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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

更新时间:2016-07-05

在我国,过去传统的刑法司法解释理论研究都是以对犯罪某一具体构成要件的解释为立论基础,涵盖了各级法院适用刑法过程中的适用解释和个体法官具体办案过程中的个案解释。随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实践的不断拓展和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过去那种具体的、零碎的个别化解释模式已发展为今天的系统性、规模化解释模式,解释对象已由过去某种犯罪某一构成要件,发展为某种犯罪、某类犯罪各构成要件的各种情况以及相关刑法适用问题,解释的规模化、系统性和集成效应充分展现。人们也日益认识到,解释要有权威性,要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应该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

近年来,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包括某种犯罪的系统性、规模化解释和某类犯罪的系统性、规模化解释。无论是种罪系统性、规模化解释,还是类罪系统性、规模化解释,除了个别文件中极个别条款的规定外,它们主要是针对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和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客观地评价,应该说“两高”共同制定或单独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在落实精细化、标准化要求方面做得还是不错的。但是刑法司法解释的精准性要求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发展的范畴,何况每个种罪或类罪的系统性、规模化解释自身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盛行系统性、规模化解释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提高解释的精准性,保证全面、科学、有效地惩治犯罪,更好地实现刑法任务,是刑法司法解释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面对的问题。

一、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内涵、特征及衡量标准

所谓刑法司法解释的精准性要求,是指刑法司法解释的精细化、标准化要求,其中精细化要求是指刑法司法解释除了要对每个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外,还应充分考虑到每个具体问题解释相互之间的协调、融洽;标准化要求则是指对每个具体问题的解释要到什么范围,达到什么程度。刑法司法解释

精准性要求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事实规定和规范界定的统一。精准性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都是关于某种犯罪、某类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事实规定和规范界定的统一,只不过,对于不同的构成要件,规定、界定的手段、方法不同,对刑法不同适用问题内容的规定、界定方式不同。从近四年来“两高”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文件来看,对于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释主要是从危害行为方式、表现、犯罪对象的多少、危害后果的轻重、犯罪数额的多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阐明;对于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释则主要围绕行为人在危害行为实施前后的态度进行;对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则是以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对个罪、类罪适用中的犯罪论问题、刑罚论问题进行阐释、界定,也表现为事实规定和规范界定的统一。(2)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就近年来“两高”制定的具有一定精准性的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大部分都是关于个罪、类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系统性解释。这些刑法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事实规定和规范界定既有质的规定性,更有量的规定性,是危害行为质和量的统一。危害行为质的规定性是指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质属性,危害行为量的规定性是指危害行为要在多大规模上、多高层次上、多重后果、情节上、多大程度上才构成犯罪或才构成更严重的犯罪。(3)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项精准的刑法司法解释,正确、全面地反映了人们(主要是解释主体,即“两高”)关于个罪、类罪构成要件和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认识。这种认识具有时代特点,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因此它具有阶段真理性;同时,它被制定后,就停留在原有认识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相对正确性的一面,即需要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新的认识指导下,给予及时的修正或扩张解释(甚至通过立法手段及时地修改刑法规定本身),因此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都是阶段性和历史性的统一。(4)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精准性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都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关于个罪、类罪构成要件及其他刑法适用问题共同认识的体现和延伸,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表现,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社会共同体对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认识又不是一劳永逸、停滞不前的,它会因为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经验的积累、社会犯罪形势的变化、对犯罪构成要件认识的不断深化等因素而呈现出不断发展的特征,人们对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认识也会随着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推进而不断发展,这样就促使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相应地变化、发展,可见,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也是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从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所具有的几个主要特征来看,精准性要求不仅是成熟的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在品质,同时也是人们对刑法司法解释所应达到的科学化程度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成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和评估标准。因此,刑法司法解释的精准性要求,从根本上说,是内在品质和评价对象的统一,它既是事物既存的品质状态和价值属性,同时也是人们要不断为之奋斗的价值体系。

那么,衡量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标准是什么?认识并掌握了衡量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标准,就明确了推动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不断发展的方向和抓手,刑法司法解释阶段性精准性要求就会顺利实现。笔者认为,衡量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标准,就是指用什么来衡量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包括了应该解释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刑法适用问题,各具体问题解释之间是否协调、融洽;在现阶段,扩大或限缩解释是否已达到了刑法典条文文义的边界,或者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是否恰到好处,解释的含义是否处在目的性、合宪性范围之内。显然,这个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共同体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共同认识。在这个标准中,关键词有三个,即“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共同体的认识”“(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识”。就“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个关键词而言,它揭示了作为衡量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标准的共同认识是不断发展的。正是社会共同体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共同认识的不断深化、发展,才推动了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不断变化、发展,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标准是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就“(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共同体的认识”这个关键词而言,它告诉人们,刑法的司法解释要做到精细、标准,必须全面考虑我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发生了什么样的新变化、具有什么样的新特征,针对这些新变化、新特征,刑法相关适用问题应作出什么样的调整和应对。社会共同体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认识应该充分展现时代的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标准要自觉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就“(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识”这个关键词而言,它宣示的是,作为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标准的认识,它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认识的最大公约数,既反映了绝大多数人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意志,同时也兼顾了少数人在这些问题上的合理诉求和现实关切,即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认识要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期待。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共同体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共同认识与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共同认识是精准性要求的纲领要义,精准性要求是共同认识的具体展开,正是在共同认识的全面、科学的指导下,精准性要求才有丰富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才有整体要求和具体要求、当前要求和长远要求,共同认识发生变化、得到深化,就会对精准性要求建设提出新要求,促进精准性要求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指导、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因素及其位序

如前所述,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共同体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共同认识是指导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的纲领要义,那么,正确认识、有效把握指导和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这个“共识”产生、变化、发展的诸因素及其位序,就会增强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的自觉性和实效性,在筹划、落实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推动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就知道从哪些方面去开展工作、去用力着力;在具体操作中,就知道先考虑什么、后考虑什么、重点考虑什么;在考虑好应当考虑的所有因素后,在具体阐释过程中就知道把握好哪几个方面要求,从哪几个方面酝酿、表达、修改完善才能保证刑法司法解释文件既精细又标准。

在刑法司法解释选题环节、立项环节,要对选题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开展科学的精准性要求预测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在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环节,要落实好、贯彻好各方面宏观的精准性要求和各项具体精准性要求,整体构思要系统、规范;规模要适当,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力戒拖泥带水;内容要详略得当,重点要突出,亮点要考究、引领前沿;解释力度该一步到位的应一步到位,该全盘拿出的应全盘拿出,该留有余地的应留有余地,不好把握、还需要继续研究深入研究的问题,坚决不要出手;结构要严谨,问题与问题之间要衔接好、延伸好,要注意必要的配套和烘托,条文与条文之间要注意必要的耦合和对应;解释要透彻,杜绝模糊和误导;在具体解释细节上,要严格按照张明楷老师在其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所列举的各种解释原理[5],将该注意的事项和具体解释要求落实好,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从而提出全面科学的精准性解释意见稿。在咨询环节、征求意见环节和讨论、通过、公布环节,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精准性要求具体内容,修改或删除有缺陷或不科学、不合理的内容。在实施中的跟踪调查、评估、总结环节,要对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精准性设计和规定的实效性、科学性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推动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设计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在修改完善环节,要把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精准性设计和规定存在的问题修改好、解决好,实现更高层次的精准性要求。

综上,指导或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产生、变化、发展的上述诸要素都很重要,缺一不可,但在解释主体具体预测、落实和修改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时,按照人类一般的认识规律,它们又是有先后顺序的,即:首先考虑文本原义和社会实践经验、社会需要,然后再考虑刑事政策及相关刑事政策思想的作用或影响,最后再从法律知识、法学理论上进行把握。

三、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立场和方法

(一)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应坚持的立场

仔细分析,这两种主张还是针对我国传统的对刑法个别条款进行零碎的、个别化解释而展开理论论争的,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两高”近年来的系统性、规模化刑法司法解释工作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坚持的立场,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实现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结合,只是有时候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更偏重其中一个立场。近年来,司法机关适用“两高”制定的系统性、规模化刑法司法解释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表明,这种“结合”的立场基本上是正确的,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但是,展望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的未来,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相结合的解释立场上,还有一个进一步提高的现实问题。要全面提高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必须站稳解释立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前提下,着重在实质侧面上找对策、想办法。

坚持正确的刑法司法解释立场,采用科学的刑法司法解释方法,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是一项周期性工程,从纵向上来说,每个刑法司法解释周期都包括司法解释选题论证、立项调研与论证、研究提出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讨论、通过与公布、实施中的跟踪调查、评估、总结与修改完善八个具体的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不同,具有严格的先后秩序,相互衔接,依次递进,但有一点是贯穿始终的,那就是,都是围绕前述指导和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诸因素筹划工作思路、开展、推动工作的。

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所应坚持的立场主要是指对刑法条文中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精准性解释所应坚持的立场,而不包括对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因为对其他刑法适用问题解释的依据是刑法学中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对它们的解释一般是按照刑法学的主流观点进行解释就可以,谈不上适用本文所说的解释立场。刑法解释立场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十几年来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峙。两派对峙及其展开的深入理论研讨,有助于刑法学犯罪论(主要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质化研究和刑法解释理论的深层次研究。[1]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主张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争,也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2]实质解释论主张,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扩张解释,以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在解释构成要件时,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在遇到法律疑问时,不能将有利于被告人作为解释原则,要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3]可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共同的主张,并且,实质解释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上做得更彻底,在指导实践上更全面。当然,这两种主张各有利弊。不可否认,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上的理论论争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应坚持怎样的立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然而,正如凯登 (Gerald Caiden)所说,公共行政本当服务社会,造福人类。曾几何时,在不少地方,它竟已沦落成“邪恶,残忍,道德败坏,公理荡然无存,无辜惨遭杀戳的工具,而数以千计的公务员却对之非但熟视无睹,甚至参与其中,随波逐流”(Caiden,2007:260)。行政道德何在?行政道德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和解决办法主要包括:第一,当刑法条文在列举了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后,使用了“等”“其他”等概念时,根据同类规则,对于“等”“其他”,必须按照体系解释方法的要求作出与所列举的要素性质相同的解释。第二,当刑法条文用语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进行理解时,一定要从实质层面对用语作广义上的解释。第三,当刑法条文用语既可从形式上作机械地字面理解,又可以从实质上作扩张解释时,应当从保护法益出发,作扩张解释。第四,当刑法条文用语模糊不清时,要从刑法保护的法益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社会公众预测可能性范围内,作出合理解释。第五,当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与另一种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同质时,对该种犯罪客观方面尤其是犯罪对象的解释,可以参考另一种犯罪相应构成要件特征进行解释。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刑法解释立场特别是实质解释论立场的深度研究,学界出现了极端实质解释论的解释立场观,该观点主张完全抛弃认识论诠释学,走向解释主体本体论诠释学,主张抛弃认识论上的“主体——客体”认识模式,主张解释主体的所作所为即为法律本身,即主张解释主体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这种抛弃法律条文的客观存在,否定法律文本的客观意思,一切以解释主体大脑中的思想及其支配下的(司法)行为为法律正义性的“解释者中心论”是反科学的,我们对此应当不予接受。[4]

另外,从事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工作还应具有横向思维,对同一个时期、不同主题的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要统筹考虑、总结规律、区别对待、平衡用力,既要通盘考虑不同主题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的不同进度,采取得力措施,补齐短板,也要注意从不同主题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实践中总结共性认识和共同规律,厘清同一问题不同特征、不同问题相同特征以及各自情况下的应对措施。通过反复检验、比对或经常替换,丰富、细化精准性要求建设具体内容,不断提高精准性要求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高效益,做到全面、均衡、深入、高效地推动各个主题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促进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全面进步!

(二)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所应采取的解释方法

居民通过“环保大作战”回答环保小问题换取游戏券,在游戏中了解环保知识;“宝圈套环&垃圾分类”将垃圾模型丢入相应的干垃圾桶、湿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中,让居民有直观的印象。“环保易物”,居民将废报纸、废旧电池、二手书籍兑换长寿花。“文明养宠宣传”,居民签下文明养宠承诺书,将文明养宠文化在生活中实践,当天共签署承诺书50份。

所谓扩张解释,是指在文义的可能范围内扩大解释条文的内涵,但又不超过文义的射程范围,它是因为社会生活变迁,而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使外延发生变化以将事实与规范进行涵摄的解释方法。这种方法在系统性、规模化刑法司法解释实践中用得最多,它一般是为了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及时的处罚或反应,而将法条在用语可能的范围内予以扩张,以将行为纳入犯罪的评价范围或者将情节纳入从重处罚的范围。但超过法律条文含义的范围就变成类推解释,类推解释非法地扩大了犯罪圈或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因此它是违规解释。所谓限缩解释,是指在文义可能范围内,限制、缩小解释条文的内涵,但又不超过文义的射程范围。它是基于合理性的考量,同时又要确保没有超出用语含义的范围,对于实现罪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超过法律条文含义的范围进行反向的压缩性倒退解释,就变成了退缩解释,其非法地缩小了犯罪圈或减轻了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违规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刑法规范、条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对照,比较、查明这些规范、条文在刑事立法总体系中的地位,以确定处于相互关联中的具体规范的意义及其中哪些规范具有决定意义或优先意义的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比较常用,其意义在于维持法体系的一致性和融贯性,杜绝违反体系、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状况的出现。所谓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来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要考察立法的动机与意图、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立法演变状况等程序性资料。历史解释旨在保持刑法的安定性与公民的可预测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所谓目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解释法律的根本意旨,解释结果可能限缩或扩张了文义的内涵,也可能产生目的性的限缩或扩张。目的解释以目的性原则为指导,确定解释活动的方向,排除立法冲突,填补立法漏洞,从而确保合乎法秩序整体价值所要实现的正义性、安定性、妥当性与合理性。目的解释也是刑法解释中比较常见的解释方法,而且由于目的定义上的暧昧性,有时会有其他的目的掺杂其中,所以,这种解释方法会有一定的扩张性,甚至会到类推的境界,因此应反对和谨防以目的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所谓合宪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在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或宪法精神上的一种确认的解释方法,本质上是审查法律解释结果是否合宪。合宪解释作为解释方法在刑法领域不具有独立性,一般地将合宪解释归结于体系解释之内,但它又是所有解释方法的上位性、保障性解释方法,所有的刑法司法解释都必须合宪才有效。当我们运用其他的刑法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哪一种结论最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就选取该种解释结论作为最终的解释结论;当运用所有的解释方法均得不出可行的结论,出现了解释僵局甚至解释危机时,应从符合宪法规定或宪法精神这条渠道解释法条,得出解释结论。所以,一般情况下,司法解释实践中都少用或备而不用合宪解释方法,当今系统性、规模化刑法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四、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的具体路径

在新媒体的环境下,相应的新媒体技术具有平等性、交互性、开放性、共享性、及时性与快捷性这六种明显的特征。新媒体技术的出现拉近了媒体、企业与受众之间的距离,为三者提供了更加直接的交流方式。一方面新媒体技术可以使得企业相关部门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受众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得受众与企业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并且通过这样的交流方式为受众带来很好的交流体验。除此之外,新媒体技术的引入还加快了市场上众多信息的传播速度,更进一步地适应了信息时效性的特点,更加全面地保证了信息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在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研究中,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划分或分类,有多种主张,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解释方法。限于篇幅,笔者在本文中仅就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应采取的解释方法作一表述。笔者认为,要实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坚持正确的解释立场固然很重要,但采取科学的解释方法也需要加强研究,它是做好精准性刑法司法解释的切入点和具体抓手。要想做出高水平的精准性刑法司法解释,在坚持正确解释立场的前提下,关键就看采取什么样的解释方法。从近几年“两高”制定的系统性、规模化解释文件看,“两高”所采取的解释方法可以概括为“以法律文本语义范围内适当的扩张解释、限缩解释为基础,以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为补充”。这是“两高”制定符合精准性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的一项经验总结,与前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立场相适应,反映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的基本规律,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需要指出的是,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属于文义解释方法,实践中用得较多的是扩张解释;而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解释方法属于文理解释方法,实践中用得较多的是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合宪解释一般情况下是备而不用的。

那么,指导和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即前述社会共同体的共识)产生、变化、发展包括哪些因素呢?它们的位序又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指导和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共同认识产生、变化和发展的因素包括:文本原义、社会实践经验、社会需要、刑事政策及其思想,以及解释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学理论水平。第一,文本原义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是指人们对作为被解释对象的相关刑法条款在语义上的最原始内涵的理解,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缩解释,都不能突破或反向突破文本原义,否则就是违规解释(包括类推解释和退缩解释)。即使是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或者是目的解释、合宪解释,也要遵守刑法条款的文本原义,或至少不违背刑法条款的文本原义。第二,人们对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感悟,是指导、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中的重要因素。这里的社会实践经验有时还包括社会同犯罪的前端行为(如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的经验。第三,人们对社会遏制、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的共同认识,也构成指导和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重要因素,它包括对社会情势变化的认识、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认识和对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认识。第四,社会的刑事政策及相关的刑事政策思想,通过对解释主体具体解释工作的指导或影响,对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产生重要的指导或影响作用。特别是在犯罪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及相关刑事政策思想对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指导或影响作用非常明显、非常直接,甚至非常透彻。第五,在指导或影响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的所有因素中,解释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学理论水平的作用或影响不可低估。承担刑法司法解释工作的每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学理论水平不一样,这就要求要通过论证、专家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这些环节的具体工作,使刑法司法解释的精准性要求达到或符合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识。另外,一般地说,类罪司法解释比个罪司法解释更加依赖解释主体高水平的法学理论水平的发挥,涉及到的刑法适用问题越复杂,就越需要解释主体将相关法律知识、法学理论融会贯通,积极稳妥地驾驭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标准。

2011年,杨华中针对客机总体方案设计阶段中可能涉及的几何、气动、性能、重量、发动机参数,建立了一个基于ASP.NET和SQL Server的数据库访问系统。数据库中包含了用不同的气动软件对若干算例进行的气动计算结果,还针对飞机的总体参数和发动机参数,用统计分析软件对某些存在较强关联性的参数进行了统计分析[5]。

由于刑法司法解释涉及到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和方方面面的刑法适用问题,每个具体问题支点、节点往往又不止一个,加之客观情况不断变化,人们对精准性要求建设衡量标准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深化,这就决定了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任重道远,一个周期内不可能大功告成。但是,按照人类认识真理、改造世界的普适性规律,每后一个周期所取得的精准性要求认识都比前一个周期更深入、全面,所实现的精准性要求建设成果都比前一个周期先进、科学,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工作者们应长期投入到艰苦细致的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工作中去,通过刑法司法解释清理、编纂和更新工作,不断实现刑法司法解释精准性要求建设新进展。

运河通航现实条件允许的最大理论尺度(总长、总宽)远高于《办法》修订尺度,说明理论尺度仅能作为上限原则,主尺度全面放宽尚不具备现实土壤。

参考文献:

[1]苏彩霞,肖晶.晚近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的实证分析——以2004年至2014年期刊论文为样本[J].政治与法律,2015(12):2-10.

[2]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宣示[J].中国法学,2010(4):27-48.

[3]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4):49-69.

[4]欧阳本祺.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法教义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36.

在将超高速动能武器打击效应等效成浅埋爆炸后,可根据岩石中浅埋爆炸效应,计算出超高速动能武器打击时,地冲击应力波形参数。目前计算岩石中爆炸的应力波参数常用的计算公式为[17-18]

[5]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2版)(上、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9-833.

荣晓红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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