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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6-07-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该报告的提出,对防治环境污染,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为破解这些难题,2017年1月我国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图通过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构建有效的联动机制来破解上述难题。本文结合《办法》出台的时代背景,探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般意义上,“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1]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后,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查处的工作机制。[2]45-49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笔者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简称为“两法衔接”。近些年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点,坚持“两法衔接”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有利于督促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作用;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优势,推动执法理念与工作作风转变;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尽管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手段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调查显示,目前行政手段的震慑力普遍减弱。为弥补这些不足,应用刑事司法加强环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2017年1月《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应用刑事司法加强环境保护的具体回应,同时也为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领域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有效指导。但就目前实际来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仍然存在不足。

(一)“三部门”本文中的“三部分”是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统称。具体职责衔接不畅,分工配合不充分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增强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同时也细化了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工,有利于增进它们之间相互协作,提高工作实效性。尽管《办法》对具体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但部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制约其有效执行和落实。实际工作中,“三部门”对环境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具体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的认识不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偏差。[3]虽然《办法》明确规定案件移送程序和办案时间,但缺乏案件交接标准的详细规定,更没有就“三部门”具体职责如何衔接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不予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细读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原则上”一词只是抽象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执行性,而一旦出现该条规定所述的具体情况时,“三部门”将做出怎样的选择?又将如何协调“三部门”的工作,如何实现三部门工作的无缝衔接呢?总之,《办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现有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未明确“三部门”的具体职责,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现象,或者“三部门”争相处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最终的处理结论相互矛盾或不一致。

(二)证据衔接不顺畅,制约取证和认证的顺利进行

证据衔接是“两法衔接”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程序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转化为刑事诉讼的定案证据,但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衔接问题。《办法》第三章第20条规定:环保部门执法和查办案件中依法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实质上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据转化条款的细化,有利于确保刑事司法机关及时提取环境污染犯罪证据,促进取证工作效率的提升。

然而,目前“两法衔接”中的证据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证据衔接仍然存在不顺畅的地方,制约取证和认证的顺利进行。例如,《办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十类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种证据类型,其中,《办法》中的“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三种证据类型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办法》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此外,环境保护工作中,就取证方式、质证严格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等来说,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环保部门注重先进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他们取证的专业水准往往高于刑事司法机关,但环保部门对证据规则认知不全面。[4]当前,《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强调证据合法性建设,如何有效协调“三部门”取证和认证工作,实现证据顺畅衔接,确保环保部门取得的证据能顺利通过刑事证据规则的“认证”,推动取证和认证有效进行,这是亟需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待加强,利用效率有待提高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监督线索发现困难,监督渠道狭窄等问题,《办法》第五章第33条和34条要求“三部门”建设并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录入案件信息,逐步实现案件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截至2018年初,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建立起“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已初步实现“全省一张网”的信息应用格局。通过规范、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应用,不仅彻底改变了以前环境监督检查中“大走访、大排查”的工作模式,还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监察监督的现代化进程。此外,上海、广东、宁夏、四川等省份,在信息共享方面已实现省、市、县三级连通,共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大平台,有力地推进了“三部门”的信息共享。

总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能为地区间、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提供良好的技术平台,在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推进“两法衔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令人担忧的是各地区信息共享平台的利用率问题,这种担忧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息库应该能够如实反映案件实际情况,这是其功能实现的前提;信息共享平台需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这样才能保证其功能持续发挥;专门环保检察机关和人员需要对庞大信息平台里的海量信息进行识别。此外,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等问题。[5]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能否借助信息共享平台对环境犯罪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提高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实效性,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不健全,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

《办法》虽然肯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能,但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其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况,但并未对行使监督职权作刚性规定,这在《办法》中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办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案件材料;第三章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章第29条规定:对案情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总之,《办法》中多处出现“可以”这一词语,缺乏刚性约束。再加上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可能存在过失,或者对“可以”等词语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对检察机关建议如采用“可以”态度,必然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也难以彰显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完善对策

对于企业来说,物流是第三利润,通常情况下,企业总成本当中物流成本的所占比例大概为四成左右,而生产成本只有一成左右;物流时间为九成左右,制造时间仅为一成左右。因此,企业物流水平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率的,且物流体系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等均具有十分巨大的影响,若能够将物流总成本最优作为基本原则来开展企业的整体规划与整体运作,则企业财务业绩会获得大幅提升。

为有效破解“两法衔接”中遇到的难题,推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提升工作的实效性,应从以下方面采取完善措施。

(一)加强“三部门”职权分工衔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打击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同时还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在收集相关证据、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解读环境监测报告、应用环境标准分析问题、使用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评估准则时,不仅需要法律手段,同时也离不开环境科学技术的支撑。因此,为实现“两法衔接”顺畅,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加强政府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无缝对接,建立有效的职权分工衔接协作机制是必要的。

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督管理中一旦遇到涉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时,应该密切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将相关证据和事实移送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应该建议环保部门树立证据保全、移送意识,将搜集到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和完善证据之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2.1.1 农作物灌溉用水。村里的田地都是依靠南马河供给的河水进行分流引水灌溉。村里田地旁有一条从南马河流下来,灌溉用的水渠,用土坎从高往低处引流出一道水渠,农田灌溉都是在自家田地里用短胶管开出水流灌溉通道,将水渠流过的水引到自家地里,进行水稻灌溉,等到水量可以满足作物需水量的时候,用石头将流向自家田地的水堵上,防止水量过大淹没农田,但是田里主要的经济作物是水稻,需水量很大,所以基本很少会去控制流进水田的水量。南马河的水主要靠雨水补给,该地地处亚热带,降水量充足,所以河水水量充沛,可以满足种植水稻的需水量,基于此,村寨居民之间基本不存在灌溉用水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信息录入标准不统一也是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因素。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现信息录入标准统一,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信息录入标准统一,可以从规范环境保护案件填录标准入手,采取以下措施。

而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可设立专门的环境检察部门,负责环境犯罪案件的公诉、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对环境民事及行政案件抗诉,由此形成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的“三诉合一”机制。[7]同时,人民法院可建立与人民检察院“三诉合一”机制相对应的专门化的“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即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由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2]59还可以定期举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交流会和研讨会,增进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对“两法衔接”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和交流,并提出改进建议[8],从而有利于深入了解环境执法现状和工作重难点,推动“两法衔接”的不断完善。

(二)健全证据衔接的规定,为取证和认证创造便利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衔接是关键内容之一,同时证据也是确保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的核心。为弥补证据衔接不顺畅的缺陷,推动取证和认证有效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方面,制定并落实“两法衔接”证据移送标准。行政执法对证据要求相对宽松,其严格性和严谨性远低于刑事证据的要求。这容易导致政府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形式、证据效力和证明标准的认识存在偏差,最终制约“两法衔接”。为此,有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条件和规则,并统一标准,从而为“两法衔接”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严格限制“两法衔接”中证据转化的证据范围。为推进“两法衔接”,破解证据衔接当前的困境,有必要将证据衔接范围仅限于实物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赋予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资格的目的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相比而言,实物证据形成、固定和提取时间相对较长,并且绝大部分实物证据不具有可重复性特征,也无法重新收集。而言词证据则不仅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且易变,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很容易受环境因素、行政机关不当取证等干扰。[9]因而,《刑事诉讼法》对言词证据收集程序的规定十分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适用于言词证据。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将证据衔接范围限定为实物证据比较适宜。

(三)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制定相关信息的录入标准

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还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技术支撑与保障,有利于增进不同地区的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事实上,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既有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督促环保部门公正执法,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有利于公安和检察机关迅速掌握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便利信息实时传输和不同工作部门及时联系,减少“两法衔接”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10]同时,还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发现环境污染或环境犯罪线索,便于及时提出案件移送建议,防止以罚代刑。

为提高环境犯罪案件的侦破能力,公安机关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环境警察部门,引进专业基础扎实,责任心强,综合技能高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培训机制,对他们开展环境侦查技术方面的专门培训,增强其侦查环境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1.规范信息录入范围

案件信息录入范围既不能过宽,防止录入过多庞杂信息,影响对关键信息的获取。同时录入范围也不宜过窄,避免所获取的信息数量太少,难以为“两法衔接”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和参考。可以借鉴有关学者的建议,录入范围以“行政处罚的立案、处理过程、决定和执行信息为限”[11]。同时,信息录入应由人民检察院带头,并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妥善解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送等问题。

2.制定并落实信息录入规范

健全信息录入的相关规章制度,有效指导信息录入。例如,既要规范信息录入时间和操作细则,同时还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录入。还应建立监督机制,保证信息录入真实、有效,为“两法衔接”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

在电影中,驺吾的形象灵感可能来自于亚洲的传统表演艺术舞狮。驺吾硕大的眼睛,方正的脑袋,以及丝绦一样长长的尾巴都与白居易笔下“刻木为头丝作尾,金镀眼睛银帖齿。奋迅毛衣摆双耳,如从流沙来万里”的舞狮十分相似。驺吾的性情则非常具有猫科动物的特点。电影中,驺吾从马戏团逃脱之后,便如猛虎入山林,一声长吼惊天动地,一条长尾扫过气吞万钧。但是这样一头猛兽,被纽特降服的过程却很有戏剧性。纽特打开了装神奇动物的箱子,用一根发出清脆铃声的逗猫棒将它引了进去。

3.建立并落实约束和惩罚机制

建立并落实责任制,由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录入。对数据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篡改或损坏数据信息等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处分责任人。

4.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案件监督激励机制

注重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鼓励并接受他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人民检察院在接受群众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不作为等问题的举报时,都应当登记在册,对每次举报都及时处理和答复。[12]通过线上与线下积极联系和沟通,有利于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和线索,既能推进网上信息平台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两法衔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强化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促进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两法衔接”中,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强化监督职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为破解“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发现线索难、立案监督难、监督处理难等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促进其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1.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

“两法衔接”中,为确保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是前提和基础。为此,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增进环保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具体情况和线索上传至共享平台,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此外,《办法》第四章第23条还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应该严格落实该项规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协商妥善解决环境执法问题,保障检察机关知情权。对未经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发出纠正建议书,责令环保部门更正。

2.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参考文献:

为了让检察机关更为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从而更好掌握证据,对案件正确定性,科学引导行政机关收集和保全证据。[13]与此同时,提前介入机制的建立和应用使检察机关可以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行使检察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效发挥检察的监督职能。总之,提前介入机制的建立和应用,有利于便捷和有效处理“两法衔接”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案件及时移送,也为“两法衔接”提供保障。

3.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对环保部门因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对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环保部门和环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也为“两法衔接”提供制度保障。

4.修订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9月4日,由汽车后市场新技术峰会(CATS)组委会、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维修检测分会、中国机械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笛威欧亚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与保养》杂志社主办,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配件工作委员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连锁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车盟链aa.vin、放心联合认证中心与CAASA软件联盟联合承办的维修连锁与供应链发展论坛暨中国汽车维修配件产业白皮书全国巡回研讨会第一站,作为广州汽车零部件及后市场展览会(AAG)中国汽车后市场店面运营综合解决方案展的同期活动在广州成功举办。

(一)问卷设计:参考刘颂浩、田俊杰[4]、孙德华[5]、韩倜[6]等人的问卷,我们设计了一份留学生汉语语用能力调查问卷。问卷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调查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国籍、年龄、年级等;第二部分为选择题,共有25题,每题有4个选项,要求学生选出最合适的一项。问卷的1~10题考查留学生的语用语言能力,11~25题考查留学生的社交语用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行政人员渎职、职务犯罪等行使监督权。为弥补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的不足,推进“两法衔接”,可采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方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一般监督权[14],从而有利于避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

三、结束语

[4]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3-26.

面对这辆新英国车的代表—全新一代路虎发现,吴滨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从纯粹的设计层面来说,吴滨非常尊重路虎全球设计总监哲芮勋(Gerry McGovern)的设计。拥有圆润的曲面、锋利的线条切割以及不对称设计等多重设计元素的全新一代路虎发现在吴滨看来符合当下优秀设计作品的类型。要知道,在今天这个设计趋近大同的时代,保持一份特立独行非常难得,当然在这些线条背后,路虎也为全新一代发现融入了众多思考在车内。

[1]王圆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3.

[2]古瑞华,吕桂楠.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探微[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

[3]蒋云飞.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之检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159-166.

资本制度自己给自己掘了坟坑 依唯物史观所说,新社会的组织,是旧社会组织中各种固有势力发展的结果。资本制度发达至于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发生一种“自身解体的物质上的动因”,资本制度自己掘自己的坟坑。可是某种社会形式中固有的生产力,若在可以充分利用发达的期限以内,决不会倒灭的。

基于此,本文将借鉴法国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乡愁—乡居—乡思“的实践体现,探讨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同时,随着《办法》的出台,“两法衔接”在制度和机制上将有更多保障。事实上,也只有不断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有效惩治,才能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为人们生产生活构造良好的环境。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注重完善环境刑法体系;另一方面还要重视理论和实践创新,与时俱进,研究并制定与环境刑法体系相协调的诉讼程序,有效弥补“两法衔接”存在的不足。注重增进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分工协作,使他们之间的工作实现紧密衔接,促进办案效率提高。在证据提取和收集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传统方法的应用,还要顺应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重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监测,并有效破解取证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此外,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还要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的管理和培训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实践锻炼,促进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不断提升,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人才保障。

[5]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答记者问[EB/OL].(2017-02-14)[2017-11-20].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1702/t20170214_395836.htm.

[6]康慧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与出路[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23-27.

景电工程地处甘肃中部地区,是跨省区、高扬程、多梯级、大流量的大Ⅱ型提灌工程,距离兰州市80 km。景电工程整体由景电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以及二期延伸到民勤的调水工程三部分构成。设计流量28.6 m3/s,加大流量33 m3/s,工程设泵站43座,装机容量25.97万kw,最高扬程713 m。共建有支、干、斗渠1 391条2 422 km。灌溉区少雨、多旱、多风沙,地下水与地表径流十分缺乏,灌溉用水均从黄河中提取,形成总灌溉面积7.333万hm2。

[7]王灿发.“两法衔接”促进生态环境刑法保护[N].检察日报,2017-03-12(1).

图1显示了像素与黑色核(USAN)亮度相似的像素,不同亮度的像素着色为白色。当黑色核面积不到遮挡总面积的一半时,将该点视为角点,角点的位置由黑色核区域的最小值表征。

[8]李辰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2:22.

[9]董邦俊.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8.

[10]张建升,元明,杨书文,王灿发,王秀梅,金园园,陈效.打造信息共享平台 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建设[J].人民检察,2013(13):41-48.

[11]吕欣.环境刑法之立法反思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5-57.

灵隐寺主要以天王殿、大雄宝殿、药师殿、直指堂(法堂)、华严殿为中轴线,两边附以五百罗汉堂、济公殿、联灯阁、华严阁、大悲楼、方丈楼等建筑所构成,共占地130亩,殿宇恢宏,建构有序。灵隐寺自创建以来,高僧云集,文人荟萃,儒释交融,谈禅论道,一吟一咏早已蔚为大观。此外,寺内还存有不少年代久远的佛像、法器、经幢、石塔、御碑、字画等历史文物,为灵隐寺珍贵的佛教文化遗产。

[12]傅学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环境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90-93.

[13]曾粤兴,周兆进.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J].青海社会科学,2015(1):98-103.

所谓的妊娠合并糖尿病指的是:妊娠期间发现或发病的由不同程度糖耐量异常及糖尿病引起的不同程度的高血糖,其中有些患者在妊娠前便已经被诊断出患有糖尿病,在妊娠之后则有持续性加重的表现等[1-2]。为了研究妊娠与糖尿病的关系,从而提升临床治疗效果,本文在2015年12月-2016年12月间妇产科收治的80例妊娠合并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探究其临床护理效果,具体研究内容阐述如下:

我打电话给陈清,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她。陈清立即和丈夫方达生赶到我租住的家里。看到我一脸病容,吐得昏天黑地的样子,他们非常过意不去,夫妇俩急忙将我送进医院。陈清的陪同下,我接受了检查。医生检查完后,十分兴奋地告诉我们:“受精卵正式着床,形成胚胎,发育良好!妊娠反应是正常的。”

[14]练育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困境与出路[J].政治与法律,2015(11):135-148.

李霞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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