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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指挥”格局下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构建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需要比较完善的理论或者学说作为理论基础和支撑。国外已经成熟的一些理论和学说对各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理论主要包括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防卫空间理论”,后来发展为环境预防论;1978年诞生的社会控制论;20世纪40年代由美籍奥地利科学家贝塔朗菲创立的系统论,以及20世纪70年代的社区警务理论。国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经验主要体现在:1.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增强社区预防与控制犯罪的能力;2.注重社区警务工作,以生活化的方式将治安防控理念和措施融入居民日常生活中;3.确立情报主导警务模式,即加强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的情报沟通,实现并增进信息资源共享,协调彼此间的合作与行动;4.注重多机构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发挥指挥体系作用;5.建立多种指标综合评价警察的工作。从目前资料统计来看,世界各国一般以四个指标作为公共秩序与安全状况评价比较的指标,即每万人口犯罪案件发生率、每万人口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每万人口的火灾发生数和每万人口的警察人数。参见秦立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而各国也会根据本国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状况设定不同的考察侧重点,进而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例如英美国家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评估指标,特别是在美国有大量的警学专家专门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制定使用科学评价指标的调查问卷,从而使美国的社区警务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战略部署和目标。随之,我国公安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多个视角和层面对我国的信息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言献策,为推动信息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做出了重要贡献。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侧重于从理论上探讨科学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应该整合防范系统、管理系统、打击系统、控制系统、指挥系统和保障系统等防控力量。二是从建设实践上,主要模式是机制式、布网式、体系式、金钟罩式和综合式,注重防控网建设、巡逻防控体制建设、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虚拟社会防控和社会力量动员,建立集情报研判、指挥调度、通信保障、系统管维、综合考核于一体的警务“大指挥”枢纽,取得了明显的实战效果。各省初步形成以指挥中心系统为中枢、多警种合成作战的“大指挥”格局,并迅速成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协调运转、整体联动、灵敏高效的中枢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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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我国各地已经普遍建立起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其成效也在逐步显现,但是与我国社会形势发展相比还没有完全同步,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缺乏对治安防控的科学研究和前瞻性的对策研究,防控体系中的构成要素缺乏有机联系,整合粗线条,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效果评价与考核机制。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在我国,现阶段学者的研究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模式、构建措施等内容展开的,尚没有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效果评估进行过科学系统的研究,这个短板亟待弥补。从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看,效果评估也有必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入其中,否则这个体系就不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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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评估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需要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只有将传统的治安防控手段与现代的信息技术紧密有效地结合起来,强化信息采集的全面性,提升信息采集质量,完善智能化信息采集渠道和动态信息的掌握,在整合、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云技术提高指挥作战能力,才能有效提升立体化社会治安体系的防控能力。这就要求在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效果评估时也要以信息化为依托。

3.科学地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指标细化进行解释。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指标设计应当注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系统间的协调,从整体上进行客观评价。在兼顾预警、监测、描述和评价功能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防控的各种因素做出合理解释。王永:《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的内涵、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的构建》,载《理论探讨》,2011年第12期,第312页。同时将社会学、经济学以及系统论思想运用到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的构建上,对其研究日益科学化、定量化和精确化。

科学的评估体系需要有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作为依据。我国各地方在评估指标的选取上并不科学,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多;在评估方法上也往往采用定性方法,很难进行量化分析。科学的评估体系构建是以能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直观的标志数值作为衡量比较依据的。如果只是采用定性分析作为唯一或主要的评估方法,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也必然是不科学的。这也使得效果评估机制的构建失去的原本的价值和意义。

(一)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所设立的评估指标不同

根据我国现有研究资料统计,各地区对于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所采用的评估指标以及评估指标的侧重点都不相同。从学者的相关研究来看,评价指标的选择主要从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因素和群众安全感参见金淞:《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及应用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19页。这三个方面,但是侧重点有的地方侧重于暴力案件的评估指标,有的地方侧重于治安防范的指标。这些指标的选用因地方差异造成了不能兼容的情况。所以从立体化信息化的角度来看,不利于相互印证和比较,很难发挥效果评估机制的作用。

(二)效果评估依据标准和数据缺乏可信度

社会治安的“立体化”防控体系是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层面、国家和地方层面、政府与社会协同、城市和乡村结合的多维度和多层次的防控。社会治安的“信息化”防控是以信息资源一体化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为依托和基础的。而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标准的选择上,还是以发案数或者立案数作为唯一标准。这里还没有考虑到在数据统计中出现的客观数据和实际数据因为隐案和漏案所产生的差距或者犯罪暗数的存在。这就造成了评估体系依据的标准片面性较大或者数据指标的可信性较低的情况,效果评估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

(三)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方法不科学

当前,加快建设和健全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深化平安中国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虽然我国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建设已经在评估指标的设立、单纯以立案数作为评估标准以及动态调整评估指标权重参见薛德庆:《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3页。等方面取得了有益的探索和进步,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三、“大指挥”格局下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构建

4.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价模型的设计。要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需要检查每一个细节部分或相关环节的关键行为。因此,必须对效果评估研究的逻辑结构与组织工作做进一步的说明。由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过程与效果的指标之间存在十分复杂的关系,有必要对评估的体系进行分解,以便更清楚地展现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评估研究的逻辑结构。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针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用数理方法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给出指标体系构建原则的数学表达式,同时根据指标重要程度是否相同分别建立指标体系构建模型。

(一)效果评估机制评估主体的健全

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评估主体是评估任务的承担者,是评估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者。科学地选择评估主体直接关系到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可信性。目前,社会治安评估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部门。在我国主要是各级综治委和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并公布相关的治安数据。2.相关研究机构。在我国主要是公安部的治安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是科学全面地研究我国社会治安状况并及时公布和更新相关治安数据和材料。3.由政府组织和任命的研究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的临时调查小组。4.专门从理论上研究并对实践提供借鉴的社会科学院和大学的研究机构。5.一些私营的研究机构或者个人。参见金淞:《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及应用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11页。

治安评估就是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有关治安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对治安情况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郑孟望著:《建立治安评估制度势在必行》,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68页。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已经就构建科学、全面、客观的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展开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各级公安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将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数量作为衡量治安状况和效果的唯一评估指标是非常不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动态的过程,应该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式或方法,通过考察社会治安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社会治安政策的效率、效能、效益以及价值等进行检测和评估,以判断社会治安政策的效果。参见金淞:《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及应用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10页。

1.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对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的评估需建立起一套具有针对性与可量化的指标。如何把评估指标细化、量化以达到科学规划评估的目的是评估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对立体防控指挥体系的效果评估指标细化的程度不够,缺乏量化计算指标的技术方法,就会导致评估效果判断分析结论大而空,实质性的结论不多,无法实现评估机制的价值。因此,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效果评估指标设计要以指标的完整性、发展性、间接性、代表性、真实性、可获取性和可比性为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直接指标与间接指标相配合、指标的互斥性与相关性有机结合、指标体系的系统性、覆盖范围与重点性、针对性、简洁性相结合。王永:《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的内涵、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的构建》,载《理论探讨》,2011年第12期,第311页。

2.评估主体参与多元化。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具有公共性和多元性的特点,因此在对其效果评估主体的选择上也必然是多元化的。每个评估主体都有自己的评估角度以及不可避免的优势和局限性,多元的结构才能保证评估的效果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

3.构建第四方评估主体。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的构建需要第四方评估信息系统的建设者和运营维护者参见邓亚当:《大数据时代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广东省委党校2017年硕士论文,第32页。来对其效果进行大数据评估。这个第四方评估主体应当由拥有大数据技术的组织和评估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在对大数据进行充分分析和挖掘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再分析和交叉分析,从而得出科学公正的评估结果。

(二)构建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的立体化社会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评估标准应该以科学评价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状况为前提,内容根据各地区状况不同,范围和种类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在易量化的基础上要能客观反映社会治安的动态发展规律,并具有可比性、可量化性和稳定性。评估标准选择要全面考虑社会治安政策投入、过程以及工作效果和经验总结等因素,在正确的社会、政治价值取向下,根据不同的政策性质、社会诉求、评估主体和环境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评估。目前研究机构推出的比较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有能够直接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显性指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隐性指标、资源投入情况的资源指标和其他综合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参考指标。实务部门使用的二级多类指标体系,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联合推出的从潜变量和观测指标两个层面评估指标。张超:《黄金分割点适用与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重构》,载《中国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44页。在“大指挥”格局下,要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就应以作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枢的指挥体系为视角,设计科学、便于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

1.评估主体实现规范化。要构建统一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效果评估机制,就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规范化的结果使用。因此要明确地界定效果评估的组织和承担机构的评估权限和职责,从而使效果评估机制的功能实现连续性。

建议统筹考虑地方公检法机关与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推动建立由地方人大法工委牵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组织协调、联系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该平台的建立,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便捷、规范、高效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联动,各单位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水行政执法作为部门执法的一种,可在联席会议制度下强化水利联合执法,确保部门间信息畅通、快捷,在执法过程中自然解决证据转化问题。

2.应该将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这是构建科学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的内在要求,符合我国当前服务民生的时代要求。将评估指标体系界定在可量化、可比性和稳定性的范围内,划分为客观指标体系和主观指标体系,包括倾向于客观展现的破坏力指标群、防控力指标群和倾向于主观评价的公众安全感指标群和民众满意度指标群。张超:《黄金分割点适用与社会治安评估指标体系重构》,载《中国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47页

水利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根本,事关人民生活、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武威市凉州区位于河西走廊东端,石羊河流域中上游,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村饮水工程标准低,干旱和洪涝灾害频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任务重,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十分重要。

随着公安深化改革的推进,着眼未来警务发展,围绕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确立指挥中心的龙头地位,建立警令畅通、多警种合成作战的“大指挥”工作格局,正在成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协调运转、整体联动、灵敏高效的中枢神经。“大指挥”格局下,应构建以指挥体系为中心的立体化信息化社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机制,将集情报研判、指挥调度、通信保障、系统管维、综合考核于一体的警务指挥体系置于立体化信息化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的核心位置,依据测度标准对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理性分析,进而做出科学评估。因此,应当从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实施三个方面来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体系效果评估机制,建立逻辑模型,设计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客观、科学、全面地反映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效果。

(三)评估程序的选择和设计要具有合理性,保证评估的准确性

评估的程序与实施主要包括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时机、确定评估主体与对象,制定评估具体方案、收集效果信息,确定计分标准、形成结果,撰写评估报告等,并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收集大量资料数据,结合定性与定量技术提升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增加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评估的程序与实施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充分的前期准备是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评估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的前提和基础。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确立评估主体的基础上,合理地设计评估方案。首先,要确保评估主体的法定性、权威性和评估组织的多元化,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并能得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其次,评估方案的设计要以体现评估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评估目的、体现评估客体的评估内容、体现评估准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得以实现的评估方法为基本要素。参见张艳丽《立法后的评估程序设计》,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27页。再次,要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时机、评估对象,在收集相关评估数据资料在基础上逐步完善评估标准。要使这些要素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充分实现评估的效果。

很快一个月过去了,当我把变卖废纸所得的56元钱高高举在孩子们面前时,大家一个个兴奋不已,甭提有多自豪了。

2.实施评估阶段。评估的实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这是效果评估的核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参照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全面收集绩效评估的相关信息,运用相应的评估方法,根据科学的效果评价模型,对所获得的效果评估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得出评估结论。一方面,要建立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体系效果评估机制和模式,包括评估的标准和原则,评估的结构和维度,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和框架。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的结合来论证我国“大指挥”格局下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的中枢和核心,在大量实际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指挥体系效果评估机制。

3.评估总结与反馈阶段。评估的总结和报告是整个效果评估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诊断、监督、反馈和完善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活动的结束,还要有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公众对于评估报告中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复和反馈,从而真正实现评估的目的,构建科学的立体化的效果评估机制。

Y市是中国第4个大规模的生产地区,魔芋的生产总量在省内位居第一,占比59%。与此同时,Y市也是该省魔芋生产加工的总基地,其中魔芋粉产量占全国总量的1/6,魔芋经济效益非常高。

 
史亚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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