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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二重性基础理论探讨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数字化侦查演进背景与侦查学基本矛盾

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使侦查取证程序、证据审查工作等逐渐成为工作重点;另一方面,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侦查活动也在向数字化演进,无论是是破案手法还是案件办理程序都因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而改变。[1]

这一系列的变革,使刑侦工作在办案效率或质量上都有了非凡的提升,同时也有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如数字化侦查的演进使破案手法层出不穷,难以灵活的统筹选择,侦查技战法的无限性与侦查人员对其掌握的有限性上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实质上是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另一角度,打击犯罪的研究也不仅着眼犯罪特点、侦查难点等问题,还从取证程序、认定方面开展一系列研究课题,而这两类研究哪种为真正的侦查学研究则是一个更为值得的问题。

由于浙江省杭嘉湖平原涝水北排受阻,东排不畅,因此,杭嘉湖平原的涝水以后将主要依靠南排工程排向钱塘江。目前浙江省“治太”南排骨干工程正在进行组织实施或前期论证工作,对相邻省的影响较小。浙江省圩区整治规划在《条例》出台前于2010年就已批准实施,且在规划和整治中贯彻了“安全水利、生态治水、和谐水利”的治水新理念,圩区整治工作与《条例》精神完全一致。下一步,浙江省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技术导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圩区整治工作,对已列入规划尚未开始实施整治的边界圩区,将与有关市县一道做好与太湖局的沟通衔接。以后修编圩区整治规划时将按《条例》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图1两种模拟结果显示弹性受力状态,考虑分阶段受力与否,对最终计算结果影响不大,原因有两点:一是自重影响较小,二是现有有限元分析软件对加固分阶段受力模拟不足,该点须结合具体工程分析。此外,图1标记点2(3)、6(7)均显示共节点的两个单元结合面应力差较大,表明双单元法无法有效模拟结合面新老混凝土间作用力传递。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劳动具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二重性,其产品“商品”亦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属性[2],具体劳动所反应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抽象劳动反映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该劳动二重性理论作为枢纽和基础扩展成为完整的政治经济学。而在侦查学中,侦查活动亦具有犯罪侦破和证据收集的双重属性,其侦查阶段的成果“刑事案件信息”亦具备线索和证据的二重性质。

一方面,线索的主观性、认识性与证据的相对客观性、法律性决定着两者的对立关系,线索对证据收集的指导、证据对线索认识的客观性规范及两者在预审所彰显的贯融性检验决定了两者的同一性。故案件信息二属性的辩证统一也可以说是侦查学基本矛盾的外化。

但从本质方面讲,侦查学的基本矛盾即是侦查主体的案件认识与法律事实的对立与统一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侦破的逻辑起点是刑事案件,基于对刑事案件的认识收集犯罪信息获取犯罪线索以寻找和确定重点嫌疑人、全面认识案件。那么侦查破案的逻辑终点,即侦查人员从破案阶段转变到围绕嫌疑人展开侦查取证的转折点应为何?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清晰认识既能明确破案的内涵,又将侦查破案和侦查取证两种活动从界限上明确。

2.确定重点嫌疑人之前的隐性侦查取证是为了固定犯罪行为、收集证实犯罪的相关证据,以为后期构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做准备。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以涉案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和起点,以证据式信息作为基础的法律性活动。

笔者认为,对侦查学逻辑起点及基础理论的探索困境一定程度上也与犯罪侦破、侦查取证工作的混合有关系。那么,在学理角度将犯罪侦破(简称“破案”)与侦查取证分离探讨,并对两者各自构建理论体系,并对同一侦查行为存在犯罪侦破属性和证据收集属性的现象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探索价值。从表象上看在于破案与取证工作时而存在同一、时而存在衔接,但根源问题是在于犯罪侦破这一活动内涵、原理及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明确界定。故本文首先尝试将犯罪侦破作为相对独立的体系来认识。

二、犯罪侦破的理论体系探讨

(一)犯罪侦破的基本内容

侦查实践中,我们称犯罪侦破即“破案”是指查明案情并查缉嫌疑人。那么犯罪侦破过程应是由刑事案件作为认识起点寻找作案人,一直到侦查人员主观上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刑事案件产生基础认知的过程。这是一种以刑事案件所传递的线索(信息)为主轴,通过推定作案人所属范围和作案人特征并排查,以期确定重点嫌疑人并查明整个刑事案件的认识过程。

具体来讲,犯罪侦破活动的实践起点是犯罪的结果即刑事案件,过程上来看是通过一步步挖掘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形成线索来认识刑事案件和确定重点嫌疑人的过程,终点则是侦查人员是对重点嫌疑人的确定以及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当然这种主观确定并非随意认定,而是该对嫌疑人及案件的认知与案件既得线索、信息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事实上,破案活动终点的判定是由破案到正式围绕嫌疑人展开侦查取证的转折点,这一内容在第四段将具体论述。

6) ACK应答段位为2个位信息即应答间隔和应答界定符,分油机控制单元正确接收到来自通用板卡的报文后会在帧间时间向宿主发送一个位的逻辑高电平。

(二)犯罪侦破基础理论

从原理即基础理论上讲,犯罪侦破是一种刑事案件认识为核心目的的活动,以对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系统的分析为手法,从已有信息中通过分析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得出对案件的初步认识,并针对性的选取侦查措施和手段对案件进一步认识[3],以期一步步获得越来越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刑事案件,最终确定重点嫌疑人和完整的认识刑事案件。

故应当以犯罪行为的构建作为逻辑起点来构建并贯穿整个侦查取证的学科体系,在犯罪行为及其与嫌疑主体同一关联的证据构建这一原理方法论和其具象化的实践目标的导向下,并通过与其边缘学科如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刑法学等的结合以及借鉴侦查措施、专案侦查中属于证据收集范畴的相关知识内容,来构建出犯罪行为的构建基石——证据、证据收集的措施及其规范、证据组织证明与审查等一系列理论体系。

(三)犯罪侦破的逻辑起点及理论体系构建

从逻辑起点角度来看,犯罪侦破若作为一门的学科体系来研究,笔者认为其逻辑起点应为刑事案件。当然这是由刑事案件侦破实践和及揭示的犯罪侦破原理所决定的。在犯罪侦破的整个过程,都是以犯罪的结果即刑事案件为起点并紧紧围绕着刑事案件的每一个要素来认识刑事案件,并基于已有认识来选择适合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对刑事案件认识的侦破手段,以期得到整个刑事案件的完整面目并确定重点嫌疑人,为下一步围绕嫌疑人展开侦查取证奠基认识基础与证据基础,当然侦查工作的另一方面即侦查取证逻辑起点则并非刑事案件,而是犯罪行为的构建,这一点第三段将详细说明,在此不赘述。

因此在整个犯罪侦破学的知识体系中,将刑事案件作为观察、做出假设及认识的对象,以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分析方法作为案件认识的具体内容,犯罪侦破原理及其具象化后的实践目的作为核心目标,将辩证唯物主义及其延伸出的科学方法论作为理论基础来指导,在此之上通过与其边缘学科如犯罪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刑事技术学等的结合,借鉴侦查措施、专案侦查中属于犯罪侦破范畴的相关知识内容,形成犯罪侦破学其独立的学科知识体系,构建犯罪侦破的步骤、措施与手段、方法谋略等一系列认识与指导分支体系。

三、“侦查取证”的理论体系探讨

(一)侦查取证的基本内容

侦查取证在实践中是侦查机关依据诉讼程序围绕嫌疑人展开的证据收集与组织证明。它以犯罪行为作为起点,通过收集和组织证据来构建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的同一关联,一方面作为犯罪侦破结果的检验,更重要的是为诉讼和审判提供依据。这是以证据为主轴,在犯罪侦破活动的牵引作用下,通过证据收集和组织证明实现将涉犯罪行为与嫌疑人的同一关联构建的过程(并且经常是通过嫌疑人到涉案物质的同一关联,再由物质形态变化到涉案行为的递进同一关联过程)。

与破案相对应的,侦查取证是一种认识性与法律性并存的双重属性活动。一方面它是对犯罪侦破的成果——刑事案件认识的规范检验,这种检验是依靠着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来使侦查获得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误差有了下限;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法制规范内证实犯罪,使犯罪侦破的认识性成果有效转化为司法成果,实现侦查工作的司法价值。从实践的内容方面来看是从立案侦查阶段直到侦查终结阶段的证据收集、组织证明与审查。最为典型性的侦查取证即为由人到案类犯罪侦查如某嫌疑人被举报的渎职案件侦查、贪污受贿案件侦查、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等,直接围绕着嫌疑主体展开其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对推定事实的验证,通过证据这一基础来构建其与犯罪行为的同一关联。

故从整体上看,侦查行为其实是存在二重性的。在侦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案件在嫌疑人查缉和证据收集上实现突破而去收集线索式信息,以竭力认识案件;另一方面在信息收集的过程同时都在按照法律和操作规范来进行证据收集。当抓获嫌疑人后,基于侦破活动的高度主观性和或然性,将侦查认识与证据体系进行贯融性检验,以决定侦查活动的结局。

(二)侦查取证基础理论

故侦查取证若作为一种学科体系,原理应为犯罪行为的构建及其与嫌疑主体同一关联的证据构建。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侦查中,现场勘查这一侦查措施从侦查取证角度来看,一方面是为了记录犯罪现场的物质形态以证实犯罪事实,另一方面获取相关犯罪证据并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辨认等措施使其与嫌疑人建立同一关系。再如盗窃案中通过查控销赃地点即是从销赃场所取得相关证据以构建嫌疑人与销赃行为的同一关联,进一步推定犯罪所得物与嫌疑人的关联,即可作为证明嫌疑人与盗窃行为的同一性的一个关键部分。物证技术鉴定也是由于其同一认定的原理可以将某处反映涉案行为的证据与嫌疑人十分可靠的建立同一关联,才成为侦查取证和认定犯罪的关键手段,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嫌疑人穿鞋从办公楼5层的窗外拉开窗户进入办公室盗窃,再现场勘查取证过程中,窗台外部的足迹作为证据,在抓获嫌疑人后通过现场足迹留痕鞋与嫌疑人的鞋做同一认定,认定同一的鉴定意见便可以构建翻墙入室这一行为与嫌疑人的同一关联,进而作为认定其为作案人的重要依据。需要辨析的是,这种同一关联并非同一认定理论,因为同一认定要解决的是客体与客体之间同一与否的关系,而侦查取证中的同一关联则是指通过证据来构建涉案行为与嫌疑人之间的行为与主体同一与否的关系,可以说同一认定仅是通过建立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同一,进而辅助构建涉案行为与嫌疑人同一关联的一种手段,为其下位概念。

(三)侦查取证的逻辑起点及理论体系构建

笔者认为,侦查取证作为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的根基当是犯罪行为,而具体的逻辑起点应当为“犯罪行为的构建”。

1.首先犯罪行为的逻辑起点根基是由刑事科学的逻辑起点所决定的,侦查取证作为刑事科学这一大学科的子学科,必须在内涵上“真包含”这一属性:即侦查取证既当以犯罪行为作为逻辑起点的根基,而又须与刑事科学大学科的其他子学科存在区分,以具备学科自身特有体系的逻辑起点。

The crank slider mechanism EDC rotates with a variable angular speed ω2, and the motion equations of the point C on the upper horizontal line trajectory is in the following

2.故笔者认为,侦查取证学作为刑事科学的下位学科,其“犯罪行为及其与嫌疑主体同一关联证据构建”的基础理论揭示了“犯罪行为构建”的逻辑起点,从而决定了侦查取证具体的逻辑起点应该犯罪行为的构建。当然这一逻辑起点亦是由侦查取证实践及其侦查取证的本质原理所决定的:无论是围绕嫌疑人展开一系列调查的侦查取证还是案件未破时进行的“隐性侦查取证”,均是以相关证据所描述的涉案行为作为侦查取证的关键和最终目的,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组织,一是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否及其客观内容进行证实,二是构建这些涉案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同一关联。

1.侦查破案是通过挖掘犯罪相关信息来认识刑事案件,以梳理出作案人相关的线索来寻找和抓获嫌疑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以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和起点,以线索式信息为基础的认识性侦查活动;

当然,就整个诉讼过程而言,包含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是一个以作出“有效判决”为目标的前后相继的司法实践,五个环节及其内部的所有活动均以此为有序参量。在本文中仅是在侦查范畴里对侦查取证进行探讨,故决定了侦查取证目的相对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为本段所探讨的“犯罪行为”只是犯罪客观及主体方面的表现形式,也仅是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一部分。

例如现场勘查是为了从现场中分析犯罪动机、犯罪实施过程等刑事案件要素来确定作案人与嫌疑人的关系,作案人的特征,以推定作案人范围及其特征;在已有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摸底排查是在已经划定的范围中寻找与已有线索相符或相近的嫌疑人;阵地控制是在特殊场所搜集与搜集涉案物品,进而关联到犯罪嫌疑人;辨认是通过案件相关人的头脑中的线索信息直接确定嫌疑人;并案侦查是为了将多个刑事案件合并,使多个案件寻找共同的作案人,以加强刑事案件中作案人的犯罪暴露程度。特别的,现代侦查技战法亦是通过视频监控、时空定位、轨迹描绘等方法将出现在现场附近范围的所有嫌疑人与已有线索进行比较、排除进而确定重点嫌疑人,或者通过重点嫌疑人的活动来认定或否定其作案嫌疑等。而刑事技术在侦查中一方面是通过物证分析来划定作案人可能范围,另一方面是检验通过其他侦查手段确定的重点嫌疑人是否与现场的物证形成信息相吻合或存在矛盾——可以说,相当一部分侦查措施和手段是围绕着犯罪侦破这一认识目的展开工作的。这一原理的理论基础是通过信息认识案件,并通过信息前提来实现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并实现控制,抓获重点嫌疑人。

四、侦查行为二重性及破案到取证的转承

(一)侦查行为的二重性认识

显然前期侦查破案与隐性侦查取证在手段上时常有相同的侦查措施,如现场勘查既是侦破手段亦是取证手段,但同一侦查措施在犯罪侦破与侦查取证的认识角度、实践目标等存在本质的差异:

以简化学校事务审批流程,建立规范、高效的网上审批工作流程为标准,以最大程度便捷师生为目标,以事项生命周期为主线,全面梳理教学科研、生活服务、行政管理等流程化的业务事项,采用“平台+服务”的应用系统建设模式,将流程开发与系统对接相结合,构建开放、易部署、适应事务流程变化和岗位调整的“一站式”网上办事中心。面向用户的网上办事中心页面如图1所示。

房子租了一年也到期了,我换了别的房子,离公司较远,每天要挤公交车去上班,但是下班可以不用走黑漆漆的小巷子。

其对立性则表现在:在整个侦查阶段,侦查取证作为一种后验方式时刻检验着侦查认识的客观程度,并且犯罪侦破的落脚点是案件认识范畴中的嫌疑人信息,而侦查取证的落脚点则是法学范畴中的证据,犯罪侦破与证据调查的对立统一贯穿于整个侦查学中,揭示了侦查学的一般性规律。

一方面,这两类活动在侦查中的确常会有相同之措施,如在抢劫、强奸案件侦查中辨认既作为寻找确定重点嫌疑人的一种侦破手段,又是侦查机关作为构建犯罪行为与嫌疑人同一关联(通过辨认构建作案人与嫌疑人同一的方法)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两种活动又各自有各自的思路、重点和理论体系对其指导等。如现场勘查这一侦查措施,从侦破角度是为了认识这一刑事案件中作案人的动机、手段、心理变化及分析作案人的所属范围与特征,以确定侦查思路、范围和作案人特征,高效高质的指导外围调查侦破或通过情报系统寻找重点嫌疑人、串并案件等。因此其重点在于对案件正确的主观认识和可靠推断。但从取证角度,则是客观记录现场的物质形态变化并收集相关的痕迹物证,以为后期整体性的证据收集及组织证明对接诉讼做准备,其重点在于程序规范、内容客观等。

但刑侦实践中更多的是非典型性侦查取证,即在案发初期并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只有被害人、部分犯罪现场等,没有办法通过证据构建犯罪行为与嫌疑人的同一关联,且侦查初期仅有部分证据用以初步构建犯罪行为。那么这时当如何认识这种“侦查取证”呢?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发生直到抓获嫌疑人的这一阶段事实上是两类侦查活动并存的:一方面,侦查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视频侦查、走访调查等获取案件信息和相关线索,寻找和确定重点嫌疑人,这也就是前文所讲的犯罪侦破;但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也在进行着非典型性质的侦查取证行为,即尽管并没有明确的嫌疑人作为围绕其取证的对象,但此时是为确定嫌疑人后的围绕其正式的证据收集做准备,我们称此为“隐性侦查取证”,即在特定类型案件中,暂时没有明确嫌疑人,但在侦查人员意识里已经形成了将来用以证明此类或该个案犯罪的证据思路和模板,在此指导下刑侦人员有方向的依照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为确定和抓获嫌疑人后的正式的构建犯罪行为与嫌疑人同一关联做准备。

(二)侦查破案终点的探讨——由破案到侦查取证的转承

其同一性表现在:在案件侦破阶段,犯罪侦破与证据收集不是两次活动,而是同一侦查活动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属性,并且犯罪侦破活动中的侦查认识推动案件进展进而导向侦查取证,侦查取证则通过证据的保存巩固着犯罪侦破的认识成果,并将其认识价值最终转换为司法价值。

推广体制对工作的顺利展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些地区存在的“双重管理”体制制约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服务。因此,不同的地区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体制的建设,应该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人、财、物由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视推广工作的公益性。此外,乡镇政府还应该积极配合相关的部门,为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做好相关的工作。

由于案件侦破的核心在于从刑事案件中认识犯罪,进而更好的寻找和确定重点嫌疑人,因此侦查破案与侦查取证的核心转承点其实便是重点嫌疑人的认定:

从破案角度来看,重点嫌疑人的认定是指在侦破过程中发现的嫌疑人及特征与前期获取的信息与线索不存在矛盾;而从侦查取证角度来看,则是指重点嫌疑人的推定与已取得的证据所不存在矛盾,且具高融贯度。

总体上看,无论是从证据角度还是信息、线索角度,评判的关键均是已有依据能够指向嫌疑人,且在推定嫌疑人为作案人的认知前提下每个线索、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那么进一步需要细化探讨的是应当以侦破角度的线索观点来判定破案,还是以取证角度的证据来判定。对这一点,笔者认为侦查破案的本质既是认识性侦破活动的终点,又是围绕嫌疑人展开侦查活动的起点,并且一方面如若在侦破活动中确定重点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是根据案件的认知和线索来找到并确定该嫌疑人的,那么首先嫌疑人的个体属性和特点不会与前期侦破工作对案件和嫌疑人的认知产生矛盾;另一方面,当重点嫌疑人认定后,案件便从侦破阶段转入围绕具体嫌疑人展开的侦查取证阶段,因此对于嫌疑人的认定更不能与已有线索相矛盾,因为一旦相矛盾则初进入侦查取证阶段便通过证据而对已有案件进行反证,重新回到侦破阶段寻找新的重点嫌疑人。因此,犯罪侦破的终点即重点嫌疑人判定的依据是存在线索与证据双重属性。(当然,线索与证据并非是矛盾的事物,正如前文所述,线索的实质内容是一种将刑事案件与嫌疑人建立联系的信息,而证据的内容则是将犯罪行为与嫌疑人建立同一关联的信息,因此线索与证据其实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证据是对于案侦活动更加严谨可靠的线索)。

在案侦实务中,一旦确定重点嫌疑人,不仅是从破案到侦查取证的一种转承,也是从隐性侦查取证到围绕嫌疑人展开正式侦查取证的转变。

同时,对破案的如此之界定也让我们明确认识到破案实际上仅是一种案件侦查的突破而非完结,解释了侦查取证在整个案件侦办活动中主体意义。

五、侦查行为二重性视角下的刑侦实务认识与侦查学启示

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二元分类的探讨,将犯罪侦破作为一种犯罪认识和重点嫌疑人的寻找与确定过程,而将侦查取证总结为构建犯罪行为及其与嫌疑人同一关联的构建。它对侦查办案实务的深化认识及侦查学教学、科研都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侦查行为二重性视角下的刑侦实务的认识

从侦查实务来看,无论是由案到人的案侦活动(如多数故意杀人案、盗窃案等)还是由人到案的案侦活动(如对某个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展开职务犯罪侦查等),最终都需要围绕着某个嫌疑人展开侦查取证工作来证实其犯罪行为,这是侦查工作的主体活动。

墙夼水库所处的潍河流域地处泰沂山北区,属温暖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流域多年平均年降水量692.3 mm。降水量年内、年际变化较大,年内降水多集中在6—9月,约占年降水量的76%。根据建库后1961—2009年降水量资料统计,年降水量1964年最大为1 186.9 mm,1983年最小为427.1 mm,丰枯极值比为2.78。多年平均最大24小时降水量为97.0mm,实测最大24小时降水量为242.5mm,发生于1974年8月13日。

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决定的,为了更好地引导国家产业的发展方向,更好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协调各方发展,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各地区都有着不同的特点,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制定产业扶持的相关政策时也应该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社会、文化特征。乡镇经济作为组成我国经济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另一方面,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着实需要侦查机关通过一定的破案手段和措施来寻找并确定,而在这一类案件侦办中,出现了破案与隐性侦查取证并行,并在确定重点嫌疑人后进入侦查取证阶段,前期隐性侦查取证所获取相关证据一并作为证据系统的一部分。同时在侦查取证阶段也会重新对破案阶段的案件认知进行检验和查明(特别是嫌疑人是否真的是作案人在侦查取证阶段更是经过严密的审查判断),若发现错误认定嫌疑人,则回到破案阶段重新进行案件侦破活动。

由于人字形波纹板片具有传热性能好、承压能力大等优点,现有板式换热器板片波纹形状以人字形最多,大多数的研究也主要针对人字形波纹。德国人Focke是首位研究“通过改变人字形板式换热器板片波纹倾角等参数提高换热效率”的学者。Mehrabian等通过截取最小计算区域及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模拟研究了板式换热器,研究表明板片波纹形状对换热和压降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曲宁对板式换热器的流动及传热特性进行数值研究,结果表明波纹倾角、波纹深度、波纹间距等参数对板式换热器的流场及温度场分布有重要影响。

(二)侦查二重性视角下的侦查学理论思考及教学启示

首先,笔者认为这种侦查活动二元属性出现的直接原因是社会转型对侦查工作演进的提升(如社会信息化推动数字化侦查的演进)和倒逼(如通过证据规则、侦查程序等规范侦查执法活动)等,但本质上是社会的整体进步将旧侦查模式及其反映的仍待进一步成熟的侦查学理论和侦查活动的一般规律更加尖锐的暴漏出来。无论是模式多样化、合成化的现代侦查技法体现出对犯罪侦破原理的需求,还是刑事错案的出现后对侦查取证规范化、科学化要求体现出的对侦查取证原理的需求,其实是侦查学亘古不变的两大基础性问题:如何实现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并据此寻找确定重点嫌疑人;如何通过证据更接近客观的构建犯罪行为。

再者对于刑侦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而言,将犯罪侦破与侦查取证作为两类学科来分别教授和培养灌输意识,能分别强化学员在犯罪侦破角度对刑事案件的认识能力、对线索信息的把握和侦查取证角度的法律素养,使其在案侦实战中将能根据不同的案侦阶段自如的采取不同的侦查措施、组织办案思路、更有针对性的侦办案件,做到既精于破案又善于依法办案。

参考文献:

[1]郝宏奎.论数字化时代侦查活动的演进[J].铁道警官学院学报,2014(1):5-13.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

[3]郝宏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1):77-79.

 
刘自超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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