最为多见,占比38.66%;且有24.37%暴露源种类不明,而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均存在。这也进一步提示,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应重视血源性职业暴露,避免继发性感染等严重事件发生。另外,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临床职业暴露均存在漏报现象,部分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未向上级报告,而未接受及时的预防措施,可造成重大不良事件[15]。故医院院感科应积极组织全院各科室行职业暴露相关培训,指导医务人员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及时上报,并施行相应应急处理,减少职业暴露后感染的发生。

3.缺少经济补偿

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全职从事家务一方的利益保护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在不适用《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情况时,全职主妇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离婚时只能将丈夫的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而妻子的家务劳动并未计算在其中,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性、财产性价值。实践中,当夫妻共有财产较少时,很难保障女性离婚后的生活水平。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与男性相比,女性在离婚后所面临的生活困难要大得多,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法律也应规定合理的家务劳动评价标准与经济补偿制度。

二、国外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全职主妇早已不是新鲜“职业”。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对这类女性的劳动价值的补偿。近几十年来,原本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一些欧美国家,都引入了家事劳动评价理论,逐渐建立了复合型财产制,并通过补偿性扶养费的给付来弥补分产制在离婚时对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不公,保障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这些制度认可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给予了专职家务劳动者一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全职从事家务一方自我价值的实现。

Analysis of Sonar Waveforms for Diver Detection with Experiments……………GUO Xiaojun(4·39)

(一)工资补贴制度

德国在《家庭法》中把婚姻生活中的家务劳动视为一种职业,并且在个人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了高收入的配偶每年将其报酬的一定数额支付给低收入的配偶,并且不缴纳所得税。日本也规定,如果妻子为全职主妇,那么在丈夫的薪水中要额外添加妻子的专项补贴。在法国,全职主妇跟普通上班族的收入没有太大的差别,她们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劳务津贴及住房津贴,数额相当可观,以致很多女性都选择做全职妈妈。

(二)配偶扶养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业以及水果行业也在日益进步,尤其是当前我国水果行业的利润更是与日俱增,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该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水果的包装工作无论是对采后贮藏、运输还是在销售过程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将从我区水果包装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在探讨中获取一些相关启示,以促进水果包装工作和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全职从事家务、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女性养老问题,日本法律给予她们老有所养的保障。按照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有国民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三种。基础的国民养老金涵盖面最广,专职家庭主妇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纳入该保险的范围,即丈夫在公司缴纳自己的养老金,可以将配偶加进去。就是说,丈夫交一份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双人待遇,退休后丈夫和妻子可以分别拿到养老金。但是,国民养老金金额较少。因此,2007年日本改革了养老金制度,规定离婚时妻子还可以根据生活年限分割丈夫的厚生养老金。按照“第三号被保险人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的规定,离婚时第三号被保险人可以自动分割配偶厚生年金的一半;即使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妻子也可以得到一半厚生年金的领取权。这种以家庭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保证专职家庭主妇即使不出去工作,年纪大了也可以有稳定的退休金养老,离婚后也可以维持正常生活。

家庭暴力是女性在婚姻中比较常见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与职业女性相比,没有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全职主妇,在婚姻生活中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职业女性由于经济独立、社交圈子大,在遭遇家庭暴力或者威胁时往往可以及时求助于同事、朋友。其社会经验、自身勇气也使其有能力寻求公力救济等渠道。但长期禁锢于家庭的全职主妇则不然。由于社交圈子狭小、社会经验不足、依附于男性生存等因素,在遭遇家庭暴力,特别是“冷暴力”时,不知也不敢及时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一些女性长期受到身体以及精神的双重摧残,在心理疾病的折磨下,最终往往采取自杀或犯罪等极端行为寻求解脱,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总体来看,上述这些经验和做法,对婚姻家庭中全职主妇的生活保障的规定比较健全,我们应该合理借鉴。当然,也要同时考虑具体国情。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还需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具体考量。例如,大多数日本妇女在结婚或生子后就辞职回家做全职主妇,所以日本的全职主妇比例非常高。标准的日本家庭模式就是“男主外,女主内”,这种传统的性别分工是日本社会的普遍现象。国家对这类女性的权益保障力度也相当大。日本政府在制定税收、医疗、养老政策时,均考虑如何有利于婚姻家庭中从事家务的女性利益,考虑妻子对家庭的贡献。可以说日本是一个鼓励妇女做全职主妇的国家。但中国社会不同于日本。当下的中国更鼓励妇女从家庭生活中走出来,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实现现代女性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日本的某些立法取向以及保障全职主妇的做法未必适用于我国。不过,既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相当大比例的现代女性依然选择作全职主妇,那么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保障制度也是必要之举。

三、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专职家庭主妇这一特殊的女性群体一直以来受医疗、养老、再就业等问题的困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特别是离婚后,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女性大多不能维持婚内的原有生活水平,更勿谈参加必需的职业培训以恢复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因此,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成员均应努力回应这一社会现象,全职主妇也要以积极的态度灵活处理工作与家务、自身发展与家庭的关系问题。

(一)婚姻家庭的立法完善

3.重返社会困难

(二)社会保障的制度完善

1.难得家人尊重

DG-SHGR路由将雷区FAR定义为凸包H的扩展区域,区域中心点位于H内,再依比例因子(scale factor)扩展。

(三)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

在保护全职主妇合法权益方面,社会应当对这类女性有一个积极的认识和评价。公益事业性社会组织,尤其是像妇联这样重点服务于女性群体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积极开展相关的社会活动,帮助全职主妇衔接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脱节。对于一些适合于她们的兼职工作,应当予以一定优待。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全职主妇回归职场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帮助。有关社会团体在全职主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给她们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支持。特别是法律援助,不仅可以在离婚时采用,在婚姻存续期间也要重视,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全职主妇积极予以帮助,依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四)家庭成员的相互支持

全职主妇为了家庭的利益放弃自己的职业追求、社会人际关系甚至社会保障回到家庭,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理应得到家人的尊重、理解。要转变传统观念,将家庭视为法律上的一体,在家庭的经济、社会交往中给予女性应有的权利与地位。需要明确的是,专职从事家务的女性虽然没有经济收入,但不意味着是依附于丈夫而生存的。丈夫创造的价值并不完全属于丈夫自己,还应当有妻子的一部分。因此,给予全职主妇合理的经济补偿权也是十分必要的。此外,丈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参与家务劳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相互协助,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②堤防(含穿堤建筑物)。南堤以南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的至调度河北子堰外堤脚线征地红线,无调度河的至北堤堤脚线外征地红线。

[26] [德]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之“法”变》,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0-51页。

(五)女性自身的参与意识

保护新时代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国家、社会、家庭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态度,全职主妇自己也要积极应对。在家务之余可以适当参加社会活动,培养一些良好的兴趣爱好;有条件的还可以趁着这段时间学习与自己职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重返社会做准备;互联网时代,还可以忙里偷闲做一些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避免与社会脱节。更重要的是,遇到问题时要积极与家人沟通,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的隐忍,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总体来看,新时代的女性要有全新的自我选择与发展观念。全职主妇在当下的我国仍然是风险较大的“职业”,妇女在选择时应当慎重。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当及时完善权益保护制度,社会要提供有效的支持与保障,家庭也要给予足够的肯定与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与社会性应该得到认同,全职主妇的权益保护不是某一家庭的内部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高度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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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李先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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