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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供证模式下侦查环节错案的成因及防治*

更新时间:2016-07-05

刑事错案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公约数,始终是法治进程的风向标。而对于刑事错案成因的分析自然成为其防治的前提。在古代宋慈的《洗冤集录》中便提及:“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可见侦查作为案件处理的发端,其案件事实认知正确与否对于错案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目前虽然对于侦查环节错案的研究著述颇丰,但多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进行阐释,将侦查环节错案的成因总结为“口供中心主义所体现的由供到证的证据审查顺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证印供式证明思路,使案件承办人先入为主,形成有罪预断,进而导致错案。”具体论述参见万毅:《论证据分类审查的逻辑顺位》,载《证据科学》2015年第4期。这些研究虽加深了我们对刑事错案中“供”与“证”之间辩证关系的认知,也提供了防治刑事错案的个体化路径,但不免有以偏概全之虞,对于错案的分析应结合侦查视角以期能共同构建刑事错案的防治体系。如果我们将刑事案件的查明和诉讼证明视为一个整体,那么侦查环节则是这个“一体两面” 过程的双重起点。一方面,侦查是认识案件进而查清事实构成要素的活动,它承载 “法律事实构建”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因事实因素而形成的错案,侦查活动都难辞其咎。[1]因此,从侦查工作的视角来看,无论是口供中心主义所带来的证据收集的偏向机制,还是以供证模式为主的简单化办案模式,其弊端的解决都需要结合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公安机关办案方式的梳理,将供证模式延伸至证供证模式来尝试解构上述问题,并试图以证供证为架构,从侦查学视角重构刑事错案的成因。

一、侦查环节刑事错案的发生机理

从侦查认识活动的规律来看,侦查活动表现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架构。这种架构于案件初期通过侦查人员的初步判断形成一个抽象的模型,也即侦查方向。后续的基础侦查、深入侦查阶段则是逐步对先前模式架构的补充,最终完成案件事实的整体呈现,只有最后案件事实整体呈现之时,才是所谓的侦查认识活动的终点。过程中认识错误的产生虽不可避免,但却是有迹可循,有因可溯。为此应在对侦查错案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寻求一个理论框架,通过一定逻辑规律将侦查错案的成因串联起来,更清晰地予以进一步呈现。

(一)侦查错案成因的学理解读

侦查环节的错案缘何产生?针对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对于侦查环节的错案应分为三个阶段,即具体侦查行为所引发的、侦查主体认知偏差所引发的、外部因素对侦查行为的不利干扰与误导。[2]而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于侦查机制的论述,认为“严打”与“侦查自由”对于侦查环节错案的产生也具有重要影响。也有许多学者将视角放在具体的侦查环节,例如侦查取证、讯问环节等,以期形成对错案成因的整体思考。借鉴上述的分析思路与研究成果,笔者意图将侦查环节错案的成因以具体表现和深入诱因为依据二分为外部表现与内部催生两个层面来探讨侦查环节的刑事错案。

1.外部表现:以认知错误为本质,程序错误为载体

侦查环节的错案本质上是一种认知错误,而其认知也区别于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源头性。在查明目的促使下侦查活动形成了一种“由果及因”的回溯性认识。而检察、审判机关则是在说服目的下,形成的对于某一事实的论证活动。[3]侦查环节的认知对象为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系统,侦查人员通过对案件构成要素的解构和分析,将复杂的事实系统简单化的过程即为侦查的认识过程,也就是所谓的案情分析。在案情分析过程中引发认知错误的因素有很多,其在抽象理念层面表现为侦查主体认知的确证性偏差、案件构成要素认知偏差、角色定位模糊等。在实践过程中则表现为侦查活动中现场勘验遗漏、辨认错误、非法讯问等具体侦查行为错误。虽然基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中认知错误不可避免,但随着侦查活动的不断深入,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理应更清晰明朗,先前的错误认知也有弥补挽救的机会。然而侦查活动的封闭性使其自成一体,独立运行。本应起到纠错功能的审查机制无从启动,错误的认知以诉讼程序为载体被逐级放大,最终形成刑事错案。而程序机制的失灵则具体表现为侦查阶段辩护权被虚置、缺乏中立审查机关、公检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等。

2.内部催生:以功利主义为核心,思维异化为表现

仅仅通过上述对于侦查环节刑事错案外部表现的分析,也许可以使错案的成因更为清晰,但尚不足以探究原因背后所暗含的诱导因素。而局限于外部表现的错案防治,又会使错案防治体制机制的设立变成“修补”工作,据一点而失一面。因此,需要对于侦查环节刑事错案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其内部催生的诱因所在。

侦查环节刑事错案的产生与侦查思维密不可分,对于刑事案件的案情分析则是侦查思维的具体体现。在侦查过程中案情分析贯穿始终,并且对于侦查方向的制定、侦查措施的实施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作为刑事案件的初始环节,案情分析本应是一种以因果关系为主线,相关关系为补充的,基于犯罪行为变化而形成的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模式,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案情分析却通常异化为线性简单化的形态,在这种思维模式的诱导下,前期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全,相关证据、线索之间联系分析不清;深入侦查阶段过分依赖口供,忽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最终形成了侦查阶段的认知错误。而这种异化思维的实质乃是植根于侦查活动中的功利主义。法律要被信仰和恪守,就必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给侦查主体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4]于侦查机关内部来说,在现行绩效考核盛行的背景下,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更快速地完结案件,行为过程的简单化成为必然结果。并且因侦查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程序性制裁与实质性后果,侦查主体基于功利主义考量,更倾向于选择法外之规则。于外部环境来说,公检法三家的利益一体化使得外部规制付之阙如。最终在内外合力之下,侦查环节错案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二)证供证模式与侦查错案的关系梳理

既有对于侦查错案的研究认为,侦查机关普遍采取“供证”的办案模式,主要表现为:侦查以获取口供为中心,以印证口供为补充,奉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而这种方式极易形成口供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引发刑事错案。[5]然而在上述的思维逻辑中,始终缺少对于“供”之前环节的思考探究,任何案件并不是在初始阶段就有清楚的犯罪嫌疑人,而侦查讯问也应在时间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而不是在调查前就进行审讯。以“供”为开端的“供证”模式实际上是忽视了前证的重要性,从而失去了防治错案的关键环节。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在讨论公安机关办案模式时,将前证与供证这两种不同阶段证明进路,合并为一或者将前证搜集环节局限为单一的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措施之上,为此形成了侦查研究中立案到讯问的理论真空。作为“供证”模式的纠偏,证供证模式与之相较不仅仅是添加前证环节,而是整体逻辑的重构。对于证供证模式的内涵的解读应遵循以下两条逻辑进路,进而形成完整理论体系。

1.刑事案件侦查流程上的顺承递进

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侦查活动可以分为启动侦查、基础侦查以及深入侦查三个阶段。作为案件的初始阶段,启动侦查环节的任务是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基本措施的施用,虽有学者提出“因事立案”时容易出现原点性错误,而主张对其两步立案构建两步性立案程序是指,在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但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作出“预立案”的决定,但此时不得对任何公民采取包括讯问在内的强制调查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可以对其作出“正式立案”的决定。参见李昌盛:《错案的轨迹:以虚假供述为中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78页。,但因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本应是阶段性过程,繁琐的立案程序不利于侦查程序自由形成原则之适用,故不纳入证供证模式之中予以考量。而证供证模式的起点源于基础侦查阶段,在基础侦查阶段形成了案件的初步线索,对于线索的判定形成了案件的指引导向,最终通过现场勘验以及其他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共同构成了证供证中的前证。当前证达到一定数量且形成指向性时,侦查人员通过对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取供证。而作为直接证据的供证则起到两项作用,其一是审查是否与前证相互印证进而确定供证的真实性;其二是通过供证来引导后期证据的收集过程。而最终综合全案形成证据体系的过程构成了后证部分,其不仅需要与供证相印证,也需要与前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据此,证供证模式方才完整展现出来。

2.模式内部思维逻辑的层级印证

证供证模式在逻辑上需要达到两个统一。其一为思维线性与事实线性的统一,在证供证的模式中前证与后证其实在思维体系中均为一个具体的认知点,而具体的认知点只能形成局部的行为重构而非完整的线性逻辑。供证因其相较于其他证据更为直观与动态,于其中则起到串联前后、形成完整逻辑的作用。这种线性思维逻辑的形成,最终目的是与实体物证存在形态相吻合并达到统一。也只有达到统一,侦查活动才可以称之为发现真实。其二为前证与后证的时空统一,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稳定性。而在证供证模式中,单纯的物证无法解决证据链的问题,其必须建立在线性事实中通过其物质的特性、特点形成时空的统一,即证据体系的形成并非供证印证,而是前证、供证、后证三者相互印证。

证供证模式本身是公安机关实际办案的思维模式,其内部逻辑统一,形成的证明结果本应有利于形成对于案件的正确认识。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在功利主义促使下证供证模式几经异化,最终在侦查环节滋生出刑事错案。可见侦查错案的产生并非局限于“供证”模式下的口供中心主义。而应着眼于整体侦查活动中,将公安机关的实际办案活动与理论研究统一起来,形成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错案分析,方可形成完整的错案成因体系,进而形成有效的规制进路。

二、证供证模式下侦查环节错案成因的逻辑重构

任何一个刑事错案的产生都不会是单一因素所导致的,而总是有一个复杂的形成系统。分析以往的错案成因,往往是在传统侦查理念的作用下,侦查机关对于证据收集的不全面、不系统从而诱发认知偏差进而形成错误认知,导致后续侦查讯问环节始终围绕着错误事实进行论证,最终形成不同阶段的“错误”相互印证,侦查错案最终予以固化形成。从已公布的错案来看,基本上是沿着这条致错道路一步步形成的,错案的产生也具有了可复制性。因此,对于侦查环节错案成因的分析应结合侦查工作的具体特点,以证供证模式为逻辑主线,进行重新架构。而在证供证模式中刑事错案的产生分为两个层次,即证供证阶段错误与证供证模式异化成因。

(一)证供证模式下的阶段性错误分析

单独审视侦查活动的每个流程可以发现,在证供证模式下,刑事错案的产生都有相似之处,可供分析。与供证模式着眼于“供述”不同,在口供运用领域以“同情掩盖违法现象”之所以会成为“公开的秘密和不正常的常态”[6]并不是“供述”一环出现问题,而是由于体系性原因所导致的,对于虚假供述与刑讯逼供等证据的产生原因以及与错案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予以佐证,本文不再赘述,笔者将研究视角着重于侦查视角下刑讯逼供的成因以及错误的供述为何会被印证。

1.前证与供证的联系简单化

1.基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多元证据收集观

侦查的过程就是自己去找已知条件,然后把已知条件综合起来去求解。掌握已知条件越多,侦查就越容易。[7]前期侦查环节的任务就是对于条件的搜集研判,侦查人员关注的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既存的已知,而且还通过未知条件的特性推断案件性质,形成思维上的已知。而在其过程中,对于案情的分析、现场物证的搜集及其相关证据的形成就构成了前证。侦查人员通过前证的搜集形成对案件的大致思维框架,进而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前证不充分、遗漏乃至错误,是侦查人员错误逮捕、讯问以及确证偏见形成的根源所在。

设置仿真时间为60 min,随机种子为128,运行仿真.结果显示,网络在5 min左右趋于平稳,全局统计量网络时延稳定在0.32 ms左右,数据库查询和HTTP页面的响应时间分别稳定在35.80 ms,3.35 ms左右.这3个全局统计量链路聚合后60 min的移动平均分别如图5~7所示.核心交换机CS6509与汇聚交换机CS3560G之间下行链路的排队时延峰值为0.036 ms,吞吐量峰值为662.16 Mb/s,利用率峰值为66.22%.这3个链路统计量链路聚合后60 min的移动平均分别如图8~10所示.

(1)案情分析思维固化不被重视

案情分析是指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情况和材料,对于刑事案件的人、事、物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认识过程。[8]案情分析的过程就是寻找侦查工作“案眼”的过程。从侦查活动的规律来看,整体上侦查活动遵循着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的规律。[9]目前侦查活动对于案情分析思维重视程度不足,在追求效率目标的促使下缺乏对于侦查规律的解读,案件构成要素理论尚未转化到侦查实践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初期,往往围绕着发现犯罪嫌疑人这一核心目标,继而围绕着所有能够形成人身同一认定的证据进行筛选排查。在这种发现人的思维引导下,一方面会使侦查人员忽视相关证据线索的收集导致案情分析判断不完整,当案件没有指向性清晰的证据时,案件的侦查往往陷入僵局。另一方面,仅仅以发现人为宗旨的侦查,在锁定疑似犯罪嫌疑人时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因果联系不足,进而导致讯问缺乏突破口,也成为刑讯逼供的另一诱因。

(2)犯罪现场勘验的系统性不足

老道也的确有些手段,头天就卖出了好几件假货。虽然都是些几十块的生意,但也确确实实开了张。不过王祥的玉器一次都没有拿出来露过脸。

现场勘查,是刑事技术人员在案件发生的地点和场所,对现场的痕迹、物品、物证进行采集、固定、提取的法律行为,包括实地勘验、现场访问等。[10]现场勘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线索和证据,从物质交换的理论来看,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会引起某种意义上的客观变化。这些客观的变化都属于犯罪信息的理论范畴,通过对于犯罪信息的整合可以形成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初步了解,而犯罪现场作为其变化的载体,对于证据收集提取、案件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从已公布的刑事错案来看,在缺乏整体系统理念的指导下,一方面犯罪现场的勘验往往达不到全面细致的要求,导致重要信息证据遗漏或者不被记录。另一方面,在没有统一规范流程的约束下,现场勘查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侦查人员往往根据经验判断选择性收集其主观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形成“动力定型”的模式。可见,犯罪现场勘验的失误使得侦查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认知不清,相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匆匆展开讯问,在仅仅依据少数主观性线索所进行的讯问中,刑讯逼供成为不得已的“常态”。

2.后证与供证的印证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光纤测试技术迅速发展,Kister等[14]对灌注桩中光纤光栅传感器的埋设工艺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可行性评价,但没有对光纤光栅传感器在PHC管桩的应用进行研究.国内众多学者将光纤传感测试技术应用至PHC管桩桩身轴力测试,魏广庆等[15]对PHC管桩中传感光纤的埋设工艺进行了研究,在桩身表面开槽放入光纤后再用胶封装,并将其应用于PHC管桩桩身应变的测试.寇海磊等[16]、秋仁东等[17]都采用在PHC管桩桩身表面刻槽预埋光纤光栅传感器的埋设工艺,分别进行了管桩贯入过程试验研究和水平载荷试验研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何种方式适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事实判定的,可以归结为“印证”。[11]而这种意图实现证明统一,待证事实的证据之间具有“内含信息同一性”或“指向一致性”的模式,虽然设立了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起起错案的发生也间接说明了“印证”模式的弊端也在日益显现。于侦查整体证明环节来说,隐蔽性证据的提出对于案件事实以及相关人员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通常来说,隐蔽性证据是指不易为案外人察觉而通常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晓的案情信息,多为细节性、间接性证据。[1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若涉及隐蔽性证据并与案件事实相符,作为一种“极其一般和朴素的感受”,人们通常认为,“若不是真犯,不可能供出这么详细的作案经过”[13]往往成为定罪的关键。然而在印证的模式下,在考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印证,隐蔽性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相印证的同时,忽视了隐蔽性证据并不是一个普适性概念。隐蔽性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然而在缺乏评估体系的印证规则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被迅速锁定,案件成为经验主义下的“铁案”而难以被后续审查机制予以纠正。

(二)功利主义下的证供证模式异化

证供证模式本是公安机关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可行的一种办案方式。其核心在于强调前证充分且具有明确指向性,供证合法,后证能形成与前证及供证之间的印证关系。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证供证模式几经异化最终形成了所谓的“供证模式”。案件前期证据客观化形成机制不足固然是其成因之一,然而,反思冤假错案的形成,更多数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粗糙与疏忽使案件缺乏关键性证据,盲目讯问,不合理之处尚未得到合理解释就匆匆结案所导致的。在错案的背后,归根结底是传统的功利主义思想促使公安机关在追求效率、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内部自省。无论是具体的侦查人员、侦查组织,还是宏观的侦查角色定位都产生异化,最终作用于侦查实践工作。

[10]宋鲁韬.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8(1):35.

[3]吴宏耀.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

2.侦查组织绩效考核的形式化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组织的积极性,采取企业惯用的“量化考评机制”来评估公安工作,用具体数字模型来衡量侦查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但与企业绩效考核不同的是,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是一种绝对的“上对下”模式,并不具有企业考核的信息目的。信息目的是组织通过绩效考核为员工提供具体绩效信息,使员工了解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为员工提供发展环境,通过培训激发其潜能。而这种评估模式,使得绩效工作成为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侦查组织的指挥棒。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自然会适应组织的绩效要求,而在侦查组织模式中这种绩效要求随着层级的上升,始终处于被满足的状态,评估渐渐演变为一种隐性的命令。当前这种结果导向的形式化绩效考核一方面使得公安机关为满足绩效的结果而忽视对于过程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视;另一方面,侦查工作是多重价值的复合体,整个过程充满了可变因素与特殊因素,是一个异质化程度很高的活动[16],仅仅以数字模式对结果进行考量使整体绩效考核机制缺乏价值平衡。在功利价值的引导下绩效考核肯定鼓励积极行为而否定消极行为,立案数、侦破率成为传统意义的加分项,而撤案、不诉则作为减分项直接影响对于侦查工作的评价。这种形式化的绩效观一方面成为错案产生的助力,另一方面则形成错案纠正的阻力。

此外,我国竞争中立实施的困境还包括国际贸易协定的执法合作问题。在欧美国家主导之下,竞争中立制度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条款。我国目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发展自由贸易区,目前我国在建的贸易区多达18个,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达12个。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极少部分涉及竞争规制,涉及的竞争规制中关于竞争中立的规定只有一两个条款,仅仅强调协定内容适用于缔约方所有经营者。㉘而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则是有着明确关于竞争中立的规则,我国如何在自愿合作和竞争中立执法合作之间达成平衡,促进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和自贸区的发展,都成为我国竞争中立的实施困境。

3.侦查角色的定位冲突与矛盾

社会角色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是社会关系之网的纽结,也是伦理关系的连接点。[17]侦查人员作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必然在社会关系中承担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但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使得侦查角色具有双重意义,从行政角度来看,侦查人员具有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惩治犯罪的任务目标;但从司法角度来看,侦查工作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也承担着法益平衡、维护人权等不可推卸的责任。侦查工作作为行政与司法的综合体,带来的角色定位冲突使得在具体案件中侦查人员有所偏向而难以平衡,在行政权的天然入侵性影响下侦查人员自然成为惩罚犯罪的热衷者,助长了治罪倾向。

在实践过程中,侦查角色的形成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但在规范角色向实践角色转化的过程中,价值的引领作用逐级弱化。最终形成了虽然在价值层面上提出侦查功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但却无法改变侦查实践工作中惩罚犯罪的单一角色定位,进而使得侦查人员作为犯罪的惩治者、诉讼的一造当事人,忽视侦查环节的人权保障,有罪推定成为常态。

三、侦查环节刑事错案的防治路径

从证供证的模式解读刑事错案,实质上是对刑事错案进行侦查学考察。而与传统研究路径相异的地方在于,刑事错案的防治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上的规制,对于如何在侦查环节通过充分的案情分析,多元的证据收集观念,合理的印证模式在错案形成之际进行纠正,引导侦查工作充分地收集研判证据,对错案的防治也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老何:“那次是去海边,我老爸做了个跳起来的动作,让我妈拍,我觉得很酷,就缠着我妈也给我拍。然后我就奔跑在大海边,海风吹着我,我高高地一跳,我觉得好高好高,海风吹着我的头发,好帅好帅,然后……然后我跳得太高了,落地没落稳,脚一滑,摔了个‘狗吃屎’。我爸妈在旁边都不来扶我,他们就知道在那里笑,我妈还抓拍了全过程。”

(一)构建案情分析体系,密切前后证的联系

1.案件构成要素的多角度分析

(2)水稻各生育期Kc变化趋势与日均ETc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与施肥量关系较大。不同灌溉模式和施肥次数对Kc的影响没有一定的规律。乳熟期各处理水稻Kc差异最大。

刑事案件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无论是目前的“五要素”“七要素”还是“横向静态与纵向动态”“信息化要素”,实际上都是在将刑事案件这个复杂的事实形成系统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予以类型化。在侦查活动中刑事案件要素对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无论是在基础侦查阶段还是深入侦查、终结侦查阶段,侦查工作的开展始终缺乏规范性,表现出明显的自主决断倾向。侦查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案件的侦办质量。因此在重视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前提下,应对案件事实构成要素进行多角度分析,形成规范化体系。在基础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在充分分析案件现有要素的种类特征、相关要素关联性的基础上,寻求如何构建案件事实体系。注重分析不同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关注未知要素的缺失原因。在发现人的同时重视证明事、在发现有的过程中分析无、在证实的同时秉持证伪的思想。而在深入侦查阶段,要始终以案件构成要素为导向,注重对于相关证据的全面收集,对于侦查主体获取的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相关事实以及构成这些事实的关键性要素要充分解读其蕴含的信息关联。在侦查终结阶段,应确保查清了刑事案件的全部要素,从案件构成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上,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进行一一比对,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以排除合理怀疑。

2.思维与事实的线性吻合

因为刑事案件并非是一个客观而静止的概念,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始终处于“高度盖然性”,侦查人员需要不断对于案件事实进行认识,而每一次认识却又是不完全的。[18]在认识的过程中,刑事案件的事实存在着线性结构与非线性结构两种类型,非线性结构体现为侦查认知的过程,注重相关关系的查明。而线性结构则表现为侦查证明过程,注重因果关系的证明。侦查认知与侦查证明共同构成了侦查认识环节的“一体两面”。但从刑事错案的产生来看,侦查机关往往是在非线性结构中试图寻找线性结构的因果关系,从而导致了侦查认知的错误。以杜培武案件为例,在该案件中侦查人员将杜培武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基于对于火土壤以及气味的鉴定事实,但却忽略了所谓土壤、气味、残留火药的鉴定都不具有线性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非线性的相关性联系。土壤、气味、残留火药作为种类物,与时间、空间、行为方式及特征的关联并不具有唯一性,对于三者的鉴定均属于种属鉴定。而三者的种属鉴定分别证明了三个独立事实,但并不能与案件事实构成关联性,存在着或然性。因此从线性结构来看,时间关联、空间关联、方式关联、特性关联,这些关联在案件事实当中通过一种线性的轨迹方式构成案件事实,其中每一个环节表达都是线性的。而从人类的认知来看,我们虽有可能在线性模式下去认识问题,但是这条线有的是证据片段形成的事实线,有的则是相对的事实点,也有的是更多关联事实的信息碎片,侦查认知的任务则是将不同点、线与碎片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侦查思维认知结构,从而引导对既有物证关联性思维的深入研究,将关联性的判断置于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和证据结构中,使其具有唯一性。

(二)摒弃中心主义思想,树立多元的证据观

目前侦查工作饱受诟病的是口供中心主义,对于侦查工作而言,由于日常监控的薄弱,使证据的客观化生成机制极为缺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历来是侦查机关查明案情的“捷径”。可见摒弃口供中心主义的要旨并不在于口供,而在于形形色色的“中心论”与“至上论”。此类证据观过分抬高了某一类证据在证明体系中地位和价值的同时,阻碍了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客观全面推进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使得案件事实过分倚重于某一类证据形式。[19]

(2)利用相关的分词工具将训练集中的每封邮件提取为离散的格式,然后将训练集中提取的特征转化为固定的空间向量。

多元的证据收集观并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都予以收集,从证据法理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只是一种引导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尽管侦查人员为了全面查明案件真相,往往也会竭尽全力收集案件的所有相关证据,尽量丰富证据的种类和数量,但受制于侦查的主、客观条件,大多数案件不可能全面覆盖法定的证据种类而有所缺漏。[20]因此,多元的证据收集观应当基于案件事实情况而予以区分。目前所谓的由供到证、由证到供的证据收集模式都有所偏颇,这类证据收集的观念一方面容易形成“动力定型”而缺乏对于案件特殊性的考察,另一方面也会忽略不同种类的证据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实。因此在证供证的模式下,应树立以信息流为基础的证供相互促进的证据收集观。当案件事实情况所反映的信息具有清晰明显的指向性且达到一定数量时,侦查人员应基于侦查效率的考量优先收集人证,并对于与口供关联性较小的现场勘查的痕迹物证同时予以收集提取。当案件事实情况所反映的信息并不具有指向性时,应在充分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分析后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口供进行印证完善,从而保证证据收集的多元和完整。

2.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下的证据运用观

在当前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信息的数据化使因果关系量化为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错综交织使得在获得关系强度和正负性质的同时,丧失了原有的必然性和方向性。[21]这种方向性的丧失在侦查工作中体现为以因果关系导向的侦查取证活动转变为以相关关系为基础的信息收集活动。而在证据运用的过程中也应秉承着因果性证据与相关性证据并重的理念思想,从当前注重直接证据运用转变为注重相关证据的联系构成。从目前的证据运用实践情况来看,侦查人员对于因果性证据的过度依赖形成了对于隐蔽性证据、口供的倾向性运用,并以此排斥其他形式证据。然而此类证据体系的建立是基于口供真实性的考量,仍具有或然性。对于犯罪的证明来说,物证是最基本的证据,尤其是与被告人具有相关性的物证,当物证所包含的证据事实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联系且联系达到一定程度时,相关性也逐渐向因果性转化。因此,应形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互为补充的证据运用体系,在以因果关系为内核的证明思维进路中,注重证据之间相关性的审查判断。

闹太套:是英语“not at all”的谐音。黄晓明在演唱歌曲《One World One Dream》时,由于对“not at all”的发音酷似“闹太套”而遭网友调侃。

(三)改革供证相印模式,实行综合模式考察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表现为印证模式,其具体体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22]而这种印证模式在侦查环节中则以供证相印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学者将其总结为口供中心的印证机制口供中心的印证模式是指侦查机关在口供中心主义的促使下,仅仅获得一些简单的外围间接证据,就开始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寻找其他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说是口供中心主义下的证明产物。参见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73页。,在供证相印的引导下侦查机关通过讯问获取隐蔽性证据,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定案。但从目前发生的刑事错案来看,定案的犯罪嫌疑人大多与案件并无事实关联。但在案件办理过程却仍形成了供证相印。诚然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也间接地说明了传统的供证相印的模式存在着改进的空间。

从证供证的模式来看,单纯的物证只能解决案件事实的点,而非串联案件事实的证明链,因此无论是前证还是后证都需要建立在线性事实中达到时空的统一。供证则发挥着串联前证与后证的重要作用。从一方面来说,前证不充分、供证不合法、后证不完善等阶段性缺陷构成了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但与此同时,各阶段证据印证不足也是错案生成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素。案件事实的存疑不光是单一事实的存疑,在实践过程中更多体现为整合关系的存疑。因此应在侦查环节对于侦查收集的证据体系进行综合模式的考察。达到前证与后证,供证与后证,前证与供证三者互相印证程度方可排除合理怀疑,而非仅仅将供证相印转化为证供相印。

四、结语

目前针对侦查实践中面临的冲突,决策者往往通过修律来予以解决,未把“法制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应景式修律使得法律规制始终滞后于现实冲突。[23]而以证供证模式为视角解读刑事错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于刑事错案产生原因进行侦查学的分析。刑事错案的防治既可以站在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对于侦查环节相关的程序违法性行为制定制裁性举措,也应从侦查学角度,通过完善侦查环节内部的案情分析、证据收集、印证模式等环节,由“堵”转为“疏”。而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不仅仅对于刑事错案的防治大有裨益,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目前各种疑难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也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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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运用法律、法规、舆论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强烈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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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基于效益的考量,追求效率本是无可厚非。从一起起疑难案件最终得以侦破的反思中,我们可以发现案件的侦破需要寻找捷径。但寻求捷径的宗旨是寻找案件的“案眼”而非简化案件的必要流程。在目前侦查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重“发现人”而轻“证明事”的倾向,受理案件的程序与方法不规范、现场勘查选择性地收集痕迹与物证、调查访问内容指向单一、忽视侦查途径选择等[14]成为侦查工作的常态。而在证供证模式中,前证的收集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侦查讯问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而从既有的刑事错案来看,侦查讯问的开展往往是先于或同步于前期侦查活动的。这本身与侦查讯问的规律相违背。在美国侦查讯问手册中明确规定:“如果讯问人员在讯问后觉得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可能影响讯问的效果时,他应当考虑推迟讯问、恢复调查,直到掌握了更多的案件细节后再开始实施讯问。警方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个原则是:在时间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必须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而不是在调查前就进行审讯。”[15]但在追求效率动机的促使下,侦查人员更倾向于具有直接性的言词证据的获取,而忽视间接性的物证收集。证供证模式中本应起到重要作用的前证收集工作,在侦查活动中被简单化处理。从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后期平反过程中重要物证的遗漏,现场勘查的简单化处理,可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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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是最伤人的,在婚姻中,要学会求同存异。有不同的看法或想法是很正常的事情,大方向是统一的就可以。夫妻间要经常坐下来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把心中的欢乐与苦衷倾诉出来。一旦在婚姻中爆发冷战,要学会主动向对方靠近,打破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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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不止一次地公开声明,没把电影纯粹作为谋生手段,称电影是为人而拍摄的。陈凯歌作为具有中国“士人精神”的电影人和无数仁人志士一样自觉地肩负起振兴文化的使命。对艺术的痴迷和对人性的思考在他的电影作品中并行不悖,明确这一点,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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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桐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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