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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处置方法规范性缺失探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引 言

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化公安改革,大力推进四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备受各界关注,尤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场处警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与热议,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在公安机关内部民警之间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最近两年内出现的“雷洋案”、“王文军案”、“辱母杀人案”等。[1]公安机关的实际执法过程、对于何为规范的执法行为、如何具体的处置现场,已经成为各警种、各部门关注的焦点,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以确保公安机关的战斗力。这里以交通警察违法行为现场处置为对象,对其规范性缺失的问题开展研讨。

二、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置方法规范性内涵

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参与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扰乱交通安全秩序、妨害交通安全、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这就需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识别、发现、查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其方法主要分为现场性执法与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因其对交通执法技术设备的依赖性较强,所获得证据具有直观性,且较少与当事人发生面对面的直接冲突,这里不予讨论。但对于交通警察现场性执法行为,因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极易产生各种各样的争执与纠纷,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形象。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出发,公安机关必须对交通警察现场处置交通违法行为的方法进行规范化,解决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所谓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置方法规范性,是指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现场处置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其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规定的相符合性,具体表现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是指交通警察的处置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违法,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与执法程序等方面。合理性是指交通警察的处置行为、处置方法、处置结果与所处置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具有相当性,符合客观与情理,满足比例性原则的规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处置失范表现

(一)处置法律依据欠缺

处置法律依据欠缺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执勤民警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法行为查处。这种现象在偏远、相对落后的地区比较常见,其具体的执法行为与地方性的人情、风俗习惯相关联,民警与当事人均认为采用地方习惯性的处理方法比既有的法律规范更为有效,但这种处理结果为后期的执法争议留下隐患,也为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留下入口;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或者存在根本性缺陷,使得执勤民警无法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开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行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参与人的交通行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补充与进一步的细化,应当说为交通警察判别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标准。公安部采用部门规章的方式从执法规范化的角度也对其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包括执法主体要求、执法步骤、执法辅助性措施手段以及执法结果的处理等做了一定的说明,甚至还出台了能够对外展示的相应部门规章解释以及只能内部掌握的操作规程。但是,具体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场合与情形往往多种多样,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却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或者存在漏洞,致使交通警察在现场处置的执法行为出现多样性。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解释为:“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此定义为基础,我们可知在封闭空间的小区道路、厂区道路等不属于该范畴,但现在较为普及的农村乡间道路是否属于安全法所指道路范畴,在该路段上出现的违法行为是否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同样该道路定义在解决查处违法停车时同样存在障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这里的“道路上”作何理解,可以明确的含义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但是否包括位于路侧的人行道、路侧边坡或边沟或者路外的空地?距离上述地点 50米如何测量计算?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从现有城市管理法规来看,非机车道与路侧房屋之间的道路空间的管辖主体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其上的违章停车应当由城管部门查处,交警部门查处该类违章停车行为唯一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样形成了两个部门同时对人行道停车拥有执法权,容易引起歧义。此外对在该路段范围内临时停车的“临时”的规定上不明确,究竟有没有停车时间长短的限制?这也容易引起执法困难或与当事驾驶员之间产生争执。还有针对疲劳驾驶行为的界定、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身份的表示方法与要求,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教育行为、强制行为、处罚行为的界限区分等均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或有进一步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以消除交通民警现场执法中的行为无据性或无序性。

(二)处置方法失当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目的在于维护交通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和处罚违章者。既然是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然会触及违法行为人某些个体私利,使其产生一系列抵触情绪。为了使其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理,公安部交管局专门印发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从执法语言、执法行为举止等方面做了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执法环节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设计了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体系。应当说这些规范有助于交通警察开展文明执法,提升警察形象。对大多数具备一定法治观念的社会公民而言,交通警察如果按照上述要求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他们一般是不会有意见的,但常见的情形是部分交通警察并未真正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执法,做到文明、公正、理性、平和,而是简单粗暴、随意性执法,引起警民关系对立。其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需要有相应的材料作为证据,交通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往往缺少相应的证据意识,对证据的采集与保全所能使用方法不尽知晓、错误选择或者根本不会,往往会导致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失败。比如,执法记录仪应当是执法过程的最好采集器,但受民警执法站位、镜头指向、环境光线、电池效果等因素影响,拍摄效果欠佳。另外,现实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相对刁蛮的行为对象,他们会利用各种场合、情势为民警正常执法创造障碍,比如一哭二闹三求情、躲在车下耍赖、跳上车顶跳舞、大声嚷嚷警察打人,甚至直接与警察对干,拉扯或者驾车冲撞逃逸,等等。也会有一些不怀好意的围观者故意煽动闹事,拍摄部分视频进行截取上网传播,还会有所谓的公知大V在网上发表部分夺人眼球的虚假消息,直接利用舆论影响到交通民警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过程。对这种富于激烈对抗性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现场,仅由两个警察的处警是不足以完成相应的任务,必须要求民警能够善用情势、合理引导并正确处理警情,必要时寻求相关部门增援。

(三)未尽到足够的保护性义务

这里主要是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不配合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时,被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期间必然会使用部分制服性手段与警用器具,致使当事人未得到足够的保护产生伤亡性后果。这种案事件与前文所提及的“雷洋案”、“王文军案”有类似之处,虽然警察是依据职责所需对嫌疑人采取了制服性的措施,但其所采取的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依然可以被定性为过失性致人伤亡,尽管为履行职责所致,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但这种后果并非为当值警察所愿意看到,因为这种结果会极大地削弱警察的执法积极性与法律权威。换言之,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遵从比例性原则,做到适当性,在采用制服性强制措施时,必须以对方的反抗程度作为对价,不以造成严重损伤后果为原则。这种原则同样适用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既包括对当事人的制服性措施选择,也包括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方法的选择。现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就曾经出现过违法当事人驾车逃离处罚现场,致己伤亡或涉及他人车物受损的案例,也出现过在酒驾查处过程中弃车跳河逃逸等事件。尽管类似的案例出现后,上级公安机关一再强调对此类逃窜性案件要以及时抓拍、前方堵截为主,但仍有不少民警依然采取驾车追击的方式围追堵截。在他们的观点中始终存在维护法律的正义处于首位,放纵此次违法就是对法律的不敬、对职责的不敬,殊不知这种追击行为往往隐藏着更大的危害后果。因为其他社会法益的保护远比查处这一次违法行为更为重要,当然也包括对违法行为人的保护性义务。

(四)未做好足够的自我防护

据统计,每年有三百多名人民警察在执法中牺牲,交通警察亦在其中。交通警察在执法现场中伤亡的原因多种多样,未做好足够的自我防护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只要不被抓住或者抵赖性地破坏证据,交警的执法行为往往没有效力或者存在瑕疵。驾车逃窜是违法嫌疑人常见的选择之一,部分交警则选择抓住车门、或者拦在车头前面,防止逃窜,这样执法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交通警察自身的伤亡,这种情况在网络搜索中可以找到相当多的视频作为证明。还有的情形是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随意站位,执法地点选择不当,比如在马路上就地执法、在人多的地方及时执法等,当被执法嫌疑人不配合选择冲岗极易造成伤害性事故;也有部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够,对执法中可能遇见的不利情形估计不足,比如被执法车辆藏有毒品或管制刀具、枪支等,造成自我防范不足。尽管在曾经接受过立功表彰的高速民警中就有人仅使用辣椒水制服持枪毒贩的案例,但这只是说明交警的勇敢与无畏,我们的警察并没有预测到其中可能随时出现的危险。用于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装备,因经费的原因配置的不够充分,也因培训的不足导致不能被合理使用。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危险情形,其实在现实执法过程中都有过实实在在的案例。公安部 2014年也为此专门出台过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但这些文件的执行,尤其是在基层公安机关,并不能够真正到位。

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其本质是一项执法过程,是法的应用过程。这里的应用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内容,即公民的交通行为内容的规定性,它体现了公民的交通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二是程序性的内容,强调了交通警察对公民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查处,即程序性的规定。这两方面的内容不可或缺,均需要加以明确规定,让权利和义务主体明确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如何进行申诉与权力救济等;也告诉执法者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要求满足什么样的程序规范才是合法的,执法过程中有何相关法律保障,违规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应当说,这两方面的内容过去都曾制定过,但随时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或者已有的条文在具体应用还是存在不太明确的事项,致使执行法律存在困难。在地方交通管理实际部门调研时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现有的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不太好使,解决问题不如当地的“人情习惯”、“土办法”来的快。这些地方性的处理办法有时就具有民间法的效果,但它不是正规的法律条文,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警察在违法办事、不规范处理。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就说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些地方还不能充分体现民意,需要进一步修改,需要做进一步论证。实体层面存在的法律缺陷,既有前面所说的“道路”及其范围的界定,还有一些新型车辆的种类归属与交通权利的明确,如电动车的属性与上牌管理、共享单车的定性与管理、新型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农村摩托车及“五小”车辆的保险与上牌问题;程序上存在的法律缺陷,可以说是现阶段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关注的重点,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已经花大力气修订了公安机关执法实施细则,并围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进行了设计,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化、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实行全过程管理,注重执法过程中的证据采集与保存,等等[3]。但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查处上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比如辅警协助执法的地位、职责与规范管理问题、农村派出所协管交通的法律地位及其依据、交通民警现场执法遭遇围攻的反暴力处置方法与权限、新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性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向治安或刑事案件转化的处置规定,等等。

交通警察现场执法一般是位于道路之上,引发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将自身置于滚滚车流之中,一是对整个交通流有序运行有影响,毕竟现场执法构成了交通流的瓶颈路段;二是随后驶来的车流中难免有一些驾驶新手或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者,无疑会对执法现场空间产生直接冲击。这种事故现场被后续车辆冲击的案例并不少见,我们的民警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若这样的执法场合是在夜间或者天气恶劣的环节下,其风险更大。部分民警因自身所在小城市的环境,对在道路上直接开展执法的交通安全风险性因素估计不足,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容易使自己直接成为交通事故的牺牲者。另外,即便是执法现场选择合理,也会因被执法当事人行为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相应的执法风险。因为毕竟是执法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交通违法当事人可能会铤而走险,直接对交通警察产生伤害行为。这就需要执勤民警能够合理区分被执法对象,了解被执法人心态变化以及可能采取的行动,预先对此做出判断并采取合适的对策。而我们的民警一般是不会具有如此之多的执法经验,更不会在心理上产生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这种意识的增强往往以已经发生的血淋淋案件作为背景,且容易被忘记,心存侥幸,部分民警会说这种事件不会发生在我身上。还有的情形是民警自身过于自我,基于其所拥有的特权,吃拿卡要、鄙视讥讽,以致激怒当事人,使之采取过激行为,给民警的执法行为带来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性的违纪违规执法行为。

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失范原因

(一)相关法律素质欠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众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心怀敬畏之心,警察就是法律的代名词。交通警察上路执法,驾驶员基本上绝对遵从警察的指挥与命令,执法环境相对单一。但随后十多年的发展,交通警察的执法权威性明显下降,被执法对象并不是简单听从,有时甚至是故意对立,拉扯辱骂交警的情形十分常见,执法环境相对复杂。这其中既有交通警察队伍自身的问题,如执法的随意性、简单粗暴性、部分交警以权谋私不公正执法,也有整个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初级阶段所存在的公民法治信仰缺失、法治理念不健全等影响执法环境的因素。从系统科学的角度认识执法环境,它是指执法者系统之外的其他所有要素,包括宏观层次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要素、中观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微观层次的公民与社会组织。重塑执法环境,构造法治环境生态,就必须从这些方面系统入手。宏观环境属于整个国家层次,应当说随着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倡廉、深入推进各项有关公安工作改革措施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宏观、中观环境大为改善,正处于良性变化之中。微观环境的公民层次则是直接与交通警察执法相关联,其改造难度相对较大,但又是必须重点塑造的对象。一是要大力提升公民交通安全法律素质。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普法宣传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载体,在“七五普法”阶段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公安机关自身要发动各方力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在活动中开展相关法律的普及,尤其是与公安机关交通安全执法相关的新规定,比如在农村、偏远地方推行的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工作模式与职责。三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交通安全文明行动计划,继续深入塑造公民交通安全行为,提倡遵守交通法规。当然塑造交通安全执法环境,还需要从交警队伍执法行为入手,做到规范执法,具有执法公信力,让老百姓愿意乐意服从。这一点下文另有赘述。

(二)民警自身安全意识欠缺

国家防总充分发挥决策指挥调度和组织协调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防总成员单位主动承担防汛抗灾任务。在抗洪抢险的最艰难时刻,解放军、武警部队31位将军带领2.5万名官兵日夜奋战在抗洪抢险前线一线,累计解救、转移、安置群众17.1万人,加固堤坝850km,封堵渗漏、管涌2 500余处,充分发挥了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强力推进依法反腐、全面深化改革,社会风气日渐好转,执法环境也逐渐风清气正,但是过去执法环境所造成的沉疴难以及时去除,不确定性的因素依然存在。我们不能说交警的执法行为绝对正确,能够获得所有老百姓的服从并点赞,但也确实存在部分人利用交警自身行为的执法瑕疵挑起事端,扩大社会矛盾,增加交警后续执法的困难性。这些事件什么时间发生、什么场合发生,都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尤其在边疆省份,这种困难随时存在,作为普通交通警察对此是难以预料的。几年前社会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引起了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隔阂,容易蔓延到警民关系之间,交通警察作为社会面的执法者,在其日常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也会有所波及。受此影响,一个极其普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案件,有可能因此而上升到警民关系对立的层面。也有部分违法者,希望利用这种社会氛围影响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处理过程,迫使警察不敢处理或不能处理,趁机逃脱其应有的处罚。这种执法环境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复杂性,无意中增大执法难度,对警察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过来,在交警队伍维持原有样态的情形下,执法过错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规范性的缺失也就不可避免。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分为发现、识别、确认、申辩与处理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会有相应的技术要点与诀窍。任何一个违法行为人干违法之事时,绝对不会故意显而为之,其行为总是伴有某种隐蔽性。即便是被交警发现,也会及时采取躲着走、改变显性违法行为特征,隐蔽下来、或硬着头皮百般抵赖,要求警察举证,当警察举证不力或稍有瑕疵,则反咬一口,故意将事情闹大引起围观,或以投诉相威胁等。交通警察的现场执法,很多情况是在巡逻中发现当事人违法情节,由于事故发生过程的动态性,其违法行为的过程往往无法及时固定,这就增加了现场执法的难度。其实,这种执法“难”体现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各个环节,这种“难”与民警本身的执法能力有关联[2]。发现识别难需要交通警察富于执法经验,能够在动态环境下发现涉牌涉证违法车辆、发现涉酒涉毒违法行为人、判断车辆是否拼(改)装或超载多少,这种经验对大多数交警而言并不具备,如果贸然对运行中的车辆实施拦截检查,显然会引起群众的抵触感。但是在严厉打击此案类违法的专项行动中,就必须要交通警察具备该类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确认环节则需要交警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能够及时固定证据,确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包括视频、照片等多种手段,但交警实际巡逻执法往往分散,单独行动,容易造成取证不及时,仅凭个人口述描绘违法情节,容易招致当事人的抵赖。申辩与处理环节也可能因民警个体口语表达的问题而难以充分说服当事人。正如前文所述,现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疑问的现场执法行为,比如面对违法行为人的逃窜,追或不追?面对群众拍摄现场执法行为,民警当作何反应,禁止拍摄或在镜头下执法?当前因警力不足原因,基层公安机关普遍采用的一个民警带领几名辅警作为一个执法单元组,在查处具体违法行为时,这样的配备是否满足法律上对行政执法正式干警数量上的要求?这些均需要专业人士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予以回答。

(三)确实存在疑难性案例处置场合

库坝正面开阔,一组人物造型刚劲有力的工人塑像耸立在坝顶,应该是这座库坝的标志。迟恒拾级而上,慢走细看,登上坝顶转头下望,低处民居密集,尾砂库地势险要。

(四)执法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影响

目前中欧科技合作联合资助机制虽设有经费资助众多共同关注领域的技术合作,但缺少对创新、创业合作的经费、机制和组织的保障。因此建议中欧科研界在欧盟第九研发框架计划酝酿阶段,开展积极务实磋商,争取达成对创业、创新活动联合资助的共识和具体方案,为未来双方这一方面的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

四、规范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处置的几点对策

(一)重塑执法环境,建立民警执法权威

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查处现场或者执勤执法过程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执法主体缺少相应的法律素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作为法律执行者的交通警察,其法律素质也应当相应水涨船高,对相关业务与法律的理解应当是“懂法并会执法”,要远远超过老百姓的理解与认识程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够仅凭自己个人的理解、喜好决定对违法行为查处的任意性。在国内偏远、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依然存在部分人认为“自己的话就是法”,并在执法过程我行我素,恣意妄为执法。在经济发达区域,受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律师维权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明显受到约束与制约,但受自身对与业务相关法律理解的不全面性或者错误理解,使自身的执法行为呈现两个极端转化,一是过去敢于执法以维护法律权威,二是现在不敢执法以保全自己,或者处于中游状态以应付的姿态对待现场执法工作。上述两种现象的出现,其本质原因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会用、不敢用法律去理性处理各种执法情形。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灰色交易以谋取个人私利。另外,整个交警队伍的法律素质的欠缺也与队伍构成有关联,随机调查部分县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整体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老同志多,女同志多,待在机关里的多,公安类专业人才少,加之局领导对交警工作的简单性认识,交警部门在警力配备上历来处于次要地位,而在当前的依法治国理念之下,各种法律条文的废、改、立层出不穷。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为例,近 10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2次,机动车登记规定修改了3次,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修改了4次,等等。随着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上位法律修改,下位法律一般也会随之修订,这些都会造成普通老民警对法律新规定及时适应与更新的困难。

(二)健全法律体系,做到执法合理有据

和一样,也不能和H+大量共存,那么能不能和共存于同一溶液中呢。这就要分析的性质,实际上存在和不一样的地方,它在水溶液中,电离出H+的程度大于其水解的程度,而使溶液呈现酸性,却是水解的程度大于其电离出H+的程度而呈现碱性,故和是不能大量共存于同一溶液中的,离子方程式如下:

(三)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对交通民警执法水平的要求与期待同步增长。交通民警执法过程看似一个简单的纠违查处过程,但其间还是蕴含着很多技巧与关键,既包含对于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深度理解,还包括对执法程序、规则的合理运用,是“法+技巧”的结合体。从现阶段基层公安部门交通民警的配置来源看,其专业出身的少,年龄大,文化底蕴低,领导对交警工作的理解与认识相对简单,致使交警整体队伍的素质偏低,难以适应规范化执法要求。而现阶段深化公安机关改革的重要工作就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该意见于2016年5月20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包括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等诸多环节。这么多标准化词语的表达及其实现必须通过广大的交警队伍完成。对执法主体素质能力的提高就必须通过培训进行学习、通过实战的进行检验。加强执法培训,是提升交通警察执法队伍能力的必由之路。从本世纪初以来,公安部从上至下一直都比较重视培训工作、重视队伍建设,比如“三基工程”、“大练兵”、“四项建设”等。但多年的培训经验表明,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严重、培训效果欠佳,其中的原因较多,比如师资、教材、质量管理等,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对学员无吸引力[4]。因此,交通警察违法行为查处现场执法的培训教学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注重选题,选择典型性、热点性的执法场景开展针对性示范教学,围绕场景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开展讨论,让学员深入理解为什么、怎么做以及如何举一反三;二是选配合适的教官与法律人士组成团队,开展教学,及时解决学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做好培训质量体系管理,使培训真正发挥作用,民警学有所成,节约警力时间资源;四是开辟警方内部交警网校与论坛,便于交流与及时获取培训信息,为下一轮培训创造条件。

(四)落实问责机制,确保公正严肃执法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处置方法规范性的缺失,意味着执法瑕疵,它既表明该违法行为人不应当被处罚,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也表明了警察在执法问题上存在过错,小则可以行政警告,大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作为警察既然是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事业、对法律就应当怀有敬畏之心,必须高效尽责完成执法工作。围绕执法,开展问责也是近几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之一,许多相关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设立质量与效率并重的考评标准,有效引导基层民警既多办案,又办好案;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强化执法活动现场督察,加强执法办案场所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这些要求的设定,其目标就是要保证公正严肃执法,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保证公安机关所办的每一起案件能够经受实践的检查,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能体现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5]。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处置,按照公安机关全程执法录像的要求,必须有记录;从社会监督执法的角度,要求我们的民警能够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在问责规定已经出台的前提下,必须对仍然利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机会收黑钱、谋私利的人处以重罚,绝不放过;加大职务监察与纪委巡视力度,防止护短行为;对执法过程中能力不胜任者,经培训仍不合格,及时调离相关岗位或予以辞退。

五、结 语

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是整个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又是整个交警执法工作重要内容。现场执法处置因其现场性,容易受到群众围观,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较大。强调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场处置的规范性,其目的在于展示公安形象,彰显法治效力,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创造良好交通环境。通过规范化执法,也能够提升交警队伍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院长葛丰亮出席大会并致辞。他表示,目前,在整个家电行业中,冰箱是产品结构升级做的比较好的行业之一。今年以来,冰箱企业的创新已经聚焦到冰箱本质,全行业刮起一股保鲜技术的浪潮,同时,冰箱企业的智能化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以期通过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操作激发消费者的更新换代需求。“总体来看,在2018年,冰箱市场虽然艰难,却依然坚定前行。面向未来,为了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要求,冰箱行业的结构升级也不会停止。”

参考文献:

[1]张 剑,秦夕雅.公安执法如何规范化 中央深改组也关注了.[EB/OL]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5-23/doc-ifxsktkp9150902.shtml.

[2]刘小满.浅谈如何加强基层公安交警执勤执法能力建设[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2014-08-26(003).

[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通知[EB/OL].http://law.lawtime.cn/d707957713051.html.

[4]邵祖峰, 王秀华.公安民警在职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综合评价[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8,(2):95-97.

[5]沈培菊.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环节[J].公安教育.2015,(12):44-47.

 
邵祖峰,李玉琴,刘知音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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