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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以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21件典型案例为样本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十三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扶贫任务:“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二○二○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通过以上两个重要文件可以看出,扶贫工作在我国当下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扶贫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达到脱贫效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如果扶贫工作不能落到实处,那么任何规划都将化为泡影,我们党的政治承诺也不能实现。

然而,在开展扶贫工作过程中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杂音”——贪贿等职务犯罪。扶贫领域中职务犯罪的危害甚重:其一,职务犯罪直接导致扶贫工作缺乏实效。众所周知,资金需求是贫困地区民众的重要需求之一。然而,职务犯罪多属于贪利型犯罪,是扶贫领域的“寄生虫”,这种行为无疑会导致扶贫资金流入贪腐犯罪分子的钱袋子,中饱私囊。其二,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贫困群众身边,危害较大,政治影响恶劣。由于距离较近且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贫困民众对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可谓深恶痛绝,被贪污、侵占的扶贫资金对于贫困家庭或民众具有重大意义,可能是他们的“治病钱”、“救命钱”。

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自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始重点查处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并陆续通报了扶贫领域中腐败的典型案例和典型问题。笔者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上检索各地通报的扶贫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共计521件,时间范围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 本文以此521件典型案件为研究样本,对扶贫领域中职务犯罪的地域分布、涉案罪名比例、涉案主体、涉案金额及持续时间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如何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通过总结梳理这些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笔者发现其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一)在地域分布上,华东华北地区问题较为突出

笔者把521件典型案件样本按照地域分布进行分类统计:华东地区共计103件,其中浙江省17件、安徽省7件、福建省32件、江西省14件、山东省33件;华北地区共计99件,其中天津市4件、河北省85件、山西省10件;华南地区共计75件,其中广东省43件、广西省6件、海南省26件;西南地区共计74件,其中重庆市18件、四川省39件、贵州省11件、西藏自治区6件;华中地区共计67件,其中河南省1件、湖北省19件、湖南省47件;西北地区共计61件,其中陕西省10件、青海省5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6件;东北地区共计42件,其中辽宁省3件、吉林省34件、黑龙江省5件(分布比例见表1)。通过下表不难发现,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扶贫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其他各个地区的案件分布差异并不是很悬殊。具体到各个省级地方,福建、山东、广东、湖南等中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案件数量偏多,而西部个别省份的案件数量也惊人,例如,四川、新疆。河北省的案件数量达到了85件之多,居于上述几个省份之首,这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虽然东北地区的案件数量总体较小,但是相对来讲,吉林省腐败问题突出,吉林省的典型案件数量在东北地区的比重高达3/4以上,同样值得关注。 当然,本文中表述的“问题突出”的依据只是以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件的数量为依据,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有些省份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也可能同样比较严重,但是并通报的典型案件数量少,或者根本没有通报典型案件。

首先,这是受熟人社会中人情观念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的贫困户多集中于农村地区,而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通过红白喜事等仪式,村庄形成一个人情人情循环与人际互动的庞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几乎所有成员都会有经济上的往来,几乎所有成员都会通过这种经济上的往来(送、还、欠)形成自己人认同。[7]而碍于情面,群众对违法犯罪的村干部可能会形成道德或舆论上的谴责,往往不会到相应的司法部门去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干部,即不会惊动“公权力。”

  

表1

(二)在罪名分布上,贪污罪所占比例偏高

贪污犯罪在全部职务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这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普遍规律。笔者在北大法宝旗下的“Case Share裁判文书分享平台”上检索到职务犯罪的判决书共有20383篇,其中关于贪污罪的判决书有5869篇,贪污罪占28.8%,我们姑且把这一比例当作贪污罪的发案率。关于贪污罪的发案率笔者无法找到准确的统计数据,只能以此来推算,结论可能不太准确,但这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不影响本文的结论。然而,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却打破了这一规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至2016年5月,共查处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其中,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查办读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1]此外,在本文的521件案例样本中,主要表现为四类犯罪: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类等渎职犯罪、贪污犯罪、挪用公款、受贿型犯罪,其中涉嫌贪污罪的案例共计有239件,所占比例为45.6%。(犯罪类型分布见表2)不难发现,贪污罪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经远远超出贪污罪发案率的平均水平。这是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值得格外重视的特征。

(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主观权重的确定。根据表4的专家打分,最终得出各指标的权重Wc={0.338,0.063,0.210,0.063,0.124,0.081,0.121}。

  

表2

(三)从涉案主体看,集中于基层组织干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此乃至理名言。只有将扶贫资金信息公开才能促进资金的公正分配,进而杜绝相应的腐败犯罪。扶贫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多与扶贫资金的信息公开不足有密切关联。

在犯罪学中,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犯罪原因是认识犯罪现象和预防、控制犯罪行为的基础[3]。对于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也是如此,只有充分认识到导致此类职务犯罪产生、促进职务犯罪发展的相关因素与环境,才能进一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手段与预防措施。通过梳理大量的扶贫腐败案例,笔者发现此类犯罪产生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新建一个ArcMap地图文档,按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制图内容要求加载等高线、高程点、地类图斑、行政界线、线状地物、土地用途区、建设用地管制区、线状重点建设项目及点状重点建设项目等图层要素,分别按照各图层要素属性字段进行分类符号化,如图1所示。

  

表3

(四)在犯罪数额上,一般相对偏低

通过该领域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的高比重特征,我们不难发现,该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基层组织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这无疑给腐败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从本质上讲,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以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腐败分子能够实施贪污犯罪与不完善的财务制度有密切联系。梳理我国的历史可以发现,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期,贪污罪的发案率一直比较高,贪污也成为建国初期“三反”运动的主要对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中,贪污占有突出的地位”,[4]原因就在于建国初期政府的财务制度尚有待完善,为腐败分子实施贪污犯罪留下了可操作的漏洞与空间。然而,随着国家各项制度的逐渐确立与健全,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大幅度降低,通过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大案能够看出,被判处犯有贪污罪的腐败官员屈指可数,这的确与国家的财务制度完善从而提高了贪污犯罪的难度系数有关。这也能够解释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的高案发率。扶贫资金下拨到农村基层组织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少数村干部财经法规意识淡薄、关健岗位不健全、财务制度不正规、资金被挤占挪用、工程项目管理混乱、缺少长效监督机制等问题[5]。例如,山东省东平县沙河站镇建设服务队队长高德民利用职务便利,冒用6个村9个户群众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1.7万元,截留8个村14户群众危房改造补贴款7.91万元,并占为已有。再如,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古塘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子建从保管的村民两实资金存折、五保资金存折上提取现金占为已有。这说明目前的扶贫资金的发放制度不能确保分配到贫困户手中,不是贫困户直接到政府领取扶贫款,而是通过村级组织发放,从而给村干部留下了截留侵占扶贫资金的空间。另外,扶贫资金被他人冒领、违规挪用、截留侵占等问题十分突出。以贵州省为例,2014年贵州省审计厅部门对2011年至2014年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1.7亿元,问题严重[6]。不难发现,扶贫领域基层组织相关财务制度的漏洞较多,这必然导致职务犯罪高发,尤其是贪污罪。

本研究所有数据均通过统计学软件SPSS20.0统计处理,计数资料以n(%) 表示,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s)表示,用t检验,若P<0.05,提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在装饰技法上,现代青花瓷艺术伴随着科技与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改变。无论是青花料颜色上的变化还是承载物体造型上巨大的改变更或者是材质上都会根据陶艺家创作的需要变化。如陶艺家黄焕义老师的作品《桌子NO.2》、《立着的瓶》都是在选取部分材质上的变化以求得对比。

(五)在犯罪时间上,持续时间一般较长

通过公布的腐败案例来看,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例如,2007年至2016年,喀日·吐尔逊以自己及亲属名义违规享受安居富民房14套,并将其中7套卖给他人,共获利44.3万元,其犯罪持续了将近10年之久。又如,余炳土在任淳安县安阳乡范家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期间,自2002年开始在未征得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村委签订了黄家坞苦丁茶基地15年承包合同。余炳土通过联乡结村帮扶单位向县残联争取到茶叶发展补助资金两笔共3.5万元。2014年1月,余炳土将3.5万元现金退还到村集体账户,其侵占茶叶补助资金长达12年的时间。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由于往往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再加上有些群众认为这些犯罪与自己的利益无关,便怠于检举揭发,导致有效的社会监督缺位,因此,腐败行为一般容易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从而持续时间较长。

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

女人便说了她男朋友杨剑的事,让她帮忙去接近一下那个“田科”,以便拿到一些证据,好扳倒他,以免那家伙日后祸害更多的好人。

(一)基层组织财务制度尚不健全

与其他领域职务犯罪相比,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涉案数额并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一方面,总的涉案金额与其他领域的腐败案件相比并非特别巨大;另一方面,每次犯罪的涉案金额也比较低。例如,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沿陂村党支部原书记莫林江2011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农村改厕补助资金等共计20960元。细查莫江林的犯罪行为,其贪占的最小一笔是某重残户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20元,共侵占了45户137名群众的补助资金[2]。再如,在本文的案例样本中,涉案金额大多在30万以下,其中金额最高的是528万(挪用公款类),这与其他领域腐败案件涉案数额动辄高达千万或数亿的腐败犯罪相比,可谓是“九牛一毛”。当然,这与扶贫资金的分配模式有关。首先,基层组织可支配的扶贫资金数额有限。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全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超过1000亿元,数目可观。但是,经过四级行政机构的层层划拨,最后由基层组织下发到贫困户手中,那么,基层组织支配的扶贫资金仅限于其辖区内的贫困户的扶贫资金,因此扶贫资金分配到基层时数额已不算巨大。其次,部分扶贫资金是直接下发到各贫困户的专项帐户。扶贫资金中有一部分直接下发到各个贫困户的专项帐户,其他人不得支配,如此,基层组织能够支配的扶贫资金便更少。以上因素决定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多采取“蚂蚁搬家”模式。

取样品(批号 480003)6 份,按“1.3.3”项下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室温放置,分别于 0、4、8、12、18、24 h,按“1.3.5”、“1.3.6”项下试验条件进行测定,记录峰面积,结果校正因子的RSD为1.5%(n=6)。表明供试品在24 h内稳定性良好。

(二)与扶贫资金有关的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基层处于扶贫工作的末端,也被人们称为扶贫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从目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案发情况来看,腐败集中发生在“最后一公里”,犯罪分子多为基层干部,职务不高,如乡镇科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人员。在521件案例样本中,高达341件典型案例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小组组长等村干部实施,109件案例的腐败分子为乡镇工作人员,其余案件的主体为区县工作人员,其中级别最高者为副县级干部,且只有2人(详细比例见表3)。可见,扶贫工作中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因此,扶贫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乡镇、社区和村。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不健全的制度往往会给潜在的犯罪人留下可供利用的漏洞,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当前犯罪学理论越来越重视情境预防措施对预防犯罪的重要价值。“犯罪的情境因素,包括犯罪的时空、机会和条件等要素,对犯罪人的理性抉择和犯罪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当犯罪的利益条件超过其成本时,犯罪即可能发生。所以,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以一种较为系统和常设的方法对犯罪可能利用的环境加以规划和管理,以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减少可能的犯罪回报,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9]如上文所述,扶贫领域中职务犯罪如此之高的发案率是与扶贫干部所处的情境,尤其是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上的漏洞密切相关的。根据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健全当前的财务制度可以增加该领域潜在的腐败分子的犯罪难度与风险,为职务犯罪设置严密的制度藩篱,从而实现减少腐败案件发生的效果。

其次,被救济对象的选定确定与公示程序尚不完善。基层干部在扶贫工作中以亲友名义申请上报骗取扶贫资金,非法占为已有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本文的典型案例样本中比例偏高,并且涉及不同的领域。例如,2012年至2013年成都市金堂县赵家镇莲墩村在进行低保边缘户土坯房改造期间,村文书蒋义全冒用他人名义,制作虚假材料,将自己修建的房屋纳入低保边缘户土坯房改造,并领取了低保边缘户土坯房改造补助款一万四千元。又如,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原党支部书记吴家余、吴军辉、游思康,原村委会主任黎定云,原村委会计生专干游目林,原村委会委员吴家辉在2009年至2016年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和亲属的名义套取国家移民专项资金23.68万元。这充分说明,在确定救济对象的程序中存在重大问题。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要求,贫困户识别要“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然而,行为人以其亲属、家人甚至本人的名义领取救济金根本不可能通过民主评议程序,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行为人在选定被救济对象时规避了民主评议程序。此外,确定被救济对象之后的公示程序同样存在漏洞。在公示程序中,行为人根本不会把自己及家属作为被救济对象公布于众,否则民众肯定会有异议。在研究样本案例中,行为人在扶贫工作中多数都没有进行规范的公示程序。例如,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豆村镇兴坪村党支部书记杨眉祥2014年未按规定公示本村贫困户名单,并违规将自己列入贫困户范围向上级部门汇报。

最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不透明。在扶贫领域中挪用扶贫款项的问题也比较严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扶贫资金的使用分配存在暗箱操作空间,从而无法确保扶贫资金真正分配到需要扶助的贫困户。例如,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张向明与村委会主任徐宏宁商议后,虚报农村危房改造户15户,伪造虚假照片等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用于修建村里的寺庙及其他村务支出。另外,扶贫项目工程的资金使用也是重灾区。例如,2014年四川省高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可久镇高坡村修建5公里产业路,补助资金21万元。可久镇原副镇长李兆先在产业路项目资料不全,且未实地核实其长度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使用21万补助金支付实际长度只有2.5公里的产业路工程款。又如,广东省阳江市阳西镇原副镇长陈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虚构儒洞敬老院绿化工程项目,骗取扶贫救济资金17万元后私分、虚构公路排水沟及护坡工程项目,骗取“一事一议”奖补资金29万元后私分。从中可以发现,扶贫资金的使用去向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到有效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没有做到公开透明。

(三)群众的监督途径没有发挥实效

图2是一个完整的脉搏波示意图。本文设定一个脉搏波中有A、B、C、D和E五个特征点,A点为起点;B点为主波峰及最大值点;C点为次波谷;D点为次波峰;E点为终点,也是下一个周期波形的起点。其中,A、E两点均为主波谷及最小值点。

其次,群众认为与自已的利益无关而怠于行使监督权。在案例样本中,违纪干部在选定被救济对象时往往不会遗漏真正贫困、需要救济的贫困户,而是在此基础上违规将一些非贫困户(比如自己的家属)纳入救济范围。如此,即使知道村干部违规操作的群众也不情愿进行检举,因为事不关已。作为理性人,人们在行为时都会衡量一下自己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对非贫困户而言,检举揭发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损人不利己”差事。一方面由于不符合贫困户的条件,即使检举了违纪行为,自己也不会得到扶贫补助款,另一方面却得罪了掌握权力村干部群体,正所谓“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村干部作为直接管理者,检举人将来自然不会有“好果子吃”。另外,这种为了公共利益而举报的人也不会得到好评,会被大家被视为“傻子”、“精神不正常”的人[8]。如此,对群众而言,检举行为就纯粹是一个负收益的“亏本生意”。所以,面对干部群体的违纪违法行为,一般群众自然视而不见。另外,在贫困地区网络普及率不高,网络监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缺少了一条重要的群众监督途径。

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对扶贫领域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当然应该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后的惩罚,不应作为最终目的,应当把重点放到如何构建健全的制度体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上,从而大幅度降低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发生率。基于梳理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与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一)健全基层组织的扶贫资金财务制度

首先,官方关于扶贫相关政策的公开工作做得不够。政策性文件往往在行政机构之间的传递效率较高,但是扶贫政策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是一个薄弱环节,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众对一些扶贫政策的内容知之甚少,再加上贫困人口中老年人、文盲偏多,几乎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例如互联网络)了解相关政策,如此则对国家给予自己哪些扶贫款项缺乏清晰的认知,从而不能对基层干部是否全部下发扶贫款项,是否有截留克扣行为便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例如,四川省简阳市石钟镇民政办负责人唐东海利用发放民政资金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将应当发放给低保户和五保户等民政救济对象的低保补差金、五保金、用电补贴等民政资金5万余元转移到本人的银行卡上,占为已有。然而,如果救济对象清楚地知晓相关的救济政策,对自己应当享有哪些救济款项了然于心,则相关负责人断然不敢冒如此大之风险去贪污救济款项。

首先,强化扶贫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扶贫对象的筛查工作是做到精准扶贫的重要前提,如果救济对象的确定发生偏差,那么之后的扶贫工作便谈不上“精准”,甚至是“缘木求鱼”。这需要负有审查职责的工作人员能够走出办公室,深入基层,实地审查上报的扶贫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救济条件,防止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优亲厚友。并且需要强化审计工作,审计“贫困认定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程序是否公开公平,脱贫后是否及时取消资格等,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复核工作。”[10]

其次,完善扶贫救济资金的发放制度。设置扶贫资金发放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扶贫资金由被救济人本人领取,而实践中发生了大量的扶贫款项被他人冒领、侵占的案件,可见相应的制度并没有实现其设置目的。在现有制度下,从乡镇到村级组织必须实现实名领取、本人领取、严禁他人代领,并确保任何程序都留痕留据,有证可查。

最后,健全扶贫工程项目资金的报账制度。在案例样本中,基层干部虚构扶贫工作项目、虚报扶贫补助面积等数量来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这折射出相应的报账制度把关不严的现象。要求各部门的报账人员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审查核实扶贫工程项目的虚实、工程的数量等,并做好相应的工程验收工作,“在项目验收评估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管,不仅需要注重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数据,更为重要的是听取或者通过民众对项目的评价。”[11]55

(二)完善扶贫信息的公开制度

习近平同志曾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的阳光化管理。公开就是要把扶贫资金的账本放到阳光下“晒一晒”,这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最好方式,也是治理扶贫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最高效的途径。

第一,应当完善扶贫相关政策面向群众的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多元化的公开途径,例如,在农村社区设置相应的扶贫政策公告栏;定点投放扶贫政策的信息卡片,便于群众知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同时对所有扶贫对象相关的政策信息应全部公开,及时更新。扶贫资金涉及的名目繁多,包括五保供养金、危房改造资金、农业扶贫项目资金、大病保险金、扶贫物资等诸多资金名目,但是“当前大部分扶贫对象只是知道其可以享受国家的扶贫,属于扶贫对象,但是具体国家的扶贫标准,地方政府并没有明确告知扶贫对象”。[11]56如果扶贫政策信息的公开工作不到位,那么对扶贫干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名目发放、是否足额发放,扶贫对象并不能作出判断。只有向群众公开扶贫政策信息,才能消弥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进一步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

第二,重视扶贫对象识别程序的公开制度。扶贫对象的识别是扶贫工作的前提与基础,扶贫对象的识别出现偏差或者错误,则一切后续的扶贫工作将“付之东流”,因此是扶贫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而规范扶贫对象识别程序的公开程序则会促进识别结果的公正。民主评议是国务院《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的要求,而民主评议必须公开进行,并结合入户调查,综合选出扶贫对象后,要求在村内或者社区内进行公示,“因为公示的目的是让广大群众通过自己对公示对象的了解来评价其是否有资格享受低保待遇,而对这些公示对象最了解的应该是本村的村民,所以公示应该在村里进行。调查、评议和公示的最重要环节是在村里进行的初审”。[12]如此,则可以防止出现案例样本中扶贫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亲友违法纳入扶助范围的情况。另外,上级行政组织应当核对在村内的公示名单与上报的名单是否有出入,从而防止有的干部在公示程序结束后再将亲友的名单加入其中,骗取扶贫款项。 例如,2016年,河北省武强县关街镇夹圹村村委会主任张广新在向镇政府上报经村民大会评议确定贫困户名单时,擅自将其中一户更换为其子。

第三,健全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制度。鉴于实践中扶贫工程项目中被套取、挪用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涉及扶贫开发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是公开内容的重中之重。公开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尽可能的详细,“不仅要公告扶贫项目的性质、用途、和扶贫项目的内容,而且要公告扶贫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1]56在公开的方式上,除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告栏,还可以借助新兴的网络媒体渠道,例如,微信等,向扶贫项目受益群众公开,从而避免扶贫干部虚构工程、虚报数量骗取扶贫资金。

(三)建立扶贫信息的反馈机制

笔者发现,扶贫领域中的腐败如此严重与基层诸多的违法线索没有及时反馈到监督部门有关。如此,构建扶贫资金信息的反馈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一,纪律监察部门主动核查扶贫资金信息。众所周知,通过“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信息被录入了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由此,纪律监察部门能够共享扶贫信息,应当避开干扰,跳过村级组织直接向扶助对象本人核实扶贫款项是否存在被克扣、截留的情况,方式可以多样化,例如电话核实、实地入户调查、听取群众意见等。例如,湖北省纪委通过入户暗访、电话突袭等方式加强扶贫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当然,核实扶贫信息的工作量巨大,考虑到纪检部门的人手不足,可以创新机制将该项工作委托给中立的、有良好信用的第三方主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予以解决。

其二,设立配套的举报奖励制度。如上文所述,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部分群众怠于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扶贫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群众又是最容易掌握扶贫违法情况的主体,因此,如何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举报奖励制度便是比较妥当的解决办法。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举报的途径、奖励的标准、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通过以上两种制度可以使违规信息线索尽早反馈到纪检部门,实现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全方位监督,为扶贫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对农业机械的需求量较大,然而在相关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却与需求量不成比例,其中技术研发人员、研发基础技术、研发所需设备缺口量较大,导致我国农业机械技术的研发进度相对迟缓,无法满足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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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晓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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