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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民意导向与民众参与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试点、试行与全面推进,已经经过了十几年的时间,社区矫正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组织机构建设、工作队伍建设、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相比社区矫正规范化运行的标准还有很大距离,还需要社区矫正参与者们不断的努力和探索。近年,社区矫正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了如何提高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问题,比如如何强化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制定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强化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衔接等。但其中有一个问题容易被忽视,那就是民意。

一、社区矫正中民意导向与民众参与问题的思考

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真正感受是什么?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不同于监狱内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整个运行过程,就在民众身边,直接贴近民众,影响民众,需要民众的支持和参与。因此,社区矫正不可能像监狱那样关起门来执行刑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民意导向,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我们不顾民意而闭门造车地搞社区矫正,迟早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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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区矫正的民意导向,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理念是否接受

非监禁刑的执行,在中国早就有,但社区矫正不同于单纯的非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理念。社区矫正刑罚不仅是对于轻微犯罪的刑罚应对,更是从改变罪犯、矫治罪犯的角度出发,从传统报应刑理念,到教育刑理念的转变,旨在避免监禁刑对于罪犯产生的各种弊端,运用社会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改变和治疗,矫正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途径比较有限,也决定了较低的社区矫正知晓率。在社区矫正的知晓途径问卷中,除了77.8%的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6.6%的人不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之外,选择媒体的占7%,选择政府部门的占3%,选择学校的占3.8%,选择朋友的占1.2%,选择亲友的占0.3%,还有其他的占0.4%。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同属于刑罚执行工作,为什么一提到监狱,无人不知,但鲜有人知道社区矫正呢?

A阴性对照——25 μl去离子水+25 μl底物(37 ℃孵育10 min)+50 μl DPP-4酶(37 ℃下孵育60 min)+100 μl醋酸-醋酸钠缓冲溶液;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推进的刑罚管理手段,更是刑罚执行理念和工作思路的巨大革命。由社区主导社区矫正,民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这应当是社区矫正的本意。因此社区矫正的开展,应当推进民众参与最大化。

社区矫正从理念到制度,都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如此舶来品引入中国,中国民众对此是否认同呢?中国具有浓重的重刑主义理念,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毒害,“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式的复仇主义理念根深蒂固,从药家鑫案的舆论导向,到备受诟病的死刑执行数量,中国重刑主义的思想土壤之深厚可见一斑。应当考虑中国法制步入正轨也仅有二三十年的客观国情,刑罚人道化与轻缓化的春风似乎还没有在中国大地形成气候,那么中国民众对全新刑罚理念指导下的社区矫正是否能够接受和认同,这是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之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大气差分吸收激光雷达通过同一光路同时发射两束波长相近的激光束,其波长分别位于待测气体吸收光谱的吸收峰和边翼,通过计算两束回波信号强度的差值变化,就可以判断大气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由于两束激光处于同一光路且波长相近,待测物质对两束激光有相同的影响,相互抵消误差可以大大提高激光雷达的抗干扰特性。

(二)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配合和支持

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同属于刑罚执行工作,但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其面对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相比起监狱来讲,更加复杂和严峻。

社区矫正中,由于不剥夺服刑对象的人身自由,是在家庭社区环境中服刑,因此需要处理好服刑人员与社区民众之间的关系。社区民众对身边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具有知情权,如何落实知情权,是否会产生恐慌心理,如何避免产生恐慌心理,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今年满七十二岁,来日不多,焦虑和紧迫感,火一样烧到了眉毛。从老沟林场回滨湖二十八年了,寻找橘红至今无果。他必须再去一次北京,再拖两年,身体吃不消了。从滨湖三医院出院后,手脚像充足了电似的,完全可以再去北京。上次假如不是眼睛发花,跟那女人跟到派出所,就守着为民旅店不动,盯住258号,可能早就找到橘红了。这次到北京,仍住为民旅店,还是上次住过的那间房子。天天看着西皇城根258号,橘红不可能天天在房子里不出门。

社区矫正开展的初衷和要求,是在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不是司法矫正,不是仅仅将服刑场所从监狱搬到社区,社区矫正的重点是依靠社会和社区的力量来共同开展矫正。那么社区民众是否愿意帮助矫正服刑人员,是否有能力开展这项工作,如何充分调动社区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如何提高社区民众的参与程度等,都是亟待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二、社区矫正民意导向与民众参与的调查与分析

在我国社区矫正民众参与机制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以公开招聘或者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让一部分民众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二是社会志愿者参与机制,让一部分热心公益的人士,如高校师生、社区居委会干部、专业人士等以志愿者的身份,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教工作。社会工作者参与的典型代表是上海新航服务总站,由上海市司法局向该组织购买服务,由总站派出社工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地方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未就业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社工专职从事社区矫正。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在同级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资购买或招聘,但是还有很多地区财政支持有限,无力购买或招聘,所以根本没有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实践中社会志愿者的参与机制也并非顺畅,参与主体主要是基层组织的干部以及服刑人员家属等,而且一些司法所为了安全考虑,尽量减少志愿者的参与,尽量减少志愿者与服刑人员的接触,这样也使得志愿者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称取蜂蜜样品5份,每份15 g,按1.3.3样品处理方法操作,测定峰面积,计算含量,获取RSD为0.5%。

事实上,自2015年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针对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微观政策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英媒的“喊口号”架构在阐述其对“供给侧改革”的态度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读者的判断,该架构能够使读者激活只喊口号而没有真正实施的观念,这体现了报道中对中国经济政策的偏见。

在社区矫正公众认知状况调查中,在是否参与过社区矫正的问题上,77.8%的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6.6%的人不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13.6%的人表示没参与过,只有2%的人回答参与过。在参与意愿调查中,在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民众中,有30.1%的人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19.2%的人表示不愿意参与社区矫正,50.7%的人表示会视情况而定。对于不愿意参与社区矫正的民众,主要受自身能力、时间、精力等客观方面的限制,其实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知道、不了解,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调查与分析

在讨论民众是否认同问题之前,需要首先落实一个问题,那就是民众对社区矫正是否知晓,如果连社区矫正都没听过、不知晓的话,那何谈认同问题!

据社区矫正公众认知状况调查统计表明,在是否听说过社区矫正问题上,听说过的占22.3%,没有听说过的占77.7%;在是否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问题上,知道的占15.6%,不知道的占6.4%,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的占77.6%,不知道有社区矫正的占0.4%;在回答你们社区(乡镇、街道)是否有社区矫正问题上,回答有的占4.3%,回答没有的占7.9%,没听说过社区矫正的占77.7%,不知道我国有社区矫正的占6.6%。〔1〕对该样本的调查表明,超过75%的调查对象根本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更谈不上了解的问题了。另据某调研显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程度仅为16%,对社区矫正的性质、意义、适用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了解程度分别为14%、10%、4%、4%〔2〕,说明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程度是比较低的。

简言之,报复刑主义的刑罚理念,主张“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教育刑主义的刑罚理念,主张“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两种理念,前者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后者强调特别预防。我国社区矫正正是这两种理念的结合,以报应刑理念为基础,重在教育刑理念的矫正。

在相当一部分人的传统观念中,犯罪分子如同洪水猛兽,犯了罪的人就应该投入监狱,只要是犯罪分子就有难以预测的人身危险,放在社区就会危及大家的安全。这种社会歧视和标签效应是广泛存在的,也是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因此,很多司法所有意回避社区矫正的宣传,没有在社区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究其原因,一方面,这样一来,社区民众不知道有社区矫正,不知道身边有犯罪分子正在社区服刑,可以避免社区民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在没有进行大力宣传的环境下,默默地开展,默默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各项工作,这样能尽量不公开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保护其个人隐私,避免产生社会歧视。但是,我们回顾一下社区矫正开展的初衷,难道不是为了让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接受社区民众的监督、教育和帮助吗?难道不是为了让他们在社区中悔过、补偿,来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伤害,来达到双方社会关系的修复吗?所以,要不要秘密进行社区矫正,要不要让社区民众有更多的知情权,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二)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调查与分析

根据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状况调查,在是否认同社区矫正的问题上,6.3%的非常同意、53.5%的同意、22.8%的不确定、15%的不同意、2.4%的非常不同意。〔3〕即占到样本总数59.8%的人都认同社区矫正,17.4%的人不认同社区矫正,还有22.8%的人对社区矫正持不同意也不反对态度。总体说来,超过一半的人是认同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较高。另据调查显示,社区民众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支持率达84%,对所居住社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支持率与不支持率分别是64%和27%,其中不支持开展社区矫正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以及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分别占85%和15%。〔4〕

通过上述两项数据,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民众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认同度还是不错的。在重刑主义文化传统和报应主义刑罚观念深厚的中国,民众对社区矫正有如此之高的支持率,还是非常难得的,可以看出民众对国家进行此项重大改革的强大信心。在认同度的背后,我们还是能感受到,还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对社区矫正持不认同态度。因此,我们不能对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过于乐观。

从某种意义上讲,交流的有效与否往往更取决于听者而非说者。反过来说,失败的交流往往源自听者的疏忽。不夸张地讲,倾听能力的强弱,几乎能够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因为绝大部分时间里,任何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听某些人的话,或者反过来,依赖某些人听他的话。

(三)民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调查与分析

邻苯二甲酸酯(Phthalic Acid Esters,PAEs)是一类人工合成有机化合物,可用作化妆品、农药、塑料增塑剂、涂料、香料等的生产原料,其中更多用作增塑剂[1],以增强塑料可塑性。近年来,随着塑料制品的大量使用以及生活污水、工农业废水的大量排放,进入水环境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污染物质急剧增加[2]。国内外已将PAEs列为重点监控的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其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被列为内分泌干扰物[3]。

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一般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社区矫正是更加文明、经济和人性化的行刑手段,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社区矫正是政府倡导进行的改革,所以应当支持。而民众对社区矫正的反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会对社区民众产生危险,传统观念认为罪犯就应该在监狱接受改造,在监狱外服刑意味着姑息放纵,社区矫正对罪犯没有足够的震慑等等。我们应当重点反思民众不认同社区矫正的几点顾虑,但是这些顾虑真的存在吗?被适用社区矫正的都是罪刑较轻的,或者经过一定时间的服刑,悔改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他们对所在社区的危险性是极低的,否则也不会轻易地适用社区矫正。再就是民众对刑罚体系的认知和理解还存在欠缺,刑罚的类型中不仅有死刑、监禁刑,还有多种不需要剥夺人身自由的非监禁刑罚,这些不同的刑罚方式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都是惩罚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共同构成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罚体系。因此,如果对社区矫正有足够的认知和理解,这些顾虑都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看出,有一部分民众有积极参与的热情,但是实际参与的人数还是十分有限。一方面是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对于参与社区矫正有心无力;另一方面,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建立更加有效便捷的社区民众参与机制,使得那些有意愿的民众真正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社区矫正的真正含义不是“在社区进行矫正”,而是“由社区进行矫正”,社区民众是主语,是主体。该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实现改革的初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民众是否认可和支持。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和大量文献整理,我们发现,当前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不容乐观。下面主要从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三、社区矫正民意导向与民众参与工作改进对策

世界范围内,社区矫正的出现,符合刑罚逐渐由严酷走向轻缓的发展趋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自19世纪中叶,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监禁刑的弊端日益凸显,西方各国纷纷进行监禁刑的改革,开始广泛采用开放监狱、公益劳动、罚金、缓刑等非监禁措施,非监禁刑逐渐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体系的主导地位,体现了极大的历史进步性。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以及我国刑罚体系的宣传力度

根据前文的调查数据及分析,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是相当低的,较低知晓度也同时必然导致了认同度和参与度偏低,所以我们的宣传工作是存在问题的。相关媒体、基层政府以及社区,应当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让民众有更多的途径去了解社区矫正,走进社区矫正。心理学表明,人们对新生事物会普遍持怀疑和质疑态度,因此只有更加了解和熟悉,才会更加放心和认同,也才会有参与其中的可能。

在宣传社区矫正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宣传,让民众知晓我国的犯罪应对体系。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有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来应对那些较严重的犯罪者,对于众多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不大的犯罪者,我们还有多种非监禁刑可供选择。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者,将其放在社区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比起将其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将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通过加强宣传,逐渐改变民众的重刑主义传统理念,真正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民心中去。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透明度,保障民众知情权

在实践中,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希望有更多人知道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要求司法所向社区保密,向自己的单位保密,有的甚至要求向自己的父母也保密。司法所为了照顾和安抚服刑人员的情绪,为了让其安心接受矫正,也就默许为其保密,于是社区矫正工作变得都是在暗中进行。在民众眼中,很多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总是藏着掖着,这项工作过程是神秘的,是不公开的,因此也就加剧了民众本来就存在的危机心理和恐慌心理。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面对服刑人员要求保密的心理和行为?笔者认为,犯罪者在接受刑罚惩罚的过程中,其正当心理应当是真诚地反思自己的罪行,对自己为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进行真诚忏悔,不回避并勇敢面对自己犯罪的事实,以及服刑人员身份,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社区和社会做出补偿和贡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社会以及被害人的谅解,赢得他人的尊重,完成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目标。这才是一个犯了罪的服刑人员应该有的心态,但是如果刻意回避自己的错误和罪行,不愿正视自己的服刑身份,也就很难真正去反思自己的错误,更谈不上悔罪与改造。因此,建议逐步公开社区矫正的全部信息,让社区民众共同监督、共同参与。当然也要注意例外情况,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三)明确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和应有之意,也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矫正的重要特征。社区矫正不仅仅是服刑场所的社会化,更应是以社会力量为工作主体主导开展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二是如何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机制,保证参与工作的实效性。

关于如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首先,需要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切实保证民众知情权,让社区民众知晓社区矫正的性质、功能、任务等相关知识,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让民众意识到自己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和责任,激发民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其次,需要通过立法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和职责,明确参与资格、准入条件、保障机制以及激励机制。

关于如何规范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政府支持制度,单列财政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其次,建立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准入制度,以及职业晋升制度,保障社会工作者队伍的长效发展机制;再次,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与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区分,避免成为司法所的编外职工,真正让社会工作者发挥其专业社工的教育帮扶职能。

关于如何规范社会志愿者的参与机制,考虑到社会志愿者人员分布广泛、结构复杂、差距较大等诸多不利情况,必须科学设计好社会志愿者的参与机制。笔者建议整合分散的社会志愿者资源,建立县级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由协会将本地区有意愿参与社区矫正且有一定帮教能力的志愿者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每一名志愿者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服务意愿等,由协会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应当明确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切实调动参与积极性,保障社会志愿者参与机制长效运行。

参考文献:

〔1〕〔3〕郑永君,张大维.刑罚观与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

〔2〕〔4〕王宇宁.罪犯社区矫正的民意调查研究〔J〕.青年与社会,2012(24).

 
邢文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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