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技术侦查措施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的运用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全球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2015年的巴黎恐怖袭击、2017年3月英国伦敦恐怖袭击等重大事件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也面临着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主义等“三股势力”的威胁。据统计,1993-2001年全国共发生恐怖袭击案件70起,2003-2012年发生恐怖袭击案件46起。1993-2012年的二十年间,全国各地发生的恐怖袭击犯罪共导致471人死亡。田刚:《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证分析和未来刑法之应对》,《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些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发布恐怖信息、传播极端主义思想,恐怖主义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不断增强。为了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效率,有效防备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我国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45条。这里使用“侦察”一词,刑事诉讼中使用“侦查”,一般认为二者通用。技术侦查措施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显示出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成为各国在应对恐怖主义犯罪中越来越多采用的方法。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还面临着缺少法律法规制约、不能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有效保护、技术侦查情报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时面临审查判断困难等问题,从而影响到技术侦查措施在反恐情报信息中的作用发挥。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技术侦查措施是开展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效方式

与其他犯罪活动相比,恐怖主义犯罪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筹备阶段,并具有突发性特点,后果的严重性远远高于其他犯罪,给国际社会安全和国内安全带来巨大挑战。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环境。网络成为恐怖犯罪袭击的新领域和新目标,同时网络也为恐怖犯罪分子的沟通和联系提供了便利。借助于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成为一种超越区域和国家范围、具有全球性特征的新型恐怖主义犯罪形式。由于犯罪的技术性和隐秘性增强,其产生的影响范围更广、破坏力更大。因此在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中,依靠事后打击往往收效甚微,反恐情报信息越来越凸显出重要的作用。

在孔子的思想中,智、仁、勇是君子应当具备的三种德行,《中庸》有“知(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仁”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既为行武的前提,又是行武的目的。“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4](P157),“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4](P144)“智”是行武的重要品质,而“勇”在《论语》中较之“智”则占据了更重要的位置,实是春秋后期的动荡社会好勇斗狠风气渐长时,孔子有针对性的阐发。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其争也君子”,他所说的“争”为“君子之争”,所主张的“强”是“君子之强”。

在反恐情报工作中,技术侦查措施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技术侦查措施是指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当前的技术侦查措施主要是指采取监听、秘密摄录等手段进行的侦查活动张建伟:《特殊侦查权力的授予与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得失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9期。。以美国为例,其在1978年通过的《涉外情报监控法》中规定,可以对“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进行电子监控。9·11之后,美国在反恐侦查中采用情报主导的模式,情报部门广泛采用通过线人获取情报、使用电子技术进行监控、对电子邮件和通讯进行拦截等技术侦查措施。2001年出台的《爱国者法》授权美国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等机构可以在未达到常规的合理推断或合理怀疑的条件下,获取嫌疑人访问的互联网地址和发送、接收电子邮件的地址;允许为了情报的目的,在没有达到普通的合理标准的情况下监视美国公民刘广三、李艳霞:《反恐刑事侦查权运行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2001—2003年,通讯监听帮助美国在世界范围阻止了超过50起恐怖袭击案件,其中“棱镜”项目做出了90%以上的贡献。陈永生:《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刑事诉讼的挑战与制度应对》,《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2004年,《涉外情报监控法》又增加了对“独狼式恐怖分子”采取电子监控的规定。

在反恐情报工作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一,在犯罪预防方面,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分析和了解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个人信息情况,以便掌控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动态,有效阻止犯罪活动的发生;其二,在认定犯罪方面,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隐秘性,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案件侦破和审判奠定基础。

二、技术侦查措施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一)《反恐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方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具有易侵权性,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不仅侵害公民权益,而且损害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和国家形象。用程序限制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因此,法律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立案后方可采用。但是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日益严峻的态势,我国强化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工作,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加强反恐情报工作。《反恐法》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地方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方式。参见《反恐怖主义法》第45条和第53条之规定。情报收集工作与立案侦查不同,《反恐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电子监控措施)应用于公安机关情报收集及调查恐怖活动当中,此时刑事案件尚未立案,公安机关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如依据一些内部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则又恢复到以往的“隐性法律”规制的局面。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一直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此后理论上的探讨就由早期的技术侦查法治化问题转到完善技术侦查立法和防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上来。《反恐法》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提前到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这一规定无疑与《刑事诉讼法》产生了冲突。

近年来,云计算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已经给网络教学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基于云计算的网络教学平台的资源共享功能、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计算功能、动态测试功能的试题库等给老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大大推进了教学改革进程,具有不可估量的实践应用价值。

方案之二是制定单行法规制技术侦查措施。借鉴英美法系的单独立法模式,如美国通过制定《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1968年)、《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美国司法部部长关于联邦调查局乔装侦查行动的准则》(1981年制定、1992年、2002年修正),《爱国者法》(2001年)等,分别对监听、乔装侦查、业务记录监控等措施予以法律规制。英国也先后制定了《通讯截获法》(1985年)、《2000年侦查权规制法》、特别是在《1998年人权法》的直接推动下,警察、海关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秘密行动实践法》,规范监听、秘密监视、秘密人工情报源、加密电子数据监控、诱惑侦查等侦查行为。我国也应尽快制定《电子监控法》、《反恐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范,以适应反恐的需要。

方案之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公安机关启动技术侦查措施提前到立案阶段之前。公安机关承担着预防犯罪的职责,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工作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完成的。将《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提前到立案前,可以实现《反恐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二)情报收集工作中的侵权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的适用,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和公民隐私权的缩减,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严格法律规制则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之间进行平衡的选择。由于反恐情报信息收集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现阶段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待作出法律规制。

一方面,立法规定模糊,权力监督制约缺失。《反恐法》中对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情报信息,只是在第4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而针对紧急情况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缺少相应的规定。这种制度的缺失增大了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任意性。在我国尚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采用内部行政审批的模式,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另一方面,无关信息被收集。情报信息范围涉及面广,需要在获得的大量的信息中进行筛选、甄别来判断有效信息,因此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情报时难免收集到大量与恐怖主义犯罪无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或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权利、或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以通讯监控为例,通过对嫌疑人通讯进行监控,有利于及时掌握一定的犯罪信息,打击犯罪分子;但同时一些与犯罪无关的信息也会被监控,使得无辜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特别是随着大数据的开发,获得公民信息的范围扩大,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传播到网络上,将会带来无法掌控的危险。

(三)证据审查中的问题

首先,要构建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权力。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给案件的侦破和防范带来了巨大的阻力。针对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依据传统手段可能导致对此类犯罪难以及时发现和预防,贻误战机。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虽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具有易侵权性,必须予以程序控制,才能制约权力,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在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中,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当逐步朝向诉讼化制约模式发展,构建司法审查制度,完善令状原则,强化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缺少规范。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通过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的证据资格后,就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技术侦查法律制度欠缺,允许采纳该类证据,隐含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巨大风险熊秋红:《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在英美法系,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形成了以保护公民权利(隐私权)为核心、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的证据审查制度体系。以美国的监听制度为例,美国通过1967年Katz案及Hoffa案的判决,形成了“隐私的合理期待”、“风险承担”等理论来审查监听证据的合法性。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理念,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基础,形成了“目的约束原则”,并且重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事后监督与救济。我国虽已初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非法技术侦查证据如何排除还缺少立法的明确规定,同时技术侦查证据具有衍生其他证据的功能,如若不能排除非法证据,无疑会对公民权利特别是隐私权带来一定程度的侵害。

二是取证程序违法难以知晓。由于获得情报信息的手段需保密、线人身份不能公开等各种原因,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多是通过“转化”的方式进入法庭审判。例如,将通过技术侦查发现的赃物,以公开搜查的方式“重新”获取,从而使其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或是对特情提供的关键信息和证据线索,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向法庭出示;或是对线人提供的情报信息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向法庭出示。姬艳涛:《我国反恐侦查程序的问题和对策》,《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这种证据转化的做法给审查判断证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反恐情报中具体侦查手段的隐秘性,如果公安机关出于保密需要不透露任何信息,那么对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情报将因无法获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而导致证据合法性难以确定。

Taking a0 = 84 μm, xd = 37.5 μm, γc = 0.9545 and γd = 1 into Eqs. (9) and (10):

三是庭外核实证据使被告人质证权难以保障。源于对相关证人的安全和技术侦查方法保密的考虑,我国立法上规定了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制度。但是由于缺少规范指导,这种庭外核实证据的方式并不遵循诉讼模式,被告人难以参与到庭外核实证据程序中,被告人的质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积极推动技术侦查措施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的运用

(一)完善情报收集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强制侦查行为,其针对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手段,极易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消极后果。

第三,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是重罪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即相关措施只能适用于重罪,并且是在“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或“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才能适用。而情报收集工作需要针对各类犯罪展开,如《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这些涉及恐怖主义的犯罪虽不属于重罪的范围,但是实施这些犯罪的大多是恐怖组织的成员,对其活动进行监控,对于及时掌控恐怖主义犯罪动态,查获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情报收集工作中显然不适用重罪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条件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情报收集工作处于立案之前的阶段,这一阶段有可能还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如《刑法》中规定的一些既遂化的恐怖犯罪预备行为或是恐怖组织或个人实施的杀人、爆炸等暴力犯罪,这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跟踪监控才能确认。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的情形:公安机关需要采用监控等措施收集情报信息才能发现和确认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是在立案后才能采用。

(二)完善权利保障制度

虽然技术侦查证据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反恐法》也确立了情报信息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材料的证据资格,但是在具体运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次,要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情报信息的使用范围。多数技术侦查手段对于相对人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强制性,被侵权人无法感知。在收集情报的过程中,一些无关信息或是无辜第三者的信息也会被收集,极易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等宪法权利。我国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认公民的隐私权,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不仅体现了立法上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也体现了国家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不仅对于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的使用范围要加以严格限制,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或第三人的信息也要严格保密并予以销毁,以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在国家预防犯罪的“合理理由”下受到侵害。

(三)完善证据审查制度

首先,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技术侦查措施具有易侵权性,违法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不仅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损害程序正义。立法上技术侦查措施制度的不完备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刘广三、李胥:《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中的模糊性语言及其限定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1期。,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即使通过非法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得以排除,但通过技术侦查衍生出的其他证据或以合法形式出现。如此一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架空。因此,对于那些具有严重侵权性质的非法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及其“毒树之果”都应当予以排除李慧英、刘瑞伟:《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人民检察》2015年第13期。

其次,要加强证人保护,减少证据转化。恐怖主义犯罪收集证据难度较大,在认定案件事实中一些证人或线人往往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但这也会遭致恐怖分子的打击和报复,所以其真实身份不能在法庭上公开。但是,过多的证据转化妨碍了查明证据的真实来源,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为了尽可能减少证据转化,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反恐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和对单位的保护措施。鉴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有限,考虑到执行上述保护措施时的困难,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完善相应措施,增强措施的可操作性。如美国规定了包括对证人实施整容手术、改变驾驶执照、婚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文书等证人保护的一整套措施。刘广三、李艳霞:《反恐刑事侦查权运行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因此我国在反恐证人保护中还应增加对证人异地安置、易容、变更相应信息等措施。

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是一些特殊符号,主要包含奥林匹克组织(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奥运组委会)的标记(如会徽)、标志性物品(如吉祥物)等符号。奥林匹克标志之所以能被众多国际知名企业追捧,这主要是因为奥林匹克标志的符号具有无形价值,传递着奥林匹克真善美的理想,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1983年标志“知识经济理论”初步形成的“新经济增长理论”,由加州大学教授保罗·罗默首次提出,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以高技技术和智力资源作为主要基础。

网下教学是普通高校社区学院的基本教学方式。社区教育大讲堂、社区学习俱乐部是成员交流、沟通、学习的重要平台和阵地。社区学院要革新教育教学方法,实施参与式、探究式、讨论式、示范式、启发式、现场教学。报告、讲座、讨论、专题活动等都是有效的培训方式。

第三,要完善庭外核实证据程序,构建诉讼化的证据审查模式。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模式适应了保护相关证人安全和技术侦查手段保密的要求,但是其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庭外核实证据的必要条件、理由及参与人员,建立庭外核实程序中的律师参与制度,保障证据审查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提高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效率和价值。要完善技术侦查证据庭前审查、庭外核实、庭审举证一体化的证据审查制度,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构建证据审查的诉讼化模式。

在信息来源方面。标签说明(-0.074)、亲朋好友推荐(-0.082)、医务工作者(-0.128)与风险认知呈负相关,即中老年民众更愿意相信来自这几个渠道的信息,通过其推荐的保健食品更让人放心。而在媒体广告(0.042)、专家学者(0.082)上显示正相关,即民众对广告宣称以及专家推荐的保健食品疗效还是保持怀疑态度。这一结果与假设H4相近。

 
李慧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