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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联动配合机制的结构分析与系统建构*

更新时间:2016-07-05

反恐涉及多部门、多地区,为防止出现各自为政、条块分离的“碎片化”问题,《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第8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了复杂社会下协作治理恐怖主义的网络系统思想,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适应风险社会解决跨界问题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新的治理手段,但联动配合机制的具体内容,在此机制下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互动关系,尚缺少清晰的界定和描述。

一、当前反恐联动配合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反恐法》中对于联动配合机制的规定,是我国多年反恐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机制在战胜恐怖主义这个“世界敌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机制还存在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反恐联动配合的协作意愿不强

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情境下,联动配合主体容易达成一致目标;但在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等日常情境下,由于科层制专业分工传统,社会力量通常认为反恐是政府的事,而政府各相关部门认为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专业力量的职责,协作意愿难以达成。反恐是典型的复杂、跨边界问题,以边界为基础的科层制对此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联动配合这种网络化机制,这种机制要求各行动主体要摆脱“专业主义”的窠臼,承认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从而解决行政辖区碎片化、资源稀缺性、交易成本高昂等问题。反恐协作意愿是联动配合机制中各异质行动主体有机协作行为产生的关键。《反恐法》中对政府各部门在反恐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在最后一章还专门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反恐工作中的协作会产生促进作用,但网络系统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共识而非强制。奥斯特罗姆说,集体行动依赖于互惠、信任和名誉这三个关键的核心关系,当协作主体为值得信任行为而合作并建立自己的声誉时,他们可能会从较短期的“你愿意,我才愿意”的互惠向基于制度化的较长期的心理契约转变,而当心理契约取代法律合约,协作伙伴之间产生心理承诺时,则协作的效果会更好。[1]63目前各行动主体间这种基于平等、共识基础下的协作意愿还不强。

(二)不能充分认识反恐联动配合的公共价值追求

反恐怖主义是一项复杂公共事务,任何单个组织都无法解决,只能采取联动配合这种协作性工作机制。协作性公共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作主体(可能是个人或组织),共享目的和愿景,基于互惠的价值,尊重彼此的独立性,进行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行动以促进公共价值的实现。[2]而人类行为的动机中存在的利他主义,通过组织间的协作创造公共价值,增进公共价值是协作性管理的最终追求。[1]71反恐怖主义的公共价值在于消除恐怖主义威胁,使全民享有安全的社会环境。反恐的公共价值不仅由政府部门提供,也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力量产生,联动配合机制通过充分利用各个参与主体的优势,克服、弥补各自劣势,产生“协作性优势”协作优势是指由于协同效应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中具有差异性的成分之间相互协调、补充,自组织地产生出系统的有序时空结构和功能,子系统间通过相互合作,使系统产生出微观层次所无法实现的新的系统结构和功能。但是协作优势与协作惰性同时存在,协作优势关注协作性工作的协同潜能,而协作惰性则考虑协作过程的复杂性,协作往往是跨时间、空间、组织和文化环境等,在协作过程中要考虑人际关系、技术条件、人民意愿等各种因素,预期的协作回报不一定得以实现。,以较为合理的成本满足人民的安全需求,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安全。参与各方如果充分认识反恐的公共价值所在,则在实践中能由较多关注各自的利益转为关注如何增加公共价值。

(三)联动配合机制的结构关系比较混乱

反恐联动配合机制是多部门、多地区的联动配合。反恐工作中的纵向协作既有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也有上下级反恐工作领导机构之间的;横向协作既发生在同级政府之间,也发生在同一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既有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比如电信业务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物流寄递等企业)之间的内外协作;也有全民反恐原则指导下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

当前,制约反恐联动配合资源整合的部门本位主义依然强大,部门制下条块分割使反恐需要的各种资源处于分散的状态。条块关系协调是反恐“条块结合”原则的落实。条块结构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政府组织结构,“条条”指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业务内容相同的职能部门;“块块”指的是由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政府。中国的条块关系的复杂性还在于条块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双重从属制,即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纵的方向从属于上级职能部门,从而可以保证同一系统管理的“条”上行动统一;横的方向从属于本级政府,从而可以保证全面管理本地区的“块块”能形成一个整体。[3]反恐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实际表现为“以块为主”,但在反恐联动配合机制中,一些部门又以垂直管理为主,比如武警、中国人民解放军、国家安全机关、银行系统,而公安机关某些部门、层级也呈现出垂直管理的趋向,使得联动配合结构关系比较混乱。

二、联动配合机制的结构分析

反恐是一项复杂的网络系统工程,反恐怖领导机构中的成员单位和联络单位几乎涵盖了党、政、军、司法等所有国家机关,涉及电信、互联网、寄递物流、交通、危险品生产和运输企业、金融与非金融机构等多个行业部门,同时还需要社会组织及公民的配合,表现出全局性、动态性、层次性和适应性的结构特点。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它的主张是和当时主流的皇家美术学院所倡导的“宏伟风格”针锋相对的,这也是它诞生的目的所在。

(一)联动配合机构的主体构成

实际上,在网络营销效果的影响指标中,忠诚度、最新消费时间、转化率、日期和访问数、扩增率、货架占有率、经济效益、项目完成率等才是揭示企业运营效果的挂件绩效指标。

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体系的组织设置以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常设,有领导指挥权)、反恐办(常设,承担协调职责)、反恐现场指挥部(临时,负责具体事件应对处置)为主线运行,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表现为中央、省、市、县(虽然反恐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但根据我国的政府惯例,大部分县都相应有此部门设置)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层级结构(见图1)。

图1 国家-省-市-县级政府的科层制反恐体系

2.联动配合机制中各相关政府部门

《所罗门国王的宝藏》《金银岛》和《诱拐》等的出版复活了冒险小说,成为未来二十年间出现的男孩行动小说的典范,对大英帝国青少年“情感结构”〔18〕129形成的影响是深刻而持久的。到远方异域寻宝和探险,不仅成为青少年的白日梦,也激活了成年人的激情和欲望。

《反恐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武装力量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核心力量。通过梳理《反恐法》,可以看到除以上专业力量外,反恐怖主义工作几乎涉及所有政府部门。

3.联动配合机制中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在反恐活动中,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要与之协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金融业、住宿业、长途客运业、运输业、危险品生产和进口单位、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宗教团体、教育培训机构等多行业、多领域,这里不一一列举。

4.联动配合机制中的社会组织与公众

反恐是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公民,都是反恐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我国社会组织在救灾等应急管理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反恐这个新领域还需培育社会力量和公民的志愿精神和基本应对能力。

(二)联动配合机制的结构性分析

1.政府部门纵向联动配合关系分析

联动配合机制中政府间各部门纵向关系,是典型的等级制协作,依托行政权威,是我国政府跨部门协作的主导模式。中央层面的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常设机构(公安部反恐办)的成立,代表了这种协作的组织权威,使协作有了制度基础和组织载体。国家反恐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担任,各地通常由政法委书记担任,领导者较高的地位提高了职务权威。这种协作模式表现出对权威的高度依赖,因此信息的流动也主要是纵向报告命令式的,是科层制下带有强制性的协作。这种强制性协作会产生以下的问题:

(1)职责上“分与合”的困境

各级各地反恐怖领导机构基于传统科层体制的考量,会要求各相关部门明晰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反恐法》中多次出现类似要求)。但联动配合机制的产生,恰恰就是因为反恐怖工作本身是复杂社会问题,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难以厘清,既可能存在职责交叉也可能出现职责空白,即使各部门按照责任清单制度划清职责(只是理想状态),也无法消除纵向上“职责同构”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各层级政府的职责同构导致了同一职能部门的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不能合理划分各自的边界。一方面,地方政府是全能的,中央的权力被地方所分割。每一级政府要管理本行政区划内所有事项;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无能的,地方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上级条条的掣肘。现象。职责分工明确着眼于“分”,而联动配合机制要求的是“合”,这在实践中使相关部门陷于两难。

(2)过分依赖权威

反恐怖工作各级、各部门都尽力争取提高机构和机构首长的行政级别,这是传统科层制下权力集中、层级节制的内在动机。而协作是以平等、共识为特征的创新治理机制,是因科层制难以解决复杂跨界问题而提出的,对权威的过分依赖与协作本身的价值追求是相反的,而且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及机构首长的行政地位已然很高,反恐怖工作中产生的诸多协作问题,单纯依靠这种权威式路径是难以解决的。

2.政府部门横向联动配合关系分析

诗的字里行间清晰地表明,乡愁在诗人的不同人生阶段是具有不同涵义的,分别体现在诗的4小节中:诗人对辛劳母亲的绵绵牵挂(第1节)、诗人对新婚妻子的深深思念(第2节)、诗人对已逝母亲的无限哀思(第3节)以及诗人对祖国统一的无比向往(第4节)。而这4层不同的涵义又是通过诗中所使用的邮票、船票、坟墓和海峡这4个不同的喻体来传递的,如图1所示。

反恐怖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和联络单位组成,由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协调职责,其工作模式属于横向协调模式。实践中各级反恐办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横向协作的一种模式,这种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一项工作机制,还没有发展为一种组织载体。牵头机构也是一种常用的横向协作组织模式,公安机关在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多项任务中是牵头机构,但这种“牵头”对相关机构没有指挥命令权力。

1.各级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

在反恐多元主体构成的网络结构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等是核心力量,可以看作是网络关键控制点,而其他政府部门和力量,如教育行政机关、网信办、人力资源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则是一般节点。前文提到反恐主体网络呈现小世界特性,即在这一网络中多数节点只拥有少量与其他节点的联系,被称作“长程联系”,而只有少量聚集度高的节点在与其他节点的联系中起着中心角色作用。[8]104分析公安机关等专门力量在反恐中的职责会发现,大量主体都与公安机关联系密切,比如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信息,接受监管,请求协助等,因此可将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反恐专门力量视为网络中的控制性节点,这些节点对于反恐起着关键作用。控制——节点式网络,表现为网络既有较高的密度,使得信息、资源在网络内及时流通;又要有较高的中心性,以保障网络信息、资源能够集中而有效地协调分配。

《反恐法》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企业事业单位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义务,为政府部门与之联动配合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政府部门与这些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大致可概括为行业主管关系,比如工信部是电信和网信企业的主管部门;监管关系,比如公安机关、交通委都对公交企业的反恐工作具有监管职能;支持协助关系,比如电信、互联网企业要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接口及解密等技术支持等。关系类型比较复杂,尤其是监管关系中,经常是多部门对同一行业都有监管职责。

4.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与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联动配合分析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也是一种主要的协调方式。反恐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联络单位之间、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比如重点目标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与企业的关系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编者按:沈乾若老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后移民国外,长期在加拿大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同时也十分关注中国大陆的教育形势;现为加拿大博雅教育学会会长.她的文章介绍并评述了加拿大小学教育的近况,对长期引进西方教育理念的中国数学教育界会有借鉴,对中学教育亦有借鉴.文章虽仅涉及小学,但鉴于上述,特刊出以引发我们思考.

三、联动配合机制是反恐工作的内在要求

(一)恐怖主义的复杂性要求联动配合

恐怖主义产生原因、表现形式、时空分布等方面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使任何单一组织都不具备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的所有资源和能力。恐怖主义的存在,使地区间、组织间、部门间以及其他力量之间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强,这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传统公共安全提供组织所处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以往的单一职能专业化难以有效解决恐怖主义。这是联动配合机制产生的逻辑起点。

在中国高度集中的政治过程下,针对情况紧急的部门合作是比较高效的,我国自“非典”以来,建立了以“应急响应”为基石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科层式”的应急管理体系可以借助科层制权威来源与稳定严格的指挥服从机制,很好地协调和控制大规模组织与群体行动,高效率地完成应急社会动员、调集和分配应急资源,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效果越来越好。[4]但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联动配合,既有在应对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状态下的联动配合,也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管理、调查、保障等过程中的常态管理下的联动配合。而这两种协作在社会关注度、资源配置机制、协同机制和运作过程以及产生的后果等方面是有区别的。[5]

(二)反恐多元主体的网络系统结构要求联动配合

网络结构被认为是最适应解决复杂问题、最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组织结构。[6]通过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纵向、横向等关系的分析,可以认为反恐联动配合机制是一个复杂网络结构系统,即具有小世界小世界特征是指在网络中,多数主体只拥有少量与其他主体的联系;少数主体聚集度高,在与其他主体的联系中起中心角色作用。、无标度无标度特性是指当网络中的主体增长到一定数量时,少数主体拥有大量连接,而大量的主体仅拥有少量连接。反恐组织网络中的核心力量基本都是聚集度高的主体,比如公安机关,基本与所有的反恐主体都有各种联系。等特性,网络是一种组织间协作的安排,这种安排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个组织不能或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7]

3.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动配合关系分析

幻灯片制作学习中的难点之一就是熟悉幻灯片版式、母版、主题和模板之间的关系,并能灵活运用。幻灯片母版主要用来存储包含幻灯片版式、幻灯片背景图案、幻灯片主题方案(主题颜色、主题格式和主题效果三者构成)。文本、图表等各种占位符在幻灯片中的排列分布构成幻灯片的版式,若干幻灯片版式只是幻灯片母版的一部分,幻灯片母版包含于幻灯片模板文件中。

完全平等的自治式的社会协同在反恐中是不现实的,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为核心,采用多种激励手段培育和激发第三方的参与。

1.要求多元主体建立共同的目标

将准备好的插干挖穴栽植,每穴垂直插干一株。插干所需洞穴由人工挖深法或水冲法获得。将剪制好的插条每30个捆成一捆,头朝上,插干2/3置于清洁的流水中浸泡,时间约30~40d为宜。若无流水条件,视水位而定(低于插干1/3处)及时灌水浸泡。

四、反恐怖主义联动配合机制模型建构

联动配合机制的实质就是反恐多元主体之间的整合、协调与配合,是对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既有的科层制的政府架构在解决复杂问题上表现乏力,而新公共管理带来了“拥挤国家”拥挤国家是指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外部力量大量嵌入政府治理过程中,导致政府职能碎片化,增加了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和“国家空心化”空心化是指国家很多权力通过分权和放权等途径被掏空,只留下了最核心的活动范畴,也产生了一种组织和政治上的碎片化环境。的弊端,对于恐怖主义这种典型的复杂、跨界问题,通过多元主体间的联动配合来解决成为必然选择。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依赖理论、网络治理理论、府际管理理论、组织交易理论都为反恐实践中联动配合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联动配合机制构建的基本要求

联动配合机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要求网络各节点间的相互合作,这种合作使系统产生出微观层次各节点难以实现的新系统结构和功能,也即协作效应。

联动配合是一个动态过程,首先要确定防范、惩治恐怖主义这一共同目标,进而形成协作意愿,在此基础上,多元主体通过信息沟通实现彼此联系。

2.核心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

本节验证算法在不同信噪比下的成像性能.其中距离向采样率为0.8、方位向采样率为0.7.图8为不同信噪比条件下的成像结果,图9为不同信噪比下成像结果熵值以及对比度值.

在本次研究中,采取6个实验班进行学习实践相关研究,试验期为一年。通过数据对比,所有参加试验的学生在单位时间内的平均成绩均有所提高(见表1)。可见,在大学英语学习过程中,采取移动学习方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主动性、积极性、热情,还能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是反恐基础核心力量,是网络系统中的控制点,是影响联动配合机制效用发挥的主要变量。专门力量除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外,要担负起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反恐能力建设的任务;要畅通制度化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保证反恐社会力量的参与。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强调“开展承载能力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1]。地质灾害评价作为地质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成果对于区域空间规划的编制、社会经济空间布局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3.求同存异

求同指各主体形成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基础,产生协调一致的行动;存异是指各主体尊重彼此的差异性,差异性是协作优势产生的逻辑起点,正因为多元主体间可以优势互补,拥有不同资源、能力,所以才要进行联动配合。核心专门力量要积极培育并发挥其他力量在反恐中的作用。

(二)反恐联动配合机制模型的构建

《反恐法》已基本完成了联动配合机制的制度构建,根据《反恐法》的制度要求,从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渊源出发,联动配合机制模型主要框架如下:

图2 反恐联动配合机制模型

1.联动配合中的多元主体复合协作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是通过正式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来协调条块关系的一种努力,有人称之为中国式的“小组政治”[9],这是以行政权威为依托的纵向等级制协作模式;部际联席会议则是横向的协作模式;网格化管理2004年,北京东城区首次采用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是指依托数字化技术,对城市地域进行网格划分,设立专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将专业处置部门和网格监督员置于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中。,是一种依赖信息技术来解决条块关系的尝试,反恐联动配合机制要与网格化管理相整合,在基层反恐工作中实现条块融合;项目制及跨条块的运动式执法机制也是实现条块协调的尝试,以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政治层面的协调。在实践中,以人格交往、利益交换等来自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也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10]

大部制改革也是解决条块关系的一种努力。大部制的基本思路是:合并职能相近的部门,重新设立“大部门”,统筹原来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能,以应对治理碎片化。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全民反恐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原则。《反恐法》第74条第2款专门规定了反恐社会力量建设。从法律规定看,有关单位(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建立反恐社会力量的主体,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是起指导作用,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可以调动反恐社会力量。反恐社会力量具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

2.联动配合中的多中心协作

在反恐联动配合网络中,专门力量是控制性节点,但公众参与是社会自组织能力的体现,是网络系统容错能力的保证。公众既是参与反恐的主体,也是恐怖主义的对象。恐怖组织及人员宣扬恐怖主义思想,越多公众能够自觉抵制和反对恐怖主义,则反恐的力量就越强;公民反恐怖主义能力越强,则联动配合机制的适应性就越强,比如恐怖事件发生时,公民能够积极报警、自救、互救,则应对处置就相对简单有序,公民作为社会基层的“节点”能对反恐复杂网络系统起到优化作用。政府专门机构是反恐联动配合网络的核心主体,居于主导地位,反恐怖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联络单位、企事业单位是重要主体,公众是基本节点型的主体,这决定了反恐工作是多中心的协作网络结构,而不是仅依靠政府的单一中心结构。

3.反恐联动配合的资源整合

三电平逆变器在通信电源的AC-DC变换、DC-DC变换和DC-AC变换以及高压大功率交流电源(UPS)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2]。

面对复杂的恐怖主义,政府部门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制定并遵守跨部门协作的规则,通过纵向与横向的协调与融合,消除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使反恐领域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最终实现打击恐怖主义的目标。

中国政府的治理手段基本有效,而且依法治理水平在缓慢提高,但社会力量发展相对不足,参与治理程度比较低。[11]因此,在《反恐法》中规定了政府主导反恐的工作格局,同时强调要培育社会力量,在安全防范方面、收集信息情报等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并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奖励性规定。这是反恐联动配合机制在制度层面为公民参与反恐建设的渠道和平台;同时在技术层面,还应进一步培育公民参与反恐的能力与意识。比如美国2009年发起的“若看到,要举报”运动(if you see something,say something),2015年6月洛杉矶警察局推出“我看护”(I watch)的全民反恐活动,被誉为“21世纪的邻里守望系统”。[12]我国反恐办也于2014年7月推出《公民防范恐怖袭击手册》,以文字和漫画相结合的形式对反恐意识和技能进行了普及。

4.联动配合机制的利益整合

联动配合是调整多元参与主体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过程。反恐联动配合机制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整合,各参与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比如对物流企业、住宿业的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实名制的要求等都与企业的利润追求有一定的冲突;铁路、地铁、航空的安检制度不仅与相关企业的利益甚至与公民个体的利益之间也有一定的冲突,但这种安全制度对于反恐的大局是有利的。在协作利益的调整上,通过畅通稳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体系、引进公平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利益补偿机制、引进有效的利益冲突调处机制[8]119被认为是较好的方法。利益得以整合,会使恐怖主义思想失去社会土壤,使参与联动配合机制的主体形成数量上的绝对优势。

5.联动配合机制的实施

我国应急预案自2003年建立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专项预案与部门预案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体系。反恐预案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门化和整合。国家层面上就可能发生的主要恐怖事件进行情景规划,以规划为依据编制专门预案和演练计划,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可以对此进行相应调整以使其更有针对性。

《反恐法》第43条规定国家建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这为整合情报信息提供了制度依据。反恐实践中,对于情报信息整合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进一步消除多元主体间的沟通障碍提供了支持。

(2)反恐预案体系整合

接下来,我们讨论基于质点滤波实时参数估计方程组在多重地震事件实际应用的细节。我们需要估计的参数为θ= [x,y,D,M,t0],其中,x指经度,y指纬度,D指深度,单位为km,M为日本气象厅震级,t0为发震时刻。完整的伪代码(图A1中的算法1)见附录。

(1)反恐情报信息整合

(3)建立联动配合效果评估体系

《反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激励。反恐联动配合机制中各主体责任共担、职能分散,而反恐工作本身是动态、复杂的,对其整体效果进行评估非常困难,但这种评估是落实反恐工作责任制的基础,因而是必要的。对联动配合效果的系统检验有一条基本标准:即联动配合的结果是否实现了建立该机制的目标。未来还要建立具体的联动配合激励制度和监督制度,构建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来对联动配合机制的运行状态和结果进行评估,以保证联动配合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反恐联动配合机制是一个复杂网络系统,我们努力通过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的“适者生存”来优化和完善它,但其中必然会有冗余[13](不完美的制度)的系统节点存在,但这种冗余是系统容错能力的保证,也是该机制不断演进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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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全面安排部署农业节水工作。哈尔滨市阿城区、讷河市、大庆市大同区、绥棱县4个县(区)通过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双鸭山市与北京国泰公司合作,在完成市人民医院合同节水管理试点建设的基础上,成立双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新的合同节水项目,实现合同节水企业、用水户共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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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威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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