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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维权路径选择探讨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大学生权利与维权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实践中,当大学生面临权利损害时,如何选择维权路径以及如何实施维权,依然是大学生面临的巨大障碍。基于此,探索大学生权利与维权路径,对于提升大学生法律维权实践能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非常必要。

(一)大学生权利及研究现状

有学者直接从研究大学生概念内涵入手,认为大学生,即大学的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注册入学和接受教育的群体统称,包括全日制和在职业余学习两大类别,通常指在校生,也称受教育者。[1]大学生的权利是基于与高等学校的特定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大学生权利的内容,从大学生与高等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看,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关系;从大学生与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看,主要体现在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大学生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大学生是国家公民,而且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享有作为国家公民享有的一般法定权利;其二,他们又出于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即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作为后者,他们享有作为受教育者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学校基于法律的“自主管理”。[2]大学生的权利形态及内容,包括1.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即(1)大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的权利,对学校处分的知情权、了解权,对学校侵犯其权益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和起诉权;(2)大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救济权、监督权;(3)大学生在内部管理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申请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权,活动权和结社权、参与权、知情权、了解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权等。2.大学生的应有权利。包括自由恋爱权,学生自治权、社会活动权等。

(二)新的思路

由上观之,关于大学生权利的概念及范围,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大学生的权利是基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和我国《教育法》的明文规定而获得的,这一权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基于被管理与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包含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有些学者虽然也承认大学生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即具有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同时也具有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身份,但是在研究大学生的权利时,对于大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未作基本研究。如果仅仅以研究大学生的权利为对象,其研究范围的宽窄可以根据研究者的设定的研究范围大小进行研究,但是当研究维权中的大学生的权利时,从有效保障大学生权益出发,我们不得不将大学生权利维护范围放入更大的范围进行研究。这就意味着,我们既要研究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接受学校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进行维权,也要将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作为公民身份享有的又极易和常见的受损害的权利纳入到我们的研究领域中来。其理由有:第一,当前的社会是一个错综复杂又紧密相连的社会,由于科技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世界已经不再是“地球村”这个词所能描述的那样,而是可以用“家”这个词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了(这里用家的概念只指其范围的狭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密切,社会关系越复杂,矛盾自然就越来越多,由此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越大,侵权的主体也会越多,更多地表现为学校外的社会主体对大学生的侵权;其二,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新型权利不断出现,作为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必须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赋予自己可享有的新型权利,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如关于大学生的婚姻权利、创业权利、网络隐私权等等。其三,维权的目的是对受损害的大学生的权利采用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护和救济。大学生的生活虽然主要是在校学习,但是也不排除大学生走出校园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如大学生校外发生交通意外、大学生生命权被侵害、大学生兼职或实习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等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受损害的权利虽然不是因大学生身份而取得,但是这些权利受损害同样损害到了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大学生同样必须了解如何维护和得到救济。第四,将大学生作为公民身份享有的权利纳入大学生维权研究视域,有利于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按照大学生与侵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维权方式,更能为大学生提供有效清晰的救济手段,避免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对于大学生权利救济研究的片面、逻辑不清晰、不够周全等局限。

二、大学生维权路径选择依据

维权路径或维权的手段与我们所称权利救济手段或方式紧密相联,在某些场合甚至是可以互换的。所谓的维权,是指权利受到损害后对其进行补救的过程,权利救济,也是指权利受到损害后为权利的恢复、纠正提供某种挽救的手段和方式。所以,虽然两个概念字面表述不同,但内容和目的实质上是相同的。

(一)我国权利救济体系现状

从我国目前权利救济体系现状来看,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公助救济等救济方法。有学者通过对我国权利救济体系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权利救济体系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没有确立司法权的核心地位。我国权利救济体系已经十分完备,但是立法“割据”、权利救济体制和程序混乱,权利救济的实效性并不强,造成司法审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民间调解、政府信访、当事人私了等并驾齐驱的权利救济制度框架。其二,司法审判权被行政化,地方化,社会化的现象十分严重。不恰当的监督权分割了审判权,法官无法独立断案,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土壤和机会,十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三,各种权利救济措施之间缺乏衔接。在构建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过多地强调非正式救济措施的类型和功能,各种救济措施之间缺乏衔接,甚至彼此矛盾,相互抵牾,使各种救济权形同虚设,司法权的功能被边缘化。 最后,权利救济观念的文化缺失。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救济权与人权的逻辑关系,没有赋予救济权以基本人权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提出构建我国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体系的 建议。[3]

(二)维权路径选择依据

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申诉权,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四)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而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权,依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当然享有。

大学生权利保障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即民事领域、行政领域、刑事领域。这里我们重点研究这三大领域大学生维权路径。

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受损害的权利救济手段和方法的分类主要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划分的。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例,民事法律关系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套救济准据。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时,首先第一步应确认在争议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方当事人诉求救济的权利。民事权利的存在与否应依据民事立法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那么就可以基本确定该争端属于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主管; 第二步再依据法律查明其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受损、民事义务是否怠于履行的事实。如果民事权利确实受到损害,第三步就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主体应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恢复性救济,如何恢复、应恢复到何种程度,都应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准据。[7]事实上,纠纷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决定采取措施解决纠纷前,首先必须明确该纠纷的性质,即必须判断该纠纷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纠纷?只有确定了纠纷的性质,才能正确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如属于民事纠纷性质,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的维权途径,行使公权力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介入,即使作为调解的中间人介入民事纠纷,但其调解结果对双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强制力。如属行政纠纷性质,则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就只能是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方式,而如果属于刑事案件性质,则作为受害人不得采取私自协商的民事救济方式,也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必须通过国家公诉的方式由公诉机关主导实施救济。当事人一旦救济途径选择错误,维权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就不能有效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研究大学生法律维权问题上,笔者拟以法律关系的划分作为法律维权的基点,针对不同法律关系纠纷采取不同的法律维权路径和方式的特点,重点研究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受损害的权利方面的维权。主要通过以下几条线索对大学生维权路径、方式等进行具体探索:1.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常见的大学生受损害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受损害的维权方式;2.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征,常见的大学生受到损害行政法上权利,行政法律规定的大学生行政法上受损权利维权方式;3.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常见的大学生受到损害刑事法律上的权利,刑事法律规定的大学生受损权利维权方式;4.经济法律关系及特征,大学生易受损害的经济权利,大学生受损经济权利维权方式;5.劳动及保障法律关系及特征,大学生主要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劳动权及社会保障权的维权方式等。如下图所示:

 

三、三大领域大学生法律维权路径选择

槽孔混凝土浇筑严格遵循先深后浅的顺序,浇筑施工时确保导管底端有足够的尺寸被混凝土埋住,确保防渗墙浇筑质量。同时,应保证连续供料,一次性连续完成,保持导管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小于1.2 m,但不宜超过3 m,以防发生泥浆混掺或埋管现象;保持全槽段范围内混凝土面均衡上升,上升速度应不低于2 m/h,且高差应控制在0.3 m范围内。

今年10月22日,中证协首次披露该项资管计划,并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遵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原则设立”,首次由11家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出资设立母资管计划,作为引导资金支持各家证券公司分别设立若干子资管计划,吸引银行、保险、国有企业和政府平台等资金投资,形成1000亿元总规模的资管计划,专项用于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难。

(一)大学生民事权利的维权途径

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损害的维权方式或救济手段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特点及民事权利的性质紧密相关。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极易受损害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大学生的网络隐私权利、大学生的婚姻自主权利、大学生的财产权利等等。当大学生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四种解决途径: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协商是所有民事纠纷维权中程序最简单、成本最小,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维权方法。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竟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大学生行政法上权利维权途径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的是作为管理者的国家行政机关与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基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侵权一方主要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法为防止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多种法律维权方式。对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大学生而言,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其权利极易受到所在学校的侵犯,其次就是在治安管理过程中或在道路交通交通管理过程中、或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接受行政机关管理其权利受到侵犯,如果大学生认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选择相应的维权途径进行维权,包括:

在短期电力负荷预测中,分析及获取影响短期负荷的特征因素极为重要。经过分析并参考大量的文献[8,9],选取以下特征作为衡量负荷的关键因素:

基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审查行政权的范围受到一定制约。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法似乎没有明确提到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事实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们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又依据我国教育法第第四十三条(四)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当其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学校的侵犯时,可以选择通过申诉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至于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接受行政机关管理,如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或治安管理过程中,大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可以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于我国不少学者在研究大学生权利及其救济过程中,将大学生权利仅局限于大学生作为受教育对象身份而获得的教育法授与的作为大学生身份的权利范围,因此,在研究大学生权利救济时必然局限于只对大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之间产生的冲突的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如《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4]、《当代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探析》[5],有学者提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之间因学生人身权受损害(如学校事故、体罚)过程中,学校应承担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学生在接受学校管理过程中享有文化教育权利;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权法律关系(包括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冲突、大学生就业平等权);还有学生的社会政治权利(学生的参与权与学生社团),最后在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部分介绍了学生申诉和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的法律救济途径。[6]该书对于学生权利及救济途径的研究相较其他一些著作算是比较全面的,第一,对作为学生身份的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甚至刑事权利也作了相应研究,虽然对学生作为其学生身份外的公民权利损害未作研究,但在学生权利分析方面比较周祥;第二,未局限于只为学生遭受学校侵害就教育法上赋予的救济方式提出的申诉、行政诉讼的维权路径,对学生民事权利损害过程中可提供的民事纠纷救济方式的民事诉讼方式有所阐述,在刑事诉讼方面也有所介绍;第三,著作中引用了大量现实案例并对案例进行评析,并且援引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对知识点进行解读。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不周全。对于学生权利受到损害能采取所有维权方式或途径未作全面的介绍,如当学生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除了民事诉讼这一权利救济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而学生行政法上的受教育权受到学校侵害时,除主要的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外,还可采用控告方式维权;当学生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身份被追究责任时,法律也赋予了其程序上的救济权利,但文中并未作阐述。二是缺乏逻辑性。虽然著作对学生权利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也对学生权利损害的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但是,对于学生何种权利受到损害应采取何种对应的救济方式不明确,如未明确民事权利冲突采取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解决行政法律关系的冲突采取行政纠纷的方式是哪些,而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维权采用刑事程序上的救济方式只字未提;三是著作中有些关于法律内容方面的介绍并非法律救济的内容,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特征、犯罪构成的内容的介绍并非司法救济方式的提供,充其量不过是普法教育而已。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从作为受教育者身份的大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来看,首先,学校依据《教育法》的授权,获得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行政权力,属于具有法律授权组织资格的行政主体;其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具有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是其行政管理的对象,相互之间形成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因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的规定,如果学校具有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大学生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学校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1.申诉和控告。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是遭受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理的当事人,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活动。1995年我国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2005年进行了修订)就有关信访事项处理作了规定。

1.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刑诉法上的权利

小涵时常有饭局。有一次为了孩子的什么事,他不得不给小涵打电话。短信事件后,他从不在小涵外出的时间段给她电话。他也要求小涵这么做。他们恪守得都不错。可是那次接通电话后,他突然也顺带着问了一句:你不是在吃饭吗?为什么这么静?小涵回答他的却是冰冷的一句:少罗嗦,有事快说!他顿时感觉碰了一堵泥墙,讨了个无趣。

(三)大学生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可能会有两种身份,即可能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侵害人,也可能处于刑事上的受害人地位。即使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其并不只接受惩罚,同时也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的程序性权利。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可享有的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而没有实体权利。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如下程序性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第9条);2.对违法的司法人员享有报案和控告的权利(第115条);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32条);4.享有自我辩护权(第11条);5.对与案件有关联的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第28条);6.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权(第193条);7.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权(第216条);8.对终局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权(第242条);9.因过失犯罪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与受害人和解权(第277条)等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的设定是以犯罪嫌疑人其人身等各项权利在立案、侦查、起诉期间获得必要的平等保障为目的的。

大学生无论在校内或校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或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及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嫌疑人,必将接受国家的审判,一旦犯罪事实确定,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对被害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未经判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得称罪犯,在审判期间也只能称为被告,只有经过审判后确定有罪,才能称罪犯。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体现。而且在刑事追查和审判过程中,法律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正审判,也为其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赋予了其刑事诉讼法上诸多程序性权利。这些程序性保障权利无论是一般公民或在校大学生,只要受到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追究,都依法享有这些程序性权利。

语言的丰富意蕴体现在它所塑造的人物形象身上。从小说的语言描写中,可以发现苏比是一个可怜而又让人鄙视的人。说其可怜,那是因为文中的苏比生活在一个贫穷的环境里。他在寒冷的冬天因没有自己的住所而露宿街头,只好躺在那里因为寒冷而辗转反侧。说其让人鄙视,那是因为他凭借自己健壮的身体足以改变自己的命运,但他却把监狱当作自己的最高追求。于是他想尽办法来实现自己的这一伟大的构想:

实验过程中,先确定超声波声束覆盖曲轴检测范围和缺陷存在的大概位置以及探头的位置、参数,尤其是扫查的角度范围,通过检测软件建立起基本的模型参数,实现声束控制的可视化。通过辅助软件根据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声束声程与角度,自动标定反射点的位置,根据软件识别缺陷的信号类型,并对缺陷进行定位。

2.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被害人既享有实体上的实体权利,也享有刑事上的程序权利。其理由为:1.各国的刑法普遍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原则,这项原则赋予了被害人的刑事实体权利。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有两个特点:一是自诉案件诉讼的自主性;二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对国家诉讼权利的依附性。被害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选择权利,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依附在国家诉讼权利之上,被害人只处于协助检察机关诉讼的地位,被动地参与诉讼活动。因此,大学生作为学生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一般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其自身或辩护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主张。

通过对比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发现他们实际上是互补的,微信中的优势,在传统媒体中是劣势,而传统媒体的优势,也是公众号运营中的劣势,在运营方面,公众号应当吸取各方优势,摒弃不足,发展成为一个更好的、更健康的、更具有权威性的社交平台,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如表1所示。

 
许清清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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