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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控告、保护、预防”框架下人口贩运打防机制探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反人口贩运的背景

人口贩运作为当今遍布全球的犯罪活动,被冠以“现代奴隶贸易”的称号。在联合国《2009年全球贩运人口问题报告》中,“人口贩运”(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一词强调的是一种犯罪“交易”状况,这种犯罪可以称作“奴役”行为。[1]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协定书》将人口贩运定义为:为达到剥削目的,通过威胁或暴力,或是胁迫、诱拐、欺诈、欺骗等手段,或是滥用权力、弱势地位,或是给予酬金、收受利益以获得某人同意从而控制第三人,进行招募、运输、转移、窝藏、接收人员的活动。[2]在人口贩运流程中,犯罪组织(人员)一面通过人口非法交易以获取不法利益,一面通过奴役剥削的方式榨取被贩运者的人身、劳动等价值。人口贩运活动,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国际上广泛存在,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可能取代贩毒而成为犯罪组织的主要财源。[3]总之,人口贩运犯罪严重侵害移民基本人权、大量聚敛非法资金、破坏人口流动正常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欧盟“反人口贩运”(Anti-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体系中,欧盟法已经扩展关于“人口贩运定义”的解释规则:一方面扩大犯罪手段的范畴,将诱拐女性进行性剥削、引诱儿童满足恋童癖需求等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增加犯罪剥削的种类,将强制卖淫、强制劳动或服务、个人奴役、摘取器官等行为列为剥削方式。欧盟扩展人口贩运罪内涵的立法行为印证了其打击人口贩运的强硬力度,也进一步推动以打击人口贩运者、保护贩运受害者、预防潜在犯罪为目标的打防机制建立。

注意到,与文献[24]中的3WLS算法相比,本文式(21)中增加了对θ1中x、y估计值的利用,因此,本文算法的定位精度更高.式(21)的加权最小二乘解为

二、欧盟人口贩运的情势概览

随着欧盟区域化的深度发展,欧洲内部的人口流动出现快速化、规模化、组织化的态势。加之欧洲难民危机的影响,来自中东、北非等地区的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欧洲,形成了新的人口流动态势。但是,这些内部和外来的人口迁徙却加剧了非法人口迁移现象,欧盟境内的人口贩运犯罪情势也呈现恶化趋势: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数量居高不下,贩卖女性的违法现象猖獗,非法的性剥削成为欧洲社会毒瘤。随着欧洲难民的逐渐涌入,欧盟的人口贩运情势或将更加严峻。

海上风机为高耸结构,其风荷载计算不同于海洋平台。除了平台部分外,还包括上部风机、叶片和塔筒的受力以及力矩作用。风机处于正常运行下,塔筒部分荷载为:

因此,如果以20%为一个分界线,可以大致判定鱼粉中是否含有鱼排粉,粗灰分含量的高低与鱼排粉比例有直接的关系。当然,如果在蒸煮过程中添加的盐过多,鱼粉产品,尤其是全脂鱼粉中的粗灰分含量也会相对较高。而单纯的以鱼排粉、鱼片加工副产物为原料生产的鱼排粉,其粗灰分含量则大于25%。

(一)受害者的性别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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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中的刑罚化是指将个人及其行为转化为罪犯及犯罪的过程,强调将个体不法行为尽可能认定为刑事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尽管非刑罚化成为刑罚发展趋势,但是也存在特例。以性剥削为例,欧洲人口贩运犯罪中性剥削占有极大比重,以满足不法性需求为目的的卖淫活动(乃至性产业)可谓促发人口贩运增长的一大因素。“买春者”性需求强烈,“卖春者”获利高期待,促使贩运者贩运女性(不论自愿或非自愿)加入卖淫活动,逐步形成贩运人口、卖淫剥削、接受服务的完整犯罪链条。欧盟为从根源减少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需求,采取抑制需求的措施,大力推动接受卖淫行为的刑罚化。

(二)受害者的被剥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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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显示欧盟统计的2010年-2014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被剥削方式。人口贩运的剥削方式主要有性剥削、强制劳动、强制乞讨、虐待儿童、器官摘除、假结婚等等。1.“性剥削”是欧洲最普遍的剥削形式。受害者主要包括成年女性和女孩,也包含少数男性;比利时、法国、荷兰等国则是性剥削贩运的主要目标国,这些国家需求巨大,并且某些国家承认卖淫合法,为贩运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2.“劳动剥削”成为逐渐增长的剥削形式。因欧洲经济持续滞胀,欧盟廉价劳动力需求强烈,这驱使贩运者疯狂贩运廉价劳动力牟利。贩运者通过虚假宣传、网络招工等方式许以劳工厚利来骗取信任,借助短期工作签证将劳工转运至目的地,最终受害者被迫参与强制劳动。

提升药事管理水平,进一步创新药学服务的模式。以“互联网+服务”的新思维,构建药学服务的新方式,要逐步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促进转型升级,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使药学服务更加智能化,以解决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和实际使用上存在的问题,以解决短期内配备率达不到200%以上的难题,弥补一个药店一个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能生病不能休息的尴尬。运用互联网、手机APP、人工智能机器人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药学服务智能化,作为执业药师的执业补充。对目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遇到的执业药师休息生病,总部执业药师如何替代进行药学服务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三、欧盟“反人口贩运”机制的演进脉络

(一)初步生成时期

二十一世纪初,欧盟东扩让大量东欧国民涌向西欧、北欧,而从东欧贩运人口可以获取巨额利益,滋生了欧盟境内人口贩运犯罪的增长。为打击人口贩运、保护公民人权,欧洲委员会于2005年出台《打击人口贩运协定》,初步确定了建立侦查起诉、人权保护、犯罪预防的规划。

“阅读兴趣是阅读中的一种心理倾向。它表现为对一定对象、现象(阅读)的积极的认识倾向、情感倾向、行动倾向。”[13](P123)根据苏霍姆林斯基对有趣课堂的描述和想象可知,学习者愉悦的心境、强烈的求知欲和主动学习的行动是其阅读兴趣的主要特征[9](P118)。当代中国教育界虽已较看重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发展,但迫于形势学校为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发展的实际举措和预留空间还极为有限。

(二)正式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反人口贩运政策朝向欧盟层级和整体打防的方向发展,尤以2011年《欧盟反人口贩运指令》和2012年《欧盟根除人口贩运战略》为代表。1.反人口贩运指令囊括了犯罪定义解释、侦查起诉制度、司法处罚制度、被害者援助保护制度、预防与报告制度等内容。2.根除人口贩运战略划定了欧盟行动和国际行动的框架,具体确定了认定保护受害者、加强控告贩运者、逐步预防贩运活动、多方协调合作、提高研究认知这五个战略关键领域。以上述为标志,反人口贩运政策正式以欧盟立法的形式提升至欧盟层级,并建立起完整全面的打击与预防人口贩运体系,这不仅有助于人口贩运政策在欧盟成员国间得以切实施行,而且有利于参与各方的有机协调和高效合作。

(三)不断完善时期

第二,加强行业机构的监督报告机制。贩运组织在偷运人口过程中需要多方的保障补给,旅店、餐馆、旅行社、代理社、交通(如机场、陆运站)等行业都可能成为其涉足之处、停留场所,因而督促行业机构对疑似人口贩运活动的检举报告尤显重要。欧盟把加强行业报告机制作为重要预防措施,通过制度性的报告监督建设,在行业逐步形成反人口贩运的行业惯例,更有利于贩运风险的整体防范。

四、欧盟“控告、保护、预防”反人口贩运的模式构型

欧洲高危的人口贩运形势、屡禁不止的非法移民偷运、逐步增长的移民衍生型犯罪等现象,为欧盟和成员国执法机构提供了打击人口贩运的“实战场”。欧盟打击与预防人口贩运的整体规划与具体策略历经多年的理论研究、实务验证,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打防模式,其机制可归纳为:控告(Prosecution)、保护(Protection)、预防(Prevention)三面一体的构型,简称“3P”模式(Three Ps)。其打防机制主要以施害者、被害者、第三方为导向对象,以打击、援助、预防为手段措施,形成综合性的打防体系。

1.多读。“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这形象地说明了阅读对于写作的重要性。要提高我们的写作能力,我们必须多读。通过广泛阅读,不断积累写作所需要的词汇和技巧,从而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视野开阔,广泛涉猎文、史、哲、理、化、生等各门类的著作,不断体会各个门类著作的精髓和写作方法,从而转化为自己的写作素养。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会写,总觉得提不起笔来,或者提起笔来,不知道写什么,探究背后的原因,无非就是读得太少了,缺乏写作素材的积累。

(一)强化贩运者(施害者)打击

1.提高刑事起诉效率,发展执法能力建设

2.开展社会预防,促成整体防控

因而,欧盟将提升执法机关执法能力、提高刑事起诉效率作为打击贩运者的重要发展方向。首先,建立国家性多学科(Multidisciplinary)执法中心,发挥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的枢纽作用,开展欧盟境内的人口贩运信息和证据的收集与分析,促进地方、区域、国家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提高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证据综合运用能力。其次,欧盟向警调查官、检察官以及司法官提供培训课程,由欧洲警察大学(CEPOL)牵头,组织常规的执法训练,提供特别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在贩运案件中的调查能力。

2.开展联合侦查,注重经济侦查工作

以法瑞学派的典型样地记录法为基础[7],选取能反映群落结构特征的可进入式典型群落样地。以路缘、林缘为界确定样地范围,对于面积大且边界不清晰的群落样地,则设立20 m×20 m标准样方进行调查记录,共计101个调查样方。

第一,促进社会面向的预防意识提升。欧洲‘警觉唤起倡议’(Awareness-Raising Initiatives)是人口贩运预防的中坚措施,通过增强特定民众对打击人口贩运的主动性和响应程度,改变民众以往对贩运犯罪无从知晓的状况,积极引导社会民众参与人口贩运预防。为了让欧盟民众接触这类剥削犯罪信息,欧盟各国借助电视电台、新闻报纸、宣传手册、互联网站(包括官方研究机构和社交网络),向社会大众深入宣传人口贩运对社会的多层危害。欧盟借由向社会大众宣导人口贩运的犯罪本质和恶性影响,形成对人口贩运犯罪零容忍的公共接纳环境,提高大众层面的整体预防效果。

人口贩运组织在犯罪过程中大多通过强迫女性卖淫、强制童工劳动等剥削形式来获取高额不法收益,所以会出现大量金钱交易活动或资金隐匿场所。因而,欧盟执法机构十分注重将经济侦查作为关键性工作方法,调查部门通过细密侦查可以掌握整个贩运链的具体活动,收集金融活动证据以证实不法资金的流量和走向,借助金融账户信息综合分析贩运组织的成员构成。欧盟“反贩运指令”第五章规定,欧盟的企业法人负有积极举报、加强监管、协助调查等法律义务。[4]比利时、奥地利的经济侦查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组织都使用统一金融数据库,透过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模式增强非法贩运活动的调查效率。

3.加大冻结没收力度,健全财产追回制度

人的记忆有瞬时记忆与长期记忆之分,只有进行长时间的反复练习,词汇才能由瞬时记忆转变为长期记忆储存在大脑中。然而,现代高中生常因为学业繁忙,每天只能抽出有限的时间用于识记单词。对于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将平时英语学习中遇到的生词记在卡片上,并将卡片贴在显眼的地方便于记忆。通过此种方法,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学习中的碎片时间,对于英语词汇进行反复记忆,加深词汇在脑海中的印象。

人口贩运活动因其非法交易特性,伴随着大量资金的异常流动。欧盟成员国的调查官在犯罪活动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人口贩运分子、组织会利用招募、运输、接收等过程中的牟利机会极尽方法来收敛钱财。据欧洲刑警组织统计,2015年人口贩运组织通过现金、合法钱款交易、地下银行等方式从欧盟地区非法获利约47亿—57亿欧元。[5]巨量获利后,贩运组织便伺机转移财产,或将资金汇至来源国、第三国、及皮包公司,或先行变更财产性质以逃避犯罪调查。

为高效调查、控制、遏止非法钱财交易行为,2014年欧盟发布“冻结、没收犯罪工具和收益指令”,规定对人口贩运非法所得的冻结没收、允许执法机构采取附加性没收措施、从第三国追缴非法财产、提高没收力度和执行效率等内容。2015年,丹麦警方发布涉及人口贩运的指南手册,协同税务机关、资产监管机构及时查处多起贩运组织的非法经济活动。除此之外,欧盟积极建立系统性的财产追回制度,譬如:(1)借助欧盟境内的财产追回小组(Assets Recovery Officer),加强成员国间认定和追踪非法交易活动的合作;(2)对已转移的非法获益寻求‘远程法律协助’,请求犯罪组织所在国先期冻结、没收其转移财产;(3)利用国际性财产追回机构,加强与非欧盟国家的非法钱财追踪与追回合作。

4.借力于大数据,运用大规模数据库监控贩运活动

人口贩运犯罪活动会产生大量出境入境活动信息与轨迹,欧盟国家的调查部门能够利用大数据系统核查此类出入境信息,以掌握贩运组织的具体动向。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申根信息系统(SIS),该系统是欧盟跨境信息共享最全面且广为使用的数据库,申根系统储存着超30,000名成年人和60,000名未成年人的失踪信息,成员国可以进入数据库系统地查询相关情报。譬如,核实可疑的团体性出入境活动,核查疑似贩运者信息及其车辆轨迹,对短期内多次出入境记录进行研判。特别指出,申根信息系统收集了繁多的同一人多次陪同他人入境、存有入境但无出境记录的超期滞留等情报,这类情报多与人口贩运活动关联,欧盟国家的执法机关曾多次根据此类情报进行信息碰撞和研判,最终查获多起贩运案件。

(二)增强受害者保护

1.认定与援助受害者,保障基本人权

人口贩运受害者在经历恶劣环境、严酷剥削(如性侵害、虐待、器官摘除)之后常常会遭受身体、心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而且,犯罪预防不仅止于打击施害者,保护受害者同样关键,特别在人口贩运受害者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下,认定和援助受害者对于保障受害者更显重要。此外,欧盟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认定比率和认定数量还处在较低水平,这意味着大量未被认定的受害者失去了获得援助、支持和保护的权益。而失去援助的被害人极有可能再次被贩运集团引诱、拐骗、强迫加入,造成受害者二次伤害。

基于此情,欧盟加快了认定和援助受害者的进程。(1)提高受害者认定比率与认定数量。欧盟于2013年发布“认定受害者指南手册”,一方面旨在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知识,提高受害者认定的准确率;另一方面鼓励受害者主动申请被害人登记,追认未登记的受害者,以提高整体认定数量。(2)建设接收和安置中心。通过为受害者提供合适的避难所,保障其基本日常生活,为遭受性虐待的女性提供女士专有的隐私设施,防止受到再次伤害。(3)优待受害者,提供康复项目。2009年起瑞典专为遭受性剥削、性虐待的女性受害者设立康复项目,给予心理辅导、精神康复等待遇,并提供安全遣返服务,有效组织受害者安全返回国籍国,避免被再次贩运的风险。(4)提供加害者赔偿、国家补偿。欧盟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处罚或判令,要求贩运者为被害人提供经济赔偿,尽可能挽回被害人的相关利益损失。此外,2013年意大利针对受害者设立国家反贩运基金,在贩运分子、组织不能提供赔偿时,尽可能给予适当国家补偿。

2.建设国家转介机制,协调被害者保护

受害者转介机制起源于欧洲国家的打击人口贩运实践,欧盟法将其称为:国家转介机制(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s),基本目标是保证被害者的认定工作,确保被害者获得专门服务机构的适时保护。国家转介机制主要包含:(1)认定和甄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完整登记其身份信息;(2)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由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提供医疗、司法、心理、社会、就业等援助;(3)加强行政部门、执法机关、边管部门、外事机关等政府组织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劳动服务市场等非官方组织间的多方协调;(4)加强国际间合作,推动跨境区域内受害者的紧急援助、安全遣返等协调工作。国家转介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合作模式,其一借助民间团体、私人组织的专业能力及资源提升对受害者的保护援助,其二发挥官方机构的组织统筹能力完善双边、多方的受害者保护合作。

目前,超过半数的欧盟成员国已建立正式的国家转介机制,各国执法机关与劳动监管组织(比利时)、卫生健康组织(波兰)、儿童保护机构(保加利亚)、青年福利机构(奥地利)都拥有紧密合作,而且来源国(如阿尔巴比亚、乌克兰)和目的国(如法国、波兰)也已建立跨国转介合作机制[6]。通过多方合作,收集受害者详实信息、评估其生理心理状况,并进行安全遣送、遣返等合作,欧盟有效保障了受害者基本人权。但是,通过欧盟国家转介机制获得保护的受害者数量仍旧偏低,转介机制的建设有待提升。

(三)推动第三方预防:法律禁止与社会防控

1.加速人口贩运的刑罚化,强化法律预防效果

他在1961年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后来将它们汇编成一系列报告。还有另外一位英国科学家差不多在同一时间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称之为“分组交换”技术。数年之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将他们的想法付诸行动,建立了一个早期网络,并称之为阿帕网(ARPANET)。阿帕网后来逐渐演变成为我们今天的互联网,它是互联网的前身。它的基本架构仍然依赖于可为信息包找到最快路由的分布式网络思想。

表1显示欧盟统计的2010年-2013年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性别构成。Europol Situation Report: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2016[EB/OL].https://ec.europa.eu/anti-trafficking/sites/antitrafficking/files/situational_report_trafficking_in_human_beings.2017-05-19.1.‘女性受害者’(包括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的比率常年处于高位。欧盟女性人口贩运严重的原因在于:一是女性抵御贩运犯罪的能力较弱,极易受到贩运者引诱或强迫;二是欧盟非法需求(特别是性需求)旺盛,驱使贩运者极力扩展女性人口贩运活动。2.‘男性受害者’比率处于较高位。这些受害者多被贩运至欧洲农庄、渔产、建筑、手工制造等行业参与强制劳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日常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长期处在基本生活水平线以下。

首先,通过立法禁止买春行为。欧盟反贩运指令第18章规定,成员国应推动接受被贩运者性服务行为的刑罚化。此法令鼓励成员国加快将接受性服务(Purchase of Sex)行为纳入刑罚化,从源头根治人口贩运。其次,严禁性剥削以获利(Profit From the Sexual Exploitation)行为。性剥削以获利者即卖淫活动的组织参与者,其可能是贩运人口组织、场所提供者或者佣金收取人等,他们提供卖淫服务、接纳买春行为,在犯罪链中具有骨架效应,因此对剥削获利行为的打击能达到掐断犯罪中间链条的效果。最后,缩小成员国间的法律差异。买春行为的刑罚化虽已成为欧洲主流趋势,但也存在例外:德国、荷兰法律就允许在政府监管下的卖淫牟利行为。虽然欧盟内部仍存在法律差异,但欧盟坚持推动此类行为的刑罚化进程,并以联盟立法、下发指令的方式督促特例国家加快刑罚化步伐。

欧盟在打击人口贩运的执法实务中,存在着地方、国家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偏低问题。由于调查官、检察官缺乏涉及人口贩运犯罪的实务经验、专业知识、针对性训练等知识技能,处理案件时经常发生证据规整不足、刑事起诉不力的现象。证据问题:(1)调查官多依靠被害者口供而缺少主动收集罪案证据的能力,造成证据证明能力偏低;(2)调查官对证据分类、分析、保存的效率偏低,而欧洲司法证据的高质量标准使得起诉活动进展缓慢;(3)调查官缺乏人口贩运领域的知识背景、证据研析能力,往往将被贩运的成年人、儿童误认定为犯罪人员。调查起诉问题:(1)实践中人口贩运行为的调查难度较大,调查活动往往单纯依靠调查官的个人意愿、职业坚持,难免出现在侦案件的滞压堆积;(2)由于证据不充分,让犯罪行为常常被认定为其他迫害罪名而非人口贩运罪,出现“重罪起诉、轻罪认定”的现象。

欧盟内部或外部的人口贩运活动都显现出非法跨境的特点,而调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往往需要进入他国境内搜寻线索,因此贩运活动的跨境轨迹带来了执法延伸力不足的问题。为此欧盟积极推动联合侦查(Joint Investigation)行动,强化欧盟内部的执法合作。联合侦查行动能够支持和协助跨境人口贩运案件的调查工作,建立更紧密的成员国合作与互信,共享人口贩运领域的执法最佳经验。

内镜超声(EUS)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检查手段填补了普通内镜、体表超声和CT等所不能覆盖的一些特殊适应证,特别是EUS下介入性诊断和治疗是目前解决胆胰系统疾病的重要方法之一,诊断和治疗地位日益上升[1-2]。但目前EUS在我国的应用还有一定的局限型,其原因为EUS的教学模式主要是授课教学、手把手、老带新等,教学方法单一,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本研究旨在探讨讲授式教学法(lecture-based learning,LBL)、案例式教学法(cased-based learning,CBL)以及两者联合在EUS胆胰疾病教学中的应用。

随着欧洲难民危机的爆发及持续影响,人口贩运情势随之变化,犯罪组织大有借难民潮推高贩运活动的趋势。因此,2015年欧盟推出《欧洲安全议程》政策,行文中将人口贩运一类的有组织犯罪纳入三大重点安全治理领域。2016年欧盟加强了外部边境管控、申根内部监控和大数据库建设,针对难民、非法移民的无序迁移施以强力措施。欧洲面临的人口贩运形势不容乐观,可以预计,欧盟对外来移民迁入和内部人员流动的管理将愈加严格。

五、欧盟人口贩运打防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立体化的侦查打击制度,革新人口贩运侦查思维

打击人口贩运犯罪,侦查打击是最为首要且极为关键的工作方法,而立体化侦查制度对于全面高效地调查取证与顺畅完整地采取强制措施有推动效果。人口贩运犯罪具有出入境活动频繁、经济来往密切、财产转移繁多等特点,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在对贩运活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养成适应人口贩运犯罪特点的侦查思维,采取综合性的调查取证方法,做到“面”与“点”的结合,不仅要全方位覆盖出入境轨迹、金钱交易、财产转移等侦查方向,而且要对每一面向的点滴活动进行证据深挖,运用大数据、金融监督等信息情报系统获取有力证据,综合运用立体多面的侦查措施。此外,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起诉方面:公安机关应注力于提高证据收集与保护能力,提升警务人员的执法能力。警务人员证据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提高,有助于罪案证据整体质量、证明能力的增加,提升犯罪行为的认定率和强化人口贩运犯罪的打击率,也符合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体制改革要求。

(二)构建完备的受害者保护机制,推进跨境国际合作

目前我国缺乏人口贩运受害者人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只有个别法律规定了受害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人身权利、劳动权利等规定。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专门指向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机制,施以法律法规以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可以通过人大立法、行政立法的形式设立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的专法,对受害者的援助、保护内容进行法律规制,形成有机长效的良法保护机制。

人口贩运犯罪的跨国特性要求我国在保护受害者时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唯有促进多边国际合作,才能逐步弥补各国在设置保护方面的分歧与差异,更好地让不同国域的受害者获得充分的保障援助。国家政府层面,应寻求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国际合作,从而覆盖更多的人口贩运网和扩大受害者保护面,援助更广范围的受害者。执法机构层面,应推进区域、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建立不同执法主体间的直接联系机制,使打击人口贩运的联合执法成为常态,逐步形成制度化、纵深化的联合执法合作模式。

(三)建立社会预防的多方参与机制,形成社会防控网络

社会防控网络建设是预防人口贩运犯罪的重要基石。由于人口贩运组织及人员常常渗透于社会各行业、场所进行相关非法活动,行业场所存在的盲区、死角、热点成为滋生贩运犯罪的场域,因此强调社会面的多方参与、协同、合作,建设有机的社会防控网十分必要。2015年,中办与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于涉及人口贩运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面向社会公众,执法机关应积极宣传讲解人口贩运犯罪的危害性,加强普通民众的犯罪警觉性,提高人民群众检举报案的主动性,形成犯罪零容忍的公众态度。面向行业单位,执法机关应重点整顿行业秩序,监督建立行业单位(特别是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业、金融业)的报告制度,落实单位人员的治安责任制,提高单位对贩运活动积极核实、主动报告的能动性。通过此举,形成执法机关、行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多方治理的格局,有助于人口贩运犯罪的整体风险管控,消减贩运组织的社会活动空间,净化社会治安秩序。

参考文献:

[1]张筱薇.亚洲的性奴役——贩运人口犯罪透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3):48-57.

[2]李培龙.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惩治人口贩运之比较研究[J].人民检察,2012(21):69-71.

胶州大白菜通过针对经销商进行单一性供应,使用不同包装,满足了不同的需求制定差异化价格定位,品牌产品价格常年处于市场稳定状态,逐步实现了稳定的供销和利润链条关系,减少了产品的流通环节,且胶州市交通便利,减少了损耗,降低了成本。

[3]王均平.拐卖人口犯罪的防控[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00(4):32-35.

[4]Directive 2011/36/EU on preventing & 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EB/OL].http://ec.europa.eu/anti-trafficking/node/4522.2017-05-22.

[5]EMSC First Year Activity Report [EB/OL]. http://www.europol.europa.eu/publications-documents/emsc-first-yearactivity-report.2017-05-17.

[6]2015 Annu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And Smuggling in Human Beings [EB/OL].https://ec.europa.eu/anti-trafficking/sites/antitrafficking/files/annual-report-2015-trafficking-andsmuggling.2017-05-18.

 
曾范敬,吴韬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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