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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的侦查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述

(一)有价证券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的有价证券主要是指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国库券是国家发行国债的主要形式,国库券所代表的债权关系的债务人是国家,国库券到期时,国家应按时向国库券持有人还本付息。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证券,其区别于国有企业、股份公司等其他主体发行的有价证券。[1]

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数值就代表该有价证券的财产价值,有价证券拥有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可通过向他人给付有价证券的形式完成债权关系的转移,有价证券是无记名证券,证券所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到期时,债务人要无理由向持有该有价证券的债权人完成给付义务。[2]

那时,北京工商大学还是当时的北京轻工业学院,毕业留校的孙宝国决定把两种香料的研制当成自己留校后攻克的第一道难关,他开始了“夜以继日”的工作模式,一日三餐常常吃在实验室。那时的他,一天大部分时间都扎在实验室,晚上实验楼要关门,他就从厕所的窗户爬出来,久而久之,竟轻车熟路起来。对于孙宝国而言,这只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事,他有着更重要的事——把价如黄金的香料做出来。

令人不解的是,那支骑兵,还有骑兵后面的马车,此刻却没有动静。老太医满腹狐疑,正要与秦铁崖谈及此事,马蹄声碎,烟尘腾起,骑兵已分为两支纵队,护卫着马车走来。马车停下,轿帘掀起,下来一位官员。

(二)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特点

1.有价证券诈骗案件具有很强的预谋性。在多数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与受害人并不相识,犯罪人需要精心策划具体的诈骗过程以在短时间内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犯罪人为了提高自己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的成功率,同时降低自己的作案风险,犯罪人会提前作好一切作案准备,在选择诈骗对象、挑选作案地点、设计诈骗经过、规划逃跑路线、制定紧急情况应对方法、赃款赃物处理等方面,犯罪人都会进行慎重考虑、精细策划。[3]若为团伙作案,还要考虑每个团伙成员在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的具体分工,甚至会涉及到被侦查人员逮捕后,如何应对讯问或者统一供述口径等,因此,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预谋特征十分明显。

NDVI在高植被盖度区易饱和、低植被区易受土壤背景影响的环境下,MODIS增强性植被指数(EVI)可较好地克服NDVI的弱点。EVI可用MODIS数据公式:

2.犯罪人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的手段

在地里劳动的时候,我脑子里就默诵这些诗文以为乐趣。农村的很多活是简单劳动,完全可以既干活脑子里又想问题的。有一次我在锄地的时候,脑子里忽然跳出了《古诗十九首》中第一首的四句诗:“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相去日已远,衣带日已缓。”我想这是说从胡地来的马,依恋着北方吹来的风,从南方越地来的鸟,筑巢也要筑在向南的树枝上,就是说无论是胡马还是越鸟,都怀有思乡的情绪。最后的一个“缓”字,我长期不得其解,这时忽然悟到,“缓”就是“松”,就是“宽”的意思,这样也就明白了下面两句是说离别已经很久了,衣带也显得宽松了,为什么宽松,因为想念亲人瘦了。

系统主要由频综、发射机、收/发天线、低噪放、接收机、信号处理和数据处理显控终端等几部分组成。组成框图如图1所示。

(1)出售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

煤电利用小时数与2015年相当。根据测算,此模式下广东煤电机组利用小时数约4 200 h,与2015年相当。

(2)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代替现金的消费

(4)抵销债务或设立抵押、提供担保

在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犯罪人往往通过很小的成本代价就可以换取很大的经济利益,这样的一本万利使得犯罪人利欲熏心,连续作案。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人则会选择在不同的省份或者地区实施犯罪行为。跨省、跨地区的流窜作案,除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能避免在同一地区连续作案引起当地民众的警觉,提高作案的成功率。

(3)“兑换”其他有价证券或“兑付”现金

犯罪人通常以着急用钱为借口,在兑换公司、企业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时往往具有价值上的差异即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的表面价值往往高于所要兑换的公司、企业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的实际价值。很多人在利益的引诱下就愿意进行“兑换”,“兑换”完成之后,犯罪人再将所“兑换”的公司、企业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卖出获利。少数胆量较大的犯罪人直接将所持有的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到金融部门“兑付”现金,这类犯罪人通常自恃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仿真度高,很难辨别,也抓住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放松警惕的心理,直接“兑付”现金。

定义1.2[1] 设(X,τ)为T0空间,定义X上的偏序关系≤τ如下:对任意x,y∈X,x≤τy当且仅当x∈cl{y}。≤τ称为由拓扑τ所诱导的特殊化序。特别地,关于其特殊化序,空间X中的开集都是上集,闭集都是下集。

犯罪人在自身所欠的债务到期后,并不以现金予以偿还,而是寻找各种借口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抵销,在现实中甚至存在犯罪人以先行低价购买的虚假的有价证券抵销债务的情况,或者犯罪人在日常经济交易中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为交易行为作出抵押或者提供担保,以获取对方的给付,在对方给付行为完成后,犯罪人早已不知去向。

在有价证券诈骗过程中,犯罪人意识到仅凭虚假的有价证券难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通常还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自己的身份,欺骗受害者自己在银行、国家单位或金融公司工作,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利息、风险等十分清楚,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犯罪人会使用虚假的债务合同、裁判文书等证明自己急需用钱还债,迫不得已将所持有的有价证券低价变现等,甚至有些犯罪人还会使用“托儿”来蒙骗受害人,使得受害者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金融活动的开展为事业单位提供了标准化样板,使各种活动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因此,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可以促进事业单位内部金融活动的有效改善,使财务管理更加科学。

3.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受害群体的特殊性

奥地利的学者琼.雷格文[6]指出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具有被涉众型经济犯罪所侵害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缺乏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就没有了被侵害的内容;要具备被害要因即受害人在被害方面存在的空隙、漏洞或者心理弱点(贪小便宜、警惕性低、轻信他人等),否则难以诱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犯罪人要与受害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无论两者间是认识已久还是临时接触,都会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创造条件,若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交往关系,那么犯罪是不可能构成的。

在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受害人有着一定的经济能力,他们一般不懂国家有价证券方面的知识,缺乏鉴别真伪的能力,比如老年人、家庭主妇、涉世不深的年轻人等,他们往往具备被害人“盲点症” ,尽管犯罪人所实施的诈骗手段拙劣,伪造、变造证券的手法粗糙,但基于“贪便宜”的心理被害人往往具备“盲点症”,很难识别骗局。[7]在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有价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移都是以实际运用或者交付有价证券为依附的,犯罪人与受害者通常有较长时间的接触。犯罪分子从物色诈骗对象到逐渐取得诈骗对象的信任,再到运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与受害人进行“交易”,这段时间过程的接触,受害人必然对犯罪人的形象特征有一定的认识。有些犯罪人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表现的过于热情甚至会暴露自己的兴趣爱好、社会经历、工作情况、交往关系等,那么受害人就会了解到犯罪人更多的信息。

犯罪人伪造有价证券就是以真正的有价证券为样版,通过各种模仿手段,制造外观形态足以以假乱真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伪造虽然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但值得注意的是伪造必须是以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有价证券为样版,若犯罪人根据自己的想象制造出自认为的有价证券,并不属于本罪中的“伪造”。[4]而变造有价证券的手段则是犯罪人在真正有效的有价证券基础上运用各种方法主要对其进行内容上的加工、涂改等,影响有价证券的真实有效性,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人采用假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有价证券作为变造原材料的话,是不属于本罪认定中的“变造”行为的。[5]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现实实践中犯罪人进行伪造、变造的手段更加高明,手法更加多样,以假乱真的辨别难度加大,犯罪人直接向不明真相的人出售这种虚假的有价证券获利成为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的主要手段之一。

4.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团伙化、组织化的倾向明显。

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与伪造、变造证券犯罪存在关联性,有价证券诈骗的犯罪人可能自己既参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又实施诈骗行为,也可能通过其他的渠道获取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后仅实施诈骗行为。但在实践中,有价证券诈骗犯罪更倾向于有组织或者团伙作案,在这个组织或团伙中的成员针对伪造、变造、诈骗、销赃等分工明确。当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主体与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的主体不为同一人时,二者很可能为同一犯罪团伙成员或者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将成为全面侦破此类案件、消灭团伙、有组织犯罪的突破口。

在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很多受害人与犯罪人是存在一段时间的接触的,询问受害人被骗的详细经过,掌握犯罪人的诈骗手段;询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用以证明犯罪人进行有价证券诈骗符合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或者判断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是否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询问受害人关于犯罪人的外貌、言谈举止、衣着打扮特点,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特征。

运用有价证券代替现金进行消费在实践中常发生在一些私营商店、饭店或企业等,犯罪人在以购买商品、吃饭、享受服务等方式完成消费后常以自己没有带现金为由,以有价证券代替现金进行支付,而且往往所支付的有价证券的价值高于应支付的实际现金价格,还会以有价证券期满后在兑换现金时有着高额的利息进行诱骗,私营老板在利益的引诱下,往往十分乐意接受。犯罪人通过这种手段以获取商品、服务等财产性的利益。

二、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

(一)从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入手

在讯问策略方面,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若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时,要注意运用侦查讯问策略。首先要寻找讯问的突破口,在团伙实施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主犯可能全程参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诈骗得逞后赃款赃物的处理等过程,对整个案件较为了解,但主犯往往多次参与实施犯罪,反侦查与对抗讯问的经验丰富,当侦查人员掌握充分的证据或者抓住主犯的致命弱点时,可以直接选择主犯作为案件讯问的突破口,如果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可以选择其他非主犯成员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他们通常较少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甚至极有可能是胁从犯,对抗讯问的程度必然没有主犯强烈,侦查人员可以先行突破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团伙中罪行较轻、心理素质较差的从犯、胁从犯,再突破主犯。在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的团伙作案中,必然存在团伙成员之间因分工不公平、利益分配不均而彼此间相互不满甚至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在被抓捕后,犯罪团伙成员之间也会基于自保而出现相互怀疑、猜忌的心理,这些都可以成为侦查人员在讯问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团伙中犯罪嫌疑人时打破他们之间攻守同盟的重要突破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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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入手

在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必然会存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仔细鉴别其油墨成分、水印、底纹、制版、印刷技术等。根据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所使用的印刷物质材料、印刷技术、油墨成分等,可以排查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地附近的造纸厂、印刷厂、文具店、油墨生产厂等,获取相关犯罪线索。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犯罪存在一定的关联,侦查人员可与近期发生或已经侦破的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犯罪案件进行比对分析,比对分析两个案件中都涉及到的有价证券伪造、变造的手法、印刷物质材料、券面内容特征等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所比对分析的案件中有价证券伪造、变造手法相同或者相似度很高,那么可以进行串并案分析,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加丰富的线索。

(三)从犯罪人所采用的诈骗手段入手

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犯罪人若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抵销债务、进行抵押、提供担保等,犯罪人与受害人必然存在很多的关联,甚至是熟人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锁定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的难度较小。犯罪人若采用其他诈骗手段实施有价证券诈骗,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向被害人了解犯罪人具体的诈骗手段,比如编造谎言的内容、所出示的用于诈骗的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内容、是否存在其他人扮演“托儿”的角色等,可以判断犯罪人的知识文化水平、社会经历等,可以判断该有价证券诈骗犯罪是否为团伙或有组织作案。分析犯罪人的诈骗手段是否熟练,犯罪人在实施有价证券诈骗过程中,若所使用的诈骗手段高明,难以识别或者在诈骗过程中犯罪人神态举止自然,话语流畅,很难看出破绽,可以判断犯罪人非初犯的可能性很大,侦查人员可查找之前是否发生或者侦办过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与之前的同类型案件进行串并案以更好的开展侦查工作。

(四)从控制赃款赃物入手,开展侦查

在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在兑付现金、获取商品、兑换其他有价证券后,有很大可能性会迅速进行销赃,无论是现金的挥霍还是商品、其他有价证券的转卖变现,侦查人员要及时的控制赃款赃物,这样不仅能够尽可能减少受害人财物损失,而且能够及时的收集犯罪人犯罪的证据、线索。为更好的控制赃款赃物,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犯罪人可能进行挥霍或者销赃的地方的金融部门、娱乐场所、商场、酒店等发出协查通报,高度注意相关可疑的人员并及时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必要时,侦查机关甚至要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运输行业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从运输行业的物品寄存、提取、托运中发现相关的犯罪线索与证据。[8]

三、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侦查取证的策略

(一)询问受害人

5.跨区域流窜作案越来越多。

根据k的估计值对原世界坐标系进行变换,使光心在底面的投影点S为新坐标系的原点,坐标轴分别与ED和EF平行,新坐标系下的轮廓如图2所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内容方面,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的诈骗手段、骗取现金的数额或者财物的价值等外,要根据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实施诈骗的手段是否高明、是否熟练等大致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初犯,深挖其余罪,不能仅局限在该有价证券诈骗罪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多数为团伙作案,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其他团伙成员、其他团伙成员的情况等,获取其他犯罪成员的线索,尽可能将该有价证券诈骗团伙一网打尽。

在有价证券诈骗犯罪中,很多受害人对犯罪人的外貌、行为举止表现、衣着打扮、口音等有着一定的印象,根据犯罪人的衣着特点、言谈举止,判断犯罪人的文化水平,根据犯罪人的口音及对当地的熟悉情况,判断犯罪人的地域是不是本地人,根据受害人对犯罪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犯罪人进行模拟画像,在惯犯或者流窜犯档案中或者已经侦破的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犯罪等相关案件档案中进行分析比对寻找线索,在犯罪人可能继续作案或者逃跑、隐匿、销赃的地方进行排查,必要时可以寻求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力量的配合或者发动群众来寻找犯罪嫌疑人。

(三)组织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作好辨认笔录。

在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大多数的受害人与犯罪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交集,受害人必然对犯罪人的外貌特征、口音特点等是存在印象的,侦查人员在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大概确定几名犯罪嫌疑人后,可由受害人实施辨认以锁定重点犯罪嫌疑对象。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案件、诈骗案件或者其他需要伪造、变造技术的案件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侦查人员在根据有价证券的伪造、变造手法、特点等与近期侦办的有关案件进行串并案后,可以安排受害人对相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在辨认过程中,要注意严格遵守辨认的一般规则,作好辨认笔录,辨认结论可以在侦查中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作为侦破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四)及时搜查物证

侦查人员在当场抓捕犯罪行为人或者已经锁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依法可以对重点犯罪嫌疑对象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对其住所、工作场所或者经常活动的地点实施严格的搜查。犯罪嫌疑人极可能会在其住所、工作场所、经常活动的地点等藏匿不少数量的虚假的有价证券,制造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所需要的原材料、工具、设备甚至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等。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应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完善法律手续,遵守搜查程序等,并对搜查所得的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及时进行固定与保全。[10]

四、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侦查启示

受害人对有价证券知识不了解,对有价证券防伪意识差,是犯罪人实施有价证券诈骗的重要原因。有价证券属于金融专业领域,相对于假币而言,大众对于假的有价证券的认识显然不够,在“贪便宜”心理的驱使下极易上当受骗。侦查机关要联合银行、证券部门等单位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有价证券反假宣传教育,必要时可以将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作为示范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的警惕意识,有效减少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发生。

有价证券诈骗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极大可能是伪造、变造该有价证券的行为主体。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多掌握一定的绘制、印刷、雕刻、制版、套色、涂改、使用化学药剂等伪造、变造技术,对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知识较为了解。当侦办有价证券案件缺乏有价值的线索时,我们可以先行寻找伪造、变造该有价证券的犯罪嫌疑人以寻找突破口。伪造、变造有价证券需要工具、材料、场地,需要具备一定的工艺技术水平,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具备接触有些材料或者具备某些工艺技术的条件,如印刷厂的工人、雕刻匠人、绘画艺人等。侦查人员可以先行排查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犯罪嫌疑人,以此为突破口寻找相应的犯罪线索。

侦查机关应建立好类案犯罪信息档案库。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与伪造、变造类案件、诈骗案件等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可以将伪造、变造类犯罪、诈骗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犯罪人拥有与伪造、变造相关的技术的犯罪案件信息进行归类存档,建立类案档案库。在侦破有价证券诈骗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中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手法、特征等,与档案库中的有关案件中出现的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比对,若存在伪造、变造手法、特征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者犯罪人拥有相应技术的案件,侦查人员可以将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与其进行串并案分析,以获取更多的侦破案件所需的线索。另外,在有价证券诈骗案件中,大多数的受害人与犯罪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交集,可以安排受害人对档案库中与该案关联性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人或者犯罪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对于判断重点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有着很大的作用。

五、结 论

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相较于普通的诈骗罪其危害性更大,也成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的集中点在于犯罪人使用的虚假的有价证券,随着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仿真度的提高,有价证券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高,有价证券诈骗手段也越来越被更多的诈骗犯罪分子所选择。侦查人员在侦破此类案件中要善于选择“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作为突破口开展侦查工作,势必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 释:

①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任克勤.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4.

②“盲点症”即被害人基于利欲的目的,表现出很多愚蠢的特征,有些被周围其他人所怀疑的行为,被害人会表现的完全信赖.任克勤.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50.

③侦查讯问的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关键意义而又易于攻破的薄弱环节或薄弱对象。刘宇松.论团伙犯罪案件中讯问突破口的选择[J].法制博览旬刊, 2014(4):113.

参考文献:

[1]马小平,谭智华.金融诈骗犯罪通论[M].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228-229.

[2]张 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3]吴照美,郑洪广.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讯问要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4):69-71.

[4]叶小琴.论有价证券诈骗罪[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6-99.

[5]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354.

[6]施奈德, 汉斯, 约阿希姆,等.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18.

[7]任克勤.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48-50

[8]徐立根.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306.

[9]刘宇松.论团伙犯罪案件中讯问突破口的选择[J].法制博览旬刊, 2014(4):113-115.

[10]魏智彬.证券犯罪认定与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180-195.

 
王贤德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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