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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考

更新时间:2009-03-28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驾驭动态社会治安的主要抓手,不仅是“极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问题[1];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为强化社会治安治理,提升民众安全感,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改变现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滞后的现状,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不仅绘就了我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蓝图,也吹响了强化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集结号”,表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跨入了国家与社会共建阶段。此后,各地如何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使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促进力量,已成为学界、政府,特别是综治与公安部门必须直面与认真研究的紧迫任务。

统筹城乡科学发展从源头上消除矛盾集聚

我国自古就有“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的理政之道。原因是经济发展是社会演进的应然趋向,也是社会走向繁荣与稳定的基础。但人类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经济发展固然能够通过改善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提高民众对组织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但这并不能缓解经济发展优先所累积下来的各种社会问题”[2]。而且经济发展滞后乃至贫困不一定就是社会动荡或暴力频发的根源,相反,快速经济增长及与之互为因果的制度变迁,往往会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对此,《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作者托克维尔先生就曾指出,称法国大革命的发生“并不在于人民的长期贫困,而在于他们生活条件随着经济增长的大幅度改善,在于法国大革命前的那种史无前例的、持续而稳定增长的繁荣,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种普遍的不安定情绪”[3] 。我们知道,在瓮安事件发生前的七年间,瓮安迎来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2000年时,全县GDP仅11.4亿元,至2007年已达21.9亿多元,翻了近一番;财政总收入从6682万元增加到2.4亿多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4.4亿多元增加到19.3亿元,增长3倍多。然而,这种发展是以牺牲资源环境甚至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的,广大群众未能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能力,非但没有因经济的一时增长而增强,反而在社会治安与学校教育等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越来越糟”[4] 。当地群众“发展型相对剥夺感”伴随而生,并形成对当地政府的不满甚至怨恨。

夏冰从书房退出来,穿过旁边那道门,左拐进入后花园。月季的香味儿混在夜雾里,浮在空气中。只有在寂静的夜里,花的香味儿才如此纯净,如此浓郁。夏冰有一些陶醉了,但很快想起自己并不是来赏花的。他打算明天晚上再来。穿过后花园,有一道小门,通往河边。他准备从小门翻出去。

这是否是快速经济增长反而会构成社会不稳定这一“悖论”的再次验证呢?笔者以为,非也。其实,经济快速发展诚然会带来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此,各种矛盾就会凸显甚至交织,风险也会增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它会对既定社会秩序稳定构成威胁。但是,只要这种发展是科学的,它附带滋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则不仅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任何影响,相反会大大促进社会稳定。因此,社会动荡的原罪不在经济快速增长与否,而在是否是科学发展,是否重视和解决好了民生问题。

凝聚思想共识创造良好氛围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的深度决定行动的力度。为此,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培训和教育,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思想和认识层面的统一性;要牢固树立“大治安”“大防控”“预防为先”与“主动作为”理念,立足社会治安大局,整合各类防控资源,打破分割型、零散型的工作模式,坚持专业化防控与社会化防控相结合,切实把各种社会资源挖掘好、整合好、提升好;要充分运用现代媒介,采取开设法治宣传、心防宣传专栏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以案说防,以防说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上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声势,切实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内化于心,认识到每个人都有可能是公共安全风险的受害者,也有可能是公共安全风险的制造者,因而“原则上,所有人都从秩序中绝对获益”的同时,“所有人也要为秩序的建立付出努力和代价”[5],形成从“单兵作战”到“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

注重顶层设计确保建设质量的提升

整个一体化五防系统内所有五防主/子站、电脑钥匙均具备黑匣子功能,即:系统对全时段所有倒闸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各操作任务的已/未执行项及时间、异常操作等详细信息;并可按操作类型、电压等级、操作时间等任意定制关键字对记录数据进行查寻、调阅;记录在电脑钥匙中的信息可调阅但无法删除;最大记录项数2000项,掉电记忆达5年。系统提供将所需数据根据可调模板制作电子数据并打印。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为体现执行力,施行精细化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使各环节之间形成有序互动与无缝衔接,政府要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按照整体性规划、层次性建设、持续性保障的总要求,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基本遵循,制定出台县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规划、重点和标准,明晰顶层设计所要达到的目标与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建设规划、重点和标准成为相关联动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行动准则和指南。

在新奴隶社会,由于新奴隶阶级彻底无用,还会衍生出一个社会特征:当今社会民主与专制这样的政治模式也将彻底消失。因为统治者要对民众施行专制或民主,都以民众的有用性(如作为劳动力)为前提。当民众沦为无用阶级后,民众既无被民主也无被专制的价值,将被彻底抛弃。尤瓦尔·赫拉利认为,在当代社会,包括政治权力在内的社会权力就已在流失,但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权力跑到哪里去了。实际上,是迅速发展的科技在吸食权力③。未来,权力流向技术的速度会越来越快,统治世界的权力将不再是从古至今都同质的政治权力,而是技术权力。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信息技术应用

管理学实践充分证明,机制缺失的管理总是苍白无力的,充其量是一厢情愿而已。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项系统工程,为保障各子系统正常有效运转,必须有健全的配套机制来支撑。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意见》的要求,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和综合治理的工作责任制,按照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权责一致的要求,抓各个条块部门的责任落实,实现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由“简单配合”向“互联互动”的转变。要强化问责力度,切实形成各责任主体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机制,避免出现“责任扩散效应”和“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样态,更不能有因“保障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敢为;激励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愿为;教育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会为;沟通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能为;评价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知为”[6]的现象的出现。要着力完善风险评估、纠纷调处、综合协调、快速反应、信访、考核、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用制度来保障和巩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成果,激发各主体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顺应改革趋势夯实基础防控

明确中国有构建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之后,在设计国际商事法庭的具体规则之前,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问题,或者说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标准问题。该问题直接决定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如何建设。

健全配套机制抓好责任落实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临近,“安全”作为一项综合服务将日益彰显。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实施“综合安全服务工程”将会像“环保工程”“生态农业工程”一样,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欢迎。如此,势必对社会安全防范提出更高要求,“技术防范”的运用必将越来越普及,越来越为警察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所认可、所接受,技术防范的内容也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是故,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将“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城市安全和救援能力”作为发展公共安全事业的一项重要原则来落实。为此,要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定位、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数据挖掘,从点到面地研判分析,打破地区、部门、警种界限,促进条块深度融合,提升公共安全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人力+科技”“传统+现代”的风险预警新机制。

变革能力是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要顺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的全面深化改革之幕的大势,推进社会治理理念、主体、方式、体系、制度、机制、能力等七个层面的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若干指导性文件精神,以推进各方面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千方百计夯实基础防控,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基础建设,优化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警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与方式、做好做实基层治理、提升民众社会治安防范意识与能力,切实夯实社会治安防控的基础。

完善协同共治机制彰显拳头作用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凯特尔指出,“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7] 。也就是说,就责任主体而言,社会治安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同时也应该是社会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积极协同、齐抓共管,方能收到应有成效。遗憾的是,“目前,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主要是公安机关在抓,公安机关同当地驻军、武警、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公安机关同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等行业公安机关以及单位内保、社区网格员、群防群治等力量协调、配合不够,整体合力还未形成”[8]的现象同样存在,很多时候公安机关是在“孤军奋战”。

如此势态显然是不得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领,尚未“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公安承担主力、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格局”[9],扭转之道就是完善“协同共治”机制。为此,应从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如下相应的合作保障机制:一是应建立区域警务协同机制。这方面,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七个区域警务协同部门,目前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合作保障机制,以发挥其应有的成效。二是应建立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尤其是警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与司法尤其公安机关的合作存在许多值得深刻反思的方面。如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层面,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充分发挥其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防控。但是,在现实工作中,许多政府相关部门却将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责任完全推给公安机关,使得公安机关既要担负社会治安的防控,又要积极处置由政府部门日常社会管理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因而导致公安机关不堪重负。三是应建立警务与劳改部门的合作机制。目前,在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已经受过打击处理甚至是刑满释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而公安机关与劳改部门常常缺乏应有的信息共享机制,只是在刑满释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才有服刑机关及劳教机关将有关人员信息发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这些人员常常又开始销声匿迹,甚至浪迹天涯,使得公安机关连这些人员的面都见不上,从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四是应建立政府行政部门尤其公安机关与社会相关企业、组织的合作机制。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尤其公安机关与相关企业、组织做不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因而使得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犯罪后,轻易躲藏、逃脱追捕。因此,应建立政府尤其公安机关与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五是建立公安机关与社会各公共服务部门的合作机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安机关与社会各公共服务部门缺乏应有的合作机制,使得公安机关难以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分子的行踪。如银行、电信、网络、快递、房屋中介等服务部门或企业,违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这些领域的工作漏洞,伺机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公安机关与这些服务部门的合作机制,使得公安机关便于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踪迹,及时捕获犯罪嫌疑人员,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牢固树立良法善治的理念密织社会治安防控法治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10]历经三十余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上已实现跨越式发展,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成就举世瞩目。然而,“社会越富有,各种矛盾和纠纷只会越来越增多,越来越复杂,绝对不会越来越减少,越来越简单,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法治来支撑,这些矛盾和纠纷无法自我解决,国家就很难维持下去”[11] 。回眸中国法治状况,不难看出,虽然自20世纪末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后,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12]。法治样态仍不太理想,出现了“维稳工作已不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内,已不再主要依托该框架而展开,相反,走向了政治化的轨道”[13] 的现象,与民众的期许尚有差距,民间颇有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法治样态的不满,这些诸多不满的累积与蔓延,会构成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成为维稳事件的“催生剂”。事实上,很多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引发,往往有背离了法治原则的影子存在。

过去较长时间以来,国家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面一直缺乏较为完善及专门的法律、法规。甚至从国家层面来看,还一直缺乏较为全面、系统的指导性意见。目前,尽管从国家层面出台了宏观的政策导向(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亦制定出台了针对特定治安问题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但从法治层面来讲,依然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国家与地方应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如《治安防控保障法》《治安防控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治安防控保障条例》《地方性治安防控保障规章》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切实从法治层面来进一步强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真正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关键所在,不仅“是平安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公共安全网的骨干工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14]。其系统性的内在特质决定必须走党政统筹、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建设路径,采取“软硬并重”的建设思维,着力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练好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内功”,方能真正织好织密这张“天罗地网”。为此,各级党委与政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15],切实把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公共安全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和重要的民生工作抓紧抓实,方能真正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成维护公共安全的“铜墙铁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践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秦川.强化治安防控,让公民更有安全感[EB/OL].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414/c1003-26844279.html.

[2]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11.

[3]张宇燕.经济增长与社会动荡的“托克维尔效应”[EB/OL].http://www.wyzxwk.com/Article/sichao/2009/09/13863.html.

[4]“发展”何以成“水火”[J].瞭望,2008(36): 34.

[5]张立平. 对秩序的忧虑——评弗兰西斯·福山的《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J].美国研究,2002(2):145.

[6]张继远.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J].政法学刊,2016(2):40.

[7]Donald F. Kettl, Sharing Power: 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M].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93.p.22.

[8]云山城.公安机关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3):28.

[9]罗翔,等.大数据支撑犯罪实时控制机制建设见成效[EB/OL].http://www.fzshb.cn/2017/fzzf_0721/24908.html.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N].人民日报,2015-05-05(6).

[11]王振民.法治: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J].法学论坛,2011(2):52.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

[13]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维稳政治”:沿革与特点[J].学海,2015(01):145.

[14]杜剑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J].公安学刊,2016(2):42.

[15]习近平: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筑牢网络安全防线[EB/OL].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17-02-17/doc-ifyarrcf4488853.shtml.

 
刘锦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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