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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东方主义语境下对传统中国法无法性的反思与辩解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法律东方主义概述

(一)东方主义的诞生

所谓东方主义,是一套不完整的思想体系或话语体系,所涉及的是“西方”表述“东方”的理论和实践,实质是东方对于欧洲的一种西方经验。最早有关东方主义的表述可追溯至11世纪的十字军东侵时代,它的出现是为了迎合欧洲应对伊斯兰教挑战的需要。

DPN的发生发展被认为与高血糖、代谢紊乱、炎症及免疫应答反应、有髓神经脱髓鞘、胰岛素抵抗有关[4]。然而,严格的血糖控制或醛糖还原酶抑制剂治疗仅对早期DPN有效,对已有症状的DPN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5]。明确DPN的发病机制仍是当务之急。小窝蛋白(caveolin,CAV)家族参与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过程,CAV-1调节机体炎症反应以及有髓神经纤维脱髓鞘病变,CAV-2与胰岛素抵抗过程密切相关。现对CAV在DPN中的作用机制及研究进展予以综述。

公元七世纪中期,阿拉伯人武装势力覆盖伊朗东部各城市,伊斯兰教随之东进。在随后将近两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阿拉伯人的影响力超越中亚河,武力征服广大中亚地区。改革总是伴随着暴力,在以暴力的方式征服中亚地区之后,阿拉伯人采取的是一种将传教士派到市民社会中去以及征用中亚原始居民充当宫廷禁卫军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伊斯兰教的影响力。[1]随着波斯文化复兴,中亚地区的经济亦随之实现了空前繁荣,穆斯林商品和生活方式也对当地非穆斯林产生了巨大吸引,阿拉伯文化迅速在整个中亚风靡。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提升和进一步优越,伊斯兰教的教义得到中亚地区人们的狂热捍卫,也为伊斯兰教的进一步扩张开辟了道路。[2]

在一定的温度下,氯酸钠才能氧化矿浆中的金,并且随着温度的升高氯酸钠氧化能力增强。为了探究最佳浸出温度,本文采用单因子变量原则,考察了不同温度下金的浸出率。温度(℃):70、75、80、85、90;氯化钠:1.0 mol/L;氯酸钠:16 g/L;稀硫酸:3.0 mol/L;矿浆浓度:25%;时间:2 h。不同浸出温度试验结果如图9所示。

东方主义是欧洲在面对穆斯林文明所取得的成就,为了应对其挑战而顺势产生的。基于从伊始就带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在其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注定会带有一定的诱导性和偏见性。经过2个多世纪时空变迁,十字军东侵的思潮开始成为了西方思想和文学的一个中心主旨,也构成了东方主义的主要内容。在东方主义语境中,穆罕默德作为基督教敌人的形象、以及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反对基督教的险恶阴谋的形象被创造出来,这也是伊斯兰教的初始的、僵化的形象在西方被创造出来,这是无知的创造,而顽固的误解和无知却持续引导着东方主义精神。

(二)法律东方主义的建构

在经历十字军东征战争之后,欧洲逐步积累了有关包括伊斯兰东方在内的东方的许多材料,以至于“旅行者”甚至没有必要离开欧洲就可以对东方进行批判性评价。东方主义的原则、东方主义的主要内容由那些从未与东方有过实质接触的人进一步发展,他们将自身的思考、想象通过话语体系不断建构时代所需要的东方形象。于是,东方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工具,被用作于阐释和论证一切欧洲针对东方的政策及行动。法律东方主义话语的构建,即是19世纪中后期兴起,是西方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误导性认知及其伴随的实践。

取中世纪之“五刑”较中国古代传统“五刑”对比,若欲从手段残忍之程度来评价,其对受害人的残害程度是我国历朝所不能及的。置而就刑罚之种类而言,中世纪的残酷刑罚方式可考就已达到20余种,是“五刑”之四倍。所以无论从刑罚手段之残忍程度还是种类多寡,中世纪的欧洲绝对比封建中国更黑暗、更无法可言。此处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刑罚之残酷性的辨证,并非旨在强行说辞,美化封建“五刑”,而是希望将同时期中世纪的欧洲法律文化做一种历史铺述,便我们用一种世界性的眼光来看待古代中国的发展,给予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一个客观评价。在东方主义者有意忽视,掩盖其中世纪这一段历史,对中国法律文化做出误导性评价的时候,我们能正视其背后的曲解和偏见。

在这样的世界格局背景之下,依靠一份《独立宣言》而独立的新兴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美利坚合众国正式成立了。从美国成立之后不久到19世纪中期,这个新兴的国家一直被束缚在国内的西进运动和随后的南北战争之中,此时正值现代国际法兴起之际,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一直保持着一种谦抑的态度,自身也在不断努力争取国际法上与欧洲诸强国的平等地位。对晚清在19世纪初遭遇的种种不幸,保持着一种同情的态度。然而鸦片战争之后,面对欧洲列强不断瓜分中国这片肥沃的土地,美国开始变得躁动,试图在这次利益的分配中能有所收获。承前业已提到的,此时的殖民主义已经被国际社会所禁止,兴起的现代国际法理论亦明确引入“尊重各国主权原则”,美国想要满足其在华利益诉求,只能诉诸新的途径。法律东方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美国建构起来,它的出现是作为美国域外帝国主义之意识形态的一种表达,伴随着美国帝国主义事业在华的扩张,法律东方主义开始移出其在北大西洋的学术起源地,开始塑造东方。

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正式确立联邦司法违宪审查制度,联邦法院开创审查国会立法之先例。[9]根据违宪审查理论,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是人民设定未来政府的方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立法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有限的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如果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

[3]萨义德.东方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7.40.

[1]黄波,刘希岳.中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原因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3):175-176.

二、法律东方主义的实践

法律东方主义的在华物质性实践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窥探。其一,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取得及实践;其二,美国《排华法案》的通过及适用。

(一)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东方主义话语体系的构建以及对自己政治价值标榜的典范意义,美国在鸦片战争之后开始将法律东方主义在中国付诸实践。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条约中除了一些常见性不平等条款之外,更是强迫清朝政府赋予美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所谓治外法权是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根据条约规定,涉及在华美国公民的诉讼适用美国法,由美国驻华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其国民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治外法权述已成为了一种新型现代殖民方式——非领土型殖民,法律东方主义成为了美国司法帝国主义的一种形式。原因在于,在英语语境中,治外法权为“Exterrioriality”,其表示一种法律上的特权、特典之意,而其适用的范围为外国元首、公使等。治外法权基于互惠原则,体现了国际公法上的平等关系。所以,治外法权应当以不损害国家领土主权为前提。而领事裁判权则为一国单方面优惠政策,有违于国际公法上的平等原则,“为破坏领土主权原则”之例外。“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概念上接近,故西方列强有意将治外法权的适用范围做扩充解释,将其适用于全体侨居中国的本国人。[6]

上下义关系是一种类和成员的关系。此例中birds和small feathered fliers,dinosaurs和terrestrial or aquatic animals是两对上下义词,birds和dinosaurs是下义词,small feathered fliers和terrestrial or aquatic animals是上义词。上下义词内部之间互为意义的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使语义连接更为紧密,达到语篇连贯的效果。

美国在华的治外法权自设立之初到基本成型稳定之际,大多数在华的美国公民却依然对其民事权利具体为何并不知晓,也没有感受到基于领事裁判权给自己带来的来自本国的政治关怀,暴露出的美国领事裁判法庭制度设置的种种缺陷,终归使这一机构无法延续长久。这所旨在将美国法治的普世价值带到中国的驻华法院,存在的主要正当理由之一就是为中国提供一个法治模型,但其自身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自身的运作亦远不具有如此的示范性。得出这样结论的主要依据在于驻华法院的存在基础——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混乱不清。

回顾法律东方主义的在华实践,治外法权的设立并没能起到保护在华美国人的作用,也没能将美国法治的普世价值带到中国。相反,它的设立创造了在华美国人的权利真空和无法之地,美国所塑造的形象并非是“由于高度政治文明和浓厚法治文化所带来的公民高素质和生活方式的较优越”,更多的是与无法性和不道德性联系在一起。而这一切绝非是偶然性的,治外法权是在法律东方主义认知以及对近现代国际法的歪曲解读之下才设立的,《排华法案》是在有意忽视、规避宪法适用和违宪审查机制之下通过的,而且该法案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来美国国内法体系的混乱。可见,当时的美国的法治程度远不及能作为模范治理体制的程度,国际法上“各国主权平等”和“宪法至上”原则均没有真实发挥实效,出于国家对外扩张的战略需要,美国就会表现出极强的无法性,而这种无法性往往通过法律东方主义话语体系的运用来构建其的合法性。法律东方主义的认识论实践完全是建立在美国对外扩张、建立新的非领土型殖民方式的需要,它的认知体系是一种脱离客体的主观臆造。当时美国所宣扬的平等、公正等普世价值是一种带有强烈帝国主义气息的政治概念,而非正统的法的价值概念。所以,如何在超越东方主义的叙事下去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打破法律东方主义的固有认识,构建新的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体系和评价体系,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辨证,也是对中华民族民族智慧的一个正名。[9]

(二)美国《排华法案》的生效

自19世纪中叶开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开始出现所谓“淘金热”,一时之间,大量中国人涌入美国。伊始,华人劳动力的加入迎合了美国的工业生产需求,刺激了美国经济生产的繁荣,美国社会总体表现出对华人劳工的接纳和尊重态度。随着“淘金”行业的渐次萎靡,大量在美劳工被迫转向其他行业。而华人劳工在劳动报酬和顺从性等方面的优势,深得资本家的喜好,给美国本土公民增加的很大的就业难度,一些本土主义者开始憎恶华人并不断对外宣扬排斥华人的思想言论,此种矛盾激励的时候,本土主义者甚至会群体性地对其周围的华人进行肉体侵害。随着之后美国经济的开始衰败,美国人逐渐将这种不幸归咎于华人苦力和1864年和1869年间签约建造中央太平洋铁路的华人劳工。[7]基于本土主义者对华人的强烈排斥和因此导致的暴力冲突以及“华人威胁论”和“白人至上理论”的不断被强调,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史上第一个限禁外来移民的法案——《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即通常所谓的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该法案是一部基于种族和国籍所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移民立法,整个法案的文本表述中透露出亚洲人口的种族主义历史倾向,这与美国一直在世界视域内宣扬的法律中心主义以及本国法治的普适性价值是相背离的,与美国信仰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也是矛盾的;最重要的,它涉及违反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中,涉及外国移民管理的条款有三:迁居、入境条款,入籍条款以及贸易条款。但三者各自均没能提供给国会排斥华人入境,使得美国成为亚洲人禁区的权力。[8]而且从这个国家创建伊始,移民一直都属于各州自治事务范畴,因为它几乎不涉及任何与联邦公民权相关的特权。美国在1791年12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到——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所以,联邦政府是没有正当理由关注移民事务。

为《排华法案》提供辩护的大部分修辞都基于这样一个前提:中国人生来就是东方专制君主的奴隶,他们不能够理解个人权利的概念,因此永远无法领会美国共和制所捍卫的诸价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将外国人从这个国家排除出去的权力乃是一个独立国家主权所固有的权力:“一个独立当有的核心属性。它并非源自宪法,而是源自国际法以及主权观念本身。由此,无论这种权力如何被行使,皆不能对其提出上诉,因为它根本不受宪法约束。”质言之,基于法律东方主义认知下,国会将中国的“人治”模式下的中国法视为一种统治阶级用于压迫的政治工具,中国人是一群毫无主观意识的被压迫者,他们的劣质性注定其只会给美国带来灾难,无法理解美国的政治价值。因此,《排华法案》是符合美国的利益需要的。对于此法案的立法权是美国国家主权的集中反映,是主权国家的内在属性,不存在任何外在客观理由可以阻碍此项权力的行使。

“西方民族从诞生之日起就显示出具有自我治理的能力……显示出自身的长处……。我们可以看一看那些经常被人们宽泛地称作‘东方’的民族的整个历史,然而你却根本找不到自我治理的痕迹。”秉持这种先天的优越感,[3]美国将法律作为现代世界观的一个基本元素,将人设想为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存在性、政治性法律主体,将国家设想为通过法律将其普世价值实体化的特权媒介,远非一套纯粹调整行为的规则。法律更大意义上乃是政治构想的一种结构,构想现实世界的一种独特方式。得益于启蒙运动对于中世纪所形成的欧洲模式所具有的解放价值,它彰显出美国的治理模式是优于欧洲过去与现代模式的一种模式,一种其他国家需要效仿的模式。基于此,将法律视为当代普适性价值的专有媒介,美国的法律价值具有独特的普适性,而中国的传统法律则表现出普世的独特性;[4]美国宣称自己的治理体制不仅是在民主法治这一普世价值具有权威性表达,而且也是其他国家的治理典范,而帝制末期的中国就是需要效仿美国的主要对象,因为他们已经先入为主地将中国人定义成“不能理解个人权利与法治二者美德”的族群。法律东方主义的中心观点——法律乃是美国政治秩序之天赋的秉性,而“无法”则是中国文化构造的组成要素——实质上是为美国在华利益争夺行为的一种正当理由构建。在法律东方主义的语境中,无论是从历史表达抑或文化表达层面上,都能得出中国无法性的定论。传统中国的法律价值本身就值得怀疑,中国人的法律如此“专断和肆意”,以至于与所有的理性和正义相悖。一言以蔽之,法律与中国是完全对立的。而美国得出这一结论的实证基础在他们看来是而且一直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证据被提交之前,中国法律体系就已经被假定为是有罪了,或者即使证据被提交,它往往也只是中世纪流传下来的东方主义者的道听途说。[5]

Y=7.78+0.18A+0.23B-0.044C-0.30AB-0.21AC+0.024BC-0.44A2-0.49B2-0.23C2,其中Y为感官分值, A,B,C分别为红茶浓度(g/L)、浸泡时间(min)、浸泡温度(℃)。回归模型经方差分析进行显著性及拟合度检验,见表3。

充满种族歧视的《排华法案》明显与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冲突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将其解释为:此种权利是一种默认权利,不属于违宪审查和可上诉案件范畴。继而排除了违宪审查机制的适用,通过并实施该法案,达成政治目的。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法律制定和法院的设置皆存在联邦和自治州的严格区分,在无法确定驻华法院在美国体制中所处地位的情形之下,就无法确定其在做出裁判时是该适用联邦立法抑或哪个州的普通法。纵然在随后的《对华贸易法案中》将驻华法院推定为美国联邦法院之一,但新的问题是,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婚姻、合同、亲属以及谋杀、强奸等法律规范,一般均由各州自行立法。作为一个特殊的联邦法院,驻华法院在涉及以上法律关系的时候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冲突局面。于是,作为一个帝国法院的驻华法院,由它自行塑造其自身独特的无法之地,并通过笃定中国乃一无法之地的信念加以证成。驻华法院的设立显然并非法律在华扩散全球史的组成部分,相反,它更应该被理解成美国法全球史或法律东方主义全球史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借此在中国和日本等东亚地区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帝国主义。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在本质上,它是根植于欧洲对于东方专制构成所持的一个存在许久的传统偏见,作为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制度全球化的结果,法律东方主义在今日之中国和美国一样盛行。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无法性”之辨驳

承前所述,大多数东方主义者皆倾向于将中国人设想为没有法律的,无法性构成了中国法文化的基本特征。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的“无法性”描述,法律东方主义者多是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论证;其一,中国古代社会管控多强调以伦理道德为主导,强调家庭、宗族对于个人的道德教化引导而轻律法。其二,中国古代法制轻民商、重刑罚,而且刑罚及其残暴。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预设在东方主义话语体系不断被论证和强调,中国古代社会的无法性渐趋被西方世界所接受,无法性的标签紧紧伴随中国。时至今日,仍有许多欧美国家的人对中国的认识还是停留在这一刻板的印象中。

(一)“重礼制轻律法”之辩驳

时溯西周,以《周礼》为代表的礼制体系不断规范化、系统化,《周礼》、《尚书》、《诗经》等传统礼仪文本成为规范、管理西周民商事以及经济等诸类事项的规范性文本。这些文本内容覆盖的范畴涉及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所有权、债以及婚姻继承等民商经济各个方面。[10]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礼的思想伴随着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被确立了下来。以礼为重要基础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渗透到了法律实践的各个领域,并在唐代达到了“礼法合一”,礼法正式融合。加强百姓对于礼制的认识,进行道德教化,便也是对于这些规范的进一步学习和掌握。而这些经典的、富含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礼制文本,经过数千年的传读,成为了指引中国人行为的主要范本。用一种替代性思维来看,依靠传统礼仪文本作为社会管控的一种规范性文本,其效力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亦可以作为古代纠纷的处置依据。这些传统文本作为基础教育的通读书籍,礼制规范全完融入了古代中国人的血液中,成为中华民族民族精神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礼、义、仁、智、信”是基本的价值追求,“和”是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对于以上精神价值的弘扬和贯彻,又何尝不是一种对理想社会的建构和想象。而且,我们应当注意,不该将这种形式的治理模式与“敬天保名”、“明德慎罚”等原则性概念混为一谈。在传统中国文化叙事中,德治所涉及的范畴十分之广泛,而德治本身又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是一个宏观的治理想象。礼治在中国古代历史叙事中,则表现得明显不同,不同之处在于,礼治不仅仅停留在“出礼入刑”、“礼乐刑政”、“德礼为本”等立法指导思想的面向上,它被明确记录了下来,成为一种规范性文本被统治阶级用于社会管理。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此类礼制文本同样是作为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社会规则,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譬如法律、宗教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对于礼制内容的学习和引导无异于现代社会的普法教育。

对于“轻律法”的批判,需要更加注意,原因在于这种批判的前提本身就是一种先见性的偏见。社会治理模式是一个多变性、可选择的治理工具。基于“人的独立意识”可将社会治理模式规律总结为由宗教治理到道德治理再到法律治理,总体上遵循着从“灵”到“心”再到“行”的变迁轨迹。[11]而根据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也会时刻影响社会的治理模式。譬如在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面融入生产和生活,带来社会治理模式的巨大变迁。习近平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无论是何种治理模式,都无法摆脱礼仪、道德抑或宗教的混合影响。质言之,任何社会都会受到来自礼仪规范、道德规范、宗教教义以及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约束,治理模式之差别在于何种规范体系占主导地位,何种居于辅助之位。

(二)“刑罚严苛残忍”之辩驳

中国法制史教材有关古代刑罚的记载不尽详细,所列刑罚罪名分门别类,齐备无遗。时至夏朝,古籍中说: “夏后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细有大辟、膑辟、宫辟、劓、墨,商朝的刑罚较夏朝略有损益,实将五刑改为墨、劓、刖、宫、大辟。时降西周,制《吕刑》,《吕刑》系统记述了西周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从墨、劓、剕、宫甚至大辟都可以用铜钱赎罪。对于各刑名之下的实施方式,各法制史教材已作为一种历史叙事,以上通过对罪犯肉体的摧残、摧毁来实现统治权威的一段不文明史,是残忍的、黑暗的。即有西汉王朝“缇萦救父”,使得文帝倍受感动,下令废除肉刑,开启中国封建刑罚的新叙事。《唐律》确立笞、杖、徒、流、死为法定五刑,将残酷肉刑完全摒弃在这个文明的盛世之外,这是中国古代刑制的重大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制文明的巨大进步。

中世纪的欧洲,女巫审判和宗教裁判所并行,其社会管控手段之残忍,刑罚之严苛恐为我国古代历朝历代所不能及。女巫审判系自1480年开始,基督教针对女性异教徒进行审判的一种方式。这种维持近300年的审判方式,旨在维护宗教权威,消灭异端,实质是对女性的一种迫害恶潮。不胜其数的女性成为冤魂,因为良家妇女一旦被认定为“女巫”,就会被立马被执行死刑并焚烧尸体。宗教裁判所作为基督教固有内在矛盾的产物,秉持对异端不宽容之绝对精神,通过侦查、追究、审讯,判决,直到处死基督教的思想异端者。[12]其中有关中世纪刑罚中的锯刑、轮刑、刺刑、柱烧刑、碎头等及其残忍刑罚类型,其残忍程度,经已远远超过了中国古代传统“五刑”。

较之东方主义的认知对象在于中亚地区,法律东方主义的核心却集中在东亚地区,以中国为主要对象。东方主义的话语主导权一般归属于欧洲各国,以英国、德国以及法国为主,而法律东方主义的主导权则主要归属于美国。帝制末期,曾傲视世界的中华帝国终归落魄颓废,而经历17、18世纪启蒙运动之后的西方各国,在解放思想之后就进行了生产方式的改造,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不仅给西方各国带来了国内工业技术的发达,国内物质产量的增加;同时,也扩大了西方市场的需要,促使欧洲强国开始积极发展海外贸易,进行殖民统治,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和广阔的海外市场以及廉价的原料产地,欧洲殖民扩张进入一个鼎盛时期。英国凭借无与匹敌的海上力量,殖民活动普及北美、非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的印度、缅甸和香港等等,葡萄牙殖民澳门。由于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宣扬的天赋人权观念加上宗教、人道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以及拿破仑战争的影响,自1825年到1875年这段时间,除英国和法国外,欧洲国家征服新殖民地的活动已基本停止。

后语

东方主义是一种带有严重目的倾向的主观臆造,体系中的批判是建立在历史虚无主义基础之上,严重脱离社会现实。此话语自成一体,经过不断重复和强调,在西方土地上塑造了东方。启蒙运动后期,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当民主共和政体成为他们不二的选择时,他们需要在理论上批判甚至彻底否定中国法,以证立其选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13]但是,我们应该以正确的历史眼光来看待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帝制末年经历过被压迫、掠夺的暴行,但仍不能以此来苟同法律东方主义,否则,认不清自己更难发展和强大自己。

参考文献:

表8(1)为采用剔除ST企业后的固定效应模型检验政府补助信号效应,结果依然显著。另外,采用盈余管理的替代变量进行回归,根据Cohen等 (2010)[28]构建的另外两个度量真实盈余管理的指标Rem1和Rem2, 其中Rem1=Abprod+[-1]×Abdisexp, Rem2=[-1]×Abcfo+[-1]×Abdisexp, 分别替代正文中的Rem,回归结果如表8(2)~(3)部分所示,所得结果与前文均一致。

机构/区域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建设与发展的探讨…………………………………………………… 温珠明等(13):1738

[2][英]齐亚乌丁·萨达尔.东方主义[M]. 马雪峰,苏敏,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29-33.

以后再不必为此费神。以前真愚蠢,把那么多美好时光浪费在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上。他开始幻想美好的场景,幻想一场不曾来过的婚礼。仪式都设计好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与雪萤共同朗诵舒婷的《致橡树》。一杭:“我如果爱你——/绝不像攀援的凌霄花,/借你的高枝炫耀自己;”雪萤:“我如果爱你——/绝不学痴情的鸟儿,/为绿荫重复单调的歌曲;”一杭:“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雪萤:“根,紧握在地下,/叶,相触在云里。”两人齐声:“这才是伟大的爱情,/坚贞就在这里;/爱,不仅爱你伟岸的身躯,/也爱你坚持的位置,足下的土地。”

法律东方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理性而非真实事实,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预设,它绝不是将中国法展现给全球观众的一种话语——它成了中国法本身。而一旦中国无法性被确定为一种法律事实而非真实事实,那么这个事实便会逐步证明将中国从兴起的现代国际法主体中排除出去提供可能,为其在华利益掠夺奠定合法性基础。

[4][美]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M]. 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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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卓,沈晓鹏.从《排华法案》中看美国移民政策中的种族主义[J].辽宁大学学报.2004(4):136-140.

其次,水资源商品化不仅无损于人权,反而更加有助于推进人权目标的实现。譬如,对水资源进行商品化一方面有助于解决水供给不足问题,因为政府可能缺乏必要的财政能力或政治意愿来建设公共水供应系统,借助水权交易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较为稳定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有助于在更多的用水者之间分配水资源,研究表明水资源商品化不仅使得贫穷的农民获得本无法获得水资源,而且使得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降低。此外,即便水权交易对穷人的用水权益造成影响,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比如,可以对他们实施免费用水政策或者用水补贴政策。

[8]邹奕.排华法案的宪法争议——美国排华判例中“国会全权”原则检讨[J],环球法律评论.2013(5):132-150.

我的另一位朋友老周,是一个摄影爱好者,他和我住在同一个小区。我每个周末都能看到他长枪短炮地去乡间摄影。有一天,我在本市的摄影展上看到了他的作品。令我惊讶的是,老周的作品没有一幅不是以稻草为主题的——夕阳下的草堆、雨中的草屋、牛嘴里的草。我发现在老周拍摄的照片下面,清一色地配有一首诗。

[9]徐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评述[J].外国法译评.1995(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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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双舟.人的独立意识:分析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视角.政法论坛[J].2008.(3):26-38.

二是网络结构通用化。通用的网络界否是保障现场控制设备与企业管理系统两者之间通讯畅通的关键。通过通用的网络结构,企业管理层能够实现对现场设备的监管,这也正是当前和未来电气自动化所追求的目标。

[12]吴雯雯.宗教裁判所的纠问式司法审判程序[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增刊):17-24.

本文综述了瘦素对水生动物代谢、生长发育和繁殖的影响及其机理研究进展,旨在深入理解和研究之,以便更好地利用瘦素,调控水生动物代谢、生长发育和繁殖,促进养殖渔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3]李栋.中国法形象在西方启蒙时代的争议与终结——以黑格尔对中国法的评论为中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7(5):66-75.

 
罗雪贵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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