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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民警心理调适对策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与警察心理调适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涵义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提出的“四项建设”之一,是在“三基工程”以及“三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建设“三基工程”的基础上, 2009年公安部进一步提出了“三项建设”,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2015年公安部将“三项建设”升级为“四项建设”,具体包括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等四项内容。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列为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所谓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字面意思来解读,“执法规范化”由“执法”与“规范化”两个词语组成,执法是行为、动作,而规范化则是对执法这一行为的补充和限定。易继苍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一文中将执法规范化抽象概括为“公安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易继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执法规范化到底为何,理论界对此尚无定论,目前大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方式等进行,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广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执法主体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执法执勤、执法监督等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程琳主编的《公安学通论》就坚持了这一观点,并明确将执法规范化建设界定为“公安机关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而进行的执法思想建设、执法主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称。”程琳:《公安学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0页。笔者对此种观点较为认同。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无论广义或者狭义涵义对此都有较为一致的观点,即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任务及标准,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中,公安部明确制定了执法主体素质、执法工作标准、执法场所设置、执法监督考评机制、执法信息化手段、执法突出问题整治以及执法质量检验标准等七个方面。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的不断浮出,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求日益高涨,民警执法失范行为备受社会舆论的关注。通过网络媒体的传播放大,民警执法失范行为动辄被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媒体常常面临为迎合大众低级趣味的压力,最终选择了大肆渲染案件并美化犯罪、贬低警察的情况。”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社会舆论评价自然有失公正,但从侧面能够反映出执法规范化建设效果不够理想。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公安机关还需将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贯彻落实下去。

(二)警察心理调适的涵义

警察心理调适,属于警察心理学范畴。警察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并非警察学的分支,因而警察心理调适是建立在警察心理学而非警察学的基础之上。目前为止对警察心理的研究,按照不同的侧重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用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理论指导,对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问题与服务机制进行研究,其主要关注民警思想动态以及心理问题并予以疏导、解决,提高公安民警工作积极性,以保证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种是基于心理学理论框架下的民警心理健康状况研究,主要研究方法是将公安民警作为一个群体,从此视角分析公安民警的心理现状、心理问题来源以及对工作产生的影响。第三种是西方国家研究警察心理的重要方向,即从警察心理学的角度出发,研究警察心理素质的构成、心理选拔与训练问题。西方国家的研究方向与本文讨论的问题联系不大,故而无需赘言。本文所述的警察心理调适属于第一种理论与第二种理论的结合,即以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为指导思想,对公安民警这一群体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研究。民警的心理工作原本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题中之义,将其放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框架之下进行解剖,有助于全面分析民警出现的心理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适,帮助他们以积极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公安工作中去。整体与个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民警个体出现的心理问题值得重视,但本文主要从公安民警这一整体的角度出发,且主要探究其在执行公安工作方面出现的思想波动、心理问题,这对于落实公安政策、完成工作任务十分重要。故而将警察心理调适界定为:它是针对民警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问题而开展的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精神塑造的实践活动。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民警心理调适的联系

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来看,其中执法主体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与警察心理调适具有密切联系。首先,执法主体建设是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所有因素之中,培育合格的执法主体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民警最为关键,因而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调适也是执法主体建设的应有内容。此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概念还包括执法思想建设,做思想工作首先要掌握公安民警出现的心理问题、思想动态,其目的仍然是对公安民警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调试,寻找解决措施。由此可见,警察心理调适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而言十分重要,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伯特兰·罗素说:“在每一个民主国家中,如果只想给予个人或团体以某种明确规定的职能,而不加抑制,那么个人或团体就很可能取得非常不良的独立权力。”伯兰特·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1页。在我国公安机关被赋予了十分重要的职能,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要警惕其异化为不良独立体的可能性,警察出现的思想波动、心理问题往往是警察权力异化的开始,而执法规范化建设正是对这种可能性的防范。执法规范化建设关系重大,是法治公安、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可以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质量、程度,决定着法治公安的建设程度。因而保障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推进执法规范化过程中,民警出现的有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心理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质量、进程,必须予以重视并积极进行调适,方能保质保量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可溶性污染就是能够通过溶解渗入地下水,从而形成污染群。污染群的大小和水文及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关。地下水的而流动会将污染群渗透到不同的区域,甚至还会波及江、河、湖、海等水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民警心理问题分析

(一)淡漠心理:对待法律、群众情感淡漠

民警的淡漠心理表现在对待法律法规的态度上,具体表现为对法律法规不够敬畏,面对公安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未能提升自身素质作出积极回应,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法认同执法规范化建设,继而会对这一政策产生内心抗拒,最终演变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阻力。笔者以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为例,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民警对公安政策的学习贯彻情况堪忧,数据显示有75%的民警对方针政策了解不够深入,甚至存在13%之多不了解,部分民警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漠视态度,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其重要意义,调查结果不容乐观。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终身制,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将会出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追责机制便给民警执法带来一定心理负担,导致部分民警一时难以适应高标准的规范执法,容易对执法规范化建设产生抗拒心理。部分民警淡漠心理还表现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面对群众开展执法行为存在敷衍心理,简单认为“摆平就是水平”,然而结果是“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方针政策落地不实,反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阻力。

(二)畏惧心理:执法环境复杂

由表2中可以看出,使用BIC信息准则,得到现货与1月、2月、3月和4月期货合约下的领先、滞后阶数K分别为1、2、3和4,β的估计值分别为0.9937、0.9760、0.9624和0.9514,均非常接近1;残差ADF检验结果显示,现货分别与4个期货合约均具有协整关系。由于协整关系仅是无偏性假说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检验β=1是否成立;Wald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现货与1月期合约下,β=1成立,而其他几个合约下β=1均不成立,说明原油期货市场在短期是有效的,但在长期是非有效的。

(三)懈怠心理:能力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夜间旅游随着城市功能的完善、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及自由时间的增加而产生,越来越多的城市推出夜间旅游产品,如杭州“宋城千古情”、“印象·西湖”,桂林“印象·刘三姐”,南京“夜游秦淮河”等,“全天候旅游”的理念开始形成[1],我国夜间旅游已从东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中西部旅游资源雄厚的城市先行发展到全国普遍发展阶段。合肥是安徽省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和商贸中心,国家科研重要项目基地,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中心城市,是安徽省内旅游中心城市,在安徽省旅游中占据中心地位。合肥夜间旅游全面发展需要寻求夜间旅游科学性、特色化的发展之路,从而更好地适应旅游市场的需要。

KR-RCA是在上述算法的基础上加入正则化和核化,本文采用E Meyers[18]提出的KR-RCA,核函数采用线性核函数,具体算法本文不再赘述。

(四)担忧心理:维权保障机制不健全

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安全需求仅次于生理需求排在第二位。张振声教授结合我国民警实际情况,将民警的需求层次细化为十个层次,其中安全需求排在第四位,由此可见安全需求对于民警工作的重要性。在低级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才会去追求高一级的需求。因而唯有在保障职业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民警才会对奉献社会产生需求,才能保证民警参与到高标准高要求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然而现有的维权保障机制不健全,让民警缺乏安全感,导致民警在规范执法建设过程中产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错误观念,其根源即在于民警的担忧心理。

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要求增强执法主体的依法履职能力,也即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能力,然而一旦参加工作,民警便会为逃避学习找各种理由,其学习能力堪忧的背后,是懈怠心理在作祟。“信任有卓越的才能或专门知识去决定何种行动能最好服务于对象的利益与目标。”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社会舆论对民警执法活动的悲观认知反映出他们对警察的不信任,而不信任的背后是因为公众对于民警是否具有“卓越的才能或专门知识”持怀疑态度。论及影响警察威信的诸多因素,张振声教授在《警察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警察的威信也依赖于自身所掌握的知识状况。警察知识结构的特点主要是广博,而不是精深,当然,如果能达到广博与精深的统一,这是最好的。”张振声:《警察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但是执法素质属于民警的专业知识,就这一领域的知识而言,每个执法民警都应该成为行家里手,必须做到精深。公安民警的警权权威是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警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都是由公民让渡自己一部分自由权利而构成的。一旦警察权力超出既定限度,不合法的权力只能算作野蛮的强力,将不被公民权利所容忍,而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正是对警权权威的巩固。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警察欠缺执法能力,其警察权力也必然有所减弱,通过没有法律根据的强力来补强,那么警察权威也会随之削弱。因而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对于维护警权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十分重要。

警民关系好坏是反映执法环境问题的风向标,由于警民关系不够和谐,执法环境复杂,致使部分民警产生怕接处警、怕穿警服、怕开警车等畏惧执法心理。警察人际心理是警察心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警察与公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在所有的警察人际关系中最为重要。笔者将警民关系定义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密切型警民关系。密切的警民关系会给警务活动带来诸多便利,公民扭送便是密切型警民关系的最好体现。警察执法具有公信力,在遇到警情需要帮助时能够一呼百应,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帮助警察维护治安。二是中间型警民关系。中间型警民关系看似不是最好的情况也不是最坏的情况,但往往也是具有危险性的一种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基于经济人的假设,人们对于社会事件采取漠视态度,看客心理随之增加。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倘若被别有用心的人诱导,便会将负面情绪爆发出来。三是对立型警民关系。对立型警民关系往往发生在社会动荡时期,此时政府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从而警察执法也不具有合法性,人民群众对于警察执法活动采取抵制态度。警民关系不够密切,群众依法维权认识不够理性。在欠缺法律知识的情况下,群众无法理解民警执法行为时,便不予配合、支持民警执法,甚至采取投诉、侮辱、人身伤害等手段威胁、恐吓民警及其家庭,出现暴力袭警的恶性事件。笔者调查发现有30%的群众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认知是通过网络媒介完成的,可见新闻舆论的负面宣传会在群众中产生的恶劣影响。“基层警察特殊的工作环境以及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决定了其处于高应激、高负荷、高风险的状态。”高光顺:《基层警察心理压力应对与调适》,《公安教育》2015年第1期。民警工作付出和社会回报的强烈反差,致使其负面情绪长期累积,容易产生心理问题。

近年来,传统二铵已无法满足现代农业更经济、环保、高效的需求,且市场竞争激烈、价格透明,缺乏推广动力。为此,今年瓮福集团引进获得增效剂登记证的中科院专利“瓮福二号”,精心研发生产了瓮福三条鱼增效二铵,与传统二铵相比,其用量更少、效果更好。宏福三条鱼新型二铵自上市以来,积极引进、大胆推广,用了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试验、示范、使用效果显著,三条鱼已在多地演绎出了丰收故事。今年产销会上,宏福三条鱼新型二铵备受商家关注,更令人欣喜的是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三可在现场为“宏福三条鱼”代言,更加平添了商家大力推广的信心。

公安机关内部维权机构设置不合理。实践中保障警察权益职能通常由督察机构承担,督察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要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还要处理民警维权问题,既充当“被告”角色又充当“原告”角色,而这两个职能往往存在一定冲突,实践中难免会以督查功能为主,无法切实履行维护民警权利的职能。当民警个体受到不公对待、蒙受冤屈时,夹杂着私利的社会不满情绪大量地向民警倾泻,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传播,有的甚至形成公共事件,民警既要面对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其权益在体制内又难以得到救济,有时迫于舆论压力还会受到相应处分、甚至离开警察队伍,容易造成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幸结果。当看到战友落寞离开的背影,给依然战斗在前线的无数民警带来不安心理。外部维权组织不成熟。社会组织是缓解社会矛盾的缓冲地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润滑剂,然而直至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发展。虽然早在2005年中国警察协会便已经成立,随后地方警察协会也逐渐多了起来,但在实践操作中罕见警察协会发声,力量微乎其微。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民警心理调适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消除民警淡漠心理

双因素理论认为,虽然物质激励能够提高人们工作积极性,但是远比不上思想认同提供的动力。长期以来基层实战部门只重视具体业务工作,实践中往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有时迫于工作任务偶尔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采取读报告、写心得等徒有形式的方式开展。长期以这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致使部分民警产生了淡漠心理,很难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因此必须改变这种肤浅片面的工作方式,追求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局领导要做好基层所队领导的思想工作,基层所队领导要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发现抵触心理要及时进行积极引导。转变民警的思想认识,让民警从思想上高度认同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而确保能够保质保量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让他们认识到执法规范化建设或许会增加工作量,但是从长远来看,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节约大量警力,更重要的是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民警对群众存在淡漠心理,更需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才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真正价值意义。

(二)改善执法环境,消解民警的“畏惧心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民警应当不断提升自己执法素质,为更好地服务人民不断“充电”。日前一段关于兰州交警王植玉执法的视频走红网络,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8137.视频中王植玉在面对违章车主辱骂协警、妨碍执法的行为时,没有恼羞成怒以牙还牙,而是高声引用多条法律法规对车主进行教育,因此他也被网民亲切誉为“学霸交警”“暴帅交警”。王植玉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背后,正是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执法执勤能力的结果。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民警存在懈怠心理,尤其表现在达到一定年龄,多年工作默默无闻没有突出业绩的民警,在职业晋升方面逐渐失去信心,对于自身能力要求也不再严格。现实中很少有民警会主动强化自己的业务知识以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如扬州市公安局580名民警学历教育水平的调研数据显示,仍然有近四分之一的民警学历限于专科及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民警占比不足5%。“学历较低的警察相对于高学历警察普遍没有明确目标,当事业发展不顺时也容易归因于学历低。”魏桂清:《警察群体心理健康与角色冲突——以福州市部分民警为对象的实证调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部分民警因为学历低而对自身发展前途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而不思进取。在对民警入警方式调查数据显示,有 43%的民警非警校毕业,通过社会招考或者部队转业至公安队伍,这部分民警缺失警校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在此前提下,大部分民警仅满足于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因为未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便无执法资格。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新法新规出台呈现提速、增量的趋势,挑战着民警知识更新能力、理解消化能力。部分民警已然处于执法能力恐慌的心理状态,然而由于民警怠于学习的心理,导致提升执法能力跟不上实战运用需求,阻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

(三)着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改变民警懈怠心理

民警执法涉及到硬环境和软环境问题。而警民关系的好坏,是影响执法软环境的重要因素。在影响警民关系的三因素理论中,包括警察自身因素、群众因素、社会因素,从群众因素、社会因素的角度增进警民关系途径不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以及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方式之一。“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史炳军:《沿海发达地区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页。然而这一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最根本的方法在于法治教育,最有效的普法方式便是让法律走进课堂,将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任务纳入到学校教育,培养法治社会的“新民”,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言是治本之策。此外,应辅之以有效的普法宣传,我国每年都会集中开展普法活动,但是宣传效果并不理想。民警自身因素是决定警民关系好坏的关键所在,由于警察的攻击行为以及惩罚行为,通过社会媒体的不良宣传,致使公众主动增进警民关系的可能性无法期待。因而增进警民关系更加和谐,主要还是依靠民警的努力。对民警心理问题进行调适,同样需要调适对象的积极参与,而改善警民关系正是消除民警执法恐惧心理的突破口。调研数据表明,目前警民关系基本符合中间型,此时的经济社会特点决定民警执法活动增多,工作千头百绪,执法环境较差。“如果民警在执法时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机械,即使证据再确凿、适用法律再准确,也难以得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与配合,往往会引发对立情绪、对抗行为,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汪庆华:《关于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公安教育》2016年第12期。此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棘手,如瓮安事件、启东事件,给人民警察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带着这种心理压力无法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如果不对这种心理问题进行调适将会出现更为被动的局面。因而在此非常时期,应当针对此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对民警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调适、干预,民警在开展执法执勤活动时也应该有意识地增进警民关系。此外,在警察自身因素中秉公执法又是其中决定性因素,民警秉公执法可以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缓和警民关系,改善民警的执法环境,从而消除民警规范执法的心理压力,如此便可以进入良性循环,互相补益。

相应部门应当为民警提升自身素质创造机会。专人专职是解决规范执法的捷径,但警力不足是当前公安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警力资源情况下,要求人民警察规范所有的警务活动,无异于增加了其工作压力,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如何实现高标准的规范化执法成为摆在现实面前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警察自身素质的训练,以质量胜数量。”李颖超:《警力无增长改善——从警察自身综合素质培养谈起》,《净月学刊》2016年第6期。这就对民警执法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懈怠心理,民警很少会主动进行知识的学习,遑论系统性地摄取知识。仅凭着最初的知识以及工作中的经验解决问题,介于知识的更迭以及经验的滞后性,不继续学习是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民警的懈怠心理一方面来自于自身的惰性,对此应该采取刚性措施,继续严格贯彻实施执法等级考试制度。首先要严肃对待基本级执法等级考试,这是对民警是否具备执法能力的基本检验,未能通过坚决不准许开展执法活动。其次要激励民警进行更高等级的执法等级考试,尤其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要对通过考试的民警予以物质奖励,还要研究出台措施为他们研究学习提供资源。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基层很多民警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相关单位没有充分利用发挥他们的能力优势。一身才学却无用武之地,不但会致使其本人产生懈怠心理,在其他民警中间也会产生不良效应。因此应当“全面推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实行等级化认证管理,并将资格等级认证与相应的政治待遇挂钩,充分调动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张景华:《关于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民警怠于学习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单位提供的平台、机会不足,鲜有对民警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指导,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暮气沉沉的警队能够将规范执法建设到何种程度。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应该切实履行在职民警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等职能,这是保障公安队伍执法素质不断提高的重要渠道。

发现懈怠心理,民警自身也应该积极进行调适。“职业胜任心理素质是公安民警职业胜任特征的核心部分,愈来愈受到警队管理者及国内外研究者的高度重视。”舒莹、莫雷:《职业胜任心理素质测评指标体系研究》,《心理科学》2008年第5期。新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执法能力不足则无法承受来自执法工作的压力,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将面临被迫离开公安队伍的处境。民警应当从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高度出发,在服务奉献中成就公安事业,同样也应当借助公安工作成就个人,最终完成马克思提出的人的全面发展,以及马斯洛提出的自我实现需求。作为社会普通个体而言,工作只是丰富发展人生的一部分,是达到自我价值实现的手段。德鲁克提出的“目标管理”理论认为,建立自己的个人目标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在此目标的牵引之下,督促民警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有利于消除懈怠心理,打破职业胜任心理障碍,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优化维权保障机制,消除民警执法担忧心理

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同是公安政策,二者相辅相成。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从严治警政策的内容之一,会给警察队伍带来一种严厉感,如若不对警察权益保障给予优待,难免会让部分民警生出“从优待警一句话,从严治警几本书”的心理想法。从优待警的方式有很多,广大人民警察群体在意的并非只是薪酬待遇,在维护警察正当权益方面多做工作,同样也是落实从优待警的重要举措。应变革现有不合理的维权制度。既然现有的维权机构无法切实履行职能,就应该改变它,打破督察机构既充当“被告”角色又充当“原告”角色的悖论结构,厘清工作职能,让维护民警权益的职能由独立的机构单独行使,以达到切实维权的目的。此外,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应给予公安民警政治关怀、人文关怀,不能将维权职能简单化为慰问、抚恤行为,要把口号承诺落实为具体措施,把相关职能履行贯彻到实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时要牺牲自身合法权益。警察也是人,同样囿于人类需求层次,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奉献社会。当然也不能矫枉过正,只讲权利不讲奉献,因为“物质需求是精神需求的基础,但是它不能决定能否产生或者满足精神需求”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页。

培育警察协会组织,是维护警察权益、消除警察担忧心理的有效措施。我国香港地区警察协会对于警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元佐级协会为例,其作用大致有五:一是为警员争取福利;二是开展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为警员辩护;三是募集捐款;四是通过选举来争取警队权益;五是参与法律制定。由此可以发现香港警察协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将警察的公民身份和职业身份充分结合起来,运用公民选举权争取警队的权益。如此不但能够成为保障每一个警察权益的坚实后盾,以公民选举权参政还可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反观内地警察协会的宗旨“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警察权益维护职能严重缺失,自然无法调动广大民警的参与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协会的发展。有必要借鉴香港经验培育警察协会发展,在组织章程上修改完善警察协会宗旨,明确警察协会维护民警权益的任务;在实践中整合各地警察协会资源,激发协会的活力,提高民警的参与积极性。真正发挥警察协会保障民警权益的作用,消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从而全身心投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去。

近年来,从雷洋案到山东余欢辱母案等事件的曝光,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同时,也引起了公众对执法公正的极大关注。社会的法治水平高低无法直观感知,而执法规范化正是衡量指标之一,社会公众对于公正、法治的迫切诉求,集中反映在对民警规范执法的关注上。为此,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当然,无论党中央如何重视,政策制定得如何科学,最终还是需要每个民警来贯彻落实,如果在民警这一重要环节上出现了问题,那么一切努力都将付诸东流。所以,作为执法主体的民警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关注对象,他们出现的思想波动以及心理问题亟需关注,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甚至还会出现新的问题,因而确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继续保持关注。

 
张英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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